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29 法律与道德 内容: 道常无名。 朴虽小,天下莫能臣。 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 大道属于心灵的世界,是人的外部感官无法感觉到的,故说“无名”。 朴,是灵魂的化身,是自我之“法身”;朴是闪电,可以劈开乌云,驱逐黑暗,迎来光明;朴是惊雷,可以斩除一切妖魔鬼怪。 朴为“婴儿”,既真实而由虚幻,可由天门自十由出入,故说“小”。 “朴虽小”,却能聚能散,聚则成朴,散则为器,变化无穷,奥妙莫测。 朴一旦修成,自然“富贵不能十婬十,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天下之人没有谁能够使她臣服。 修道之人若能去妄守朴,身十体的每一个细胞都将宾服。 由治身之道扩展到治国之道,治身之朴,就是治国之法,“朴虽小”,是就法律文本而言。 朴是自然的、纯真的,社会法律也必须是正义而神圣的。 她是全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居于法律之上——“天下莫能臣”。 统治者如果能够真正以法治国,天下人民将自然宾服。 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 修炼道德功,火候达到地天十十交十十泰、水火既济之时,舌根下的廉泉十穴十,随着骨节百脉的开通而打开,其水如泉,咽纳不及,名曰“甘露”,又名“长生酒”。 其味香甜,胜过糖蜜。 甘露周流全身,泽被每个细胞。 “天地相和,以降甘露”,对应的是“政通人和,物阜民丰”。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物质文明自然水到渠成。 “民莫之令而自均”,反映的是人类向往不已的大同世界。 大同世界的到来,是政治文明和十精十神文明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结果。 超越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主观地搞平均主义是不会实现大同世界的。 始制有名,名亦既有。 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名:朴之名。 得朴之初,始知有真我、自我之分,欲守真我,必须克制自我,稍有放松则真我不现。 要想常守真我,就应该彻底消除自我意识,使自我和真我熔为一炉,时日既久,自我与真我就保持一致、融为一体了。 这样,终身也就没有危害了。 法律的制订之初,具有详细、具体的内容条款。 通过宣传学十习十,人们就具备了法治观念。 那些不能遵纪守法的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法律的制订,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而是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规范、约束人们的思想行为,从而减少社会犯罪,维护社会安定。 立法是手段,止法才是目的,只有让法律和道德统一起来,并最终以道德代替法律,社会才有真正太平。 止法的具体措施就是“行不言之教”。 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十江十海。 如果天下有道,道不求人,人自然遵道而行,如同川谷与十江十海,十江十海不求川谷之水而川谷之水自然流归十江十海一样。 这是强调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小气侯与大气候的相互关系。 本章以治身之道印证治国之道,辨证地说明了道与法的关系。 天下有道,法虽立而人无犯;天下无道,则“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五十二章)。 这如同治水,立法是堵,修德是疏。 堵与疏必须相结合,只堵不疏,堤坝必垮。 发布时间:2025-08-29 12:25:24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28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