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七下•刑一下 内容: 為胡墨莊給事條陳積案弊源摺子工科給事中臣胡承珙跪奏,為直陳外省案件積壓之源,敬抒管見,仰祈聖鑒事:竊照聽訟乃無訟之基,積案即興獄之漸。 民間雀角細故,有司隨時聽斷,別其曲直,則貧懦有所芘而足以自立,凶強有所憚而不敢滋事。 若經年累月,奔走號呼,有司置之不理,是始既受氣於民,終更受累於官。 則其憾無所釋,構怨泄忿,於是有糾眾械鬥者,有乘危搶劫者,有要路仇殺者,有匿名傾陷者,並有習見有司疲玩,不以告官,徑尋報復者。 此皆以積壓小案而釀成大獄,並使人心風俗日趨刁悍之實在情形也。 我國家量能授官,其有誌振作,率屬勤民者,諒不乏人。 而臣聞江浙各州縣,均有積案千數,遠者至十餘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結,節經各上司飭屬清厘,塵牘如故。 豈俱闒冗不職、玩視民瘼者乎? 蓋聽斷之權在官,而勾攝之事在役。 假如甲乙構訟,甲富而乙貧,甲賄役而必拘乙,乙知甲之賄厚,以為衙門有人,勢將必勝,非上控以架案,即遠避以逃案矣。 或乙直而甲曲,值長官廉明,無可關說,則甲必賄役以擱案矣。 復有兩造俱到,書役婪索未厭,不送到單。 又有蠹役私押,留難既久,兩造互避,原告久候而歸,被告即來催審,及補傳原告到案,而被告又去。 展轉稽廷,舊案之審無期,新案之來日多。 此胥役擱案殃民之實在情形也。 然各州縣中豈無不與胥役為市,而力振積弊者乎? 實由書役承辦案件,皆有賠墊,長官習知其苦累情形,不得不量予假借,以為調劑。 查外省公事,除河工、鹽務之外,凡州縣上下文移紙張、書工、封套、印朱,皆由各書捐辦。 遇有大案通詳,詳冊六套,每套至數萬言,限期急促,雇覓書手,所費官既不認,唯有標賞呈辭,俾資津貼。 至於衙役辦公,始則勾攝,繼則解送。 尋常案件,杖、徒解府,軍、流以上解司過院,命案徒犯,例亦解司。 其命犯招解,唯謀殺情重,有首從加功,或二三人外,鬥故各殺,皆止正凶一人。 至盜賊、鹽梟,多有一案招解至十數人者。 承辦原役不過一二名。 及至解犯,例須一犯二解,本役督解,勢必雇倩散役。 又人犯到官,未經定罪收禁之前,皆須原役供給飯食。 又解役到司府時,例須一人在監伴犯,一人在外籌送囚飯。 苦穢情狀,非齊民所堪。 故應雇之人,大約無賴匪徒,係原役按照解審正限核計,將閃飯役食算交雇役,外加雇值若干、使費若干,言明若到上發審稽廷,計日再加。 本役名為督解,實不上路。 該犯知到上翻供,則解役拖累,中途虛辭恐嚇,需索酒肉,開放鐐銬,該役不敢不從。 甚至每過市集,強索各鋪財物,與該役朋分。 常有中途失囚,解役俱逃者。 臣查外省案件,以州縣為承審官,府司為勘轉官,命案統限六個月,州縣分限三個月,府、司、院各分一個月。 盜案及尋常案件統限四個月,州縣分限兩個月,府、司、院各分二十日。 命案以凶犯到官之日起限,盜案以起獲正贓之日起限。 故解審一案到省,略無留難,加扣一日五十里之程限,往返已須百日。 假如一案三犯,例用六解,九人百日飯資,已非百金不辦,再加投文、鋪監、伴監、鋪堂各費,雖痛經裁革,勢不能盡。 而犯到司府,供稍不符,即行發審。 府發附郭,展扣發審,限一月;司發首府首縣,亦展發審,限一月;審上復駁,別委他員,又起駁審,限一月。 並有撫院過堂時因案情未確,駁回臬司,而該司復發首縣,另起審限者。 是正限之外,可以發審、駁審等名目展加限期,幾逾正限。 雖例有任意扣展嚴議之條,而外省總得以委審、駁審挪移遷就。 故一案招解到省,往返總以半載為期,一犯所費,總以五七十金為率。 凡此費用,皆由原役賠墊。 是故每案起解之時,原役即以預支工食為名,先借庫項;借項不敷,便措案稟求簽票。 及到省日久,雇役信索接濟,原役在家籌費送省,又復指案索票,至再至三,擇肥而噬。 該役既得賞票之後,持票下鄉,魚肉小民,情狀萬變。 即有被害之家告訐到官,勢不能不稍為袒護。 此書役之所為得遂其索詐之私,用其冰擱之技,而滔滔不可禁止者也。 至於捕役以緝捕為職,而獲盜到案,招解翻供,原捕必至覆家。 故豢賊者常逸而肥,捕賊者常勞而敗。 閭閻驚擾,職由於此。 並有瘠薄之區,貧役不能墊賠解費,命盜等案,到官收禁,事主稍弱,即薄加懲創,不行詳辦者。 其民習見殺人不死、為盜無刑,所以貧僻下邑,民風更壞。 是故大獄之興,源於小訟之不結;小訟不結,源於胥役之賄擱;胥役賄擱,源於解犯之賠墊;解犯賠墊,源於發審之展扣。 夫流之濁者必澄其源,湯之沸者必去其火,此言正本清源之易為術也。 方今小民京控之件,經部院奏請交審者,現奉諭旨,必須督撫親審,不得轉發。 其餘小民上控,經府司兩院親提,或督撫飭司道親提、司道飭府州親提者,皆係提取全案人證,勢須隔別研訊,互校供詞,有非各上司一人之力所及者,或猶需借助群才。 至於招解人犯,已由本州縣研訊得情,命案有凶器屍傷,盜案有賊具正贓,方始定讞招解。 眾供確鑿,備載書冊,解到府司,不過核對正犯供詞是否與原審無異。 如州縣有刑求、捏飾、賄囑等弊,該犯一見上司,勢必嗚冤,就供指摘。 果其冤抑有狀,輕則駁回再審,重或提案親鞫,方足以得真情而昭平允。 今解犯到府,必發附郭,附郭與外縣誼屬同寅,誰無情面? 假有翻異,專事刑逼,令依原供,不問事理之虛實,唯以周旋寅誼為心。 或經附郭以原勘解府,該犯於過府堂時復翻者,又仍發回附郭。 則拷訊酷烈,更甚於前。 查知府之事,較縣為簡;附郭政務,又較外縣為繁。 彼既須自理其民,又代各外縣鞫獄,非摸棱於發件,即拋荒其本務。 況每府一年招解之案不過數十起,而該府尚不能自審得情,必倚重於附郭,是豈知府之當逸,抑知府之必愚耶? 洎由府定讞,轉解至司,司又發首縣。 原國家設官之制,使賢治不肖,不以卑淩尊,今以各府讞定之獄,而使首縣復之,是以縣監府也。 且臬司分尊,一經親審,假其案有出入,府縣既不敢以私語形於稟牘,欲假公上省面求,則又緩不及事,獄果冤抑,易為平反。 至首縣與外府,分同所屬。 外縣交若兄弟,書劄囑托,饋遺瞻顧,遇有翻異,仍前刑嚇。 痛則思死,沈冤誰雪? 是則發審之本意,原所以慎重刑獄,而明則獄囚遭無辜之拷掠,暗則解役增守候之浮費。 迨解役所費既多,內以挾制其本官,外以取償於編戶。 是展轉發審之弊,直使家居良民橫被擾害。 況書役既以辦公賠累得行其意於本官,則一切聚賭、窩娼、包庇匪徒、私鑄私販,常人計慮之所不及者,皆可無所不為。 言念及此,實為寒心。 臣愚以為招解之案,命犯不過一二人,即盜犯、鹽犯人數較多,事已明白,無難問訊,似不宜假手首縣,致滋扶徇。 況外縣恃首縣挽回之力,唯事夤緣;上司藉首縣指臂之功,曲加聽受。 是以勘轉官頤指氧使,習為因循;承審官任性市獄,習為草率。 其關係政體,尤非淺鮮。 若謂首縣明幹,料不能出府司之上。 臣愚以為即府司勘轉翻異、提案親鞫及上控親提之件,遴選能員幫辦。 查臬司在省,自有候補丞倅州縣,其中不無明白公事之人,各府亦有同通首領幕僚各官,俱可傳至署內別廳,督同研鞫。 在府司親審,本有一月正限,為期已寬,似不必別起委審限期,希圖分過,益事稽延。 若招解之案,皆責令勘轉官親審,則承審官知案關出入,即幹例議,自必虛中定擬。 且案件皆依正限完結,解費可以減半。 計州縣招解各案,至繁之缺每年不過十起,簡缺更少。 近日外省攤捐各款,如上司書役、紙張、飯食,皆由州縣捐解,而州縣書役,反須自捐辦公,揆以名義,似有未協。 臣愚以為各督撫當酌量地方情形,於舊有捐款之中核其可以裁汰者,從實議減。 而於各川縣自辦公事之紙張、書手、解費,均以該州縣三年成案,酌中定制,作為該州縣捐款,同現行捐款各條造冊詳報,以昭核實。 庶幾該員辦公,不藉書役出財,遇有舞弊延擱,骫法害良者,可以直行己誌,執法嚴懲而無娩於心。 則胥役不敢公然擱案,而親民之官可以設法清厘塵牘,不致釀成巨訟,以副我皇上宵旰勤勞、辟以止辟之至意矣。 臣生長江鄉,迤北各省情形,或有不必盡同於此者,謹據兒聞所及,竭忱繕奏。 是否有當,伏乞云云。 為胡墨莊給事條陳清厘積案章程摺子工種給事中臣胡承珙跪奏,為敬陳外省積案必可清厘與新案不致再積之法,以蘇民困而飭吏治,恭摺奏聞,仰祈聖鑒事:竊照外省公事,自斥革衣頂、問擬杖徒以上,例須通詳招解報部,及奉各上司批審呈詞,須詳覆本批發衙門者,名為案件;其自理民詞,枷杖以下,一切戶昬、田土錢債、鬥毆細故,名為詞訟。 查外省問刑各衙門,皆有幕友佐理。 幕友專以保全、居停、考成為職,故止悉心辦理案件,以詞訟係本衙門自理之件,漫不經心。 而州縣又復偷安,任意積壓,使小民控訴不申,轉受訟累。 臣查案件雖關係罪名出入,然一州縣每年不過數起,即或未歸平允,害民猶隘;至於詞訟。 三八放告,繁劇之邑常有一期收呈詞至百數十紙者。 又有攔與喊稟及擊鼓訟冤者,重來遝至,較案件不啻百倍。 若草率斷決,或一味宕廷,則拖累之害,幾於遍及編戶。 是故地方官勤於詞訟者,民心愛戴;明於案件者,上司倚重。 然州縣莫不以獲上為心,常有上司指為能員,而民人言之切齒者。 此皆以詞訟為無關考成,玩視民瘼;或以既得於上,反恣意朘削其民之故也。 是以積弊相沿,州縣舊案常至千數。 署前守候及羈押者,常數百人。 廢時失業,橫貸利債,甚至變產典田,鬻妻賣子,疾苦壅蔽,非言可悉。 近年封疆大吏皆知聽訟為恤民之首務,積案為病民之大端,飛檄交馳,飭屬清厘,又派委員分赴各郡,專駐幫辦。 然未定以章程明示賞罰,州縣詞訟無冊籍詳報可稽,印官委員勤惰能否漫無覺察。 故印官奉檄若具文,委員安坐郡城,略不事事。 上以名求,下以偽應,吏治民風,毫無起色。 查律例及處分則例開載:「州縣自理戶昬、田上等項案件,定限二十日完結,仍設立號簿,開明已、未完結緣由。 該管府州按月提取號簿,查核督催。 該道分巡所至,將該州縣每月已結、未結若干件,摘敘簡明案由,開單行知該州縣,將未結之案飭令按限完結申報,並將一單移知臬司,申詳督撫查核。 如有逾期不行審結者,照事件遲延例分別議處。 若號簿內有將自理詞訟遺漏未經造入者,罰俸三月;案由朦混填注者,降一級調用;係有心弊匿或未結捏報已結者,革職。 府州查出揭參者,免議。 如不行查揭,州縣應革職者,府州降三級調用;州縣應降調者,府州降一級留任。 巡道查報不實,罰俸六個月;不隨時查催者,降二級調用;查出弊混捏報,不申詳督撫者,降三級調用。 至上司批審事件,即責成批審之上司,凡有已違一月之限,催提不覆者,即指案移司詳院查參。」又云:「內外衙門,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並要限內完結。 若事幹外郡官司,關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又云:「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係丈量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內,準其詳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 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現涉爭訟,清厘稍遲,必至有妨農務者,即令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農。 其餘呈訴無妨農業之事,照常辦理,不準停止。 仍令該管巡道,嚴行查核申報。 如州縣將應行審結之事,藉稱農忙停訟稽延者,據實參處。 道府不實力查報,一並嚴參。」又云:「各省有刑名等官,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準理拘提完結之月日,按月造冊,申送該管府、道、司、院查考。 其有隱漏裝飾,按其幹犯,別其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參。 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婦女,甚至賣鬻妻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參。 上司徇庇不參,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管各上司一並交部從重議處。」又云:「上司批發道府查審,以奉文之日起限;道府自行準理,以告官之日起限。」又云:「審理詞訟衙門,無論正署官員,於詞訟審斷之後,即令該吏將各案犯證、呈狀、口供、勘語,粘連成帙,接縫鈐印。 離任時,將一切已結卷宗造冊交存外,其未結各案分別內結、外結及上司批審、鄰省谘查並自理各項,彙錄印簿,逐一開具事由,照依年月編號登記,注明經承姓名,造入交盤冊內。 並將歷任遞交之案檢齊,加具並無藏匿抽改甘結,交與接任官,限一個月查對,出具印文,由該管上司核明,詳賚巡、道、臬司存核。 臬司核明,仍移送藩司,入於交代案內。 若造送遲延者,分別議處。 倘不粘連卷宗,降一級留任;已粘連而不用印者,罰俸一年;未經粘連用印,以致抽匿改換、滋事舞弊,降二級調用。」又云:「地方竊案,經事主報官,州縣諱匿不報者,每案罰俸六個月。 不行查核之該管府州,罰俸三個月。」又云:「州縣申報竊案,該管上司詳記檔案,於歲底彙查,量記功過,以為勸懲。 統計一年內報竊之案,能獲及半者,毋庸記功過;不及半者,每五案記過一次;及半之外,多獲五案者,記功一次。 記過至四次者,罰俸六個月;記功四次者,紀錄一次。 緝獲前官任內竊案一案,記功一次,俱準其與過抵銷,開單谘部查核。」各等語。 推求例意,以府司皆有勘勘轉重案專責,道員既不管讞定罪名,是以將自理詞訟責成道員。 位尊足以資彈壓,缺閑足以資查核,任專則無可推委,議嚴則有所懲懼,良法美意,可云詳切。 無如外省辦案,唯命盜及軍流以上罪名,尚照定例扣限,其尋常杖徒之案,則於詳文尾聲明「案係外結,請免扣限」字樣。 至自理詞訟各件,則從無遵例按月冊報各上司者。 州縣交代之時,雖造交代案冊申送,然皆仿照前屆交代原冊,略增數案。 各上司收受文冊,從不核對駁問,絕不聞有以隱匿遺漏案件揭參之事。 及民人上控,亦不提交代案件冊,查核此案曾否造入。 即州縣審結自理各案,亦從不遵例申報,各上司無憑查核。 其卷宗除奉文提審之案,從不粘連用印。 是以日積月累,詞訟積壓,盈千累百,恬不為怪。 視民瘼若兒戲,玩條例如弁髦,相習成風,牢不可破。 今若以數十年積弊,而一旦繩以一切之法,則外省大小各官無不被議,勢必仍前朦混,不肯使真情顯露。 似宜仰懇皇上曠恩,宥其已往,飭督撫酌最地方實在情形,先將積案清厘,以觀後效。 查各省候補丞倅州縣及佐貳人員,無慮數百,應由督撫嚴飭州縣,將所有積案,分出招解、批審、自理及竊盜各項,按照月日,摘具事由,造簡明冊籍,分別已結、未結,限文到一月內通詳申送。 督撫再憑冊核查,派委人員前赴該州縣,幫同分投辦理其重案及攸開人命。 竊盜應緝、城內詞訟,俱仍責成該州縣自理。 所有各鄉詞訟及奉批發審、人證在鄉、事理較輕之件,委員到彼,會同本州縣督飭經承。 將各鄉分開,約以方二三十里,居中擇一寺院公所,委員檢齊卷宗,帶同諳練經承皂隸各二三名,前往駐辦。 督撫俱先將清犁章程及民間訟累疾苦,愷切諄示,廣發張掛。 其訟經年遠、查核兩年之內原被告俱未呈催一詞者,自屬民氣已平,不願終訟。 摘出案由,十起一冊詳銷,仍榜示於署前及該鄉公所門首。 委員到鄉,即摘出應審各案事由,大書榜於公所之前,聲明如有願息者,即同原被告協同戶族鄉地,赴委員處具息請銷。 凡具息者,除事關命件、搶奪、聚眾械鬥之外,不許苛求駁訊。 其應審事件,即票仰該鄉地傅集赴公所聽審,量從輕減議結。 仍會同本州縣備摘案由,載明斷語及息詞,十案一冊詳結。 間有被告遠出而原告負氣不願息訟者,委員於辦完一鄉,開單移回本州縣自理。 若原被或有一造外出,而其親族出頭調說、具詞求息者,亦即準息。 仍俱摘明審息緣由,仿照秋審榜示之例榜示公所之前,曉諭眾目其榜。 仍準本州縣會同列銜委員約繁缺三四人,簡缺減半。 委員不敷,則以該州縣佐貳、巡檢隔汎對調幫辦。 其省城詞訟,臬司首府各委幹員,勒限先清,以為首倡。 府城附郭,除上司委員外,該府仍委丞倅,先將城內詞訟率同清厘。 所有應行審解之案,仍照原限,不得藉口清厘,轉滋遷延。 約計積案至多之省,不過十餘萬起;迤北各省,詞訟較簡,想尚不及此數。 除去兩年不催徑行洋銷,反兩造願息、竊盜應緝、有一造遠出候提之案,約去其半,每省不過四五萬起。 分投查辦,限以半年,無不可以審結淨盡者。 上司以委員結案之遲速多寡分別功過。 其審結之案經半年無上控翻異者,定為一等,以次差之。 凡列一等者,谘部分別議敘拔、補拔委,以示獎勵。 其有審斷不公、因循遲延及住城掩飾者,立與嚴參。 蓋書役之長技在延擱,使兩造不齊,不能聽斷,以遂其養案肥私之志,必官自下鄉,則官民相近,鄉地一呼,兩造可以自行投審,胥役不能間沮,如此則積案可清矣。 舊牘既清之後,所有新案,嚴飭州縣照例按月申詳,責成道員督催提驗。 督撫仍按季加造詞訟事由冊籍,分別已結、未結,谘明刑部刑科,查出遲延積壓,照例議處。 遇有民人京控之件,則由收詞衙門行部科,查核本案有無造入冊內。 其有未經造入者,則係有心隱漏,道員照徇庇例嚴議,院司府亦各議以應得之罪,不事姑容。 是原告尚未解往,而吏議已及,部費打點,無能為力。 則各知懍慎,不敢貌為寬容,代人受過。 如此則新案不致再積矣。 再,州縣竊案積多,功過不能相抵,例有處分,不能隱匿,勢必認真緝捕,不敢怠玩。 其有關於民瘼吏治,似非淺鮮。 查近年民風刁健,上控、京控之件日多,是以嚴立章程,凡未經本管官審斷而輒上控者,即所控得實,亦治以越訴之罪。 臣愚以為州縣受理,有正限二十日,若民人控告已逾二十日州縣正限,不與審理者,即準其上控。 至道府各上司受理,有正限一月,又扣足提解人證正限二十日及程限每日五十里。 如上司提審,扣正限及提解程途各限之外,不與審理者,即準其再赴督撫衙門控告。 督撫批審,亦有正限一月。 如該民人守候,又逾例限,來京控訴者,責令該民人於呈內聲明在州縣守候若干日,府道、督撫各守候若干日,果係已逾例限不與審斷者,免其越訴之罪,仍將各官照遲延例議處。 庶大小各官自顧考成,不敢任意疲玩,拖累良民矣。 臣愚昧無識,生長田間,謹據管見所及,是否有當,伏乞云云。 書三案始末嘉慶二十一年閏六月初一日,江蘇銅山縣新集民段繼幹門首,有男屍浮出池面。 初三日,知縣楊秉臨詣驗,屍身潰爛,照例以無憑相驗,殮埋立案。 新集距城六十里。 月之十九日昧爽,縣差張源持朱簽率白役數名,拘繼幹並其切鄰張起入城,始知十八日有原充本縣刑書之葉姓具呈云:「前六月三十日,遣子孝思往段繼幹家討帳,至今未回。 聞繼幹門首池內有溺斃男屍,是否即係孝思,乞與查究。」繼幹到,秉臨立詰負欠殺人狀。 張起證以並未見有索欠人來段繼幹家。 遂用非刑熬審繼幹、起兩晝夜,不承。 乃遣張源至獄中諷繼幹輸白金二千兩,再加五百以了衙門,則事可已。 繼幹不允。 翌日又刑訊,昏絕再四。 繼幹長子攔徐州道嚴烺輿訟冤,發縣收管。 繼幹妻李氏,敏達公曾孫女也,見夫岡子押,遂遣其母家侄訴於都。 及繼幹、起同斃於獄,秉臨恇懼。 其友張姓教以前去車戽池水,以驗形跡。 七月廿八日,車見池底,得繭絀褲一條,白布單襪一雙。 葉認為孝思物,當廠具領。 次日,葉擊鼓呈襪內原書一封,係竹紙疊封,騎封寫信面。 秉臨坐大堂,面眾用火炙幹拆封。 略云:「前帳已結清,尾欠說明不論。 無奈歇業之後,愚父子行同乞丐,數次承兄台幫助,今遣兒子造府,不敢再提前帳,求兄台做好事,只當幫襯。 外附原帳一紙。」秉臨當堂用印粘卷。 未幾,江蘇巡撫胡克家奉旨親訊,飭司六百里飛提人證卷宗。 申刻文到,而戌刻繼幹子斃於押所。 其妻聞信,奔入城縊死。 有子才周歲,母死無乳,號哭兩晝夜亦死。 案提至省,拖延半載,而按察使出缺,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以試用道署理。 署臬需次時,秉臨以鄉誼有所資助。 問官承指,當以葉孝思於前六月三十日晚到繼幹家,繼幹款於玻璃套房。 談至夜半,提及索欠,繼幹喝令長子拉地毒毆,繼又自取門閂連擊。 孝思碰開窗欞,奔出投塘。 繼幹父子賴欠行凶,張起扶同隱飾,自伏天刑,應毋庸議。 李氏痛夫情切,原情勿論。 而秉臨密行厚賄,並告以張源擬抵。 李氏素不識字,既書允服,署臬乃勘轉。 適撫部病故,江蘇布政使坐升,當入都。 上命閣督兼撫部事。 閣督故倚信署臬,又值歲暮不暇親訊,依詳奏結。 次年春,張源坐轎過李氏門,詈辱之。 李氏知被誑,乃攜幼子入都,捧贓出首,呈出賄和之樣銀十錠、期票二千兩、又田四百畝文契。 奉旨交新撫覆審。 葉在撫部堂供認:報縣原呈乃縣署刑友張姓所做,張源轉授投遞。 其襪內書信,則繼幹既死之後,張源引至署內密室,楊知縣手寫信稿,命其照謄。 新撫既受詞,欲循例自下而上,添委素名廉幹之開復知縣周以勳隨同蘇州府知府訊詳。 新撫有中表弟祝純嘏,以從九品在蘇試用,每有所幹,既得請而率為賄者所奪,積怒稟揭新撫貪枉十二事。 新撫畏閣督先發,遂奏請查辦。 適閣督按蘇大閱,以勳迎於滸關,稟知奉委審段李氏案。 閣督問是否已得要領,以勳對曰:「葉姓呈出襪內原書並未拆封,是其子孝思尚未入繼幹之門。」閣督曰:「此案吾例回避,人命至重,苟能得情平反,吾自當奏請嚴議,斷不可稍涉瞻徇。」謝罷之時,寶山縣出缺。 其缺在蘇省為最優,先以安徽布政使故,定調其兄句容縣知縣韓慧均。 而原任徐州道單沄自本籍迎合督於鎮江,遂改用其侄江蘇布政司理問單鵬圖,命沄具稿。 及聞以勳言,乃於校閱蘇標摺內附奏以周以動補寶山。 摺回,以勳欲辭委赴新任。 而新撫所奏祝純嘏事已下,閣督交質約成。 新撫知以勳工為上下手,不聽其去。 以勳乃急讞此案,搜根剔骨,使人諷秉臨稟訐以勳曲徇原告,有意傾陷。 以勳乃執委員被訐回避之條得脫。 延至廿三年春,閣督當純嘏誣妄挾製發遣。 新撫遂以李氏始終固執,依婦女收贖例覆奏。 道光紀年,余自都偕江蘇按察使誠端之官。 取道銅山,道路言段李氏之冤甚悉。 抵署調卷共閱之,乃得始末。 月餘,接任江蘇巡撫告居停曰:「今早接京信,段李氏又攜子行丐至提督府喊矣。 此案初起時,吾陳臬浙江,深知其沈冤,到時須吾子悉心為之乎反。」居停答以途中聞人言嘖嘖,月前閱核原卷,信為謬誕。 及李氏遞到,撫部言細思段李氏恐意在詐財。 居停笑曰:「段繼幹若非富子,則不涉此禍;今既人亡家破,即詐財豈償本耶?」撫部嘿然。 自後遂不提段案。 七月二十六日,撫部以監臨出省,密囑蘇州府知府額騰伊告居停:「催委員速訊,照案議結,揭曉回轅,便須覆奏。」予久聞撫部意移,居停漸亦不能力爭,遂托故辭館。 臨別居停諄求贈言。 予曰:「但願閣下得調他省,不結段李氏之案而已。」居停旋調陝西,接任者如督撫指議結。 閣督復專奏段李氏刁健不悛,當以永遠監禁。 而繼幹起釁之日,山東有徐文誥案。 除文誥者,山東泰安縣東鄉富人也。 嘉慶二十一年前六月三十日夜,巨盜奄至。 文誥與弟文顯侍母宿後樓,聞盜閧,各持火槍下樓,撥關肩倚而出,連放數十響。 及柵門,於槍火光中見人躺地。 盜已去,呼眾炳燭。 驗死者,則其家武士柏永柱也。 當柵門內夾道盡處,為文顯妻住房,被劫銀兩衣飾。 文誥以閏六月初一日入城報盜,初三日知縣汪汝弼詣驗。 入柵門,即馬號廠屋五間,係騾九頭,皆高健膘壯。 柵門著向外火槍砂子,痕如黑子。 失盜之屋有窗臨夾道,破損而不能進入。 門扇無劈撬形跡。 詰失單開載衣裙,文誥無能言表裹顏色者。 汝弼當,開導文誥曰:「家長疑賊,殺雇工人,罪止科徒;且汝有力納贖,不必裝點盜情,自取重戾。」文誥驚懼,即入城囑其故識泰安副將,以白金三千兩饋汝弼。 汝弼卻之,欲收文誥。 文誥逃歸。 文誥家距省百餘里。 初二日,歷城捕役獲夥盜楊進忠、鄭二標二名。 訊認隨王大壯、王三壯等十一人,於前六月三十夜行劫泰安除文誥家銀兩衣飾,並槍斃其雇工柏永柱,起出哈喇套袍一件、當票兩紙,係分受徐事主之贓。 歷城刑書飛信告文誥。 文誥得信,馳至省認贓。 即抄供赴司,控汝弼諱盜。 時按察使與汝弼同鄉,同居館職,又其長子之鄉會同年也。 乃檄長清縣知縣戴屺帶犯赴泰安,會汝弼勘詳。 進忠等指出入狀甚晰,汝弼怒,拂衣回署。 屺續至,而汝弼已以四可疑單銜稟覆,隨稟上省謁臬使曰:「文誥係事主,若無別情,何肯以重賄行求?」臬使見汝弼稟,已是汝粥。 及聞卻贓事,遂定計。 嚴勘文誥,發濟南府審辦。 知府為杭州名臣子,承指拷訊文誥及其管事族弟文現,兩膝潰爛,筋骨皆見,蛆球出入如彈丸。 以進忠等又供夥竊章邱事主驢頭,真贓未獲,不能竟縱。 於是上讞曰: 「徐文誥依家長毆殺雇工人律擬徒;楊進忠等若歸文誥報劫案內議結,殊多窒礙,應請歸於章邱縣事主被竊驢頭案內,俟獲贓日,從輕議結。」臬使據情詳谘。 奉刑部指駁:「格填柏永柱胸膛火傷一片,砂眼三十七處;脊背火傷一片,砂眼四十三處。 一槍何能傷及兩面? 況火器傷人,例擬故殺。」駁令覆審。 時濟南已擢登萊青道。 接任者嘉興大世族,督同委員拷掠逼供,遂遵駁,當文誥故殺論斬。 上讞曰:「柏永柱屍傷兩面,應請刪改一傷,以符部案。」臬使方核轉,以升廣西布政司去任。 文顯見家資蕩覆大半,而兄又以無辜擬斬,遂挺身赴都下。 奉嚴旨:斥「汝弼教供誣陷而苦累事主,縱盜殃民之問官,比盜賊更為可惡,審正後即宜正法,以快人心而飭官常。」於是自巡撫以下,莫敢復言此案者。 故直隸總督溫承惠起用山東按察使,以東省盜風最熾,訪得東平州丁憂在籍之原署廣平府知府王兆奎三世窩盜,飭首縣戴屺前往密捕。 檄留省審案之招遠縣知縣魏襄,代理歷城縣事。 襄核卯簿,有邢學孔、邢雇順者,邢家窪人,而文誥卷內夥盜有邢進朝,亦邢家窪人,疑其同族。 遂召學孔等密詢之,許以重賞,與五日限捕進朝。 既到案,則供認如進忠等。 並供商同上盜之邢泰,前曾借伊京錢五吊,分贓後同行至章邱界,天尚未明,當分道,遂向索欠,邢泰答以當贓還錢。 進朝欲得其所分女縐襖充算,邢泰執所值浮多,不肯付給。 進朝即拔順刀嚇戳,適傷小肚倒地,棄刀驚跑。 襄即付司查案。 章邱果有是日驗報受傷無名男子,詳文年貌與邢泰同,移提庫貯衣服,有女縐襖一件,金耳挖一枝,春綢搭膊一條,皆文誥失單內物。 溫公始信此案甚確。 飭提文誥、文顯之禁,登萊、濟南皆恇懼,乃布流言於中外,以為各犯到案,皆不拷而承,顯係賄買。 又言柏永柱之妻美豔。 文誥圖占為妾,假盜謀殺有狀。 及提到柏永柱妻,則麻面踽齒無人形。 登萊、濟南語塞。 續獲三犯,供亦如前。 而賄買之說益甚。 計此案正盜十一人,立時戕殺一人,病故一人,逸犯止三人,而凶盜王大壯、王三壯在其中。 溫公欲依獲盜過半、先後到案眾供確鑿例,先決從罪。 巡撫和舜武,既為謠諑所惑,又慮問官咎不可任,必欲監候待質。 溫公乃募線人張鵬參濟南府快頭,取大壯母家書,浮海至吉林,召大壯等。 先得大壯。 三壯故能俳優,大壯偕鵬追尋。 三日乃得之。 同至吉林將軍署,具呈請批入關。 鵬密投溫公文牒,將軍親鞠,大壯等供認不諱,乃械係護送歸案。 先由六百里錄供谘覆。 而和撫部疾故,接任巡撫即前袒汝弼之臬使,已視事。 溫公提訊大壯等,供稱在歷城鄉間,起意糾楊進忠等十一人,同赴泰安劫徐文誥家。 苦無路費,先在章邱之宋家莊,竊得衣飾十餘事,並得火槍二杆,藥葫蘆一具。 大壯喜曰:「文誥家有柏永柱,技勇絕人,流星無敵,既得火槍,則無畏彼矣。」三十十日二更至文誥門首,奪開柵門,永柱住門外土室,聞閧奔入柵內,喝稱我柏永柱來也。 大壯厲聲言:「來者即開火。」水柱曰:「來者不怕,怕者不來。」側身使流星直上。 大壯、三壯分站夾道牆跟,一齊向外開火,各傷其一面,餘砂著柵門簌簌。 文誥聞大壯供詞,始明永柱槍斃之故。 蓋以渠兄弟一路點放槍火,心中頗疑誤殺永柱故也。 三壯又供夥黨入柵門,即欲取騾頭,偵知文顯妻裝奩最盛,住夾道傍屋,遂直前推門,甚堅,以磚擊窗,斷數欞,聞屋內婦人言:「吾兒才數月,莫驚嚇。 吾自起開門放汝等人搬箱籠。」故門不傷損,窗不可入,而贓得入手。 大壯、三壯專持火槍防永柱,未經搜贓。 不意永柱槍斃,又聞屋後槍聲亂發,倉皇奔散,不及牽制頭口。 文誥因哭陳失贓皆弟婦嫁服,故倉卒不能記顏色表裹。 然後汝弼所稟之四疑盡豁。 讞上,撫部面詰大壯等曰:「事隔四年,尚能記憶如此清楚乎?」大壯曰:「自己做事,如何不能記憶?」撫部又曰:「且仔細思想,但一畫供,即綁赴市曹矣!」大壯等嘩曰:「做強盜該殺,又槍斃事主雇工人,反累事主受四年牢獄,且聞其百萬家資,十之七八已耗入官吏囊橐,我輩該殺久矣! 有何冤屈,希冀再容思想?」撫部嘿然。 猶捏大壯供,稱:「弟兄二人放槍,皆係向天上嚇放,且並未裝砂子。」駁回覆審。 溫公次日以原詳復上。 值曹濟水災,撫部委溫公勘撫。 溫公知撫部意,欲乘其出省月餘之隙,匿情奏結。 乃引勘撫係布政專責,不肯行,而兗沂道擢江西按察使,亦撫部子同年生也。 撫部與密謀所以傾溫公者,而以之危代。 時布政使岳齡安,敦厚持正,雖不顯抗撫部,然檢案由舊,常不能快撫部之意所欲為。 議俟西臬調回東後,並擊岳公而薦之。 二十四年八月六日,撫部入闈監臨,西臬即以是日赴北。 十七日,撫部於奏報三場完竣摺內,夾片密參承惠自以曾任總督,不甘受人節制,為乞病避賢可哀憐狀。 而西臬即以遞摺日陛見於熱河。 上怒,褫承惠職而代以西臬。 撫部即奏請回避徐文誥案,交新臬勘奏。 溫公臨行,別岳公於藩署,握手曰:「徐文誥案所以能得情平反者,陵縣知縣趙毓駒之力也。 我去,彼人必泄餘憤於毓駒。 毓駒有母年逾八十,斷不可使作萬里行,以屬吾子。」岳公曰:「公去,我即其續也。 假得留此,敢不聞命。」溫公遂行。 撫部先出城至候館,居民萬數氵匈氵匈訽詈之,至不可道。 撫部慮有他變,蹌踉返署,不及送溫公。 新臬抵任八日,即劾承惠在臬任一年,審結二千七百餘案,采與論,核卷宗,有四案委不公允。 奉旨發問新疆。 撫部見溫公已外遣,無能助文誥者,乃決意翻異,調溫公倚任之武定府知府王果覆讞之。 果仍照原詳。 撤改登州府知府楊世昌。 世昌亦溫公所可者,許以濟南。 到省一訊,即引疾月餘。 撫部不得已,乃使與新臬共密謀之署濟南府知府讞之。 濟南先收張鵬,當以教供誣良。 一日,文誥候訊坐階下,有溫公所捕之他案盜犯,鋃鐺過文誥前,問曰:「若非徐文誥乎?」文誥曰:「諾。」盜犯舉鎖鏈擊文誥頭流血,曰:「畜生,為若故,壞吾山東數十年未有之好按察,畜生還敢然見人耶!」濟南望見之,慚沮趨入。 文誥旋出逃,撫部意其必入都,命戴屺追之,不及。 撫部接邸抄,見文孚等馳馹帶回徐文誥赴東之旨,憂迫無措。 新臬雖力持翻案,然以改委再三,閱兩月未得一接本案犯證。 撫部急就溫公原詳,略加刪削,匿節「奉嚴旨,援他條減議問官」,以新臬名具摺稿,而稿長七千餘言,繕寫兩晝夜乃成。 召新臬至其署。 拜發奏結。 摺出三日而星使按臨,提犯覆勘,梟大壯等,釋文誥歸業,加議汝弼論遣。 其餘問官,悉照新臬奏所議,重者褫職,輕者鐫級。 而督堵河南馬營壩決口合龍之大臣,協辦大學士吳敬,與故濟南姻親,以合龍功,故濟南、故登萊遂得復列官聯矣。 嘉慶七年,故兩江總督阿林保於浙江布政使任內面奏八折收漕,上命回任具摺。 浙省官民誤傳以為面奉俞允矣,官吏歡躍,謂既準外加二五,則一切無藝誅求,皆有出路;而浮收勒折,可以無所顧忌。 及摺到,上念農民終歲勤動,衣食每苦不給,所賴封坼屏翰,勤求廉吏以拊循生息之,豈宜別設科條,為貪官巧留地步? 況奉準額外浮收,即同加賦,非家法也。 遂明發諭旨駁斥之。 是年冬,歸安縣知縣塗起渭,欲捏造新定八折諭旨,張示城鄉。 共友謂湖州多鄉宦,邸抄無不見者,不便。 不如只以朱牌寫「奉旨八折收漕」六字,排列倉門,既可哄嚇鄉愚,又肘腋易防,不至他患。 十八區民陸名揚完糧至倉,見朱牌,糾鄉人掮牌去。 其時上遊風氣,尚不能明目張膽袒護浮收。 起渭恇懼,急以白金八千兩講。 名揚謂十八區尚有未完下忙條銀七千餘兩,盡截串給花戶,並定以開倉之第四日,專收十八區額漕萬五千餘石,每平斛一石,作漕九斗五升,絕捉豬、飛斛諸弊,乃可還牌。 起渭不得已,與定約。 十八區民德名揚甚,又念其公廉,一切鼠牙雀角,皆就名揚平曲直。 名揚剖析平允,鄉人悅服,稱曰名阿爹。 阿爹者,老人尊稱也。 附近鄰鄉縣慕其行誼,往質成者無不厭其意。 十八區至富庶,自七年至廿五年,其鄉遂無一紙入公門,倚衙門為活計者尤切齒。 江、浙雖連界,漕甲天下,而浙省浮收至重不過加四五,比江省大為平減,唯捉豬、飛斛則同。 鄉人完糧,皆以一麻袋盛米一斛,漕書於斛遇數袋後,取一袋倒石敖中,不與過斛,名曰「捉豬」;其過斛而朦混不下斛籌,則名「飛斛」。 捉豬明而飛斛暗。 浙屬大約十斛捉一豬,江屬大約五斛捉一豬,飛斛則乘利便無定數。 計前後十八年之中,十八區完漕,唯程三立任歸安三年,名揚告鄉人曰:「程父台為官清正,當與戴一帽,以資辦公。」「戴帽」者,淋斛尖也。 每石可贏米五升。 然程君去任輒止。 府縣恨名揚甚而無可如何,每於上遊前訴苦累,輒指名揚。 湖州府署有錢友王五者,盤踞廿餘年,勾串搭抬,累資數十萬。 而結連省幕,莫能去。 常持請紅夷大礮洗十八區之論,以此固上下之歡。 二十五年夏,上遊以候補知州王壽榕署歸安縣事。 詣轅謝委,官廳內坐州縣七八人,而起渭適在,舉手為壽榕賀。 起渭曰:「吾兄此去,如何為治?」壽榕曰:「首辦陸名揚耳。」起渭笑曰:「吾兄材力如何,能舉此事? 莫出大言,免貽後悔。」壽榕曰:「徐兄以己度人,故輕量天下士。 我老王豈肯為戲言者?」起渭知壽榕尚氣,易激以穢語,乃曰:「小弟本懦弱無用,但恐自命幹濟才,到臨時反懦弱無用之不若。 老王果了此事,情願請諸兄當面,看小弟做烏龜爬出轅門,以供一笑。 不能者如何?」壽榕起嘩曰:「老徐本是烏龜,諸兄異日著眼看爬。」語未競,內傅壽榕,壽榕即力陳非辦漕棍陸名揚不可。 時巡撫為陳若霖,然其言。 壽榕遂在省募拳勇素著者數人,同之官。 厚結王五。 考核書役,皆以武事為進退。 內外監所有猾賊梟徒,悉釋而豢之。 至八月,集眾且六百人,聯航百數,更餘發枻。 歸安鄉河支蔓,眾請所之。 壽榕指水道,不告所事。 至夜分,距名揚家不一里,有橫港,壽榕椿命入港口。 眾曰:「進此港即名阿爹家,豈欲名阿爹乎?」壽榕曰:「然。」眾曰:「名阿爹正直好人。」各鼓枻散去。 壽榕即與丁從五六人棹舟返。 天尚未明,王五自府署遣人至縣探消息已十餘次。 知府方士淦坐王五書房中商稟稿定,拍掌笑樂。 見壽榕,索然意盡矣。 而德清令踉蹌亦至,無冠帶,髮辮臭穢不可近。 十八區處歸安邊境,其後則德清。 壽榕密約德清令斷其後路。 德清令率快壯百餘人,夜入十八區界,去名揚所居十里,即縱掠。 居民驚起捕盜,德清令墜糞窖中,餘眾紛竄。 德清令潛爬出窖,手足相助,穿稻畦里許,至河邊得舟,即轉柁赴府哭訴。 壽榕曰:「兄為我受累,不能不會銜通稟。」王五曰:「此時距收漕尚三四月,難以措詞,現當天下縞素,可捏為陸名揚演戲集鄉眾,預約抗糧,如此則大縣與鄰縣皆例得彈壓禁止,而名揚竟敢糾眾抗拒,毆辱官吏,則事近大逆,不愁上遊不嚴辦。 再改名揚為明揚,以觸怒聖心,則事濟矣。」士淦等皆以為善。 王五遂具稿,歸安、德清會印通稟,而府加轉。 若霖以紹興府知府張青選曾署湖州,較士淦為能,飛調同往查辦,青選、士淦攜吏役二百餘人,坐船至菱湖,過橋入浜。 尚未至十八區界,從役見岸上有居民百餘戶,乘機搶掠。 居人各持穢桶潑拒,役奔小船,四竄避穢。 士淦座船笨重不可轉,吏役爭上士淦船,士淦船沈,溺幾斃。 府役死者二人,青選以乘馬獲免。 其地距名揚家且二十里。 初,德清之役,居民以為盜去,無所損失,未報案。 及士淦舟沈,名揚方知為捕己故。 自念年逾六十,二子幼弱,產僅中人,度無可伸拆者,乃寄其子戚友家,自削髮入湖,至江蘇無錫縣溷跡僧寺。 而青選、士淦聯名稟明揚率泉拒捕,殺府役,擠溺知府,請大兵。 若霖以命按察葉汝芝,不欲行。 乃行布政伊克劄木素。 布政領省兵四百名,行抵湖州,晤湖州協鎮,悉前後情實,乃不開兵。 青選、士淦不得請,乃請懸賞購捕。 布政曰:「我未攜幕友來,可代擬稿。」青選具稿曰:「獲名揚者,賞寶銀一萬兩;報信半之。」布政以稿示隨員候補同知瑞麟,阿督部之季子也。 對曰:「何不查劉第五、朱毛俚賞格銀數?」布政乃怒裂其稿,即日回舟。 而若霖於布政帶兵出省時,已據府縣稟入奏,聞布政不主用兵,因日日差弁候問舟次。 及聞布政回,遣門丁迎於五十里外。 布政見之,謂曰:「不意大人老成練達,乃為貪浩小兒女愚弄至此! 我若稍粗率者,幾助桀為虐矣!」門丁馳白,若霖恇懼失措,白迎於城外候館。 故事:兩司出省差旋,先上院乃回署,巡撫於次日看拜。 布政聞若霖出迎,乃改由他城門入己署。 若霖隨至布政署拜看,布政以病固辭,急召幕友商具摺奏參。 為言始末,憤甚,噴血盈盎。 稿成,不能看。 幕友誦之,布政切齒狂叫,誦未畢,血迸而逝。 而若霖擢兩湖總督,代者為刑部侍郎帥承瀛。 抵任,憂捕明揚不可得,仁和、錢塘兩首縣獻策,遣兵七百名往發明揚祖墳。 承瀛許之,以候補通判吳兼領其事。 明揚本吳氏子,後於陸。 陸、吳兩姓墳無主名者,被髮數百千塚。 十八區男丁皆竄匿,婦女守門戶者,被弁兵淫掠,至有以強暴捐軀,而屍經蟲腐不收斂者。 明揚聞鄉人被難,略如前明倭賊時,乃於道光紀年四月自投於白把總。 兼聞信飛稟曰:「卑職訪實該逆所在,身先士卒,扯住髮辮,白把總續抱其腰,遂得就擒。」承瀛得兼稟,乃撤兵。 兵入省,多尫瘠扶杖而後能行者。 按察鞫明揚何以無髮,明場供去年九月內削髮為僧,以圖逃匿。 按察笑曰:「汝髮辮被吳通判扯脫,乃詐云為僧,欲沒其頭功耶?」讞上,承瀛親訊。 明揚到撫部堂時,風日尚晴麗,及反接出署,天忽沈黑,對面不見人? 竟日不解。 而歸安、烏程、德清三縣居民,醵金為都土地廟以祀名揚,以正法信。 至日開光,買香楮祭奠者為之空市。 然兩江孫閣督又於二十五年冬杪,以八折收漕密入告。 軍機處秘其事,都下無得見片紙隻字者。 次年,江省州縣遍奉閣督行知。 給事中王家相廉得其稿,乃具十不可摺指駁。 戶部侍郎江蘇學政姚文田續奏,尤婉切。 而侍講學士秦承業以舊學恩,從容為今上誦祖宗成憲,乃奉通諭止其事。 江省匿不謄黃。 是年江都縣知縣陳文述收漕時,竟以奉旨八折撰示張貼,士民莫敢誰何。 而歸安令欲乘殺陸明揚之威,浮收十八區捉豬、飛斛如他鄉。 十八區民噪,令捕得四人,鎖押入署。 乃大嘩曰:「四人必死矣,吾輩第求得其當。」入倉縛官親廠敖幕漕書,得八人以歸。 令急白士淦。 士淦曰:「今年能如去年再辦大案耶? 若能了者了之,不能,吾唯有實揭浮收,不能以薄命為徇。」令乃遣人至十八區講,仍以第四日專收十八區米九五折如前,送四人還,以易八人。 初,四人就捕,自分不測。 而令以知府故急講,未暇受四人詞。 及八人回署,則皆身無完膚矣。 承瀛漸悉其故,悔恨飲泣,以至失明。 論曰:近世之言冤獄者,推柴大紀、楊天相。 大部謂大紀之禍,起於與福文襄拉手;天相之禍,起於提督陳大用欲擅功,單奏不會總督蘇淩阿銜。 予友寶山張孟如,故與大用、天相相識,為予言:蘇督部賄縱之洋盜八人,蔡牽實在其中,非僅後有二人在山東破案已也。 然實係千總周非熊所獲,天相為其營主,倚勢以白金三千奪之。 是則行財冒功,天相故非無罪者也。 嗣與果勇侯楊官傅共事馬蘭,述及大紀之案。 宮傅言聞之時齋宮保,其時宮保以武舉從文襄渡台。 柴伯被全紅雨襏,坐城外道旁。 侍者三四十人,皆少健,衣服都麗,馬膘壯,鞍轡粲然。 過欽差十數,柴伯皆不起。 文襄至,乃執敵禮。 文襄故不快。 入城見士民乘城者,皆躺地閉目,以手拉草根和土納口中,無生人色。 文襄言餓甚者,近粥飯輒死,命先以糖漿徐灌之,兩日乃與薄粥,得活者數萬人。 入鎮署,又見鋪墊華膴,查存倉尚有米二萬石。 乃大怒,欲據實參劾。 閩督李侍堯力請,始得以他事論死。 予前聞在台當長隨之周姓,言其目擊事,與宮傳說略同。 當共濟遇風之時,而不惜士卒,自縱至此,其不至他變者! 列聖深仁厚澤,有以作立信之民,激發其忠義,自捍疆場。 大紀顱藉以幸邀異數,雖殊死斯當其咎矣。 至段氏有財而不知自衛,幾無完卵,媳烈妻義,莫加省識,斯所謂殆有前緣者耶? 徐令罔上行私,獨名揚出與為難,雖財不入己,固非自全之道矣,而鄉里敬信,至不煩官府者二十年。 家產無所增入,曲者不以為怨,其廉讓有足多者。 戲言挑激,竟報夙怨,所謂壁不忘鼠者也。 「人怕出名豬怕壯」,諺言其不信矣乎! 文誥之竟不死,幸也。 溫公初任直督,頗不能孚眾望,蹶後復起。 而東省吏治為之丕變。 擊貪酷,蘇困起弊,不可更僕數,皆予客岳公署所親見。 豈非君子之善用悔哉! 荷戈未久,復畀大藩,讒口沮尼,卒以不用。 跡溫公自曹郎起道府,用陟封圻,薈蔚不可遏,是必有推挽之者矣。 幡然晚蓋,遂嬰眾怒。 伊公濟仁無術,頓至戕生,得毋將有所厚而去其疾耶? 帥公撫浙六年,政聲為封圻最,偶失詳慎,遂貽重悔。 然草菅民命以為得計,而終身安富康強者比比也,帥公獨知所悔,遂以瞽而廢矣,悲夫! 論曰:岳松庭承宣山東,誠述堂提刑江蘇,皆延予為總理。 初予皆與約曰:「賤子才力,但能辯七分不公道事,過此不敢聞命。」然在松庭所,庶幾踐言,佐述堂,未免有闌八九者矣。 吳棣華提刑聞而怪之曰:「人言吾子辦事,必以七分不公道為約,有諸?」予曰:「畫地自守,鄙誌也。 然常愧未能無渝盟。」棣華曰:「不公道至七分,甚矣,吾子得毋憤激而發此談乎?」余曰:「豈弟君子,無易由言。 何閣下之言之易耶? 衡時度勢,非至七分不公道,必不能行;不公道僅至七分,則吾心差可自安;而訟者一勝一負,亦皆得以自慊。 賤子調和而為此期望不可必之談,何閣下反疑為憤激耶?」棣華曰:「願終其說。」予曰:「案至兩司,則承審官已為被告,故本案之曲直與有司之平枉,以十分為率,官民各居其半。 其在官之五分,難以言公道矣。 民與民爭曲直而成案,有司枉之,然後兼與官爭,甚至棄本案之曲直而專與官爭平枉,則上遊之有以毆之也。 故善者惟於本案曲直爭多寡之數,曲直在本案者,果五而得三,是諺所謂『大頭已向下也』。 訟至於提省,審辦兩造之力皆已疲,蓋有求已而不得者矣。 公道昭至五分之三,直者之氣必平。 曲者之健也,常恃官吏,見公道昭於上遊,則已失其所恃,而又不為已甚,留不公道之二分,使得藉以自飾,則豈有不可己之事乎? 本案之曲直明,官吏之平枉自見。 而直者之氣平,則其與官爭也不力。 而枉在官者,上遊可以意消納,而不至翻異。 故予嘗謂『保全官吏,在舒民氣而不使之鬱』者,良以此也。 今在省讞獄,辦案者不然:人卷至省,其曲直未嘗不了然於心目也,以為順其曲直,則官吏之護咎至重,必顛倒黑白,勢禁而強持之,益深,使之喻水之必溺;益熱,使之喻火之必焚,以甘心就枉而不悔憾也。 夫直者以不甘受民之枉,而訴於有司,有司既從而曲之,激為上控,而枉更甚,其果能甘乎? ,且上遊曾亦何利於其間哉? 然而啟口必以為事關全局,不可長訐上之風,釀禍造劫,殆有不忍逆料者。 此賤子所為必以七分不公道為約,而自忖平生所經,猶深內愧者也。」棣華曰:「吾子之言痛切矣! 世間竟無不公道在七分以內之事乎?」予曰: 「州縣受理,稍持公道,雖使至八九分可也;至兩司,則格礙多矣。 然不曰『三分公道』,而曰『七分不公道』者,為不公道之取數已贏,不敢更以公道自居,故變其詞,使居上遊者知所亻敬懼也。 賤子所經民與官訟之案數十百起,誣枉在民者,不過三五事耳。 受理之初,解結梳根,務求得實。 官吏慄慄惴恐。 問官亦為之咋舌,相結肆謗讟。 然其卒也,未嘗辦一參案,而絕無釀成巨獄者,以不欲鬱民故也。 近世以鬱民而成巨獄者,如安徽之壽州案、江蘇之丹徒案、浙江之德清案,皆仰煩聖慮,星使交馳。 問官道府以下,聯袂赴戍,而剖別本案曲直,誠未能得十分之三,閣下所悉也。 有一案,參一官,則一省之可居官者或寡矣。 結正其本案,而通融其因緣牽掣者,七分不公道,不亦可乎?」棣華稱善者久之。 然而是說也,只可用之於控訐之案,至官吏自為骫法,復何顧忌之有? 雖然,不可以不務昭其信也。 故曰:「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君子信而後勞其民。」阿、孫兩钜公為八折收漕之奏,其用心固未必專為屬吏開方便法門也,惟素行不足取信於民,而屬吏之信之甚摯,捏旨誑愚,為國斂怨,豈必歸安始有徐、江都始有陳哉? 銅山詣驗,照例殮埋,初心固無他也。 吏誘於外,友聳於中,凡此皆有司自為骫法,不關訐上,而上遊不舉其職,動引投鼠忌器以為說,罪坐所山,恐蒼蒼者未必同此夢夢也。 泰安勘而疑,疑而導以出路,未為大失也。 事跡明白,乃任性負氣,尚上遊以與民爭,議以首惡,不亦宜乎? 予留別大明湖詩云:「無非同有非,無罪同有罪。 齊治自古然,於今竟莫改。」豈惟齊而已哉! 與次兒論讞獄書告汝興實:接來書,知蘇守舒自庵先生招入讞局,全省刑獄於茲總彙,汝看卷頗快,亦能記憶,唯性急不耐狡展,此大誡也。 讞獄非甚難之事,而《尚書》謂「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又云「兩造具備,師聽五詞」,至述古先王之政,必云「明德慎罰」。 《易》言「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河其重耶! 我始至江西,陳蓮史提刑以廣信廖氏部案司府鞫之經歲不得要領,劄委審辦。 我到南昌看卷三日,已見端倪。 而江西陋習,簽、押、刑、招房站堂差皂,無不插嘴問話。 我因告南昌囑在堂人役,皆莫開口。 南昌殊不謂然。 我告以試問一堂再看。 南昌乃如指諭其丁役。 堂訊兩日,已得真情。 而有要證未到,稟請委提。 南昌見我審案得法,諄讬代審其自理積案。 各處詞訟止有三造,江西獨有四造。 三造者,原、被、中證也。 江西則原、被各請其私人為中證,故有四造。 以此應審之人更多。 我先看明卷宗,乃開場。 諭原差帶全案人證上堂,照點名單過朱,問其年齒、住址、父母、兄弟、妻子、生業皆遍,飭帶下堂。 乃獨傳原告,和顏款語,諭以將所事原委,逐細告知。 原告既畢詞,又諭以「你事已隔年餘,保無記憶不清、匆促誤說? 且慢慢想明再說。 即前供有錯,準汝想明改正」。 原告詞又畢,仍諭令再想。 如是者三,乃諭以「汝三次細想過,以後若添出別情,便出訟師教唆,即是真情,我也不聽了」。 原告叩頭說:「斷無別情可說。」我又諭之曰:「你三次所供,有前情說在後、後情說在前處,今既仔細想明,前後都清清楚楚,可將真實的話,從頭再說一遍我聽,以便招房錄供。」原告下,乃傳被告,亦如前問原告之法。 次傳要證,亦如之。 招房呈供單,有不符處,用朱筆核改定。 乃傳全案人,公同看供,仍諭以「各看各供,有寫錯處,回明更正。 看別人供有捏誣處,逐層指駁」。 四造辨駁鋒起,我總靜聽,俟其畢詞,乃各摘其罅隙而切訐之,無不承者。 兩造既承服,乃面寫讞語於供後,示四造公看,乃飭帶下,照斷具允服遵依限狀。 再帶第二案,如前問訊。 在南昌四十日,問過自理案三百起,有七十餘案人證不齊,其餘二百三十餘案皆結,未嘗一用掌責笞責。 我旋奉諱回籍,服闋重到,查詢所結之案,並無一翻控者。 即人證不齊未結之案,我亦將審過供情核定,加看於後,聲明俟某人到案。 察看有無別情再行定奪。 我回籍後,諸未結案,中證出具和息者亦什七八。 蓋卷經看明,曲直已得十七八,再據供定讞,自然平允,無可翻異。 問官第一不可先說話,不可多說話,不可動氣性。 我走過多省,見讞局中能員坐堂,但聞問官亂喝亂叫,先教供,後逼供,箠楚無數,號慟盈廷。 是非曲直,安得不顛倒乎? 此係我弱冠客朱文正節署時,見文正審辦發交及提省钜案而心識之者,故以告汝。 我耳門雖劣,尚可足用。 家中大小平安,汝一心從公,毋庸遠A5。 年下或有便差,來白門度歲也好。 道光癸卯季夏,父字。 與次兒論讞獄第二書字告興實知之:前書言讞獄之法頗詳盡,然止言得本案之情實,至於首府讞局,為全省總彙,或京控奉發,或上控提省,或翻異提全案人證,其案多有自數年至十數年者。 又本案兩造先後控訴之詞,多出岔頭,更有牽砌別案作證,自數案至十數案者。 提卷動至盈,提犯動致數十百人。 首府有發審友,例為主政。 然近來幕友,莫肯悉心看卷,且難保不別存意見。 此宗大案奉委,例有一月審限,為期本寬,必須將全卷先看一遍,摘出緊要之人,再將全卷逐人摘出其緊要情節。 遇有岔出頭腦,必須細想前後與本案是否有關涉處。 蓋岔出情節,每有股大於腰,指大於股者,一經挑掣,常至本案不可收拾。 此種情節,雖要摘出,然須於摘略內注明 「不可追究」,或竟不置一詞,以便正案合龍。 摘節略時,務要詳明,日後堂訊,但看節略,免再查卷之煩。 摘定節略,把鼻已得,必須捆檢律例,拿定一正經歸宿。 訊供時皆注定正條,則供成而看亦成。 發審友即有意見,不能動彈供情。 蓋發審大案,斷不能如自理小案一一得實,然或移情就例,或擇例就情,務求平允而寬厚,則問官與犯人兩無所憾,而訟師不能簸弄其間,則案易了結,而自無翻異。 若一挑掣岔頭,必致展轉提犯,逾限既自關考成,拖延更累及無辜。 造福作孽,只爭一間,慎之又慎! 至於牽砌之案,其已結者勿論,其未結而人集者,於本案有涉而無礙,便宜於大案後提出,略加數語,便可帶結。 若牽掣重大,頭緒紛繁,便宜以人證不齊等語,蹬歸原衙門自行集訊結正。 分合機宜,至為不易。 又堂訊數次之後,每有兩造當堂遞稟,此必情有難白,而以筆代舌,必須細看細想,或收受,或發還,斷不可草草下一字,或反為所持,有礙大局。 說雖淺近,大要盡此。 蓋看卷摘略,最為緊要,然亦有堂訊時,真情與卷載迥異者,又不可執略硬做。 至案情既得,與承審官常有幹礙,不得不設法周旋,則《書三案後論》之言具詳,茲不贅及。 後八日父字。 发布时间:2025-08-28 14:42:04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28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