●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州县役人
○州县役人
衙前八十三人。
初,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建隆以来,并召投名,惟乡户、押录,【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押录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趁缺与补摄。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内衙前都押衙以下,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为额。内乡户,随事立额。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天圣八年,吴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诏遣职方员外郎方峤等诣州相度,裁损衙前旧额,定一百五十六人。详定所审奏:按令敕,以户口立额:福州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放三十四人。【时府亦缺额,更不填补,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减出。】有旨:现缺六人,更不填补,只减放二十人。于是乡户,衙前以五十六人为额;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减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为衙前额。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万斤,增十人。熙宁二年,运海口盐,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钱。七年,州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请雇钱。】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纲运、搬请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八年,减罢方山、太平、小若三驿专知三人,存留渔溪一驿,每岁增支傭钱。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丰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总一百二十五人,均轮优、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满押录。【诸县得替押录,旧管干处,今现役人兼管,仍轮差贴司。】其使星馆,以闽、侯押录轮兼。元祐初,罢募法,改招税户投充。【是时,改雇募为招募。】乡户,衙前别立法优假之。【如公使库等。上京纲运之类,并别差使臣、将校。】其高强户,许出助役钱,免约重难分数。绍圣初,复熙宁法。建炎元年,额减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减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为额: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权募,或充诸厢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
吏人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缺,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书□可太上嫌名院;库本作书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赵构的嫌名。今依崇抄作书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书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许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频併。寻下转运司定夺:自后如有缺额及老病不任、无子侄可替者,【(崇抄无者字。)建隆敕:职级年满出职,许令男、侄替。】与募百姓;如委无投充,许于中户以下选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县乡户差替后行,不谙书算,若令长充胥吏,实为难堪。以告转运司。乃委官体访,下福州均定:抽差复替以二年,如县缺人,仍自来体例。其后,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许投名,取三人以上节级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额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产投充;三十八人,外县轮差。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条,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狱讼、帐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加以所差外县人吏,不谙行移,宜拨放归县。可存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详定所审覆:恐供应不足,增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县差,今并减放,拨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熙宁七年,吏额仍旧二百人,许投名。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额,实减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额仍旧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许不限产税投充。绍圣,复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为额。【造帐司在外。】建炎元年,减三之一,择无心力及罪过多者罢。州减六十人。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指前一年建州军乱,所未被战争破坏之县。赦字疑为敕字之误。)】减三之一。遂再减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寻以差使不足请于朝,乞将已减人数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总一百人为额:职级二十人,【旧法,孔目官年满,补摄参军。后来厘正官称,改补摄助教,愿充僧、道者听。】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贴司五十人。
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缺,选无过犯者充。元丰中,始有攒司,【试书算。】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过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造帐司人吏四名。
建隆以来,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诸县曹司充补。治平元年,以县差人率不谙攒造,拨放归县。熙宁四年,诸州募能造帐人充,合得职名,令专主造帐,非造帐月分,从其便,并优与请给,以免役钱支,仍各立定限酬赏。元丰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作本州募四人。)】并给雇钱。元祐三年,罢给,听于吏人内抽差。候满三年无过,转一资,与优轻酬奖一次。
祗候典四人。
初,诸县各遣人吏赴州承领文帖,付解子达于县。熙宁十年,以县务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闽、侯官、怀安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绍圣,减二人,后复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从官六十六人。
初,诸州有承符、散从、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从官二百人。咸平编敕: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人力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总不满二万户:(底本作不满三万户,第一字难辨,库本作照,崇抄作总,其下库本、崇抄皆为不满二万户,姑依崇抄改。)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户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职曹官,人力减半。八年,散从、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杂职。治平元年,方峤相度,复併杂职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厅。(底本作司□厅,崇抄则无此三字注文,据库本补。)】总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并为散从官,总一百五人。【四年,裁减都监务、(库本、崇抄皆作都盐务。)】银器、赋羽库等处承符、散从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内杂职八人。绍圣,杂职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减曹官当直、散从官。建炎元年,又减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库本作存散从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条开首云散从官六十六人,当即建炎总数,文中述人数变动,自绍圣之九十九人至建炎减三之一,当是六十六人,亦与前述总数相符,因据改。)】至今人数依建炎,给钱依元丰。
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从官例,以乡里差其节级自转充,三年替归农。【(底本作赞归农,库本同,据崇抄改。)】熙宁二年,更募法,以无投充,遂于第四等户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据崇抄补。)送接司理,许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丰至绍圣,皆以一百二十人为额,并募投名,不给产钱。政和三年,狱子给重禄。两院狱子各六人,节级一人,半年替。当直司狱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罢重禄。淳熙四年,两院各减二十人,令守缺。今两院总八十人。
杂职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来,三周年替,若年满未愿归农者听。咸平中,并散从官、步奏官一百人为额。嘉祐八年,散从官外,杂职八人。寻拨放,复总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外,杂职六人。九年,复八人。绍兴二十年,增补二人充补散从一十人。【(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现管十一人。
斗子三十一人。库子、秤子、掐子附。
国初,斗、掐等并选下户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县,库、秤、拣、掐、仓、斗子等,原无名额、人数,但不系创新添置,并权存留。以后不得添置。熙宁,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给钱。元祐,仍熙宁旧。绍圣四年,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节级一人。
拣子七人。
景祐中,军资库所隶拣子二十人。后因婺州奏:拣、掐人要须转密诸路委运使裁减。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为存留之误。)】熙宁,增为十五人,投充,不给钱。绍圣四年,召保产如斗子法。绍兴以来,经总制钱隶通判厅,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诸色钱分为六库,有司请补拣子六人。淳熙五年,增节级一名,都辖之,三年为界。今总七人。
栏头三十人。
至道二年,诸路栏头,委转运使、副拣选充填。咸平三年,始招客户。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熙宁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丰以来,不给雇值。绍圣四年,充补如拣子法。绍兴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库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据改。)】转运判官陈寺丞弥作巡按,减十人。今二十七人,节级三人,三年为界。
诸县人吏一百三十六人。
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崇抄作抽差等满押录。)建隆以来,诸县曹司,主户二万户以上三十人,一万户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户以上二十人,五千户以上十七人,三千户以上十五人,一千户以上十一人,不满一千户十人。抽等第户。(底本作□等第户,缺一字,据库本、崇抄补。)】康定二年,施昌言奏:县吏差税户,多不看文书。乞依州军例,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既而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轮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放五十人归县。熙宁十年,募祗候典替县曹司。自是,县吏不复贴差。是时,诸县人吏总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减七十九人。建炎,又减八十人。绍兴二十七年,增上县三十人,下县二十人。今总一百三十六人。
(诸县)贴司三百十五人。
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钞状司。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有缺,与乡书手以次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人吏。今具于左(下)方:
【图表,故省略】
国初,以中等户拣差,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除广南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见咸平编敕。祥符七年敕: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见庆历编敕。】咸平四年,本州请依广南例,三年替。天圣中,除广南、川、陕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庆历中,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转运司奏:本路与广南事体不同,乞仍旧七年替。熙宁初,许税户投名,各破雇钱,仍选人材少壮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户差,仍以产钱分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中、下递减二年。若不足,则于次等户差,亦三年替。绍圣,复熙、丰法。政和中,增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给重禄。【元丰间,县二千户以下,差一人充狱子,半年替。】诸县各五名,节级五名。宣和,罢重禄。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寻有旨罢招。绍兴初,十二县总八百三人。今,八百人。
【图表,故省略】
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隶县人数,并如敕令置,以溢额裁减之。熙宁中,差乡户抵替。元祐,并杂职为额。绍圣,复熙、丰法。杂职在外。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依二年,江东路立定:承务郎以上十二人。职官,今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总五百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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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志》卷第十三终
简称《三山志》。南宋地方志。又名《长乐志》。淳熙九年(1182)成书。知福州事梁克家撰。原40卷,今本42卷。三山指今福建福州。此书采择庆历三年(1043)林世程所修的《福州志》资料,增入以后139年事,分地理、公廨、版籍、财赋、兵防、秩官、人物、寺观(末附山川)、土俗9门。纪录掌故,详加考订,为传世的南宋地方志佳作。所记五代十国史事,可以补正史不足。版籍、财赋两门,系陈傅良执笔,内容翔实,参考价值较高。所载淳熙以后事迹系后人增补。现有明崇祯十一年本,1990年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即据以影印。另有清乾隆张德荣抄本和《四库全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