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内容: 周书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 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 至九年而文王卒,武王三年服毕,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 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 ○芮,如锐反。 虞、芮,二国名。 佥,七廉反。 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更与诸侯期而共伐纣。 ○孟津,地名也。 作《泰誓》三篇。 渡津乃作。 [疏]“惟十”至“三篇”○正义曰:惟文王受命十有一年,武王服丧既毕,举兵伐殷,以卜诸侯伐纣之心。 虽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 至十三年纣恶既盈,乃复往伐之。 其年一月戊午之日,师渡孟津,王誓以戒众。 史叙其事,作《泰誓》三篇。 ○传“周自”至“示弱”○正义曰:《武成》篇云:“我文考文王,诞膺天命,以抚方夏。 惟九年,大统未集。 ”则文王以九年而卒也。 《无逸》称文王“享国五十年”至嗣位至卒非徒九年而已。 知此十一年者,文王改称元年,至九年而卒,至此年为十一年也。 《诗》云:“虞芮质厥成。 ”《毛传》称“天下闻虞芮之讼息,归周者四十馀国”,故知“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 至九年而文王卒”,至此十一年,武王居父之丧“三年服毕”也。 案《周书》云:“文王受命九年,惟暮春在镐,召太子发作文传。 ”其时犹在,但未知崩月。 就如暮春即崩,武王服丧至十一年三月大祥,至四月观兵,故今文《泰誓》亦云“四月观兵”也。 知此十一年非武王即位之年者,《大戴礼》云“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则武王少文王十四岁也。 《礼记·文王世子》云:“文王九十七而终,武王九十三而终。 ”计其终年,文王崩时武王已八十三矣。 八十四即位,至九十三而崩,适满十年,不得以十三年伐纣。 知此十一年者,据文王受命而数之。 必继文王年者,为其卒父业故也。 纬候之书言受命者,谓有黄龙玄龟白鱼赤雀负图衔书以命人主,其言起于汉哀平之世,经典无文焉,孔时未有此说。 《咸有一德》传云:“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 ”此传云:“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 ”是孔解受命皆以人事为言,无瑞应也。 《史记》亦以断虞芮之讼为受命元年,但彼以文王受命七年而崩,不得与孔同耳。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故九年文王卒,至此一年服毕。 此经武王追陈前事,云:“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于商。 ”是十一年伐殷者,止为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言“于商”,知亦至孟津也。 ○传“十三年正月”至“伐纣”○正义曰:以“一月戊午”,乃是作誓月日。 经言“十三年春,大会于孟津”,又云“戊午,次于河朔”,知此“一月戊午”是十三年正月戊午日,非是十一年正月也。 序不别言“十三年”,而以“一月”接“十一年”下者,序以观兵至而即还,略而不言月日,誓则经有“年”有“春”,故略而不言“年春”,止言“一月”,使其互相足也。 戊午是二十八日,以历推而知之,据经亦有其验。 《汉书·律历志》载旧说云:“死魄,朔也。 生魄,望也。 ”《武成》篇说此伐纣之事云:“惟一月壬辰,旁死魄。 ”则壬辰近朔而非朔,是为月二日也。 二日壬辰,则此月辛卯朔矣。 以次数之,知戊午是二十八日也。 不言“正月”而言“一月”者,以《武成》经言“一月”,故此序同之。 《武成》所以称“一月”者,《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象曰:“君子以治历明时。 ”然则改正治历,必自武王始矣。 武王以殷之十二月发行,正月四日杀纣,既入商郊,始改正朔,以殷之正月为周之二月。 其初发时犹是殷之十二月,未为周之正月,改正在后,不可追名为“正月”,以其实是周之一月,故史以“一月”名之。 顾氏以为“古史质,或云正月,或云一月,不与《春秋》正月同”,义或然也。 《易纬》称“文王受命,改正朔,布王号于天下”。 郑玄依而用之,言文王生称王,已改正。 然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岂得殷纣尚在而称周王哉? 若文王身自称王,已改正朔,则是功业成矣,武王何得云“大勋未集”,欲卒父业也? 《礼记大传》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 既事而退,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 ”是追为王,何以得为文王身称王,已改正朔也? 《春秋》“王正月”谓周正月也,《公羊传》曰:“王者孰谓? 谓文王。 ”其意以正为文王所改。 《公羊传》汉初俗儒之言,不足以取正也。 《春秋》之“王”,自是当时之王,非改正之王。 晋世有王愆期者,知其不可,注《公羊》以为春秋制,文王指孔子耳,非周昌也。 《文王世子》称武王对文王云:“西方有九国焉,群王其终抚诸。 ”呼文王为“王”,是后人追为之辞,其言未必可信,亦非实也。 ○传“渡津乃作”○正义曰:“孟”者,河北地名,《春秋》所谓“向盟”是也。 于孟地置津,谓之“孟津”,言师渡孟津,乃作《泰誓》,知三篇皆“渡津乃作”也。 然则中篇独言“戊午,次于河朔”者,三篇皆河北乃作,分为三篇耳。 上篇未次时作,故言“十三年春”。 中篇既次乃作,故言“戊午”之日。 下篇则明日乃作,言“时厥明”。 各为首引,故文不同耳。 《尚书》遭秦而亡,汉初不知篇数,武帝时有太常蓼侯孔臧者,安国之从兄也,与安国书云:“时人惟闻《尚书》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谓为信然,不知其有百篇也。 ”然则汉初惟有二十八篇,无《泰誓》矣。 后得伪《泰誓》三篇,诸儒多疑之。 马融《书序》曰:“《泰誓》后得,案其文似若浅露。 又云:‘八百诸侯,不召自来,不期同时,不谋同辞。 ’及‘火复于上,至于王屋,流为雕,至五,以穀俱来。 ’举火神怪,得无在子所不语中乎? 又《春秋》引《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国语》引《泰誓》曰:‘朕梦协朕卜,袭于休祥,戎商必克。 ’《孟子》引《泰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取彼凶残,我伐用张,于汤有光。 ’《孙卿》引《泰誓》曰:‘独夫受。 ’《礼记》引《泰誓》曰:‘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 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 ’今文《泰誓》,皆无此语。 吾见书传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弗复悉记,略举五事以明之亦可知矣。 ”王肃亦云:“《泰誓》近得,非其本经。 ”马融惟言后得,不知何时得之。 《汉书》娄敬说高祖云:“武王伐纣,不期而会盟津之上者八百诸侯。 ”伪《泰誓》有此文,不知其本出何书也。 武帝时董仲舒对策云:“《书》曰:‘白鱼入于王舟,有火入于王屋,流为乌。 周公曰:“复哉! 复哉1’”今引其文,是武帝之时已得之矣。 李颙集注《尚书》,于伪《泰誓》篇每引“孔安国曰”,计安国必不为彼伪书作传,不知颙何由为此言。 梁王兼而存之,言“本有两《泰誓》,古文《泰誓》伐纣事,圣人选为《尚书》。 今文《泰誓》观兵时事,别录之以为《周书》”,此非辞也。 彼伪书三篇,上篇观兵时事,中下二篇亦伐纣时事,非尽观兵时事也。 且观兵示弱即退,复何誓之有? 设有其誓,不得同以《泰誓》为篇名也。 泰誓大会以誓众。 [疏]传“大会以示众”○正义曰:经云:“大会于孟津”,知名曰《泰誓》者,其“大会以示众”也。 王肃云:“武王以大道誓众。 ”肃解彼伪文,故说谬耳。 《汤誓》指汤为名,此不言“武誓”而别立名者,以武誓非一,故史推义作名《泰誓》,见大会也。 《牧誓》举战地,时史意也。 顾氏以为:“泰者,大之极也。 犹如天子诸侯之子曰太子,天子之卿曰太宰,此会中之大,故称《泰誓》也。 ”惟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 三分二诸侯,及诸戎狄。 此周之孟春。 ○“惟十有三年春”或作“十有一年”,后人妄看序文辄改之。 [疏]“惟十”至“孟津”○正义曰:此三篇俱是孟津之上大告诸国之君,而发首异者,此见大会誓众,故言“大会于孟津”;中篇徇师而誓,故言“以师毕会”;下篇王更徇师,故言“大巡六师”,皆史官观事而为作端绪耳。 ○传“三分”至“孟春”○正义曰:《论语》称“三分天下有其二”,中篇言“群后以师毕会”,则周之所有诸国皆集。 《牧誓》所呼有“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知此大会,谓三分有二之诸侯及诸戎狄皆会也。 序言“一月”,知此春是“周之孟春”,谓建子之月也。 知者案《三统历》以殷之十二月武王发师,至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彼十二月即周之正月建子之月也。 王曰:“嗟! 我友邦冢君,越我御事庶士,明听誓。 冢,大。 御,治也。 友诸侯,亲之。 称大君,尊之。 下及我治事众士,大小无不皆明听誓。 [疏]传“冢大”至“听誓”○正义曰:“冢,大”,《释诂》文。 侍御是治理之事,故通训“御”为治也。 同志为“友”,天子友诸侯,亲之也。 《牧誓》传曰:“言志同灭纣。 ”令总呼国君皆为大君,尊之也。 “下及治事众士”,谓国君以外卿大夫及士诸掌事者。 “大小无不皆明听誓”,自士以上皆总戒之也。 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 生之谓父母。 灵,神也。 天地所生,惟人为贵。 [疏]传“生之”至“为贵”○正义曰:万物皆天地生之,故谓天地为父母也。 《老子》云:“神得一以灵。 ”“灵”、“神”是一,故“灵”为神也。 《礼运》云:“人者天地之心,五行之端也,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 ”言人能兼此气性,馀物则不能然。 故《孝经》云:“天地之性人为贵。 ”此经之意,天地是万物之父母,言天地之意,欲养万物也。 人是万物之最灵,言其尤宜长养也。 纣违天地之心而残害人物,故言此以数之,与下句为首引也。 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 人诚聪明,则为大君,而为众民父母。 ○亶,丁但反。 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 沈湎冒色,敢行暴虐,沈湎嗜酒,冒乱女色,敢行酷暴,虐杀无辜。 ○湎,面善反。 冒,莫报反,注下同。 嗜,市志反,《切韵》常利反。 酷,苦毒反。 [疏]传“沈湎”至“无辜”○正义曰:人被酒困,若沈于水,酒变其色,湎然齐同,故“沈湎”为嗜酒之状。 “冒”训贪也,乱女色,荒也。 “酷”解经之“暴”,“杀”辞经之“虐”,皆果敢为之。 案《说文》云:“酷,酒厚味也。 ”酒味之厚必严烈,人之暴虐与酒严烈同,故谓之“酷”。 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 官人不以贤才,而以父兄,所以政乱。 [疏]传“一人”至“政乱”○正义曰:秦政酷虐,有三族之刑,谓非止犯者之身,乃更上及其父,下及其子。 经言“罪人以族”,故以三族解之。 父母,前世也;兄弟及妻,当世也;子孙,后世也。 一人有罪,刑及三族,言淫滥也。 古者臣有大功,乃得继世在位。 而纣之官人,不以贤才,而以父兄,已滥受宠,子弟顽愚亦用,不堪其职,所以政乱。 “官人以世”,惟当用其子耳,而传兼言“兄”者,以纣为恶,或当因兄用弟,故以“兄”协句耳。 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于尔万姓。 土高曰台,有木曰榭,泽障曰陂,停水曰池,侈谓服饰过制。 言匮民财力为奢丽。 ○榭,《尔雅》云:“有木曰榭。 ”本又作谢。 陂,彼皮反。 障,之亮反。 匮,其愧反。 [疏]传“土高”至“奢丽”○正义曰:《释宫》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 ”李巡曰:“所以古今通语,明实同而两名。 ”此传不解“宫室”,义当然也。 《释宫》又云:“阇谓之台。 有木者谓之榭。 ”李巡曰:“台积土为之,所以观望也。 台上有屋谓之榭。 ”又云:“无室曰榭,四方而高曰台。 ”孙炎曰:“榭但有堂也。 ”郭璞曰:“榭即今之堂堭也。 ”然则榭是台上之屋,歇前无室,今之厅是也。 《诗》云:“彼泽之陂。 ”《毛传》云:“陂,泽障也。 ”障泽之水,使不流溢谓之“陂”,停水不流谓之“池”。 “侈”亦奢也,谓依服采饰过于制度,言匮竭民之财力为奢丽也。 顾氏亦云:“华侈服饰。 ”二刘以为宫室之上而加侈服。 据孔传云“服饰过制”,即谓人之服饰,二刘之说非也。 《殷本纪》云:“纣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 益收狗马奇物,充牣宫室。 益广沙丘苑台,多聚野兽飞鸟置其中。 大聚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 ”说纣奢侈之事,书传多矣。 焚炙忠良,刳剔孕妇。 忠良无罪焚炙之,怀子之妇刳剔视之。 言暴虐。 ○刳,口胡反。 剔,他历反。 孕,以证反,徐养证反。 [疏]传“忠良”至“暴虐”○正义曰:“焚炙”俱烧也,“刳剔”谓割剥也。 《说文》云:“刳,刲也。 ”今人去肉至骨谓之“剔去”,是则亦《剔》之义也。 武王以此数纣之恶,必有忠良被炙,孕妇被刳,不知其姓名为谁也。 《殷本纪》云,纣为长夜之饮。 时诸侯或叛,妲己以为罚轻,纣欲重刑,乃为熨斗,以火烧之然,使人举辄烂其手,不能胜。 纣怒,乃更为铜柱,以膏涂之,亦加于炭火之上,使有罪者缘之,足滑跌坠入中。 纣与妲己以为大乐,名曰炮烙之刑。 是纣焚炙之事也。 后文王献洛西之地,赤壤之田方千里,请纣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皇甫谧作《帝王世纪》亦云然。 谧又云:“纣剖比干妻,以视其胎。 ”即引此为“刳剔孕妇”也。 皇天震怒,命我文考,肃将天威,大勋未集。 言天怒纣之恶,命文王敬行天罚,功业未成而崩。 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于商。 父业未就之故,故我与诸侯观纣政之善恶。 谓十一年自孟津还时。 惟受罔有悛心,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祗,遗厥先宗庙弗祀。 悛,改也,言纣纵恶无改心,平居无故废天地百神宗庙之祀。 慢之甚。 ○悛,七全反。 [疏]传“悛改”至“之甚”○正义曰:《左传》称“长恶不悛”,“悛”是退前创改之义,故为改也。 观政于商,计当恐怖,言纣纵恶无改悔之心,平居无故不事神祗,是纣之大恶。 “上帝”,举其尊者,谓诸神悉皆不事,故传言“百神”以该之。 “不事”亦是“不祀”,别言“遗厥先宗庙弗祀”,遗弃祖父,言其慢之甚也。 牺牲粢盛,既于凶盗。 凶人尽盗食之,而纣不罪。 ○粢音咨,黍稷曰粢。 盛音成,在器曰盛。 乃曰:‘吾有民有命。 ’罔惩其侮。 纣言:“吾所以有兆民,有天命。 ”故群臣畏罪不争,无能止其慢心。 ○惩,直承反。 争,争斗之争。 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 言天佑助下民,为立君以政之,为立师以教之。 ○为,于伪反。 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 当能助天宠安天下。 ○相,息亮反。 有罪无罪,予曷敢有越厥志? 越,远也。 言己志欲为民除恶,是与否,不敢远其志。 ○否,方有反。 [疏]“天佑”至“厥志”○正义曰:已上数纣之罪,此言伐纣之意。 上天佑助下民,不欲使之遭害,故命我为之君上,使临政之;为之师保,使教诲之。 为人君为人师者,天意如此,不可违天。 我今惟其当能佑助上,天宠安四方之民,使民免于患难。 今纣暴虐,无君师之道,故今我往伐之。 不知伐罪之事,为有罪也? 为无罪也? 不问有罪无罪,志在必伐,我何敢有远其本志而不伐之? ○传“言天”至“教之”○正义曰:众民不能自治,立君以治之。 立君治民,乃是天意,言天佑助下民为立君也。 治民之谓“君”,教民之谓“师”,君既治之,师又教之,故言“作之君,作之师”,“师”谓君与民为师,非谓别置师也。 ○传“当能”至“天下”○正义曰:天爱下民,为立君立师者,当能佑助天意,宠安天下,不夺民之财力,不妄非理刑杀,是助天宠爱民也。 ○传“越远”至“其志”○正义曰:“越”者,逾越超远之义,故为远也。 武王伐纣,内实为民除害,外则以臣伐君,故疑其有罪与无罪。 “言己志欲为民除害,无问是之与否,不敢远其志”,言己本志欲伐,何敢远本志,舍而不伐也? “同力度德,同德度义。 力钧则有德者胜,德钧则秉义者强。 揆度优劣,胜负可见。 ○度,徒洛反,下注同。 [疏]传“力钧”至“可见”○正义曰:“德”者得也,自得于心。 “义”者宜也,动合自宜。 但德在于身,故言“有德”;义施于行,故言秉执。 武王志在养民,动为除害,有君人之明德,执利民之大义,与纣无者为敌,虽未交兵,揆度优劣,胜负可见。 示以必胜之道,令士众勉力而战也。 受有臣亿万,惟亿万心。 人执异心,不和谐。 ○亿,十万曰亿。 予有臣三千,惟一心。 三千一心,言欲同。 商罪贯盈,天命诛之。 予弗顺天,厥罪惟钧。 纣之为恶,一以贯之,恶贯已满,天毕其命。 今不诛纣,则为逆天,与纣同罪。 ○贯,古乱反。 [疏]传“纣之”至“同罪”○正义曰:纣之为恶,如物在绳索之贯,一以贯之,其恶贯已满矣。 物极则反,天下欲毕其命,故上天命我诛之。 今我不诛纣,则是逆天之命,无恤民之心,是我与纣同罪矣。 犹如《律》“故纵者与同罪”也。 予小子夙夜祗惧,受命文考,类于上帝,宜于冢土,以尔有众,厎天之罚。 祭社曰宜。 冢土,社也。 言我畏天之威,告文王庙,以事类告天祭社,用汝众致天罚于纣。 ○类,师祭名。 冢,中勇反。 厎,之履反。 [疏]传“祭社”至“于纣”○正义曰:《释天》引《诗》云:“乃立冢土,戎丑攸行。 ”即云:“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 ”孙炎曰:“宜,求见福祐也。 ”是“祭社曰宜”。 “冢”训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 《毛诗传》云:“冢土,大社也。 ”“受命文考”是告庙以行,故为“告文王庙”也。 《毛诗》云:“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 ”此“受命文考”即是“造乎祢”也。 《王制》以神尊卑为次,故先言“帝”、“社”,后言“祢”,此以庙是己亲,若言家内私义,然后告天,故先言“受命文考”,而后言“类于上帝”。 《舜典》“类于上帝”传云:“告天及五帝。 ”此“以事类告天”,亦当如彼也。 罚纣是天之意,故“用汝众致天罚于纣”也。 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矜,怜也。 言天除恶树善与民同。 ○从,才容反。 尔尚弼予一人,永清四海。 秽恶除,则四海长清。 时哉弗可失1言今我伐纣,正是天人合同之时,不可违失。 发布时间:2025-06-06 17:45:21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3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