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三百四十三 ◎兵部七十四 内容: ○剑中   《吴越春秋》曰:越王允常聘欧冶子作名剑五枚,三大二小,一曰纯钩,二曰湛卢,三曰豪曹,或曰盘郢,四曰鱼肠,五曰钜阙。 秦客薛烛善相剑,王取豪曹示之,薛烛曰:"非宝剑也,夫宝剑五色并见,今豪曹五色黯然无华,殒其光,亡其神矣。 "王复取钜阙示之,烛曰:"非宝剑也。 夫宝剑金锡和同,气如云烟,今其光已离矣。 "王复取鱼肠示之,薛烛曰:"夫宝剑者,金精从理,至本不逆。 今鱼肠倒本从末,逆理之剑也。 服此者臣弑其君,子弑其父。 "王取纯钩示之,薛烛矍然而望之曰:"光乎如屈阳之华,沈沈如芙蓉始生于湘,观其文如列星之芒,观其光如水之溢塘,观其色涣如冰将释,见日之光,此纯钩者也。 "王曰:"是也。 客有买此剑者,市之,乡三十、骏马千匹、千户之都二,其可与乎? "薛烛曰:"不可。 臣闻王初造此剑,赤堇之山破而出锡,若耶之溪涸而出铜,雨师洒道,雷公发鼓,蛟龙捧炉,天帝壮炭,太乙下观。 於是,欧冶子曰:天地之精,悉其伎巧,造为此剑。 吉者宜王,凶者可以遗人。 凶者尚直万金,况纯钩者耶。 "取湛卢,薛烛曰:"善哉! 衔金铁之英,吐银锡之精,奇气托灵,有游出之神。 服此剑者,可以折冲伐敌。 人君有逆谋则去之他国。 "允常乃以湛卢献吴。 吴公子光杀吴王僚,湛卢去如楚。 昭王寤而得之,召风胡子问之。 "此剑值几何? "对曰:"赤堇之山已合,若耶之溪深而不测,群神上天,欧冶已死,虽有倾城量金珠玉不可与,况骏马万户之都乎! "   又曰:越王问范蠡用兵行阵。 对曰:"越有处女出于南林之中,愿君王问以手战之道,立可见也。 "处女将见,道逢老人自称袁公,袁公曰:"闻子善为剑,愿一观之。 "女曰:"妾不敢有隐。 "袁公即跪拔林之竹,处女即捷其末,公操其本而刺处女,处女因举杖击之,袁公即飞上树变为白猿。 女别去,见越王。 越王大悦,乃命五校之队长高才习之以教军人。 当此之时,皆称"越女剑。 "   又曰:干将者,吴人。 与欧冶同师,俱作剑。 前献剑一枚,阖闾得而宝之。 以故使干将造剑二枚,一曰干将,二曰莫邪。 莫邪者,干将之妻名也。 干将作剑采五山之精,合六合之英,候天伺地,阴阳同光,百神临观,天气下降,而金铁之精未流。 莫邪曰:"子以憘为剑闻於王,王使子作剑三年不成者,其有意乎? "干将曰:"吾不知其理。 "莫邪曰:"夫神物之化,须人而成,今夫子作剑得无当得人而后成? "干将曰:"昔吾师之作冶也,金铁之颖不消,夫妻俱入冶炉之中。 "莫邪曰:"先师亲烁身以成物,妾何难也。 "於是干将夫妻乃断发剪指投之炉中,使僮女(一作"子"。 )三百鼓橐装炭,金铁乃濡,遂以成剑。 阳曰干将,而作龟文;阴曰莫邪,而作漫理。 干将匿其阳出其阴而献之阖闾,阖闾甚惜之。 又曰:伍子胥过江,解剑与渔父曰:"此剑中有七星北斗文,其直千金。 "   《越绝书》曰:楚王召风胡子而问之曰:"寡人闻吴有干将,越有欧冶子,此二人寡人愿赍邦之重宝,皆以奉。 子因吴王请此二人为铁剑,可乎? "风胡子曰:"善。 "於是,乃令风胡子之吴见欧冶子、干将,使之为铁剑。 欧冶子、干将凿茨山,泄其溪,取其铁英为剑三枚:一曰龙渊,二曰太阿,三曰工市。 剑成,风胡子奏之楚王。 楚王见之,精神太悦。 见风胡子问之曰:"此三剑其名为何? "风胡子曰:"一曰龙渊,二曰太阿,三曰工市。 "楚王曰:"何为龙渊、太阿、工市? "风胡子曰:"欲知龙渊,观其状如登高山,临深渊。 欲知太阿,观其锷巍巍翼翼如流水之波。 欲知工市,观其锷从文间起至脊而止,如珠而不可枉,文若流而不绝。 "晋郑闻此三剑而求之不得,兴师围楚之城,三年不解。 仓穀尽,库无兵革,於是引太阿之剑,登城而麾之,三军破败,士卒迷惑,流血千里,晋郑之头毕白。 楚王於是大悦,曰:"此剑威耶? 寡人力也。 "风胡子对曰:"剑之威也,因大王之神。 "楚王曰:"夫剑,铁耳。 固能有精神如此乎? "风胡子曰:"神农以石为兵,黄帝以玉为兵,禹以铜铁为兵,天下皆服,此亦铁之神也,王之德也。 "   又曰:阖闾冢吴县昌门外,名曰白虎丘。 磐郢、鱼肠之剑在焉。 十万人治之,葬三日,白虎居上,号曰虎丘。 又曰:伍子胥走吴,至江上,见渔者曰:"来渡我。 "渔者知其非恒人,即载入船。 子胥即解其剑以与渔者曰:"吾人之剑,直百金,请以与子也。 "渔者曰:"吾闻荆王有令曰:能得伍子胥者,购之千金。 吾欲得荆王之千金,何以子百金之剑为? "渔者渡子胥之津,曰:"亟餐而去,无令遣追者及子也。 "子胥行,即覆船,伏匕首自刎而死。 《琴操》曰:聂政父为韩王冶剑,过期不成,王杀之。 时政未生,壮问母,知之。 乃上太山,遇仙人学鼓琴。 漆身为厉,吞炭变音,七年琴成。 入韩逢其妻,从置栉对妻而笑。 妻泣曰:"君何似政齿? "政曰:"天下人齿相似。 "反入山,援石击落其齿。 以刀内琴中,刺韩王。 《列士传》曰:干将、莫耶为晋君作剑,三年而成。 剑有雌雄,天下名器也。 乃以雌剑献君,留其雄者。 谓其妻曰:"吾藏剑在南山之阴,北山之阳,松生石上,剑在其中矣。 君若觉,杀我,尔生男以告之。 "及至,君觉,杀干将。 妻后生男,名赤鼻,具以告之。 赤鼻斫南山之松,不得剑,思於屋柱中得之。 晋君梦一人眉广三寸,辞欲报仇。 购求甚急。 乃逃朱兴山中,遇客欲为之报,乃刎首。 将以奉晋君,客令镬煮之头三日三日跳不烂。 君往观之,客以雄剑倚拟君,君头堕镬中,客又自刎。 三头悉烂,不可分别分葬之,名曰:"三王冢。 "(《列异传》曰:莫耶为楚王作剑,藏其雄者。 《搜神记》亦曰:为楚王作剑。 馀悉同也。 )   《孝子传》曰:眉间赤名赤鼻,父干将,母莫耶。 父为晋王作剑,藏雄送雌。 母孕尺,父曰:"男,当告之曰:出户望南山,松生石上,剑在其巅。 及产,果男。 母以告之,尺破柱得剑,欲报晋君。 客有为报者,将尺首及剑见晋君。 君怒,烹之,首不烂。 王临之,客以拟王,王首堕汤中,客因自拟之。 三首尽糜不分,乃为三冢,曰"三王冢"也。 《文士传》曰:魏文帝爱杨修才,脩诛后追忆修。 修曾以宝剑与文帝,文帝后佩之,告左右曰:"此杨修剑也。 "   周斐《先贤传》曰:许嘉给县功曹仪小吏,常持剑侍臣功曹,月朔晨朝并持炬火。 嘉於是忿然叹曰:"男儿为吏,不免贱役。 "即投火於地,以剑带槐树趋谒府门。 《南记》曰:魏应字尹伯,任城人。 明鲁诗,章帝重之。 数进见论难於前,特受赏赐剑玦衣服。 《先贤行状》曰:王烈字彦考,通识达道。 时国中有盗牛者,牛主得之,盗者曰:"我邂逅迷惑,从今以后将改过。 子既已赦宥,幸无使王烈闻之。 "人有以告烈者,烈以布一端遗之。 或问:"此人既有盗畏君闻之,反与布,何也? "烈曰:"昔秦穆公人盗其骏马,食之,已而赐之酒。 盗者不爱其死以救穆公之难。 今此盗人能悔其过,惧闻之,知是耻恶则善心将生,故与布劝为善也。 "一年之中,行路老父担重,人代担行数十里,欲至家,置而去。 问姓字不以告。 顷之,老父复行,失剑於路,有人行而遇之,欲置而去,惧后人得之,剑主永失所取,而购募或能差错,遂守之。 至暮,剑主还,见之,前者代担人也。 老父揽其袂曰:"子前者代吾担,不得姓名,今子复守吾剑于路,未有若子之仁,子请告吾姓名,将以告王烈。 "乃语之而去。 老父以告烈,烈曰:"世有仁人,吾未见之。 "使人见之,乃昔时盗牛人也。 《雷焕别传》曰:焕字孔章,鄱阳人。 善星历卜占。 晋司空张华夜见异气起牛斗,华问焕"见之乎? "焕曰:"此谓宝剑气。 "华曰:"时有相吾者云:君当贵绕身佩宝剑。 此言欲效矣。 "乃以焕为丰城令。 焕至县,移狱掘入三十馀尺,得青石函一枚,中有双剑,文采未甚明。 焕取南昌西山黄白土用拭剑,光艳照曜。 乃送一剑并少黄土与华,自留一剑。 华得剑并土曰:"此干将也,莫耶已复不至,而天生神物,终当合耳。 "乃更以华阴赤土一斤送与焕。 焕得磨剑,鲜光愈亮。 及华诛,剑亡,玉匣莫知所在。 后焕亡,焕子爽带剑经延平津,剑无故堕水。 令人没水逐觉,见二龙长数丈盘交,须臾,光彩微发,曜日映川。 《说苑》曰:经侯往过魏太子,左带玉具剑,右带环珮,左光照右,右光照左。 又曰:西闾过渡河而溺焉。 能说诸侯,过曰:"干将莫耶拂锺不铮,以之摄履,曾不如两钱之锥。 "(铮,楚庚切。 )   又曰:齐遣淳于髡到楚。 髡为人头小,楚王甚薄之。 谓曰:"齐无人耶? 而使子来,子何长也? "髡对曰:"臣无所长,腰中七尺之剑,欲斩无状王。 "王曰:"止。 吾但戏子耳。 "即与髡共饮酒。 《盐铁论》曰:所谓利兵者,非谓吴楚之铤、干将之剑也。 以道德为城,以仁义为郭,莫之敢攻,莫之敢入,文王是也。 以道德为胄,仁义为剑,莫之敢当,莫之敢御,汤武是也。 今不建不攻之城、不可当之兵,而任匹夫之役,而行三尺之刃,亦细矣。 魏文帝《典论》曰:余好击剑,善以短乘长。 选兹良金,命彼国工,精而炼之,至于百辟。 其始成也,五色骇炉,巨橐自鼓。 又曰:建安二十四年二月丙午,魏太子丕造百辟宝剑,长四尺二寸,重一斤十有五两,淬以清漳,厉以礛(音监)〈石诸〉,(音诸。 )饬以文玉,表以通犀,光似流星,名曰"飞景"。 (礛〈石诸〉,青砺石也。 )   《世说》曰:王子乔墓在金陵。 战国时,人有盗发之者,睹无所见,惟有一剑停在空中。 欲进取之,剑作龙鸣虎吼,遂不敢近,俄而,径飞上天。 又曰:锺会是荀济北从舅,二人情好不协。 荀有好宝剑,可直百万,常在母锺太夫人许。 会善书,学荀手迹作书与母取剑,仍窃去不还。 荀深知是锺,无求得,求思所以报之。 锺会兄弟共以千万起新宅,始成,甚精丽,未得移住。 荀善画,於是潜往画锺门堂并作太傅形像,衣冠状貌如平生。 二锺来入门,便大感恸。 於是,宅遂空废。 陶弘景《刀剑录》曰:夏禹字高密,在位十年。 以庚戌八年铸一剑,长三尺九寸,后藏于会稽秦望山。 腹上刻二十八宿文,有背面,面记星辰,背记山水日月。 又曰:启子少康在位二十九年。 岁次辛卯二年春,铸一铜剑,上有八方面,长三尺一寸,头方。 又曰:孔甲在位四十年。 以九年岁次甲辰,采牛头山铁铸一剑,铭之曰:"夹",古文篆,长四尺一寸。 又曰:太田在位三十二年。 以四年岁次甲子铸一剑,长二尺九寸,文曰:"定光",古文篆书。 又曰:武丁在位五十九年。 岁次戊午铸一剑,长三尺,铭曰:"照胆",大篆书。 又曰:周昭王瑕在位五十一年。 二年岁次壬午,铸五剑,各投五岳镇方岳。 大篆书,长五尺。 又曰:简王夷在位十四年。 岁次癸酉铸一剑,铭曰"日骏",长三尺,大篆书。 又曰:秦昭王在位五年。 元年丙午铸一剑,长三尺。 铭曰"诫",大篆书。 又曰:始皇在位三十七年。 三年丁巳采北祗铜铸二剑,铭曰:"定秦"。 李斯小篆书,李斯刻。 一口埋在阿房阙下,一口埋在日观台。 长六尺。 又曰:前汉刘季在位十二年,季以始皇三十四年於南山得一铁剑,长三尺,小篆书铭曰:"赤霄"。 及贵,常服之。 此即斩白蛇之剑也。 又曰:文帝恒在位二十三年,以初元十九年庚午铸三剑,各长三尺三寸,铭曰:"神龟",形以应大横之兆。 帝崩,命入玄宫。 又曰:武帝彻在位五十四年,以元光五年乙已铸八剑,各长三尺六寸,铭曰:"八服",小篆书。 嵩翟衡华玄山皆埋之。 又曰:宣帝询在位二十五年。 太始四年铸两剑,各长三尺。 一曰毛,二曰贵,以应足下毛之祥。 背小篆书。 又曰:平帝衍在位五年。 元始元年辛酉掘得一剑,上有帝名,因服之,大篆书。 又曰:新室王莽在位十八年,建国五年庚午造威斗及神剑,皆练五石为之。 铭曰:"神胜万国伏"。 小篆书。 长三尺六寸。 又曰:刘更始圣公在位二年。 自选一剑,铭曰"更国",小篆书,   又曰:后汉光武帝秀在位三十三年。 未贵时,在南阳鄂水中得一剑,文曰:"秀霸",小篆书。 帝服之。 又曰:汉明帝在位十八年,元和元年戊午铸一剑,上作龙形,沉之于洛水。 洛水清,往往有人见。 又曰:章帝烜在位十三年。 建初八年铸一金剑,投之伊水中以厌〈月来〉人之怪。 弘景按:《水经》伊水有一物如人〈月来〉头,有人浴辄引之投水。 又曰:安帝祐在位十九年。 永初七年铸一剑,藏峨嵋山,拟山王也。 又曰:顺帝宝在位十九年。 永建元年铸一剑,长三尺四寸,小篆书,铭曰:"安汉"。 后遂为年号。 又曰:灵帝宏在位二十二年。 以建和三年铸四剑,名曰:"中兴"。 一剑无故而失。 又曰:魏武帝曹操以建安二十年於谷中得一剑,三尺六寸,上有金字铭曰:"孟德正常服之。 "   又曰:齐王芳正始六年造一剑,常服之。 无故失其刃,但有空匣。 又曰:吴主孙权黄武五年采武昌山铜铁作十口剑,万口刀,各长三尺九寸。 刀头方皆是南钢越炭作之,上有"大吴"篆字。 又曰:吴孙权赤鸟中有人得淮阴侯韩信剑,帝赐周瑜。 又曰:孙亮建兴二年铸一剑,铭曰:"流光",小篆书。 又曰:孙皓建初元年铸一剑,铭曰:"皇帝吴主",小篆书。 又曰:蜀后主刘禅延熙二年造大金剑,长一丈二尺,镇剑口山。 往往人见辉光,后人处处求觅不得。 又曰:宋刘昱元徽二年於蒋山预造一剑,铭曰:"永蜀",小篆书。 又曰:蜀王刘备章武元年辛丑采金牛山铁铸八剑,各长三尺六寸。 一剑自佩,一与太子,一与梁王理,一与鲁王永,一与诸葛亮。 二与张飞关羽,一与赵云。 并是亮书作风角处所。 又曰:晋怀帝名炽,永嘉元年造一剑,长五尺,铭曰:"步光",篆字。 又曰:东晋司马衍咸和元年造剑十三口,铭曰:"兴国"。 又曰:东晋司马昌明太元十年於金华山顶埋一剑,铭曰:"神剑"。 又曰:后魏道武帝登国元年於阿理铸二剑,一铭曰"镇山"。 一铭曰:"沉水",并隶书。 又曰:明元帝以太常元年造一剑,长四尺,铭背曰:"太常"。 又曰:太武帝至真君元年,有道士继天师自为帝造剑,因改元为真君。 剑长三尺六寸,隶书。 又曰:梁武帝萧衍天监元年即位,至普通中岁在庚申,命弘景造神剑十三口。 用金、银、铜、铁、锡五色合为此剑。 长短各依剑洞术法,一曰凝霜,道家三洞九真,剑上刻真人玉女名字。 二曰宫仪,备斋六宫,有剑神名,无刃,刻宫宿星,皇后服之。 三曰摛光,备非常御斩刺,长三尺六寸,上刻风伯雨师形名。 四曰九天,出军行师,君执授将,长五尺,金镂作蚩尤神形。 五曰伐形,刻符箓道家登真图口诀,六甲神,长五尺。 六曰四目,突宫闱茵被卧止小室帐帐中,长三尺五寸,七曰五威灵光,长二尺许,半身有刃,上刻星辰北斗天市天魁二十八宿,服此除百邪魑魅,去厌帅伏用之。 八曰风鸟,有恶鸟鸣,起镇之;上有黄帝咒法,禹步形势用之。 九曰司命,行刑煞罚者执之,赐万姓自裁者。 十曰礼剑,生畜男子弧矢穀剑则用之。 十二曰永昌,镇国安社用之,长七尺。 十三曰闰剑,长六尺。 所以作十三口象闰月故也。 取上元甲子时加斗魁,加岁正月旦合,合之取风雷雨震,日止环偏,长八寸,文曰"服之者永治四方",小篆文。 《太平御览》 宋·李昉 发布时间:2025-09-24 18:47:14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32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