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七 胤征第四 内容: 羲和湎淫,废时乱日,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 承太康之后,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 ○湎,徐音缅,面善反。 差,初卖反,又初佳反。 胤往征之,作《胤征》。 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 ○胤,国名。 胤征奉辞罚罪曰征。 [疏]“羲和”至“胤征”○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今乃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不以所掌为意,胤国之侯受王命往征之。 史叙其事,作《胤征》。 ○传“羲氏”至“甲乙”○正义曰:“羲氏、和氏世掌天地四时之官”,《尧典》所言是其事也。 羲和是重黎之后,《楚语》称尧育重黎之后,使典天地,以至于夏商,是“自唐虞至三代,世职不绝”,故此时羲和仍掌时日。 以太康逸豫,臣亦纵弛。 此承太康之后,于今仍亦懈惰,沈湎于酒,过差非度,废天时,乱甲乙,是其罪也。 经云“酒荒于厥邑”,惟言荒酒,不言好色,故训“淫”为过,言耽酒为过差也。 圣人作历数以纪天时,不存历数,是“废天时”也。 日以甲乙为纪,不知日食,是“乱甲乙”也。 ○传“奉辞罚罪”○正义曰:奉责让之辞,伐不恭之罪,名之曰“征”。 征者,正也。 伐之以正其罪。 惟仲康肇位四海,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 ○肇音兆。 胤侯命掌六师。 仲康命胤侯掌王六师,为大司马。 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舍其职官,还其私邑,以酒迷乱,不修其业。 ○舍音捨。 胤后承王命徂征。 徂,往也,就其私邑往讨之。 [疏]“惟仲康”至“徂征”○正义曰:惟仲康始即王位,临四海,胤国之侯受王命为大司马,掌六师。 于是有羲氏、和氏废其所掌之职,纵酒荒迷,乱于私邑,胤国之君承王命往征之。 ○传“羿废”至“天子”○正义曰:以羿距太康于河,于时必废之也。 《夏本纪》云:“太康崩,弟仲康立。 ”襄四年《左传》云:“羿因夏民以伐夏政。 ”则羿于其后篡天子之位,仲康不能杀羿,必是羿握其权,知仲康之立,是羿立之矣,故云“羿废太康,而立其弟仲康为天子”。 计《五子之歌》,仲康当是其一,仲康必贤于太康,但形势既衰,政由羿耳。 羿在夏世为一代大贼,《左传》称羿既篡位,寒浞杀之。 羿灭夏后相,相子少康始灭浞复夏政。 计羿、浞相承,向有百载,为夏乱甚矣。 而《夏本纪》云:“太康崩,其弟仲康立。 仲康崩,子相立。 相崩,子少康立。 ”都不言羿、浞之事,是马迁之说疏矣。 告于众曰:“嗟予有众,誓敕之。 圣有谟训,明徵定保。 徵,证。 保,安也。 圣人所谋之教训,为世明证,所以定国安家。 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 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 修职辅君,君臣俱明。 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遒人,宣令之官。 木铎,金铃木舌,所以振文教。 ○遒,在由反。 铎,待洛反。 铃音令。 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 官众,从官。 更相规阙,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谏失常。 ○艺,本又作埶。 更音庚。 技,其绮反。 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言百官废职,服大刑。 [疏]“告于”至“常刑”○正义曰:胤侯将征羲和,告于所部之众曰:“嗟乎! 我所有之众人,圣人有谟之训,所以为世之明证,可以定国安家。 其所谋者,言先王能谨慎敬畏天戒,臣人者能奉先王常法,百官修常职辅其君,君臣相与如是,则君臣俱明,惟为明君明臣。 ”言君当谨慎以畏天,臣当守职以辅君也。 “先王恐其不然,大开谏争之路。 每岁孟春,遒人之官以木铎徇于道路,以号令臣下,使在官之众更相规阙;百工虽贱,令执其艺能之事以谏上之失常。 其有违谏不恭谨者,国家则有常刑”。 ○传“徵证”至“安家”○正义曰:成八年《左传》称晋杀赵括,栾、郤为徵。 “徵”是证验之义,故为证也。 能自保守是安定之义,故为安也。 圣人将为教训,必谋而后行,故言“所谋之教训”。 圣人之言,必有其验,故为“世之明证”。 用圣人之谟训,必有成功,故“所以定国安家”。 ○传“言君”至“常法”○正义曰:王者代天理官,故称“天戒”。 臣人奉主法令,故言“常宪”。 君当奉天,臣当奉君,言君能戒慎天戒也,臣能奉有常法,奉行君法也。 此谓大臣,下云“百官修辅”,谓众臣。 ○传“遒人”至“文教”○正义曰:以执木铎徇于路,是宣令之事,故言“宣令之官”。 《周礼》无此官,惟《小宰》云:“正岁,帅理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宣令之事,略与此同。 此似别置其官,非如周之小宰。 名曰“遒人”,不知其意,盖训“遒”为聚,聚人而令之,故以为名也。 《礼》有“金铎”、“木铎”,“铎”是铃也,其体以金为之,明舌有金木之异,知木铎是木舌也。 《周礼》教鼓人“以金铎通鼓”,大司马“教振旅,两司马执铎”,《明堂位》云“振木铎于朝”,是武事振金铎,文事振木铎。 今云“木铎”,故云“所以振文教”也。 ○传“官众”至“失常”○正义曰:“相规”,相平等之辞,故“官众”谓“众官”,“相规”谓“更相规阙”。 平等有阙,已尚相规,见上之过,谏之必矣。 “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谓被遣作器,工有奢俭,若《月令》云“无作淫巧,以荡上心”,见其淫巧不正,当执之以谏,谏失常也。 百工之贱,犹令进谏,则百工以上,不得不谏矣。 ○传“言百”至“大刑”○正义曰:“百官废职,服大刑”,《明堂位》文也。 顾氏云:“百官群臣其有废职懈怠不恭谨者,国家当有常刑。 ”“惟时羲和,颠覆厥德,颠覆言反倒。 将陈羲和所犯,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 ○覆,芳服反。 倒,丁老反。 沈乱于酒,畔宫离次,沈谓醉冥。 失次位也。 ○离如字,又力智反。 冥,莫定反,又亡丁反。 俶扰天纪,遐弃厥司。 俶,始。 扰,乱。 遐,远也。 纪谓时日。 司,所主也。 ○俶,本又作亻,亦作叔,同尺六反。 扰,而小反。 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辰,日月所会。 房,所舍之次。 集,合也。 不合即日食可知。 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 凡日食,天子伐鼓于社,责上公。 瞽,乐官,乐官进鼓则伐之。 啬夫,主币之官,驰取币礼天神。 众人走,供救日食之百役也。 ○啬音色。 驰,车马曰驰。 走,步曰走。 供音恭。 羲和尸厥官,罔闻知,主其官而无闻知于日食之变异,所以罪重。 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 暗错天象,言昏乱之甚。 干,犯也。 政典曰:‘先时者杀无赦,政典,夏后为政之典籍。 若《周官》六卿之治典。 先时,谓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 先天时则罪死无赦。 ○先,悉荐反,又如字,注“先时”、“先天”同。 赦亦作亦攵。 治,直吏反。 不及时者杀无赦。 ’不及谓历象后天时。 虽治其官,苟有先后之差,则无赦,况废官乎p后,胡豆反。 [疏]“惟时”至“无赦”○正义曰:言不谏尚有刑,废职懈怠,是为大罪。 惟是羲和,颠倒其奉上之德,而沈没昏乱于酒,违叛其所掌之官,离其所居位次,始乱天之纪纲,远弃所主之事。 乃季秋九月之朔,日月当合于辰。 其日之辰,日月不合于舍;不得合辰,谓日被月食,日有食之。 《礼》有救日之法,于是瞽人乐官进鼓而击之,啬夫驰骋而取币以礼天神,庶人奔走供救日食之百役。 此为灾异之大,群官促遽若此,羲和主其官而不闻知日食,是大罪也。 此羲和昏暗迷错于天象,以犯先王之诛,此罪不可赦也。 故先王为政之典曰:“主历之官,为历之法,节气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 ”失前失后尚犹合杀,况乎不知日食;其罪不可赦也,况彼罪之大。 言已所以征也。 ○传“颠覆”至“之诛”○正义曰:“颠覆言反倒”,谓人反倒也。 人当竖立,今乃反倒,犹臣当事君,今乃废职,似人之反倒然。 言臣以事君为德,故言“颠覆厥德”。 胤侯将陈羲和之罪,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举轻以见重,小事犯令犹有常刑,况叛官离次为大罪乎p传“沈谓”至“次位”○正义曰:没水谓之沈,大醉冥然,无所复知,犹沈水然,故谓醉为“沈”。 ○传“俶始”至“所主”○正义曰:“俶,始”、“遐,远”皆《释诂》文。 “扰”谓烦乱,故为乱也。 《洪范》五纪,“五曰历数”,历数所以纪天时。 此言“天纪”,谓时日。 此时日之事是羲和所司,言弃其所主。 ○传“辰日”至“可知”○正义曰:昭七年《左传》曰,晋侯问于士文伯曰:“何谓辰? ”对曰:“日月之会是谓辰。 ”是“辰”为日月之会。 日月俱右行于天,日行迟,月行疾,日每日行一度,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计二十九日过半,月已行天一周,又逐及日而与日聚会,谓此聚会为“辰”。 一岁十二会,故为十二辰,即子、丑、寅、卯之属是也。 “房”谓室之房也,故为“所舍之次”。 计九月之朔,日月当会于大火之次。 《释言》云:“集,会也。 ”会即是合,故为“合”也。 日月当聚会共舍,今言日月不合于舍,则是日食可知也。 日食者,月掩之也,月体掩日,日被月映,即不成共处,故以不集言日食也。 或以为“房”谓房星,九月日月会于大火之次。 房、心共为大火,言辰在房星,事有似矣。 知不然者,以集是止舍之处,言其不集于舍,故得以表日食;若言不集于房星,似太迟太疾,惟可见历错,不得以表日食也。 且日之所在,星宿不见,正可推算以知之,非能举目见之。 君子慎疑,宁当以日在之宿为文,以此知其必非房星也。 ○传“凡日”至“百役”○正义曰:文十五年《左传》云:“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 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 ”杜预以为“伐鼓于社”,“责群阴”也。 此传言“责上公”者,《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北墉下,答阴之义也。 ”是言社主阴也。 日食阴侵阳,故杜预以为“责群阴”也。 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封为上公,祀为贵神。 社稷五祀,是尊是奉。 ”是社祭句龙为上公之神也。 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传以为“责上公”,亦当群阴上公并责之也。 《周礼》瞽矇之官掌作乐,瞽为乐官。 乐官用无目之人,以其无目,于音声审也。 《诗》云“奏鼓简简”,谓伐鼓为奏鼓,知“乐官进鼓则伐之”。 《周礼·太仆》:“军旅、田役,赞王鼓。 救日月,亦如之。 ”郑玄云:“王通鼓,佐声其馀面。 ”则救日之时,王或亲鼓。 庄二十五年《穀梁传》曰:“天子救日,置五麾,陈五兵、五鼓。 ”陈既多,皆乐人伐之。 《周礼》无啬夫之官,《礼》云:“啬夫承命,告于天子。 ”郑玄云:“啬夫盖司空之属也。 ”啬夫主币,《礼》无其文,此云“啬夫驰”,必驰走有所取也。 《左传》云:“诸侯用币。 ”则天子亦当有用币之处,啬夫必是主币之官,驰取币也。 社神尊于诸侯,故诸侯用币于社以请救。 天子伐鼓于社,必不用,知啬夫“驰取币礼天神”。 “庶人走”,盖是庶人在官者,谓诸侯胥徒也。 其走必有事,知为“供救日食之百役”也。 《曾子问》云:“诸侯从天子救日食,各以方色与其兵。 ”《周礼·庭氏》云:“救日之弓矢。 ”是救日必有多役,庶人走供之。 郑注《庭氏》云,以救日为太阳之弓,救月为太阴之弓,救日以枉矢,救月以恒矢。 其鼓则盖用祭天之雷鼓也。 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左传》云:“季平子曰:‘惟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有伐鼓用币,礼也,其馀则否。 ’太史曰:‘在此月也,当夏四月,是谓孟夏。 ’”如彼传文,惟夏四月有伐鼓用币礼,馀月则不然,此以九月日食亦奏鼓用币者,顾氏云:“夏礼异于周礼也。 ”○传“政典”至“无赦”○正义曰:胤侯,夏之卿士,引政典而不言古典,则当时之书,知是“夏后为政之典籍”也。 《周礼》:“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 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礼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 ”若周官六卿之治典,谓此也。 “先时”、“不及”者,谓此历象之法,四时节气,弦望晦朔,不得先天时,不得后天时。 四时时各九十日有馀,分为八节,节各四十五日有馀也。 节气者,周天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时分之,均分为十二月,则月各得三十日十六分日之七,以初为节气,半为中气,故一岁有二十四气也。 计十二月,每月二十九日强半也。 以月初为朔,月尽为晦,当月之中,日月相望,故以月半为望。 望去晦、朔,皆不满十五日也。 又半此望去晦、朔之数,名之曰弦。 弦者,言其月光正半如弓弦也。 晦者,月尽无月,言其暗也。 朔者,苏也,言月死而更苏也。 先天时者,所名之日,在天时之先。 假令天之正时,当以甲子为朔,今历乃以癸亥为朔,是造历先天时也;若以乙丑为朔,是造历后天时也。 后即是“不及时”也。 其气、望等皆亦如此。 “今予以尔有众,奉将天罚。 将,行也。 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湎淫之身,立其贤子弟。 尔众士同力王室,尚弼予钦承天子威命。 以天子威命督其士众,使用命。 火炎崐冈,玉石俱焚。 山脊曰冈。 崐山出玉,言火逸而害玉。 ○崐音昆。 天吏逸德,烈于猛火。 逸,过也。 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于火之害玉。 猛火烈矣,又烈于火。 歼厥渠魁,胁从罔治。 歼,灭。 渠,大。 魁,帅也。 指谓羲和罪人之身,其胁从距王师者,皆无治。 ○歼,子廉反。 魁,苦回反。 胁,虚业反。 帅,色类反。 旧染污俗,咸与惟新。 言其馀人久染污俗,本无恶心,皆与更新,一无所问。 ○污,乌故反,污辱之污;又音乌,涴泥着物也,一音乌卧反。 呜呼! 威克厥爱,允济。 叹能以威胜所爱,则必有成功。 爱克厥威,允罔功。 以爱胜威,无以济众,信无功。 其尔众士,懋戒哉1言当勉以用命,戒以辟戮。 ○懋音茂。 辟音避。 [疏]“今予”至“戒哉”○正义曰:“羲和所犯如上,故今我用汝所有之众,奉王命,行天罚。 汝等众士,当同心尽力于王室,庶几辅我敬承天子之命,使我伐必克之。 ”又恐兵威所及,滥杀无辜,故假喻以戒之:“火炎崐山之冈,玉石俱被焚烧。 天王之吏为过恶之德,则酷烈甚于猛火。 宜诛恶存善,不得滥杀。 灭其为恶大帅,罪止羲和之身,其被迫胁而从距王师者,皆无治责其罪。 久染污秽之俗,本无恶心,皆与惟德更新,一无所问。 ”又言将军之法,必有杀戮。 “呜呼1重其事,故叹而言之。 “将军威严能胜其爱心,有罪者虽爱必诛,信有成功。 若爱心胜其威严,亲爱者有罪不杀,信无功矣”。 言我虽爱汝,有罪必杀。 其汝众士宜勉力以戒慎哉! 勿违我命以取杀也。 ○传“将行”至“子弟”○正义曰:“将”之为行,常训也。 天欲加罪,王者顺天之罚,则王诛也。 “奉王命行王诛,谓杀淫湎之身”,羲和之罪,不及其嗣,故知杀其身,立其贤子弟。 《楚语》云,重黎之后,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至于夏商。 则此不灭其族,故传言此也。 ○传“山脊”至“害玉”○正义曰:《释山》云:“山脊,冈。 ”孙炎曰:“长山之脊也。 ”以崐山出玉,言火逸害玉,喻诛恶害善也。 ○传“逸过”至“于火”○正义曰:“逸”即佚也,佚是淫纵之名,故为过也。 “天王之吏”,言位贵而威高,乘贵势而逞毒心,或睚眦而害良善,故为“过恶之德,其伤害天下,甚于火之害玉”。 猛火为烈甚矣,又复烈之于火,言其害之深也。 ○传“歼灭”至“无治”○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 舍人曰:“歼,众之尽也。 ”众皆死尽为歼也。 “渠,大”、“魁,帅”,无正训。 以上“歼厥渠魁”谓灭其元首,故以“渠”为大,“魁”为帅。 史传因此谓贼之首领为“渠帅”,本原出于此。 自契至于成汤,八迁。 十四世,凡八徙国都。 ○契,息列反,殷之始祖。 八迁之书,史唯见四。 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契父帝喾都亳,汤自商丘迁焉,故曰“从先王居”。 ○亳,旁各反,徐扶各反。 喾,苦毒反。 作《帝告》、《釐沃》。 告来居,治沃土,二篇皆亡。 ○告,工毒反。 釐,力之反。 沃,徐乌酷反。 此五亡篇,旧解是《夏书》,马、郑之徒以为《商书》,两义并通。 [疏]“自契”至“釐沃”○正义曰:自此已下皆《商书》也。 序本别卷,与经不连,孔以经序宜相附近,引之各冠其篇首。 此篇经亡序存,文无所托,不可以无经之序为卷之首,本书在此,故附此卷之末。 契是商之始祖,故远本之。 自契至于成汤,凡八迁都。 至汤始往居亳,从其先王帝喾旧居。 当时汤有言告,史序其事,作《帝告》、《釐沃》二篇。 ○传“十四”至“国都”○正义曰:《周语》曰:“玄王勤商,十四世而兴。 ”“玄王”谓契也,勤殖功业十四世,至汤而兴,为天子也。 《殷本纪》云,契生昭明。 “昭明卒,子相土立。 相土卒,子昌若立。 昌若卒,子曹圉立。 曹圉卒,子冥立。 冥卒,子振立。 振卒,子微立。 微卒,子报丁立。 报丁卒,子报乙立。 报乙卒,子报丙立。 报丙卒,子主壬立。 主壬卒,子主癸立。 主癸卒,子天乙立。 天乙是为成汤”是也。 契至成汤十四世,凡八迁国都者,《商颂》云“帝立子生商”,是契居商也。 《世本》云:“昭明居砥石。 ”《左传》称相土居商丘,及今汤居亳,事见经传者有此四迁,其馀四迁未详闻也。 郑玄云:“契本封商,国在太华之阳。 ”皇甫谧云:“今上洛商是也。 ”襄九年《左传》云:“陶唐氏之火正阏伯居商丘,相土因之。 ”杜预云:“今梁国睢阳宋都是也。 ”其“砥石”先儒无言,不知所在。 自契至汤,诸侯之国而得数迁都者,盖以时王命之使迁。 至汤乃以商为天下号,则都虽数迁,商名不改。 今汤迁亳,乃作此篇,若是诸侯迁都,则不得史录其事以为《商书》之首。 文在“汤征诸侯”、“伊尹去亳”之上,是汤将欲为王时事。 史以商有天下,乃追录初兴,并《汤征》与《汝鸠》、《汝方》,皆是伐桀前事,后追录之也。 ○传“契父”至“王居”○正义曰:“先王”,天子也。 自契已下,皆是诸侯,且文称契至汤,今云“从先王居”者,必从契之先世天子所居也。 《世本》、《本纪》皆云契是帝喾子,知先王是契父帝喾。 帝喾本居亳,今汤往从之。 喾实帝也,言“先王”者,对文论优劣,则有皇与帝及王之别,散文则虽皇与帝皆得言王也。 故《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 ”乃谓上皇为王,是其类也。 孔言“汤自商丘迁焉”,以相土之居商丘,其文见于《左传》,因之言自商丘徙耳。 此言不必然也,何则? 相土,契之孙也,自契至汤凡八迁,若相土至汤都遂不改,岂契至相土三世而七迁也? 相土至汤必更迁都,但不知汤从何地而迁亳耳,必不从商丘迁也。 郑玄云:“亳,今河南偃师县有汤亭。 ”《汉书音义》臣瓒者云:“汤居亳,今济阴亳县是也,今亳有汤冢。 己氏有伊尹冢。 ”杜预云:“梁国蒙县北有亳城,城中有成汤冢,其西又有伊尹冢。 ”皇甫谧云:“《孟子》称汤居亳,与葛为邻,葛伯不祀,汤使亳众为之耕。 葛即今梁国宁陵之葛乡也。 若汤居偃师,去宁陵八百馀里,岂当使民为之耕乎? 亳今梁国穀熟县是也。 ”诸说不同,未知孰是。 ○传“告来”至“皆亡”○正义曰:经文既亡,其义难明,孔以意言耳。 所言“帝告”,不知告谁,序言“从先王居”,或当告帝喾也。 汤征诸侯,为夏方伯,得专征伐。 葛伯不祀,汤始征之,葛,国。 伯,爵也。 废其土地山川及宗庙神祗,皆不祀,汤始伐之。 伐始于葛。 ○祗,巨支反。 [疏]传“葛国”至“于葛”○正义曰:序言“汤征诸侯”,知其人是葛国之君,伯爵。 直云“不祀”,文无指斥。 《王制》云:“山川神祗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 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黜以爵。 ”是言不祀必废其土地山川之神祗及宗庙,皆不祀,故汤始征之。 汤伐诸侯,伐始于葛,《仲虺之诰》云“初征自葛”是也。 《孟子》云:“汤居亳,与葛为邻。 葛伯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 ’曰:‘无以供牺牲也。 ’汤使遗之牛羊。 葛伯食之,又不祀。 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 ’曰:‘无以供粢盛也。 ’汤使亳往为之耕,老弱馈食。 葛伯率其人,要其酒食黍稻者,劫而夺之,不授者杀之。 有童子以黍肉饷,杀而夺之。 《书》曰:‘葛伯仇饷。 ’此之谓也。 ”是说伐始于葛之事也。 作《汤征》。 述始征之义也,亡。 伊尹去亳适夏,伊尹,字剩汤进于桀。 [疏]传“伊尹”至“于桀”○正义曰:伊,氏;尹,字,故云“字氏”,倒文以晓人也。 伊尹不得叛汤,知汤贡之于桀。 必贡之者,汤欲以诚辅桀,冀其用贤以治;不可匡辅,乃始伐之,此时未有伐桀之意,故贡伊尹使辅之。 《孙武兵书·反间篇》曰:“商之兴也,伊尹在夏。 周之兴也,吕牙在殷。 ”言使之为反间也,与此说殊。 既丑有夏,复归于亳。 丑恶其政。 不能用贤,故退还。 ○复,扶又反。 入自北门,乃遇汝鸠、汝方,鸠、方,二人汤之贤臣。 不期而会曰遇。 [疏]传“鸠方”至“曰遇”○正义曰:伊尹与之言,知是贤臣也。 “不期而会曰遇”,隐八年《穀梁传》文也。 作《汝鸠》、《汝方》。 言所以丑夏而还之意,二篇皆亡。 发布时间:2025-06-06 16:18:07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3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