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王治馨伏法 内容: 先公鑑於清末貪賄之盛,毒流不息,乃頒治贓刑例,納賄逾千金即殺。 王治馨之案適發,先公甚怒,且久知王之惡行,令就讞。 初王狡甚,行隱跡晦,兼有趙秉鈞之庇,故久不敗。 茲趙已死,事又悉露,王無所施計矣,乃入獄。 先公敕有司嚴治毋徇,蓋恐王之親故為之乞減也。 案既下,與王有誼者如阮忠樞、雷震春、江朝宗、段芝貴等十數人,咸跪求於先公前,或請褫勳為贖,或請罷職為贖,先公扶之起,笑曰:「王治馨乃小站舊吏,予必有以處置。」阮等見先公無死之之意,欣然退。 先公命法吏至,召之曰:「王治馨一案,密訊勿泄。 若獲供,立定罪,可代擬一令,與判書同進。 事宜速,勿使一人知也。」法吏承命,一夕判書上。 先公命江朝宗至,出令示之,江泣求,先公止之曰:「王治馨不殺,予何以行令! 爾監決,詰旦覆命,勿違勿緩。」江出,達王禁所,呼王起曰:「有事須君一行。」時夜逾子,王已心知就刑,嘆曰:「無救耶,命矣夫!」從江登車,江忍涕對之。 出齊化門,抵刑場,王方下車,彈已自後至,貫腦而死。 江為豐殮。 晨入告,先公嘆曰:「非予必欲死之,法初布,不可枉耳。」使厚恤其家。 王既正典刑,令始下,阮等知之,已不及救矣。 先一日,王妻尚泣求於某,某亦顯者,慰之曰:「無傷也,頃入見元首言及,無怒意也。」妻既返,閱日而屍歸矣。 先公語阮等曰:「法吏既讞定,又為贓罪,赦之,不能昭示天予之近故耶。」案:王治馨小有才,不能斂,且下,好自用,又驕而貪,殺身其自取也。 发布时间:2025-05-20 16:37:08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0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