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七十三·志第四十九·职官二 内容: ◎职官二   ○都察院附总督巡抚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附左右春坊司经局 翰林院国子监 衍圣公附五经博士   都察院。 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都事一人。 司务厅,司务二人,照磨所,照磨,检校,司狱司,司狱,各一人。 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 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 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 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 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 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 在外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攒运,印马,屯田。 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 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 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 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 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 盖六部至重,然有专司,而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 诸御史纠劾,务明着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 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 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十三道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而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 初,吴元年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 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谕之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 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洪武九年汰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 十年七月,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 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左、右侍御史。 寻罢御史台。 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 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 每道铸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内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纳之,文曰“绳愆纠缪”。 以秀才李原名、詹徽等为都御史,吴荃等为试监察御史。 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十七年,升都御史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 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虑有诈伪。 ”乃更铸监察御史印曰“某道监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 建文元年,改设都御史一人,革佥都御史。 二年,改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止设御史二十八人。 成祖复旧制。 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 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 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 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 正统中,去“行在”字。 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寻罢。 隆庆中,以提督京营,增右都御史三人,寻亦罢。 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一员。 太祖时,尝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 永乐间,设漕运总兵官,以平江伯陈瑄治漕。 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运。 至景泰二年,因漕运不断,始命副都御史王竑总督,因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 成化八年,分设巡抚、总漕各一员。 九年复旧。 正德十三年又分设。 十六年又复旧。 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设提督军务巡抚凤阳都御史。 四十年归并,改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 万历七年加兼管河道。 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 嘉靖二十九年置。 先是,蓟、辽有警,间遣重臣巡视,或称提督。 至是以边患益甚,始置总督,开府密云,辖顺天、保定、辽东三巡抚,兼理粮饷。 万历九年加兼巡抚顺天等处。 十一年复旧。 天启元年,置辽东经略。 崇祯四年并入总督。 十一年又增设总督于保定。 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 正统元年,始遣佥都御史巡抚宣大。 景泰二年,宣府、大同各设巡抚,遣尚书石璞总理军务。 成化、弘治间,有警则遣。 正德八年设总制。 嘉靖初,兼辖偏、保。 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设总督宣大、山西等处衔。 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驻宣府。 四十三年,移驻怀来。 隆庆四年,移驻阳和。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 弘治十年,火筛入寇,议遣重臣总督陕西、甘肃、延绥、宁夏军务,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 十五年以后,或设或罢。 至嘉靖四年,始定设,初称提督军务。 七年改为总制。 十九年避制字,改为总督,开府固原,防秋驻花马池。 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 永乐二年,遣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 十九年,遣郭瑄、艾广巡抚广东。 景泰三年,苗寇起,以两广宜协济应援,乃设总督。 成化元年,兼巡抚事,驻梧州。 正德十四年,改总督为总制,寻改提督。 嘉靖四十五年,另设广东巡抚,改提督为总督,止兼巡抚广西,驻肇庆。 隆庆三年,又设广西巡抚,除兼职。 四年,革广东巡抚,改为提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广东。 万历三年,仍改总督,加带管盐法。 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五年设,寻罢。 嘉靖二十七年,以苗患,又设总督四川、湖广、贵州、云南等处军务。 四十二年罢。 天启元年,以土官奢崇明反,又设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五省总督。 四年,兼巡抚贵州。 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 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 四十一年革。 总督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四川五省军务一员。 崇祯七年置,或兼七省。 十二年后,俱以内阁督师。 总督凤阳地方兼制河南、湖广军务一员。 崇祯十四年设。 总督保定地方军务一员。 崇祯十一年设。 总督河南、湖广军务兼巡抚河南一员。 崇祯十六年设。 总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广军务一员。 崇祯十六年设。 总理南直隶、河南、山东、湖广、四川军务一员。 崇祯八年设,以卢象升为之,与总督或分或并。 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一员。 永乐九年遣尚书治河,自后间遣侍郎、都御史。 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 正德四年,定设都御史。 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 隆庆四年,加提督军务。 万历五年,改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 八年革。 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一员。 宣德五年,初命侍郎总督粮储兼巡抚。 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 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军务,驻苏州。 万历中,移驻句容,已复驻苏州。 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 永乐初,遣尚书治两浙农事。 以后或巡视或督鹾,有事则遣。 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海道地方,提督军务。 二十七年,改巡抚为巡视。 二十八年罢。 三十一年复设。 巡抚福建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 嘉靖二十六年,既设浙江巡抚兼辖福、兴、漳、泉等处,三十五年,以闽、浙道远,又设提督军务兼巡福、兴、漳、泉、福宁海道都御史。 后改巡抚福建,统辖全省。 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一员。 成化二年,始专设都御史赞理军务,巡抚顺天、永平二府,寻兼抚河间、真定、保定,凡五府。 七年,兼理八府。 八年,以畿辅地广,从居庸关中分,设二巡抚,其东为巡抚顺天、永平二府,驻遵化。 崇祯二年,又于永平分设巡抚兼提督山海军务,其旧者止辖顺天。 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一员。 成化八年,分居庸关以西,另设巡抚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广平六府,提督紫荆、倒马、龙泉等关,驻真定。 万历七年,兼管河道。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 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谦巡抚山西、河南。 正统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来巡抚湖广、河南。 景泰元年,始专设河南巡抚。 万历七年,兼管河道。 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门等关军务一员。 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抚河南、山西。 正统十三年,始命都御史专抚山西,镇守雁门。 天顺、成化间暂革,寻复置。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 正统五年始设巡抚。 十三年,定遣都御史。 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营田。 万历七年,兼管河道。 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辽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正统元年设,旧驻辽阳,后地日蹙,移驻广宁,驻山海关,后又驻宁远。 巡抚宣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正统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设巡抚兼理大同。 景泰二年,另设大同巡抚,后复并为一。 成化十年,复分设。 十四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初与宣府共一巡抚,后或分或并。 成化十年,复专设,加赞理军务。 巡抚延绥等处赞理军务一员。 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镇。 景泰元年,专设巡抚加参赞军务。 成化九年,徙镇榆林。 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宁夏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正统元年,以右佥都御史郭智镇抚宁夏,参赞军务。 天顺元年罢。 二年复设,去参赞。 隆庆六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甘肃等处赞理军务一员。 宣德十年,命侍郎镇守。 正统元年,甘、凉用兵,命侍郎参赞军务。 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 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陕西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宣德初,遣尚书、侍郎出镇。 正统间,命右都御史陈镒、王文等出入更代。 景泰初,耿九畴以刑部侍郎出镇,文移不得径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抚。 成化二年,加提督军务,后改赞理,驻西安,防秋驻固原。 巡抚四川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 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镇抚,后停遣。 正统十四年,始设巡抚。 万历十一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湖广等处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 正统三年,命都御史贾谅镇守,以后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抚。 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兼赞理军务。 万历八年,改为提督军务。 十二年,仍为赞理。 巡抚江西地方兼理军务一员。 永乐后,间设巡抚镇守。 成化以后,定为巡抚,或有时罢遣。 嘉靖六年始定设。 四十年加兼理军务。 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 弘治十年,始设巡抚。 正德十一年,改提督军务。 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抚衔,所辖南安、赣州、南雄、韶州、汀州并郴州地方,驻赣州。 巡抚广东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 永乐中,设巡抚,后以总督兼巡抚事,遂罢不设。 嘉靖四十五年,复另设巡抚,加赞理军务。 隆庆四年又罢。 巡抚广西地方一员。 广西旧有巡抚,沿革不常。 隆庆三年复专设。 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 正统九年,命侍郎参赞军务。 十年,设镇抚。 天顺元年罢。 成化十二年复设。 嘉靖三十年,加兼理军务。 四十三年,改赞理。 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 正统十四年,以苗乱置总督,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 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 成化八年罢。 十一年复设。 正德二年又罢。 五年又复设。 嘉靖四十二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湖北、川东等处提督军务。 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天启元年设。 崇祯二年罢。 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 十六年,又增设安、太、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 天启二年后,或置或罢。 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 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 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之。 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 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 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左、右参议各一人,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知事一人。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 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 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 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 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 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 有违误则籍而汇请。 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 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 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 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 ”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 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 成祖复旧制。 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赞事。 万历九年革。 大理寺。 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 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 。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寺副二人,评事四人。 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少卿、寺丞赞之。 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 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 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 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 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 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 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 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 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 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 误则纠之。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 洪武元年革。 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 寻亦革。 十四年,复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 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议之。 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外,名其所曰贯城。 十九年罢审刑司。 二十二年复,卿秩正三品。 二十九年又罢,尽移案牍于后湖。 建文初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寺正为都评事,寺副为副都评事,司务为都典簿。 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设官,复如洪武时。 又因左、右二寺评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简不均,以二寺评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带管直隶地方审录。 永乐二年,仍复旧。 后定都北京,又改分寺属。 弘治元年,裁减右评事四人。 万历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狱。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左寺理之。 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右寺理之。 以能按律出人罪者为称职。 司务典出纳文移。 詹事府。 詹事一人,少詹事二人。 府丞二人,主簿厅,主簿一人,录事二人,通事舍人二人。 左春坊,大学士,左庶子,左谕德,各一人,左中允,左赞善,左司直郎,各二人,左清纪郎一人,左司谏二人,右春坊,亦如之。 司经局,洗马一人,校书,正字,各二人。 詹事,掌统府、坊、局之政事,以辅导太子。 少詹事佐之。 凡入侍太子,与坊、局翰林官番直进讲《尚书》、《春秋》、《资治通鉴》、《大学衍义》、《贞观政要》诸书。 前期纂辑成章进御,然后赴文华殿讲读。 讲读毕,率其僚属,以朝廷所处分军国重事及抚谕诸蕃恩义,陈说于太子。 凡朝贺,必先奏朝廷,乃具启本以进。 凡府僚暨坊、局官与翰林院职互相兼,试士、修书皆与焉。 通事舍人,典东宫朝谒、辞见之礼,承令劳问之事,凡廷臣朝贺、进笺、进春、进历于太子,则引入而举案。 春坊大学士,掌太子上奏请、下启笺及讲读之事,皆审慎而监省之。 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各奉其职以从。 凡东宫监国、抚军、出狩,及朝会出入,覆启,画诺,必审署以移詹事。 诸祥眚必启告。 内外庶政可为规鉴者,随事而赞谕。 伶人、仆御有改变新声、导逢非礼者,则陈古义,申典制,纠正而请斥远之。 司直、清纪郎,掌弹劾宫僚,纠举职事。 文华殿讲读毕,诸臣班退,有独留奏事及私谒者,则共纠之。 司谏,掌箴诲鉴戒,以拾遗补过。 凡有启事于东宫,与司直、清纪执笔纪令旨,规正其伪缪者。 洗马,掌经史子集、制典、图书刊辑之事。 立正本、副本、贮本以备进览。 凡天下图册上东宫者,皆受而藏之。 校书、正字,掌缮写装潢,诠其讹谬而调其音切,以佐洗马。 先是,洪武初,置大本堂,充古今图籍其中,召四方名儒训导太子、亲王。 诸儒专经面授,分番夜直。 已而太子居文华堂,诸儒迭班侍从,又选才俊之士入充伴读,时时赐宴、赋诗,商榷今古,评论文学。 是时东宫官属,自太子少师、少傅、少保、宾客外,则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谕德,赞善大夫,皆以勋旧大臣兼领其职。 又有文学、中舍、正字、侍正、洗马、庶子及赞读等官。 十五年,更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谕德、中允、赞善、司直郎,又各设大学士。 寻定司经局官,设洗马、校书、正字。 二十二年,以官联无统,始置詹事院。 二十五年,改院为府,定詹事秩正三品,春坊大学士正五品,司经局洗马从五品。 虽各有印,而事总于詹事府。 二十九年,增设左、右春坊清纪郎、司谏、通事舍人。 建文中,增少卿、寺丞各一人,宾客二人。 又置资德院资德一人,资善二人。 其属,赞读、赞书、着作郎各二人,掌典籍各一人。 成祖复旧制。 英宗初,命大学士提调讲读官。 按詹事府多由他官兼掌。 天顺以前,或尚书、侍郎、都御史,成化以后,率以礼部尚书、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 其协理者无常员。 春坊大学士,景泰间,倪谦、刘定之而后,仅杨廷和一任之,后不复设。 其司直、司谏、清纪郎亦不常置。 惟嘉靖十八年以陆深为詹事,崔铣为少詹事,王教、罗洪先、华察等为谕德、赞善、洗马,皇甫涍、唐顺之等为司直、司谏,皆天下名儒。 自明初宋濂诸人后,宫僚莫盛于此。 嗣是,出阁讲读,每点别员,本府坊局仅为翰林官迁转之阶。 翰林院。 学士一人,侍读学士、侍讲学士各二人,侍读、侍讲各二人,《五经》博士九人,典籍二人,侍书二人,待诏六人,孔目一人,史官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无定员。 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 凡经筵日讲,纂修实录、玉牒、史志诸书,编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统承之。 诰敕,以学士一人兼领。 大政事、大典礼,集诸臣会议,则与诸司参决其可否。 车驾幸太学听讲,凡郊祀庆成诸宴,则学士侍坐于四品京卿上。 侍读、侍讲,掌讲读经史。 《五经》博士,初置五人,各掌专经讲义,继以优给圣贤先儒后裔世袭,不治院事。 史官,掌修国史。 凡天文、地理、宗潢、礼乐、兵刑诸大政,及诏敕、书檄,批答王言,皆籍而记之,以备实录。 国家有纂修着作之书,则分掌考辑撰述之事。 经筵充展卷官,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收卷官。 凡记注起居,编纂六曹章奏,誊黄册封等咸充之。 庶吉士,读书翰林院,以学士一人教习之。 侍书,掌以六书供侍。 待诏,掌应对。 孔目掌文移。 吴元年,初置翰林院,秩正三品,设学士,侍讲学士,直学士,修撰、典簿,编修,洪武二年,置学士承旨,正三品,改学士,从三品。 增设待制,应奉,典籍等官。 十三年,增设检阅。 十四年,定学士为正五品,革承旨、直学士、待制、应奉、检阅、典簿,设孔目、《五经》博士、侍书、待诏、检讨。 令编修、检讨、典籍同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赞读考驳诸司奏启,平允则署其衔曰“翰林院兼平驳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书之。 十八年,更定品员,以侍读先侍讲。 建文时,仍设承旨,改侍读、侍讲两学士为文学博士,设文翰、文史二馆,文翰以居侍读、侍讲、侍书、《五经》博士、典籍、待诏,文史以居修撰、编修、检讨。 改孔目为典簿,改中书舍人为侍书,以隶翰林。 又设文渊阁待诏及拾遗、补阙等官。 成祖初复旧。 其年九月,特简讲、读、编、检等官参预机务,谓之内阁。 然解缙、胡广等既直文渊阁,犹相继署院事。 至洪熙以后,杨士奇等加至师保,礼绝百僚,始不复署。 正统七年,翰林院落成,学士钱习礼不设杨士奇、杨溥公座,曰“此非三公府也”,二杨以闻。 乃命工部具椅案,礼部定位次,以内阁固翰林职也。 其在六部,自成化时,周洪谟以后,礼部尚书、侍郎必由翰林,吏部两侍郎必有一由于翰林。 其由翰林者,尚书则兼学士,侍郎则兼侍读、侍讲学士。 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视其品级,必带本院衔。 史官,自洪武十四年置修撰三人,编修、检讨各四人。 其后由一甲进士除授及庶吉士留馆授职,往往溢额,无定员。 嘉靖八年,复定讲、读、修撰各三人,编修、检讨各六人,皆从吏部推补,如诸司例。 然未几即以侍从人少,诏采方正有学术者以充其选,因改御史胡经、员外郎陈束、主事唐顺之等七人俱为编修。 以后仍循旧例,由庶吉士除授,卒无定额。 崇祯七年,又考选推官、知县为编修、检讨,盖亦创举,非常制也。 庶吉士,自洪武初有六科庶吉士。 十八年以进士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者,俱称庶吉士。 永乐二年,始定为翰林院庶吉士,选进士文学优等及善书者为之。 三年试之。 其留者,二甲授编修,三甲授检讨;不得留者,则为给事中、御史,或出为州县官。 宣德五年,始命学士教习。 万历以后,掌教习者,专以吏、礼二部侍郎二人。 明初,尝置弘文馆学士,秘书监,起居注,   国子监。 祭酒一人。 司业一人。 其属,绳愆厅,监丞一人,博士厅,《五经》博士五人。 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助教十五人,学正十人,学录七人。 典簿厅,典簿一人。 典籍厅,典籍一人。 掌馔厅,掌馔二人。 祭酒、司业,掌国学诸生训导之政令。 凡举人、贡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土官、外国生、幼勋臣及勋戚大臣子弟之入监者,奉监规而训课之,造以明体达用之学,以孝弟、礼义、忠信、廉耻为之本,以六经、诸史为之业,务各期以敦伦善行,敬业乐群,以修举古乐正、成均之师道。 有不率者,扑以夏楚,不悛,徙谪之。 其率教者,有升堂积分超格叙用之法。 课业仿书,季呈翰林院考校,文册岁终奏上。 每岁仲春秋上丁,遣大臣祀先师,则总其礼仪。 车驾幸学,则执经坐讲。 新进士释褐,则坐而受拜。 监丞掌绳愆厅之事,以参领监务,坚明其约束,诸师生有过及廪膳不洁,并纠惩之,而书之于集愆册。 博士掌分经讲授,而时其考课。 凡经,以《易》、《诗》、《书》、《春秋》、《礼记》,人专一经,《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兼习之。 助教、学正、学录掌六堂之训诲,士子肄业本堂,则为讲说经义文字,导约之以规矩。 典簿,典文移金钱出纳支受。 典籍,典书籍。 掌馔,掌饮馔。 明初,即置国子学。 设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 吴元年,定国子学官制,增设祭酒、司业、典簿。 洪武八年,又置中都国子学,命国子学分官领之。 十三年,改典膳为掌馔。 十五年,改为国子监,秩从四品,设祭酒一人,司业一人,监丞、典簿各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十六人,学正、学录各三人,掌馔一人。 中都国子监制亦如之。 十六年,以宋讷为祭酒,敕谕之曰:“太学天下贤关,礼义所由出,人材所由兴。 卿夙学耆德,故特命为祭酒。 尚体朕立教之意,俾诸生有成,士习丕变,国家其有赖焉。 ”又命曹国公李文忠领监事,车驾时幸。 二十四年,更定国子监品秩、员数。 中都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监丞、典簿、博士、学正、学录、掌馔各一人,助教二人,品秩与在京同。 二十六年,罢中都国子监。 建文中,升监丞为堂上官,革学正、学录。 成祖复旧制。 永乐元年,置国子监于北京,设祭酒、司业、监丞、典簿、博士、学正、学录、掌馔各一人,助教二人。 宣德九年,省司业。 弘治十五年复设。 明初,祭酒、司业,择有学行者任之,后皆由翰林院官迁转。 衍圣公,孔氏世袭,其属,掌书、典籍、司乐、知印、奏差、书写各一人。 曲阜知县,孔氏世职。 翰林院世袭《五经》博士,孔氏二人,颜氏一人,曾氏一人,仲氏一人,孟氏一人,周氏一人,程氏二人,邵氏一人,张氏一人,朱氏二人,刘氏一人,教授司,教授,学录、学司,孔、颜、曾、孟四氏,各一人。 又尼山、洙泗二书院,各学录一人。 先是,元代封孔子后裔为衍圣公,赐三品印。 洪武元年,太祖既以孔希学袭封衍圣公,因谓礼臣曰:“孔子万世帝王之师,待其后嗣,秩止三品,弗称褒崇,其授希学秩二品,赐以银印。 ”又命复孔、颜、孟三家子孙徭役。 十八年,敕工部询问,凡有圣贤子孙以罪输作者,释之。 永乐二十二年,赐衍圣公宅于京师,加一品金织衣。 正统元年,诏免凡圣贤子孙差役,选周、程、张、朱诸儒子孙聪明俊秀可教养者,不拘名数,送所在儒学读书,仍给廪馔。 成化元年,给孔、颜、孟三氏学印,令三年贡有学行者一人,入国子监。 六年,命衍圣公始袭者在监读书一年。 发布时间:2025-11-30 15:36:11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41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