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事钞中分门图录一卷 内容: 京兆崇义寺沙门道宣述初序。 次列三十篇题目:标宗显德第一,集僧通局第二,足数众相第三(别众法附),受欲是非第四,通辩羯磨第五,结界方法第六,僧网大纲第七,受戒缘集第八(舍戒六念法附),师资相摄第九,说戒正仪第十,安居策修第十一(受日法附),自恣宗要第十二(功德衣法附),篇聚名报第十三,随戒释相第十四,持犯方轨第十五,忏六聚法第十六,二衣总别第十七,四药受净第十八,鉢器制听第十九(房舍等五行调度众具法附),对施兴治第二十,头陀行仪第二十一,僧像致敬第二十二(造立像寺法附),讣请设则第二十三,导俗化方第二十四,主客相待第二十五(四仪法附),瞻病送终第二十六,诸杂要行第二十七(谓出世正业等比丘所依),沙弥别法第二十八,尼众别行第二十九,诸部别行第三十。 就三十篇中,总括得一千三百六十门,具列如後。 □以十门括:【甲】第一门:序教兴意。 有二:【乙】初、通明教兴意。 自三:【丙】初、对三藏明教兴意。 【丙】二、对外道明教兴意。 【丙】三、对异宗明教兴意。 【乙】二、别就当宗明教兴意。 就中:【丙】初、总序。 【丙】次、以五例明。 【丁】一、以遮性往分明教兴意。 【丁】二、以开制往徵明教兴意【丁】三、以报有强弱明教兴意。 【丁】四、以机悟为先明教兴意。 【丁】五、以事法相对明教兴意。 【甲】第二门:明制教重轻意,就中:【乙】初、总序。 【乙】次、别辨。 有七:【丙】一、约兴厌渐顿明制教重轻。 【丙】二、约结正业科明重轻。 【丙】三、约报果不同明重轻。 【丙】四、约摄趣优劣明重轻。 【丙】五、约起情虚实明重轻。 【丙】六、约开制互立明制教重轻。 【丙】七、约行彰异明制教重轻。 【甲】第三门:明对事约教制处意。 【甲】第四门:明用诸部文意。 【甲】第五门:明文义决通意。 【甲】第六门:明教所诠意。 【甲】第七门:明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 【甲】第八门:明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 【甲】第九门:明下三众随行异同意。 就中:【乙】前、明二众、沙弥。 【乙】後、明式叉摩那。 【甲】第十门: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科酌意。 就中自三:【乙】先、明引用正文。 【乙】次、明世中伪说。 【乙】後、明钞兴本意。 上卷  有十二篇 摄於众务标宗显德篇。 分二:【甲】先、出宗体。 (即是标宗。 )有四:【乙】一、戒法。 【乙】二、戒体。 【乙】三、戒行。 【乙】四、戒相。 【甲】後、直引圣说成证。 (即是显德。 )就中分二:【乙】初、明顺戒有益。 分二:【丙】前、约化教,自四:【丁】一、小乘经。 【丁】二、小乘论。 【丁】三、大乘经。 【丁】四、大乘论。 【丙】後、就制教。 分两:【丁】先、约律本。 【丁】二、依律论。 【乙】二、明违戒有损,还约化、制二教杂明。 集僧通局篇。 分二:【甲】前、明集僧轨度。 自二:【乙】先、具列文。 【乙】後、以义设。 【甲】二、明来处通局。 有二:【乙】初、明来处分齐。 分二:【丙】一、作法界。 有三别:【丁】一、约有戒场大界明来处分齐。 【丁】二、约无界场大界明来处分齐。 【丁】三、约三小界明来处分齐。 【丙】二、自然界。 有四:【丁】初、约聚落界。 有二:【戊】一、可分别。 【戊】二、不可□□【丁】二、约兰若界明来处。 自二:【戊】一、无难。 【戊】二、有难□。 【丁】三、约道行界明来处。 【丁】四、约水界明来处。 【乙】二、明用之通局,即有四种、七种等。 足数众相篇。 (别众法附。 )即二:【甲】初、明正篇。 就中四例:【乙】初、明体是应法,於事有违,故不足数。 中:【丙】初、总列数。 【丙】後、释相。 (文云:「就中相隐难知者」以下。 )【乙】二、明体境俱非,虽假缘亦不足数。 【乙】三、明体非僧用,於缘成足。 【乙】四、明约缘有阙,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甲】次、明附篇。 有二:【乙】初、明别相。 【乙】二、明成不。 分二:【丙】初、约体明成不。 【丙】次、就外相内心明成不。 (文云「众取威仪,不用心顺」者是。 )分二:【丁】先、约外相威仪。 【丁】二、约内心虚实门。 受欲是非篇。 有二:【甲】初、明欲缘。 有三:【乙】一、制意释名明体。 中:【丙】初、明制意。 【丙】次、明释名。 【丙】次、辨体。 【乙】二、明有开遮。 【乙】三、定缘是非。 【甲】後、明欲法。 分三:【乙】初、明与法。 又分二:【丙】前、明与法【丙】二、明对僧说法。 【乙】二、明失法。 【乙】三、明遇缘成不。 通辨羯磨篇。 分二:【甲】初、明作法具缘。 有十:【乙】一、称量前事。 【乙】二、约处以明。 【乙】三、集僧方法。 【乙】四、集僧差别。 【乙】五、和合之相。 【乙】六、简众。 【乙】七、与欲应和。 【乙】八、正陈本意。 【乙】九、问其事端。 【乙】十、答。 【甲】後、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 分二:【乙】初、明立法通局。 分二:【丙】初、明相摄分齐。 总有四:【丁】一、约法明分齐。 分二:【戊】初、明分齐。 自二:【己】初、略依三位明分齐。 【庚】一、心念法。 【庚】二、对首法。 【庚】三、众僧法。 【己】次、曲分前三成八:【庚】心念分三:【辛】一、但心念。 【辛】二、对首心念。 【辛】三、众法心念。 【庚】对首中分二:【辛】一、但对首。 【辛】二、众法对首。 【庚】众法中分三:【辛】一、单白。 【辛】二、白二。 【辛】三、白四。 【戊】後、略明非相。 (文云「上明摄法分齐,即须明非相。」)【丁】二、约事明摄法分齐。 【丁】三、对人明摄法分齐。 有三:【戊】初、约四人以上明分齐。 【戊】次、约二、三人明分齐。 (此门细分有七,始从廿□下一人也。 )【戊】後、约一人明分齐。 【丁】四、约界明摄法分齐。 自二:【戊】初、约四种自然界明摄法分齐。 【戊】二、作法界明分齐。 自五:【己】一、约难事受戒小界明摄法分齐。 【己】二、约自恣小界。 【己】三、约说戒小界。 【己】四、约戒场。 【己】五、约大界明摄法分齐。 【丙】二、别举成坏。 自八:【丁】一、约但心念明成坏。 【丁】二、约对首心念明成坏。 【丁】三、约众法心念明成坏。 【丁】四、约但对首明成坏。 【丁】五、约众法对首明成坏。 【丁】六、约单白明成坏。 【丁】七、约白二明成坏。 【丁】八、约白四明成坏。 【乙】次、解羯磨正文。 应分三别:【丙】初、总标叙。 【丙】次、正释文。 【丁】前、释单白。 【丁】次、释羯磨。 【丙】後、以三法料简。 【丁】一、明增减。 【丁】二、明通塞。 【丁】三、明是非。 结界方法篇。 有四:【甲】一、列数定量。 总列三种:【乙】一、摄衣界,指如衣法中。 【乙】二、摄食界,指如药法中。 【乙】三、摄僧界,是此所明。 就中分二:【丙】一、自然界,指如集僧中。 【丙】二、列作法界明量。 有三:【丁】初、明大界并量。 【丁】二、明戒场并量。 【丁】三、明三小界并量。 【甲】二、依位作法。 (文中分门不次,)应分二:【乙】初、明结法。 分三:【丙】初、结无场大界。 分二:【丁】先、出缘成。 有三:【戊】一、料简是非。 【戊】二、竖标唱相。 分二:【己】初、明标相。 自二:【庚】初、定标体。 【庚】次、明界形。 【己】二、明唱相。 自二:【庚】先、明唱之是非。 【庚】次、正明唱法。 【戊】三、集僧欲法。 自二:【己】初、明集僧。 【己】二、明不得受欲。 【丁】二、正加圣法。 【丙】二、结有场大界。 分二:【丁】先、总明三重标相差别。 【丁】後、明结法。 (文云「今明结法」者是。 )【戊】先、结戒场。 分三:【己】初、明先後。 【己】二、明唱相。 【己】三、正加法。 (文云「羯磨者言」以下是。 )【戊】次、结大界。 中:【己】先、明唱相。 【己】後、加法。 (文云「上座如常」下是。 )【丙】三、明结三小界法。 三门分之,此中更明三种界别。 【丁】初、明集僧远近。 【丁】二、明不竖标相。 【丁】次、明结法。 略不出。 【乙】次、明解法。 【丙】先、明解无场大界。 【丙】次、解有场大界。 【丙】次、解三小界。 【甲】三、明法起有无。 【甲】四、明非法失相。 自二:【乙】初、明非法。 【乙】後、明失不。 自二:【丙】先、明失相。 【丙】二、明不失相。 僧网大纲篇。 分五:【甲】一、约化制二教明相不同。 分二:【乙】初、约化教。 【乙】二、就制教。 分二:【丙】初、总标举数。 【丙】次、别辨治法,则有七、九义,灭摈总十:【丁】一、呵责治。 分二:【戊】先、出其过。 【戊】後、明正治。 自四:【己】一、明立治。 【己】二、明夺行。 【己】三、明顺从。 【己】四、明为解。 【丁】二、摈出治。 【丁】三、依止治。 【丁】四、遮不至白衣家治。 【丁】五、不见举。 【丁】六、不忏举。 【丁】七、恶见不舍举。 【丁】八、恶骂治。 【丁】九、嘿摈。 【丁】後、更明灭摈。 (文云「言灭摈者」以下是。 )【甲】二、约僧制众食以论通塞。 分二:【乙】初、约僧制。 自二:【丙】先、明世立非法制。 【丙】次、明如法僧制。 【乙】二、约食明。 自二:【丙】先、明通塞之意。 【丙】後、引圣言量证。 【甲】三、约法就时对人以明。 【乙】初、约法。 【乙】次、就时。 【乙】次、对人。 【甲】四、约处就用以明。 分二:【乙】初、约处。 自二:【丙】初、约处。 【丙】二、约威仪。 (文云「二者威仪之形」以下是。 )【乙】後、就用。 (文云「《四分》云:不得着俗人裩袴」以下是。 )【甲】五、众主教授之相。 受戒缘集篇。 (舍戒六念法附。 )即分二:【甲】初、明正篇。 分二门:【乙】初、缘集成受。 分五缘:【丙】一、能受人。 有五:【丁】一、是人。 【丁】二、诸根具足。 【丁】三、身器清净。 【丁】四、出家相具。 【丁】五、得少分法。 【丙】二、所对境。 有六:【丁】一、结界成就。 【丁】二、有能秉法僧。 【丁】三、数满如法。 【丁】四、界内尽集。 【丁】五、有白四法。 【丁】六、资缘具足。 【丙】三、发心乞戒。 【丙】四、心境相应。 【丙】五、事成究竟。 【乙】後、加教法。 有二:【丙】初、明缘起方便。 有十:【丁】一、受者得法以不。 【丁】二、请师。 就中有三:【戊】一、请和上。 【戊】二、请二闍梨。 就中:【己】前、请戒师。 【己】次、请教授师。 【戊】三、请七证。 【丁】三、教发戒。 就中有二:【戊】初、明缘境。 【戊】二、明心量。 (文云「次令发戒」下是。 )【丁】四、立见不闻处。 【丁】五、单白差威仪师。 【丁】六、出众问难。 就中:【戊】初、出难体相。 又二:【己】初、出难相。 【庚】一、明边罪难。 【庚】二、污净行尼。 【庚】三、贼心受戒。 【庚】四、破内外道。 【庚】五、黄门。 【庚】六、煞父。 【庚】七、煞母。 【庚】八、煞罗汉。 【庚】九、破僧。 【庚】十、出佛身血。 【庚】十一、非人。 【庚】十二、畜生。 【庚】十三、二形。 【己】二、出诸遮难相。 【戊】二、正明问法。 (文云「上已略明杂相,今正出众问」下是。 )【丁】七、单白召入众。 【丁】八、正明乞戒。 【丁】九、戒师白和。 【丁】十、戒师问难。 【丙】二、正明体用。 有四:【丁】前、受体。 就中:【戊】前、略发戒。 【戊】次、正受体。 【丁】次、记受时节。 【丁】次、说相。 【丁】次、受衣鉢。 【甲】後、明附篇。 自二:【乙】前、明六念法。 【乙】後、明舍戒法。 师资相摄篇。 分二:【甲】初、明弟子依止法。 分二:【乙】初、明师弟名相。 就中:【丙】前、明名相。 【丙】次、名总相摄。 【乙】後、明依止法。 分二:【丙】先、明应法。 自二:【丁】一、明得不依止。 【丁】二、明须依止。 【丙】二、明正行。 自二:【丁】一、明七种共行。 【丁】二、明三种别行。 【甲】二、明二师摄受法。 (此中和上与依止合明。 )分七:【乙】一、明依止意。 【乙】二、明得无师时节。 【乙】三、简师德。 【乙】四、请师法。 【乙】五、师摄受法。 【乙】六、明治罚呵责法。 自四:【丙】一、合呵之法。 【丙】二、依法呵诫。 【丙】三、明不应之失。 【丙】四、明辞师出离之法。 【乙】七、明失师法。 说戒正仪篇。 大分二门:【甲】初、明僧法。 分四:【乙】一、明时节不同。 分五:【丙】一、明十三、十四、十五日不同。 【丙】二、明食前食後不同。 【丙】三、明若昼若夜。 【丙】四、明若增若减。 【丙】五、明时与非时。 【乙】二、明杂法众具。 【乙】三、正说仪轨。 分十:【丙】一、明说处。 【丙】二、明众具。 【丙】三、明说戒日。 (「上座白僧」。 )【丙】四、明鸣钟集众。 【丙】五、明供具。 【丙】六、明维那行事。 【丙】七、明请戒师法。 【丙】八、明供养说戒法。 【丙】九、明问答法。 【丙】十、明说戒竟法,就中更杂相分别。 【乙】四、略说杂相。 自二:【丙】前、明略缘。 【丙】二、明略法。 【甲】後、明别人法。 就中:【乙】初、明三人法。 【乙】次、明二人法。 【乙】後、明一人心念法。 安居策修篇。 (受日法附。 )有三:【甲】初、明正篇。 大分五门:【乙】初、明安居缘。 有三:【丙】一、明处有是非。 【丙】二、明结时不同。 有三:【丁】一、明前安居。 【丁】二、明中安居。 【丁】三、明後安居,就中泛明前後。 自三:【戊】一、赏罚前後。 【戊】二、得罪前後。 【戊】三、难事前後。 【丙】三、明夏闰延促。 【乙】二、明分房舍法。 【乙】三、明作法不同。 分二:【丙】一、设教对缘。 有四:【丁】一、对首法。 【丁】二、心念法。 【丁】三、忘成。 【丁】四、及界。 【丙】二、明用法分齐。 【乙】四、明夏中遇缘失不。 分二:【丙】初、明有难移夏。 【丙】後、明受日出界逢难。 【乙】五、明迦提五利,并夏中解结界法。 自二:【丙】初、明迦提五利。 【丙】次、明解结界法。 【甲】二、明附篇。 就中分三:【乙】一、心念法。 【乙】二、对首法。 总分三别:【乙】三、众法。 【丙】一、通料简。 分四:【丁】一、对人不同。 【丁】二、对界。 【丁】三、先後。 【丁】四、明相摄。 【丙】二、定缘是非。 有八:【丁】初、定缘是非。 有五缘:【戊】一、三宝缘。 【戊】二、道俗病患生善灭恶。 【戊】三、父母大臣。 【戊】四、为求衣鉢药草。 【戊】五、和僧护法。 【丁】二、对事离合。 【丁】三、明悬受。 【丁】四、明互用。 【丁】五、明重受。 【丁】六、约事长短。 【丁】七、僧尼不同。 【丁】八、事讫不还成不。 【丙】三、依位解。 (亦云正加法。 )分三:【丁】一、心念法。 【丁】二、对首法。 【丁】三、众法。 【甲】三、料简杂相。 自恣宗要篇。 (迦絺那衣法附。 )即二:【甲】初、明正篇。 大分三别:【乙】初、明缘集相应。 分二:【丙】初、明缘时节。 分三:【丁】初、约闰明时节。 【丁】二、明诤事增减自恣。 【丁】三、明修道称意延日自恣。 【丙】二、明相应人。 【乙】二、正自恣方法。 分三:【丙】初、明五人已上法。 分四:【丁】一、集僧缘起。 【丁】二、明五德集不。 分二:【戊】初、明六人以上法。 有四:【己】一、简人是非。 【己】二、差法正式。 【己】三、五德行事。 【己】四、对座说之仪式。 【戊】後、明五人法。 (此门移在四人法前明也。 )【丁】三、明尼来请罪。 【丁】四、杂明略说。 自分二:【戊】前、明略说法。 【戊】二、明有难。 结小界自恣。 【丙】二、明四人以下至对首法。 【丙】三、明一人心念法。 【乙】三、杂明诸行。 【甲】後、明附篇。 就中分五:【乙】一、明受衣时节。 【乙】二、明衣体是非。 【乙】三、简人是非。 自二:【丙】先、明受人。 【丙】後、明持人。 【乙】四、明受衣方法。 就中分二:【丙】初、明作衣法。 【丙】後、明受衣法。 自二:【丁】前、明叠缀衣法。 【丁】二、明和僧受法。 【乙】五、舍衣杂相。 自二:【丙】先、明舍衣。 【丙】次、明杂相,即是五利也。 中卷  有四篇 遵於戒体 持犯立忏篇聚名报篇。 分二:【甲】初、明戒护是违失之宗。 【甲】後、明篇聚名报之相。 分二:【乙】初、明篇聚。 中:【丙】初、略列六聚名。 【丙】次、释位,即有六:【丁】初、释波罗夷。 【丁】二、释僧伽婆尸沙。 【丁】三、释偷兰遮。 【丁】四、释波逸提。 【丁】五、释波罗提提舍尼。 【丁】六、释突吉罗。 此後更明二不定、七灭等。 【乙】後、明因果。 分二:【丙】初、料简起业重轻。 自有三:【丁】一、约善心明重轻。 【丁】二、约不善心。 【丁】三、约无记心。 【丙】二、引文证成来果。 随戒释相篇。 分四别:【甲】一者,戒法。 自有七:【乙】一、圣道本基。 【乙】二、戒有大用。 【乙】三、略知名趣。 自二:【丙】先、释三名。 【丙】次、明其义。 【丁】初、明律义。 【丁】二、明戒义。 【丁】三、明解脱义。 【乙】四、具缘不同。 【乙】五、优劣有异。 【乙】六、重受通塞。 【乙】七、震岭受缘。 【甲】二、明戒体。 有四门:【乙】一、明戒体相状。 有五不同:【丙】一、辩戒体多少。 【丙】二、明立两所以,并解名义。 【丁】前、明立二所以。 自二:【戊】初、明立二所以。 【戊】二、引教证成。 【丁】次、解名义。 【丙】三、出体状。 就中:【丁】前、明作戒体。 【丁】次、明无作体。 【丙】四、明先後相生。 【丙】五、明无作多少。 【乙】二、明受随同异。 自二:【丙】前、明二种无作。 有五同、四异。 【丙】後、明二种作戒。 有五同、四异。 【乙】三、明缘境宽狭。 自分四:【丙】一、明能缘心宽狭,局现前。 【丙】二、明所缘境宽狭,局三世。 【丙】三、发戒宽狭,局现在。 【丙】四、明防非宽狭,通过、未。 【乙】四、明发戒数量。 就中:【丙】先、总对诸境辨数量。 【丙】次、对众明发戒多少。 【甲】三、明戒行。 【甲】四、明戒相。 即随八篇,分作八门。 (此下诸戒,且随《钞》中摘取三、五戒而图之。 )【乙】初篇四戒。 【丙】初、淫戒。 分三。 (以下诸戒,例准此分三:)【丁】一、明犯境。 【丁】二、明具缘成犯相。 有二:【戊】一、自有淫心。 具四缘:【己】一、是正境。 【己】二、兴染心。 【己】三、起方便。 【己】四、与境合。 【戊】二、明怨逼。 具四缘:【己】一、是正境。 【己】二、为怨逼。 【己】三、与境合。 【己】四、受乐。 【丁】三、开不犯。 【丙】二、盗戒。 分三:【丁】一、犯境。 【丁】二、犯相。 具六缘:【戊】一、有主物。 有三:【己】一、三宝物。 分二:【庚】先、明知事。 【庚】後、明盗用差别。 即三:【辛】初、佛物。 【辛】二、法物。 总以四门分别:【辛】三、僧物。 【壬】一、盗用。 自三:【癸】一、明盗佛物。 【癸】二、明盗法物。 【癸】三、明盗僧物。 有四:【子】一、常住常住。 【子】二、十方常住。 【子】三、现前现前。 【子】四、十方现前。 【壬】二、互用。 分四:【癸】一、三宝互。 【癸】二、当分互。 【癸】三、像宝互。 【癸】四、一一物互。 分三:【子】先、约佛。 自四:【丑】一、佛受用物。 【丑】二、施属佛物。 【丑】三、供养佛物。 【丑】四、献佛物。 【子】二、约法物。 亦四,如前。 【子】三、约僧。 有四,如盗□□。 【壬】三、明出贷。 【壬】四、瞻待道俗。 【己】二、人物。 有二:【庚】一、损正主。 【庚】二、损守护主。 总分七种:【辛】一、掌护损失主。 【辛】二、寄付损失主。 【辛】三、被盗物主。 有二位:【壬】一、不现前,盗。 【壬】二、对面现前,夺。 【辛】四、贼施物主。 【辛】五、收囚缚贼主。 【辛】六、狂人施物主。 【辛】七、守视人作主。 (此中更泛明盗相,文云「了论中」以下是。 )就中分二:【壬】初、六根、六尘明。 【壬】次、约六界明。 【己】三、非畜物。 分二:【庚】初、明非人物。 【庚】後、明畜物。 【戊】二、有主想。 【戊】三、有盗心。 【戊】四、重物。 分二:【己】初、定重物。 【己】二、以义门明。 有六句:【庚】一、约钱有贵贱明满五。 【庚】二、约有贵贱明满五。 【庚】三、约时贵贱明满五。 【庚】四、约得物不得物明满五。 【庚】五、明不满五明满五。 【庚】六、明一人盗多人物,多人盗一人物明满五。 【戊】五、兴方便。 【戊】六、举离处。 就中:【己】初、总相明离处。 【己】次、以义十句明之。 【庚】一、约文书成立明离处。 【庚】二、约言教以明离处。 【庚】三、约标相以明离处。 【庚】四、约筹算明离处。 【庚】五、约异色明离处。 【庚】六、约转齿明离处。 【庚】七、约离处明不离处。 【庚】八、约不离处明离处。 【庚】九、约无离处明离处。 【庚】十、杂明离处。 【丁】三、开不犯。 【乙】第二篇十三戒。 【乙】第三篇有二戒。 【乙】第四篇三十戒。 【丙】第二离衣戒。 分三:【丁】一、犯境。 【丁】二、犯相。 具六缘:【戊】一、是三衣。 【戊】二、加受持。 【戊】三、人衣异界。 有四:【己】一、染碍。 【己】二、隔碍。 【己】三、情碍。 【己】四、界碍。 有二:【庚】一、作法界。 【庚】二、自然界。 有十五:【辛】一、僧伽蓝界。 【辛】二、村界。 【辛】三、树界。 【辛】四、场界。 【辛】五、车界。 【辛】六、船界。 【辛】七、舍界。 【辛】八、堂界。 【辛】九、库界。 【辛】十、仓界。 【辛】十一、兰若界。 【辛】十二、道行界。 【辛】十三、洲界。 【辛】十四、水界。 【辛】十五、井界。 【戊】四、不舍会。 【戊】五、无因缘。 有七:【己】一、别人作法离。 【己】二、对僧作法离。 【己】三、对处作法离。 【己】四、兰若恐怖离。 【己】五、王路隔塞离。 【己】六、迦提赏劳离。 【己】七、僧塔诸缘离。 【戊】六、明相出。 【丁】三、开不犯。 【丙】第十八畜宝戒中:【丁】初、因明八不净财。 分四门:【戊】一、列数显过。 自二:【己】初、列数,即列八名。 【己】二、显过。 【戊】二、开制不同。 自分二:【己】先、明开。 就中有八:【庚】一、田宅园林。 【庚】二、种植生种。 【庚】三、贮积谷帛。 【庚】四、畜养人仆。 【庚】五、养系禽兽。 【庚】六、钱宝贵物。 【庚】七、栴褥釜镬。 【庚】八、象金饰牀。 【己】後、明制。 (文云「佛不听者」下是。 )【戊】三、结罪轻重。 【戊】四、交贸罪多少。 【丁】後、正解本戒。 分三:【戊】一、犯境。 【戊】二、犯相。 具四缘。 【己】一、是钱宝。 【己】二、知是。 【己】三、为己。 【己】四、受取。 【戊】三、不犯。 【乙】第五篇九十戒。 【丙】别众食戒。 分三:【丁】一、犯境。 【丁】二、犯相。 就中:【戊】初、列缘多少。 有七。 【戊】次、释相。 分二不同:【己】初、料简定第二缘。 有三:【庚】初、僧次。 (文云「若施主」以下是。 )【庚】次、别乞。 (文云「言别乞者」以下是。 )【庚】次、别请。 (文云「若别请人应令作法」是。 )【己】次、随七缘一一释。 【庚】初、明施主。 【庚】二、明别僧、别乞、别请。 自三:【辛】初、明僧次。 【辛】次、明别请。 (文云「若施主别请僧次四人」以下是。 )【辛】次、明别乞。 (文云「善见别乞」四句以下是。 )【庚】三、是五正食。 略不释。 【庚】四、食处成众。 【庚】五、明界内不集。 【庚】六、无因缘。 (文云「律中不犯开七缘」以下是。 )【庚】七、咽咽犯。 略不释。 【丁】三、不犯。 【丙】不受食戒。 十门分之:【丁】一、明制受意。 【丁】二、明能受人。 【丁】三、明所受境。 【丁】四、明所受食。 自二:【戊】初、泛明须不。 【戊】二、明转变。 【丁】五、明受食处。 【丁】六、明受食法。 有六:【戊】一、器食相对受。 自三:【己】一、至身边受。 【己】二、至物边受。 【己】三、至器边受。 【戊】二、身心相对受。 自四:【己】一、身受非心受。 【己】二、心受非身受。 【己】三、身心平等受。 【己】四、非身心受。 【戊】三、单心无对受。 【戊】四、连绊触碍受。 【戊】五、心境相对受。 【戊】六、非心境受。 【丁】七、明食观。 【丁】八、明食食法。 (释中云「正受食法」。 )【丁】九、明失受法。 有六:【戊】一、决意弃舍失。 【戊】二、舍戒失。 【戊】三、舍命失。 【戊】四、任运失。 【戊】五、转变失。 【戊】六、遇缘解失。 【丁】十、对文解。 自三:【戊】一、明犯境。 略。 【戊】二、明犯相。 《钞》文隐,具三缘:【己】一、是四药。 【己】二、自取。 【己】三、食咽犯。 【戊】三、不犯。 【乙】第六篇四戒。 【乙】第七篇百戒。 【乙】第八篇有七戒。 此篇略不辨也。 持犯方轨篇。 (初序,次释。 )就中七门分别:【甲】初、知持犯名字。 分二:【乙】先、解二持。 自二:【丙】先、解止持。 【丙】二、解作持。 【乙】次、释二犯。 自二:【丙】初、释作犯。 【丙】二、释止犯。 【甲】二、解体状。 有二:【乙】一、就能持明体。 【乙】二、就所持明体。 有二:【丙】初、对制听二教明持犯体。 自二:【丁】先、就制教。 【丁】次、就听教。 【丙】後、对二教明持犯摄法分齐。 (文云「今分二教摄法分齐」者是。 )分二:【丁】初、总略标举。 【丁】次、一一别解。 自四:(文云「就前止持对二教中」以下是。 )【戊】初、将止持对二教明分齐。 【己】初、对制教事明。 【己】次、对听教事明。 【戊】次、将作持对二教明分齐。 【己】初、对制教法事明。 【己】次、对听教法事明。 【戊】三、明作犯。 翻止持即是。 【戊】四、明止犯。 翻作持即是。 【甲】三、明成就持犯处所。 有三:【乙】先、约心行。 【乙】二、对治行明。 【乙】後、就三业明。 【甲】四、明持犯通塞。 有四门:【乙】一、就一心门明通塞。 【乙】二、将心望境明通塞。 【乙】三、约自作教人明通塞。 【乙】四、约前後自业相成明通塞。 【甲】五、明持犯渐顿。 分三:【乙】初、就心明持犯渐顿。 【乙】二、对行明渐顿。 【乙】三、就止犯别解明渐顿。 四句分之:【丙】一、以不学无知相对解渐顿。 【丙】二、别解不学之罪明渐顿。 【丙】三、明不学无知结罪分齐。 【丙】四、明不学无知二罪。 (「可忏」以下。 )【甲】六、明持犯优劣。 有二:【乙】先、明二持优劣。 有十门:【丙】一、约法明优劣。 【丙】二、就位明优劣。 【丙】三、就人明优劣。 【丙】四、就行明优劣。 【丙】五、就心明优劣。 【丙】六、就所求明优劣。 自四:【丁】一、贼分齐。 【丁】二、罪分齐。 【丁】三、福分齐。 【丁】四、道分齐。 【丙】七、约方明优劣。 【丙】八、约佛前後明优劣。 【丙】九、约遮性明优劣。 【丙】十、约六聚上下明优劣。 【乙】次、明二犯优劣。 有十门:【丙】初、约位明优劣。 【丙】二、对行明优劣。 【丙】三、就心明优劣。 【丙】四、约戒威仪篇聚上下明。 【丙】五、就遮性明优劣。 【丙】六、就佛前後明优劣。 【丙】七、将心望境明优劣。 【丙】八、将制约报明优劣。 【丙】九、单心三时辨优劣。 【丙】十、约有心无心相对以明优劣。 【甲】七、杂料简。 分五:【乙】一、以不学无知历位分别。 分二:【丙】初、且叙结。 【丙】後、约两持二犯,对可学不可学,以明不学无知等罪有无轻重分齐。 即有四:【丁】先、就止持明。 自二:【戊】初、约可学事作九句明。 【己】先、列句。 【己】次、解释。 【戊】次、对不可学事作九句明。 【丁】次、就作犯,亦如前对可学不可学事,作二九句以明。 【丁】次、就作持,实有二九句。 (一事二法。 )以阶降不异,合为一九。 自二:【戊】初、依古唯对可学明。 【戊】後、开不可学。 (故文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说之」者是。 )【丁】次、论止犯对事法合明,或九句八句。 自二:【戊】初、释相。 【己】前、释九句。 【己】次、释八句。 【戊】後、列句。 (文云「若对事明,亦有两个九句,谓可学迷及不可迷」等是也。 准此更应列八句,云:亦有两个八句,谓可学迷、不可学迷等,但是略也。 )【乙】二、方便趣果分别。 必有三时:【丙】一、前方便。 自三:【丁】一、远方便。 【丁】二、次方便。 【丁】三、近方便。 【丙】二、根本。 (文云「若无七缘并至果」以下是。 )【丙】三、後方便。 (文云「何者後方便」以下是。 )【乙】三、具缘成犯分别。 有二:【丙】先、明具缘成犯意。 【丙】次、正明具缘。 分二:【丁】初、明别缘。 指如释相中说也。 【丁】次、明通缘。 七种不同:【戊】一、是五众出家。 【戊】二、无诸重病,了知是比丘等。 【戊】三、期心当境。 【戊】四、无命难。 【戊】五、无梵行难。 【戊】六、称本境。 【戊】七、进趣正果。 【乙】四、境想分别。 五门:【丙】一、明制境想意。 【丙】二、泛明境界位阶。 具五:【丁】一、约内报明犯境。 【丁】二、约外事。 【丁】三、约法明犯境。 【丁】四、对时明犯境。 【丁】五、缘罪明犯境。 【丙】三、明境想有无。 分二:【丁】前、约律本明有境想。 【丁】次、明无境想。 通对前五:【戊】一、约内报明无境想。 自二:【己】一、明无。 自二:【庚】初、或是理无。 【庚】次、或略无。 【己】二、定略无。 【戊】二、约外事。 【戊】三、约法。 【戊】四、约时。 【戊】五、约罪。 【丙】四、明境想定互多少。 就中:【丁】初、列句多少。 【丁】次、释增减。 (文云「五句如此所以多少」等是,)就中:【戊】初、叙昔解。 【戊】後、明正义。 (文云「若唯据本境犯之有无者」下是。 )【丙】五、解境想罪轻重。 【乙】五、杂相分别。 忏六聚法篇。 【甲】初、序。 【甲】次、正释忏。 分二:【乙】初、明通忏。 (有理事二别。 )【乙】次、明依律别忏。 分六位:【丙】初、明忏波罗夷法。 【丁】先、叙须忏。 【丁】次、立忏仪。 (文云「有斯诸异,故立两仪」是。 )即二:【戊】先、分别须治。 【戊】後、明立法。 (文云「律中应教乞言」下是。 )【丙】二、忏僧残。 分二:【丁】初、略知对治。 自四:【戊】一、明治覆藏情过。 【戊】二、明治覆藏罪。 【戊】三、明治僧残情过。 【戊】四、明治僧残罪。 【丁】二、明立忏仪轨。 分二:【戊】初、引相文。 分二:【己】初、略引五方。 【己】次、一一别释五方。 【庚】第一方:检定是残非残。 【庚】第二方:简择藏不藏相。 自二:【辛】先、明成覆藏。 【辛】次、明不成相。 十种:【壬】一、形差。 【壬】二、法差。 【壬】三、病差。 【壬】四、过差。 【壬】五、人差。 【壬】六、业待时差。 【壬】七、敬难差。 【壬】八、无心覆差。 【壬】九、无惭愧差。 【壬】十、迷心差。 【庚】第三方:观业聚学处简择四部众等。 【庚】第四方:观业相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 【庚】第五方:观十三残中一日一夜等藏不藏等地,立宿住磨[木*奈]多等。 【戊】後、显格义。 (亦云「正立忏仪」。 )此中文隐,应分三:【己】初、忏覆藏。 分九:【庚】一、知罪名种相。 【庚】二、知成覆以不。 【庚】三、知用僧多少。 【庚】四、知用圣教。 【庚】五、忏仪置设。 【庚】六、知覆日长短相从。 【庚】七、明总别忏法。 【庚】八、明正加法。 自二:【辛】先、明忏威仪乞词。 【辛】二、明羯磨所被。 (文云「次明与法行□」。 )【庚】九、明夺行诫敕行护法。 【己】二、明与摩那埵。 分三:【庚】初、明乞法。 【庚】次、与法。 (文云「上座如前作法」下是。 )【庚】後、明行护法。 (文云「彼得羯磨」已下是。 )【己】三、与出罪。 分三:【庚】先、教乞法。 【庚】次、正加法。 (文云「羯磨者如前作法」下是。 )【庚】後、诫敕教示。 (文云「与出罪已」下是。 )【丙】三、忏偷兰遮。 分二:【丁】初、明罪相。 自二:【戊】一、明从生兰。 (三品分别。 )【戊】二、明自性兰。 (三品分别。 )【丁】二、立忏仪。 (亦云「正加法」。 )分三:【戊】一、大众法。 自七:【己】先、陈过乞法。 【己】二、请忏主。 【己】三、忏主单白和僧。 【己】四、当为说罪名种相。 【己】五、正明舍罪。 【己】六、呵责。 【己】七、立誓。 (「答言尔」。 )【戊】二、小众忏法。 同前有七,(乞法指同前,余者自六:)【己】初、请忏主。 【己】二、忏主和边人。 【己】三、为说罪名种相。 【己】四、正舍罪。 【己】五、呵责。 【己】六、立誓。 【戊】三、一人法。 自五:【己】一、请忏主。 【己】二、为说罪名种相。 【己】三、正舍罪。 【己】四、呵责。 【己】五、立誓。 【丙】次有一段文结前生後。 (文云「上来三忏」下是。 )【丙】四、忏波逸提。 分二:【丁】初、明三十舍堕。 分三:【戊】一、僧法。 分四:【己】一、明舍财。 有四:【庚】一、辩定须舍不。 又二:【辛】初、总明舍法差别。 自二:【壬】一、明自舍。 【壬】二、明对他。 自二:【癸】前、明对俗。 【癸】次、明对道,又通局。 分二:【子】先、明局。 【子】次、明通。 【辛】二、辩财体是非。 (略依三戒明。 )即三:【壬】初、约长衣。 分二:【癸】初、明长体。 五种:【子】一、属受持不须说。 【子】二、是百一物。 【子】三、是随重物。 【子】四、入余舍堕。 【子】五、是佛开缘。 【癸】後、明相染。 (指如前第四门。 文云「长染之文如上已明」者是。 )【壬】二、约离衣。 【壬】三、约贩卖。 【庚】二、忘见本物成不。 【庚】三、修舍威仪。 【庚】四、正说舍词。 【己】二、明舍心。 【己】三、明舍罪。 自七:【庚】一、乞忏。 【庚】二、请忏悔主。 【庚】三、忏主单白和僧。 【庚】四、为说罪名种相。 【庚】五、正忏根本堕罪。 【庚】六、呵责。 【庚】七、立誓。 【己】四、明还衣杂相。 分三:【庚】初、料简是非。 【庚】次、正明还衣。 (文云「律云:若大众多难集」以下是。 )自二:【辛】先、明展转还法。 【辛】次、明直付法。 (文云「律云:应问彼言」以下是。 )【庚】後、明杂相。 (文云「问先忏根本」以下是。 )【戊】二、众多人法。 分三:【己】初、对四人。 【己】二、对三人。 【己】三、对二人。 【戊】三、对一人。 【丁】二、明忏九十单堕法。 分二:【戊】先、分别从生忏法。 【戊】二、正忏根本堕罪。 【丙】五、忏四提舍尼。 有五:【丁】一、请忏悔主。 【丁】二、为说罪相。 【丁】三、正说舍罪。 【丁】四、呵责。 【丁】五、立誓。 【丙】六、忏突吉罗。 分二:【丁】先、出方轨。 【丁】次、立条例。 (文云「今立律论二种忏」下是。 )分二:【戊】先、出罪种。 就中自三:【己】初、明诸篇覆藏。 【己】次、明诸篇方便。 【己】後、明独头。 (文云「若独头吉罗」下是。 )【戊】後、明忏仪。 分二:【己】先、忏故作。 【庚】先、忏从生。 【庚】次、忏根本。 【己】次、明误作。 分二:【庚】先、出其相。 【庚】次、明作法。 【辛】先、忏从生。 【辛】後、忏根本。 此下更明发露法。 下卷  明随机要行 有十四篇二衣总别篇。 分二。 (有序:)【甲】初、明制。 分三:【乙】前、明三衣。 分二:【丙】初、明衣法。 自四:【丁】一、明制意释名功用。 自三:【戊】先、明制意。 【戊】次、释名。 【戊】三、明功用。 【丁】二、作之方法。 自有八门不同:【戊】一、明求财如法。 【戊】二、财体如法。 【戊】三、色如法。 【戊】四、量是非。 【戊】五、条数多少。 【戊】六、堤数长短。 【戊】七、重数多少。 【戊】八、作衣方法。 【丁】三、加受持法。 分二:【戊】初、明对首法。 自二:【己】初、明受法。 【己】次、明舍法。 【戊】二、明心念法。 【丁】四、杂出料简。 分三:【戊】初、明受舍是非。 【戊】二、补治浣染。 【戊】三、受用擎举。 【丙】後、明摄衣法。 自二:【丁】先、明结法。 【丁】後、明解法。 【乙】二、明坐具。 【乙】三、明洒水袋。 【甲】後、明听。 分四:【乙】一、百一诸长。 分二:【丙】先、明百一。 【丙】次、明诸长。 分二:【丁】先、明长相。 【丁】後、开说净。 六门:【戊】一、明制说净意。 【戊】二、明二施主差别。 分二:【己】初、简施主。 就中:【庚】先、明衣药鉢净主。 【庚】後、明钱宝谷米净主。 【己】二、明请法听不。 又二:【庚】前、请衣药鉢主。 自三:【辛】先、明须请。 【辛】次、明似不须请。 【辛】後、正加请法。 【庚】後、请宝主。 【戊】三、开说进不。 【戊】四、说净之法。 【戊】五、辨施主存亡所以。 【戊】六、失法不同。 亦云作法失不之义。 【乙】二、明粪扫衣。 【丙】初、明制着意。 【丙】次、明衣体。 (文云「言衣体者」是。 )【乙】三、明檀越施衣。 分二:【丙】一、时施。 自二:【丁】一、时现前。 【丁】二、时僧得。 【丙】二、非时施。 【丁】一、非时现前。 【丁】二、非时僧得。 【乙】四、明亡五众物。 (有序。 )分十门:【丙】初、明制入僧意。 【丙】二、明对亡者分法不同。 十种:【丁】一、粪扫取。 【丁】二、入当时现前僧。 【丁】三、入同见僧。 【丁】四、入功能僧。 【丁】五、入二部僧。 【丁】六、入面所向处僧。 【丁】七、入和上。 【丁】八、入所亲白衣。 【丁】九、随所在处得。 【丁】十、入同住现前僧。 【丙】三、明同活共财。 【丁】先、明同活。 【丁】後、明共财。 【丙】四、明嘱授是非。 分四:【丁】一、明嘱授善恶。 自四:【戊】一、明嘱授善。 【戊】二、明嘱而不善。 【戊】三、明不嘱善。 【戊】四、明不嘱不善。 【丁】二、明人物差别。 自四:【戊】一、是嘱。 【戊】二、是授。 【戊】三、是嘱非授。 【戊】四、非嘱非授。 【丁】三、明重单嘱授。 【丁】四、明成不之相。 【丙】五、负债还不。 分二:【丁】初、明债在当处。 自二:【戊】先、以义分。 【戊】後、引教证。 (文云「《十诵》云:若比丘」以下是。 )【丁】後、明债在异处。 (文云「又债息异处」以下是。 )【丙】六、定物轻重。 分三,(三阶处决:)【丁】一、唯用《四分》,不用外宗。 【丁】二、《四分》先准。 诸部类分义决有无,傍出轻重。 有二:【戊】初、略以三门料简。 【己】一、佛所制畜。 【己】二、制不听畜。 【己】三、佛开听畜。 分三:【庚】一、性重。 【庚】二、性轻。 【庚】三、从用轻重。 【戊】後、更以七门重判。 即分七:【己】一、丝麻毛绵所作。 【己】二、瓦石铁木竹等。 【己】三、田土园林房舍等。 【己】四、皮革等。 【己】五、畜生等。 【己】六、人民奴婢。 【己】七、四药等。 【丁】三、通用律藏废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依《四分》为定。 【丙】七、明具德赏劳。 (文中隐,应分三:)【丁】先、明看病人德。 【丁】次、明所与物。 【丁】後、简人进不。 【丙】八、明分物时节。 【丙】九、正加分法。 有二:【丁】先、集财物。 【丁】二、加法。 分之有三:【戊】一、羯磨法。 自二:【己】初、五人已上法。 中:【庚】初、集僧舍衣。 【庚】次、问负债有无。 (文云「先问僧中谁知」下是。 )【庚】次、问嘱授同活。 【庚】次、定轻重。 【庚】次、作赏劳。 (文云「先作赏劳」下是。 )【庚】次、正分轻物。 (文云「次分轻物律令白二」下是。 )【庚】次、与外界不集者。 (文云「若外界不集者」是。 )【庚】次、与沙弥净人分法。 【庚】後、明分法杂相。 (文云「如是总计大数」下是。 )【己】後、四人法。 【戊】二、对首法。 【戊】三、心念法。 【丙】十、明杂分物法。 四药受净篇。 (无序。 )要分四别(一、时药 二、非时 三、七日 四、尽形),总以五分明之:【甲】一、明四药体。 有四:【乙】初、就四药明四药体。 【乙】二、就六味明四药体。 【乙】三、就转变明体。 【乙】四、就相和明体。 【甲】二、明净地处所。 分四:【乙】一、制意释名。 【乙】二、列数作法。 自四:【丙】一、不周净。 【丙】二、檀越净。 【丙】三、处分净。 【丙】四、作法净。 【乙】三、正加法。 【乙】四、杂出料简。 【甲】三、明护净不同。 五门:【乙】一、翻净。 有四不同:【丙】一、缘净。 【丙】二、体净。 【丙】三、缘不净。 【丙】四、体不净。 此门释中移在第四也会取。 【乙】二、明护净。 自四:【丙】前、护恶独。 【丙】二、护自煮。 【丙】三、护内宿。 【丙】四、护内煮。 【乙】三、明罪通塞。 分二:【丙】初、约四药明罪通塞。 【丙】二、约四过明通塞。 分二:【丁】先、明四过相。 【丁】二、将四过对人约时就处望食明通塞。 【戊】初、将内宿就处人时食明。 【戊】二、将内煮如前。 【戊】三、将自煮亦如前。 【戊】四、将恶触。 【乙】四、互明净染。 【乙】五、明俭缘开事。 【甲】四、明净法差别。 有三:【乙】初、明制净意。 【乙】二、明净处人。 【乙】三、明净法。 【甲】五、明二受有别。 分八门:【乙】初、明制二受意。 自二:【丙】前、明手受意。 【丙】次、明口受意。 【乙】二、明受通四药。 【乙】三、明对人不同。 【乙】四、明受法差别。 分四:【丙】初、明时药。 指如不受食戒。 【丙】二、非时。 【丙】三、七日。 此三药自三:【丙】四、尽形。 【丁】初、明非时。 自四:【戊】一、明所受药须无八患。 【戊】二、明能授作四法。 【戊】三、明所受人作三法。 【戊】四、正加法。 【丁】二、明受七日。 自四:【戊】一、明所受药须无八患。 【戊】二、明能授人作四法。 【戊】三、明所受比丘。 有二:【己】一、自无五过。 【己】二、自作四法。 【戊】四、正加法。 【丁】三、明受尽形药。 自四:【戊】一、明药无八患。 【戊】二、明能授人作三法。 【戊】三、明所受比丘作三法。 【戊】四、正加法。 【乙】五、明说净通局。 【乙】六、明二受宽狭。 【乙】七、明重加进不。 【乙】八、杂明罪相。 自三:【丙】初、略杂明七日药。 【丙】二、历四药明手口二受所防罪多少。 【丙】三、历四药明手口二受生罪多少。 鉢器制听篇。 (有序,房舍众具等附明之。 )即分二:【甲】初、正篇中制听。 分二:【乙】先、明制教。 自分七:【丙】一、明制畜鉢意。 【丙】二、明鉢体。 【丙】三、明色。 【丙】四、明鉢量。 【丙】五、明受鉢法。 【丙】六、明失受相。 【丙】七、明受用行护法。 【乙】次、明听。 【甲】二、附篇。 (此门入听门摄。 文云「余有养生,具入听摄,自如後列」也。 )此二门合明。 (文云「听教中既曰众具,故杂列之也。」)对施兴治篇。 (有序。 )就中分五:【甲】初、明受施人是非。 【甲】二、明厌治方便。 【甲】三、明立观有教。 【甲】四、明作观方法。 依了论作五门:【乙】初、计功多少,量其来处。 【乙】二、自忖己身德行。 【乙】三、防心离过。 【乙】四、正事良药。 【乙】五、为成道业。 【甲】五、明随治杂相。 头陀行仪篇。 (有序。 )就中分四:【甲】一、释总名。 【甲】二、列数明体。 应分二:【乙】先、列数位。 分为四:【丙】一、衣。 【丙】二、食。 【丙】三、处。 【丙】四、威仪。 【乙】次、明行体。 分二:【丙】先、出相生次第。 【丙】即分十二:【丁】初、纳衣。 【丁】二、三衣。 【丁】三、乞食。 【丁】四、不作余食法。 【丁】五、一坐食。 【丁】六、一揣食。 【丁】七、阿兰处。 【丁】八、冢间。 【丁】九、树下。 【丁】十、露地。 【丁】十一、随坐。 【丁】十二、常坐不卧。 【甲】三、明诸部异行。 【甲】四、杂出诸法。 僧像致敬篇。 (有序,造立像寺法附。 )即二:【甲】初、明正篇。 分三:【乙】一、明制相敬意。 【乙】二、对敬立缘合不两相。 即二:【丙】初、明对缘是非。 【丙】二、明应礼不应礼。 自二:【丁】初、无缘合礼。 【丁】次、有缘不应礼。 (文云「《四分》十种非威仪不应礼」是。 )【乙】三、明立敬仪式。 有三:【丙】初、明敬佛法。 自二:【丁】初、明敬心。 【丁】二、正明敬相。 【丙】二、明敬僧法。 【丙】三、大小致礼法。 【甲】後、明附篇。 分二:【乙】初、明造像法。 自二:【丙】初、明造经像法意。 【丙】次、造塔法。 【乙】二、明造寺法。 自二:【丙】前、明造寺法。 【丙】次、因明敬三衣法。 讣请设则篇。 (有序。 )就中分十:【甲】一、明受请法。 【甲】二、往讣法。 【甲】三、明至请家法。 【甲】四、就座命客法。 中:【乙】前、明就座法。 【乙】後、明命客法。 (文云「《五分》:若请处外客,比丘不得入」以下是。 )【甲】五、明观食净行法。 【甲】六、明行香咒愿法。 【甲】七、明受食方法。 应分五:【乙】前、明咒愿食法。 【乙】二、明出众生食法。 (此门前钞文自显。 )【乙】三、明受食法。 (文云「《僧只》云:当留比座坐处行食人过」以下是。 )【乙】四、明唱等供法。 (文云「《四分》云:得食便食为俗讥责」以下是。 )【乙】後、食食法。 (文云「《僧只》:食时应护左手」以下是。 )【甲】八、明食竟法。 【甲】九、明哒嚫法。 【甲】十、明出请家法。 道俗化方篇。 (有序。 )分三:【甲】初、明说法轨仪授戒法。 分二:【乙】前、明说法仪轨。 【乙】二、明授戒法。 分三:【丙】初、明翻邪三归。 分四:【丁】一、明制意。 【丁】二、明忏悔法。 【丁】三、作法。 【丁】四、杂料简。 【丙】二、明五戒。 分三:【丁】一、简人是非。 【丁】二、作法差别。 【丁】三、料简之。 【丙】三、明八戒。 中:【丁】初、明受法。 中:【戊】前、明心念受法。 (文云「必若无人者」以下是。 )【戊】次、从人受法。 (文云「次受法者,《智论》云」以下是。 )【丁】次、明忏悔。 【丁】次、为说相。 【丁】次、发愿。 (文云「愿持是布萨福报」以下是。 )【丁】次、引证。 (文云「《僧只》:佛告比丘」以下是。 )【甲】次、辨生缘奉敬法。 【甲】後、明士女入寺法。 中:【乙】先、出意。 【乙】次、正明入法。 中:【丙】初、依旧法明。 【丙】後、更明护过要术。 (文云「余更略出」下是。 )主客相待篇。 (有序,四仪法附。 )即二:【甲】前、明正篇。 就中分四:【乙】初、明入寺法。 【乙】二、明问主受房法。 【乙】三、明相识敬仪。 【乙】四、明同受利养。 【甲】二、明附篇。 瞻病送终篇。 (无序。 )分二:【甲】初、明瞻病。 有四位:【乙】一、明制瞻病意。 【乙】二、简人是非,并供养法。 【乙】三、安置处所。 【乙】四、明说法敛念。 【甲】二、明送终。 分二:【乙】初、明将屍出法。 【乙】二、明葬法。 诸杂要行篇。 (有序。 )十种分之:【甲】一、明佛法僧事。 【甲】二、明众中杂事。 【甲】三、明别人自行。 【甲】四、明共行同法。 【甲】五、明出家要业。 【甲】六、明遇贼法。 【甲】七、明大小便法。 【甲】八、明慈济众生法。 【甲】九、明避恶众生法。 【甲】十、明杂治病法。 沙弥别行篇。 (有序。 )就中分二:【甲】先、明出俗本意。 有七门:【乙】一、明出家之缘。 【乙】二、明劝出有益。 【乙】三、明障出有损。 【乙】四、明既出家已,行凡罪行。 【乙】五、明行凡福行。 【乙】六、明行圣道行。 【乙】七、大小乘相决同异。 【甲】後、依意随解。 分五:【乙】一、明出家俱缘。 【乙】二、明作法不同。 【乙】三、明受戒方式。 分三:【丙】初、明缘。 【丙】二、明体。 【丙】三、明相。 【乙】四、明随戒相。 分二:【丙】前、明随相自行。 中:【丁】前、明随相,指同大僧。 【丁】次、明秉法。 【丙】二、明众法。 中:【丁】前、明通行。 【丁】後、明别行。 【乙】五、明杂行教示。 尼众别行篇。 (无序。 )分三:【甲】前、明大尼。 有七别:【乙】一、受戒。 分二:【丙】前、明畜众。 【丙】次、明受大戒。 分二:【丁】前、滥相。 【丁】二、正受戒体。 分二:【戊】初、明缘有。 分五:【己】初、明来往是非【己】二、明僧尼数量。 【己】三、明尼须结界。 【己】四、安置仪式。 【己】五、入戒法中。 【戊】二、体略指不论。 (文云「以外受法问难戒体」等是也。 )【乙】二、忏罪。 【乙】三、说戒。 自二:【丙】先、引《善见》会通《四分》。 【丙】二、明差人请法。 【乙】四、安居受日。 【乙】五、自恣。 【乙】六、明随戒相。 【乙】七、师徒杂行。 中:【丙】前、明相摄。 【丙】次、明诸要行。 【甲】二、明式叉。 【甲】三、明沙弥尼。 诸部别行篇。 (有序。 )就中分七:【甲】一、明僧数多少。 【甲】二、明圣法通塞。 【甲】三、明重犯不同。 【甲】四、明摄事宽狭。 【甲】五、明心境差别。 【甲】六、明舍忏有异。 【甲】七、明随相阶别。 发布时间:2025-06-29 15:14:14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17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