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穀梁春秋經傳古義疏卷十一 内容: 哀公 定、哀世無伯,與隱、桓同,傳曰「立乎定、哀,以指隱、桓」是也。 由莊至昭,爲有伯。 哀世分四伯:齊、晉主北,楚、吴主南。 此何典制? 蓋用八伯舊制。 一岳兩伯,荆爲岳,揚爲牧,南方二州也;晉爲岳,齊爲牧,北方二州也。 《公羊》黄池之會爲兩伯之辭,用《尚書大傳》一岳貢兩伯之制。 齊、楚有從國,晉、吴無從國;黄池之會,二無從國之伯矣。 疏 《魯世家》:「定公卒,子將 注 立,是爲哀公。」元年疏 《年表》:「周敬王二十六年,晉定公十八年,齊景公五十四年,宋景公二十三年,陳閔公八年,衛靈公四十一年,蔡昭侯二十五年,鄭聲公七 注 年,曹伯陽八年,杞僖公十二年,秦惠公七年,楚昭王二十二年,吴夫差二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 楚爲南岳,統諸國,與吴相争。 齊一匡天下,晉、楚分伯,統四州。 至此,兩伯典一國,統一州而已。 定、哀之世,楚猶有從國。 陳、許從新城同盟,後不見于中國盟會,從楚也。 隨序陳下,以名相從。 許滅復見者,復立之。 圍蔡,蔡從吴也。 疏 《年表》:「楚率諸侯圍蔡。」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 劉子説:「天意汲汲于用聖人,逐三家,故復 注 見戒也。 哀公年少,不親見昭公之事,故見敗亡之異。 已而哀公不寤,身奔于越,此其效也。」 疏 正月事也,傳曰「待正月然後言牲之變」是也。 不言正月者,從成七年可知。 夏,四月,辛巳,郊。 不言用者,可郊也。 《春秋》用夏正,故四月、五月郊不譏。 六月得譏者,六月建巳,夏正巳屬夏,非春,故不得郊也。 此該郊之變而道之也。 據言牛傷與郊時同見,餘事獨見一義,故曰該也。 於變之中又有言焉。 改卜牛爲變,再記郊時,非僅改牛,故曰「又有言」。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志不敬也。 成七年傳有此文,以志變也。 郊牛 《王制》曰:「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賓客之牛角尺。 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禮》:「郊特牲,社稷太牢。 天子適諸侯,諸侯膳用犢;諸侯適天子 注 ,天子賜之禮大牢,貴誠之義也。 故天子牲孕弗食也,祭帝弗用也。」 日展觓角而知傷,展道盡矣。 牛不死,知覺早也,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故書以譏之。 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 據三月以前郊不志。 夏四月郊,不時也。 據志夏四月。 五月郊,不時也。 據定十五年,志五月郊。 夏之始,可以承春, 據四月、五月不言用,以其在夏正屬春。 《春秋》行夏之時,故田獵、祭禮用夏正,不譏也。 以秋之末 九月,秋末。 承春之始, 郊當在孟春。 蓋不可矣。 據成十七年九月言用郊。 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者也。 成十七年傳有此文。 郊三卜,禮也。 據三卜得時不志。 文見襄七年三卜傳。 四卜,非禮也。 據四卜志。 文見僖三十一年、襄十一年傳。 五卜,強也。 據加於四卜。 文見成十年傳。 卜免牲者, 僖三十一年「乃免牲」。 吉則免之,不吉則否。 傳曰「不免,則安置之? 繫而待」是也。 牛傷,不言傷之者, 據三言鼠食。 傷自牛作也, 不言食之,傷由自作。 故其辭緩。 據宣三年「郊牛之口傷」傳:「之口,緩辭也」是也。 全曰牲, 據免牲因卜郊不吉。 牛不傷曰牲。 傷曰牛, 據成七年、定十五年言食角、言免牛。 未牲曰牛, 據元年「改卜牛」,是未牲曰牛。 其牛一也, 據牛死皆傷者。 傷牛、未牲皆曰牛。 其所以爲牛者異。 有未牲、已傷之異。 有變而不郊,故卜免牛也。 據鼷鼠食牛,食乃免牛。 言免牛,則不郊可知。 成七年傳曰:「免牲不曰不郊,免牛亦然」是也。 已牛矣, 已牛,謂牲已 注 災傷者。 其尚卜免之,何也? 據已傷之牛不可以郊,怪復卜免之。 《郊特牲》:「帝牛不吉,以爲稷牛。 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所以别事天神與人鬼也。」 禮:與其亡也,寧有。 禮取于文飾,不得直情徑行,君子以爲文。 喪葬、廟祭之禮皆如此。 嘗置之上帝矣, 牛傷,是天不享此牛,不敢竟行禮,猶卜之,所以恭順天道。 故卜而後免之, 免牲之禮見成七年。 嘗置之滌宫,名爲上帝牲矣,雖已災,猶不敢擅也,必待卜而後免之。 不敢專也。 《祭義》:「昔者聖人建陰陽天地之情,立以爲《易》。 易抱龜南面,天子卷冕北面,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示不敢專,以尊天也。」 卜之不吉,則如之何? 經不言卜免牛者,不吉皆不言免,故詳其禮。 不免。 安置之? 繫而待六月上甲始庀牲, 上甲,六月初甲也。 周六月建巳,陰生之月,與十二月相對。 然後左右之。 左右,謂選牲,《詩》云「左右流之」。 子之所言者, 以上皆弟子問而師答之,傳多不詳問辭。 牲之變也, 據上言牲變,解經牛災之事而已。 而曰我一該郊之變而道之,何也? 弟子未解九月 注 用郊之義。 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 用六月告天始選牲。 十月上甲始繫牲, 俟四月,乃告繫牲。 十一月、 戌月。 十二月, 亥月。 牲雖有變,不道也。 據經不志十一月、十二月牛災,牲于此有變,則改卜牛,以不妨郊,故不志。 待正月,然後言牲之變, 據言牛災皆在正月。 此乃所以該郊。 此並解郊時,故曰該郊,非但明牛災也。 郊,享道也。 貴其時, 在春三月。 四月以後,譏不時。 大其禮,其養牲,雖小不備可也。 據正月猶復言牛災,二月以後不言者,小不備,可以郊也。 子不志三月卜郊,何也? 子爲孔子。 經無三月卜郊文。 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 據子、丑、寅三月得正,不志。 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 但言上、下辛,中辛不用也。 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傳曰:「三月,時也。」「三卜,禮也。」故以三月三卜爲正。 如不從,則不郊矣。 傳曰「夏四月不時,四卜郊非禮」是也。 秋,齊侯、衛侯伐晉。 晉主諸侯,無言伐晉者,此明言伐晉,晉弱而齊強,失在晉臣自封殖,無志諸侯也。 疏 《田敬仲世家》:「范、中行氏反晉,晉攻 注 之急,范、中行請粟于齊。 田乞欲爲亂,樹黨于諸侯,乃説景公曰:『范、中行氏數有德于齊,齊不可不救。』齊使田乞救之而輸之粟。」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邾來奔喪,伐之,罪惡不待貶絶。 此獨見仲卿,下三卿並出,以此爲之倡也。 疏 哀世多記大夫伐國,自廣其封,戰國之先兆也。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 内帥師,將或二或四,無言三者,此言三卿何? 一見例也。 次國三軍,一軍居守,二子從君而出,故見二卿者,二將也;四卿者,將、佐重言也。 此目三卿者,言三軍並出,公獨居守之辭也。 且以明三家正卿、次卿、下卿之制也。 以次序言,則仲爲長,叔次之,季又次之。 魯卿則季爲上,叔次之,仲又次,因三公子之功罪爲定也。 季孫爲司徒,叔孫爲司馬,仲孫爲司空,一見以明之。 内大夫七伐邾不月,此月者,惡三大夫專兵取地也。 疏 《左傳》:「伐邾,將伐絞。 邾人愛其土,故賂以漷、沂之田而受盟。」取漷東田,漷東, 據言取田自漷水。 未盡也; 言東有西,未盡。 襄時「取邾田自漷水」,未盡。 及沂西田,沂西, 據漷東,知沂西。 未盡也。 言西有東,知未盡。 疏 三 注 大夫全見,争田而出,各有所取,不恤小國。 直書其事而惡見。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繹。 句繹,魯所取邑。 句繹從繹得名。 三人伐而二人盟,何也? 據三大夫同取地,當同盟。 各盟其得也。 據不言季孫,如季孫未取之辭。 使同取,當不再出大夫名、氏,出者,如季孫不得地也。 疏 季孫主國,未有不得地。 以三卿同出,取地以自益,恥辱深,不可以爲國,故伐言三卿,盟言二卿。 去季以殺恥,若季孫爲政,獨能以正自持者然,所以爲内諱也。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劉子説:「靈公薨,蒯聵之子輒立,是爲出公。」 疏 《衛世家》:「四十二年春,靈公遊于郊,令子郢僕。 郢,靈公少子也,字子南。 靈公怨太子出奔,謂郢曰:『我將立若爲後。』郢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更圖之。』夏,靈公卒,夫人命子郢爲太子,曰:『此靈公命也。』郢曰:『亡人太子蒯聵之子輒在也,不敢當。』于是衛乃以輒爲君,是爲出公。」滕子來朝。 滕、薛,卒正之下等,薛尤略,故襄以下不記事,不言朝,但因大國事及之。 滕此言朝,明待之貴于薛。 《左》以此爲公立,初來朝。 疏 終春秋世,滕凡四朝:隱十一年、文十二年、襄六年、哀二年,四 注 事皆時。 《春秋》内六卒正曹、莒、邾、滕、薛、杞,首曹殿杞,皆記朝,明上下尊卑一也;莒、薛不言朝,莒夷子,薛卒正伯,間于其間,不言朝,無所疑也;邾、滕二子言朝,起與稱伯者同尊卑也。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于戚。 凡言納皆伯辭。 《春秋》初不以臣納君,昭以下,齊、晉各一見卿納君者,三世異辭,明政在大夫,亦以譏納之者。 晉納世子,是猶從伯辭也。 不敘從國者,升齊以抑晉也。 疏 《衛世家》:「六月乙酉,趙簡子欲入蒯聵,乃令陽虎詐命十餘人衰絰歸,簡子送蒯聵。 衛人聞之,發兵擊蒯聵。 蒯聵不得入,入宿而保,衛人亦罷兵。」納者, 據捷菑 注 言納,内弗受,非正。 此稱世子,是正。 内弗受也。 《春秋》義不許聵入,故以納言之非。 美惡不嫌同辭。 疏 鄭君説「蒯聵欲殺母,靈公廢之」是也。 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也。 今稱世子,如君存,是《春秋》不與蒯聵得反立明矣。 帥師而後納者, 據捷菑不言帥師。 有伐也。 據納糾言帥師,知有伐。 疏 言帥師,起内亦以兵拒守。 不惟不許入,並得以師拒之之辭。 何用弗受也? 據元卒,世子宜立。 輒不當以子拒父,不可以「納」言。 以輒不受也。 輒受命于祖,已立,得拒之。 《春秋》以受命爲重,靈公已出聵,則輒不得以私受聵入國承靈公之祀也。 以輒不受父之命, 以聵早出奔,輒非受父命而立。 受之王父也。 爲有王父之命也。 聵得罪靈公出奔,靈命絶之,更立輒。 父與王父命,兩有命,不能兼從,則義當不受父命,受王父命。 信父而辭王父, 如輒當靈公命立時辭以父在,既立,聵入,辟位而去,如伯夷、叔齊故事。 則是不尊王父也。 《春秋》爲萬世立法,因人之所惑,爲之立義以明之。 因聵、輒事以示大義:子從父命,孝也;親亡在外,棄位以逃之,亦孝也。 事果如此,其義易明。 惟有父又有王父命,從違兩有傷,《春秋》決正其義,以爲不能從父而逆祖。 以父亦祖之子也,子順王父,則父爲孝子;逆王父,則父亦爲逆子。 故義不兩全,惟棄父命爲正。 蓋聵得罪出奔,已絶于父,輒受王父命而立,是受 注 王命也。 如聵來而讓國反之,是辭 注 王父之命,崇閨門之私恩,棄朝廷之正義,爲大惡。 《春秋》貴義不貴惠,信道不信邪。 故拒邪命,絶小惠,明受之正,以拒父許之也。 疏 《異義》:「衛輒拒父,《公羊》以爲子不可以父命辭王父命,許拒其父 注 。 《左氏》以爲子拒父,悖德逆倫,大惡也。」按:衛事與文姜事同,《左傳》當亦同二傳,《異義》所引乃師説。 但就拒父一節言之,須知二傳亦以拒父爲惡,特難在有王父命耳。 其弗受,以尊王父也。 劉子云:《春秋》拒蒯聵,不爲不孝;絶文姜之屬,不爲不親。 拒父絶母,無人不知其傷天絶倫,是爲大惡。 惟是父尊于母,祖尊于父,從母則害于父,從父則害于祖,事出兩難,非聖人決正其義,則説者萬不能發絶母拒父之議。 父尊于母,兩有命則從父;父與祖兩有命,則從祖;祖父與君兩有命,則從君。 況君、祖父所命爲正命,父與母所命爲亂命乎! 後世説者不察,但就拒父斥言其非,不知事無兩全,必有所損。 若如所言,傳者又何爲有是説乎? 疏 《論語》:「『夫子爲衛君乎?』子貢曰:『諾,吾將問之。』入曰:『伯夷、叔齊何人也?』曰:『古之賢人也。』曰:『怨乎?』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出曰:『夫子不爲也』。」按:伯夷能守父命,叔齊重天倫。 據伯夷之説,則輒得拒違命之父,使棄命讓之,反使王父命不行于其子。 拒之,尊王父之命于其子,是父之行乎子也,正以重父子之倫;不然,是陷其父于逆命,孫不承祖,子不受父,兩失之矣。 叔齊重天倫而逃,則以明輒不宜立;立公子郢以事之,則不忍父子之恩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于鐵,鄭師敗績。 鄭爲中國。 避二伯不言戰,此何言戰? 無伯之辭也。 皆名氏,皆言帥師,敵辭也。 疏 《鄭世家》:「八年,晉范、中行氏反晉,告急于鄭,鄭救之。 晉伐鄭,敗鄭師于鐵。」冬,十月,葬衛靈公。 過時,有蒯聵之禍。 疏 《春秋》衛侯卒皆日,内衛也。 十一君八葬,朔不葬者,失德,絶之也;鄭不葬,殺叔武,失國也;剽不葬者,非實弑也;繆公日葬,背殯也;襄公日者,危靈也。 衛葬五月,唯一時二日爲變。 十有一月,蔡遷于州來。 外遷不書,此書者,明蔡爲徐州牧也。 州來在徐州,蔡遷于州來,是以蔡爲徐牧之辭也。 徐在夷狄故,蔡本中國。 不同盟,不記災,不言戎狄侵伐,不言聘,生稱叔,葬稱侯,不以中國禮待者,遷之于外也。 疏 《蔡世家》:「楚昭王伐蔡,蔡恐,告急于吴。 吴爲蔡遠,約遷以自近,易以相救。 昭侯私許,不與大夫計。 吴人來救蔡,因遷蔡于州來。」《地理志》沛下蔡云:「故州來國,爲楚所滅,後吴取之,至夫差遷昭侯于此。 後四世爲楚所滅。」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蔡殺大夫皆稱國不稱人。 從楚,略之也。 疏 據《左傳》,殺公子駟後,乃遷此。 遷在殺前者,諱殺大夫以説于吴也。 三年 《年表》:「衛出公輒元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 以衛敘齊下者,如晉失伯,齊繼爲伯之辭也。 蒯聵父子相争,齊、晉一助父,一助子,天下分裂,無伯之辭也。 疏 隱、桓鄭爲伯,春秋無伯,歸權于天子;莊、僖齊一匡;宣、成以下,晉、楚分伯;定、哀以四伯争強,北而齊、晉,南則楚、吴。 由一而二,由二而四,此升降之機。 此衛事也, 據戚不繫衛,上有納戚文。 其先國夏,何也? 據「虞師、晉師滅夏陽」先虞。 此戚不繫衛。 邑主兵,宜首序。 圍宋彭城主晉者,繫宋,故以伯主之。 此不繫衛,當主衛,乃見主客。 疏 二伯通主天下,諸國之事皆得爲主。 傳言此者,以定、哀爲無伯之辭,與二伯盛不同。 子不圍父也。 于其入也,則拒之;于其圍也,則辟之。 可拒之入,不得圍之,亦緩追之義。 子不得圍,故辟衛,使齊主之。 不繫戚於衛者, 據宋彭城言宋。 子不有父也。 《公羊》:「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輒受命爲君統一國,繫衛,是子有衛也。 不繫,使如國辭,明輒但得拒之,不得圍之;使父以戚自奉,不得入國奉宗廟而已。 彼此互見其義,《論語》所謂「夫子不爲也。」 疏 《孔子世家》:「是歲魯哀公三年,而孔子年六十矣。 齊助衛圍戚,以衛太子蒯聵在故也。」夏,四月,甲午,地震。 劉子説:「時諸侯皆信邪淫,莫能用仲尼,盜殺蔡侯,齊乞弑君。」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災。 劉子説:「此二宫不當立,違禮者也。 哀公又以季氏之故不用孔子。 孔子在陳聞魯災,曰:『其桓、僖之宫乎!』以爲桓,季氏之所出;僖,使季氏世卿者也 注 。」按:災可日計。 言及, 據「雉門及兩觀」言及。 此因弟子問何以不言及而發。 則祖有尊卑。 據桓、僖祖孫,有尊卑之序,當言桓宫及僖宫災。 由我言之,則一也。 《公羊》:「何以不言及? 敵也。」僖爲桓孫,有尊卑。 自子孫言之,則同爲遠祖,恩無差等如一,故不言及。 《公羊》:「此皆毀廟也,其言災何? 復立也。 何以不言復立? 《春秋》見者不復見也。」有所見則諱,無所見則書,如「立武宫」是也。 此以災見,知後立也。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 此取邾之邑也。 不繫邾者,本鄅國也。 邾取鄅爲邑,曰開陽,魯取而城之。 惡大夫亟伐邾,取地自益。 此再見季孫,知前云不盟者,非不取也。 疏 啟陽,開陽也。 班固云:「古鄅國。」宋樂髠帥師伐曹。 因上樂大心之事。 曹乃卒正之首。 于内不見兵事而詳于宋,以宋、魯同在一州也。 疏 《曹世家》:「伯陽三年,國人有夢衆君子立於社宫,謀欲亡曹。 曹叔振鐸止之,請待公孫彊,許之。 旦,求之曹,無此人。 夢者戒其子曰:『我亡,爾聞公孫彊爲政,必去曹,無離曹禍。』」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季孫以後不復見。 此世大夫卒皆日者,王法所始,重録内也。 疏 斯,意如子,諡桓子,定五年立,七見經。 子肥嗣爲大夫,康子也,卒于哀二十七年;康子之曾孫昭子強,見《檀弓》。 均不見經。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吴。 宣元年晉放大夫不稱人,傳:「稱國以放,放無罪也。」此稱人,有罪也。 放吴者,奔于吴也。 諱奔,故言放。 疏 獵從吴以自救,諸大夫惡之,畏罪而奔吴。 不能自強,從夷遷國,不許,故以人討之。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秦伯卒皆時,此獨日者,記卒之終,閔而日之,起非真夷也。 以上十年不記事。 疏 《秦本紀》 注 :「惠公立十年卒,子悼公立。」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叔孫以後不復見。 不譏圍,不待貶絶而罪惡見。 疏 州仇,不敢子,卒不見經。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弑 注 蔡侯申。 劉子云:「盜殺蔡侯」,日食、地震之應。 疏 《蔡世家》:「二十八年,昭侯將朝于吴,大夫恐其復遷,乃令賊利殺昭侯;已而誅賊利以解過,而立昭侯子朔,是爲成侯。」《世家》以弑者爲利,《左傳》以爲公孫翩,翩即《世家》之賊利。 《左傳》文之鍇殺翩,亦與《世家》同,然則盜者公孫翩也。 稱盜 據公孫翩弑,當言氏名。 以弑君, 當言弑,不當言殺。 不以上下道道也。 上下,君臣之辭。 君當言其君,下當言名氏。 此稱盜,稱蔡侯,非復君臣之道,故云「不以上下道道」之。 内其君 據殺先舉國。 此蔡侯在弑下,内蔡侯。 而外弑者, 據嘗弑氏姓先舉國,明繫于國。 此言盜,不繫于蔡,是外弑者。 不以弑道道也。 據弑者,下弑上之名。 以外人弑内,非君臣也。 諸侯君其竟内,竟外無上下之道,故不言弑而言殺。 閽弑稱弑,賊在内也。 此外弑者爲外來,非蔡所屬,故言殺。 《春秋》有三盜: 詳見下傳。 微殺大夫,謂之盜; 據「盜殺衛侯之兄輒」、「盜殺陳夏區夫」,殺者微,故不繫氏姓,窮諸盜。 此從微起義。 非所取而取之,謂之盜; 據「盜竊寶玉、大弓」,陽虎陪臣不書。 此因其行事而加盜,有盜賊之行。 辟中國之正道以襲利,疏 一説:利即《世家》之賊利。 謂之盜。 其臣爲楚所啖,弑君以取利,故言盜以起之。 吴救蔡以入楚,雖有憂中國之心,楚伐蔡,吴遷蔡以相救,蔡侯欲從吴,其臣欲從楚,恐其遷近于吴而弑之,有夷狄之行,不復加以中國之號而稱盜也。 蔡公孫辰出奔吴。 君弑,出奔,不勝弑賊。 辰助蔡侯從吴,君弑,不能自存,故出奔吴。 葬秦惠公。 秦以後不見。 宋人執小邾子。 此與下晉執戎曼子相起。 二伯乃言執,宋何以言執? 無伯之辭也。 僖世無伯,宋執滕子,此何以又執小邾? 邾、滕、薛舊爲宋屬,《春秋》乃以爲魯屬,故桓十七年宋伐邾,莊十五年宋人伐郳 注 ,僖十九 注 年執滕子,宣九年宋圍滕,十年伐滕,昭十九年宋伐邾。 《左傳》定 注 元年「宋仲幾不受功,曰『滕、薛、郳,吾役也』」是也。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此使公孫翩弑君者也。 不稱人以殺者,夷狄國不稱人,略之也。 疏 殺大夫惟齊、晉、宋、衛、陳、鄭稱人,夷狄小國殺大夫不稱人,楚、蔡、吴、曹、莒是也。 晉人執戎蠻子。 此執而歸之楚。 使若二事者,「辟伯晉而京師楚也」。 不書以歸者,使與上宋執小邾子同。 疏 《左傳》:「楚圍蠻氏,蠻子赤奔晉陰地。 楚使謂陰地之命大夫士蔑,士蔑請諸趙孟,趙孟曰:『必速與之。』士蔑乃致 注 九州之戎,將裂田以與蠻子而城之,且將爲之卜。 蠻子聽卜 注 ,遂執之,與其五大夫以畀楚師于三户。」 疏 晉稱人,微之也。 言歸于者,斷在晉也。 赤稱子者,此世不外夷狄。 赤歸于楚。 《公羊》:「赤者何? 戎曼子之名也。 其言歸于楚何? 子北宫子曰:『辟伯晉而京師楚也。』」晉執衛侯、曹伯,歸之于京師,是二伯執罪人歸之天子,聽天子治之之辭。 今晉執戎曼子歸之楚,使連文,則與執衛侯、曹伯同,楚同京師矣,故異之,使如二事。 城西郛。 魯之城西郛,如「城中城」。 六月,辛丑,亳社災。 劉子説:「亡國之社,所以 注 爲戒也。 天戒若曰:國將危亡,不用戒矣。 《春秋》火災屢于哀、定之間,不用聖人而縱驕臣,將以亡國。 不明甚矣! 一曰:天生孔子,非爲哀、定也。 蓋失禮不明,火災應之。」《公羊》:「何以書? 記災也。」亳社者, 據用牲于社,不地。 亳之社也。 殷都于亳。 亳,社也。 亳,亡國也。 殷亡其社,班之諸侯。 亡國之社以爲廟屏,戒也。 劉子 注 説:「立亳社于廟之外,以爲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也。」《荀子》:「天子外屏,諸侯内屏。 外屏,不欲見外也;内屏,不欲見内也。」班氏云:「所以設屏何? 以自障 注 也,示不極臣下之敬也。 天子德大,故外屏;諸侯德小,所照近,故内屏。」鄭君云:「大夫以簾,士以帷。」 疏 班氏曰:「諸侯必有誡社何? 示有存亡也。 明爲善者得之,爲惡者失之。」「在門東,明自下之無事處也。 或曰:皆當著明誡,當近君,置宗廟之牆南。 《禮》曰『亡國之社稷,必以爲宗廟之屏』,示賤之也。」 其屋 班云:「社無屋何? 達天地 注 氣。 故《郊特牲》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 社稷所以有樹何 注 ? 尊而識之,使民望見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 疏 據社無屋,其祭以喪祝掌之。 《周官》:喪祝之掌勝國之社稷,祝猶以祭祝禱祠,以士師爲尸,《秋官》「士師若祭勝國社稷,則爲之尸」是也。 亡國之社,不得上達 注 也。 劉子云:「社皆有垣無屋也。」「《郊特牲》曰『喪國之社屋之』,示與天地絶也」,明當王之社不屋。 疏 班云:「《郊特牲》謂之『喪國之社屋之』,示與天地絶也。」蔡邕説:「古者天子取亡國之社分諸侯,使爲社以自儆戒。 屋之,掩其上,使不得通天;柴其下,使不通 注 地,自與天地 注 絶也。 面北向陰,示滅亡也。」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蔡以後不見。 葬者,賊已討也。 十月乃葬,故也。 疏 《春秋》蔡九卒七葬,一不卒不葬,一葬稱侯。 肸不葬者,惡從楚,如夷狄。 東 注 國不葬,亦惡絶之。 桓侯稱侯,又曰狄之也。 《世家》:「成侯 注 四年,宋滅曹。 十年,齊田常弑其君簡公。 十三年,楚滅陳。 十四 注 年,成侯卒,子聲侯産立。 聲侯十五年卒,子元侯立。 元侯六年卒,子侯齊立。 侯齊四年,楚惠王滅蔡,蔡侯齊亡,蔡遂絶祀。 後陳滅三十三年。」葬滕頃公。 日卒時葬,小國正例。 疏 「伯邑考,其後不知所封。 武王發,其後爲周,有本紀言。 管叔鮮作亂誅死,無後。 周公旦,其後爲魯,有世家言。 蔡叔度,其後爲蔡,有世家言。 曹叔振鐸,其後爲曹,有世家言。 成叔武,其後世無所見。 霍叔處,其後晉獻公時滅霍。 康叔封 注 ,其後爲衛,有世家言。 冉季載,其後世無所見也。」五年 《年表》:「秦悼公元年,蔡成侯朔元年。」春,城毗。 疏 比,大蒐之地,一作毗。 夏,齊侯伐宋。 與下伐衛相比。 定、哀之世,北岳齊、晉,爲兩方伯,各求諸侯,故以爲兩伯。 詳于南北,略于東西。 晉趙鞅帥師伐衛。 助聵入衛。 疏 「戎州告趙簡子,簡子圍衛。 十一月,莊公出奔,衛人立斑師。」 注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 景公更伯,然不能繼桓之業,不過因晉失伯以立異耳。 又助范氏,累伐晉,皆失伯者之道,故葬仍月之,不以伯許。 疏 《齊世家》:「五十八年,景公夫人燕姬適子死。 景公寵妾芮姬生子荼,荼少,其母賤,無行,諸大夫恐其爲嗣,乃言願擇諸子長賢者爲太子。 景公老,惡言嗣事,又愛荼母,欲立之,憚發之口,乃謂諸大夫曰:『爲樂耳,國何患無君乎?』秋,景公病,命國惠子、高昭子立少子荼爲太子,逐羣公子,遷之萊。 景公卒,太子荼立,是爲晏孺子。 冬,未葬,而羣公子畏誅,皆出亡。 荼諸異母兄公子壽、駒、黔奔衛,公子駔、陽生奔魯。」冬,叔還如齊。 如大國,會葬禮也。 此會葬也,何爲不以閏加于如之上? 爲見閏之禮,故特異之。 來往通不在閏月也。 閏月,葬齊景公。 言閏者,明葬數閏也。 冬下記閏者,閏皆歲終也。 從九月至閏,凡五月,以此備五月而葬之禮也。 傳前曰「喪事不數」者,謂期以年計者;若葬以五月計,若不數閏,則五月之禮已多一月,非以月計之道。 班氏説甚明,傳文偶不備,當合《公羊》以補之。 須知以年計者不數閏,以月計者自當數閏。 《公》、《穀》各言一端,非異禮也。 疏 班曰:「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 以言其期也。 期者 注 ,復其時也。 大功以下月數,故以閏月除。 《禮士虞經》 注 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鄭君説:「居喪之禮,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無與于數也。」杜佑引鄭襲難范寧云:「『以閏三月死者,當以來年何月祥? 何月爲 注 忌日?』答曰:『謂之閏月者,以餘分之日閏益月耳 注 。 非正月也,則吉凶大事皆不可以用,故天子不以吿朔,而喪者不數以 注 閏 注 月死。 既不數之,禮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當以來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不正其閏也。 《公羊》:「閏不書,此何以書? 喪以閏數也。 喪曷爲以閏數? 喪數略也。」 疏 會葬之例,皆以月加于如上,此不加于如上,師答以「不正其閏」,謂如、往皆不以閏。 六年 《年表》:「齊晏孺子元年。」春,城邾瑕。 邾瑕者,邾邑也,繫于邾,明取之也。 疏 《春秋》于哀五、六年春連書内城,以明失閏也。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鮮虞爲晉所統。 此以自廣,不在争諸侯之例。 疏 《左氏》:「治范氏之亂也。」吴伐陳。 定、哀之世陳屬楚,蔡屬吴,故陳從楚見經,而蔡遷于州來。 不言楚救者,師于城父,楚子隨卒也。 疏 《陳世家》:「湣 注 十三年,吴復來伐陳,陳告急于楚,楚昭王來救。」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此皆卿也,何以言及? 由尊及卑也。 何以有尊卑? 國上卿,高中卿。 《左傳》:「天子之二守國、高在。」國固在高之上也。 會盟列國,卿皆列數,此何以言及? 一見例也。 因其相嫌,故别之,以決嫌明疑也。 二卿同奔,著田氏之所以取齊。 疏 《齊世家》:「元年春,田乞僞事高、國者,每朝,乞驂乘,言曰:『子得君,大夫皆自危,欲謀作亂。』又謂諸大夫曰:『高昭子可畏,及未發,先之。』大夫從之。 六月,田乞、鮑牧乃與大夫以兵入公宫,攻高昭子。 昭子聞之,與國惠子救公。 公師敗,田乞之徒追之,國惠子奔莒,遂反殺高昭子。 晏圉奔魯。」叔還會吴于柤。 此大會,何獨目叔還? 略之。 諸侯具在,内見還,外惟見吴,不以諸侯屬吴,外之也。 疏 前柤殊會,此不殊者,離會則不殊也。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 昭王能復國,賢者也。 卒于城父,不地者,未踰竟也。 疏 《楚世家》:「二十七年,昭王卒。」「子西、子綦謀,伏師閉塗,迎越女之子章立之,是爲惠王。 然後罷兵歸葬。」齊陽生入于齊。 入者,内弗受也。 陽生正也,其以嫌言之者,其入無君命也。 此責陽生,下乃責荼,是非各見,不相妨也。 疏 《齊世家》:「八月,齊秉意茲。 田乞敗二相,乃使人之魯召公子陽生。 陽生至齊,私匿田乞家。 十月戊子,田乞請諸大夫曰:『常之母有魚菽之祭,幸來會飲。』會飲,田乞盛陽生槖中,置坐中央,發槖出陽生,曰:『此乃齊君矣!』大夫皆伏謁。 將與 注 大夫盟而立之,鮑牧醉,乞誣大夫曰:『吾與鮑牧謀共立陽生。』鮑牧怒曰:『子忘景公之命乎?』諸大夫相視欲悔,陽生前,頓首曰:『可則立之,否則已。』鮑牧恐禍起,乃復曰:『皆景公子也,何爲不可?』乃與盟,立陽生,是爲悼公。 悼公入宫,使人遷晏孺子於駘,殺之幕下,而逐孺子母芮子。 芮子故賤而孺子少,故無權,國人輕之。」齊陳乞弑其君荼。 劉子云:「陳乞弑君」,日食、地震之應。 按:不日者,荼不正也。 不葬者,賊未討也。 國、高奔而陳乞弑君,陳氏之所以專齊也。 國以下一見獲,皆陳氏之謀,盡逐卿族,乃得弑君,代有齊國。 疏 初記國、高,不見下卿。 至此二卿奔,獨以陳見,此陳氏之所以得齊也。 陽生入而弑其君, 據入而後弑,明陽生爲主,如楚公子比歸弑也。 以陳乞主之,何也? 據書從重,當主陽生,不主陳乞。 不以陽生君荼也。 陽生正,荼不正,齊景立愛,逐陽生。 若主陽生,書弑其君,荼失嫡庶之正,故辟陽生,主陳乞。 其不以陽生君荼,何也? 據商人君舍。 陽生有嫌文,當君荼。 陽生正, 據陽生母貴,卒日,正。 荼不正。 據荼母賤,弑荼不日,與奚齊同,知不正。 不正則其曰君,何也? 據奚齊言君之子,不曰君。 荼雖不正,已受命矣。 據荼在内受命,立已踰年。 受命爲正,得拒外,與衛輒同。 奚齊亦受命,不得爲君者,申生賢,被讒而死。 陽生不肖,求立,有嫌文。 《春秋》不以嫌代嫌,故得君荼,以嫌陽生。 入者, 陽生言入。 内弗受也。 内,義得拒之之辭。 荼不正,何用弗受? 據得正當言歸。 以其受命, 荼立,已受命于景公。 可以言弗受也。 《春秋》之法,雖不正,受命而立,以正許之,所以絶亂源也。 陽生其以國氏,何也? 據正或言子,或言世子。 取國于荼也。 不受命于先君,而弑荼以竊國,立無所受,如公子弑而代之之例。 取國于荼,故使荼得嫌之。 奪其正,以入無所受也。 疏 《田敬仲完世家》:「景公太子死後,有寵姬曰芮子,生子荼。 景公病,命其相國惠子與高昭子以子荼爲太子。 景公卒,兩相高、國立荼,是爲晏孺子。 而田乞不説,欲立景公佗子陽生。 陽生素與乞歡。 晏孺子之立也,陽生奔魯。 田乞僞事高昭子、國惠子者,每朝代參乘,言曰:『始諸大夫不欲立孺子。 孺子既立,君相之,大夫皆自危,謀作亂。』又紿大夫曰:『高昭子可畏也,及未發,先之。』諸大夫從之。 田乞、鮑牧與大夫以兵入公室,攻高昭子。 昭子聞之,與國惠子救公,公師敗。 田乞之衆追國惠子,惠子奔莒,遂反殺高昭子。 晏孺子奔魯。 田乞使人之魯,迎陽生。 陽生至齊,匿田乞家。 請諸大夫曰:『常之母有魚菽之祭,幸而來會飲。』會飲田氏。 田乞盛陽生槖中,置坐中央。 發槖,出陽生,曰:『此乃齊君矣!』大夫皆伏謁。 將盟立之,田乞誣曰:『吾與鮑牧謀共立陽生也。』鮑牧怒曰:『大夫忘景公之命乎?』諸大夫欲悔,陽生乃頓首曰:『可則立之,不可則已。』鮑牧恐禍及己,乃復曰:『皆景公之子,何爲不可?』遂立陽生于田乞之家,是爲悼公。 乃使人遷孺子于駘,而殺孺子荼。」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仲孫以後不復見。 疏 何忌,貜子,謚懿子,昭二十四年立,十一見經,何忌卒獲麟之後。 子武伯彘,即孟孺子洩,見哀十一年傳;武伯子孟敬子捷,見《論語》,俱不見經。 宋向巢帥師伐曹。 曹,卒正之首。 此伐一圍三,舉而滅之矣。 有伯之時,宋不侵小國。 無奈 注 有昭十九年伐邾,哀三年伐曹,四年執小邾,八年滅曹;自昭以下,無伯也。 桓十 注 七年伐邾,莊十五年伐郳,桓伯以前也;僖十九年執嬰齊,桓伯已卒也。 宣世見圍滕 注 伐滕者,楚方亂中國也。 七年 《年表》:「齊悼公陽生元年,楚惠王章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 鄭叛晉,宋爲晉伐。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記晉三卿,起其分晉之變。 夏,公會吴于繒。 會吴與及戎盟同詞者,定、哀一家言,與隱、桓同也。 疏 《魯世家》:「吴王夫差彊,伐齊,至繒,徵百牢于魯。 季康子使子貢説吴王及太宰嚭,以禮詘之。 吴王曰:『我文身,不足責禮。』乃止。」秋,公伐邾。 入不言伐。 言伐者,使若他人然,辟公也。 八月,己酉,入邾,以邾子益來。 以者, 來不當以。 不以者也。 非邾子意,故言以。 益之名, 據不生名。 惡也。 獲也。 獲之則名。 《春秋》有臨天下之言焉, 隱、桓之世,爲世已遠,治法詳于中國,乃廣之于夷狄,内諸夏而外夷狄,不致會戎狄,是臨天下言。 在中國不外,以爲大限。 有臨一國之言焉, 莊、閔爲二伯始,襄、昭爲二伯終,爲一世。 至襄、昭以上,則廣其法于國,故治法内本國而外諸夏,爲臨一國言,内魯而外諸夏也。 有臨一家之言焉。 孔子立于定、哀之間,王道始于家,故外魯,爲一家辭。 言以邾子伐我,不言鄙,不殊夷狄,皆内孔子而外魯國。 其言來者,有外魯之辭焉。 《梅福傳》顔注引《穀梁傳》曰:「孔子 注 素王。」《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此正身以治家,爲王法之始,故外魯内孔子也。 宋人圍曹。 宋用兵,執入小國,皆在青州,外州無之。 疏 《曹世家》:「十四年,曹背晉干 注 宋。 宋景公伐之,晉人不救。」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内卒正内不救,鄭救之,所以惡内。 宋,王後,不當滅國,以此著無伯。 滅曹著其在青州,與内同州也。 青州有二王後。 疏 弘,公子騑孫,公孫夏子,七穆之一。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宋無滅文,一見入曹,以爲王後,不許滅國之辭。 此滅也,宜日,不日者,言入以辟滅,故亦不日也。 曹爲内屬,人滅之,諱,使若未滅也。 莒潰日,曹不日者,不可有滅辭,故亦不日。 蓋滅也,不言滅辭也,力能救而不救之也。 疏 《宋世家》:「三十年,曹倍宋,又倍晉,宋公伐曹,晉不救。」《曹世家》:「十五年,宋滅曹,執曹伯陽及公孫彊以歸而殺之。 故曹遂絶其祀。」吴伐我。 爲入邾事來伐我。 疏 《魯世家》:「八年,吴爲鄒伐魯,至城下,盟而去。」夏,齊人取讙及闡。 取、歸濟西田皆言田,以爲閒田也。 此不言田,無伯之辭,且以惡内,亦三世異辭例。 惡内也。 《公羊》以爲爲邾事,《史記》以爲爲季姬事,各言一端,皆内惡。 疏 《齊世家》:「悼公元年,齊伐魯,取讙、闡。 初,陽生亡在魯,季康子以其妹妻之。 及歸即位,使迎之。 季姬與季魴侯通,言其情,魯弗敢與,故齊伐魯,竟迎季姬。 季姬嬖,齊復歸魯侵地。」歸邾子益于邾。 不曰邾子歸而曰歸之者,主内也。 益之名, 據來名,因其惡。 失國也。 失國,故名。 出、入名,各有所見。 出、入皆惡,則出、入名。 出名,歸不名,歸無惡;入名,出不名,出無惡。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 杞稱伯、子者,卒正有伯、子,杞殿後,可通稱也。 杞卒始月,一遂皆日,無時者,王後,待之有加禮。 疏 《杞世家》:「僖公十九年卒,子湣公維立。」齊人歸讙及闡。 宣元年取濟西田,十年乃歸。 此歸、取皆在本年。 疏 季姬嬖,故復歸我邑。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月者,危之也。 杞六葬,唯此月。 疏 杞七記卒。 僖二十三年記卒,杞在小國末,卒獨早者,王者之後也。 不日,不名,不葬,明黜杞也。 以下皆名、日卒、時葬,王者後,禮異小國也。 昭六年卒月,因事貶;定四年時,踰境也。 《杞世家》:「湣公十五年,楚惠王滅陳。 十六年,湣公弟閼路弑湣公代立,是爲哀公。 哀公立十年卒,湣公子欶立,是爲出公。 出公十二年卒,子簡公春立。 立一年,楚惠王之四十四年,滅杞。 杞後陳亡三十四年。 杞小微,其事不足稱述。 舜之後,周武王封之陳,至楚惠王滅之,有世家言。 禹之後,周武王封之杞,楚惠王滅之,有世家言。 契之後爲殷,殷有本紀言。 殷破,周封其後于宋,齊湣王滅之,有世家言。 后稷之後爲周,秦昭王滅之,有本紀言。 皋陶之後,或封英、六,楚穆王滅之,無譜。 伯夷之後,至周武王復封于齊,曰太公望,陳氏滅之,有世家言。 伯翳之後,至周平王時封于秦,項羽滅之,有本紀言。 垂、益、夔龍,其後不知所封,不見也。 右十一人者,皆唐虞之際名有功德臣也,其五人之後皆至帝王,餘乃爲顯諸侯。 滕、薛、騶,夏、殷、周之間封也,小,不足齒列,弗論也。 周武王時,侯伯尚千餘人。 及幽、厲之後,諸侯力攻 注 相并。 江、黄、胡、沈之屬,不可勝數,故弗采著于傳上。」宋皇瑗帥師取鄭師于雍丘。 疏 爲曹事。 取,易辭也。 以師而易取,鄭病矣。 與十三年鄭取宋師相起。 夏,楚人伐陳。 疏 《陳世家》:「十六年,吴王伐齊,敗之艾陵,使人召陳侯。 陳侯恐,如吴。 楚伐陳。」秋,宋公伐鄭。 三伐。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邾以後不見。 公會吴伐齊。 劉子云:「齊攻魯,子貢見哀公,請救于吴。 公曰:『奚先君寶之用?』子貢曰:『使吴責吾寶而與我師,是 注 不可恃也。』於是以楊幹麻筋之弓六往。 子貢謂吴王曰:『齊爲無道,欲使周公之後不血食耳。 魯賦五百,邾賦三百,不識以此益 注 齊,吴之利 注 與? 非與?』吴王乃興師救魯。 諸侯曰:『齊伐周公之後,而吴救之。』遂朝于吴。」 疏 《吴世家》:「十一年,復北伐齊。 越王勾踐率其衆以朝吴,厚獻遺之,吴王喜。 唯子胥懼,曰:『是棄吴也。』諫曰:『越在腹心,今得志于齊,猶石田,無所用耳。 《盤庚之誥》 注 有顛越勿遺,商之以興。』吴王不聽,使子胥于齊,子胥屬其子于齊鮑氏,還報吴王。 吴王聞之,大怒,賜子胥屬鏤之劍以死。 將死,曰:『樹吾墓上以梓,令可爲器。 抉吾眼置之吴東門,以觀越之滅吴也。』齊鮑氏弑齊悼公。 吴王聞之,哭于軍門外三日,乃從海上攻齊。」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鄭伯髠原 注 卒,傳曰:「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弑而死。 其不言弑何也? 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此弑也,不言弑者,爲中國諱也。 鮑子弑君以説于吴,故辟之不言弑。 日者,陽生正也。 齊卒皆日,唯舍不日,未成君。 齊,大國,君十四卒,十二日,唯舍、荼不日,一未踰年,一因決荼不正,以外凡不正者皆從前見,大國禮備也。 不月者,亦尊之也。 諸兒、商人、舍、荼不葬者,賊未討也;潘不葬者,失德也。 疏 《齊世家》:「鮑子與悼公有郤,不善。 四年,吴、魯伐齊南方。 鮑子弑悼公,赴于吴。 吴王夫差哭于軍門外三日,將從海入討齊。 齊人敗之,吴師乃去。」夏,宋人伐鄭。 晉趙鞅帥師侵齊。 此二伯相侵。 以上言特侵,不言互相侵伐,此皆無伯之辭。 疏 《齊世家》:「趙鞅伐齊,至賴而去。」伐喪也。 五月,公至自伐齊。 疏 惡事不致,此致者,危之甚。 葬齊悼公。 《齊世家》:「齊人共立悼公子壬,是爲簡公。」衛公孟彄自齊歸于衛。 自齊者,齊有奉焉爾。 公孟,公子也。 薛伯夷卒。 疏 薛四記卒,定十二年,名,時卒,時葬。 薛較諸國小,正例也。 莊三十一年,月,不名,起不能同盟。 昭三十一年,名、日者,起同盟正卒,特日之。 秋,葬薛惠公。 薛三葬皆時,正也。 疏 薛以後不見。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 吴救陳。 救中國。 不進者,陳,吴與國,救陳以結黨,故不進。 疏 《地理志》淮陽國 注 陳下云:「故國,舜 注 後,胡公所封,爲楚所滅。」十有一年 《年表》:「齊簡公元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不言鄙,外魯也。 此臨一家言。 疏 《魯世家》:「十一年,齊人伐我。 季氏用冉有,冉有有功,思孔子,孔子自衛歸。」夏陳轅頗出奔鄭。 《鄭世家》:「二十年,齊田常弑其君簡公而常相于齊。 二十二年,楚惠王滅陳。 孔子卒。 二十六年,晉知伯伐鄭,取九邑。 三十七年,聲公卒,子哀公易立。 哀公八年,鄭人弑哀公而立聲公弟丑,是爲共公。 共公三年,晉滅知伯。 三十年,共公卒,子幽公已立。 幽公元年,韓武子伐鄭,殺幽公。 鄭人立幽公弟駘,是爲繻公。 繻公十五年,韓景侯伐鄭,取雍丘,鄭城京。 十六年,鄭伐韓,敗韓兵于負黍。 二十年,韓、趙、魏列爲諸侯。 二十三年,鄭圍韓之陽翟。 二十五年,鄭君殺其相子陽。 二十七年,子陽之黨共弑繻公駘而立幽公弟乙爲君,是爲鄭君。 鄭君乙立二年,鄭負黍反,復歸韓。 十一年,韓伐鄭,取陽城。 二十一年,韓哀侯滅鄭,并其國。」五月,公會吴伐齊。 會伐不月,月者,危之也。 定、哀之世,經多微文,少見貶絶,以立世事,明不待貶絶而罪惡見。 不殊吴,進之也。 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吴戰于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疏 《齊世家》:「簡公四年春。 初,簡公與父陽生俱在魯也,闞止有寵焉。 及即位,使爲政。 田成子憚之,驟顧于朝。 御鞅言簡公曰:『田、闞不可並也,君其擇焉!』弗聽。 子我夕,田逆殺人,逢之,遂捕以入。 田氏方睦,使囚病而遺守囚者酒,醉而殺守者,得亡。 子我盟諸田于陳宗。 初,田豹欲爲子我臣,使公孫言豹,豹有喪而止。 後卒以爲臣,幸于子我。 子我謂曰:『吾盡逐田氏而立女,可乎?』對曰:『我遠田氏矣。 且其違者不過數人,何盡逐焉?』遂告田氏。 子行曰:『彼得君,弗先,必禍子。』子行舍于公宫。 夏五月壬申,成子兄弟四乘如公。 子我在幄,出迎之,遂入,閉門。 宦者禦之,子行殺宦者。 公與婦人飲酒于檀臺,成子遷諸寢。 公執戈將擊之,太史子餘曰:『非不利也,將除害也。』成子出舍于庫,聞公猶怒,將出,曰:『何所無君?』子行拔劔曰:『需,事之賊也。 誰非田宗? 所不殺子者有如田宗。』乃止。 子我歸,屬徒攻闈與大門,皆弗勝,乃出。 田氏追之。 豐邱人執子我以告,殺之郭關。 成子將殺大陸子方,田逆請而免之。 以公命取車于道,出雍門。 田豹與之車,弗受,曰:『逆爲余請,豹與余車,余有私焉。 事子我而有私于其讐,何以見魯、衛之士?』庚辰,田常執簡公于徐州。 公曰:『余蚤從御鞅言,不及此。』甲午,田常弑簡公于徐州。 田常乃立簡公弟驁,是爲平公。 平公即位,田常相之,專齊之政,割齊安平以東爲田氏封邑。」《弟子列傳》 注 :「田常欲作亂于齊,憚高、國、鮑、晏,故移其兵欲以伐魯。 孔子聞之,謂門弟子曰:『夫魯,墳墓所處,父母之國,國危如此,二三子何爲莫出?』子路請出,孔子止之。 子張、子石請行,孔子弗許。 子貢請行,孔子許之。 遂行,至齊,説田常曰:『君之伐魯過矣。 夫魯,難伐之國,其城薄以卑,其地狹以泄,其君愚而不仁,大臣僞而無用,士民又惡甲兵之事,此不可以與戰。 君不如伐吴。 夫吴,城高以厚,地廣以深,甲堅以新,士選以飽,重器精兵盡在其中,又使明大夫守之,此易伐也。』田常忿然作色曰:『子之所難,人之所易;子之所易,人之所難,而以教常,何也?』子貢曰:『臣聞之,憂在内者攻彊,憂在外者攻弱。 今君憂在内。 吾聞君三封而三不成者,大臣有不聽者也。 今君破魯以廣齊,戰勝以驕主,破國以尊臣,而君之功不與焉,則交日疎于主。 是君上驕主心,下恣羣臣,求以成大事,難矣。 夫上驕則恣,臣驕則争,是君上與主有郤,下與大臣交争也。 如此,則君之立于齊危矣。 故曰:不如伐吴。 伐吴不勝,民人外死,大臣内空,是君上無彊臣之敵,下無民人之過,孤主制齊者唯君也。』田常曰:『善。 雖然,吾兵業已加魯矣,去而之吴,大臣疑我,奈何?』子貢曰:『君按兵無伐,臣請往使吴王,令之救魯而伐齊,君因以兵迎之。』田常許之,使子貢南見吴王。 説曰:『臣聞之,王者不絶世,霸者無彊敵,千鈞之重加銖兩而移。 今以萬乘之齊而私千乘之魯,與吴争彊,竊爲王危之。 且夫救魯,顯名也;伐齊,大利也。 以撫泗上諸侯,誅暴齊以服彊晉,利莫大焉。 名存亡魯,實困彊齊,智者不疑也。』吴王曰:『善。 雖然,吾嘗與越戰,棲之會稽。 越王苦身養士,有報我心。 子待我伐越而聽子。』子貢曰:『越之勁不過魯,吴之彊不過齊,王置齊而伐越,則齊已平魯矣。 且王方以存亡繼絶爲名,夫伐小越而畏彊齊,非勇也。 勇者不避難,仁者不窮約,智者不失時,王者不絶世,以立其義。 今存越示諸侯以仁,救魯伐齊,威加晉國,諸侯必相率而朝吴,霸業成矣。 且王必惡越,臣請東見越王,令出兵以從,此實空越,名從諸侯以伐也。』吴王大説,乃使子貢之越。 越王除道郊迎,身御至舍而問曰:『此蠻夷之國,大夫何以儼然辱而臨之?』子貢曰:『今者吾説吴王以救魯伐齊,其志欲之而畏越,曰:待我伐越乃可。 如此,破越必矣。 且夫無報人之志而令人疑之,拙也;有報人之意,使人知之,殆也;事未發而先聞,危也。 三者舉事之大患。』句踐頓首再拜,曰:『孤嘗不料力,乃與吴戰,困于會稽,痛入于骨髓,日夜焦唇乾舌,徒欲與吴王接踵而死,孤之願也。』遂問子貢。 子貢曰:『吴王爲人猛暴,羣臣不堪;國家敝于數戰,士卒弗忍;百姓怨上,大臣内變;子胥以諫死,太宰嚭用事,順君之過以安其私,是殘國之治也。 今王誠發士卒佐之以徼其志,重寶以説其心,卑辭以尊其禮,其伐齊必矣。 彼戰不勝,王之福矣。 戰勝,必以兵臨晉,臣請北見晉君,令共攻之,弱吴必矣。 其銳兵盡于齊,重甲困于晉,而王制其敝,此滅吴必矣。』越王大説,許諾。 送子貢金百鎰,劍一,良矛二。 子貢不受,遂行。 報吴王曰:『臣敬以大王之言告越王,越王大恐,曰:孤不幸,少失先人,内不自量,抵罪于吴,軍敗身辱,棲于會稽,國爲虚莽,賴大王之賜,使得奉俎豆而脩祭祀,死不敢忘,何謀之敢慮?』後五日,越使大夫種頓首言于吴王曰 注 :『東海役臣孤句踐使者臣種,敢修下吏,問于左右。 今竊聞大王將興大義,誅彊救弱,困暴齊而撫周室,請悉起境内士卒三千人,孤請自披堅執銳,以先受矢石。 因越賤臣種奉先人藏器,甲二十領,鈇 注 屈盧之矛,步光之劍,以賀軍吏。』吴王大説,以告子貢曰:『越王欲身從寡人伐齊,可乎?』子貢曰:『不可。 夫空人之國,悉人之衆,又從其君,不義。 君受其幣,許其師,而辭其君。』吴王許諾,乃謝越王。 于是吴王乃遂發九郡兵伐齊。 子貢因去之晉,謂晉君曰:『臣聞之,慮不先定不可以應卒,兵不先辨不可以勝敵。 今夫齊與吴將戰,彼戰而不勝,越亂之必矣;與齊戰而勝,必以其兵臨晉。』晉君大恐 注 ,曰:『爲之奈何?』子貢曰:『修兵休卒以待之。』晉君許諾。 子貢去而之魯。 吴王果與齊人戰于艾陵,大破齊師,獲七將軍之兵而不歸,果以兵臨晉,與晉人相遇黄池之上。 吴、晉争彊。 晉人擊之 注 ,大敗吴師。 越王聞之,涉江襲吴,去城七里而軍。 吴王聞之,去晉而歸,與越戰于五湖。 三戰不勝,城門不守,越遂圍王宫,殺夫差而戮其相。 破吴三年,東向而霸。 故子貢一出,存魯,亂齊,破吴,彊晉而霸越。」秋,七月,辛酉,滕子虞 注 母卒。 日卒時葬,從方伯例。 滕七記卒:隱七年,不名,不葬,時;宣九,不名,不葬,月 注 ;成十六,不名,不葬,日,漸以進也;昭三 注 、二十八、哀四、十一,四卒皆名,葬,日,嘉其用中國禮也。 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 月者,危之也。 滕四葬、二時、二月。 《春秋》由内及外,卒正與魯近,故先卒葬之,兖州詳而中國略。 文、宣以上,則録外詞多,故録兖州而詳外國,卒正不卒葬也。 疏 滕以後不見。 《杞世家》曰:「滕、薛、騶,夏、殷、周之間封也,小,不足齒列,弗論也。」衛世叔齊出奔宋。 世叔,公子也。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 用者,不宜用者也。 田賦,非正也。 《魯語》:「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 仲尼不對,私于冉有曰:『求來! 女不聞乎? 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 于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徵之,無則 注 已。 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 先王以爲足。 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 若欲犯法 注 ,則苟而賦,又何訪焉?』」 疏 顔師古云:「田賦者,别計田畝及家財各爲一賦。 言不依古制,役繁斂重也。」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賦,非正也。 班氏云:「二伯之後,寖以陵夷,至魯成公作丘甲,哀公用田賦,蒐狩治兵大閱之事皆失其正。 《春秋》書而譏之,以存 注 王道。 于是師旅亟動,百姓罷敝,無伏 注 節死難之誼。 孔子傷焉,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故稱子路『可使治賦。』子路亦曰:『千乘之國,攝乎大國之間,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由也爲之,比及三年,可使有勇,且知方也。』治其賦兵教以禮誼之謂也。」夏,五月,甲辰, 吴。 孟子卒。 《論語》吴孟子之説,禮無所施,不謂昭公稱之,謂《春秋》書法爾。 孟子如宋女,不可言孟姬,言孟子又不見吴女,諱娶同姓之意,不可見吴,故經書孟子而口繫吴字以卒之。 《坊記》之無吴字,就經文言之;《論語》有吴字,就口繫言之。 孟子者何也? 據卒妾詞,妾又不葬。 昭公夫人也。 此據師傳,非義例可推。 孝惠娶商,乃宋女。 疏 《坊記》曰:「《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班氏云:「不娶同姓者,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 《論語》曰:『取吴,爲同姓,謂之吴孟子。』《曲禮》曰:『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據此,則《春秋》舊有夫人至自吴之文,《春秋》没其文,直于薨也稱孟子。 其不言夫人,何也? 據夫人薨,當言夫人。 鄭君説:「吴,太伯之後,魯同姓也。 昭公娶焉,去其姓曰吴而已。 至其死,亦略云 注 孟子卒,不書夫人某氏薨。」 諱取同姓也。 據不言薨,不言氏,不書葬。 《大傳》:「六世,親屬竭矣。 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單于下,昏姻可以通乎?」又云:「繫之以姓而弗别,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 《弟子列傳》:「巫馬施字子旗,少孔子三十歲。 陳司敗問孔子曰:『魯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退而揖巫馬旗,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 魯君娶吴女爲夫人,命之爲孟子。 孟子姓姬,諱稱同姓,故謂之孟子。 魯君而知禮,孰不知禮?』施以告孔子,孔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 臣不可言君親之惡,爲諱者,禮也。』」公會吴于橐皋。 公會者,伯者之辭也。 中國無伯,夷狄争彊,傳所謂「累累致小國以會諸侯」是也。 疏 《吴世家》:「十三年,吴召魯、衛之君會于橐皋。」不異吴,進之也。 《地理志》:橐皋縣屬九江郡。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于鄖。 疏 《衛世家》:「出公輒四年,齊田乞弑其君孺子。 八年,齊鮑子弑其君悼公。 孔子自陳入衛。 九年,孔文子問兵于仲尼,仲尼不對。 其後魯迎仲尼,仲尼反魯。 十二年,初,孔圉文子取太子蒯聵之姊,生悝。 孔氏之豎渾良夫美好,孔文子卒,良夫通于悝母。 太子在宿,悝母使良夫于太子。 太子與良夫言曰:『苟能入我國,報子以乘軒,免子三死,毋所與。』」宋向巢帥師伐鄭。 宋四伐鄭矣。 疏 哀世 注 詳宋、鄭兵事。 冬,十有二月,螽。 劉子説:「春用田賦,冬而螽。」按:月者,甚也。 疏 《左傳》:「季孫問于仲尼,曰:『丘 注 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于嵒。 取,易辭也。 以師而易取,宋病矣。 《地理志》梁 注 睢陽下云:「故宋國,微子所封。」按:與九年相起。 疏 《宋世家》:「景公十六年,魯陽虎來奔,已復去。 二十五年,孔子過宋,宋司馬桓魋惡之,欲殺孔子,孔子微服去。 三十年,曹倍宋,又倍晉,宋伐曹,晉不救,遂滅曹有之。 三十六年,齊田常弑簡公。 三十七年,楚惠王滅陳。 熒惑守心。 心,宋之分野也。 景公憂之。 司星子韋曰:『可移于相。』景公曰:『相,吾之股肱。』曰:『可移于民。』景公曰:『君者待民。』曰:『可移于歲。』景公曰:『歲饑民困,吾誰爲君?』子韋曰:『天高聽卑。 君有君人之言三,熒惑宜有動。』于是候之,果徙三度。 六十四年,景公卒。 宋公子特攻殺太子而自立,是爲昭公。 昭公者,元公之曾庶孫也。 昭公父公孫糾,糾父公子褍 注 秦,褍秦即元公少子也。 景公殺昭公父糾,故昭公怨殺太子而自立。 昭公四十七年卒,子悼公購由立。 悼公八年卒,子休公田立。 休公二十三年卒,子辟公辟兵 注 立。 辟公三年卒,子剔成立。 剔成四十一年,剔成弟偃攻襲剔成,剔成敗奔齊,偃自立爲宋君。 君偃十一年,自立爲王。 東敗齊,取五城;南敗楚,取地三百里;西敗魏軍,乃與齊、魏爲敵國。 盛血以韋囊,縣而射之,命曰『射天』。 淫于酒、婦人。 羣臣諫者輒射之。 于是諸侯皆曰『桀宋』。 『宋其復爲紂所爲,不可不誅 注 。』告齊伐宋。 王偃立四十七年,齊湣王與魏、楚伐宋,殺王偃,遂滅宋而三分其地。」夏,許男成卒。 不日者,卒于會也。 何爲不于會後卒之? 辟諸侯皆在也。 疏 據《左傳》,黄池之會有單平公,不言,亦諱之。 公會晉侯及吴子于黄池。 此大會也,何以僅序晉、吴? 兩伯之辭也。 時無伯,晉、吴皆無從國,内言我,言晉、吴而已。 吴地在九州,本非夷狄。 《春秋》從九州分中外 注 ,故以揚州爲夷狄。 以次漸進者,用夏變夷,以中國化之也。 《春秋》之例,吴、楚有君,有大夫,言聘使者,因見九州之制,因而進之,以變夷以成九州之治也。 蓋《易》八卦方位,四陽卦所臨之州爲中國,四陰卦爲夷狄。 但據四陽卦,不成三千里之制。 又如《詩風》十五國僅記内州,至于南方,不言國名,統之于二南,不成五服三千里之制。 《春秋》興王,首先見陽卦四州及《詩風》所見之國,三傳同謂中國 注 ;先見中國,莊以下,乃推之外州,始見荆、徐、梁州名,而楚、秦、吴至成世乃全見。 進夷狄之道,不一而足,故得道則進,而非善則反。 楚先出而被澤深,末年多有中國之辭。 吴後出而被澤淺,進不如楚國。 因其進之淺深,考其功之純駁,故首言荆州,終進吴子,以見化行九州。 此用夏變夷之微言,王道考功之極致也。 黄池之會,諸侯俱在,言此以起之也。 不言會,諱諸侯同在也。 不後于會者,卒在會,未行會禮也。 定、哀之世臨一家,中國與夷狄同外,故待夷狄不嚴;至一國辭,乃嚴中外之分;隱、桓天下辭,中國與夷狄又同辭,此三世之例也。 疏 《吴世家》:「十四年,北會諸侯于黄池,欲伯中國以全周室。」《晉世家》:「吴王夫差會黄池,争長,趙鞅時從,卒長吴。」黄池之會, 黄池,諸侯俱在也。 不序者,不以諸侯及之。 吴子進乎哉! 據與晉敵,如伯者之辭。 遂子矣。 夷狄雖大曰子,子之而與晉敵,如楚子有伯辭也。 董子:吴、魯,同姓也。 鍾離殊會,外之也。 雞甫不得與中國爲禮。 至于伯舉、黄池之行,變而反道,乃爵而不殊。 吴, 《地理志》會稽吴下:「故國,周太伯所封。 具區澤在 注 西,揚州藪。」 夷狄之國也, 其國位在陽卦,又不見于《詩風》,在南服。 疏 不在要荒。 然三傳皆以外州爲夷狄,自諸夏言之耳,非真夷狄也。 祝髮文身。 《王制》曰:「東方曰夷,被 注 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言此明初不用冠、端也。 吴不稱夷而曰吴者,地在侯綏,不以夷終也。 欲因魯之禮, 魯秉周禮,爲諸國望。 因晉之權, 晉爲二伯,故言權。 而請冠、端 《荀子大略》:「天子山冕,諸侯玄冠,大夫裨冕,士韋弁,禮也。」 而襲。 其藉 注 于成周, 此所謂用夏變夷也。 吴本周封,藉在成周。 周衰,久不至。 至此,重修舊典,傳以襲藉言者,從新録之,喜之也。 疏 《吴世家》:「吴太伯、弟仲雍皆周太王之子,而王季歷之兄也。 季歷賢,而有聖子昌,太王欲立季歷以及昌,于是太伯、仲雍二人乃奔荆蠻,文身斷髮,示不可用,以避季歷。 季歷果立,是爲王季,而昌爲文王。 太伯之奔荆蠻,自號句吴。 荆蠻義之,從而歸之千餘家,立爲吴太伯。」 以尊天王, 《王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錫。」此謂吴人争長,欲自爲伯。 吴進矣。 從揚 注 方伯進于二伯。 累言公會之,亦伯之。 疏 前僭王,此尊天子,棄夷狄之行而慕中國,其行進也。 吴,東方之大國也。 大國盟主,《國語》所謂吴公。 疏 大國謂其疆大,與晉争伯。 累累致小國 累累,多辭。 小國,伯、子、男也。 以會諸侯, 會諸侯,伯者事,如上橐皋。 《左傳》:「伯合諸侯,則侯帥 注 子、男以見于伯。」 以合乎中國。 《春秋》伯有中外之分,楚之會魯、伐齊,皆與中國爲禮,兩伯同會,其從者交 注 相見也。 吴能爲之, 謂與晉争長諸侯,是慕中國上公之榮,志欲得之。 則不臣乎? 不自以爲王而争伯,禮豈得以夷狄待之? 疏 吴甚彊 注 ,于黄池能自卑以尊周,則臣道得矣。 能以臣道自飭,故因而子之。 吴進矣。 《春秋》急以伯辭進之,蓋以中國冠裳之制,引其慕義之心,名進以伯,陰黜其王也。 王,尊稱也。 天無二日,民無二王。 王尊加于天下,至尊之辭。 疏 吴僭王,故不葬。 有僭王,故言天王。 子,卑稱也。 吴雖爲伯,然蠻夷雖大曰子,則爲中國卑稱。 《春秋》待夷狄,其名仍其舊,而號從中國,子之所謂「號從中國,名從主人」也。 辭尊稱而居卑稱, 不稱王而稱吴子。 據《吴語》,晉以吴子不當稱王而稱子,吴從而盟。 以會乎諸侯, 《春秋》將終,化行八州,吴遠在海隅,繙然來服,故因其争長而進之,亦君子成美之義,足以觀王道之成矣。 以尊天王。 自居則稱王,會諸侯則從夷狄稱子,辭尊居卑,以與諸侯相接,而求襲藉成周,以夏變夷。 吴王夫差曰: 謂争先之事,自以于周室爲長。 「好冠來。」 劉子云:「冠者,所以别成人也。 修德束躬以自申飭,所以檢其邪心,守其正意也。 君子始冠,必祝成禮,加冠以勵其心。 故君子成人 注 ,必冠帶以行事,棄幼少嬉戲惰慢之心,而衎衎 注 于進德修業 注 之志。 是故服不成象,而内心不變。 内心修德,外被禮文,所以成顯令之名也。 是故皮弁素積,百王不易。 既以修德,又以正容。 孔子曰:『正其衣冠,尊其瞻視,儼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 孔子曰:「大矣哉! 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 劉子云:「知天道者冠鉥,知地道者履蹻,能治煩決亂者佩觿,能射御者佩韘 注 ,能正三軍者 笏;衣必荷規而承矩,負繩而準下。 故君子衣服中而容貌得,接其服而象其德。 故望玉 注 貌而行能有所定矣。 《詩》曰『芄蘭之枝,童子佩觿』,説能行者也。」疏 大其用夏變夷。 雖不知冠,而情切于欲冠,有慕中國,變夷狄之心。 吴至中國,見衣冠文物之盛而心好之。 黄池長諸侯,以尊天子,故孔子大之。 《晉世家》:「三十年,定公與吴王夫差會黄池,争長,趙鞅時從,卒長吴。 三十一年,齊田常弑其君簡公,而立簡公弟驁爲平公。 三十三年,孔子卒。 三十七年,定公卒,子出公鑿立。 出公十七年,知伯與韓、趙、魏共分范、中行地以爲邑。 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 四卿恐,遂反攻出公。 出公奔齊,道死。 故智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爲晉君,是爲哀公。 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號爲戴子。 戴子生忌。 忌善知伯,早死,故知伯欲盡并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爲晉君。 當是時,晉國政皆決知伯,晉哀公不得有所制。 知伯遂有范、中行地,最彊。 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并其地。 十八年,哀公卒,子幽公柳立。 幽公之時,晉畏,反朝韓、趙、魏之君。 獨有絳、曲沃,餘皆入三晉。 十五年,魏文侯初立。 十八年,幽公淫婦人,夜竊出邑中,盜殺幽公。 魏文侯以兵誅晉亂,立幽公子止,是爲烈公。 烈公十九年,周威烈王賜趙、韓、魏,皆立爲諸侯。 二十七年,烈公卒,子孝公頎立。 孝公九年,魏武侯初立,襲邯鄲,不勝而去。 十七年,孝公卒,子静公俱酒立。 是歲,齊威王元年也。 静公二年,魏武侯、韓哀侯、趙敬侯滅晉後 注 而三分其地。 静公遷爲家人,晉絶不 注 祀。」楚公子申帥師伐陳。 劉子云:「隼近黑祥,貪暴類也。」「象陳眊亂,不服事周,而行貪暴,致遠夷之禍,爲楚所滅也。 是時中國齊晉、南夷吴楚爲彊,陳交晉不親,附楚不固,數被二國之禍。 後楚有白公之亂,陳乘而侵之,卒爲楚所滅。」 疏 《陳世家》:吴敗齊,「使人召陳侯。 陳侯恐,如吴。 楚伐陳。」《楚世家》:「惠王二年,子西召故平王太子建之子勝于吴,以爲巢大夫,號曰白公。 白公好兵而下士,欲報仇。 六年,白公請兵令尹子西伐鄭。 初,白公父建亡在鄭,鄭殺之,白公亡走吴,子西復召之,故以此怨鄭,欲伐之。 子西許而未爲發兵。 八年,晉伐鄭,鄭告急于楚,楚使子西救鄭,受賂而去。 白公勝怒,乃遂與勇力死士石乞等襲殺令尹子西、子綦于朝,因刼惠王,置之高府,欲弑之。 惠王從者屈固負王亡走昭王夫人宫。 白公自立爲王。 月餘,葉公來救楚,楚惠王之徒與共攻白公,殺之。 惠王乃復位。 是歲也,滅陳而縣之。 十三 注 年,吴王夫差彊,陵齊、晉,來伐楚。 十六年,越滅吴。 四十二年,楚滅蔡。 四十四年,楚滅杞。 與秦平。 是時,越已滅吴而不能正江、淮北。 楚東侵,廣地至泗上。 五十七年,惠王卒,子簡王中立。 簡王元年,北伐滅莒。 八年,魏文侯、韓武子、趙桓子始列爲諸侯。」於越入吴。 於在越上 注 ,舉越也,舉越,則從其本名。 越後爲伯,故其文與楚初言荆同。 在下,則從中國言越也。 疏 《吴世家》:「六月戊子,越王句踐伐吴。 乙酉,越五千人與吴戰。 丙戌,虜吴太子友。 丁亥,入吴。 吴人告敗于王夫差,夫差 注 惡其聞也。 或泄其語,吴王怒,斬七人于幕下。 七月辛丑,吴王與晉定公争長。 吴王曰:『于周室我爲長。』晉定公曰:『于姬姓我爲伯。』趙鞅怒,將伐吴,乃長晉定公。 吴王已盟,與晉别,欲伐宋。 太宰嚭曰:『可勝而不能居也。』乃引兵歸國。 國亡太子,内空,王居外久,士皆罷敝,于是乃使厚幣以與越平。 十五年,齊田常殺簡公。 十八年,越益彊。 越王句踐率兵使伐,敗吴師于笠澤。 楚滅陳。 二十年,越王句踐復伐吴。 二十一年,遂圍吴。 二十三年十一月丁卯,越敗吴。 越王句踐欲遷夫差于甬東,予百家居之。 吴王曰:『孤老矣,不能事君王也。 吾悔不用子胥之言,自令陷此。』遂自刎死。 越王滅吴,誅太宰嚭,以爲不忠,而歸。」秋,公至自會。 注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晉三卿伐衛,取地以自廣,故有分衛之事。 疏 《魏世家》:「魏之先,畢公高之後也。 畢公高與周同姓。 武王之伐紂,而高封于畢,于是爲畢姓。 其後絶封,爲庶人,或在中國,或在夷狄。 其苗裔曰畢萬,事晉獻公。 獻公之十六年,趙夙爲御,畢萬爲右,以伐霍、耿、魏,滅之。 以耿封趙夙,以魏封畢萬,爲大夫。 卜偃曰:『畢萬之後必大矣! 萬,滿數也;魏,大名也。 以是始賞,天開之矣。 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 今命之大,以從滿數,其必有衆。』初,畢萬卜事晉,遇《屯》之《比》。 辛廖占之,曰:『吉。 屯固比入,吉孰大焉? 其必蕃昌。』畢萬封十一年,晉獻公卒,四子争更立,晉亂。 而畢萬之世彌大,從其國名爲魏氏。 生武子。 魏武子以魏諸子事晉公子重耳。 晉獻公之二十一年,武子從重耳出亡。 十九年反,重耳立爲晉文公,而令魏武子襲魏氏之後封,列爲大夫,治于魏。 生悼子。 魏悼子徙治霍。 生魏絳。 魏絳事晉悼公。 悼公三年,會諸侯。 悼公弟楊干亂行,魏絳僇辱楊干。 悼公怒曰:『合諸侯以爲榮,今辱吾弟。』將誅魏絳。 或説悼公,悼公止。 卒任魏絳政,使和戎、翟,戎、翟親附。 悼公之十一年,曰:『自吾用魏絳,八年之中,九合諸侯,戎、翟和,子之力也。』賜之樂,三讓,然後受之。 徙治安邑。 魏絳卒,諡爲昭子。 生魏嬴。 嬴生魏獻子。 獻子事晉昭公。 昭公卒而六卿彊,公室卑。 晉頃公之十二年,韓宣子老,魏獻子爲國政。 晉宗室祁氏、羊舌氏相惡,六卿誅之,盡取其邑爲十縣,六卿各令其子爲之大夫。 獻子與趙簡子、中行文子、范獻子並爲晉卿。 其後十四歲而孔子相魯。 後四歲,趙簡子以晉陽之亂也,而與韓、魏共攻范、中行氏。 魏獻子生魏侈。 魏侈與趙鞅共攻范、中行氏。 魏侈之孫曰魏桓子,與韓康子、趙襄子共伐滅知伯,分其地。」葬許元公。 《春秋》許六卒六葬,起爲外小國例也。 六卒,則不卒者多矣,不皆卒,以明爲外卒正也。 不卒者不日,此皆日者,明與正卒例殊也。 特立此例以待許,與内外大小例皆不同也。 許葬皆時,與卒皆日月爲一見例。 疏 許以後不見,由陳及許。 陳、虞、許,太岳後也。 《地理志》潁川許下云:「故國,姜姓,四岳後,大叔所封,二十四世爲楚所滅。」九月,螽。 劉子説:「『九月螽,十二月螽。』比 注 三螽,虐取於民之效也。」按:月者,記一冬二記螽也。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東方。 劉子云:「不言宿名者,不加 注 宿也。 以辰乘日而出,亂氣蔽君明也。 明年,《春秋》事終。 一曰周之十一月,夏九月,日在氐。 出東方者,軫、角、亢也。 軫,楚;角、亢,陳、鄭也。 或曰角、亢 注 大國象也,爲齊、晉也。 其後楚滅陳,田氏篡齊,六卿分晉,此其效也。」按:記異也。 賢者畏天,故首記星異也。 疏 月者,記時。 星異不日,不以日計也。 盜殺陳夏區夫。 盜,陪臣也。 王者初立,先治陪臣,由陪臣以及大夫,由大夫以及諸侯,由諸侯以歸權于天子。 定、哀治陪臣,成、襄、昭治大夫,莊、閔、僖、文、宣治諸侯,隱、桓反權于天子。 隱、桓記天子事詳。 疏 《陳世家》:「懷公十六年,吴王夫差伐齊,敗之艾陵 注 ,使人召陳侯。 陳侯恐,如吴。 楚伐陳。 二十一年,齊田常弑其君簡公。 二十三年,楚之白公勝殺令尹子西、子綦,襲惠王。 葉公攻敗白公,白公自殺。 二十四年,楚惠王復國,以兵北伐,殺陳湣公,遂滅陳而有之。 是歲,孔子卒。」十有二月,螽。 記災也。 王者初立,先救災也。 月者志數,與上月相起。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劉子説:「孔子觀麟而泣,哀道不行。 于是退作《春秋》,明素王之道。」又曰:「夫子行説七十諸侯,無所定處,意欲使天下之民各得其所,而道不行。 退而修《春秋》,采毫毛之善,貶纖介之惡,人事浹,王道備,精和聖制,上通于天而麟至,此 注 天之知夫子也。 于是孔子喟然歎曰:『天以至明爲 注 不可蔽乎! 日何爲而食? 地以至安爲 注 不可危乎! 地何爲而動? 天地而尚有動蔽,是故賢聖 注 説于世而不得行其道,故災異並作也。』夫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尹更始、劉向説:「吉凶不並,瑞災不兼。 今麟爲周亡天下之異,則不得爲瑞,以應孔子至 注 。」案:春言狩者,行夏時也。 《春秋》感麟而作,文從此終,而義由此始。 傳曰:「立乎定、哀,以指隱、桓。」蓋《春秋》撥亂反正,以明王法。 定、哀之世,其亂亟矣! 孔子覩時事而制法,故治定、哀以求襄、昭,治襄、昭以求宣、成,治宣、成以求僖、文,治僖、文以求莊、閔,治莊、閔以求隱、桓。 亂始于隱、桓而亟于定、哀,治本乎定、哀而歸于隱、桓。 此制作終始之序,而治法本末之道也。 疏 終于春者,謂二月也。 言狩冬禮,以夏正計之,二月乃爲歲盡,故《春秋》記事始于三月,終于二月,行夏時之義也,故以狩起之。 引取之也。 取之易,如麟自來,因而取之。 《左傳》:得牛馬曰獲。 狩地 據「狩于郎」地。 不地, 據《左傳》「狩于大野」。 不狩也。 不地,知不狩。 非狩而曰狩, 地而《春秋》不地,不必言狩也。 大獲麟, 言西與河陽同爲大之。 故大其適也。 劉子説:「麒麟麕身牛尾,圓頂一角,含仁懷義,音中律吕 注 ,行步中規,折旋中矩,擇土而踐,位平然後處。 不羣居,不族行,紛兮其有質文也。 幽閒則循循如也,動則有儀容。」狩者,公與卿同在,事大,若使車子鉏商主之,則小矣。 其不言來, 據「鸜鵒來巢」言來。 不外麟于中國也。 中國,對海邦言之。 《公羊》:麟非中國之獸,有王者乃至。 言來,則不以麟爲素有,從海外來矣。 其不言有, 據「有蜮」言「有」。 傳「一有一亡曰有」是也。 不使麟不恒于中國也。 孔子殷人,王法商,帝法少昊,金德。 金在西方,故言西。 麟,東方,木德精甲,爲龍屬。 據《史記》「河不出圖」,《論語》上言「鳳鳥不至」,鳳鳥少昊,金德,以鳥名官。 麟則與金德干 注 ,故曰道窮。 又少昊金德,主西極,都 注 曲阜,又爲東。 鳳至東而少昊有 注 ,麟至西而孔道窮。 疏 《孔子世家》:「魯哀公十四年春,狩大野。 叔孫氏車子鉏商獲獸,以爲不祥。 仲尼視之,曰:『麟也。』取之。 曰:『河不出圖,洛不出書,吾已矣夫!』顔淵死,孔子曰:『天喪予!』及西狩見麟,曰:『吾道窮矣!』喟然歎曰:『莫知我夫!』子貢曰:『何爲莫知子?』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齊乎!』謂『柳下惠、少連降志辱身矣』,謂『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行中清,廢中權』。 『我則異于是,無可無不可』。 子曰:『弗乎弗乎,君子疾歿世而名不稱焉。 吾道不行矣,吾何以自見于後世哉?』乃因史記作《春秋》,上至隱公,下訖哀公十四年,十二公。 據魯,親周,故殷,運之三代。 約其文辭而指博。 故吴、楚之君自稱王,而《春秋》貶之曰子;踐土之會實召周天子,而《春秋》諱之曰『天王狩于河陽』,推此類以繩當世。 貶損之義,後有王者舉而開之。 《春秋》之義行,則天下亂臣賊子懼焉。 孔子在位聽訟,文辭有可與人共者,弗獨有也。 至于爲《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贊一辭。 弟子受《春秋》,孔子曰:『後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明歲,子路死于衛。 孔子病,子貢請見。 孔子方負杖逍遥于門,曰:『賜,汝來何其晚也!』孔子因歎,歌曰:『泰山壞乎! 梁柱摧乎! 哲人萎乎!』因以涕下。 謂子貢曰:『天下無道久矣,莫能宗予。 夏人殯于東階,周人于西階,殷人兩柱間。 昨暮予夢坐奠兩柱之間,予殆殷人也。』後七日卒。 孔子年七十三,以魯哀公十六年四月己丑卒。 哀公誄之曰:『旻天不弔,不憗遺一老,俾屏余一人以在位,煢煢余在疚。 嗚呼哀哉! 尼父,毋自律!』子貢曰:『君其不没于魯乎! 夫子之言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 失志爲昏,失所爲愆。 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 稱余一人,非名也。』孔子葬魯城北泗上,弟子皆服三年。 三年心喪畢,相訣而去,則哭,各復盡哀,或復留。 唯子貢廬于冢上,凡六年,然後去。 弟子及魯人往從冢而家者百有餘室,因名曰孔里。 魯世世相傳以歲時奉祠孔子冢,而諸儒亦講禮鄉飲大射于孔子冢。 孔子冢大一頃。 故所居堂、弟子内,後世因廟藏孔子衣、冠、琴、車、書。」補疏 哀公十四年,取法于《召南》十四篇,坎、離十四卦,合定公十五年爲二十九年,以應隱、桓年數。 注  將:原作「獎」,據《史記魯世家》改。 注  七:原作「九」,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鴻寶本改。 注  復:原作「使」,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諸侯適天子:原脱,據《禮記郊特牲》補。 注  牲已:原作「已牲」,據文意乙。 注  月:原作「日」,據鴻寶本改。 注  晉:原脱,據《史記田敬仲完世家》補。 注  三:原作「上」,日新本作「土」,據鴻寶本改。 注  四:原作「六」,據鴻寶本改。 注  菑:原作「蓄」,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受:鴻寶本作「順」。 注  辭:原作「死」,據鴻寶本改。 注  其父:原脱,據《五經異義》補。 注  世卿者也:原作「爲卿」,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本紀:原作「世家」,據《史記》改。 注  弑:原作「殺」,據《穀梁傳》哀公四年改。 注  郳:原作「倪」,據《穀梁傳》莊公十五年改。 注  九:原作「七」,據《穀梁傳》僖公十九年、鴻寶本改。 注  定:原作「昭」,據《左傳》定公元年、鴻寶本改。 注  致:原作「執」,據《左傳》定公四年改。 注  卜:原作「命」,據《左傳》哀公四年改。 注  以: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劉子:未詳所出,據《春秋穀梁傳注疏》哀公四年,當作「范寧」。 注  障:原作「降」,據《兩漢博聞》卷八引《白虎通》、《後漢書宗室四王三侯列传》注引《白虎通》、《太平御覽居處部十三》引《白虎通》改。 注  地:原脱,據《白虎通社稷》、鴻寶本補。 注  社稷所以有樹何:原脱,據《白虎通社稷》補。 注  上達:原作「達上」,四庫本《穀梁傳》同,據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鴻寶本乙。 注  天柴其下使不通:原脱,據《獨斷》補。 注  地:原脱,據《獨斷》補。 注  東:原作「卑」,據鴻寶本改。 注  侯:原作「公」,據《史記蔡世家》、鴻寶本改。 注  四:《十二諸侯年表》同,《蔡世家》作「九」,以《年表》爲是。 注  封:原脱,據《史記蔡世家》補。 注  此疏引自《史記衛世家》,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者:原作「死」,據《白虎通喪服》改。 注  虞經:原作「喪禮」,據《白虎通喪服》改。 注  爲:原脱,據《通典禮六十》補。 注  「日」下原衍「爲」字,「益」下原衍「者」字,據《通典禮六十》删。 注  故天子不以吿朔,而喪者不數以:原脱,據《通典禮六十》補。 注  「閏」上原衍「用」字,據《通典禮六十》删。 注  湣:原作「哀」,據《史記陳世家》改。 注  與:原脱,據《史記齊世家》補。 注  奈:原作「乃」,據文意改。 注  十: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圍滕:鴻寶本作「圍曹」。 按:宣公之世,宋有伐曹、伐滕之事,日新本誤作「圍陳」。 注  孔子:原作「春秋」,據《漢書梅福傳》改。 注  干:原作「于」,據《史記曹世家》、鴻寶本改。 注  攻:原作「功」,據《史記杞世家》改。 注  是:原作「其」,據《説苑奉使》改。 注  益:原作「蓋」,據《説苑奉使》改。 注  利:原作「制」,據《説苑奉使》改。 注  誥:原作「告」,據《史記吴世家》改。 注  原:原脱,據《穀梁傳》襄公七年補。 注  淮陽國:原作「睢陽郡」,據《漢書地理志》、鴻寶本改。 注  舜:原脱,據《漢書地理志》、鴻寶本補。 注  弟子列傳: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曰:原作「越」,據《史記仲尼弟子列傳》、鴻寶本改。 注  鈇:原作「鐵」,據《史記仲尼弟子列傳》改。 注  恐:原作「怒」,據《史記仲尼弟子列傳》、鴻寶本改。 注  之:原脱,據《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補。 注  虞:原作「慮」,據《穀梁傳》哀公十一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月:原作「日」,據《穀梁傳》宣公九年、鴻寶本改。 注  三:原脱,據《穀梁傳》昭公三年補。 注  則:原作「而」,據《國語魯語》改。 注  法:原脱,據《國語魯語》補。 注  存:原脱,據《漢書刑法志》補。 注  伏:原作「仗」,據《漢書刑法志》改。 注  云:原作「之」,據《禮記正義坊記》鄭注改。 注  世:原作「四」,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丘:原脱,據《左傳》哀公十二年補。 注  梁:原作「宋」,據《漢書地理志》、鴻寶本改。 注  褍:原作「 」,據《史記宋世家》改,下同。 注  辟兵:原脱,據《史記宋世家》、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誅:原作「諫」,據《史記宋世家》、鴻寶本改。 注  外:原作「分」,據本書《凡例》「以九州分中外」、《穀梁傳》哀公十三年廖注「《春秋》伯有中外之分」改。 注  中國: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澤在:原作「浸」,據《漢書地理志》、鴻寶本改。 注  被:原作「斷」,據《禮記王制》改。 注  藉:原作「籍」,據《穀梁傳》哀公十三年改,下注據改。 注  揚:原作「楊」,據《穀梁傳》哀公十三年廖注「以揚州爲夷狄」改。 注  「帥」下原衍「伯」字,據《左傳》哀公十三年删。 注  交:原作「就」,據鴻寶本改。 注  彊:原作「疆」,據鴻寶本改。 注  人: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衎: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德修:原作「修德」,據《説苑修文》乙。 注  韘:原作「牒」,據《説苑修文》改。 注  玉:《説苑校證修文》據宋本、盧校改作「五」。 注  後:原作「侯」,據《史記晉世家》改。 注  不:原脱,據《史記晉世家》補。 注  三:原作「二」,據《史記楚世家》改。 注  在越:原作「越在」,據鴻寶本乙。 注  夫差:原脱,據《史記吴世家》補。 注  此句經文原脱,據《穀梁傳》哀公十三年、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比:原作「此」,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改。 注  加:原脱,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補。 注  亢:原脱,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補。 注  陵:原作「陽」,據《史記陳世家》改。 注  「此」上原衍「按」字,據《説苑至公》删。 注  爲:原脱,據《説苑至公》補。 注  爲:原脱,據《説苑至公》補。 注  賢聖:原作「君人」,據《説苑至公》改。 注  「至」下原有「玄之闇也」四字,據《十三經注疏正字》,「闇」當爲「聞」之誤。 《禮記正義禮運》「玄之聞也」下,皆鄭玄語,與尹、劉説無關,故删。 注  吕:原脱,據《説苑辨物》補。 注  麟則與金德干:鴻寶本作「麟則非金德」。 注  「都」下日新本、鴻寶本有「于」字。 注  有:原脱,據鴻寶本補。 发布时间:2025-06-02 18:28:41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2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