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菩萨戒品释卷五 内容: 宗喀巴大师造释法尊译壬六违犯般若分二,癸初对下劣境,二对殊胜境。 初又分四,子初诽谤小乘。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菩萨不应听声闻乘相应法教,不应受持,不应修学。 菩萨何用於声闻乘相应法教,听闻受持,精勤修学? 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何以故? 菩萨尚於外道书论精勤研究,况於佛语。 无违犯者,为令一向习小法者,舍彼欲故,作如是说。」颂曰:「毁谤声闻乘。」若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菩萨不应听声闻乘相应法教,不应受持其文,不应修学其义,听闻受持修学全无益故,是染违犯。 此是妄执诸小乘人於声闻乘须听闻等,菩萨不须,非是毕竟谤声闻乘,故与谤别解脱之根本罪,有大差别。 作如是说犯戒之理,以诸菩萨於外道论尚须精勤研究,况於佛语。 又制此戒,是少知者,说大乘人不须修学别解脱戒,造集谤法业障,从大险坑救护之最胜教授。 若大乘人一向爱乐声闻乘法,为遮彼欲,令乐大乘,则无违犯。 子二一向勤学声闻乘法。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於菩萨藏未精研究,於菩萨藏一切弃舍,於声闻藏一向修学,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颂曰:「有自法勤彼。」(藏文为是染违犯。)现有菩萨藏可勤修学,而一切弃舍,於声闻藏精勤修学,是染违犯。 须於大乘精进不废,兼学小乘法藏。 子三一向勤学外道书论。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现有佛教,於佛教中未精研究,於异道论及诸外论,精勤修学,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上聪敏,若能速受,若经久时,能不忘失,若於其义,能思能达,若於佛教如理观察,成就俱行无动觉者,於日日中,常以二分修学佛语,一分学外则无违犯。」颂曰:「勤非勤外论。」现有可精研之佛教,未精研究,而於自教不勤研究,反於不应专究之异论外论,精勤修学,是染违犯。 言外论者,《传释》说,为外道因明声明等论。 前戒所应勤修之事,谓菩萨藏,此戒总说佛教。 就自身者,谓若上聪敏,若能速受,若经久时能不忘失,若於其义能思能达,若於佛教如理观察,成就俱行无动觉者。 於日日中常以二分精学佛语,一分学外则无违犯。 上聪敏者,谓少许时便能记念。 最胜子云:「能思义者,谓慧通利。 能达义者,谓慧明了。 如理观察者,谓俱生大慧。 能速受者,谓能速学。」子四於外道论爱乐修学。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越菩萨法,於异道论及诸外论,研求善巧,深心宝翫,爱乐味着,非如辛药,而习近之,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颂曰:「精勤复爱乐。」於异道论及诸外论,依上戒轨研究善巧,然应如辛乐,虽非所爱,为利他故,而相习近。 若不如是,初心宝玩,次则爱乐,後复味着,是染违犯。 上四恶作,《新疏》中说:「初罪失坏摄善法中,远离邪见。 第二、第三失坏摄善法中,闻思加行。」於第四罪未见明说。 癸二对殊胜境分三,子初诽谤慧境。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闻菩萨藏,於甚深处,最胜甚深真实法义,诸佛菩萨难思神力,不生信解,憎背毁谤,不能引义,不能引法,非如来说,不能利益安乐有情,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如是毁谤,或由自内非理作意,或随顺他而作是说。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若闻甚深最甚深处,心不信解,菩萨尔时应疆信受,应无谄曲,应如是学:我为非善,盲无慧目,於如来眼随所宣说,於诸如来密意语言,而生诽谤。 菩萨如是自处无知,仰推如来於诸佛法无不现知等随观见。 如是正行,无所违犯。 虽无信解,然不诽谤。」颂曰:「诽谤大乘法。」谤菩萨藏是染违犯,由闻何事而诽谤耶? 谓由听闻菩萨藏中,宣说甚深真实法义,或佛菩萨难思神力,不生信解,憎背毁谤。 非异生境,名曰甚深。 非二乘境,名最甚深。 言真实法义,或难思神力者,显随毁谤深广一分为恶作罪。 诽谤有四:一谤所诠下劣或非智所依,曰不能引义。 二谤能诠下劣或非福所依,曰不能引法。 三谤说者下劣,曰非如来说。 四由上三缘,故谤不能利乐有情。 诽谤之因,谓由自内非理作意,或随顺他而作是说。 从谤法罪护心方便,谓闻甚深最甚深处,心不信解,菩萨尔时应强信解,应无谄曲,应如是学:我今盲无无漏慧眼,唯应随顺如来眼行,於诸如来密意语言而生诽谤,非我应为。 菩萨如是自处无知,仰推如来於彼诸法,无不现知正等观见。 如是正行虽不信解,然不诽谤,则无违犯。 《庄严经论》云:「意过性恶故,尚不瞋恶色,况於犹预法,故舍置无罪。」《宝鬘论》云:「如来诸密语,非易了知故,说三乘一乘,当舍置自护。 舍置无罪恶,憎唯恶无善。」初发业者,难得一切随顺己意,不能信解舍置无犯。 子二於果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於他人所,有染爱心,有瞋恚心,自赞毁他,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为摧伏诸恶外道,若为住持如来圣教,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 或欲令其未净信者,发生净信,已净信者,倍复增长。」颂曰:「自赞而毁他。」有染爱心,有瞋恚心,对他人所,自赞毁他,是染违犯。 有染爱心者,《新疏》及《传释》,说为「骄醉心」,即是慢心。 最胜子说为「我爱执心」,义同憍慢。 故与他胜处罪,有大差别。 又虽自赞毁他而无违犯中,就所为有三:一若为住持如来圣教,而欲摧伏外道之时。 二若为方便调彼伏彼。 三若为令他未净信者,发生净信,已净信者,倍复增长。 子三失坏慧因分二,丑初不往听闻。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闻说正法论议决择,憍慢所制,怀嫌恨心,怀恚恼心,而不往听,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为懒惰懈怠所蔽,而不往听,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不觉知,若有疾病,若无气力,若知倒说,若为护彼说法心者,若正了知彼所说义,是数所闻所持所了,若已多闻,具足闻持,其闻积集,若欲无间於境住心,若勤引发菩萨胜定,若自了知上品愚钝,其慧钝浊,於所闻法难受难持,难於所缘摄心令定,不往听者,皆无违犯。」颂曰:「不往听闻法。」闻他说法论议决择,由骄慢心及二种心,而不往听,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而不往听,非染违犯。 虽不往听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七:一若未觉知说正法等。 二若病无力。 三若知倒说。 四若知其法,是数所闻、所持、所了。 五若自多闻,具足闻持,其闻积集。 六若为无间於境,住心引发胜定。 七若慧迟钝,於先闻法为受、为持、为於所缘摄心令定。 多闻等三,谓闻、知、究竟。 难受等三,谓闻、思、修。 就所为有一,谓为将护说法师心。 丑二於闻境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於说法师,故思轻毁,不深恭敬,嗤笑调弄,但依於文,不依於义,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颂曰:「毁师但依文。」若於说法补特伽罗,故思轻毁,心不至诚起大师想,善知识想,身不恭敬,呵责嗤笑,恶言调弄,乐着言词,但依於文,非重正理,不依於义,是染违犯。 总谓义善文不善,妙亦不依止,若义不善文言善,妙便依而住。 有人释为「谤说法师,唯宣其文,不释其义,或不知义。」此全未了论之字义。 《菩萨地》说四依时,义同上说,故应如是。 最胜子及《传释》中,说是不敬法罪。 以上三罪,如其次第,《新疏》说为「失坏断除恶见,多闻加行,摄善法中承事尊长。 但依文者,义为轻毁法师但依文句。」辛二违犯饶益有情分二,壬初对总境,二对别境。 初又分二,癸初不与义利。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於诸有情所应作事,怀嫌恨心,怀恚恼心,不为助伴。 谓於能办所应作事,或於道路若往若来,或於正说事业加行,或於掌护所有财宝,或於和好乖离诤讼,或於吉会,或於福业,不为助伴,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为懒惰懈怠所蔽,不为助伴,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有疹疾,若无气力,若了知彼自能成办,若知求者自有依怙,若知所作,能引非义,能引非法,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 若先许余为作助伴,若转请他有力者助,若於善品,正勤修习,不欲暂废,若性愚钝,於所闻法,难受难持,如前广说。 若为将护多有情意,若护僧制,不为助伴,皆无违犯。」颂曰:「须伴不往助。」初从决择所应作事,乃至福业,於此八事,若由二心不往助伴,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非染违犯。 言正说者,卓壠巴云:「未善方言者,教其方言。」余如前释。 虽不往助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五:一病无气力。 二若先许余。 三若转请余有力者助。 四若勤修余殊胜善品。 五自性愚钝,不善教授。 就所作有一,谓知所作能引非义,能引非法,不顺正理。 就境有二:一若知求者自力能办。 二知有依怙。 就所为有三:一若欲方便调彼伏彼。 二若为将护余多有情嫌恨之心。 三若护僧制。 癸二不拔损害分二,子初不为拔苦,二不除苦因。 初又分二,丑初不拔别苦。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见诸有情遭重疾病,怀嫌恨心,怀恚恼心,不往供事,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为懒惰懈怠所蔽,不往供事,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自有病,若无气力,若转请他有力随顺令往供事,若知病者有依有怙,若知病者自有势力能自供事,若了知彼长病所触,堪自支持,若为勤修广大无上殊胜善品,若欲护持所修善品令无间缺,若自了知上品愚钝,其慧钝浊,於所闻法难受难持,难於所缘摄心令定,若先许余为作供事。」颂曰:「不供事病人。」见遭重病,若由二心不往供事,作瞻侍等,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非染违犯。 虽不往事无违犯中,就自身有四:一病无气力。 二转请有力顺病人意。 三若慧钝浊不善说法,自不善持,难於所缘摄心令定。 四若先许余。 就境有三:一若知病者,有依有怙。 二自有势力,能自供事。 三长病所触堪自支持。 就所为有一,谓为勤修广大善品,护其障难。 丑二不拔总苦。 论曰:「如於病者,於有苦者,为作助伴,欲除其苦,当知亦尔。」颂曰:「不救拔众苦。」有犯无犯,是染非染,如同病者。 所拔之苦,救拔方便,俱如前说。 子二不除苦因。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见诸有情,为求现法後法事故,广行非理,怀嫌恨心,怀恚恼心,不为宣说如实正理,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所蔽,不为宣说,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自无知,若无气力,若转请他有力者说,若即彼人自有智力,若彼有余善友摄受,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 若知为说如实正理,起嫌恨心,若发恶言,若颠倒受,若无爱敬,若复知彼性弊[怡-台+龙]悷,不为宣说,皆无违犯。」颂曰:「不诲诸放逸。」若见有情,为求现法及後法事,广行非理,由二种心不为宣说,称彼机宜无过正理,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非染违犯。 虽不宣说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二:一若自不知所应说法,自无能力。 二若转请余有力者说。 就境有四:一若知彼自有力能改。 二若有善友之所摄受。 三若知於自怀嫌恨心,喜出粗言,颠倒执受。 四若性[怡-台+龙]悷,於说正理不生爱敬。 就所为有一,欲以不说方便调伏。 此戒广说,如前应知。 壬二对别境分二,癸初不作饶益,二不作降伏。 初又分六,子初於有恩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於先有恩诸有情所,不知恩惠,不了恩惠,怀嫌恨心,不欲现前如应酬报,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为懒惰懈怠所蔽,不现酬报,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勤加功用,无力无能不获酬报,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 若欲报恩,而彼不受,皆无违犯。」颂曰:「於恩不报恩。」若於有恩诸有情所,不欲报恩,名不知恩惠。 不忆其恩,或不思恩,名不了恩惠。 纵不能增,当以或等或下,怀嫌恨心,不欲现前如应酬报,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非染违犯。 虽不酬报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一,谓勤加功用欲报其恩,无力无能不获酬报。 就境有一,谓彼不欲受。 子二於忧恼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见诸有情,堕在丧失财宝眷属禄位难处,多生愁恼,怀嫌恨心,不往开解,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为懒惰懈怠所蔽,不往开解,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应知如前,於他事业不为助伴。」颂曰:「不解他愁恼。」见他丧失亲属财宝,多生愁恼,怀嫌恨心,不往开解,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如於事业,不为助伴。 忧恼差别,开解方便,如前广说。 子三於有贫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有饮食等资生众具,见有求者来,正希求饮食等事,怀嫌恨心,怀恚恼心,而不给施,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放逸,不能施与,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现无有可施财物,若彼希求不如法物,所不宜物,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 若来求者,王所匪宜,将护王意,若护僧制,而不惠施,皆无违犯。」颂曰:「不施求财者。」见有求者,如理正求饮食等事,若由二心而不给施资生众具,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及放逸心,而不施与,非染违犯。 虽不施与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一,谓现无有可施财物。 就物有二:一不如法物,谓於现法後法有过。 二所不宜物,不宜求者。 就所为有三:一若欲以彼不施方便,调彼伏彼。 二若施所求,於王匪宜,将护王意。 三为护僧制。 子四於徒众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摄受徒众,怀嫌恨心,而不随时无倒教授,无倒教诫,知众匮乏,而不为彼从诸净信长者、居士、婆罗门等,如法追求衣服、饮食、诸坐卧具、病缘医药资身什物,随时供给,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放逸,不往教授,不往教诫,不为追求如法众具,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 若护僧制,若有疹疾,若无气力不任加行,若转请余有势力者,若知徒众世所共知有大福德,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资身众具,若随所应教授教诫,皆已无倒教授教诫,若知众内有本外道,为窃法故来入众中,无所堪能,不可调伏,皆无违犯。」颂曰:「不利诸徒众。」摄徒众已,怀嫌恨心,而不时时教授教诫,知众匮乏,而不为彼从诸净信长者、居士、婆罗门家,如法追求衣服、饮食、诸坐卧具、病缘医药资身什物,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及放逸故,不往教授不往教诫,不为追求,非染违犯。 虽不教等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二。 一若病无力,不任加行。 二若转请余有势力者。 就所为有二:一若欲以此不教不求方便调彼。 二若护僧制。 就境有三:一若知徒众有大福德,或自能求衣食等事。 二若已无倒教授教诫。 三若本外道,为窃法故,来入众中,不堪调伏。 财法摄受之轨前已广说。 子五於随顺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怀嫌恨心,於他有情不随心转,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放逸,不随其转,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彼所爱非彼所宜,若有疾病,若无气力,不任加行,若护僧制,若彼所爱,虽彼所宜,而於多众非宜非爱,若为降伏诸恶外道,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不随心转,皆无违犯。」颂曰:「不随他心转。」若不随顺他心而转,是染非染如前戒说。 虽不随转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一,谓病无力,不任加行。 就所为有五:一若彼所爱非彼所宜,彼後自损或返害己。 二若彼所爱虽彼所宜,而於众多非宜非爱,为护众多不喜乐心。 三若护僧制。 四若降外道。 五若欲方便调彼伏彼。 此戒前已广释。 子六於有德邪行。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怀嫌恨心,他实有德,不欲显扬,他实有誉,不欲称美,他实妙说,不赞善哉,是名有犯。 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放逸,不显扬等,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将护彼意,若有疾病,若无气力,若欲方便调彼伏彼,广说如前。 若护僧制。 若知由此显扬等缘,起彼杂染憍举无义,为遮此过,若知彼德,虽似功德,而非实德,若知彼誉,虽似善誉,而非实誉,若知彼说,虽似妙说,而实非妙,若为降伏诸恶外道,若为待他言论究竟,不显扬等,皆无违犯。」颂曰:「不赞扬功德。」若他实有如前所说信等功德,不欲显扬,他实妙说,不赞善哉,由一种心及余三心,是染非染,如前戒说。 虽不赞扬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二:一病无气力,不能赞说。 二若为待他言论究竟。 就境有一,谓若知彼性好少欲,赞其功德,反令不喜。 就所说有一,谓彼德说相似非实。 就所为有四:一若欲不赞方便调彼。 二若护僧制。 三若知由此引彼杂染、憍举、无义,为遮此过。 四若为降伏外道。 癸二不作降伏分二,子初不纠行非法者。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见诸有情,应可诃责,应可治罚,应可驱摈,怀染污心,而不诃责,或虽诃责,而不治罚,如法教诫。 或虽治罚如法教诫,而不驱摈,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放逸,而不诃责,乃至驱摈,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了知彼不可疗治,不可与语,喜出麤言,多生嫌恨,故应弃舍,若观待时,若观因此鬬讼诤竞。 若观因此令僧諠杂,令僧破坏。 知彼有情不怀谄曲,成就增上猛利惭愧,疾疾还净,而不诃责,乃至驱摈,皆无违犯。」颂曰「不称缘降伏。」见诸有情,应可诃责,应可治罚,应可驱摈。 怀嫌恨心,而不诃责。 或虽诃责,而不治罚。 或虽治罚,而不驱摈。 是染违犯。 由余二心及放逸故,非染违犯。 虽不诃等无违犯中,就自身有一,谓观待时。 就境有二,一不可疗治,谓不可与语,喜出粗言,多生慊恨。 二知彼成就猛利惭愧,疾疾还净。 就所为有二:一若观因此诃责等故,鬬讼诤竞,为遮此过。 二若观令僧諠杂破坏,为遮此过。 鬬讼等四,卓壠巴说:「初一为总,余三为别,相骂、相打、诤诉法庭。」子二不转憎圣教者。 论曰:「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具足成就种种神通变现威力,於诸有情,应恐怖者能恐怖之,应引摄者能引摄之,避信施故,不现神通恐怖引摄,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若知此中诸有情类,多着僻执,是恶外道诽谤贤圣,成就邪见,不现神通恐怖引摄,无有违犯。」颂曰:「不现通怖摄。」成就种种神变威力,应恐怖者能恐怖之,应引摄者能引摄之,见在圣教不持律仪,难消信施,若不令彼断信施故,示现神通恐怖引摄,非染违犯。 《律仪二十颂》新旧二疏,有本说此最後恶作,是染违犯,似是字误。 若恶外道,多着僻执,诽谤神通为咒为药,不现神通亦无违犯。 《新疏》说此十二恶作,失坏各各饶益有情。 颂曰:「具哀愍慈爱,及善心无犯。」二句显示於前所说开遮诸戒,若为哀愍诸有情故,及因慈爱欲利欲化诸有情故,虽有现行而无违犯。 觉贤论师说:「及」字摄「若心极烦恼,重苦受逼切,睡眠及狂乱,虽犯而无罪。」意谓此二句文摄此论说:「若心狂乱,若重苦受之所逼切,皆无违犯。」静命大论师说:「此颂是摄下文所说,贪起无犯。」此说为善。 戊二於罪护心之法。 论曰:「复次,如是所起诸事菩萨学处,佛於彼彼素怛缆中随机散说。 谓依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 今於此菩萨藏摩怛理迦综集而说,菩萨於中应起尊重,住极恭敬,专精修学。 是诸菩萨,从他正受戒律仪,已由善清净求学意乐,菩提意乐,饶益一切有情意乐。 生起最极尊重恭敬,从初专精,不应违犯。」前说如是菩萨学处,皆是经中实出之事,谓佛依於三聚净戒,於彼彼经随机散说。 无着菩萨而今於此菩萨法藏摩怛履迦一处一贯,将彼散文综集而说。 由是菩萨於无臆撰诸学处中,为修学故,应起敬重。 当由三种圆满意乐,从他正受戒律仪已,於诸学处最极尊敬,如佛所制勤学不犯。 三意乐者,谓善清净求学意乐,希求菩提意乐,饶益有情意乐。 诸释论中多说此三,学三聚戒。 若说初是欲学学处自性,通三聚戒,後二为求菩提及求利他,实为善说。 从初正受戒律仪已,即应发起最极尊敬,令无违犯。 《菩萨地》第十八品云:「若诸菩萨,现前自称我是菩萨,於菩萨学不正修行,当知是名相似菩萨,非真菩萨。 若诸菩萨,现前自称我是菩萨,於菩萨学能正修行,当知是名真实菩萨。」故莫思云:此诸学处能行固善,即不能行亦止如是。 当观此乃最要教授,正受菩萨戒律仪者,须行六度四摄为基,更当勇进,随逐已达一切佛教深广道理,趣大辙道先觉而行,不应釆视,未解一切圣教宗要盲修者学。 戊三犯已还出之方便。 论曰:「设有违犯,即应如法疾疾悔除,令得还净。 又此菩萨一切违犯,当知皆是恶作所摄,应向有力,於语表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 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 若中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应对於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毘奈耶法,如所称事,犯恶作罪。 余如苾刍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 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於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 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 如是於犯还出还净。」虽初专精令无违犯,设由无知、放逸、多惑、不敬四缘违犯,即当如法悔除还净。 除他胜法,菩萨所余一切违越学处之罪,皆恶作摄,非如别解脱戒罪有多种。 犯此戒时,应向有力,於悔罪法语表文义,能觉能受,小乘大乘补特伽罗,发露悔灭。 其境若无菩萨律仪,唯有别解脱律仪者,则须苾刍男女。 以沙弥等,且非悔除犯别解脱所对境故。 若悔罪者,是出家身,现有出家可对悔境,亦不应向在家菩萨。 若以上品缠犯他胜处法,由此即失净戒律仪。 此论中说「应当更受」(藏文为二次重受)。 《摄决择分》说:「若有还得清净受心,复应还受。」藏师有云:「可受两次,不应更受。」有云:「先受一次,重受两次,共许三返,过此不许太无惭故。」此系思惟「二次」之义,然不应理。 言二次者,是待初受说为第二,非说以後不许受故。 梵士教典,堪为佐证,皆未指定如是量故。 又《传释》云:「设由烦恼犯极重罪,向僧悔己,次以利益众生意乐,发菩提心,由净意乐更当重受。 言二次者,非唯两次,是待初受说後为二。」设中品缠犯,应对三人或过是数,悔恶作罪。 谓住其前先述所犯罪事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我如是名,如所称事违越菩萨毘奈耶法,犯恶作罪。 余如苾刍悔恶作法,应如是说。 於恶作罪後,应添所犯罪名。 (在汉文应添於恶作罪上。)如云:「犯自赞恶作罪。」例如说云:「犯自赞或毁他。」所余文者,《旧疏》中云:「如是众罪,我於长老发露悔除,更不覆藏。 发露悔除,我安乐住,不露不悔,则不安乐。 问云:汝於此等见罪否? 应答言见。 问云:後防护否? 应答言:如法如律善为奉持。 第二第三亦如是说。」《新疏》中云:「知见忆时如法如律善为奉持。」诸余释中,问防护否? 惟说答曰:「谨善防护。」尔时身业以何威仪? 新疏中云:「先对诸境合掌礼拜,次於下方蹲跪合掌。」若下品缠犯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对一人前,发露悔灭,悔法如前。 若无随顺可对悔除补特伽罗,或无可应对悔之境,当发誓心,防护当来,终不重犯。 由如是行於犯还出。 最胜子等,谓此是显「加持无犯」。 然非论义。 《律仪二十颂》摄此义云:「应更受律仪,中缠对三悔,余罪於一前,如染非自心。」其末句义谓染非染诸恶作罪。 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应令自心一向惭愧、调伏、寂静,後不更犯。 以此意乐增上,而行悔除。 如是亦应对一人前,而行悔灭。 静命论师说:「言如自心,显余出罪方便。」次引「若无随顺补特伽罗」等文为证,许中下缠理亦如是。 觉贤论师云:「中下缠犯,与余恶作还出之法决不相同。 中下缠犯,若於此处,不能获得一人三人,当往余求。 其恶作罪,若於此处不能得一补特伽罗,无须余求,由於自心防护即出。 後境不定,前二境定。 若不尔者,说三说一境别决定,则不应理。 若少於三,悔旦不净,岂有防护能净之理。 《菩萨地》中,未曾宣说如自心故。 作如是诵,乃颠倒诵。 故应读为「染非於自心」。 《菩萨地》於中下犯,说对三对一,於诸余犯说,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当以心防。」此系破斥《旧疏》之轨,然不应理。 《菩萨地》云:「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於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 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 如是於犯还出还净。」明说下品缠犯还出,同余恶作。 下缠既尔,中品缠犯,其理亦同。 要由意乐於犯还出,非须决定依仗治罚,是还出之通理故。 又《菩萨地》虽无如自心之文,然说:「如於一前悔除能净,若无境时防护自心,亦能清净。」义实有故。 又有说云:「诸染恶作,若有境时应对一悔,诸非染罪,虽现有境,防心能净。」不应道理,《菩萨地》说无差别故。 故中下缠犯,及四十五恶作,若有境时,唯防护心不能清净,应如论中所说而行。 所余违犯,若能对一补特伽罗发露悔除,易生惭愧,故最为善。 若未遇者,应想诸佛菩萨对前悔除。 此《戒品》云:「於自愆犯审谛了知,深见过患,既审了知,深见过已,其未犯者,专意护持。 其已犯者,於佛菩萨,同法者所,发露悔除。」《菩萨地》第十七品云:「又诸菩萨,过去现在一切误失,一切违犯,以净调柔爱乐随顺所学戒心,想对十方佛世尊所,至诚发露悔往修来,亦劝导他作如是事。 如是数数发露所犯,少用功力,一切业障,皆得解脱。」《集学论》说,应对虚空藏前梦中悔除。 又说,悔除菩萨轻重诸罪,如《邬波离问经》所说。 新译《集学论》云:「《邬波离问经》云:『舍利子! 菩萨违犯有二重罪,谓瞋相应,及痴相应。』如是又云:『舍利子! 菩萨初犯,当对十众正直悔除。 复有违犯,当对五众悔除重罪。 舍利子,执母邑手,及眼瞻视,并损恼心诸轻违犯,对一或二补特伽罗发露悔除。 菩萨若犯五无间罪,犯母邑罪,依手犯罪,犯童子罪,依塔犯罪,及余违犯,应昼夜专诚对三十五佛,悔除重罪。』」别译经中则云:「初重违犯应对十众正直悔除。」此译甚善,谓如上说二重罪中,初瞋相应,对十境悔。 经又改译云:「有诸重罪对五众悔。」此谓第二重罪,愚痴相应。 经文又说:「执母邑手所犯重罪,当对五众发露悔除。」此系误译。 以与《集学论》说此违犯对一或二补特伽罗发露悔除,及经略标并说贪心所起罪轻,皆不顺故。 又旧译《集学论》,於执母邑手等三罪,当对一或二悔,说为重罪,然新译中说为轻罪,似为善确。 又现在经中,无损恼心罪,定系经文译缺,以《集学论》皆译有故。 又瞋相应说为重罪,而损恼心说为轻罪,亦不相违。 後为略起损恼意乐,非愤怒心。 又说无间重罪,当以三十五佛忏,昼夜悔除者,意谓唯对补特伽罗,三说还出仪轨,仍不能净苦异熟果。 《入行论》云:「昼夜各三次,读诵三蕴经,依佛菩提心,息灭余违犯。」此还出法,谓除根本,所余之罪,或除故思,余由忘念、不正知等,所犯重罪,当诵三蕴,依仗佛力,及菩提心,而令息灭。 慧生论师说:三蕴为悔罪、随喜、廻向,三十五佛忏即具彼义。 善天论师说:余二事为依止力,即皈依及发心。 菩萨学处无量无边,故此还出法,极为须要,以除故思所造罪外,诸余违犯,皆能净故。 若无终不更犯防护之心,虽忏先犯,亦难清净。 如《弥勒狮子吼经》云:「弥勒! 後五百世,正法临没时,颇有自称我是菩萨出生於世,彼等不护身语意业,多犯众罪,多行恶业,意谓悔除便得清净,而於当来不善防护。 为尽先造诸恶业故,我曾宣说三蕴法门。 愚人於彼,贪造众罪,既造罪已,思唯悔除便得清净,不护当来。」因见还出方便,是净尸罗最要支分,故广解释诸大辙轨。 戊四佛说贪心罪轻之密意。 论曰:「又於菩萨犯戒道中,无无余犯。 如世尊说,是诸菩萨,多分应与瞋所起犯,非贪所起。 当知此中所说密意,谓诸菩萨爱诸有情,怜诸有情,增上力故,凡有所作,一切皆是菩萨所作,非非所作,非作所作,可得成犯。 若诸菩萨憎诸有情,嫉诸有情,不能修行自他利行,作诸菩萨所不应作,作不应作,可得成犯。」佛说菩萨多分是由瞋起成犯,非贪所起。 其密意为,由爱有情及怜有情增上力故,凡有所作,皆是菩萨所应作事,非作所作,可得成犯。 若憎有情,则不能修自他利行。 此非菩萨所应作事,作不应作,可得成犯。 《庄严经论》云:「为利诸有情,生贪无违犯。 瞋恚於一切,定违诸有情。」《邬波离问经》云:「若诸菩萨正入大乘,犯贪相应罪,尽恒河沙,与犯一种瞋相应罪,依菩萨增上力说,瞋罪极重,由此瞋罪弃舍有情,前能摄受诸有情故。 若以烦恼能摄有情,菩萨於彼不应羞怖,故为汝说贪相应犯,皆非有犯。」此事极易误会,寂天菩萨於《集学论》解其密意云:「此中密意,即能摄有情,为其差别。」义谓说贪相应,皆无犯者,是如星宿童子因缘,利有情时所开之贪,非说菩萨一切贪心。 即彼经前文,别说摄受有情之贪故。 又贪不成犯意说何身,《集学论》云:「又此所说,是须成就增上意乐,及悲愍者。 前经又云,邬波离! 若诸菩萨不善方便,怖畏贪欲相应违犯,非瞋相应。 若诸菩萨善权方便,怖畏瞋恚相应违犯,非贪相应。 善权方便,谓以智慧悲愍二心不舍有情。」此说坚固大悲为本大菩提心,成就通达诸法无性胜智慧力。 故说贪瞋,有犯不犯之差别,非说无贪糅杂之慈爱,以无智者疑彼与瞋犯罪相同,而待决疑故。 亦非菩萨一切贪心皆无违犯,太过失故。 当如《集学论》说,见於有情有大义利,由爱有情贪可无犯。 若谓为遮无义而瞋云何成犯? 答:如云:「若暂容许滋养习气,则失悲心。 若断悲愍,即断根本,下当广说。 设由瞋恚利彼有情,然由菩萨坏悲愍心,即失有情广大义利。」故全无开。 又以菩萨为境,如胜德童女,由贪作喜菩萨增上力故,死生天中。 若瞋菩萨,则如颂云:「佛说如起恶心量,住那落迦经尔刦。」故绝不相同。 如《集学论》解释贪心无犯密意,《菩萨地》意,当知亦尔。 戊五犯罪大小之差别。 论曰:「又诸菩萨輭中上犯,如摄事分应当了知。」如摄毘奈耶摩怛履迦,说由五缘,所犯成下中上品。 初由自性建立下品等,谓他胜为上,众余为中,所余为下。 复有差别,谓他胜众余为重,陨坠别悔是中,恶作是轻。 二由毁犯者,无知放逸所犯是下,烦恼盛故所犯是中,由轻悔故所犯是上。 三由意乐者,谓由下中上品三毒所犯,是下中上。 四由事故者,谓虽意乐相同,然由其事非一类故,应知所犯成下中上。 如同瞋缠,杀傍生趣,杀非父母之人,或人形,或人父母,如其次第,犯陨坠罪,犯他胜罪非无间罪,犯他胜罪及无间罪。 五由积集故成下品等,谓犯一至五,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是下品罪。 犯六乃至数尚可知,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是中品罪。 犯无量罪,不可知数,是上品罪。 此中除自性及事,不可相合,余三皆等。 由无知故犯所犯罪,谓如於犯不闻,不悟,无有觉慧,於其所犯起无犯想,而犯众罪。 虽已了知犯所犯罪,谓於所犯虽有觉慧,而住忘念住不正知,由不住念而犯众罪。 烦恼盛故犯所犯罪,谓由三毒性猛利故,虽知此事所不应为,然无自在而犯重罪。 由轻慢故犯所犯罪,谓於所犯虽有觉慧,然由信解极为下劣,无有强盛宿善因行,於沙门性,於涅盘性,无有顾恋,於佛法僧,无敬、无惮、无有羞耻,不乐所学,由轻慢故随欲犯罪。 当知初二是不染污,後二所犯是其染污。 如是四缘犯所犯罪,其能对治,谓於所犯学习善巧,恒常安住正念正知,勤修猛利烦恼对治,有惭有愧,恭敬大师,尊重所学。 戊六安乐住缘。 论曰:「如是菩萨,依止一切自毘奈耶勤学所学,便得成就三种圆满,安乐而住:一者成就加行圆满。 二者成就意乐圆满。 三者成就宿因圆满。 云何名为加行圆满? 谓诸菩萨,於净戒中行无缺犯,於身语意清净现行,不数毁犯,发露自恶,如是名为加行圆满。 云何名为意乐圆满? 谓诸菩萨,为法出家,不为活命,求大菩提,非为不求,为求沙门,为求涅盘,非为不求。 如是求者,不住懈怠下劣精进,不杂众多恶不善法,杂染後有,有诸炽然众苦异熟,当来所有生老病死,如是名为意乐圆满。 云何名为宿因圆满? 谓诸菩萨,昔余生中修福修善,故於今世种种衣服、饮食、卧具、病缘医药资身什物,自无匮乏,复能於他广行惠施,如是名为宿因圆满。 菩萨如是依毘奈耶勤学所学,成就如是三种圆满,安乐而住。 与此相违,当知成就三种衰损,危苦而住。 如是略广宣说菩萨,若在家品,若出家品,一切戒己,自斯已後,即於如是一切戒中,分出所余难行戒等差别之相,应当了知。」菩萨於自毘奈耶中,勤学所学,便得成就三种圆满安乐而住:一加行圆满,谓初於净戒行无缺犯,於三业中清净现行。 中於所学;尊重恭敬,安住上品,不放逸行,不数毁犯;後设毁犯,悔除自恶。 此由自见清净无犯,昼夜欢喜,安乐而住。 二意乐圆满,谓以如法修行意乐,而求出家,非求活命意乐,求大菩提,非为不求,为求沙门,为求涅盘,非为不求。 如是求者,於诸善法发勤精进,不住懈怠下劣精进,不杂众多恶不善法。 云何不善? 谓令现行多生杂染,引招後有。 初之过患,谓有炽然热恼身心。 第二过患,谓感恶趣众苦异熟。 是故长夜引生老死。 言沙门者,谓十地中,修行三学之道。 言涅盘者,谓无住涅盘。 最胜子等说彼二法,皆是正修加行之果。 由此能令无杂染,故安乐而住。 三宿因圆满,谓诸菩萨昔余生中,修福行施修善,断除大财位障,故令衣服、饮食、卧具、病缘医药、资身什物,自无匮乏,复能施他,由此永离匮乏苦故,安乐而住。 与彼三种圆满相违,当知成就三种衰损,危苦而住。 如是略就自性,广就一切,宣说菩萨在家出家一切戒已,余难行等七,即此一切戒中分出。 乙三释其差别分七,谓从难行乃至清净。 丙初难行戒分三,丁初难行。 论曰:「云何菩萨难行戒? 当知此戒略有三种,谓诸菩萨,现在具足大财大族自在增上,弃舍如是大财大族自在增上。 受持菩萨净戒律仪,是名菩萨第一难行戒。」现在具足大财、大族、自在增上,弃舍彼二正受律仪。 若能受用自身圆满,共同受用多诸仁慈,可意亲属,作受用者广有仆使,所受用事食等丰饶。 由此四缘,名为大财。 或增何故受用为长寿命。 共为五盛。 言语威肃,如欲而转,名大自在。 丁二难行。 论曰:「又诸菩萨受净戒已,若遭急难乃至失命,於所受戒尚无少缺,何况全犯。 是名菩萨第二难行戒。」虽遭急难乃至失命,初所受戒尚无少缺,况全犯戒。 丁三难行。 论曰:「又诸菩萨,如是如是徧於一切行住作意,恒住正念常无放逸,乃至命终,於所受戒无有误失,尚不犯轻,何况犯重。 是名菩萨第三难行戒。」从受戒已,乃至命存,徧於一切行、住、作意,恒住正念正知五不放逸。 於所受戒,尚不误失毁犯轻罪,何况犯重。 余论虽说初为难受,中是难护,後难究竟,然德光论师分为难受、难护二类,後二难行同是难护,最为善哉。 依诸逆缘难守护者,乃至命难守护不犯,依诸学处及一切时难守护者,乃至命终守护不犯微细罪故。 如是三戒虽於现在不能实学,应当发愿净修其心,於余生中能如是行。 丙二一切门戒。 论曰:「云何菩萨一切门戒,当知此戒略有四种:一者正受戒。 二者本性戒。 三者串习戒。 四者方便相应戒。 正受戒者,谓诸菩萨,受先所受三种菩萨净戒律仪,即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 本性戒者,谓诸菩萨,住种性位,本性仁贤,於相续中,身语二业,恒清净转。 串习戒者,谓诸菩萨,昔余生中,曾串修习如先所说三种净戒,由宿因力所住持故,於现在世,一切恶法不乐现行,於诸恶法深心厌离,乐修善行,於善行中深心欣慕。 方便相应戒者,谓诸菩萨,依四摄事,於诸有情,身语善业恒相续转。」一正受戒者,谓如是加行,正受三聚净戒。 二本性戒者,谓不待思察、作行、发愿、醒觉堪能,成就六种到彼岸相,住种性位,於心相续本性仁贤,身语二业恒清净转。 三串习戒者,谓昔久远数数串习三聚净戒,即依余生数数修习宿因之力,於诸恶行不乐现行,深心厌离,於诸善行爱乐欣慕。 四方便相应戒者,谓依四摄调他方便,於诸有情,身语善业恒相续转。 四摄者,一财摄之布施。 二既摄受已,教授取舍处之爱语。 三於所教义,劝导修行之利行。 四如劝他行,自亦如是安住之同事。 以上四戒是能趣入一切戒之门,故名一切门。 丙三善士戒。 论曰:「云何菩萨善士戒? 当知此戒略有五种,谓诸菩萨,自具尸罗,劝他受戒,赞戒功德,见同法者,深心欢喜,设有毁犯,如法悔除。」此戒有五:一自具尸罗。 二於处中者,劝他受戒。 三於憎戒者,赞戒功德,息彼嫌恨。 四见他正行同法者时,深心欢喜,无有嫉妬。 五设有毁犯如法悔除。 此五於他能断无义,成办义利,具善士业,故名善士戒。 由初及後引发自利,由余三戒引发利他。 丙四一切种戒。 论曰:「云何菩萨一切种戒? 当知此戒以要言之,六种七种总十三种。 言六种者,一廻向戒,廻向大菩提故。 二广博戒,广摄一切所学处故。 三无罪欢喜处戒,远离躭着欲乐自苦二边行故。 四恒常戒,虽尽寿命,亦不弃舍所学处故。 五坚固戒,一切利养恭敬他论本随烦恼,不能伏故不能夺故。 六尸罗庄严具相应戒,具足一切戒庄严故。 尸罗庄严,如《声闻地》应知其相。 言七种者,一止息戒,远离一切杀生等故。 二转作戒,摄一切善故,饶益有情故。 三防护戒,随护止息转作戒故。 四大士相异熟戒。 五增上心异熟戒。 六可爱趣异熟戒。 七利有情异熟戒。」六种七种总十三种。 於六种中,一广博戒,广摄学处故,依处圆满,廻向大菩提故,果利圆满。 二无罪戒,断除躭着欲乐边故,离染污乐。 三顺欢喜处戒,断除自苦疲劳边故,离无义苦。 四恒常戒,乃至尽寿修行不舍所学处故,远离学处所有留难。 五坚固戒,由於利敬不顾视故,由於自道得坚决故,由能安住断所断故,利养恭敬,他论敌者,本随烦恼,不能映覆,不能引夺。 诸论虽说「不舍自学受异道戒,故诸他论不能映覆」,不舍所学前戒已说,故非此义。 六尸罗庄严,即《声闻地》所说十七沙门庄严,如《声闻地》嗢柁南曰:「正信而无谄,少病精进慧,具少欲喜足,易养及易满,杜多德端严,知量善士法,具聪慧者相,忍柔和贤善。」(六种开合与汉论不同。)於七种中,一止息戒,谓正受取远离一向不应作事,谓杀生等诸恶行故。 二转作戒,修学一向定应作事,谓摄善法,饶益有情。 三防护戒,恒不放逸,随护止息,转作二戒。 四大士相异熟戒,能正修行於诸地中所称妙相。 五增上心异熟戒,能正引生菩萨无量胜三摩地。 六可爱趣异熟戒,能正引生人天之身。 七利有情异熟戒,能生有情义利大果。 此四是由戒果分别。 德光论师说:四中初戒是摄善法,中间二戒是律仪戒,後是饶益有情戒。 德光论师又说:六种明具何德,七种是明自性及果相差别。 丙五遂求戒。 论曰:「云何菩萨遂求戒? 当知此戒略有八种,谓诸菩萨自谛思惟,如我希求,勿彼於我,现行断命,不与而取,秽欲邪行,虚妄离间,麤恶绮语,手块杖等诸非爱触,加害於我。 我求是已,他若相违而现行者,我求不遂,我意不悦。 如我希求,他亦如是。 勿我於彼现行断命,广说乃至恶触加害。 彼求是已,我若相违而现行者,彼求不遂,彼意不悦。 我之所作,若有令他所求不遂意不悦者,何现行为? 菩萨如是审思惟已,命难因缘,亦不於他现行八种所求不遂不悦意事。 如是八种,说名菩萨遂求戒。」此有八事。 自不希求断命等八,违彼八事是所希求。 若他为作所不希求断命等八,我求不遂,我意不悦。 如我希求,其他有情亦复如是。 比度自心审思惟已,乃至命难,亦不於他现行八种不遂求事。 八不求者,所谓断命,不与而取,秽欲邪行,虚妄,离间,粗恶,绮语,手块杖打伤害之触。 後三同是非可爱触。 八希求者,与上相违长寿,大财,妻妾贞良,不受欺诳,眷属不破,闻和美言,有义利语,可爱之触。 如是除遣八不遂求,引发八种希求之戒,名遂求戒。 丙六此世他世乐戒。 论曰:「云何菩萨此世他世乐戒? 当知此戒略有九种:谓诸菩萨,为诸有情,於应遮处,而正遮止。 於应开处,而正开许。 是诸有情,应摄受者,正摄受之。 应调伏者,正调伏之。 菩萨於中身语二业常清净转,是则名为四种净戒。 复有所余施忍精进静虑般若波罗蜜多俱行净戒,则为五种。 总说名为九种净戒。 如是菩萨所有净戒,能令自他现法後法皆得安乐,是故说名菩萨此世他世乐戒。」四种五种总有九种。 四种戒中,一若诸有情,於苦因转,应遮止处,而正遮止。 於乐因转,应开许处,而正开许,令修彼因。 若诸有情,於开遮处,能正修行,应可摄受,而摄受之。 若诸有情,於开遮处,邪僻而行,应可调服而调伏之。 自於此四,身语二业,常清净转。 五种谓除尸罗,所余五种波罗蜜多俱行净戒。 此令菩萨及他有情现後安乐,故名此世他世乐戒。 丙七清净戒。 论曰:「云何菩萨清净戒? 当知此戒略有十种:一者初善受戒,唯为沙门三菩提故,非为命故。 二者不太沉戒,於违犯时,远离微薄生悔愧故,及不太举戒,远离非处生悔愧故。 三者离懈怠戒,於睡眠乐倚乐卧乐不躭着故,昼夜勤修诸善品故。 四者离诸放逸所摄受戒,修习如前所说五支不放逸故。 五者正愿戒,远离利养恭敬贪故,不愿生天而自要期修梵行故。 六者轨则具足所摄受戒,於诸威仪所作众事,善品加行妙善圆满,如法身语正现行故。 七者净命具足所摄受戒,离矫诈等一切邪命过失法故。 八者离二边戒,远离受用欲乐自苦二边法故。 九者永出离戒,远离一切外道见故。 十者於先所受无损失戒,於先所受菩萨净戒无缺减故,无破坏故。 如是十种,是名菩萨清净戒。」十种戒中,初善受戒,於修道时为求沙门,於究竟位为大菩提而受净戒,非为脱离王等逼迫,非为活命而受尸罗。 不太沈戒,於诸学处有违犯时,离微薄悔。 微薄悔愧即是太沉,离彼即是生大悔愧。 《声闻地》云:「云何名为太极沈下? 谓如有一性无羞耻,恶作羸劣,为性慢缓,於诸学处所作慢缓。」故无微薄悔愧,当知是生极大悔愧。 若谓微薄悔愧全无,由无悔故名不太沈,是颠倒说。 不太举戒,违佛未制非可悔处,而生追悔,是名大举,故当无彼。 离懈怠戒,於睡眠乐、卧乐、倚乐、不生躭着,遍於昼夜勤修善品。 杂诸放逸所摄受戒,习於前说,五不放逸。 正愿戒,不贪利养,非愿生天誓修梵行。 轨则具足所摄受戒,於行住等诸威仪路,披法衣等所作众事,习读诵等善品加行,不违世间及毘奈耶,身语现行妙善圆满。 净命具足所摄受戒,离诡诈等五种邪命一切过失。 离二边戒,从他追求或法非法,衣服饮食诸卧具等,爱玩受用,不观过患,名欲乐边。 若卧荆刺及灰坌等,若三事火,三入水等,而自煎逼受极苦楚,修自苦行,皆当远离。 永出离戒,远离一切外道恶见。 於先所受无损失戒,不於一切都无羞耻,不顾学处,违越佛制而成缺减,不犯根本而全破坏。 如是总标说为十种,次广释中凡说十一。 最胜子云:「此二对治,谓如所制正修学故,便得清净。」此说於所学处,不勤修学太沈之过,与於未制学处随转,太举之过,其能对治,总合为一。 故不太沈及不太举合二为一。 德光论师云:「意乐之过略为二种:一受时恶受,二守护时太沈太举。」亦将彼二总合为一(汉译亦尔)。 《传释》则说:「於先所受无损失戒,摄结前十。」此一切说皆不应理。 论师自於声闻地中,说十净违品过失时云:「放逸懈怠所摄」总彼二为一,故不放逸,与无懈怠二合为一,是论意趣。 「一者最初恶受。 二者太极沈下。 三者太极浮散。 四者放逸懈怠所摄。 五者发起邪愿。 六者轨则亏损所摄。 七者净命亏损所摄。 八者坠在二边。 九者不能出离。 十者所受失坏。 由离如是十亏损缘,当知说名尸罗圆满,尸罗清净。」乙四尸罗胜利分二,丙初究竟胜利。 论曰:「如是菩萨大尸罗藏,能起当来大菩提果,谓依此故。 菩萨净戒波罗蜜多得圆满已,现证无上正等菩提。」如是菩萨大尸罗藏,能生大菩提果,谓依此故,圆满戒度,证无上觉。 言大藏者,谓是广大福德资粮,或戒广博、无量、圆满。 丙二现时胜利。 论曰:「乃至未证无上菩提,依此无量菩萨戒藏正勤修习,常能获得五种胜利:一者常为十方诸佛护念。 二者将舍命时,住大欢喜。 三者身坏已後,在在所生,常与净戒若等若增诸菩萨众为其同分,为同法侣,为善知识。 四者成就无量大功德藏,能满净戒波罗蜜多。 五者现法後法,常得成就自性净戒,戒成其性。」未成佛时得五胜利:一如上所说为佛护念。 二临命终时,住胜欢喜。 三身坏已後,随所生处,常有净戒若等若增诸菩萨众为众同分,为同法侣,为善知识。 四现法成就,能满戒度无量福聚。 五後法亦得自性净戒戒为其性。 第二之义,最胜子等释为「由其思惟後世能遇诸佛菩萨,超离死畏得大欢喜。」传释说:彼及由成就无量善根,无恶趣畏,共为二缘,住大欢喜。 五利如次,德光论师说为增上果、离系果、异熟果、士用果。 等流果。 离系果者,谓伏恶行,及由正愿能离忧恼。 又寂天菩萨意,第一胜利,是通二世所得胜利。 谓住戒时,诸佛菩萨即便念其如子如弟,令彼善法增长不退。 第二第四是现法胜利,谓临命终时,不畏恶趣,由见能生胜妙善趣,故得欢喜;及在世时,刹那刹那,能长无量功德资粮,如《入行论》云:「何时欲度脱,无边众生界,从受彼心已,睡眠或放逸,然彼福德力,恒常无间断,众多等虚空。」第三第五是後生胜利,谓善知识之所摄受,及经多生不失律仪。 又多生不失律仪之缘,如《迦叶问经》说,不忘失菩提心之因,谓断四黑法等。 《三摩地王经》云:「如人数观察,由住彼分别,能令心於彼,如是如是住。」若能数数作意思惟,然後内心方能流注,故诸智者,由见如是无上胜利,当送菩萨净戒律仪,勇猛修学。 乙五尸罗总摄。 论曰:「如是如上所说,一切自性戒等九种尸罗,当知三种净戒所摄,谓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如是一切自性戒等九种尸罗,当知皆是律仪戒等,三戒所摄。 最胜子及《传释》说,九种一一,皆通三种净戒所摄。 乙六尸罗所作。 论曰:「如是三种菩萨净戒,以要言之,能为菩萨三所作事,谓律仪戒能安住其心,摄善法戒能成熟自佛法,饶益有情戒能成熟有情。 如是总摄一切菩萨所应作事,所谓欲令现法乐住安住其心,身心无倦,成熟佛法,成熟有情。 如是菩萨,唯有尔所菩萨净戒,唯有尔所净戒胜利,唯有尔所净戒所作,除此无有若过若增。 过去菩萨,求大菩提已於中学。 未来菩萨,求大菩提当於中学。 普於十方无边无际诸世界中,现在菩萨求大菩提今於中学。」何故尸罗定为三聚? 答:菩萨所作略唯有三,谓於现法,无染安乐安住其心,由依彼故成熟佛法,成熟有情。 此等即由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之所成办。 由是因缘,若不遮止恶行,勤修律仪戒,令心堪能安住善缘,则後二戒全无基础。 故如前引《摄决择分》文,於律仪戒先应爱护。 又论说彼,即是七众别解脱戒,故诸菩萨,於自所受圣教根本别解脱戒,当勤修学。 龙猛菩萨亦珍重宣说,如《宝鬘论》云:「其次出家者,先当敬所学,别解脱调伏,勤闻决择义。」故二大辙,於此义理,同一意趣。 余三戒中,先当勤修能自成熟摄善法戒,自未成熟能成熟他,无有是处。 唯有尔所菩萨净戒,或九或三。 唯有尔所净戒胜利,谓前六种。 唯有尔所净戒所作,即前三种,现法乐住安住其心身心无倦,成熟佛法,成熟有情。 除此性戒、胜利、所作三事而外,更无过上,及除此三,更无增多此所不摄。 「过去菩萨」等如前所引,三世一切菩萨,皆唯学此,非是一类於此中学,及余一类於余处学。 故是如理修学佛道一切菩萨,共行之道。 故於此道,应离疑惑。 此是学习尸罗方便,於余五度,及四摄等学习之法,皆当了知,至心修学。 虽说尔时若不能学所余学处,无有违犯,然乐修学余学重担,於一切种不应弃舍。 如是於初发业菩萨,最初切要《菩萨戒品》,若引全论照文解释,诚恐太繁。 故取少义,依《菩萨地》两部注释,及此《戒品》二种注释,并依其余所注义同,《集学》、《入行》本释等清净之论,及诸契经,广为决择受护还净,关要难处。 传谓云海之释者,与造《菩萨地广释》之云海虽系同名,然非彼师。 随入何大乘,  成佛所必须,  大乘道栋梁,  谓愿行二心。 受已不如誓,  学习菩萨行,非佛菩萨说,  更有种智道。 愚者见显密,  开遮少有殊,  错解增上慢,  灭大乘净道。 故趣金刚道,  依弥勒龙猛,  无着释经义,  发心受律仪。 学六度为基,  次加金刚道,愚夫弃圆美,  大乘受余道。 佛菩萨共道,  净菩萨戒法,  除至教正理,  未染臆造垢。 能如佛密意,  以显言训释,  由敬妙音力,  故我常敬礼。 我愚大乘深,  定有失文义,当对圣智悔,  悲者纠其非。 佛教尤大乘,  道命多隐没,  为令圣教住,  精勤所集福。 维愿诸众生,不着相似路,  见真圆满道,  精进勤修行。 愿我一切生,  妙音尊摄受,  解大乘度生,  弘扬诸佛教。 民国二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译於缙云山世界佛学苑汉藏教理院双柏精舍菩萨戒品释卷五终 发布时间:2025-06-26 13:05:5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6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