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五十七·志第二十四 内容: ○百官三   御史台,从一品。 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 至元五年,定御史台合行条划:一,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非,刷磨诸司案牍,并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 一,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凡有奏禀公事,与台官同奏。 一,诉讼冤抑人等,民户经左右部,军户经枢密院,钱谷经制国用使司,如理断不当,赴中书省陈告。 若省官看徇或理断不当,许台官纠弹。 一,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及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员如任满不行迁转,或迁转不依格者,委监察纠察。 一,不奉朝命擅补注官品者,委监察纠察。 一,随路总管府诸官及大府监应管财物文帐,委监察,每季照刷。 一,和买如不依时价,冒文官钱或克减给散不实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侵使宫物或移易借贷者,委监察纠察。 一,办课程官除正额外,若有增羡不尽实到官者,委监察纠察。 一,营造役工匠之处,委监察随事弹纠。 一,诸衙门系囚及不合考讯之人,如实系冤枉,即行移原问官归结改正。 若元向官违错,许纠察。 一,诸囚禁非理死损者,委监察随事推纠。 一,诸承追取合审重刑及应照刷文案,若有透漏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鞠勘罪囚皆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及典史推问。 如违,仰监察纠察。 一,职官有老病不胜任者,委监察体察。 一,诸官吏有廉能公正者,具姓名闻奏,污滥者亦行纠察。 一,诸公事行下有枉错者,承受官司即须执申,若再申不从不报者,委监察纠察。 一,应禁货物及盗贼藏匿处所,若官吏禁断不严、缉捕怠慢者,委监察随事纠察。 一,阻坏钞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虫蝻生发飞落,不即打捕申报,及检视部内灾伤不实,委监察纠察。 一,诸贫穷孤老幼疾应养济,而官不收养,或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一,户口流散、藉帐隐没、农桑不勤、仓禀减耗、黠吏豪家兼并纵暴,及贫苦不能自申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求仕及诉讼人,于官员私第谒托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府如书呈来往者,委监察纠察。 一,诸官吏入茶坊酒肆者,委监察纠察。 一,在都司狱司直隶本合,一,私放军人还籍及冒名相替,委监察纠察。 一,军官申报俘馘不实,或将功赏增减隐漏者,委监察纠劾。 一,边境但有声息,不即申报者,委监察纠劾。 一,边城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委监察纠劾。 一,监临官如不举劾犯法者,减罪人罪五等,台官知而不举劝,亦减罪人罪五等。 一,诸违馘御史台指挥及诉不以实,或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 一,应有合奏禀事理,仰本合就便闻奏。 一,该载不尽、应合纠察事,理委监察并行纠察。 大夫二员,从一品。 中丞二员,正二品。 侍御史二员,从二品。 治书侍御史二员,从二品。 经历一员,从五品。 都事二员,正七品。 照磨一员,正八品。 承发管勾兼狱丞,正八品。 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 正九品。 至元五年,始立御史台,设官七员:大夫,从二品。 中丞,从三品。 侍御史,从五品。 治书侍御史,从六品。 典事,从七品。 检法二员。 从大品。 狱丞一员。 从九品。 七年,大夫升正二品改典事为郡事。 十九年,裁检法狱丞。 二十一年,中丞,从三品。 侍御史,正五品。 治书,正六品。 二十七年,侍御史升五四品。 治书,正五品。 增蒙古经历一员。 从五品。 大德十一年,大夫升从一品。 中丞升正二品。 侍御史,从二品。 治书侍御史,正三品。 皇庆元年,增中丞为三员。 二年,又减一员。 至治二年,增大夫一员。 后定置诸员如上。 统山东东西、河东山西、燕南河北、江北河南、山南江北、淮西江北、江北淮东、山北辽东十道肃政廉访司。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员。 正四品。 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 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 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 至元五年置。 五七品。 大德三年升正五品。 后升正四品。 察院,秩正七品。 监察御史三十二员。 正七品。 任刺举之事。 至元五年,置御史十一员,以汉人为之。 八年,增六员。 十九年,增十六员,始参用蒙古人。 至元二十二年,参用南人二员。 元贞二年,增置御史二员。 山东东西道肃政廉访司。 秩正三品。 廉访使二员。 正三品。 副使二员,正四品。 佥事四员,正五品、经历一员,从七品。 知事一员,正八品。 照磨兼管勾一员。 正九品。 置司济南路。 至元六年置,初为提刑按察司。 十三年,以省并衙门,罢按察司。 十四年复置。 山北东西道、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燕南河北道并同。 十六年,各道按察司增副使、佥事各一员。 二十七年,增佥事二员。 二十八年,改肃政廉访司。 诸道并同。 河东山西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三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 置司冀宁路。 至元六年,置河东陕西道。 八年,分为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 燕南河北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真走路。 至元十二年置。 江北河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汴梁路。 至元七年置。 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中兴路。 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御史台。 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淮西江北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卢州路。 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御史台。 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勾各一员。 置司扬州路。 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合。 二十三年,拨隶内台。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扬州路。 至元十四年置,初隶江南行合。 二十三年,拔隶内台。 山北辽东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大宁路。 至元六年置,初为山北东西道。 八年,改山北辽东道。 二十年,以女真之地置海西辽东道。 二十五年罢。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 至元十四年,定行御史台合行条划:一弹劾行中书省、宣慰司及以诸官奸非,磨刷案牍,行省、宣慰司委行合监察,其余官府委提刑按察司。 一,察到诸职官脏罪追问是实,若罪至停罢,咨台闻奏。 一,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户口流亡、擅科差发及侵欺盗用、移易错贷官钱,一切不公等事,并仰纠察。 一,大兵渡江以来,不无搔动,今已抚定,宜安本业,仰各处王官每岁劝课,如无成效者纠察。 一,边境有声息,不即申报者,纠察。 一,随处镇戍若约束不严,甲仗不整,或管军官受贿放军离役,并虚申逃亡、冒私代替及私使贩运或作佃户,一切不公,并仰纠察。 一,管军官不约束军人,致令掠卖归附人口,或诱良为驱,一切搔扰百姓者纠察。 一,诸色官吏,私使系官船只诸物者纠察。 一,管军官申报军功不实者纠察。 一,官吏权豪占据山林川泽之利,及恐喝小民、侵夺田宅诸物者纠察。 一,诸官员占使军民者纠察。 一,守土田火禁不产者纠察。 一,管屯营田官不为用心措置者纠察。 一,把军官起补逃亡军人,搔扰军户,致军前不得实用者,纠察。 一,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讯之人,并从初不应受理之事纠祭。 一,罪囚称冤,按验得实开坐事因行移元问官,即行改正。 一,朝迁政令,承受官司稽缓不行,或已行而不复检举,致有弛废者纠察。 一,蝗蝻生发,不即打捕申报,及报灾不实者,纠察。 一,监临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五等纠弹之。 官知而不举劾者,亦减罪人罪五等。 一,鞠罪囚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人等推问,违者纠察。 一,诸罪囚干连人不关利害,及虽正犯而罪轻者,召保听候,毋致非理死损,违者纠察。 一,刑名词讼,若审听不明,及拟断不当或受财故,有出入者,纠察。 一司狱司直隶本合,非官府不得私置牢狱。 一,诸承追取合审重囚及应照刷文卷漏报者,纠察。 一,诸诉讼人如有冤抑,经行中书省理断不当者,仰纠察。 一,各处官员为治有方,即听保举,其有贪暴蠹政害民及老病不称职者,并行纠察。 一,诸公事行下所属,而有枉错,若承受官司再申,不从不报者,纠察。 一,提刑按察司任满,行台考按,以官政肃清、民无冤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暗于大体、所按不实为不称职,皆咨台呈省。 一,上诉不实或诉讼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 一,凡可兴利除害及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者,咨台呈省闻奏。 其余该载不尽、应合纠弹事,理比附己降条划斟酌就便施行。 大夫一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品秩同内台。 至元十四年,置江南行御史台于扬州。 二十一年,徙杭州。 二十二年二月,徙江州。 五月,复徙杭州,罢,以其所属隶御史台。 未几,复置于杭州。 二十三年,又徙于建康。 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一员,统淮东、淮西、湖北、浙东、浙西、江东、江西、湖南八道。 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岭南广西、福建广东三道。 二十二年,以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拨隶内含。 二十四年,复隶行台。 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 大德元年,定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监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江东、江两、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 至正十六年,移行台于绍兴,增河南道廉访司。 二十二年,权置山北道廉访司于惠州。 二十三年,复置济南道廉访司。 二十五年,置河东廉访司于冀宁。 察院。 至元十四年,置监察御史十员。 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员。 按本纪十五年,增设御史四员。 廿年,增蒙古御史六员。 二十三年增色目御史,员数与志不合,末详孰是。 又增汉人御史四员。 定置御史二十八员。 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宁国路。 至元十四年置。 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龙兴路。 至元十四年置。 至正二十五年,置分台台于福建。 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坑州路。 至元十四年置。 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婺州路。 至元十四年置。 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武昌路。 至元十五年置。 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天临路。 至元十四年置。 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一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静江路。 至元十五年置。 海北广东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 置司广州路,初为广东道。 至元二十年,改海北广东道。 海北海南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 置司雷州路。 至元三十年置。 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福州路。 至元十五年,置福建广东道。 二十年,改福建闽海道。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 大夫一员,御史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司管勾兼狱丞一员。 至元初,置河西诸道行御史台。 二十年罢。 二十七年,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设台官四员。 二十九年,罢云南行合,徙于四川。 三十年,复立云南行台。 大德元年,移云南行台于京兆,为陕西诸道行台。 延佑元年罢。 二年复置,统汉中、陇北、四川、云南四道。 至元十五年,复立提刑按察司于畏兀儿,其初置及省罢年分均不可考。 察院。 监察御史二十员。 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三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凤翔府。 至元八年,置陕西四川道。 后改陕西汉中道。 河西陇北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甘州路。 初为巩昌道,后改中兴道。 至元二十年,改河西陇北道。 至元十一年,改西夏中兴道为陇右河西道。 二十四年省。 西蜀四川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手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 置司成部路。 至元十九年置。 本纪作十六年。 云南诸路道肃政廉访司。 廉访使二员,副使二中,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 置司中庆路。 至元二十年置。 二十四年罢。 二十七年,立云南行御史台。 大德元年,徙云南行台于陕西,复立云南道。 至元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增判官二员。 其裁罢年分末详。 大宗正府。 秩从一品。 札鲁忽赤四十二员,从一品。 郎中二员,从五品。 员外郎二员,从六品。 都事二员,从七品。 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从八品。 司狱二员。 从大品。 太祖称尊号,首置断事官日札鲁忽赤,会决庶务。 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轻重罪囚,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 至元二年,置十员。 三年,省为八员。 九年,定为从一吕,银印。 诏札鲁忽赤乃太祖所置,宜居百僚之右。 只理蒙古公事,以诸正为府长,余悉御位不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又有怯辞人员奉旨署事,别无颁受宣命。 是年,置左右司。 十四年,置十四员。 十五年,置十三员。 十七年,从阿合马请,立大宗王府,以前只札鲁忽赤署事,至是始定官名。 二十一年,增至二十一员。 二十二年,又增至三十四员。 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员。 大德四年,省五员。 至大四年,裁为二十八员。 皇庆元年,省二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 泰定元年,复命兼理,定置四十二员,令史改为椽史。 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辞、军、站、色、日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人词讼悉归有司及刑部管理。 后至元元年,中书省奏:“大宗王府,仁宗时减去大字。 今宜遵世祖旧制,仍为大宗王府。 ”至正十年,增掌判二员。 大司农司。 秩从一品。 掌农桑、水利、学校之事。 大司农四员,从一品。 大司农卿二员,正二品。 少卿二员,从二品。 丞二员,从三品。 经历一员,从五品。 都事二员,从七品。 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 照磨一员。 正八品。 至元七年,立司农司。 是年,又改司农司为大司农司,添设巡行劝农使、副使各四员。 按中统二年,姚枢为大司农,不始于至元七年,或旧纪误也。 十二年罢,以按察司兼领劝农事。 十八年,改立农政院。 十九年,复罢。 二十年,又改立务农司,秩从三品。 掌官田邸舍人民,置达鲁花赤一员,务农使一员,同知二员。 是年,又改司农寺。 达鲁花赤一员,司农卿二员,司丞一员。 二十三年,仍为大司农司。 秩正二品。 大德元年增领大司农事一员。 皇庆元年,升从一品,定置诸员如上。 籍田署。 秩从六品。 掌耕籍田以奉宗庙祭祀。 署令一员,从六品。 丞一员。 从七品。 至元七年立,隶大司农司。 十四年,改隶太常寺。 二十三年,复隶大司农司。 供膳司。 秩从五品。 掌供给应需货买百色生料,并桑哥籍人资产。 达鲁花赤一员,从五品。 《元典章》供膳库达鲁花赤,从五品。 提点一员,从五品。 司令一员,正六品。 丞一员。 正七品。 至元二十二年置,隶大司农司。 其属辅用库,秩正九品。 掌规运息钱以给供需。 大使一员,正九品。 副使一员。 兴中州等处油户提领所。 秩从九品。 岁办油十万斤以供内庖。 提领一员,从九品。 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至元二十九年置。 蔚州面户提领所。 掌办白面、葱、菜以给应办,岁计十余万斤。 提领一员,副使一员。 《元典章》宏州种田纳面提举,正六品。 永平屯田总管府,秩从三品。 达鲁花赤一员,从三品。 总管一员,从三品。 同知一员,从五品。 知事一员。 正八品。 至元二十四年,立于永平路南旧马城县,以北京采木三千人隶之。 所辖昌国、济民、丰赡三署,各置署令一员,从五品。 署汞二员。 从七品。 分司农司。 至正十三年,命中书右丞悟良合台、左丞乌古孙良桢兼大司农卿,给分司农司印。 西自西山,南至保定、河间,北至檀、顺等州,东至迁民镇,凡系官地及各处屯田,悉归分司募民佃种。 行大司农。 至元二十九年,升江淮行大司农司,秩正一品。 设营田司六员。 秩正四品。 其建置省罢年分均不可考。 大兵农司。 至正十五年,置大兵农司四曰:保定等处,河间等处,武清等处,景蓟等处。 其属有兵农千户所二十四处,百户所四十八处,镇抚司各一。 大都督兵农司。 至正十九年。 置于西京,仍置分司十道,掌屯种之事。 翰林兼国史院。 秩从一品。 承旨六员,从一品。 学士六员,正二品。 侍读学士二员,从二品。 侍讲学士二员,从二品。 直学士二员,从三品。 待制二员,正五品。 修撰三员,从六品。 应奉翰林文字五员,从七品。 绵修官十员。 正八品。 检阅四员,正八品。 典籍二员,从八品。 经历一员,从五品。 都事一员。 从七品。 《元典章》翰林院典簿、翰林国史院典簿,均从七品。 中统二年,立翰林国史院,秩正三品。 以玉鹗为翰林学士。 《元典章》;翰林学士、知制诰、监修国史,正三品;监修国史参军,正五品;监修国史长史,正六品,皆中统初立国史之官制。 至元六年,置承旨三员,学土二员,侍读学士二员,侍讲学士二员,直学士二员。 八年,升从二品。 十四年,增承旨一员。 十六年,增侍读学士一员。 十七年,增承旨二员。 二十年,并集贤院为翰林国史集贤院。 二十一年,增学士二员。 二十二年,复分立集贤院。 二十三年,增侍讲学士一员。 二十六年,置官吏五员掌教习亦思替非文字。 《元典章》:教习亦思替非博士,正七品。 二十七年,又增承旨一员。 大德九年,升正二品。 改典簿为司直,置都事一员。 按旧纪置都事在皇庆元年,末详孰误。 至大元年,置承旨九员。 四年,制定承旨王员,学士、侍读、侍讲、直学士各二员。 皇庆元年,升从一品,改司直为经历,置经历、都事各一员。 延佑五年,置承旨大员。 后定置诸员如上。 蒙古翰林院。 秩从一品。 掌译写一切文字及颁降玺书,并用蒙古字,仍各以其国字副之。 承旨七员,学士二员,侍读学士二员,侍讲学士二员,直学士二员,待制四员,修撰二员,应奉文字五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品秩并同翰林国史院。 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 正九品。 至元八年,始置新字学士于国史院。 十二年,别立蒙古翰林院,置承旨一员,直学士一员,待制二员,修撰一员,应奉四员。 十八年,增承旨一员,学士三员。 二十九年,增承旨一员,侍讲学士一员。 三十年,增管勾一员。 大德五年,升正二品。 九年,置司直一员,都事一员。 皇庆元年,升从一品,设官二十又八。 延佑二年,改司直为经历。 后定置诸员如上。 内人府宰相。 掌诸王朝觐傧价之事,遇有诏令则与蒙古翰林院官同译写而润色之。 以其职贵近,似古之侍中,故宠以宰相之名。 然无授受宣命,品秩则视二品云。 天历元年,改为内八府宰。 集贤院。 秩从一品。 掌提调学校、征召贤良,凡国子监、元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之事,悉隶焉。 大学士五员,从一品。 学士二员,正二品。 侍读学士二员,从二品。 侍讲学士二员,从二品。 直学士二员,从三品。 经历一员,从五品。 都事二员,从七品。 待制一员,正五品。 修撰一员,从六品。 兼管勾承发架阁库一员。 正八品。 元初,集贤与翰林国史同署。 至元二十二年,始分两院。 置大学士三员,《元典章》昭文馆大学士,从二品,亦至元时所置,其何时裁省无考。 学士一员,直学士二员,典簿一员。 二十四年,增置学士一员,侍读学士一员,待制一员,寻升正二品,置院使一员,正二品。 大学士二员,从二品。 学士三员,从二品。 侍读学士一员,从三品。 侍讲学士二员,从三品。 直学士一员,从四品。 司直一员,从五品。 待制一员。 正五品。 二十五年,增都事一员,从七品。 修撰一员。 从六品。 元贞元年,增院使一员。 大德十一年,升从一品,置院使六员,经历二员。 至大四年,省院使六员。 皇庆二年,省汉经历一员。 后定置诸员如上。 国子监。 秩从三品。 掌国之教令,以德尊望重者为之。 祭酒一员,从三品。 司业二员,正五品。 监水一员,正六品。 专领监务典簿一员。 从七品。 至元二年,以许衡为集贤馆大学士、国子祭酒,教国子与蒙古四怯薛人员,选七品以上朝官子弟为国子生,随朝三品以上官得举凡民之俊秀者入学为陪堂生伴读。 至元二十四年,定置诸员如上。 至大元年,升正三品。 延佑七年,降从三品。 是年,复升为正三品。 后复降从三品。 国子学。 秩正七品。 博士二员。 五七品。 掌教授生徒、考较儒人着述、教官所业文字。 助教四员,正八品。 分教各斋生员。 至元六年置。 大德八年,为分职上都,增助教二员,学正二员,学录二员,督习课业;典给一员,掌生员饮膳。 至元二十四年,定置生员额二百人,先设一百二十人,蒙古五十人,诸色目、汉人五十人,伴读二十人。 大德四年,增生员额三百人。 延佑二年,又增置一百人,伴读二十人。 蒙古国子监。 秩从三品。 祭酒一员,从三品。 司业二员,正五品。 监丞一员。 正六品。 至元十四年,始置司业一员。 二十九年,准汉人国学例,置祭酒、司业、监丞。 延佑四年,升正三品。 七年,复降为从三品。 是年四月,又复正三品。 皇庆二年立回回国子监。 延佑七年罢。 蒙古国子学。 秩五七品。 掌教习诸生,于随朝百官、怯辞歹、蒙古汉人官员子弟选俊秀者入学。 博士二员,正七品。 助教二员,正八品。 教授二员,正八品。 学正、学录各二员。 至元八年,置官五员。 后以每岁从驾上都,教习事繁,增学正、学录各二员。 三十一年,增助教一员。 后定置诸员如上。 兴文署。 秩从六品。 署令一员。 从六品。 以翰林修撰兼之。 署丞一员,从七品。 以翰林应奉兼之。 至元四年,改经籍署为宏文院。 院罢立兴文署。 复罢。 二十七年,复置。 掌经籍板及江南学田钱谷。 至治二年罢,置典簿一员,从七品。 掌提调诸生饮膳。 发布时间:2025-11-27 12:53:3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41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