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七十一·志第三十八 内容: ○食货四   △盐课   元初,以酒醋、盐、河泊、金、银、铁冶六色课于民,岁额银万锭。 太宗二年,始定盐法: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 中统二年,减为七两。 至元十三年,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 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 元贞二年,又增为六十五贯。 至大二年至延祐三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 至大四年,户部言盐课价钱,中统至元年间,每引一十四两,至元二十二年每引二十两,已后递添至元贞二年,一引作中统钞六十五两。 此时中统一两可买盐四斤上下。 至大二年,尚书省奏准:每盐一引改作至大银钞四两。 该至元二十两折中统钞一百两,较原价斗添三分之一。 按中统两贯同白银一两,一贯同交钞一两,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白银七两也。 户部所云每引十四两。 交钞十四两也。 大德四年,定每一引正课六十六两,带取钞二两五钱,纲船水脚一两一钱,装盐席素钱七钱,仓场脚钱六钱,共纳官中钞六十七两五钱。 凡诸色课程以盐课所入为最巨,其条画亦最为繁重。 《至元新格》为盐课设立者凡九事,今撮其大概言之:诸官吏违法营私,逐一出榜,严行禁治,仍差廉干人员体察,务私公使便利。 诸场盐袋皆判官监装,须斤重平均无余欠。 诸灶户中盐到场,须随时两平收纳,不得留难。 合给工本,运官临时给付。 诸场积垛未桩盐数,须使水潦不能侵犯。 若防备不如法以致损败者,并赔偿。 诸院务官大者不过三员,其攒拦人等斟酌存设,无使冗滥。 诸转运司并提点官吏,凡于管下取借财物者,以盗论。 诸监司凡报告私盐,须指定煎藏处所,不得妄入人家搜捉。 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立案申合属上司。 诸盐法须见钱卖引,必价钞入库,盐袋出场,方始结课。 其运司官能使课程增羡者,奏闻升擢。 至元二十二年。 中书省奏:“一引盐根,官司售十五两,而富豪有气力者诡名买引,勒掯渔利。 十八年,潭州一引盐卖一百八十两,江西卖一百七十两,上都、大都一引盐亦卖一百二十两,圣思不能下逮穷民淡食,请设立常平盐局。 如盐商掯重价,则官司贱卖以便穷民。 ”从之。 其颁行之条画:   一,盐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选信实有抵业者充之。 一,年销盐数,验户口多寡斟酌。 一,盐袋不问,价例平和,听从民便发卖,如盐价增添无贩者,官为发卖。 一,本处正官提点发卖毋致阙误,亦不得克减斤两亏损穷民。 一,合设盐局,本路就便斟酌设立。 一,合用攒典、秤子人等,于酌中户内差拨,勿多余滥设。 一,各处运司至元二十二年,额定盐数,先尽常平盐袋。 一,各处运司额办盐数,督催各场趁时并造,毋致阙设支发。 二十九年,中书省颁恢办课程条画:   一,随路应管公事官吏并军民人等,毋得虚棒扇惑,搅扰沮坏见办课程。 一,蒙古、汉军、探马赤、打捕鹰房、站赤诸色人等,一体买食官盐,不得私煎贩卖。 一,见钱卖引,依次支发盐袋,监临主守人等不得赊买。 违者,其价与盐俱没官。 诡名盗买者,仍征倍赃。 一,纳课买引赴场,查盐不得搀资越次,恃赖气力,勒索斤重。 一,煎盐地面,如系官山场、草荡,煎盐草地,诸人不得侵占。 一,官定袋法,每引四百斤之外,夹带多余斤重者。 同私盐法科断。 一,巡禁盐者,附场百里之外,从运司委人巡捉。 其余行盐之处,委盐官与管民正官巡捉。 一,行盐地面,有私立牙行,大称破坏盐法者,所在官司截日罢去。 违者,捉拿治罪。 一,当该官吏有克减工本,或以他物准折,亏损灶户者,严行断罪,仍勒赔偿。 一,贩盐者不得插和灰土,违者严行断罪。 一,贩私盐者科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 决讫。 带镣居役,日满释放。 有人告捕得者,于没官物内一半充赏。 贩盐犯界者,减私盐一等。 一,随路官司有亏损公课者,问实,截日罢去本官,拖欠课程依数追征。 一,附场百里之内,民户食盐,官为置局发卖,从运司凭验关防,勿致私盐生发。 一,卖过盐引,限五日内赴所在官司缴,内一两准两浙运盐纲船车马,诸从不得拘夺,违者人行省断罪。 延祐五年,申明盐课条面。 六年,又颁盐法通例。 大抵皆本至元条画,而损益之。 惟私盐犯界盐走透,管民、提点官及及巡尉、弓兵人等,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三犯杖百,仍除名。 通用纵放者,与犯人同罪。 立法太严,官吏获罪日多,非经久之制云。 至禁盐司人买引,大德七年,始薯为令。 大都盐场:太宗八年,置于白陵港、三叉、大沽等处,每引给工本钱。 至元二年,增宝抵二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中统钞三两。 八年,以民户多食私盐。 亏国课,验口给盐。 十九年,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关盐。 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 每引中统钞八两。 元统二年,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 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统一贯买盐四斤八两。 后虽倍价,犹敷民用。 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致有短少之弊。 于是巨商趋利者营求。 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 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贯盐益甚,实不副朝廷恤民之意。 宜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 ”既而大都路与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条奏,皆如御史之言。 户部议:“仍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 每周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 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 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 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 若有侯盗者,依例追断。 其合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 ”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 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仅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 名曰一贯二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 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谓数处耳。 又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 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 每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各为和顾。 实乃强夺。 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商巨贾、达官贵人之船一概遮截,得贿放行。 所拘留者,皆贫弱无力之人,其船小而不固,渗溺仅盗,弊病多端。 跃达京廒,又不依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 客船既狼顾不前。 京师百物为之涌贵。 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七贯,总为钞三千锭。 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 其就支赁房之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 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 岂忽徙耗国帑,而使商民受害。 宜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揭榜播告盐商,徙便入京兴贩。 若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 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 庶舟楫通,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贼,而盐亦不贵矣。 ”户部议:“地设盐局合准革罢,听从客旅兴贩。 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 ”中书省如部拟行之。 河间盐场:太宗二年置,拨户二千三百七十六,盐一袋重四百斤。 至元七年,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一万定。 十二年,增灶户九百余,增盐课二十万引。 十八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 十八年,江南、江北、陕西、河间、山东请盐场增灶户。 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 二十三年,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 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 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 至大元年,增至四十五万引。 延祐元年,以亏课,停五万引。 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木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 以供国用,不为不重。 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 乞降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 ”中书省奏闻,剌戒饬之。 三年,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摇,实理民之大本。 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除盐三万引。 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 每年额盐,勒令现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 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 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无买盐之资。 如蒙矜悯,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 ”户部以钱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中书省如部拟行之。 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有五万。 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 已经奏准住煎一万引,外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 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 ”中书省议: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 山东盐场:太宗二年置,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银一两得盐四十斤。 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 四年,令民户月买盐三斤。 灶户逃者,以民户补之。 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 至元二年。 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 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 六年,增引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 自是,每岁增之。 至十二年,为引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 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增引为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工本增为中统钞三贯。 二十三年,增引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 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 大德十年,又增至二十五万。 至大元年以后,岁办正余盐为三十一一万引。 元统二年,户部呈:“据济南路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言,比大都、河间运司,岁,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本部。 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 侵碍国课。 ”本部议:“河间运司定设奏差十二名,巡盐官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十二名。 ”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山东运司据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 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 如蒙仍改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课税,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 ”本司移分司,及益都路并下滕、峄等州,皆以食盐为便。 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蜂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 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 “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河东盐场:太宗二年置,银一两得盐四十斤。 五年,拨新降户一千为盐户,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盐池损坏处。 宪宗七年,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 中统三年,以民户煎小盐,岁办课银二百五十锭。 五年,又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 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 以所办盐课输纳于行制国用使司。 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 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 二十九年,减大都盐一万引,入京兆盐司。 大德十一年,增为八万二千引。 至大元年,又增煎余盐为二万引,通为十万二千引。 延祐三年,以池为雨坏,减课钞为八万二千余锭。 于是晋宁、陕西改食常仁红盐,杯孟、河南改食沧盐,仍输课于陕西。 旋以民不堪命,免其课。 六年,增余盐五百引。 是年,实捞盐十八万四千五百引。 天历二年,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 四川盐场:初拨灶户五千九百余。 至元二年。 命修理盐井,禁解盐不许过界,以盐井坏废,川民多食解盐故也。 二十二年,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 二十六年,增至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 皇庆元年,减煎余盐五千引。 天历二年,增引为二万八千九百一十,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 元统三年,四川盐茶转运使司请于所办余盐一万引内,量减带办两浙五千引之数。 又分司运官亦言:“四川盐井,俱在万山之间,比之腹里、两淮,优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民不堪命。 ”中书省奏闻。 敕带办余盐五千引,权行倚阁。 辽阳盐场:太宗九年,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 每盐一石价钱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 乃马真皇后称制四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 至元四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 是年,命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 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头者,令依例纳钞。 延祐二年,命食盐民户课钞。 每两率加五钱。 两淮盐场: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 十四年,改每引四百斤。 十六年,岁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 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 二十六年,减十五万引。 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淮盐,增八千二百引。 大德四年,元贞二年,以河南亏两淮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刺亦台鞠间,罪之。 谕盐运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 八年,停煎五万余引。 天历二年,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工本自四两递增至十两。 至元六年,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 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 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使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 至大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杨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 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 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顾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以次通放。 其船梢人等,恃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 及事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其能禁止。 其所盗之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安能如数征之。 是以星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困。 ’窃照扬州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闲之地。 如听盐商自行买地。 起造仓房,支运盐袋,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尤为悠久之利,其于盐法非小补也。 ”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 文移往复,纷纭不决。 久之,户部乃定议,令于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造仓房,仍咨河南行省,委官偕运司相视,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盐场:至元十四年置,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 每引分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 十八年。 增引为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 十九年,每引增钞四贯。 二十一年,置常局以平盐价。 二十三年,增引为四十五万。 二十六年,减十万引。 三十年,置局卖盐鱼于滨海渔所。 三十一年,并四十所为三十四场。 大德五年,增引为四十五万。 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五万引。 延祐六年,岁引五十万引。 七年,定盐课十分为率,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准盐课四十锭。 其工本钞,浙西正盐每引增至二十两,余盐至二十五两;浙东正盐增至二十五两,余盐三十两。 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 至十五年始立额。 办盐十五万九千引。 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 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六十贯、一百贯,今则为三锭矣。 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 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 前时听客商就场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 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 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 况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停灶,散漫海隅。 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 番舶往来,私盐出没,虽有刑禁,难尽防御。 盐法堕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厉,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 即今未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 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致损见户而亏大课。 此弊之一也。 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 几迟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 出场之后,沿涂盗卖,以灰土,补其所亏。 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秤盘又不如法。 在仓日久,又复消折。 袋法不均,诚非细故。 不若仍旧令客商就场支给,既免纲运佳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十万余口,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计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 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万一千余引。 每年督动有司,验户口请买。 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无从支散。 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几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 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 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引不拘纳,致令奸民藏臣在家,影射私盐。 且卖过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 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执以兴贩私盐。 此弊之四也。 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纳之间,两收其利。 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 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 其仓官与监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淡廊屋,不能支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 虽系客人买过之物。 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益甚。 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为急务。 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 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定为良规,庶几课不亏而民受赐。 六年,中书省奏选官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二年,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 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 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派散之弊。 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进任干廉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 又自至元十三年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 今户部定拟,自至正二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拟合住罢。 ”敕从之。 福建盐场:至元十三年,始收课为引六千五十五。 二十年,增引为五万四千二百。 二十四年。 岁办盐六万引。 二十九年,增引为七万,大德十年,增至十万。 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 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 其工本,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十七贯四钱。 福建盐司辖十场,煎盐六,晒盐四。 盐之色与净砂无异,名曰砂盐。 贩徒插和砂土,不能辨别。 大德五年,盐司出榜禁之。 至元六年,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课盐十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 看详。 既有积附余盐数,据至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 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 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 ”中书省从所拟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卖食盐,病民为甚。 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 ”二年,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议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 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 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 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 其减证额盐价,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别难更议。 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以所拟奏行之。 广东盐场:至元十三年,依宋旧例办课。 十六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 二十二年,岁办引一万八百二十五。 二十三年,增引为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 大德四年,增正余盐引至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 十年,又增至三万。 十一年,增至三万五千五百。 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 延祐五年,定岁煎五万五百引。 五年,增为五万五百五十二。 至元二年,监察御史韩承务言:“广东追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 灶户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S吟Y愁苦,已逾十年。 泰定间蒙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 元统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煎办,今已二载,未蒙住罢。 窃意议者,必谓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番,船商辏集,民物富庶,易以办纳,是盖未能深知彼中事宜。 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土绝少,其民力耕火种,巢颠穴岸,崎岖辛苦,贫穷之家,经岁淡食,额外办盐。 卖将谁售? 所谓富庶者,不过城郭商贾与舶船交易者数家而已。 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史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 又有大可虑者,本道密迩蛮獠。 民俗顽恶,诚恐有司责办太严,敛怨生车。 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 ”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元统三年为始,广东提举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中书省以所拟奏行之。 广海盐场:至元十三年置,办盐二万四千引。 大德十年,大德二年,增盐价一引为六十贯,工本十贯。 独广西如故。 增引为三万一千。 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 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至元五年,湖广行省言:“广海盐课提举司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 近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万余引,卧收在库。 若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致不安。 事关利吉,如蒙除免,庶期元额可办,不致遗患边民。 ”户部议:“上项余盐,若全恢办,缘非元额,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辖灶民,累经掠劫,死亡逃窜,民物凋敝,拟于一万五千引内,量减五千引,以纾民力。 ”中书省以所拟奏行之。 发布时间:2025-11-27 13:58:5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41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