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六十一·志第二十八 内容: ○百官七   大都留守司。 秩正二品。 掌守卫都城宫禁,调度本路供亿,兼理营缮内府诸邸、尚方供张及门钥启闭之事。 留守五员,正二品。 同知二员,正三品。 副留守二员,正四品。 判官二员,正五品。 经历一员,从六品。 都事二员,从七品。 管勾承发架阁库一员,正八品。 照磨兼覆料官一员,正八品。 部役兼壕寨一员。 至元八年,至元二年置宫殿府,秩正四品。 罢宫殿府行工部大少府监。 二十一年,置大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知少府监事。 《元典章》:大都留守词达鲁花赤兼少府监事正二品,大都留守正二品。 知当时有达鲁花赤,其何时裁省则不可考。 是年,又别置大都路都总管府,并少府监人留守司。 皇庆元年,复立少府监,隶留守司。 延祐七年,罢少府监,以本司兼监事。 至正十八年,置大都分府四。 其属附见:   修内司。 秩从五品。 领十四局工匠。 提点一员,从五品。 大使一员,从五品。 副使一员,正五品。 直长五员,正八品。 吏目一员,照磨一员,部役七员。 中统二年置其属曰:   大木局。 提领七员,管勾三员。 中统二年置。 曰:小木局。 提领二员。 同提领一员,副提领三员,管勾二员,提控四员。 中统四年置。 曰:泥厦局。 提领八员,管勾二员。 中统四年置。 曰:车局。 提领二员,管勾一员。 中统五年置。 曰:装钉局。 提领二员,同提领二员。 中统四年置。 曰:铜局。 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管勾一员。 中统四年置。 以上六局,俱秩从八品。 曰:竹作局。 提领二员。 提控一员。 中统四年置。 曰:绳局。 提领二员。 中统五年置。 祗应司。 秩从五品。 掌内府及诸正邸异巧工作,修禳寺观营缮。 大使一员,从五品。 副使一员,正七品。 直长三员,正八品。 吏目一员。 《元典章》祗应司都监,正九品,世祖建大都、上都宫殿,始置属。 其属曰:   油漆局。 提领五员,同提领、副提领各一员。 掌髹漆。 中统元年置。 曰:画局。 提领五员,管勾一员。 掌藻绘之工。 中统元年置。 曰:销金局。 提领一员,管勾一员。 掌装鋈之工。 中统四年置。 曰:裱槽局。 提领一员。 掌装裱之工。 中统二年置。 曰:烧红局。 提领二员。 掌心红颜料。 至元元年置。 器物局。 秩从五品。 掌内府宫殿及一切寺观公廨之管缮,凡御用各位下鞍辔、忽哥轿子、帐房车辆、金宝器物,皆掌之。 大使一员,从五品。 副使一员,正七品。 直长二员,正八品。 吏目一员。 中统四年,置御用器物局,受省札。 至元七年,改器物局,其属曰:   铁局。 提领三员,管勾三员。 掌轻细铁工。 中统四年置。 曰:减铁局。 管勾一员。 掌造御用诸宫邸系腰。 中统四年置。 曰:盒钵局。 提领二员。 掌制御用及系腰。 中统四年置。 曰:成鞍局。 提领三员。 掌造御用鞍辔、象轿。 中统四年置。 曰:羊山鞍局。 提领一员。 掌造常课鞍辔。 至元十八年置。 曰:网局。 提领二员,管勾一员。 掌网扇之工。 中统四年置。 曰:刀子局。 提控二员。 掌造御用及诸宫邸宝贝佩刀。 中统四年置。 曰:旋局。 提领二员。 掌造御用木器。 中统四年置。 曰:银局。 提领一员。 掌御用金银器盒。 中统四年置。 曰:轿子局。 提领一员。 掌造御用木植鞍子诸物。 中统四年置。 曰:采石局。 秩从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掌营造石材。 至元四年置。 曰石局总管。 至元十一年,拨采石夫二千余户,常任工役,置大都等处采石提举司。 二十六年罢,立采石局。 山场。 提领一员。 管勾五员。 后改为总管。 大都城门尉。 秩正六品。 尉二员。 正六品。 副尉一员。 从六品。 掌门禁启闭管钥之事。 至元二十年置以,四怯薛八刺哈赤为之。 二十二年,增诸门尉、副各一人。 二十四年,复以六卫亲军参掌。 凡十有一门,曰:丽正、文明、顺承、平则、和义、肃清、晏贞、健德、光熙、崇仁、齐化,每门设尉二员,副尉一员。 犀象牙局。 秩从六品。 大使、副使、《元典章》象犀牙局副使,正七品。 直长《元典章》正八品。 各一员。 掌营缮犀象龙床卓器系腰等事。 中统四年置。 至元五年,增副使一员。 其属曰:   雕木局。 提领一员。 掌宫殿香阁营缮之事。 至元十一年置。 曰:牙局。 提领一员,管勾一员。 掌象牙龙床之工。 至元十一年置。 大都四窑场。 秩从六品。 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元典章》:大都窑场大使从八品。 旧志从六品,当是讹字。 掌营造自琉璃砖瓦。 至元十三年丘。 其属曰:   南窑场。 大使、副使各一员。 中统四年置。 曰:西窑场,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四年置。 曰:琉琼局。 大使、副使各一员。 中统四年置。 《元典章》:大都铁局大使、石局大使均正八品。 旧志无此二官。 凡山采木提举司。 秩从五品。 掌采伐杂作木植,及造只孙系腰刀把诸物。 达鲁花赤、提举各一员,并从五品。 同提举一员,正七品。 副提举一员,正八品。 吏目一员。 至元十四年置。 上都采山提领所。 秩从八品。 提领、副提领、提控各一员。 至元九年置。 凡山宛平等处管夫匠所。 提领二员,同提领二员,管领催车材户提领一员。 至元十五年置。 器备库。 秩从五品。 提点一员,从五品。 大使一员,从六品。 副使二员,正七品。 直长四员。 正八品。 掌金银宝器二千余事。 至元二十七年置。 甸皮局。 秩正七品。 大使一员。 至元七年置。 十四年始定品秩。 二十一年,改隶留守司,岁办热造红甸羊皮二千有奇。 上林署。 秩从七品。 署令、署丞各一员,《元典章》:上林署,令正八品,直长从八品,直长一员。 掌栽花卉,供蔬果,种苜蓿以饲驼马,备碟炭以给营缮。 至元二十四年置。 养种园。 提领二员。 掌西山淘煤,羊山烧造黑白木炭,以供上用。 中统三年置。 花园。 管勾二员。 掌花果。 至元二十四年置。 苜蓿园。 提领三员。 掌种苜蓿。 仪鸾局。 秩正五品。 掌灯烛张设之事,及门户锁钥,内府诸宫太庙等处祭祀庭燎,缝制帘椎,洒扫掖庭,领烛刺赤、水手、乐人、禁蛇人等。 轮直怯薛大使四员,正五品。 副使二员,从六品。 直长三员,正八品。 都目一员。 至元十一年置。 秩正七品。 二十三年,升正五品。 至大四年,仁宗御西官,又别立仪鸾后,设官同。 延祐七年,增大使二员,以宦者为之。 其属曰:烛刺赤提领大员、提控四员,水手提领二员;针工提领一员;蜡烛局提领一员。 木场。 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掌受给营造宫殿材木。 至元四年置。 大都路管领诸色人匠提举司。 秩从五品。 掌理断婚田词讼等事。 提举一员,从五品。 同提举一员,正七品。 副提举一员,正八品。 吏目一员。 中统四年置人匠奥鲁总管府。 秩从四品。 《元典章》大都人匠副总管,正五品。 至元十二年,改提举司。 十五年,兼管采石人户。 真定路、东平路管匠官。 秩从七品。 每路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中统四年置。 保定路、宣德府管匠官。 秩从七品。 保定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管匠官一员。 宣德管匠官二员。 中统四年置。 大名路管匠官。 秩从七品。 大使一员,管匠官三员。 中统四年置。 晋宁、冀宁、大同、河间四路管匠官。 每路大使、副使各一员。 中统四年置。 收支库。 秩正九品。 掌受给营。 提点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二员,直长二员。 至元四年置。 诸色库。 秩正八品。 掌修内材木及江南异样木植,并应办官寺斋事。 大使一员,副大使一员。 至大四年置。 太庙收支诸物库。 秩正八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治二年,以应治太庙始置。 南寺、北寺收支诸物二库。 秩正七品。 提领、大使各一员,副使二员。 至治元年,以建寿安山寺始置。 广谊司。 秩正三品。 司令二员,正三品。 同知二员,正四品。 副使二员,正五品。 判官二员,正六品。 经历、知事各二员,照磨一员。 总和顾和买、营缮织造工役。 至元十四年,改覆实司辨验官,兼提举节令司。 《元典章》:覆实司达鲁花赤,从五品;同提举,正六品。 大德五年,又分大都路总管府官属,置供需府。 至顺二年罢之,立广谊司。 元统二年罢,复立覆实司。 《元典章》都成所提举司达鲁花赤,从五品。 上都同。 武备寺。 秩正三品。 掌缮戎器,兼司受给。 卿四员,正三品。 同判六员,从三品。 少卿四员,从四品。 丞四员,从五品。 经历、知事各一员,从八品。 照磨兼提控案牍一员,从八品。 承发架阁库管勾,辨验弓官二员,辨验箸角翎毛等官。 至元五年,改军器局为军器监,秩正四品。 《元典章》:监知事正八品。 照磨从八品,经历从七品。 十年,以各路弓矢甲匠并隶军器监。 十九年升正三品。 二十年,立卫尉院,改军监为武备监,秩正四品。 隶卫尉院。 二十一年,改监为司,与卫尉并立。 大德十一年,升为院。 秩正二品。 至大四年,复为寺。 其所辖属官,则自为选择匠户之能者任之。 泰定四年,复设武备寺,同判六员。 寿武库。 秩从五品。 提点二员,从五品。 大使二员,正六品。 副使四员。 正七品。 至元十年,以衣甲库改之。 利器库。 秩从五品。 提点三员,大使二员,副使二员。 品秩同前。 至元五年,立军器库。 十年,改利器库。 广胜库。 秩从五品。 掌平阳、太原等处岁造兵器。 达鲁花赤一员,从五品。 大使一员,正六品。 副使一员。 正七品。 大同路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从五品。 达鲁花赤一员,从五品。 提举一员,从五品。 同提举一员,正七品。 副提举一员。 正八品。 其属:丰州甲局,院长一员;应州甲局,院长一员;平地县甲局,院长一员;山阴县甲局,院长一员;白登县甲局,头目一员;丰州工局,使一员;赛甫丁弓局,头目一员。 平阳路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其属:本路投下杂造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绛州甲局,大使一员。 太原路军器人匠局。 秩正七品。 达鲁花赤一员,局使一员,副使一员,吏目一员。 保定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其属:河间甲局,院长一员;沂州平县甲局,院长一员:陵州箭局,头目一员。 《元典章》:有盖州等处箭局大使,正七品。 真定路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从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元典章》:真定工匠提举司提举,从五品。 其属:冀州甲局,院长一员。 怀孟河南等路军器人匠局。 秩正七品。 局使、局副各一员。 其属:怀孟路弓匠院长一员。 《元典章》:恩州、凉州二军器局大使,正七品。 志不载。 汴梁路军器局。 秩正七品。 局使、局副各一员。 其属:常课弓局,院长一员;常课甲局,院长一员。 益都济南箭局。 秩正七品。 局使一员。 彰德路军器人匠局。 秩正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上都甲匠提举司。 秩从五品。 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其属:兴州白局子甲局,院长一员:兴州千户寨甲局,院长一员:松州局五指崖甲局,院长一员;松州胜安甲局,院长一员。 辽河等诸色人匠提举司。 秩从五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其属:辽盖弓局,大使、副使各一员;盖州甲局,局使一员。 上都杂造局。 秩正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奉圣州军器局。 秩从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蔚州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宣德府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广平路甲局,院长一员。 东平路等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从五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通州甲局提举司。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蓟州甲匠提举司。 秩正五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欠州武器局。 秩从五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大都甲局提举司。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至元二十六年,改总管府。 二十八年,罢大都甲匠总管府。 《元典章》:大都甲匠同知总管府事,正五品。 大都箭局。 秩从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大宁军器人匠提举司。 秩从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得副提举各一员。 《元典章》:军器人匠大同路、东平等路、大宁路、宣德等路提举司达鲁花赤,均从五品。 志或作从六品。 或作正六品。 当属字误。 丰州杂造局。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 归德府军器局。 院长一员。 汝宁府军器局。 院长一员。 陈州军器局。 院长一员。 许州军器局。 秩正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咸平府军器人匠局。 秩正七品。 达鲁花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 《元典章》作咸平府甲局,大使、达鲁花赤俱正七品。 大都弓匠提举司。 秩正五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其属:双搭弓局,大使、副使各一员;成吉里弓局,大使、副使各一员;通州工局,院长一员。 大都弦局。 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三十年,改提举司置司。 隆兴路军器人匠局。 达鲁花赤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三十年置。 《元典章》:诸路箭匠、弓匠弦局,提举司提举,均正五品。 同提举,从六品。 平滦路军器人匠局。 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三十年置。 大都杂造局。 提领二员。 元贞二年置。 太仆寺。 秩从二品。 掌阿塔思马匹,受给造作鞍辔之事。 卿二员,从二品。 少卿二员,秩从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经历、知事、照磨、管勾各一员。 中统四年,设群牧所为本监属官,至二十一年始省。 至元十二年,改尚牧监。 《元典章》:尚牧临,正四品。 十九年,又改太仆院。 二十年,改卫尉院。 二十四年,罢院立太仆寺,正三品。 隶宣徽院。 又别置尚乘寺,本寺止管阿塔思马思。 二十七年,隶中书省,置提调官二员。 大德十一年,复改太仆院,升从二品。 至大四年,仍为寺。 尚乘寺。 秩从三品。 掌上御鞍辔舆辇,阿塔思群牧骟马驴骡,理四怯薛阿塔赤词讼。 卿四员,从三品。 少卿二员,从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元典章》作从六品。 经历,从七品。 知事、照磨、正八品。 管勾,从八品。 各一员。 至元二十四年罢卫尉院,始设尚乘寺,《元典章》:尚乘寺孵正三品,同判尚寺事从三品至从五品。 领资乘库。 大德元年,增寺卿一员。 十一年,仍改卫尉院。 秩从二品。 至大四年,复为寺。 延祐七年,降从三品。 泰定二年复正三品。 资乘库。 秩从五品。 掌握收支鞍辔等物。 提点四员,从五品。 大使三员,正六品。 副使四元。 正七品。 至元十三年置。 二十年,隶卫尉。 二十四年,隶尚乘寺。 长信寺。 秩正三品。 领斡耳朵怯怜口诸事。 卿四员,正三品。 少卿二员,从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经历、知事各一员。 大德五年置。 至大元年,改为院。 四年,仍为寺,卿五员,增少卿一员,以宦者为之。 延祐七年,省卿、少卿各一员。 定置诸员如上。 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 秩从五品。 领大都、上都二铁局,并怯怜人匠。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 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铁局。 秩从五品。 掌斡耳朵往来造作装钉房车。 大使、副使各一员,直长一员。 至元十二年置。 《元典章》;大都铁局,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员。 志秩从五员,疑有误。 上都铁局,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十六年置。 品秩同前。 长秋寺。 秩正三品。 掌武宗五斡耳朵户口、钱粮、营缮等事。 卿五员,正三品。 少卿二员,从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经历、知事各一员。 皇庆二年置。 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 掌正宫作造之役。 达鲁花赤一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 至大元年,斡耳朵三位下拨到银匠五百余户,置提举司,隶中政院。 后属长秋寺。 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 秩从五口。 掌武宗军中北来人匠。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 至元大元年置。 承徽寺。 秩正三品。 掌答儿麻失里皇后位下钱粮、营缮等事。 卿五员,正三品。 少卿二员,正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经历、知事各一员。 至治元年置。 怯怜口诸色人匠提举司二。 秋正五品。 各设达鲁花赤一员,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 至治三年置。 长宁寺。 秩正三品。 掌英宗速哥八刺皇后位下户口、钱粮、营缮等事。 卿六员,正三品。 少卿二员,从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经历、知事各一员。 至治三年置。 长庆寺。 秩正三品。 掌成宗斡耳朵及常岁管办禾矢房子、行幸怯薛台人等衣粮之事。 卿六员,少卿二员,丞一员。 品秩同前。 经历、知事各一员,泰定元年,罢中瑞司,置寺。 宁徽寺。 秩正三品。 隶八不沙皇后位下。 卿六员,少卿四员,丞二员。 品秩同前。 经历、知事各一员。 天历二年置。 延徽寺。 秩正三品。 掌懿怜质班皇帝斡耳朵。 卿、少卿、丞。 品秩同前。 至元六年,依累朝故事置。 太府监。 秩正三品。 领左右藏等库。 太卿六员,正三品。 太监六员,从三品。 少监五员,从四品。 丞五员,正五员。 经历、从七品。 知事、从八品。 照磨各一员,中统四年置。 至元四年,为宣徽太府临。 八年,升正三品。 大德九年,改为院。 秩从二品。 院判参用宦者。 至大四年,复为监,定置诸员如上。 内藏库。 秩从五品。 掌出纳御用诸王缎匹等物。 提点四员。 从五品。 大使二员,正六品,副使二员,正七品。 至元二年,置署上都。 十九年,置署大都,以宦者领之。 复有行内藏,二十八年省之,止存内藏及左右二库。 右藏。 提点四员,大使二员,副使二员。 品秩同前。 掌收支金钱宝钞、只孙缎匹、水晶玛瑙玉诸物。 至元十九年置。 左藏。 提点四员,大使二员,副使二员。 品秩同前,掌收支常课和买纱罗帛绢诸物。 至元十九年置。 至元二十九年,立司籍库,隶太府监,储物之籍入者。 元贞元年罢。 度支监。 秩正三品。 掌给马驼刍粟。 卿三员,正三品。 太监二员,从三品。 少监三员,从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经历二员,知事一员,提控安牍一员,照磨兼管勾一员。 元初,置勃可孙。 至元八年,以重臣领之。 《元典章》:勃可孙主事从七品,照磨兼发架阁库从八品。 十三年,省孛可孙以宣徽兼其任。 大德九年,废孛可孙,存十二员。 至大二年,从尚书省请。 废孛可孙,改立度支院。 秩正二品。 设同知、佥院、院判等管。 四年,改为监。 利用监。 秩正三品。 掌出纳皮货衣物。 卿八员,正三品。 太监五员。 少监五员,从四品。 丞四员,正五品。 经历、知事、照磨、管勾各一员。 至元十年,改资用库为利用监。 二十年罢。 二十六年,复置。 秩从三品。 二十九年升正三品。 大德十一年,氦为院,升秩正二品。 至大四年,复为监。 资用库。 秩从五品。 提点二员,从五品。 大使三员,正六品。 副使五员。 正七品。 至元二年置,隶太府。 十年,改隶利用监。 怯怜口皮局人匠提举司。 秩正五品。 《元典章》作从五品。 提举二员,同提举一员。 正七品。 《元典章》:怯怜口皮局副提举。 正八品。 提控案犊一员。 中统元年置局,至元六年改提举司。 杂造双线局。 秩从八品。 《元典章》作正八品。 造皮货鹰帽等物。 大使、副使、直长、典史各一员。 熟皮局。 掌熟野兽皮货等物,大使、副使、直长各一员。 至元十年置。 软皮局。 掌细毛银鼠诸色皮货,大使、副使、直长各一员。 至元二十五年置。 斜皮局。 掌熟造各色野马皮胯,副使一员。 至元二十年置。 貌鼠局提举司。 秩正五品。 提举、同提举、正六品。 副提举正八品。 各一员。 至元二十年置。 貌鼠局。 副使二员,直长一员。 至元十九年置。 染局。 副使一员,直长、管勾各一员。 至元二十年置。 熟皮局。 秩从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六年置。 中尚监。 秩正三品。 掌大斡耳朵位下怯怜口及领资成库毡作,供内府陈设帐房车舆雨衣之用。 卿八员,正三品。 太监二员,从三品。 少监二员,正四品。 丞二员,正五品。 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 至元十五年,改资成库为尚用监《元典章》:用监太监正四品,丞正六品。 二十年罢。 二十三年改置中尚监。 三十年分置两都、滦河三库。 怯怜口等九司局,而总领之。 至大元年,升为院。 秩正三品。 四年复为监,参用宦者三人。 资成库。 秩从五品。 掌造毡货。 提点三员,从五品。 大使三员,正六品。 副使三员。 正七品。 至元二年置,隶太府,十五年罢。 后复立。 三年,改隶本监。 章佩监。 秩正三品。 掌速古儿赤所收御服宝带。 卿五员,正三品。 太监四员,从三品。 少监二员,从四品。 丞二员,正五品。 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至元二十二年,升御带库为章佩监。 大德十一年,升为院。 秩从二品。 至大四年,复为监,仍从三品。 至正十二年,添置少监。 御带库。 秩从五品。 掌系腰偏束等带并绦环诸物。 提点三员,大使三员,副使二员。 品秩同前。 至元二十八年置,俱以中官为之。 元贞二年,增二员,兼署上都之事。 异珍库。 秩从五品。 掌御用珍宝、后妃公主首饰。 提点三员,大使三员,副使二员。 品秩同前。 至元二十八年置。 经正监。 秩正三品。 掌营盘纳钵及檀拨投下草地,有词讼则治之。 太卿一员,正三品。 太监二员,从三品。 少监二员,从四品。 丞二员,正五品。 经历、知事各一员。 至大四年置,少监以上并奴都赤为之,监丞流官为之。 都水监。 秩从三品,掌治河渠水利之事。 都水监二员,从三品。 少监一员,正五品。 丞二员,正六品。 经历、从七品。 知事各一员。 至元二十八年置。 二十九年,领河道提举司。 大德九年升正三品。 延祐七年,仍从三品。 大都河道提举司。 秩从五品。 提举一员,从五品。 同提举一员,从六品。 副提举一员。 从七品。 河南山东提水监。 至正六年置。 品秩同前。 《元典章》:成都路、沙州路、元兴路、启昌西凉府河渠司达鲁花赤、大使,俱从五品。 无为州河渠司、安西路河渠营用司副使俱正七品。 行都水监。 至元十四年置行都水监,兼行漕运司。 至大元年罢。 至正八年,复置于济宁郓城。 十一年,立河防提举司。 隶行都水监。 秩从四品。 十二年,添设判官二员。 十六年,添设少监、监丞、知事各一员。 品秩同都水监。 大都河道提举司。 秩从五品。 提举一员,从五品。 同提举一员,从六品。 副提举一员。 从七品。 都水康田使司。 秩正三品。 掌种稻田之事。 庸田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和一员。 泰定二年,置都水康田使司于松江,掌江南水利。 后罢。 后至元二年,复置司于平江。 未几,又罢。 五年复置。 至正十二年,又置水康田使司于汴梁,定置诸员如上。 都总制庸田使司。 秩从二品。 使二员,从二员。 副使二员,从三品。 佥司六员,从四品。 经历二员,从六品。 都事二员,从七品。 照磨兼管勾承发架阁一员。 从八品。 至正十年,置河南江北等处都总制庸田使司。 其属:   军民总管府。 秩从三品。 凡五处,各置达鲁花赤一员,从三品。 总管一员,正五品。 同知一员,正六品。 府判一员,从七品。 经历一员,从八品。 知事一员,从九品。 提控案牍兼管勾承发架阁一员。 农政司。 秩正五品。 农政一员,正五品。 农丞一员,正六品。 提控一员。 丰盈库。 秩正八品。 提领一员,正八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正九品。 秘书监。 秩正三品。 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 卿四员,正三品。 太监二员,从三品。 少监二员,从四品。 丞二员,从五品。 典簿一员。 从七品。 属官:着作郎二员,从六品。 着作佐郎二员,正七品。 秘书二员,正七品。 校书郎二员,正八品。 辨验书画直长一员。 正八品。 至元九年置。 《元典章》:秘书都从三品,少监正五品,丞正六品。 大德九年,升正三品。 给银印。 延祐元年,置卿四员,参用宦者二人。 司天监。 秩正四品。 掌历象之事。 提点一员,正四品。 司天监三员,正四品。 少监五员,正五品。 丞四员。 正六品。 《元典章》:司天台判官,从八品。 知事。 属官:提举二员,教授二员,并从九品。 《元典章》作从八品,学正同。 学正二员,天文科管勾二员,算历科管勾二员。 三式科管勾二员,已验科管勾二员,漏刻科管勾二员。 并从九品。 阴阳管勾一员,押宿官二员,司晨官八员。 《元典章》:司晨郎副监侯正九品,司晨郎正八品。 中统元年,置司天台。 至元八年,以上都承应阙官,增置行司天台。 十五年,别严太史院与台并立,颁历之政归院,学校之设隶台。 至大元年,升正四品。 延祐元年,改司天台为司天监。 升正三品。 七年,仍正四品。 至正八年。 置上都司天台。 回回司天监。 秩正四品。 掌观象历。 提点一员,司天监三员,少监二员,丞二员。 品秩同前。 知事一员,令史二员,属官:教授一员,天文科管勾一员,算历科管勾一员,测验科管勾一员,漏刻科管勾一员。 至元八年,置回回司天台。 秩从五品。 以札马不为提点。 十七年,置行监。 皇庆元年,改为监。 秩正四品。 延祐元年,升正三品。 二年,命秘书卿提调监事。 四年,复为正四品。 司禋监。 秩正三品。 内监、少监、监丞各二员,知事一员。 至元六年,置司禋监。 至大元年罢。 四年,复置。 后又罢。 至正元年,复置,给四品印。 未几升正三品。 掌祭祀祈禳之事。 上都留守司。 品秩同大都留守司。 监本路都总管府,兼治民事。 并领诸仓库之事。 留守六员,同知二员,副留守二员,判官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照磨兼管勾一员。 元初,置开府。 中统四年,改上都路总管府。 至元三年,又给留守司印。 十八年,并为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 二十七年,增副留守、判官各一员。 至大三年,省司官七员。 延祐七年,汰留守五员,留一员。 至治三年,增判官二员。 泰定四年,增判官一员。 其属附见:   修内司。 秩从五品。 掌营缮内府之事。 大使一员,从五品。 副使三员,正七品。 直长三员。 正八品。 至元八年置。 祗应司。 掌妆銮油染表褙之事。 大使一员,副使二员,直长三员。 品秩同前。 器物局。 秩从五品。 掌造铁器内府钉线之事。 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直长二员。 仪鸾局。 秩正五品。 大使二员,《元典章》:仪鸾局大使,从六品。 副使三员,直长二员。 至大四年,罢典设署,置局。 兵马司局。 秩正四品。 指挥使三员,正四品。 副指挥使二员,正五品。 知事一员,捉控案犊一员。 二十九年置。 至大四年,省上都兵马指挥为五员。 警巡院。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正六品。 使一员,正六品。 副使二员,从七品。 判官二员。 从八品。 至正三年,立上都司狱司。 开平县。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正六品。 尹一员,正六品。 丞一员。 正八品。 主簿一员,正九品。 尉一员,从九品。 典史一员。 平盈库。 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三十年置。 万盈库。 达鲁花赤、监支纳、大使、副使各一员。 《元典章》:平盈、万盈二仓大使,俱从六品。 平盈、万盈、广积三仓副使、俱正七品。 中统初置。 广积仓。 达鲁花赤、监支纳、大使、正六品。 副使各一员。 正七品。 中统初置永盈仓,《元典章》:永盈仓副使,正七品。 大德间改广积仓。 万亿库。 秩正五品。 达鲁花赤一员,提举、正五品。 同提举、正六品。 副提举从七品。 各一员。 《元典章》:万亿仓监支纳从七品,又上都永丰仓副使正八品。 提控案牍一员。 至元二十三年置。 行用库。 提点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 税课提举司。 秩正五品。 提举二员,同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元贞元年置。 本纪至元十九年,改上都宣课提领为提举司。 末详孰误。 八作司。 品秩与大都八作司同。 达鲁花赤一员,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十七年置。 饩廪司。 秩正八品。 大使、副使各一员。 至元二年,置上都应办所。 延祐五年,改饩廪司。 司狱司,至正二年置,比大都兵马司。 尚供总管府。 秩正三品。 掌守护东凉亭行宫。 达鲁花赤一员,正三品。 总管一员,正三品。 同知一员。 从四品,副总管一员,从五品。 判官一员,正六品。 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 至元十三年,置哈赤八剌哈孙总管府。 《元典章》;只哈赤八喇哈孙达鲁花赤正三品,副达鲁花赤从三品。 延祐二年,改尚供府。 其属附见:   香河等处巡检司。 巡检一员。 景运仓。 秩从五品。 提点一员,从五品。 大使一员,正六品。 副使一员。 正七品。 至元二十年置。 法物仓。 秩从九品。 大使、副使《元典章》:法物库副使,正七品。 各一员。 至元二十九年置。 泰定四年,与云需总管府俱拨隶上都留守。 云需总管府。 秩正三品。 掌守护察罕脑儿行宫达鲁花赤一员。 正三品。 《元典章》:昔保赤八喇哈孙达鲁花赤;当亦为至元十三年所置,后改云需总管府。 总管一员,正三品。 同知一员,从四品。 副总管一员,从五品。 判官一员,正六品。 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 延祐二年置。 是年,增司知二员,后与尚供府俱罢。 至正十五年,复设。 大都路总管府。 秩正三品。 达鲁花赤二员,正三品。 都总管一员,正三品。 副达各花赤二员,从三品。 同知二员,从四品。 治中二员,正五品。 判官、推官二员,经历二员,知事二员。 提控案犊四员,照磨兼管勾一员。 元初为燕京路,总管大兴府。 中统五年,称中都路。 至元二十一年,始置大都总管府。 秩从三品。 二十七年,升都总管府。 秩正三品。 凡本府官吏,唯达鲁花赤、总管、推官等治路政,其余皆分任供需之事,故又曰供需府。 大都路管领诸路打捕鹰房府。 秩正三品。 达鲁花赤一员,正三品。 总管一员,正三品。 副达鲁花赤一员,从三品。 副总管一员,正四品。 经历、知事各一员。 至元十七年置。 兵马都指挥使司二。 秩正四品。 掌鞠捕盗贼。 都指挥便二员,正四品。 副指挥使五员,正五品。 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 至元九年,立兵马司,隶大都路,以刑部尚书一员提调其事,凡刑名则隶宗正,又为宗正之属。 十六年,严都指挥使。 秩正四品,一置司于北城,一置司于南城。 司狱司二。 秩正八品。 司狱一员,狱丞一员。 一置于北城,兼领南城狱事。 皇庆元年,分置一司于南城。 左右警巡院二。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正六品。 使各一员。 正六品。 副使一员。 从七品。 判官各一员,从八品。 典史各一员。 至元六年,置领民事及供需府。 大德五年,分置供需院,以副使、判官各一员主之。 至正十一年,升两巡院为正五品。 十八年,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视分院减半。 大都警巡院。 品秩如左右院。 达鲁花赤一员,使一员,副使二员。 判官二员,典史二员。 大德九年置,以治都城之南。 大都路提举学校所。 秩正六品。 提举一员,正六品。 教授二员,学正二员,学录一员。 至元二十四年,院立国学,以故孔子庙为京学,仍以国子祭酒系衔。 宛平县。 秩正六品。 达鲁花赤一员,正六品。 尹一员,正六品。 丞三员,正八品。 主簿三员,正九品。 尉一员,从九品。 典史三员。 至元十一年置。 治丽正门以西。 大兴县。 秩品同前。 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主簿二员,尉一员,典史二员。 至元十一年置。 治丽正门以东。 秩正九品。 东关厢巡检司。 巡检三员。 至元二十一年,置西北南关厢巡检司二。 建置同前。 延祐四年,芦沟桥、琉璃河、泽畔店并置巡检司。 元统二年,置南北城盐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13:12:46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41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