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
发布时间:2026-08-13 20:12:40 | 来源:班超文学网

噬嗑:亨。利用狱(1)。

(1)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4)。

(1)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2)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3)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4)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1)。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2)。

(1)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过止於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1)。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1)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1)。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1)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1)。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1)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1)。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1)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1)。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2)。

(1)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2)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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