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治的类型 内容: 法律之于政治,犹如文法之于语文,理则之于思想。 不合理则或不合逻辑的思想,只是主观的意见感觉,不成其为系统条理的思想。 没有文法的语文,决不能正确传达思想,宣泄情意,即不成其为传久行远的语言文字。 没有法律的政治,就是乱政,无治,即无有组织、不能团结、未上轨道的政治。 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论,良心或内心制裁是防止作恶的第一道防线;清议,礼教,或社会制裁是防止作恶的第二道防线;刑罚或法律的制裁是防止作恶的第三道防线。 这三种制裁不只是消极地防止作恶,亦可以积极地鼓励向善。 这三种制裁虽有内外、群己、精粗之不同,但于维系人群道德生活则各有其特殊功能,缺一不可。 若缺少任何一种制裁,其他二种均会连带受损害。 许多误解自由的意义,幻想着归真返朴,无怀氏、葛天氏的乌托邦的思想家,认为法律是桎梏人性,侵剥自由的枷锁。 他们以为法令愈多,则狡黠作伪,犯法干禁的人,亦必随之愈多。 他们这类思想,推其极端,势必主张取消任何法律而归于无政府主义,归于原始人类的本能生活。 殊不知从正确的文化发展的眼光看来,法律乃正是发展人性、保障公民自由的一种具体机构,且是维持公共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客观规律。 公民犯法,只要政府能执法以绳,则无损法律的真价,亦无妨社会秩序。 而且对于被法律制裁的公民来说,也是一种训练和教育。 如执法者不以道德自揆,法官舞文枉法,立法者作奸遂私,虽足以动摇法律施行的效准,但亦正所以摧残政府的命脉。 因为乱法枉法的政府,即是无政府,其乱亡可立待。 故真正稳定的政权,必永远在能厉行严明的法令的执政者手里。 因为公民无法无天,扰乱秩序,无法律以统治之,就不成其为政治。 有法律而立法者或执法者枉法乱纪,则此种假法治亦即等于无法律、无政府,亦不成其为政治。 故真正的法治,必以法律的客观性与有效性为根本条件。 所谓客观性,指法律作为维持公众秩序和公平的客观准则而言。 所谓有效性,指立法者与执法者以人格为法律之后盾,认真施行法律、爱护法律、尊重法律,使其有效准而言。 二者缺一,不得谓为法治。 故法治的本质,不惟与人治(立法者、执法者)不冲突,而且必以人治为先决条件。 法治的定义,即包含人治在内。 离开人力的治理,则法律无法推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故世人误认人治与法治为根本对立,以为法家重法治,儒家重人治,实为不知法治的真性质的说法。 因建立或推动法治的人或人格之不同,而法治遂亦有不同的类型:其人多才智而乏器识,重功利而蔑德教,则其所推行的法治,便是申韩式的法治。 其人以德量为本,以法律为用,一切法令设施,目的在求道德的实现,谋人民的福利,则此种法治便可称为诸葛式的法治。 法令之颁行,不出于执政者在上之强制,而出于人民在下之自愿的要求;法律之推动力基于智识程度相当高、公民教育相当普及的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即近代民主式的法治。 今试分别申论之:一,申韩式的法治,亦即基于功利的法治。 此一类型的法治的特点为厉行铁的纪律,坚强组织,夺取政权,扩充领土,急近功,贪速利,以人民为实现功利政策的工具;以法律为贯彻武力征服或强权统治的手段;以奖赏为引诱人图功的甘饵;以刑罚为压迫人就范的利器。 有功虽疏贱必赏,有过虽近爱必诛,就是人君制臣之二柄(见《韩非子》)。 此类型的法治的长处,在于赏罚信实,纪律严明,把握着任何法律所不可缺少之要素。 其根本弱点在于只知以武力、强权、功利为目的,以纵横权术为手段,来施行强制的法律。 不本于人情,不基于理性,不根于道德、礼乐、文化,学术之正常。 如商鞅之徙木立信等武断的事,均同时犯了不近人情、不合理性、不重道德的弊病。 徒持威追利诱以作执行法令的严酷手段。 此种法治有时虽可收富强的速效,但上养成专制的霸主,中养成残忍的酷吏,下养成敢怒不敢言的顺民,或激起揭竿而起的革命。 二,诸葛式的法治,或基于道德的法治。 史称诸葛武侯治蜀以严。 所谓严并不是苛虐残酷的意思,乃含有严立法度,整饬纪纲的意思。 父教子以严,上治下以严,严即表示执法令者对于遵法令者有一种亲属的关切,故欲施以严格的教育与训练。 治之严正所以表示爱之切。 又如从诸葛之挥泪斩马谡,并料理马之后事一事看来,足见他对行军的法令,朋友的情谊,双方顾全;而与残酷不近人情的申韩式的法治迥不相同。 至于诸葛《出师表》中有几句名语: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平明之治。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尤其是代表道德的法治最精要的宣言。 一方面信赏罚,严纪律,兼有申韩之长,一方面要去偏私,以求达到公平开明的政治。 其有为国为民的忠忱,而无急功好利的野心。 陈寿称:诸葛亮之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 约官职,从权利。 开诚心,布公道。 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 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 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 游词巧饰者,虽轻必戮。 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 刑政虽峻而无怨,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这可谓道出了诸葛式法治的特点,充满了儒者的仁德,与申韩之术,根本不同,绝不可混为一谈。 至于他宁静淡泊,苟全性命予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的风度,更与那以才智于时君而猎取功名富贵的名法之士根本殊科。 宋儒称诸葛孔明有儒者气象,观此益信。 近世西洋政治思想家有倡仁惠的干涉或开明的专制之说者,其意亦在以人民公意或共善为准,去干涉甚或强制人民的行为,目的在加速社会进步,强迫人民自由。 他们指出人民公意与人民全体的意志的不同。 所谓全体意志,乃全体人民意见之杂凑体,重量不重质,往往意见浮嚣,矛盾错误,拘近习,无远图。 而人民公意则就意志之质言,而不就量言,乃为人民真幸福打算应当如此的理想意志。 亦即人民的真正意志,出于先知先觉的大政治家的远见与卓识,而非出于全体人民的意见。 我认为这种强迫人民自由的法治,亦应属于诸葛式的法治一类型。 此类型的法治亦可称为道德的法治。 其实行须具下列二条件:一,人民知识程度尚低,不能实行普遍民主。 二,政府贤明,有德高望重、识远谋深的政治领袖,以执行教育、训练、组织民众之责。 三,近代民主式的法治,亦即基于学术的法治。 此类型的法治之产生,可以说是由于文化学术的提高、政治教育的普及、自由思想的发达、人民个性的伸展,亦可以说是前一类型诸葛式的法治之自上而下、教导民德、启迪民智之应有的发展和必然的产物。 而此一类型的法制,乃是自下而上,以人民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为原则。 政府非教育人民的导师,而是执行人民意志的公仆。 人民既是政府训练出来的健全公民,故政府亦自愿限制其权限,归还政权给人民。 政府既是人民公共选出来的代理者,人民相信政府,亦自愿赋与政府充分权力,俾内政外交许多兴革的事业,可以有效率的进行无阻。 在此类型的法治之下,一件重要法案的成立,都是经过学者专家的精密研究,然后提出于人民代议机关,质问解释,反复辩争,正式通过后方可有效。 有时一件旧法令的取消,或新法令的建立,每每经过在野的政治家或改革家多年的奔走呼号,国内舆论的鼓吹响应,和许多公民的一再联名请愿,甚或流血斗争,方告成功。 像这种审慎的经过学术的研讨,道德的奋斗,方艰难缔造而成的法律,乃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所托命的契约,公共幸福的神圣保障。 得之难,失之自不易。 像这样的法律,人民当然自愿竭尽忠诚服从之,牺牲一切以爱护之。 因为服从法律即是尊重自己的自由,爱护法律即是维持自己的权利。 对于三种类型的法治有了明晰的观念,尚有须得切戒者二事:第一,每一类型的法治各自成一整套,为政者须切戒将各类型错乱混杂。 第二,由申韩式的基于功利的法治,进展为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再由道德的法治进展为基于学术的民主式的法治,乃法治之发展必然的阶段,理则上不容许颠倒。 所以为政者切戒开倒车或倒行逆施。 譬如王安石以学问文章及政治家风范论,皆可比拟诸葛,但他推行新法的手段,和他图近功速效的迫切,却又杂采申韩之术。 所以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就可为将第一、第二类型的法则夹杂错乱的鉴戒。 又如日本明治维新,本因采取第二类型的法则,开明专制,卓著成效。 但日本却始终未走上第三类型的民主式的法治之路。 而近年来军阀专政,摧残仅有一线的民主式的法治,反而倒退到申韩式的法治,厉行严刑峻法,剥削人民的苛政,以求贯彻武力的征服。 像日本以及其他法西斯国家这种违反法治进展的自然程序,向后开倒车的措施,终将归于失败。 自在切戒之列。 根据上面关于法治类型的讨论,我们还可以破除一般人认儒家重德治反对法治的错误观念。 由孔子之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由孟子之慨叹乎上无道揆,下无法守,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话看来,则显得孔孟并不一味抹煞法治,不过认为法治须推本于道德礼乐和正名工夫罢了。 宋儒如周濂溪以善断刑狱,以去就与枉法者力争著称。 而朱子论政尤重法纪,力主对当时的宽纵无统纪,须矫之以严正,谓政事须有纲纪文章,关防禁约,截然而不可犯。 又说为政必须有规矩,使奸民猾吏不得行其私。 由此愈见真正的儒家,不惟不反对法治,甚且提倡法治,提倡诸葛一类型的法治。 换言之,儒家与申韩的冲突,不是单纯的德治与法治的冲突,而是基于道德礼乐的法治与功利权术的法治的冲突。 亦可说是较高一类型的法治,与较低级的另一类型的法治的冲突。 我们以后必须确切认识,必基于道德学术的法治,才是人类文化中正统的真正的法治。 那基于权术功利一类型的法治,只是法治未上轨道时一个抽象的阶段,绝不能代表法治的本质,概括法治的全体。 对于法治的性质和类型,既已明了,则现时中国对法治所应取的途径,可不烦言而决:第一,训政时期应该施行诸葛式的法治,政府应当负起教育、训练、组织人民的责任,强迫人民自由。 如是,庶第二到了宪政时期,我们即可达到基于学术的近代民主式的法治。 人人皆应切实了悉诸葛式的基于道德的法治,与申韩式的法治,或法西斯的独裁,有截然不同的界限。 人民不可因政府之权力集中,而误会政府为法西斯化,独裁化,而妄加反抗。 政府亦应自觉其促进人民自由,实现宪政,达到近代民主式的法治的神圣使命,不可滥用职权,不必模仿法西斯的独裁。 总之,无论政府与人民,都要认识国家法纪的庄严与神圣,不仅个人自由权利之所系,而且是国家民族的治乱安危之所托,应当用最大的努力与决心去建立国家的法纪。 如是庶中国多年来在民权主义下,在灌输西洋民主思想的努力下所培养的一点法治根苗,自有发荣滋长之望,而我们伟大的抗战建国事业,亦可有坚实不拔的基础。 (1938年8月刊登于《云南日报》) 发布时间:2025-05-31 17:10:41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2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