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六百三十六 ◎刑法部二 内容: ○叙刑下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 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 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 "骏惭而止。 《后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 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 "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 若须立威,当以卿始。 "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即按以法。 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 后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 诚能反是,天下幸甚。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 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 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 (任即课也。 )若疾病,权解之。 《后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 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 讥㧐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后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 "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 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 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 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 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 其后人加至二百四十。 又作礔礰车,以威妇人。 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后行刑。 "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 纵有追悔,又无所及。 自今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 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今后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 更彰朕之不德也。 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 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 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 然对食即不啖酒肉。 自今以后,刑人日勿进酒肉。 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 一成而不可蜂。 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 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 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 "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 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 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 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 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適中。 "高宗曰:"卿言是矣。 "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 国家有法,朕岂能违? 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 自周兴、俊臣死后,更无闻有反逆者。 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 "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后,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 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 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 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 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乂安。 今日己后,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 若后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 "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 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 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 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 "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 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 恐非仁恕之道。 "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 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 至是鹊巢其树。 "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 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 "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 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 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后任智,德薄然后任刑,明浅然后任察。 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 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 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 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 正礼者,上下之礼也。 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 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 )名文章、车服(名月爵。 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 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 )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 不顺时生煞之叙也。 )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 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 )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 )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 )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 )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 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 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 "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 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 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 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 颠颉后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 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 "乃无犯禁者。 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 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 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 燔人怒则斗,斗则三族相煞,虽刑之可也。 "   又曰:楚国法:太子不得乘车王弟门。 时天大雨至,急召太子。 庭中有淖,太子遂驰弟门,庭理以殳击马,遂败其驾。 太子泣请王诛之。 王乃益廷理爵三级。 《淮南子》曰: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 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 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 孔子诛少正卿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又曰:赵政昼决狱,夜理书。 (赵政,秦皇帝也。 )御史冠盖接於郡县,覆督稽留戍五岭以备越,筑城以守胡。 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多。 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发为上蔡令,民有当刑狱断论,定决於令前。 子发喟然有惨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发,楚威王臣也。 在春秋后。 )日。 此其后,子发得罪於威王,而奔於刑者於城下之庐。 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发亲决吾罪,而吾怨之,憯於骨体。 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厌乎? "追者皆以为然,不索其内,果活子发。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 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 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 刑所以五何? 法五行也。 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会稽典录》曰:阚泽字德润,山阴人也。 初,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 或以为宜加焚烈,用彰其恶。 吴王以问泽。 泽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 "遂从之。 徐幹《中论》曰:政之大纲有二。 二者何? 赏罚之谓也。 君明於赏罚之道,则治不难矣。 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 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故先王务赏罚之必行。 《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 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   桓范《世要论》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 刑德相半者,三王也。 刑多德少者,五霸也。 纯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 圣人以治,乱人以亡。 是以古属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 故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 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诉,然由复三刺,佥曰"可煞"。 然后煞之。 罪若有疑,即从其轻。 此盖详慎之至也。 杜恕《笃论》曰:圣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将以利民也。 故民从而安之。 非以陷民也,将以导民也。 故民从而化之。 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义之,是安之也。 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 当於民心,合於道理,所断於民者,不行於身,公之也。 《君臣正论》曰:《书》称:"钦哉,惟刑之恤。 "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 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 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 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 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 《太平御览》 宋·李昉 发布时间:2025-09-28 16:21:36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33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