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内容: ◎职官六新官制   内阁外务部出使大臣税务处 民政部内外巡警总厅 度支部清理财政处大清银行造币总厂 学部国子监大学堂 陆军部海军部法部修订法律馆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 农工商部 邮传部 军谘府弼德院 资政院盐政院 典礼院礼学馆 提学使提法使外省各级审检厅 东三省各司禁卫军督练公所军制镇制陆军镇监 巡防队海军舰制   清初釐定官制,职仪粗具。 中更六七作,存改洄沿,世不同矣。 延及德宗,外患蹑迹,译署始立。 继改专部,商、警、学部接踵而设,并省府、寺,乃分十部。 嗣议立宪,理藩改部,军谘设处,复更巡警为民政,户为度支,商为农工商,兵为陆军,附立海军处,刑为法,别立大理院,又取工部所司轮路邮电专设邮传部。 以今况往,洵称多制。 宣统绍述,合枢于阁,增海军部,省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盐政处为盐政院。 犹虑阁权过重,设弼德院以相维系,资政院以为监督。 增埤前事,取臬殊方,因事创名,官冗职杂,阶资官品,肇域未区。 简奏咨补,故实斯在,辑而存之,具载后简,亦得失之林也。 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一人。 特简。 国务大臣十人。 各部大臣兼充。 丞一人。 承宣厅厅长,副厅长,各一人。 制谘、叙官、统计、印铸四局,局长各一人。 丞以下俱请简。 其属有:佥事,印铸艺师,俱奏补。 艺士,录事俱咨补。 各员。 所辖法制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参议四人。 俱请简。 参事,奏补。 佥事,录事,视事繁简酌置。 总理掌参画机要,缔纶时务。 法律诏令,会国务大臣尾署名衔。 事涉一部或数部,会所司大臣署之。 会议时充议长,协理佐之。 丞掌主阁务,综领众局,方轨诸长。 承宣掌布丝纶,守法典,司文书图籍。 制诰掌诏旨制敕,玺书册命,起草进画,稽颁宝星勋章,典领藩封勋级。 叙官掌考功定课,汇覈履行。 统计掌统一计表,刊行年鉴。 印铸掌编辑官报。 馀依往制。 详礼部。 法制院掌编纂法规,修明法令,拟上候裁。 光绪三十二年,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 宣统三年,改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协理大臣,并定内阁属官制。 如前所列。 外务部外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特简。 承政厅左、右丞,参议厅左、右参议,各一人。 俱请简。 参事四人。 奏补。 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 咨补。 和会、考工、榷算、庶务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俱奏补。 以上各部同。 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护侨人佣客,以慎邦交。 副大臣贰之。 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 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 各部同。 和会掌使臣觐见,盟约赏赉,兼司领事更替,司员叙迁。 考工掌司铁轨、矿产、电线、船政,凡制造军火,聘用客卿,招工、游学诸事,各擅其职。 榷算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综典国债、邮政,勾检本部暨出使度支。 度务掌江海防务,疆域界址,凡传教、游历,赏恤、禁令,裁判狱讼,并按约以待。 有丞、参上行走,额外司员,七品小京官。 民政、邮传、法部小京官定额缺。 所辖:储材馆,提调、帮提调各一人。 本部司员内遴派。 文案、支应、庶务、俱派员分治其事。 雍正五年,定恰克图市约,置办理俄事大臣,见第五款。 不为恒职。 咸丰元年,改归理藩院。 十年,文宗北狩,特置专官办理抚局。 其冬,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命恭亲王奕䜣领之。 司员统称章京,置满、汉各八人。 时行分署治事制。 户部司员覈关税,理藩部司员典文移,兵部司员治台站驿递,内阁人员主机密,俱隶总办、帮办。 三年,改为英、法、俄、美四股。 九年,增设海防股。 后改俄、德、英、法、日本五股。 宣统元年,合俄、德为一,增设秘书、机要二股。 明年,置总办四人,曰总办章京。 同治元年,增置额外章京,满、汉各二人。 二年各增六人。 光绪九年各增四人。 十年各减四人。 二十三年各增二人。 三年,设司务厅,置司务二人。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和约成,更名外务部,班列各部上。 置总理亲王,会办尚书,兼会办左、右侍郎,各一人;改总办为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并置郎中以次各官,不分满、汉。 三十二年改订官制,意合满、汉,而翰林、都察两院仍依往制。 是岁增置翻译官十有五人。 七、八、九品各五人,分股治事。 宣统三年,新内阁成,省总理、会办兼职,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省侍郎一缺,各部同。 管部之制,至是遂废。 头等出使大臣,正一品。 特简。 参赞,正三品。 通译官,正五品。 俱奏补。 无定员。 有事权置,毕乃省。 二等出使大臣,正二品。 特简。 参赞官,初制四品,后改从四品。 奏补。 各一人。 英、俄、德、日本、奥、义、和、比各一人。 法、日、葡各一人。 美、墨、秘、古各一人。 分馆代使二等参赞官二人。 日斯巴尼亚一人。 葡萄牙一人。 二等参赞兼总领事三人。 墨西哥一人。 秘鲁一人。 古巴一人。 三等参赞八人。 初制五品,后改正五品。 奏补。 英、法、德、俄各一人。 美、日本各二人。 二、三等通译官。 二等从五品。 三等从六品。 奏补。 一、二等书记官。 一等从五品。 二等从六品。 奏补。 商务委员,正五品。 奏补。 武随员,各使馆俱一人。 唯奥、义、和、比不置三等通译官、武随员。 分馆二等通译官、书记官俱一人。 总领事从四品。 奏补。 十有三人。 新嘉坡、澳洲、南斐洲、坎拿大各一人,隶英使。 海参葳一人,隶俄使。 墨西哥、古巴、金山、小吕宋、美利滨、巴拿马各一人,隶美使。 横滨、朝鲜各一人,隶日本使。 爪哇一人,隶和使。 领事正五品。 奏补。 十有四人。 槟榔屿、纽丝纶、仰光、温哥埠各一人,隶英使。 檀香山、嘉里约各一人,隶美使。 萨摩岛一人,隶德使。 神户、长崎、仁川、釜山、新义州各一人,隶日本使。 泗水、巴东各一人,隶和使。 副领事从五品。 奏补。 二人。 元山、甑南浦各一人,隶日本使。 又有外国人兼代领事者。 法,马赛;义,米朗、纳婆尔士;美,波士顿、费城诸处。 使臣掌国际交涉。 参赞佐之。 领事掌保护华侨。 康熙初,俄国通使,未垂为制。 同治六年,始遣使办理交涉,以道员志刚等及美使蒲安臣膺其选。 光绪元年,定出使制,命侍郎郭嵩焘使英,翰林院侍讲何如璋使日本,京卿陈兰彬使美日秘国,俱置副使。 别设秘、日分馆,置金山、嘉里约、古巴各总领事。 后为自主国,改遣公使。 二年,定使馆参赞二人,繙译四人。 十四年,复定翻译、随员二人或三人。 分馆参赞兼领事一人,繙译、随员各一人,参赞如故。 三十二年,定参赞以次各员额,如前所列。 厥后联翩四出,英使兼领义、比,俄使兼驻德,以奥、和隶之。 四年,置新嘉坡领事,后改总领事。 日本各口岸理事官。 后改领事。 明年,省副使,置檀香山领事。 八年,置纽约领事。 十三年,置小吕宋总领事,仰光领事,槟榔屿副领事。 后改领事。 十七年,置南洋各岛领事。 二十一年,简法国专使。 二十三年,简德国专使,和改隶之。 并增置韩使。 三十三年撤回,改总领事。 二十六年,置韩国各口岸领事,及海参葳商务委员。 后改总领事。 二十八年,改驻法使臣兼使日国,驻美使臣兼使古巴,别设分馆,并简奥、义、比三国专使。 明年,设墨分馆。 三十年,置南斐洲总领事。 三十一年,简和国专使兼理保和会事,并以法日使臣兼领葡使,寻设葡分馆。 三十四年,定使臣为二品专官,并参赞等官品秩。 宣统元年,置美利滨、坎拿大、巴拿马总领事。 嗣是澳洲、温哥埠、萨摩岛、纽丝纶诸领事踵相蹑。 三年,置爪哇总领事,泗水、巴东领事。 其秋置朝鲜新义州领事。 三等出使大臣,正三品。 特简。 参赞臣,通译官,无定员,不恒置。 保和会专使大臣一人。 正二品。 特简。 陆军议员一人。 武官谙西文者充之。 光绪三十三年,罢和使兼职改置。 督办税务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 以大学士、尚书、侍郎充。 后改大臣、副大臣充。 掌主关税,督率关吏。 提调,帮提调,分股总办,帮办,俱各一人。 外务部、度支部丞、参兼充。 所辖: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各一人。 税务司四人,副税务司六人,各关税务司五十有九人,潮海五人。 粤海、岳州、北海各三人。 胶海、镇江、东海、闽海、津海、金陵、苏州、吉林各二人。 江海、梧州、拱北、哈尔滨、山海、浙海、厦门、九龙、九江、亚东、长沙、大连、瓯海、福海、三水、龙州、杭州、安东、沙市、重庆、江门、南宁、琼海、宜昌、奉天、腾越、思茅、蒙自各一人。 副税务司三十有七人。 江汉、粤海、江海、三水、津海、珲春各三人。 大连、潮海、琼海、九龙各二人。 苏州、南宁、龙州、重庆、奉天、杭州、厦门、闽海、哈尔滨、芜湖、大通釐局各一人。 以上俱外国人为之。 初,海关置监督。 各部俸深司员充之。 旋改归督、抚监督,名焉耳。 自道光以来,海疆日辟,于是始置北洋、南洋通商大臣,关道及监督隶之。 亦有将军兼理者。 津海归直隶津海道管理,山海归奉天奉锦山海道管理,东海归山东登莱青道管理,俱隶北洋。 镇江归江苏常镇通道管理,江海归江苏苏松太道管理,芜湖归安徽皖南道管理,浙海归浙江宁绍台道管理,瓯海归浙江温处道管理,江汉归湖北汉黄德道管理,宜昌归湖北荆宜施道管理,重庆归四川川东道管理,俱隶南洋。 闽海归福州将军管理。 粤海、潮海、北海、琼海、九龙、拱北,监督各一人。 嘉峪归甘肃安肃道管理,龙州归广西太平思顺道管理,蒙自归云南临安开广道管理,隶本省督、抚。 咸丰以后,聘用英人威妥玛、美人斯密斯氏襄办税务,李泰国继之。 派为总税务司;凡海关俱置税务司、副税务司,后沿江各埠,及内地陆路增开口岸,并属海关。 是为海关募用客卿之始。 时管辖之权属总理衙门。 光绪二十三年,始设税务处,总税务司以次各官并受其节度。 先是户关、工关分隶户、工两部,至是始以常关标名。 嗣外部与本处定常关分设税局,五十里外者归监督,五十里内者归税务司,此内、外常关名称所由昉也。 民政部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厅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 参议厅参事二人。 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馀各一人。 员外郎十有六人,民治、警政、营缮各四人,馀各二人。 主事十有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营缮四人,馀各二人。 小京官各一人。 习艺所员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队总理。 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队三人。 习艺所二人。 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队各六人。 习艺所各三人。 八、九品警官各十有二人。 消防队各八人。 习艺所各四人。 以上俱隶警政司。 六、七品艺师各一人。 隶营缮司。 六、七品医官各一人。 隶卫生司。 自警官以下俱奏补。 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有二人。 俱咨补。 大臣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 副大臣贰之。 民治掌编审户口,兼司保息乡政。 警政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疆里掌经界图志,审验官民土地。 营缮掌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守古迹祠庙。 卫生掌检医防疫,建置病院。 所辖:豫审所,后隶大理院。 路工局,教养局,俱遴员分治之。 光绪三十年,设巡警部,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郎中五人,三十二年增二人。 员外郎、主事各十有六人,三十二年增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 三十四年增营缮司一人。 小京官四人,三十二年增五人。 一、二、三等书记官各十人。 仿七、八、九品笔帖式旧制。 三十二年改为八、九品录事。 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三十二年,更名民政部。 设承政、参议两厅,置参事二人。 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诸司,警政如故。 宣统元年,定习艺所及消防队员额。 如前所列。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内、外城巡警总厅,厅丞各一人。 初制正四品。 光绪三十三年升从三品。 请简。 掌徼循坊境,并典跸路警卫。 总务处总佥事各一人。 从四品。 奏补。 行政、司法、卫生三处各佥事三人。 正五品。 俱奏补。 五品警官各四人。 六品警官十有九人。 内城十人。 外城九人。 七品警官二十人。 内城十有一人。 外城九人。 八品警官二十有七人。 内城十有四人。 外城十有三人。 九品警官二十有八人。 内城十有五人。 外城十有三人。 七品以上奏补。 八品以下咨补。 八、九品录事各四人。 委用。 光绪三十年,设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置厅丞各一人。 设总务、警务、卫生三处,置参事各一人。 正五品。 三十三年改佥事。 内城五分厅,外城四分厅,知事九人。 正五品。 三十二年,增司法处。 改警务曰行政。 升总务处佥事品秩为属官首领。 置五品以下各警官,无定员。 八、九品录事各四人。 并内五分厅为中、左、右三厅,外四分厅为左、右二厅,省知事四人。 设内城二十六区,外城二十区,置区官、六、七品警官充。 寻改区长。 区副八、九品警官充。 寻改区员。 各一人。 三十四年,省内、外城区半之。 宣统元年,裁分厅,省知事。 度支部度支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参议两厅,俱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田赋、漕仓、税课、筦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饟、制用、会计十司,郎中三十有一人,制用四人。 馀各三人。 员外郎四十有四人,制用六人。 田赋、库藏各五人。 馀各四人。 主事三十有五人。 田赋、筦榷、通阜、廉俸、会计各四人,馀各三人。 金银库,郎中一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二人。 收发稽察处,督催所改。 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大臣掌主计算,勾会银行币厂,土药统税,以经国用。 副大臣贰之。 田赋掌土田财赋,稽覈八旗内府庄田地亩。 漕仓掌漕运覈销,仓穀委积,各省兵米穀数,合其籍帐以闻。 税课掌商货统税,校比海关、常关赢绌。 筦榷掌盐法杂课,凡盘查道运,各库赈敛,土药统税,并校其实。 通阜掌矿政币制,稽检银行币厂文移。 库藏掌国库储藏,典守颜料、缎疋两库。 廉俸掌覈给官禄,审计百司职钱餐钱。 军饟掌覈给军糈,勾稽各省报解协饟。 制用掌覈工银,经画京协各饟,兼司杂支例支。 会计掌国用出纳,审计公债外款,编列出入表式。 金银库掌金帛期会。 收发稽察处掌各司受事付事。 所辖:币制司,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 本部丞、参兼充。 庶务处,调查、筹办、稽覈、编译各股,俱派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二年,改户部设,省财政处入之,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并十四司为十司,改置郎中以次各官。 如前所列。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清理财政处,提调,帮提调,各二人。 本部丞、参兼充。 总办,帮总办,各一人。 总覈坐办科员无恒额。 各省清理财政正监理官二十人,给三、四品卿衔,奉天、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 副监理官二十有四人。 奏派吉林、黑龙江、江宁、两淮各一人,馀同正监理官。 宣统元年置。 大清银行,正监督,正三品。 请简。 副监督,各一人。 储蓄银行总办一人。 分行总办二十人。 津、沪、汉、济、奉、营、库、重、广、赣、晋、汴、浙、闽、吉、秦、皖、湘、滇、宁各一人。 以上由大臣奏派。 光绪三十三年,设户部银行,置总监督,秩视左、左丞。 寻更名正监督。 明年改为大清银行。 造币总厂,正监督一人,正三品。 请简。 副监督二人。 分厂,总办、奉天、江宁、广州、四川、云南,由清理财政正监理官兼充。 帮办江宁、武昌、广州、四川、云南,由副监理官兼充。 各五人。 光绪三十三年置。 学部学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参事厅参事四人。 司务厅司务二人。 总务、专门、普通、实业、会计五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有五人。 总务五人,普通四人,馀各二人。 主事十有八人。 总务、普通各六人,馀各二人。 一等书记官正七品。 奏补。 十有一人,二等正八品。 十有七人,三等正九品。 十有五人。 二、三等俱咨补。 大臣掌劝学育材,稽颁各学校政令,以迪民智。 副大臣贰之。 总务掌机要文移,审覈图书典藉。 专门掌大学及高等学校,政艺专业,咸综领之。 普通掌师范、中、小学校,各以其法定规稽督课业。 实业掌农工商学校,并审覈各省实业,为民兴利。 会计掌支计出入,典领器物,及教育恩给。 其兼辖者,八旗学务处总理,协理,督学,调查图书各局长,局员,编订名词馆总纂,图书馆正副监督以次各员,俱择人任使,不设专官。 光绪二十二年,置管理官书局大臣。 先是京师设强学书局,详练时务。 至是改归官办。 二十七年,更命尚书张百熙充管学大臣,管理大学堂事。 二十九年,改学务大臣。 三十二年,始设学部,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五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十有二人,主事十有五人,视学官无恒额。 定正五品。 派司员暂充。 明年,命大学士张之洞领部事,非永制。 宣统元年,改视学官为差,增郎中五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国子监,丞一人。 正四品。 请简。 掌文庙辟雍典礼。 典簿正七品。 奏补。 四人,掌祀典庙户。 典籍正八品。 咨补。 四人,掌祭器、乐器。 文庙七、八、九品奉祀官各二人。 咨补。 正通赞官、从六品。 奏补。 副通赞官从八品。 咨补。 各二人。 二、三等书记官各三人。 光绪三十二年置。 大学堂,总监督一人。 正三品。 请简。 经、法、文、工、商五科监督各一人。 奏派。 教务、庶务、斋务各提调,俱延聘通晓学务者为之。 光绪二十五年,创设京师大学堂,命大学士孙家鼐领之。 三十二年,定总监督为专官。 陆军部陆军大臣,正都统。 特简。 副大臣,副都统。 特简。 各一人。 参事四人。 检察官八人。 部副官四人。 各省调查员无恒额。 俱正参领以次军官充之。 副参领以上请简,协参领以下奏补,额外军官、军佐咨补。 录事二人。 额外军官及中、下士充之。 下同。 承政、军制、军衡、军需、军医、军法六司,各司长一人,副协都统、正参领充。 处长同。 副官一人。 正、副军校及相当文官充。 科长十有六人,承政科四:曰秘书,曰典章,曰庶务,曰收支。 军制科七:曰蒐简,曰步兵,曰马兵,曰炮兵,曰工兵,曰辎重,曰台垒。 军衡科四:曰考绩,曰任官,曰赏赉,曰旗务。 军需科三:曰统计,曰粮服,曰建筑。 军医科二:、曰卫生,曰医务。 军实科二:曰制造,曰保储。 科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一、二、三等科员百六十有二人。 承政二十八人。 军制四十有一人。 军衡四十有七人。 军需三十人。 军医十有四人。 一等副协参领充。 二等协参领、正军校充。 三等正、副军校充。 译员四人,司电员三人,递事官十有七人。 隶承政司。 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一人。 隶军制司。 以上陆军官佐或学生充之。 法规总编纂员二人,编纂员三人。 隶军需司。 以文武相当人员充之。 监长、协参领、正军校充。 监副正、副军校充。 各一人。 司法官十有四人,看守官三人。 隶军法司。 以学律军官充之。 审计处处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综察、核销科各一人。 科员二十有八人。 各十四人。 各司处录事百三十有六人。 其暂设者:军实司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制造、保储科各一人。 科员十人。 制造四人。 保储六人。 军牧司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二人,均调、蕃殖科各一人。 科员十有二人。 科各六人。 军学处处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六人,教育,步、马、炮,工程,辎重队,科各一人。 科员三十有四人。 教育十二人,步队八人,马队、炮兵、工程队各四人。 辎重队二人。 普通编辑员三人。 兵事编辑员六人。 绘图员一人。 属辎重队。 大臣掌主陆军,稽颁营制饟章,以巩陆防。 副大臣贰之。 参事掌法律章制。 检察官掌察军队、学校、局厂。 部副官掌传宣命令。 承政掌出纳文移,旌别员司功过。 军制掌编制徵调,凡军械制造,交通建筑,并审验法式。 军衡掌班秩、阶品、大将军、将军正一品,以正都统有积劳者充之。 正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协都统从二品,正参领正三品,副参领从三品,协参领正四品,正军校正五品,副军校正六品,协军校正七品,司务长、技士长正八品,上士从八品,中士正九品,下士从九品。 阶十有四。 等级、共三等九级:上等一级正都统职,任总统官,秩视提督。 二级副都统职,任统制官,秩视总兵。 三级协都统职,任统领官,秩视副将。 中等一级正参领职,任统制官,正参谋官,工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官,总执法官,秩视参将。 二级副参领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秩视游击。 三级协参领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军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需官,副军医官,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秩视都司。 次等一级正军校职,任督队官,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同正军校职,任军需长,军医长,稽查官,军乐队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秩视守备。 二级副军校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秩视千总;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秩视把总。 封赠、袭荫,凡军官、军佐并领其籍。 军需掌粮饟廪饩,兼司军需人员教育。 军医掌防疫、治疗,兼司军医升迁教育。 军法掌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 军实所掌,视旧武库司。 军牧所掌,视旧太仆寺。 军学掌学校教育,队伍操演。 审计掌预算、决算,审覈支销。 所辖:宪政筹备处,银库,捷报处,马馆,俱派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二年改兵部设,省并练兵处入之。 旧置总理亲王一人,会办、襄办、提调各一人。 军政、军令、军学三司正、副使各一人。 自亲王以下俱请简。 考功蒐讨粮饟,医务、法律、器械隶军政,运筹、乡导、测绘、储材隶军令,翻译、训练、教育、水师隶军学。 十四科监督各一人,俱由总理遴委。 置尚书,左、右侍郎,各一人。 设承政、参议两厅,置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一、二、三等谘议官、检察官,简文武官贤能者充之。 正、副从事官,副协参领充。 无定员。 设军衡、军乘、军计、军实、军制、军需、军学、军医、军法、军牧十司,职置司长各一人,科长三十有三人,一、二、三等科员二百有五人,承发官十有二人,承政二人。 馀各一人。 军法未置。 译员五人,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二人,录事百十有六人。 官置郎中十有六人,员外郎十有八人,主事二十有二人,笔帖式百有十人。 以上统为部额,不系以司。 正参领八人,同正参领四人。 副参领十有二人,同副参领六人。 协参领十有八人,同协参领八人。 额视郎中、员外郎、主事。 正军校十有八人,同正军校八人。 副军校二十有四人,同副军校十有二人。 协军校三十有二人,同协军校十有六人。 额视七、八、九品笔帖式。 以官分任各职。 三十三年,命庆亲王奕劻领部事,非恒制。 宣统元年,修正陆军官制,军官自正参领以下,军佐自副都统以下,并就所习科目,冠以各队如马、步、炮、工、辎、警察各队,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司务长,及上士、中士、下士之类。 专门如军需、军医、制械副协都统,正、副协都统,正、副协军校,马医、测绘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军乐协军校,测绘、军乐司务长,上、中、下各士,会计、调护上、中、下各士。 名称削同字。 二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省左、右丞,参议,谘议,承发各官。 并两厅十司为八司。 增承政一司,省军乘、军计、军学三司。 设军学、审计二处。 明年,定陆军官佐补充制,置部副官调查员,以军实司省入军制,改军牧司、军学处为暂设,冀树军马总监、军学院基础也。 三年,复定陆军官佐充任制,如前所列。 仍与旧司员参错互用。 海军部海军大臣,正都统。 副大臣,副都统。 各一人。 一等参谋官二人,二等四人。 海军学生充。 参事官二人。 秘书官六人。 资格相当军官,文官充。 司电员,艺师,艺士,酌用海军官佐或文官学生。 录事,酌用文官学生及额外军官、军佐。 无恒额。 军制、军政、军学、军枢、军储、军法、军医七司,各司长一人。 协都统、正参领充。 科长二十有一人,军制科五:曰制度,曰考覈,曰铨衡,曰驾驶,曰轮机。 军政科三:曰制造,曰建筑,曰器械。 军学科五:曰教育,曰训练,曰谋略,曰侦测,曰编译。 军枢科三:曰奏咨,曰典章,曰承发。 军储科三:曰收支,曰储备,曰庶务。 军医科二:曰医务,曰卫生。 科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下同。 一、二、三等科员六十人。 军制、军学各十有四人。 军枢、军储各十人。 军政八人。 军医四人。 充任视陆军部。 一等司法官二人,二、三等司法官,学习司法官八人。 学律军官充。 主计处计长一人。 正参领充。 科长二人。 会计、统计科各一人。 各司处录事四十有八人。 大臣掌主海军,稽覈水师及司令部,以固海疆。 副大臣贰之。 参谋掌参订改革。 参事掌法律章制。 秘书掌机密文移。 军制掌规制铨法,旌别水师人员,功过、封荫、赏恤并典领之。 军政掌营造船舰,检校器械,兼司军港工程。 军学掌学校教育,舰队训练。 军枢掌文牍典章,汇纪员司集课文簿。 军储掌经营费用,稽覈粮廪服装与其物用。 军法、军医、主计职掌视陆军部。 光绪十一年,诏设海军衙门,依军机总署例,命醇亲奕譞综之,大学士李鸿章专司筹办。 十三年,北洋海军成,置提督、总兵等官。 甲午师熸。 至三十三年,始议恢复,设海军处,暂隶陆军部。 置正使,视协都统。 副使,视正参领。 各一人。 承发官二人,录事四人。 设机要、船政、运筹三司,置司长、副官各一人。 科长七人,机要科四:曰制度,曰筹械,曰驾驭,曰轮机。 运筹科三:曰谋略,曰教务,曰测海。 科各一人。 船政不分科。 承发官三人,司各一人。 一、二、三等科员十有八人。 机要十二人,运筹六人。 考工官五人,船政司置。 艺师三人,船政一人,运筹二人。 艺士四人。 船政运筹各二人。 股长、股员,视事闲剧酌置。 录事十有八人。 明年,改设海政、船政、筹备、储蓄、医务、法务六司。 寻设主计处,置计长、副长各一人。 宣统元年,命肃亲王善耆等筹备海军,设参赞厅,分秘书、庶务两司,置一、二、三等参谋官,并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四司,置司长以下各职。 其夏,更命贝勒载涛等充筹办海军大臣,增设医务司。 二年,订海军暂行官制,改第一司曰军制,第二司曰军政,第三司曰军学,第四曰军防,医务司曰军医,秘书司曰军枢,庶务司曰军储;别设军法一司,是为八司。 省参赞厅各职。 寻改处为部,省军防司,置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法部司法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参事四人。 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郎中二十有五人,审录四人,内宗室一缺。 馀各三人。 员外郎三十有四人,制勘、编置各五人,内宗室各一缺。 馀俱四人。 主事三十有三人。 宥恤五人,内宗室一缺。 馀俱四人。 收发所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七品小京官二十有六人。 内宗室二缺。 八品录事五十有三人,九品三十人。 内宗室各二缺。 大臣掌主法职,监督大理院及京、外审判、检察,以维法治。 副大臣贰之。 审录掌朝审录囚,覆覈大理院、审判厅刑名。 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 制勘掌秋录实缓,定科刑禁。 兼稽四川、河南、陕西、甘肃、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案状。 编置掌盗犯减等,定地编发。 兼稽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归化城案状。 宥恤掌恩诏赦典,清理庶狱。 兼稽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案状。 举叙掌升迁调补,籍纪功罪,徵考法官、律师、书记。 典狱掌修葺囹圄,严固扃钥,习艺所俘隶簿录并典司之。 会计掌财用出入,勾稽罚钅爰钧金。 都事掌繙译章奏,收发罪囚文移。 所辖:司狱总管守长、正管守长各二人,副管守长六人,监医正、正八品。 监医副正九品。 各一人。 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设,置尚书,侍郎,左、右丞、参以次各官。 并十七司为八司。 设收发所。 置员外郎、主事各官。 明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员外郎,小京官,八、九品录事,各二人。 裁司务入都事司,司库入会计司。 司狱一职,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充,曰正管守长;八、九品录事兼充,曰副管守长。 旧设提牢厅,以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充,曰总管守长。 三十四年,依提牢厅司狱往制,仍定为兼职。 寻置监医正、医副各一人。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修订法律馆大臣,无定员。 特简兼任。 提调二人。 总纂四人,纂修、协修各六人。 庶务处总办一人。 译员、委员无恒额。 并以谙法律人员充之。 光绪三十三年设。 大理院,正卿,正二品。 少卿,正三品。 俱特简。 各一人。 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 正四品。 请简。 推事二十有八人。 正五品。 刑科、民科第一庭俱各四人,第二、三庭俱各五人。 典簿厅都典簿一人,从五品。 典簿四人。 从六品。 主簿六人,正七品。 以上俱奏补。 八、九品录事三十人。 咨补。 正卿掌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以一法权。 少卿佐之。 推丞分掌民、刑案款,参议疑狱。 刑科掌被旨推鞫宗室官犯,披详刑事京控上诉法状。 民科掌宗室诤讼,披详民事京控上诉法状。 都典簿掌簿籍罪囚。 典簿掌出纳文移。 大理于重罪为终审。 凡法庭审判,推事五人会鞫之,是为合议制。 附设总检察厅,掌综司大理民、刑案内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 厅丞一人,从三品。 请简。 检察官六人,正五品。 奏补。 主簿二人,八、九品录事四人。 看守所所长一人,从五品。 奏补。 所官四人,正八品。 奏补。 九品录事二人。 光绪三十二年,改大理寺设,置正卿、少卿各一人,推丞二人。 刑事四庭,推事十有九人。 民事二庭,推事九人。 并置典簿厅以次各官。 又总检察厅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主簿一人,录事四人。 设看守所,置所长各官。 宣统元年,改刑科四庭为民科三庭,置推事各十有四人。 三年,增置总检察厅典簿一人,改录事为八、九品各二人。 京师高等审判厅,厅丞一人,正四品。 请简。 掌治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 下同。 刑科、民科推事十有二人。 从五品。 刑科、民科一二庭俱各三人。 典簿厅典簿二人,正七品。 主簿四人,从七品。 以上俱奏补。 九品录事六人。 于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 审判会鞫视大理。 检察厅检察长一人,正四品。 请简。 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 下同。 检察官四人,从五品。 奏补。 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长、正六品。 奏补。 所官从八品。 咨补。 各一人,录事六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 宣统三年,增置检察厅典簿、主簿各一人,并置所长各官。 京师地方审判厅,厅丞一人。 从四品。 请简。 刑科、民科推事三十人。 从五品。 民、刑一二庭俱各六人,三庭俱各三人。 典簿二人,正七品。 主簿二人,正八品。 以上俱奏补。 录事十有四人。 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 推事三人会鞫之,亦合议制。 检察厅检察长一人,正五品。 奏补。 检察官五人,正六品。 奏补。 典簿、从七品。 主簿、从八品。 录事各二人。 看守所所长一人,从六品。 奏补。 所官二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 先是京城内外设豫审厅,掌主诤讼,隶民政部。 至是省入,置厅丞一人。 设民、刑各二庭,置推事二十有四人。 典簿、主簿各二人,录事十人。 检察厅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四人,典簿、主簿各一人。 宣统元年,以狱讼烦兴,增设民、刑各一庭,置推事各三人,录事四人。 检察厅检察官一人。 三年,增检察厅典簿、主簿各一人。 京师初级审判厅,区为五处。 刑科、民科推事各一人。 从六品。 奏补。 录事二人。 于轻罪为初审,推事一人讯断之,是为单独制。 检察厅检察官二人,从六品。 奏补。 录事一人。 初级俱不置长官,由部拣资深者一人为监督。 农工商部农工商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农务、工务、商务、庶务四司,郎中十有二人,司各三人。 员外郎十有六人,司各四人。 主事十有八人。 庶务六人,馀各四人。 一、二等艺师,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奏补。 艺士,一等正八品,二等正九品。 咨补。 各二人。 大臣掌主农工商政令,专司推演实业,以厚民生。 副大臣贰之。 农务掌农桑、屯垦,树艺、畜牧并隶,通各省水利,汇覈支销。 工务掌综事训工,制器尚象,并物占各省矿产,设法利导。 商务掌埠市治教,励民同货,修订专利保险约章,稽颁保护诉讼禁令。 庶务掌章奏文移,计会本部收支,籍纪员司迁补。 艺师、艺士掌治专门职业。 所辖:农事试验场,工艺局,劝工陈列所,化分矿质所,度量权衡局,商标局,商律馆,俱遴颛业者分治其事。 光绪二十四年,设矿务铁路总局,寻复设农工商总局,令大臣综之。 寻省。 二十九年,设商部,省铁路矿务总局入之。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 司务所司务二。 三十二年,更名农工商部,改平均司为农务,以户部农桑等事隶之。 通艺司为工务,以铁道等事划归邮传部。 保惠司为商务。 增置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并司务厅会计司为庶务,省司务二人,增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 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邮传部邮传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 承政、参议两厅佥事,正五品。 奏补。 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二人。 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四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人,船政、邮政各二人。 路政、电政各三人。 主事二十人,船政、邮政各四人。 路政、电政各六人。 小京官各二人。 八、九品录事无定员。 大臣掌主交通政令,汽行舟车,电达文语,靡所不综,以利民用。 副大臣贰之。 船政掌议船律,兼司营辟厂坞,测量沙线。 路政掌议路律,兼司釐定轨制,规画路线。 电政掌议电律,兼司官商局则例,海陆线规程。 邮政掌议邮律,兼司邮局汇兑,邮盟条约。 所辖:邮政总局局长,副大臣兼充。 总办,法国人充。 各一人。 铁路总局提调二人。 京汉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南局、京局会办各一人。 京奉路局总办二人,提调各一人。 京张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 氵扈宁路局总办一人。 吉长路局、广九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 张绥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 萍株铁路、正太路局、汴洛路局、道清路局,总办各一人。 电政总局局长一人,提调二人。 分局总办、帮办、提调各一人。 各省分局总办各一人。 电话局总办、会办各一人。 天津、广州、太原、烟台总办各一人。 交通银行总理、帮理各一人。 北京总银行,上海、汉口、广州分银行,总办各一人。 天津、营口管理各一人。 差官三十有四人。 提塘官十有三人。 旧隶兵部。 俱遴员分治其事。 光绪三十三年设。 先是船政招商局隶北洋大臣,内地商船隶工部,邮政隶总税务司,路政、电政别简大臣领其事,至是俱并入。 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及承政、参议两厅佥事各官。 设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庶务五司,置郎中十人,员外郎十有二人,主事二十有四人,小京官十有四人。 宣统元年,省庶务司郎中、员外郎、小京官各二人,主事四人。 增承政、参议两厅员外郎、主事各二人。 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军谘府军谘大臣二人,特简。 掌秉承诏命,翼赞军谟。 总务厅军谘使二人,副协都统、正参领充。 掌综领众务。 副官二人。 协参领,正、副军校充。 下同。 递事长一人,递事员五人。 陆军官佐充。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厅长,协都统、正参领充。 副官,俱一人。 条为四科,科长各一人。 正、副参领充。 一等科员,副协参领、同副协领充。 二、三等科员,协参领,正、副军校及同协参领,同正、副军校充。 视事闲剧酌置。 所辖:测地局,局长一人,第四厅长兼充。 司务三人。 三角、地形、制图三股,各股长一人。 第四厅各科长兼充。 班长,班员,印刷所科员,艺士,司务,无忄互额。 军事官报局,正、副局长各一人。 庶务,文牍,收支,编纂,译述,校对,无恒额。 俱隶第四厅。 唯第五厅别置编纂官三人,译述一人。 录事六十有三人。 额外军官及中士、下士充。 军事参议官十有五人。 直隶、江宁、江苏、江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山东、山西、福建、广东、浙江、陕西各一人。 协都统,正、副协参领充。 光绪三十三年,设军谘处,置协都统一人充正使,正参领一人充副使,副参领六人,同副参领一人,协参领十人,同协参领二人,正军校十人,同正军校二人,副军校十有二人,同副军校三人,协军校十有六人,同协军校五人,分充各司长、科长,一、二、三等科员。 第一、第二两司,协、副参领充。 测地司,同正、副参领充。 十八科科长各一人,一、二司副参领充。 测地司,同副、协参领充。 第一司科员十有六人,第二司四人,正、副协军校充。 测地司六人,同正、副协军校充。 其承发官司各一人,译员五人,属第一司。 艺师四人,艺士六人,属测地司。 并以陆军官佐或学生充之。 隶陆军部。 宣统元年,以立宪大纲皇帝统率海陆军,别建军谘处,命贝勒载涛等领之。 设总务厅,置军谘使二人。 分设四厅,各置厅长一人,科长十有六人,科员无恒额。 并定文官补充制。 如前所列。 寻削同字。 详上陆军部。 明年,设军事会议处。 三年,改称府,令陆军大臣领其事。 弼德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 特简兼任。 顾问大臣三十有二人。 特简兼任。 掌参预密勿,朝夕论思,并审议洪疑大政。 参议十人,请简。 掌纂拟章制。 秘书厅秘书长一人,请简。 秘书官一、二等各三人,三等六人,俱奏补。 分掌庶务。 宣统三年设。 资政院总裁,王、公、大臣内特简。 副总裁,三品以上大臣内简充。 各一人。 掌取决公论。 凡岁入岁出,法典朝章,公债税率,及被旨谘议者,经议员议决,会国务大臣上奏取裁。 秘书厅秘书长一人,请简。 一、二、三等秘书官各四人,奏补。 掌计会文牍。 议员,宗室王、公世爵十有六人,满、汉世爵十有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有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有二人,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各十人,俱钦选。 各省谘议局六人。 民选。 光绪三十三年设,置总裁二人。 寻增协理四人。 明年,复置帮办、参议各三人。 宣统元年,定秘书厅官制。 二年,定总裁、副总裁各一人。 盐政院盐政大臣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 一人。 丞一人。 总务厅厅长,参议,南盐厅厅长,北盐厅厅长,各一人。 以上俱请简。 参事二人,一、二、三、四等佥事,俱奏补。 一、二、三等录事,咨补。 视事闲剧酌置。 大臣掌主盐政。 丞掌佐理鹾纲。 总务掌综理庶务,典守机密。 参议掌拟法制,佥事佐之。 南盐厅掌淮、浙、闽、粤盐务,北盐厅掌奉、直、潞、东盐务。 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盐课。 后改盐政。 特旨兼充。 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 由内务司官充者,仍带御史衔。 各省以督、抚综理者,并因地制宜,定为永式。 宣统元年,设督办盐政处,命镇国公载泽充督办大臣,产盐行盐各省督、抚俱充会办。 三年,以整理国税,改处为院,特置盐政专官。 典礼院掌院学士,副掌院学士,各一人。 特简。 学士,直学士,各八人。 请简。 总务厅厅长一人。 簿正、典簿、司库,俱奏补。 无定员。 礼制、祠祭、奉常、精膳四署署长各一人。 一、二、三等佥事,鸣赞,俱奏补。 序班,录事,咨补。 视事闲剧酌置。 读祝官、赞礼郎、陵寝各官如故。 掌院学士掌修明礼乐,典领朝会,虔肃明禋。 副掌院学士佐之。 学士、直学士掌讨论参订。 总务掌综理众务。 簿正掌库储收发,与其陈设,并司监牢事。 典簿掌典守库储册籍,兼稽覈出入。 司库掌典守各库,并督率库使,点验库兵。 礼制掌朝会庆典。 祠祭掌坛庙陵寝。 奉常掌赞引亻宝导。 精膳掌筵燕祭品。 宣统三年改礼部设。 凡涉行政,俱划归各部。 外省官制,变更略少,唯省会、司道别易新名,巡警、劝业两道详前。 员额愈益。 改学政为提学使。 按察使为提法使,各级审检厅隶之。 故事,凡遇地方要政,藩、臬两司得与督若抚议,议定禀仰施行,遇吏员升迁调补,亦会详焉。 至是,改称为三司云。 提学使司提学使一人,正三品。 掌教育行政,稽覈学校规程,徵考艺文师范。 署设六科:曰总务,曰专门,曰普通,曰实业,曰图书,曰会计。 科长、科员分治之。 遴谙学务者充之。 别设学务公所,有议长、议绅以讨论其事。 奏充。 光绪三十一年改置。 增吉林、黑龙江、江宁、江苏、旧置江南学政。 新疆各一人,馀仍学政额。 提法使司提法使一人,正三品。 掌司法行政,督监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 署设三科:曰总务,曰民刑,曰典狱。 科长各一人,正五品。 一等科员各一人,正六品。 二等科员正七品。 无恒额。 惟奉天置佥事科员。 别有正司书,正八品;副司书,正九品。 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 宣统二年,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停辖驿传。 高等审判厅,厅丞一人。 从四品。 商埠分厅,推事长代之。 刑科、民科推事六人。 正六品。 典簿一人。 正七品。 主簿二人,正八品。 录事无定员。 从九品。 检察厅检察长一人,从四品。 检察官一人,正六品。 录事二人。 地方审判厅,推事长一人。 从五品。 刑科、民科推事六人。 从六品。 典簿、从七品。 主簿从八品。 事繁或二人,事简不置。 各一人,录事无定员。 检察厅检察长一人,从五品。 检察官一人,从六品。 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官一人,正九品。 录事无定员。 初级审判厅,推事二人。 正七品。 事繁或三、四人。 录事无定员。 检察厅检察官一人,正七品。 录事二人。 看守所所官一人。 管狱官一人,从五品。 副管狱官一人。 从六品。 课长三人。 正八品。 文牍、守卫、庶务各一人。 所长二人。 正九品。 教诲、医务各一人。 府管狱官一人。 从七品。 州、县副管狱官一人。 从八品。 光绪三十四年,奉天设模范监狱,置正管狱官,省府司狱、县典史。 宣统二年,增置副管狱官。 厥后各府、厅、州、县有仿而行之者。 时天津、保定、湖北监狱成,未置专官。 东三省地处边要,自改建行省,变通例章,增置司道。 提学、提法,各省通置,无庸赘述。 今综新设诸司详左。 初建行省,督署设承宣、谘议二厅,置左、右参赞各一人,从二品。 佥事一人,一、二、三等科员佐之。 旋省。 民政使司民政使一人,从二品。 掌主民籍。 佥事,从四品。 科员,一等从五品,二等正六品,三等正七品。 各司同。 各有恒任。 一、二等医官无定员。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置,秩正三品。 宣统元年,依布政使例,升从二品,主属吏升迁调补。 交涉使司交涉使一人,正三品。 掌主邦交。 有佥事,科员,一、二等译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奉天、吉林各置一人。 宣统二年,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并援奉天例续置。 度支使司度支使一人,正三品。 掌主财赋。 有佥事,科员,一、二等库官佐之。 一等正六品。 二等正七品。 光绪三十三年,三省各置一人。 宣统元年,省黑龙江一人,隶民政司兼理。 又光绪三十三年,奉天置旗务使司一人,佥事、科员如各司。 宣统元年省。 甲午不竞,当事者鉴于军政未善,取则强邦,内自禁卫军,外自督练公所,并遵新定章制,以渐从事。 乃三军、两协方告成,而巨变作焉。 爰就可考者着于篇。 禁卫军训练大臣三人,王大臣兼充。 掌全军政令。 军谘官六人,执事员十人,掌章奏文移,兼稽四科。 协、标、营、队执事佐之。 书记员五人,一等一人,二、三等各二人。 绘图员二人,印刷、收支、庶务、递事各一人。 军械、军法、军需、军医四科监督各一人,科员十有五人,军械四人。 军需五人。 馀各二人。 俱遴员分治其事。 协司令处统领官一人,协都统充。 掌统帅全协。 参军官协参领充。 掌赞画机宜,副官正军校充。 掌综理众务,各一人。 司号长一人。 协军校充。 司书生二人。 同上。 标本署统带官一人,正参领充。 掌统辖全标。 教练官,副参领充。 副官,掌旗官,俱副军校充。 副军械官,副军需官,副军医官,俱协参领充。 副马医官,正军校充。 司号长,各一人。 司书生二人。 步、马、工程、辎重、交通、陆路炮、机关炮、警察各队管带官,协参领充。 副官,军需长,军医长,俱正军校充。 俱各一人。 队官正军校充。 俱各四人。 排长俱各三人。 副军校一人,协军校二人。 原置步队、机关炮队各十有二人,马队八人,陆路炮队九人,工程、辎重、交通、警察队各六人。 宣统三年改定如今制。 司务长七十有九人。 马、步、机关炮队各四人,陆路炮队三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二人。 初以协军校充。 宣统元年改札补。 军械长四人。 正军校充。 工程、交通、陆路炮、机关炮队各一人。 查马长,正军校充。 马医长,副军校充。 各三人。 司书生三十有五人。 马、步、机关炮队六人,陆路炮队五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四人。 艺师三人。 隶交通队。 军乐队官,排长,各一人。 光绪三十四年,设禁卫军,监国摄政王自领之,以贝勒载涛等司训练。 宣统元年,定训练大臣三人,及军谘官以次员额。 先是各协、标、营置执事督队诸官,至是俱改为副官,省协、标二等书记官及全协书记长。 督练公所督办一人,督、抚、将军、都统领之。 掌整饬全省新旧营伍。 军事参议官一人,协都统、正参领充。 掌综领科、局。 一等副官一人,协参领充。 二等副官二人,正军校充。 分掌文移众务。 一、二、三等书记官五人,五、六、七品文官充。 司书生十有六人。 八、九品文官充。 筹备、粮饟二科,科长各一人,分掌编练新军,裁汰旧营,会计出纳,服装物品。 军械局局长一人,掌新旧军枪炮弹药。 以上俱副军校充。 一等科员五人,筹备、粮饟科各二人。 军械一人。 协参领充。 二等十有一人,筹备四人。 粮饟五人。 军械二人。 正军校充。 三等十有二人。 筹备五人。 粮饟四人。 军械三人。 协军校充。 测地分局,员阙。 光绪三十年,各省设督练公所,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置总办、帮办、提调诸目。 宣统三年,改设科、局,仿陆军新制,任官授职。 如前所列。 军制总统一人,正都统充。 掌全军政令。 总参谋官,协都统充。 一等参谋官,正参领充。 二等参谋官,协参领充。 掌协赞号令,参画机宜。 一、二等各员佐之。 工程队参领官,掌佐本队事务。 护军官掌理庶务,辖弁兵。 炮队协领官职掌如工程队。 总军械官,总执法官,总军需官,总军医官,详禁卫军。 自工程队以下,俱正参领充。 总马医官,副参领充。 俱各一人。 司书生十有五人。 副协军校充。 初,军、镇、协、标并置司事,后省。 镇制统制官一人,副都统充。 掌统帅全镇。 正参谋官,正参领充。 二、三等参谋官,所司同军制。 执事官,俱正军校充。 中军官,副协参领充。 掌理庶务。 正军械官,正执法官,正军需官,正军医官,俱副协参领充。 正马医官,协参领充。 司号长,副军校充。 俱各一人。 司书生十有五人。 其协、标、营制如禁卫军。 光绪三十年,改练新军,区为三十六镇,定镇、协、标、营官制。 宣统元年,各省先后编混成等协,暂置执法官、司事生各一人,寻省。 三年,报成镇者二十有六,置总统一人。 总参谋以下员阙。 馀或成二协,或一协一标,镇数未全。 陆军镇监,监长,协参领、正军校充。 监副,正、副军校充。 各一人。 司书生二人。 光绪三十四年,定监狱人员编制。 巡防队分路统领官,事简缓置。 帮统官,书记官,会计官,执事官,各一人。 马、步队管带官一人。 哨官、哨长各三人。 书记长一人。 以上各员,俱绿营将弁兼充。 光绪三十三年,以防练旧营杂项队伍章制不一,仿新军成法,置统领以次各职。 海军舰制巡洋长江舰队统制一人。 副都统加正都统衔。 统领二人。 协都统。 海圻巡洋舰管带,总管轮,正参领。 一等参谋官,海筹、海琛、海容巡洋舰,南琛、镜清、通济练船,江元、江利、楚同、楚泰、楚有、江员炮船,保民运船诸管带,副参领。 飞鹰鱼雷猎船,建威、建安鱼雷炮船,江亨、楚谦、楚豫、联鲸、楚观、舞凤炮船诸管带,协参领。 驻英威克斯阿摩士庄各船厂监造员,正参领。 俱各一人。 馀皆未补官。 同治十三年,朝议防海,购置兵轮都二十艘。 光绪十年,法兵构衅,尽歼焉。 越三年,编海军经制,分为四军,置提督一人为左翼,总兵二人为右翼,并置副将五人,参将四人,游击九人,都司二十有七人,守备六十人,千总六十有五人,把总九十有九人,至是又复成军。 甲午一役又歼焉。 宣统元年,设筹备处,复置海军提督,仿陆军等级,订海军官制。 三年部成,先后除授如上制。 发布时间:2025-11-21 17:41:51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40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