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王瑬 内容: 道光间建议管理货币及白银国有政策者《续清经世文编钱币门》载有王瑬之《钞币议》,乃一管理货币及白银国有之详细方案也。 如下文所考,王瑬乃道光间人,而此议乃倡于鸦片战争之前,此时此议,不独在我国,即在世界,亦为创见。 其议固未尝有任何实际影响,然此经济学史上重要无伦之文件,见于极习见之书中,而近廿余年来治我国学术史者竟未尝注意及之,滋可异也。 今先述其建议之大要,次考王瑬之时代及事绩。 (一)王瑬之货币制度建议要略①货币限用钞票及铜钱两种,其发行权皆由政府专之。 钞分七等:曰五千贯,曰千贯,曰五百贯,为大钞;曰百贯,曰五十贯,为中钞;曰十贯,曰二贯,为小钞,二贯以下无钞,更铸当百、当十大钱,以便民用。 钱分三等。 或曰:何不银钞兼用? 答曰:苟欲两利而俱存之,则银与钞必互相低昂,而其价不能划一也。 明之已事可征矣。 明初禁银不用而钞行,其后弛禁而钞渐不行,故必废银不用而钞重也。 或曰:何不并钱废之? 答曰:既用钞则用钱之自少;若必并钱废之,则钞必琐屑而不可行也。 ②由政府以钞币及大钱换收民间之银,并下令二年之后,钞法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银为币,和以银交易者没入其银与物,以其半赏告者,惟为器皿不禁。 或曰:国家何不径自行钞,而必易民间之银乎? 答曰:以钞易银者,非贪天下之银也。 盖径自用钞则银归无用,而富家之藏银者受其害,惟以钞易银,则民之贫富,通如其故,富者自不怨矣。 收银之办法如下:(甲)以大钞、中钞发与各银号,即禁其不得私出会票。 半年之后,覆其换银若干,如已用完,则收其银,以一分之利与银号。 (乙)以小钞及当百、当十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钱票(按当时钱庄多私出钱票,故云),民以银易钱即小钞易之。 如银数不满二贯,或有零者则以大钱与之。 半年之后,覆其所入银数,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与钱庄。 (丙)民以银(直接向政府)易钞,在下令半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一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一年之后照时价不加。 (丁)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者,二贯之钞准折二贯二百文。 (后此当是限于下令后二年之内。)③政府对收得之白银之处置如下:禁银之后,募商人领银开设管局,挞造银器,以减半之价售于民间(是时)民以银易钞者亦作半价。 ④铜亦收归国有。 设立收铜之局,民间有卖铜器者,官重价收之,以供鼓铸。 禁绝挞造铜器之铺,惟销钮乐器不禁。 其余铜器不准民间买卖,胥吏不得向民间搜刮旧铜器,以致骚扰。 ⑤关于国际贸易之办法如下:商人与外洋交易,准以钞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银去;及还,准以银易钞,出入口价如一。 银器不准载入外洋。 又外蕃贡使入朝,欲市中国之货者,准以银易钞行用。 ⑥此新货币制度所予政府之财政上莫大便利,亦王瑬所见及。 他主张此制实行后,政府既有充裕之财力,应举行下列诸惠政:(甲)令学中(谓地方学官)稽察贫士,给钞周恤。 (乙)民有鳏寡孤独,及遇水火凶荒之灾,皆发钞赈给。 (丙)地方有水利当兴及荒土可耕者皆发钞修治。 (丁)关税、田赋、盐课,皆议减。 (二)王瑬事迹考《续清经世文编》虽录王瑬之文却不著其里贯、年世,更无论其平生。 流行之人名辞典中亦不见王瑬之名。 予按《海外番夷录》有王瑬一短序,为《钞币议》而外,作者遗文之存于今者,且可借以考知关于作者之若干重要事实。 兹全录于下:近世多博闻强识之士,其著述每长于舆地。 若予所识,沈君小宛、徐君星伯、沈君子敦,虽古曹耽、刘敞之徒,未之或先也。 然其书往往详于中国,略于外洋。 岂以耳目所不及,遂存而不欺欤? 方今烽烟告警,有志者抱漆室忧葵之念,存中流击楫之思。 外洋舆地,不可以弗考也。 而前史所载綦略。 即以《明史》考之,与今势有不同。 独《海录》一书,近而可征。 蕴香侄素爱奇书,乐以公之于人。 得其本而梓之。 附以他书言海事者,粲然可观。 吾尝叹刻书者未能有益于世也。 若蕴香之用心,其真切于时务者哉! 道光壬寅孟秋,王瑬序。 据此序可知关于作者三事。 ①作者之交游有徐星伯、沈小宛、沈子敦。 二沈未详,俟续考。 徐星伯即大兴徐松,为嘉道间第一流之学者。 作者获与之交游,当亦一时博闻之士也。 ②《序》作于道光壬寅,即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实《南京条约》订定之年也。 是时作者已与当世名宿论交,年当在四十上下。 以此推之,作者之一生,当占十九世纪之前六七十年。 ③作者有侄为一收藏家,且能刊异书,则作者之家也似当是俗所谓书香人家。 《钞币议》之撰年不可确考。 但其中涉及外人之来华互市只有外番贡使入朝,欲市中国之货者,准以银易钞云云。 显已泄露时世背景,使此文撰于《南京条约》成立,五口通商实现之后,以作通达时务之人,当不作此等语也。 从《钞币议》本文中,可考知关于作者三事。 ①作者于我国钞币史曾作深澈之探究。 《钞币议》一文大部分为我国钞币史之分析。 而其个人之建议则附于其后,故不易为读者所注意也。 ②文末《附识》有云:耕当问奴,织当问婢,钱币当问富商大贾。 故与精于会计者参酌事情,思其兴利防弊之法,略备于此。 (防弊法之细节,前段提要中从略)以上二事明《钞币议》之渊源。 ③《附识》又有云:瑬尝拟《时务策》十数篇,观者颇不以为非。 后阅诸书,则前人多先我而言者,特所论有详略耳,因不欲存。 惟钞法一事,疑者十人而九,前人亦罕论及此者。 陆中丞《均问斋文钞》、贺方伯《经世文论》,仅载铜钱之说,而为钱钞之利皆未其及。 故详考诸书。 反复思维,求其有利无害之方著为此论。 可知作者为清末最初谙时务者之一人,又可见其对《钞币议》之自负而并世知音之希也。 又梁章钜《浪迹丛谈》中《请行钞法条》有云:近在江南,读王亮生学博所撰《钱币刍言》,至详至确。 谢默卿郡丞又隐括为《钞贯说》,至简且明,皆可坐言而起行。 成书具在,无庸赘述。 此王亮生当即王瑬。 本训垂玉,有莹亮之质,故名瑬而字亮生。 审尔则《钱币刍言》乃《钱币议》之本名。 此小册初行于江南,则作者当是江南人。 由学博之称可知作者为一生员,无怪其兴利之议首令学中赒恤贫士也。 凡此事,若编检江南府县郡之《选举志》当可证实,惜撰此文时作者方避寇滇南,无缘得见此等志书也。 原载《益世报史学副刊》(重庆版),1940年3月28日、4月11日。 发布时间:2025-05-28 15:43:58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1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