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一百一十九 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内容: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 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 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 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 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 ”相曰:“如此几何顷乎? ”市令曰:“三月顷。 ”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 ”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 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 臣请遂令复如故。 ”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 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 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 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 ”王许之。 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 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 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 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 二年,市不豫贾。 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 四年,田器不归。 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 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 民将安归?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 以高弟为鲁相。 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 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校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 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 ”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 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 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 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坚直廉正,无所阿避。 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纵其父而还自系焉。 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 过听杀人,自拘当死。 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 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 ”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 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 ”辞不受令。 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 ”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 今过听杀人,罪当死。 ”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 子产病死,郑民号哭。 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 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发布时间:2025-05-25 17:37:5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10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