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经夬传卷五 鼎
发布时间:2026-08-14 16:09:23 | 来源:班超文学网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彖》曰:鼎,象也(1)。以木巽火,亨饪也(2)。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3)。巽而耳目聪明(4)。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4)圣贤获养,则已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5)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1)。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从贵也(3)。

(1)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2)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3)弃秽以纳新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1)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1)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2)?

(1)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已洁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体为渥沾,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2)不量其力,果致凶灾,信之如何?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1)。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2)。  (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2)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1)。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1)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应不在一,则应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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