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集量论略解卷二 内容: 自义比量品次解自义比量品。 分二:一立自宗,二破异执。 初又分二:一、总说比量,二、别说自义比量。 今一、总说比量:言「比量二」者,谓比量有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 下各别解释,分为二品。 二、别说自义比量。 有二:(一)说比量义,(二)辨比量支。 今(一)说比量义(细科从略):自义三相因见义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显  所取异是余  见等门显示非诠说自性  由名了知故  显示余行相  是二种意识  亦见非总故  非尔表总故以信语能立  亦障碍所余  若谓成不异  否异亦有故  信语不欺诳  同故即比量言「自义」者,谓自义比量。 其定义,谓由具足三相之因,观见所欲比度之义。 因三相如下文广说。 其量果亦如前现量品所说。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种了解而明量果。 若尔二者,有何差别? 曰:由「境及性不同。 彼二。」现量之境,谓自相;比量之境,谓共相。 前品已说。 现量之自性是无分别觉,比量之自性是有分别觉。 问:何故比量分二,非现量耶? 曰:此亦由所取境各异故。 现量之境是自相,「自相非所显」。 故不可分为二也。 若现量之境义,能施设名言,即由彼声,应成比量。 故现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 或曰:於现量之境义,亦见有比量转。 如由色比所触也。 曰:虽有见此,然比量趣彼义,非如现量。 「是余」。 是由先见为因,乃比度所触。 谓於彼色,舍离现量行相,由色之总比度触之总。 其现触之差别,非可显示故。 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 若谓:如於见等,说名见等故。 如何说现量境,不可显示耶? 曰:此不相违。 「见等门显示,非诠说自性。」此仅由见、闻、觉、知等因由门,诠说彼义。 非由自性诠说。 谓於眼识所见之义,次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 (此段文,信慧译为他问:「唯於眼识所见之义,次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即是比量亦能缘自相境之意。 次答文为:虽同缘一色,但眼识现量是缘其自相,意识比量是由名了知,但缘共相,即余行相也。)此复,「由名了知故,显示余行相,是二种意识。」(自了知即自义比量,宣说即他义比量。)谓先由眼识领受遮非青义(遮其非青,返诠是青)。 次由意识得知是青,立青名言。 故说二种意识。 前云:「自相非所显」,故所了解之体性即自相,是现量之境。 其总相乃比量之境,为言说所说。 若谓:不应说一切比量皆是共相有境(皆缘共相)。 何以故? 「亦见非总故。」言非总者,谓所见风等自性,由触等比度也。 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 曰:「非尔,表总故。」非是比度彼风等。 以是表示为触等功德之所依故。 或非比度,风等自性差别,仅是於彼实之总,表示为触等之所依实故。 若谓:由一切之後成。 (按:本论中无此颂。)谓排除一切之後,即成比度风等自性。 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 曰:不尔。 彼有不成故。 遮返亦同故。 若风等成就者,不返,亦有。 (余本为:返则非有。 意谓若成就有,则应永无非有也。)舍弃由与功德差别系属比度功德之总,而以功德之差别比度实之差别。 此是不能成立为有也。 (触是德句之差别,风是实句之差别。 以有触而比度有风,是错误,不能成立。 按比度有理,以狭证宽,不能以宽证狭。 以有别德可比有总德,以有德可比有实,以德依实故。 然不能比某一别实,除非是唯一所依之实。 但触属多种实,不能比度定有风也。)遮返亦同故者,谓若遮触,非地等所有,则亦能遮非风所有。 不见功德之差别。 谓是风所有,非地等所有也。 若唯以不见,而遮见故,亦不应理。 唯以可见有对有碍,比度意之功德故(意德是无触),不能成立必无所触。 要由可见比可见故,由不可见比不可见故。 其所触者,唯是可见也。 又彼功德属多法故,此当属谁,成为疑因。 故遮一切,比度有风,不应道理。 复次,「以信语能立,亦障碍所余。」谓此若比度实总已,舍弃比度於彼有。 (以有触德,比度有实已,不进而比度有风。)而改以信解语量,遮於余实有,而成立於风有。 若是风有,如是亦定余有。 是故说有风等,唯由教成立耳。 「若谓成不异」者,谓若说:教与比量等,成不异故,比量亦应缘自相境者。 曰:「否。 异亦有故。」有说:由是世间所共许故,不应更说譬喻。 是为声教异於比度之差别。 如是若由共许故不应说譬喻者,如由烟比火,有义之比量,亦应成为声量也。 余有说:声量是将声义计为不异,非直比度其义,是其差别(意为比量则比度实义也)。 若尔,声计为不异,当说如何比度其义。 若谓树声所诠义,即实声已了之义,非是余义。 然由异门,了知从非实返。 虽由树声,已能了知从非实返,然是由义了知,非由声了知也。 若尔,则除树等词外,余声亦应说为量。 以作用声,亦能由义,了知彼义也。 (即不说彼名,以义了知彼义。 如不说实名,以树声了知是实。 如是不说树名,以杨柳等声,亦能了知是树也。)又有说:唯语是声,唯由彼声自性,了达义故。 是为声量与比量之差异。 此中意说:离声之因,是为比量。 声量无有系属,其不共境,当以二相比度观察,谓可见义与不见义。 於可见义,谓显示其名。 於不见义,则唯是分别,非能了达义之差别(即说声量亦不能缘自相也)。 若天趣等声,不能诠唯义者(意谓说天趣等极不现见事之言教,若不能诠说天趣等事),如何成为比量耶? 曰:「信语不欺诳,同故,即比量。」谓受持可信解之语言,亦不欺诳相同故,即说为比量。 (对於超越根境之极不现事,唯依可信解之圣言量,乃能了知。 非是现、比二量之境故。 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无欺诳。 故说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诠彼事自相也。)如说:诸名业之义,以现量为先故。 此等亦当破比度最胜等自性。 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二)辨比量支。 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 初又有二:甲、说三相正因,乙、说缺相似因。 今甲:所比同品有  於无性为无此亦得能知  依能知时故言「所比」者,谓由法差别之有法。 若以现量或以比量见彼之後,於彼同类,亦以总相理,於一切品或於一分,成立为有。 何以故? 以说「唯同品有」,用指定故。 而不应说:「同品唯有」故。 次说「於无性为无」者,重为决定彼义。 於无性处唯为无性。 非於所余,亦非於相违。 (唯无所立名为异品。 非说余法或相违法名为异品。)言於所立同类有、及於无(异品)无性。 此等是说,由三相因了达有因也。 若谓应说能知。 曰:不须别说。 何以故? 曰:「此亦得能知。」既未宣说,如何得耶? 曰:「依能知时故。」此中说因,是依能知而说故。 此复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体,方是能知之因。 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作成故。 (故说能知之因时,即亦义说能知之智也。)若三相成就,即说为正因。 乙、说缺相似因一一二二相  非因义义知  声常所作故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闻故  眼取故无常其有一相者,谓若因於所比有(即宗法性),於同品无,於彼无(异品)非无。 如立声常,所作性故。 又於同品有,於所比无,於彼无非无。 如立声常,以有身故(有质碍故)。 又於彼无为无,於所比无,於同品亦无。 如立声常,非所量故。 有二相者,谓若因於所比有,於同品亦有,於彼无非无。 如立声常,非有身故(无质碍故)。 又於所比有,於彼无无,於同品非有。 如立声常,所闻性故。 又於同品有,於彼无无,於所比亦无。 如立声无常,眼所取故。 当知此等以义了知非是因义,即成立为六种似因。 (乙)所比支。 分二:甲、正说,乙、释疑。 今甲、正说:有许因不乱  余法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许系所比因於法已成  彼比何余法  如是何不许  有法即所比系属非有二  如是成六声  不说义说故  非此因系属因无错乱者  从法於余显  彼成则了解  具彼之有法有说:现见烟与火俱转,非与有火之地方俱转。 故唯火是烟所比度。 「法有法成故,有许系所比。」有余者说:火与地方,皆是世间已极成性,故火与地方皆非所比。 唯彼系属是烟所比。 且答初说曰:「因於法已成,彼比何余法。」若於火余法,有烟因可得者,则彼烟因复当比何法? 若谓由火与烟系属何义,即忆念彼者。 「如是何不许,有法即所比。」若由於火系属之地方有烟可得而比度者,何故不许彼火相应之地方即所比耶? 非不了知彼处有火也。 次答说彼等系属是所比者,曰:「系属非有二」。 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 如是言说。 非说有火或烟之系属等(非说於系属有火及烟)。 复次,「如是成六声」。 若以系属为所比者,则有系属之火应说为此处有火之系属。 得第六转声。 非说於此处有火也。 若说於此火系属(或系属於此火),是以初转声说。 「不说」。 谓不说自法之系属,故非如是比度也。 若谓「义说故。」由说:於此火,其义已说系属者。 曰:由前所说道理,即知彼非烟之所比故。 「非此因系属」。 谓此因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 於火则尔。 若谓无过,如火、烟相应之地方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 然彼是所比。 如是於系属亦应尔。 曰:应舍彼建立。 何以故? 曰:「因无错乱者,从法、於余显,彼成、则了解,具彼之有法。」谓火与烟,无则不生之系属,要先於余处显示之後(先在余处见到火与烟无则不生之关系),次於别处,虽唯见有烟,以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 亦能显示成立有火。 若不尔者,不能显示各别余处,所立火与烟,无则不生也。 (若先未於余处成立其不错乱之关系,则不能於此处见烟即知有火。)故是显示共同所依。 以说: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故。 是故其因,与法之不错乱,先於余处显示极为应理。 故唯法,非是所立。 系属亦非所立。 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简别之有法(如成立「声是无常」、「某处有火」。 非但成立「无常」与「有火」也)。 乙、释疑。 分二:子、释能比、所比疑,丑、释和合系属疑。 初又分二:一、分释,B、摄颂。 今A、分释:於因随显法  余观察亦转  因於多法义  非了达一切  决知所系属  能得离余法由德香妙香  彼差别次第  遮其非实等  渐达青莲等  若谓如现见  因由表门转应一切不知  或应知一切  若谓由总者  彼亦应成余  未见所依故  不见无异一如此少分理  不成於有因  彼法虽众多  余者是能得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别耶? 曰:不尔。 彼因只能成立其关系不错乱者。 故因於所立法,尚须观察。 以彼极成之有法,有多种法义。 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别义皆能了知。 故曰:「於因随显法,余观察亦转。 因於多法义,非了达一切。」不了达何等? 曰:如以烟比知有火时,不能比知火之燃烧情况及热度等诸差别义,於彼有错乱故。 若尔,能比知何义? 曰:「决知所系属,能得离余法。」谓除所系属者外,余则非火。 其实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从非实等返。 如火唯得从非火返自系属法。 如是此亦於一切非火处不见,於余则见也。 「由德、香、妙香,彼差别、次第,遮其非实等,渐达青莲等。」其中由功德性,从非实返(即遮非实。 余亦例知)。 香性从非地实返,妙香性从恶香总返,妙香之差别(殊特妙香),从非青莲等返。 一一通达也。 (此皆说明:比量等心,是遮余而缘境。)若非尔者,「若谓如现见,因由表门转,应一切不知,或应知一切。」若如於火见烟,後时亦如是转者,则终不能了达。 如不见一切火,亦应不了达此火。 (总之,以表相缘境,一缘则一切缘,一不缘则一切不缘。 都不简别。)若如所见而了达者,则於明了、猛利(炽热)等差别,亦应了达也。 若遮其非火,以总相转者,则表相门转,亦应以彼总相而观,非以别相观也。 「若谓由总者,彼亦应成余,未见所依故,不见无异一。」若谓离火,有余火性是为总者,彼且非有(离火无余火性)。 假使是有,亦无可见。 以未见一切所依故(各别火),则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总)必定非有。 诸见总而取者与未取所依者,亦应相同也。 (未取别法所依,则必不取能依之总。)若谓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为:所一总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应成多。 此复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达。 「如此少分理,不成於有因,彼法虽众多,余者是能得。」(第二句按注释义,应为「而了达有因」。 「不成於有因」,不好解。)谓烟唯少分,是从火不错乱。 烟性及灰色性(即烟色)等,是能得彼火者。 (即唯烟及烟的别法等,能证有火。)非实性等,有错乱故。 (实性等宽,不能为因,证明有火。)(狭因能成宽宗,宽因不能成狭宗。 犯不定过。)B、摄颂诸有因系属  有因是所解  差别非所解  於彼错乱故有因随系义  所解非彼别 於彼了解者  了解错乱故(有因即宗,彼之系属,即彼之总法,如实等,转宗犹宽。 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别,如火之热等,则非此因之所了解。 烟因於彼差别法,有错乱故。 第二颂义亦相同,有重复之过。 信慧释初颂说:有因之总,是因所了解;其差别,则非因之所解。 次颂说:因所系属义,即因之总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 如所作性之实等。 其因之差别义,则是能了解之正因。 初颂说宗之总别。 次颂说因之总别。 似较正确。)丑、释和合系属疑。 分二:A、析疑,B、摄颂。 今初:系属虽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因唯有有因  余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违返而住许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於牛所破各无乱  是观待系属  故因於有因  虽遍非作者若谓系属,如和合性,俱与二者系属故。 有因之法,亦应为因,因亦应为有因法者。 曰:非尔。 系属虽通二处,然因与有因俱时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别决定。 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 唯由系属,非能成为所依、能依法,或与能、所依法相共同处。 如是亦不成为因与有因也。 (要是能依、所依之关系,方成为因与有因。 余则全无成为因与有因之理也。)其和合性(外道所计),如与一法相系,与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无差别。 故彼和合性与此系属,并不相同。 (系属是:火无则烟不生,非烟无则火不生。 再者,外道计和合性,是离所和合法,别有实体。 佛教所说之系属,是依所系法两不相离,假说系属,并无实体。)言「因唯有有因」者,谓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说因宗所随。 无有无宗法之因也。 其唯火所有之烟,亦能了解火之实等。 其火之光明与猛利等则非所了解。 故「因唯有有因」。 有因宗之外,则无彼因。 无火则无烟,故烟唯属於火也。 (颂说「余唯有因有」,「余」仍指因法。)又如烟性是能了因,其烟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 其实性等,则非能了(宽故)。 其外计之和合性,则违反因与有因之系属决定,颠倒而住。 若谓因亦可为有因,如所作性与无常性者。 曰:「许因之周遍,彼分是有因,能遍非能了,如有角於牛」。 虽亦有唯由少分成为因有因者,然非以彼因遍彼宗之理,成为因之支分(不以此为因之条件)。 喻如有角虽遍於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 何以故? 曰:「所破各无乱,是观待系属,故因於有因,虽遍非作者」。 所作性虽遍无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 无常是无常,虽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 由所作性遍无常义,则非有非所作位。 故由无常於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 B、摄颂所作遍坏灭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义显非遍於非常  有角遍於牛  遮於非有角如有角遍牛  非遮遣牛义  是中间二颂(此二颂信慧译为:作性遍坏灭  故非非所作  遍故所作义  未说非无常有角遍於牛  能遮非有角 有角性遍牛  非遮非牛义)所作性因与无常宗,宽狭相等,亦能遮遣无常中有非所作性,「由所作性义,非遍於非常。」「非遍」二字似有误。 信慧译为「遍故,所作义,未说非无常。」由所作性遍於无常,亦不显非无常。 即说无常也。 第二颂末句,两译都通。 由有角义宽,既不遮牛义,亦不能遣非牛义。 更须研究。 二、破异执。 分五:一破《论轨》所说。 《论轨》中说:「见无则不生义,了知彼义,即是比量。」此叙异计义。 下逐次破执:若见无不生  许唯自行相  不说了知彼  若说於余者  为如何於何  若於所成义何须无不生  见烟等火等  了何余所比  法义有众多  了彼如何说若谓见无则不生,许唯见无则不生者,则不应说了知彼。 若谓此说了知彼,亦说於余者,则如何说,於何见,均未说明也。 若谓於余处见无则不生义者,则当说见此。 「若於所成义」,若增说义字,由是所成立时,故见所成立何义,即许彼是比量者。 如是则「何须无不生」,谓前说无则不生,後亦有彼。 前说见无则不生义,後了知彼比度彼故(意谓前後不须都说也)。 「见烟等火等,了余何所比。」所比度性,除於火等见烟等譬喻外,复说余何所比义,由无则不生,而了知彼耶? 「法义有众多,了彼如何说。」法之义既有众多,何者是烟所了分? 烟亦由何分令其显了? 皆未宣说也。 二、破正理派执诸正理派者说:「彼前行之比量有三种,谓具前者、具余者,见总者(亦可译为前者相应、余者相应、见总者)。」此叙外计。 下逐次破:系属非根取  此说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错乱故非具  具余亦或如  由余系不知非由於具余  由余系不知  见总亦如是  不得其余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别亦不成此中且说:现量前行,不应正理。 何以故? 曰:「系属非根取」。 谓因与有因之系属,非根识境。 因与有因亦非现量。 如何能说彼前行者,是为比量? 言「具前者」,为由与前相应,言如前者,成为如声? 或谓此中由有前法,故说具彼,而成具声? 彼有何过? 曰:「皆有故非如」。 谓如比量能缘系属而领受,後时之因亦能缘所比也。 亦不应说:如彼一法前行。 由余系属,亦能缘谓此如前者也。 由彼未见故,未见之比量,不应说如声。 「错乱故非具」。 若谓能具者,说前者於此有。 谓果能具前因者,则知彼境之智,亦应成具前者。 於因了知果,如是错乱故,非是能量。 即使有因,亦容有障碍故,余因容未会故,亦不生果。 如是且说具前者不应道理。 「具余亦或如」,谓或如余。 若如彼者,则与後现量其境相同之识,亦应如余。 彼亦错乱故,非是能量。 唯色相同,非决定有味亦相同。 如是言如余之如声,亦不应说。 「由余系不知,非由於具余。」若由因具余果故为具余者,则彼之智亦应成具余。 如是若未取果,则不能取无则不生之系而比度其因者,然亦见彼。 如是由所作等亦应不能比度无常。 如前所说诸比量,应不能了达系属,应说「由余系不知」,以未见後者故。 应以因等之系属,能比度果等行相之识生。 以唯由系属门,能生因与有因之智,及一切种一切体性,皆是因果种。 如是具前与具余者皆不应理。 「见总亦如是。」此亦是由因果之系属,比度极不现境故。 (此谓如具前、具余,皆有过失。 见总之比量亦如是有过。 以是由因果系属比度极不现境故。)若一切比量智是能量者,则於所量,「不得其余果」。 因无果是量,不应道理。 以作者与所作业,是有果故。 「若因智是量」者,此意谓因智是能量,比智是量果。 此亦非理。 彼非由异境。 於余境为能量,於余境为量果,此事非有,如前已说。 若因智是能量者,「差别亦不成」。 前说:比量有具前者与具余者。 此等有因之差别不得成立。 以因为境故。 诸说:唯具前比量成为三种,缘三世境故。 此决定词(唯字)不应道理。 一切比量皆於三世境转,以说:三世者故。 言「如」者品,未说系属,分为三种不应道理,如是比量即亦破除。 (正理派之三种比量,即以前因比後果,以後果比前因,以因果比不现事。 若计比智为能量,则无量果。 若计因智为能量,则二智异境。 皆成过失。)三、破胜论派执诸胜论者说:「此是此之果,因、系属,集於一义,及相违者,彼等皆从因生。」此叙外计。 下破:於因果破无  相应知无成  具二故非异  火与烟相应  非由於少分  烟一切能了火别成所了  合等亦如是  相违亦有故  因余总非因  别亦非有因  如余则一切成能了所了  是为摄颂纵观处与时  不能了知因  系属无别故  余有故非二  相违则非因  无系非因觉说从因生故  非说皆是因  成立有系念  果等经未表  最後非能显  无义余亦成初句「於因果破无」,释中为「从因果无成」。 信慧译为「因果已破故」。 此是说,如前破正理派具前、具余之比量时所说之理,亦破此中所说之因果比量也。 彼说:系属有二,谓相应与和合。 此复如火与烟,及牛与角也。 此中且说:相应不成,「相应知无成」。 即不知相应,唯由忆念无则不生之关系亦能见故。 (信慧译为「非具,知成故」,谓非相应,以不知相应亦能成知故)。 於了知火,若不取系属,显示所量之因由,不应道理。 唯由知因,能了知故。 若谓相应是比度之因者,则火亦应成烟智之因,「具二故」。 以相应,俱与火、烟二者相应故。 二者俱应成为能显。 若谓:於热铁丸与红火炭位,亦见有无烟之火。 若有一例外,即不成正因。 以说犹豫即非因。 由此例外故,火非能比之因。 故火非必与烟相应,烟则必与火相应。 彼亦非理。 何以故? 「非异」故。 以彼相应非有差异。 如於一法,於第二法亦如是故。 (相应既能以烟比火,则亦应以火比烟。 相应无异故。)若一非因(火不为因比烟),不应道理。 若不取同时系属,则由何观察不正因之错乱? 若如无则不生之系属者,则非二俱为因,唯一是因,极应道理。 又「火与烟相应,非由於少分,烟一切能了,火别成所了」。 (初句释中为:「火相应之烟。」)此说火与之系属是相应者。 即以烟比火,应非由少分比度,应烟之一切分皆是能比度,乃至烟之实性等亦应是能了之因,以无非相应故。 又火之猛烈明显等差别,亦应皆成所了之宗。 一切本性皆是相应故。 如相应有过失,「合等亦如是」。 谓计和合为系属亦有过失。 牛与有角,亦非能比、所比。 或黄牛等别相亦应是所比,有角之总等亦应是能比也。 如是,集於一义,亦不应理,如和合说。 (如集於一体之头足等,并非能比、所比也。)「相违亦有故」。 谓计相违比量,亦有彼过失。 如何有耶? 曰:即不现成之四大种,亦应说因与有因(能比、所比)。 如是已现成之别与总亦应说互为因与有因,以彼等部分,未有不相违者故。 又摄颂曰:「因余总非因,别亦非有因。 如余则一切,成能了所了」。 此结上来所说义。 谓因如烟,其余总,如计烟之实性、德性等,非是能比之因。 其所比宗之差别,如火之猛烈、热等,非是所比有因。 若如余胜论所计,则一切因果等法,皆应成为能了之因与所了之有因,无差别故。 又若相应是能比之因者,则应唯由相应便能了解所比。 以余无了知因与有因之功能故。 於和合等亦应如是说。 若谓:此中非是以烟,唯成立火有,以彼已成故。 应显:凡有烟处,彼火相应。 若不尔者,言此中者则无义故。 如是亦不应说:火亦比烟,或亦火之猛烈等者。 若如是者,应宗一分为因也。 (按:《理门论》中,先外问云:「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触,其义云何?」论主答曰:「今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但为成立此相应物。 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又於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是故因与有因,决定非由相应,唯由无则不生故。 「纵观处与时」。 彼观待处,亦唯是无则不生。 谓先於地方,见无火则烟不生故。 观待时亦尔,如钻木位,若时无火,则尔时不生烟故。 是故以烟比火之因,相应非有。 和合亦非比度牛有角之因,非现见事故。 纵有系属,亦「不能了知因」。 未见系属,不许为能显。 纵有和合,然了达者,是唯由见无则不生故。 故唯此是因。 外计集於一义,亦有二种,谓果与余果,因与余因。 此亦喻如色与触、手与足等,对此亦应如是说。 纵有系属,「不能了知因」。 集於一义者,任於何处都不现见也。 纵有集於一义,然了达者是唯由见无则不生故。 此亦如以色比触,触亦应能显色。 「系属无别故」。 由集於一义性,无有差别。 如由一说其错乱,则由系属,亦应非因也。 诸说集於一处唯有二者,「余有故非二」。 见因亦从因集於一义,果亦於果了知,如说未现(大种)及从未现。 故说集於一义唯有二种。 说决定词不应道理。 外说:相违有四种,谓现见与不现见如是等。 曰:此等一切「相违则非因」。 如云风和合与降雨相违,此中降雨非因。 然彼是无。 不降雨与云风和合,相违非有。 如是余亦应说。 若谓因以了达为先故,未现前等之了达,则说非因。 曰:彼非是因,「无系非因觉。」无系属故非是因觉。 以於因觉,全无有因系属。 太过失故。 为系属义,经说:「此是此之因。」此唯说因,不应道理。 何以故? 以「说从因生故」。 所比之智亦应非果。 (若从因生,亦是因者,则所比智应非是果。)唯从说因之念,亦应能了解(忆念其因即应了解其宗)。 是故观待忆念之因智,是从因生,非即是因。 若谓由是因(能生因)故,说为因(能了因)者。 谓於此因之差别(是此宗法能生因之差别),作为因(能了因)名,故如是说者。 曰:彼亦非理。 何以故? 此中「非说皆是因」(非说一切能生因皆是能了因)。 此中作者及一切能生,非皆是因(能了),以比量亦从彼言说生也。 若不尔者,此中亦应说我及和合等(以外计我等皆是能生因故)。 因智非比量之亲因,以有念间隔故。 以是亲因非有。 所言「因以了达为先故」,此中「成立有系念」,非成立有系属之了达。 如说未成立即非因也。 (外计:因以了达为先。 其忆念系属在因智之後,故比量之亲因是念,非因智,更非彼了达也。)若谓唯一系属是比量之因者,如是则唯是论中所说。 「果等经未表」。 (此说:若唯以系属为比量之因,则果等应非比量之因。 经应未说果等。 唯是论中所说也。)若诸论中说云:因性、果性、变易性故。 如是说云:於有非是因故。 说为无常性与常性之因(能了)。 非经所表。 则由彼等中,果等随一皆非有也。 若谓如何非有,其所显、能显,即因果事者。 曰:若许唯能显为因者,则「最後非能显」。 因之最後谓相应等,应非能显,以异於因故。 复次:「无义、余亦成」。 以余系属亦能了解彼义故。 则说:此是此之能显。 谓意识了达为彼比量之因,都无意义。 故胜论派之比量,且难以成立也。 四、破数论派所说诸数论者说:「且从一系属现量,增上成就者,是为比量。 其系属有七种,彼等随一现量义增上义。 非现量决定成就之因,是为比量。 因智少有不定,不如其义。 为简别故转趣後者。 从现量之总中,由显其未决定之别义,而生起差别了解。 一切皆是比量。」此即外计。 下逐渐破。 若如是计,说「从一现量」,不应道理。 何以故? 唯观自义故  未知达彼故  无别非住二  彼无因有因  不说别从异随行非他故  非他则非五  假使最胜分  亦非能生性  异亦非所生从彼普得故  最胜等一等  诸异随行等  由何而摄持  故此非能显如是财有财  亦皆非能显  余系表彼故  正说为无系  唯财有财等是取有因者  除系余亦知  应一切能取  能显所显事  是一则非七非比许是念  指定则非理  复说颂曰:  说七种系属  唯二种比量前行比量三  此等何所摄  无果故非因  余系属非应  当说有观察有亦有观故  由余亦成立  达顶髻义一  异名言非有  不知士夫义谓现量「唯观自义故」。 以牛等之总别,俱无耳等转故(现量唯缘自相)。 若言许者,亦非尔。 一切耳等转皆非现量。 非如其义故。 若谓此於现量之果,说名现量。 言「从一现量」者,此中是说,现量之果意之转趣为现量。 则彼之境亦成现量。 故无过失。 曰:此亦非理。 现量唯观自义故。 若现量俱以总别为境者,则应说:缘彼境之意转亦是现量。 然於余境为量,於余境为果,无如是事,前已广说。 於余境界立现量名言,亦不应理。 其言:「一有系属现量」,为由何行相门而说? 若谓由财等者,非尔。 彼与有财相系属故。 财与财主有系属故。 财等随生之念则应无义。 若由余行相者,未宣说也。 若谓缘因相同者,非尔。 若以不缘有系故,要先取所比上所有之因烟等,後方念彼无火等则不生也。 如说:从财与有财等一系属,增上成就,是为比量者,不应道理。 何以故? 曰:「不知,达彼故」。 即不了知财与有财等,由了知无则不生即能了解决定彼宗义故。 若未缘系属,则非比量之因。 唯有前智,乃是彼能知之因故。 若谓一切决定观待财有财者,非有此不错乱,故当从系属比度也。 见系属已,说是不错乱之比量,亦不应理。 应唯彼即成能显故。 若系属是比量之因者,应唯由彼相,便了知所比。 若不尔者,因应无有能知之功能故。 此中又应以火比烟,以系属「无别」故。 (系属於火於烟,都无差别,既能以烟比火,故亦应以火比烟也。)无则不生,於火与烟等,则无彼系属之过失。 何以故? 曰:彼「非住二」故。 唯烟是无火则不生,非火是无烟则不生。 故无彼过。 如是且说纵有彼等系属亦是因。 能害所害之事,唯不系属。 何以故? 曰:「彼无因有因」。 其能害所害,如鼬与蛇。 彼等非因与有因。 即使蛇胜鼬败,亦无相违。 如是余亦应知。 所言:能比因之系属,唯是彼等。 作决定词。 试问:若时以随行诸异,了解最胜等有性等,尔时由何系属而了解耶? 若谓是因与有因者,此当观察。 为是能生所生? 抑是能显所显耶? 若如初者,则随行非有,以有因是异性(即三十三谛),因是最胜。 「不说别从异」。 (不说从异,别有随行,为因也。)不应说离异之外,别有随行,为比知最胜等之因也。 若谓无过,「随行非他故」。 随行非离异是他者。 曰:「非他则非五」。 若不说随行,待异是他者,则不得成为相应等五种系属,以彼等无异故。 「假使最胜分,亦非能生性,异亦非能生,从彼普得故」。 谓能生所生事之系属,非由最胜等分。 唯由有性等亦应能了达诸异也。 (「从彼普得故」似说:从随行为因,应普得能生所生也。)「最胜等一等,诸异随行等,由何而摄持,故此非能显。」(最胜等之一性等,是由诸异之随行等而摄持了知。 故非以此能生所生之系属而为显了。)何以故? 以由诸异之随行体量等,能了知最胜与士夫(神我)。 由彼即成立顶髻者之十义。 故彼即能了达最胜有性等之因,非能生所生事也。 如最胜有性等,与随行等,随顺成立。 「如是财有财,亦皆非能显。 余系表彼故,正说为无系。」由余系属一分成为因与有因,非由财与有财等。 以一切种应成为能取所取,故财等任由何分,皆不见为能显。 故由余系而说其义。 复次,「唯财有财等,能取有因者,除系余亦知,应一切能取。」若由财分能显有财,了解有因者,则舍由系属门缘取,而由余因,非能诠说财义。 否则极超出者,亦应由一切体性而能取有因也。 如是且说:最胜与随行等,非是因与有因之能生所生事也。 「能显所显事,是一、则非七。」若是能显所显事者,则从财有财等异,不应分为七种。 若唯彼一种是能显,则诸余者应皆非能显。 以与因有因异故。 余系属可得者应成此之能显。 故余能比之因,皆无意义。 如前已说。 亦不说是因与有因之事。 何以故? 唯能比之因是能显,非是有因,以有因是所显故。 又谓:同行事之系属,谓最胜等与随行等。 「是一则非七。」亦以此答之。 若唯彼一同行,是无则不生者。 则财与有财等,非同行故,应非比量也。 若谓由同行事,有具余比量者,不尔,彼如何了知诸超根义。 是故如是系属非比量之因。 又说:比量有二种,谓见别与见总。 曰:其中「非比许是念」,且不许见别者为比量。 何以故? 许彼是念故。 以舍忆先所领受之念,系识不谓此即是彼,故非比量。 又谓:见总有二种。 此中随一或二,「指定则非理」。 为如何指定? 若谓:唯见总有二种者,则由因果等应无数数比度。 若谓:见总唯有二种者,则财与有财同行,能害所害等系属,彼等初起应非比量。 以彼等非因果初起,亦非取别故。 复说颂曰:「说七种系属,唯二种比量。 前行比量三,此等何所摄。」若谓财主是作者(因),财是所作(果),以是能取所取性故者,非尔,应无余系属故。 若许一切皆是能知所知者,以皆是能饶益故,则不决定说云:此等二种,以「无果故」,言「见总有二种」,何是此语之果? 若谓:於余亦有二种者,则应有多种也。 又说:具前比量是有错乱者,亦不应理。 以诸有系属者无错乱故。 由於因容有障碍等,亦可无果故,由错乱故非是比量。 若谓由是能比之因故,假说因为比量者,亦不应理。 何以故? 若错乱者「则非因」故。 不能由彼比知彼义,则非彼义之因,是生疑之因故。 故於此中假说为比量亦不应理。 若谓於因虽容生果智,由了知因错乱故(信慧译为:由不知因错乱故),说为错乱者,彼亦非尔。 以尔时非彼之因故。 若时於彼,生不如义之过失,尔时即非彼之比量。 若虽不具因与果智,要依赖不错乱者,则「余系属非应」。 如是观待不错乱者,彼唯无则不生。 故彼是比量之因,非与果系属。 若谓:有观慧者之唯具余,乃是比量,余唯於因(能了)假说为比量者。 如是则彼之一切比量,皆「应说有观察」。 若谓现量,虽亦取总,然於义之差别不决定故。 非唯具余者乃有观察,「有亦有观故。」即有因成立者,亦可观察,此由此成,或不成故。 如江河充满,是不错乱。 虽有观察,然非由能作所作,是由无则不生故。 若谓唯由此具余见总比量,能正了知超根境者,此不应理。 何以故? 曰:「由余亦成立」。 若时即由随行等,能数数了达最胜有性等,尔时由见差别,亦见能了知故,故指定非理也(不应指定唯由具余见总比量也)。 复次,「达顶髻义一。」由具余比量之支分,了达最胜一有性,亦应正理。 以彼事,性即是因故。 若谓由异了达彼义,不应理者。 曰:不尔,以从彼之随行等相异性,即是果故。 「异名言非有。」若谓非离异法,别有随行等,即由随行等成立最胜一性等故,则具余之因,复何所了解耶? 如是则不应说相应有五种。 顶髻者亦非有十义也。 复次:「不知士夫义」。 士夫(神我)之有性,或多性,或异、或不异等,此一切种,比量皆不能知,以士夫非因故。 如是应知诸数论者之比量不应道理。 (数论所说七种系属:一、财与有财事,如王与奴,如最胜与神我;二、自性与转变事,如酪与乳,如自性与大等;三、果与因事,如车与支,如萨埵等转变为声等;四、因相与有因相事,如陶师与瓶,如神我与最胜转;五、支与有支事,如枝等与树,如声等与大种;六、俱行事,如鸳鸯,如萨埵等;七、所害与能害事,如蛇与鼬,如支与有支之萨埵等。 每条二喻,一是世间喻,二是论中喻。 五种相应,未见明文,尚待研究。 顶髻十义:一、有性,二、一性,三、有义性,四、他义性,即为他所用,五、他性,六,非作者,七、合,八、离,九、多士夫,十、住。)(上文信慧译为:若谓无因果智,是观待错乱不错乱者。 「不得余系属」。 如是则若时唯待不错乱,尔时则是说唯无则不生,是比量之因,非因果之系属也。 於具余者,亦非於比量有观察,乃於因也。 若谓於因,假说比量者,如是亦言由总,亦现量与决定。 彼中是说一切比量皆有观察,故非唯具余者方有观察也。 「於有是此观」,於有因亦当观为成不成。 喻如江河是水充满,然非无错乱。 若谓唯此具余见总比量,是了达超根事之因者,彼决定词亦不应理,「由余亦成一」。 若时以随行等,数数了达最胜有性等,尔时由见差别,亦见了达故。 故决定词不应道理。 复次,「彼能达散义」(顶髻义,此译为散义)。 谓由具余比量,当能了达最胜唯一有性,以彼有性即是因故。 彼亦唯由差别了达应理,非由彼之随行等,唯诸差别是果故。 「非说即差别」。 若谓离於诸差别随行等及最胜,一性等非他者。 若如是者,则具余之因当说何所了达? 以是不应说差别五共及零散十义也。 复次,「都不达士夫」。 士夫之有性、或多性、或异、或不异,具余比量皆不了知。 士夫非因故。)五、破观行派所说诸观行者说:「比量等以现量为前行故。 与彼相同,故经未说。 诸作释者随顺语者之意乐,广为分别。」此叙外计。 下逐次破:现量前行故  比等经未说  则念欲及瞋  勤等应是量  释者从余书摘出集一处  宣说比量等  非现量前行  具境无根觉  於境彼非有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体  非是能了达  非余亦非现  於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义二种一定  比量余虚妄  黑者家中无  非表於外有  然由家声义  了知此外有其中言「现量前行故,比等经未说,则念、欲及瞋,勤等应是量。」若谓:由有现量前行,已知彼是量,故造语者未说比量等。 若如是者,则忆念等亦应成余量,以是有现量前行故。 若是「释者从余书,摘出集一处,宣说比量等,非现量前行。」言有现量前行者,若於系属或相应等,说为现量者,如有系属或二者,不应道理。 「具境无根觉,於境彼非有」。 诸根是缘不共境者如前已说。 系属依於多法,如何成无分别根觉之境? 有系属者,亦要取系属性,方为比量等所需。 现量则非如是。 诸作释者,多说差别比量,以说见总不见等故。 其中和合、集於一义、相违及彼相应等,皆非现量,以彼许有相应之有系属者为现量故。 告如是许曰:「具非比量因」。 具(相应)非火与烟等比量,是二者之因无差别故。 应了知一切,前已说讫。 「有具由自体,非是能了达。」有具者由自体於任何比量,都不能饶益。 「非余亦非现。」如彼了达,不能饶益比量,如是现量等亦尔,如前已说。 此中不应宣说破除比量、随教(声量)、称量(喻量)等。 何以故? 曰:「於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此中未少成立自许比量等,以未显示余系属故。 此中少有所说,皆是胜论所许。 故如破彼,当知亦破此。 当说破除义解及无事解。 且破义解:「义二种、一定,比量,余虚妄。」谓以义了解有二种:一、一向决定,二、非一向决定。 其一向决定者,即是比量。 一向决定了解者,如由煑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 彼由煑熟之因,能了知故,不异比量。 「余虚妄」者,谓非一向决定之义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 如云:勤勇所发故无常。 若说:非勤勇所发故常者,即不决定。 二破无事了解,如有说云: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 是无事量。 曰:「黑者家中无,不表於外有,然由家声义,了知此外有。」此言黑者家中无,由家声之结合,以义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无了知也。 若家与外俱无者,应唯说无。 故以义了知在外,非余无事量。 「能治品不成,说品为成就。」有说由破他品应许成立自品者,应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 已说自义比量。 集量论略解卷二终 发布时间:2025-06-26 18:32:4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6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