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第一頁後二行、三行,原本依後方同藥治之,按,後方已佚,謹簽出聲明。
㈡第二頁前一行,以小艾灸三壯,原本脱艾字謹増。
㈢第五頁前六行,灌字、原本訛蒲,謹校正。
㈣第七頁前三行,注生眼訛在眼,謹校正。
㈤十二頁前七行,稀餳原本訛稀錫,謹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