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七十四·志第五十·职官三 内容: ◎职官三   ○太常寺附提督四夷馆 光禄寺 太仆寺 鸿胪寺 尚宝司 六科中书舍人 行人司 钦天监 太医院 上林苑监 五城兵马司 顺天府附宛平大兴二县 武学 僧道录司 教坊司 宦官 女官   太常寺。 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 其属,典簿厅,典簿二人,博士二人,协律郎二人,赞礼郎九人,司乐二十人。 天坛、地坛、朝日坛、夕月坛、先农坛、帝王庙、祈谷殿、长陵、献陵、景陵、裕陵、茂陵、泰陵、显陵、康陵、永陵、昭陵各祠祭署,俱奉祀一人,祀丞二人。 牺牲所,吏目一人。 太常,掌祭祀礼乐之事,总其官属,籍其政令,以听于礼部。 凡天神、地祇、人鬼,岁祭有常。 先冬十二月朔,奏进明年祭日,天子御奉天殿受之,乃颁于诸司。 天子亲祭,则赞相礼仪。 大臣摄事,亦如之。 凡国有册立、册封、冠婚、营缮、征讨、大丧诸典礼,岁时旱涝大灾变,则请告宗庙社稷。 荐新则移光禄寺供其品物。 祭祀先期请省牲,进祝版、铜人,上殿奏请斋戒,亲署御名。 省牲偕光禄卿。 惟大祀车驾亲省,大臣日一省之。 凡祭,涤器、爨埋、香烛、玉帛,整拂神幄,必恭洁。 掌燎、看燎、读祝、奏礼、对引、司香、进俎、举麾、陈设、收支、导引、设位、典仪、通赞、奉帛、执爵、司樽、司罍洗,卿贰属各领其事,罔有不共。 凡玉四等:曰苍璧,曰黄琮,曰赤璋、白琥,曰两圭有邸。 帛五等:曰郊祀制帛,曰奉先制帛,曰礼神制帛,曰展亲制帛,曰报功制帛,牲四等:曰犊,曰牛,曰太牢,曰少牢。 色尚骍或黝。 大祀入涤三月,中祀一月,小祀一旬。 乐四等:曰九奏,曰八奏,曰七奏,曰六奏。 舞二:曰文舞,曰武舞。 乐器不徙。 陵园之祭无乐。 岁终合祭五礼之神,则少卿摄事。 初,吴元年置太常司,设卿,少卿,丞,典簿、协律郎、博士,赞礼郎。 洪武初,置各祠祭署,设署令、署丞。 十三年,更定协律郎等官品秩。 三十四年改各署令为奉祀,署丞为祀丞。 二十年改司为寺,官制仍旧。 建文中,增设赞礼郎二人,太祝一人,以及各祠祭署俱有更革。 成祖初,惟易天坛为天地坛,馀悉复洪武间制。 洪熙元年置牺牲所,吏目典掌文移。 世宗厘祀典,分天地坛为天坛、地坛,山川坛、耤田祠祭署为神祇坛,大祀殿为祈谷殿,增置朝日、夕月二坛,各设祠祭署。 又增设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员。 万历四年,改神祇坛为先农坛。 提督四夷馆。 少卿一人,掌译书之事。 自永乐五年,外国朝贡,特设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通译语言文字。 正德中,增设八百馆。 万历中,又增设暹罗馆。 初设四夷馆隶翰林院,选国子监生习译。 宣德元年,兼选官民子弟,委官教肄,学士稽考程课。 弘治七年,始增设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员为提督,遂改隶太常。 嘉靖中,裁卿,止少卿一人。 光禄寺。 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其属,典簿厅,典簿二人,录事一人,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署丞四人,监事四人,司牲司,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司牧局,大使一人,银库,大使一人。 卿,掌祭享、宴劳、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寺丞官属,辨其名数,会其出入,量其丰约,以听于礼部。 凡祭祀,同太常省牲;天子亲祭,进饮福受胙;荐新,循月令献其品物;丧葬供奠馔。 所用牲、果、菜物,取之上林苑;不给,市诸民,视时估十加一,其市直季支天财库。 四方贡献果鲜厨料,省纳惟谨。 器皿移工部及募工兼作之,岁省其成败。 凡筵宴酒食及外使、降人,俱差其等而供给焉。 传奉宣索,籍记而覆奏之。 监以科道官一员,察其出入,纠禁其奸弊。 岁四月至九月,凡御用物及祭祀之品皆用冰。 大官,供祭品宫膳、节令筵席、蕃使宴犒之事。 珍羞,供宫膳肴核之事。 良酝,供酒醴之事。 掌醢,供饧、油、醯、酱、梅、盐之事。 司牲养牲,视其肥瘠而蠲涤之。 司牧亦如之。 初,吴元年置宣徽院,设院使,同知,院判,典簿。 以尚食、尚醴二局隶之。 洪武元年改为光禄寺,设光禄卿,少卿,寺丞,主簿。 所属尚食等局,又移太常司供需库隶之。 二年,设直长四人,遇百官赐食御前者,则令供事。 四年,置法酒库。 八年,改寺为司,升卿秩,以寺丞为司丞,主簿为典簿,增设录事。 又置所属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每署令一人,丞一人,监事一人。 孳牧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十年,定光禄司散官品秩。 寻罢各局库,置司牲司,又改孳牧所为司牧司。 三十年,复改为光禄寺,官制仍旧。 建文中,升少卿、寺丞品秩。 增设司圃所,改司牲司为孳牲所。 成祖复旧制。 正统六年,裁四署冗员。 嘉靖七年,革司牧局。 万历二年,添设银库大使一人。 太仆寺。 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四人。 其属,主簿厅,主簿一人。 常盈库,大使一人。 所辖,各牧监,监正一人,监副一人,录事一人。 各群,群长一人。 卿,掌牧马之政令,以听于兵部。 少卿一人佐寺事,一人督营马,一人督畿马。 寺丞分理京卫、畿内及山东、河南六郡孳牧、寄牧马匹。 凡军民孳牧,视其丁产,授之种马。 牡十之二,牝十之八,为一群。 岁征其驹,曰备用马,齐其力以给将士。 将士足,则寄牧于畿内府州县,肥瘠登耗,籍其毛齿而时阅之。 三岁偕御史一人印烙,选其健良而汰其羸劣。 其草场已垦成田者,岁敛其租金,灾祲则出之以佐市马。 其赔偿折纳,则征马金输兵部。 主簿典勾省文移。 大使典贮库马金。 初,洪武四年置群牧监于答答失里营所,随水草利便立官署,专司牧养。 六年,更置群牧监于滁州,旋改为太仆寺,秩从三品,设卿、少卿、寺丞,又设首领官知事、主簿各一人。 七年,增设牧监、群官二十七处,隶太仆寺。 寻定群牧监品秩。 十年,增置滁阳等各牧监及所属各群。 改牧监令、丞为监正、监副。 二十二年,定滁阳等十二牧监,每监设监正一人,监副二人,录事一人。 来安等一百二十七群,每群设群长一人。 二十三年,增置江东、当涂二牧监及所属各群。 又罢乌衣等五十四群,改置永安等七群,定为牧监十四,群九十有七。 二十八年,悉罢群牧监,以其马隶有司牧养。 三十年,置行太仆寺于北平,秩如太仆寺。 建文中,升寺丞品秩,又改其首领官职名,增设录事,及典厩、典牧二署,骕騻等十八群,滁阳等八牧监,龙山等九十二群。 成祖复旧制。 永乐元年,改北平行太仆寺为北京行太仆寺。 十八年定都北京,遂以行太仆寺为太仆寺。 洪熙元年,复称北京行太仆寺。 正统六年,定为太仆寺。 其旧在滁州者,改为南京太仆寺。 鸿胪寺。 卿一人,左、右少卿各一人,左、右寺丞各一人。 其属,主簿厅,主簿一人。 司仪、司宾二署,各署丞一人,鸣赞四人,序班五十人。 鸿胪,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 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 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恩,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 岁正旦、上元、重午、重九、长至赐假、赐宴,四月赐字扇、寿缕,十一月赐戴暖耳,陪祀毕,颁胙赐,皆赞百官行礼。 司仪,典陈设、引奏,外吏来朝,必先演仪于寺。 司宾,典外国朝贡之使,辨其等而教其拜跪仪节。 鸣赞,典赞仪礼。 凡内赞、通赞、对赞、接赞、传赞咸职之。 序班,典侍班、齐班、纠仪及传赞。 初,吴元年置侍仪司,秩从五品。 洪武四年定侍仪使,引进使,奉班都知,通赞、通事舍人,俱为七品以下官。 九年,改为殿庭仪礼司,设使一人,副三人,丞奉一人,鸣赞二人,序班十六人,九关通事使一人,副六人。 十三年,改使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增序班至四十四人,革承奉,增设司仪四人。 二十二年,增设左、右司丞四人。 三十年,始改为鸿胪寺,升秩正四品,设官六十二员。 又设外夷通事隶焉。 建文中,升少卿以下品秩。 罢司仪、司宾二署,而以行人隶鸿胪寺。 成祖初,悉复旧制。 尚宝司。 卿一人,少卿一人,司丞三人。 掌宝玺、符牌、印章,而辨其所用。 宝二十有四。 旧宝十有七,嘉靖十八年增制者七。 曰“皇帝奉天之宝”,为唐、宋传玺,祀天地用之。 若诏与赦,则用“皇帝之宝”;册封、赐劳,则用“皇帝行宝”;诏亲王、大臣及调兵,则用“皇帝信宝”;上尊号,则用“皇帝尊亲之宝”;谕亲王,则用“皇帝亲亲之宝”。 其“天子之宝”,以祀山川、鬼神;“天子行宝”,以封外国及赐劳;“天子信宝”,以招外服及征发。 诏用“制诰之宝”;敕用“敕命之宝”;奖励臣工,用“广运之宝”;敕谕朝觐官,用“敬天勤民之宝”。 若“御前之宝”,“表章经史之宝”,“钦文之宝”,则图书文史等用之。 世宗增制,为“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为“大明受命之宝”,为“巡狩天下之宝”,为“垂训之宝”,为“命德之宝”,为“讨罪安民之宝”,为“敕正万民之宝。 ”。 太子之宝一,曰“皇太子之宝”。 凡宝之用,必奏请而待发。 每大朝会,本司官二员,以宝导驾,俟升座,各置宝于案,立待殿中。 礼毕,捧宝分行,至中极殿,置案而出。 驾出幸,则奉以从焉。 岁终,移钦天监,择日和香物入水,洗宝于皇极门。 籍奏一岁用宝之数。 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 凡金牌之号五,以给勋戚侍卫之扈从及班直者、巡朝者、夜宿卫者:曰仁,其形龙,公、侯、伯、驸马都尉佩之;曰义,其形虎,勋卫指挥佩之;曰礼,其形麟,千户佩之;曰智,其形狮,百户佩之;曰信,其形祥云,将军佩之。 半字铜符之号四,以给巡城寺卫官:曰承,曰东,曰西,曰北。 巡者左半,守者右半,合契而点察焉。 令牌之号六:曰申,以给金吾诸卫之警夜者;曰木,曰金,曰土,曰火,曰水,以给五城之警夜者。 铜牌之号一,以稽守卒,曰勇。 牙牌之号五,以察朝参:公、侯、伯曰勋,驸马都尉曰亲,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乐。 嘉靖中,总编曰官字某号,朝参佩以出入,不则门者止之。 私相借者,论如律。 有故,纳之内府。 祭牌之号三:陪,祀官曰陪,供事官曰供,执事人曰执。 双鱼铜牌之号二:曰严,以肃直卫锦衣校尉之止直者;曰善,以饰光禄胥役之供事者。 符验之号五:曰马,曰水,曰达,曰通,曰信。 亲王之藩及文武出镇抚、行人通使命者,则给之。 御史出巡察则给印,事竣,咸验而纳之。 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数,其职至迩,其事至重也。 太祖初,设符玺郎,秩正七品。 吴元年改尚宝司卿,秩正五品,以侍从儒臣、勋卫领之,非有才能不得调。 勋卫大臣子弟奉旨乃得补丞。 其后多以恩荫寄禄,无常员。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各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 给事中,吏科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 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 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 吏科,凡吏部引选,则掌科同至御前请旨。 外官领文凭,皆先赴科画字。 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 拾遗纠其不职者。 户科,监光禄寺岁入金谷,甲字等十库钱钞杂物,与各科兼莅之,皆三月而代。 内外有陈乞田土、隐占侵夺者,纠之。 礼科,监订礼部仪制,凡大臣曾经纠劾削夺、有玷士论者纪录之,以核赠谥之典。 兵科,凡武臣贴黄诰敕,本科一人监视。 其引选画凭之制,如吏科。 刑科,每岁二月下旬,上前一年南北罪囚之数,岁终类上一岁蔽狱之数,阅十日一上实在罪囚之数,皆凭法司移报而奏御焉。 工科,阅试军器局,同御史巡视节慎库,与各科稽查宝源局。 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 凡日朝,六科轮一人立殿左右,珥笔记旨。 凡题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阁,备编纂。 其诸司奉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核稽缓。 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 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 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 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 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 受牒,则具题本封上。 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 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 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 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铸给事中印一,推年长者一人掌之。 九年,定给事中十人。 十年,隶承敕监。 十二年,改隶通政司。 十三年,置谏院,左、右司谏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 十五年,又置谏议大夫。 寻皆罢。 二十二年,改给事中为源士,增至八十一人。 未几,复为给事中。 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 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 给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 建文中,改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 增设拾遗、补阙。 成祖初,革拾遗、补阙,仍置左、右给事中,亦从七品。 寻改六科,置于午门外直房莅事。 宣德八年,增户科给事中,专理黄册。 中书科。 中书舍人二十人,直文华殿东房中书舍人,直武英殿西房中书舍人,内阁诰敕房中书舍人,制敕房中书舍人。 中书科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 凡草请诸翰林,宝请诸内府,左券及勘籍,归诸古今通集库。 诰敕,勘合籍,初用二十八宿,后用《急就章》为号。 诰敕之号,曰仁、义、礼、智,公、侯、伯、蕃王、一品、二品用之;曰十二支,曰文、行、忠、信,文官三品以下用之;曰千字文,武官、续诰用之。 皆以千号为满,满则复始。 王府及驸马都尉不编号,土官以文武类编。 凡大朝会,则侍班。 东宫令节朝贺,则导驾侍班于文华殿。 册封宗室,则充副使。 大祀南郊,则随驾而供事。 员无正贰,印用年深者掌之。 文华殿舍人,职掌奉旨书写书籍。 武英殿舍人,职掌奉旨篆写册宝、图书、册页。 内阁诰敕房舍人,掌书办文官诰敕,番译敕书,并外国文书、揭帖,兵部纪功、勘合底簿。 制敕房舍人,掌书办制敕、诏书、诰命、册表、宝文、玉牒、讲章、碑额、题奏、揭帖一应机密文书,各王府敕符底簿。 洪武七年,初设直省舍人十人,秩从八品,隶中书省。 九年,为中书舍人,改正七品,寻又改从七品。 十年,与给事中皆隶承敕监。 建文中,革中书舍人,改为侍书,升正七品,入文翰馆,隶翰林院。 成祖复旧制。 寻设中书科署于午门外,定设中书舍人二十人。 宣德间,内阁置诰敕、制敕两房,皆设中书舍人。 嘉靖二十年,选各部主事,大理寺评事,带原衔直诰敕、制敕两房。 四十四年,两房员缺,令吏部考选举人为中书舍人。 隆庆元年,令两房办事官不得升列九卿。 按洪武间,置承敕监、司文监、考功监,参掌给授诰敕之事。 永乐初,命内阁学士典机务,诏册、制诰皆属之。 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入办,事竣辄出。 宣德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房,谓之西制敕房。 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 正统后,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于中书、序班、译字等官,于是内阁又有东诰敕房。 其直文华、武英两殿供御笔札者,初为内官职,继以中书分直,后亦专举能书者。 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迁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 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舍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后虽加衔九列,仍带衔办事。 洪武初,又有承天门待诏一人,阁门使四人,观察使十人,后俱革。 行人司。 司正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行人三十七人。 职专捧节、奉使之事。 凡颁行诏赦,册封宗室,抚谕诸蕃,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焉。 每岁朝审,则行人持节传旨法司,遣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 初,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设行人,秩正九品。 左、右行人,从九品。 寻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 二十七年升品秩,以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旨,定设行人司官四十员,咸以进士为之。 非奉旨,不得擅遣,行人之职始重。 建文中,罢行人司,而以行人隶鸿胪寺。 成祖复旧制。 钦天监。 监正一人,监副二人。 其属,主簿厅,主簿一人,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人,五官灵台郎八人,五官保章正二人,五官挈壶正二人,五官监候三人,五官司历二人,五官司晨八人,漏刻博士六人。 监正、副,掌察天文、定历数、占候、推步之事。 凡日月、星辰、风云、气色,率其属而测候焉。 有变异,密疏以闻。 凡习业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回回,曰历。 自五官正下至天文生、阴阳人,各分科肄业。 每岁冬至日,呈奏明岁《大统历》,移送礼部颁行。 其《御览月令历》、《七政躔度历》、《六壬遁甲历》、《四季天象录》,并先期进呈。 凡历注,御历注三十事,民历三十二事,壬遁历七十二事。 凡祭日,前一年会选以进,移知太常。 凡营建、征讨、冠婚、山陵之事,则选地而择日。 立春,则预候气于东郊。 大朝贺,于文楼设定时鼓、漏刻报时,司晨、鸡唱,各供其事。 日月交食,先期算其分秒时刻、起复方位以闻,下礼部,移内外诸司救之,仍按占书条奏。 监官毋得改他官,子孙毋得徙他业。 乏人,则移礼部访取而试用焉。 五官正推历法,定四时。 司历、监候佐之。 灵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天文之变。 观象台四面,面四天文生,轮司测候。 保章正专志天文之变,定其吉凶之占。 挈壶正知刻漏。 孔壶为漏,浮箭为刻,以考中星昏旦之次。 漏刻博士定时以漏,换时以牌,报更以鼓,警晨昏以钟鼓。 司晨佐之。 明初,即置太史监,设太史令,通判太史监事,佥判太史监事,校事郎,五官正,灵台郎,保章正、副,挈壶正,掌历,管勾等官。 以刘基为太史令。 吴元年,改监为院,秩正三品。 洪武元年,征元太史张佑、张沂等十四人,改太史院为司天监,设监令一人,少监二人,监丞一人,主簿一人,主事一人,五官正五人,五官副五人,灵台郎二人,保章正二人,监候三人,司辰八人,漏刻博士六人。 又置回回司天监,设监令一人,少监二人,监丞二人。 征元回回司天监郑阿里等议历。 三年,改司天监为钦天监。 四年,诏监官职专司天,非特旨不得升调。 又定监官散官。 十四年,改钦天监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丞一人,俱从品级授以文职散官。 二十二年,改令为监正,丞为监副。 三十一年,罢回回钦天监,以其历法隶本监。 明初,又置稽疑司,以掌卜筮,未几罢。 太医院。 院使一人,院判二人。 其属,御医四人,生药库、惠民药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太医院掌医疗之法。 凡医术十三科,医官、医生、医士,专科肄业:曰大方脉,曰小方脉,曰妇人,曰疮疡,曰针灸,曰眼,曰口齿,曰接骨,曰伤寒,曰咽喉,曰金镞,曰按摩,曰祝由。 凡医家子弟,择师而教之。 三年、五年一试、再试、三试,乃黜陟之。 凡药,辨其土宜,择其良楛,慎其条制而用之。 四方解纳药品,院官收贮生药库,时其燥湿,礼部委官一员稽察之。 诊视御脉,使、判、御医参看校同,会内臣就内局选药,连名封记药剂,具本开写药性、证治之法以奏。 烹调御药,院官与内臣监视。 每二剂合为一,候熟,分二器,一御医、内臣先尝,一进御。 仍置历簿,用内印钤记,细载年月缘由,以凭考察。 王府请医,本院奉旨遣官或医士往。 文武大臣及外国君长有疾,亦奉旨往视。 其治疗可否,皆具本覆奏。 外府州县置惠民药局。 边关卫所及人聚处,各设医生、医士或医官,俱由本院试遣。 岁终,会察其功过而殿最之,以凭黜陟。 太祖初,置医学提举司,设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医学教授,学正、官医、提领。 寻改为太医监,设少监,监丞。 吴元年,改监为院,设院使,秩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 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设官医。 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 六年,置御药局于内府,始设御医。 十四年,改太医院为正五品,设令一人,丞一人,吏目一人。 属官御医四人,俱如文职授散官。 二十二年,复改令为院使,丞为院判。 嘉靖十五年,改御药房为圣济殿,又设御药库,诏御医轮直供事。 上林苑监。 左、右监正各一人,左、右监副各一人,左、右监丞各一人。 其属,典簿厅,典簿一人。 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各典署一人,署丞一人,录事一人。 监正掌苑囿、园池、牧畜、树种之事。 凡禽兽、草木、蔬果,率其属督其养户、栽户,以时经理其养地、栽地而畜植之,以供祭祀、宾客、宫府之膳羞。 凡苑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关,西南至浑河,并禁围猎。 良牧,牧牛羊豕,蕃育,育鹅鸭鸡,皆籍其牝牡之数,而课孳卵焉。 林衡,典果实、花木,嘉蔬,典莳艺瓜菜,皆计其町畦、树植之数,而以时苞进焉。 洪武二十五年,议开上林院,度地城南。 比图上,太祖谓有妨民业,遂止。 永乐五年,始置上林苑监,设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衡、冰鉴及典察左右前后十属署。 洪熙中,并为蕃育、嘉蔬二署。 宣德十年,始定四署。 正德间,增设监督内臣共九十九员。 嘉靖元年,裁汰八十员,革蕃育、嘉蔬二署典署,林衡、嘉蔬二署录事。 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 各指挥一人,副指挥四人,吏目一人。 指挥,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凡京城内外,各画境而分领之。 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 若车驾亲郊,则率夫里供事。 明初,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 后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 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 五年,又设兵马指挥司分司于中都。 十年,定京城及中都兵马指挥司秩俱正六品。 改为指挥、副指挥,职专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 二十三年,定设五城兵马指挥司,俱增设吏目。 建文中,改为兵马司,改指挥、副指挥为兵马、副兵马。 永乐元年复旧。 二年,设北京兵马指挥司。 嘉靖四十一年,诏巡视五城御史,每年终,将各城兵马指挥会本举劾。 隆庆间,御史赵可怀言:“五城兵马司官,宜取科贡正途,职检验死伤,理刑名盗贼,如两京知县。 不职者,巡城御史纠劾之。 ”   顺天府。 府尹一人,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六人,推官一人,儒学教授一人,训导一人。 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知事一人。 照磨所,照磨一人,检校一人。 所辖,宛平、大兴二县,各知县一人,县丞二人,主簿无定员,典史一人。 司狱司,司狱一人。 都税司,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宣课司,税课司,各大使一人。 税课分司,各副使一人。 递军所、批验所,各大使一人。 府尹,掌京府之政令。 宣化和人,劝农问俗,均贡赋,节征徭,谨祭祀,阅实户口,纠治豪强,隐恤穷困,疏理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 岁立春,迎春、进春,祭先农之神。 月朔望,早朝,奏老人坊厢听宣谕。 孟春、孟冬,率其僚属行乡饮酒礼。 凡勋戚家人文引,每三月一奏。 市易平其物价。 遇内官监征派物料,虽有印信、揭帖,必补牍面奏。 若天子耕耤,行三推礼,则奉青箱播种于后。 礼毕,率庶人终亩。 府丞,贰京府,兼领学校。 治中,参理府事,以佐尹丞。 通判,分理粮储、马政、军匠、薪炭、河渠、堤涂之事。 推官,理刑名,察属吏。 二县,职掌如外县,以近莅辇下,故品秩特优。 顺天府即旧北平府。 洪武二年置北平行省。 九年改为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为会府。 永乐初,改为顺天府。 十年,升为府尹,秩正三品,设官如应天府。 武学。 京卫武学,教授一人,训导一人。 卫武学,教授一人,训导二人或一人。 掌教京卫各卫幼官及应袭舍人与武生,以待科举、武举、会举,而听于兵部。 其无武学者,凡诸武生则隶儒学。 建文四年始置京卫武学,设教授一人。 启忠等十斋,各训导二人。 永乐中罢,正统六年复设。 后渐置各卫武军,设官如儒学之制。 僧录司。 左、右善世二人,左、右阐教二人,左右讲经二人,左、右觉义二人。 导录司。 左、右正一二人,左、右演法二人,左、右至灵二人,左、右玄义二人。 神乐观提点一人,知观一人,龙虎山正一真人一人。 法官、赞教、掌书各二人。 阁皂山、三茅山各灵官一人,太和山提点一人。 僧、道录司掌天下僧道。 在外府州县有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 神乐观掌乐舞,以备大祀天地、神祇及宗庙、社稷之祭,隶太常寺,与道录司无统属。 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 四年革。 五年,给僧道度牒。 十一年,建神乐观于郊祀坛西,设提点、知观。 十五年,始置僧录司、道录司。 僧凡三等:曰禅,曰讲,曰教。 道凡二等:曰全真,曰正一。 设官不给俸,隶礼部。 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 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者一所,并居之。 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 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 二十八年,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 其后,释氏有法王、佛子、大国师等封号,道士有大真人、高士,高士等封号,赐银印蟒玉,加太常卿、礼部尚书及宫保衔,至有封伯爵者,皆一时宠幸,非制也。 教坊司。 奉銮一人,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掌乐舞承应。 以乐户充之,隶礼部。 宦官。 十二监。 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司设监,御马监,神宫监,尚膳监,尚宝监,印绶监,直殿监,尚衣监,都知监。 四司。 惜薪司,钟鼓司,宝钞司,混堂司。 八局。 兵仗局,银作局,浣衣局,巾帽局,针工局,内织染局,酒醋面局,司苑局。 十二监、四司、八局,所谓二十四衙门也。 其外有内府供用库,司钥库,内承运库,十库,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承运,广盈,广惠,赃罚,御酒房,御药房,御茶房,牲口房,刻漏房,更鼓房,甜食房,弹子房,灵台,条作,盔甲厂,安民厂,午门,东华门,西华门,奉天门,玄武门,左、右顺门,左、右红门,皇宫门,坤宁门,宫左、右门。 东宫春和门,后门,左、右门,皇城、京城内外诸门,提督东厂,提督西厂,提督京营,文书房,礼仪房,中书房,御前近侍,南京守备,天寿山守备,湖广承天府守备,织造,镇守,镇守太监始于洪熙,遍设于正统,凡各省各镇无不有镇守太监,至嘉靖八年后始革。 市舶,监督仓场,诸陵神宫监,其外之监军、采办、粮税、矿关等使,不常设者,不可胜纪也。 初,吴元年置内史监,设监令,丞,正五品,奉御,内史,典簿。 皇门官设皇门使,副。 后改置内使监、御用监,各设令一人,丞二人,奉御,典簿。 皇门官门正,副,春宫门官正,副,御马司司正,副,尚宝兼守殿、尚冠、尚衣、尚佩、尚履、尚药、纪事等奉御。 洪武二年,定置内使监奉御六十人,尚宝一人,尚冠七人,尚衣十人,尚佩九人,尚药七人,纪事二人,执膳四人,司脯二人,司香四人,太庙司香四人,涓洁二人。 置尚酒、尚醋、尚面、尚染四局,局设正一人,副二人。 置御马、御用二司,司设正一人,副二人。 内府库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 内仓监设令一人,丞二人。 及置东宫典玺、典翰、典膳、典服、典药、典乘兵六局,局设局郎一人,丞一人。 又置门官,午门等十三门,各设门正一人,副一人。 东宫门官,春和门等四门,各设门正一人,副一人。 三年,置王府承奉司。 改内使监、御用监,秩皆从三品,皇门官秩从四品。 四年,复悉差其品秩,授以散官。 乃改内使监为正五品,皇门官为正六品。 六年,改御用监为供奉司,内仓监为内府仓,内府库为承运库。 寻置纪事司,以宦者张翊为司正。 又考前代纠劾内官之法,置内正司,设司正一人,司副一人,专纠内官失仪及不法者。 旋改为典礼司,又改为典礼纪察司,升其品秩。 十年,置神宫内使监,设监令,丞,司香奉御,典簿。 天地坛、神坛各祠祭署,设署令,丞,司香奉御。 甲、乙、丙、丁、戊五库,各设大使,副使,及皇城门官端门等十六门,各设门正,副,十二年,更置尚衣、尚冠、尚履三监,针工、皮作、巾帽三局。 改尚佩局为尚佩监。 十六年,置内府宝钞广源、广惠二库,职掌出纳楮币,入则广源库掌之,出则广惠库掌之。 十七年,更定内官诸监、库、局品职。 内官监,设令一人,丞二人,典簿一人。 神宫监,设令一人,丞一人,奉御一人,尚宝监,设令一人,丞一人。 尚衣监,设令一人,丞一人。 奉御四人。 尚膳监,设令一人,丞一人。 司设监,设令一人,丞一人,奉御四人,司礼监,设令一人,丞一人,御马监,设令一人,丞一人,直殿监,设令一人,丞四人,小内使十五人。 宫门承制,设奉御五人。 宫门守门官,设门正一人,副四人。 内承运库,设大使一人,副使二人。 司钥库,设大使一人,副使四人。 巾帽局,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针工局,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织染局,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颜料局,设大使一人。 司苑局,设大使一人。 司牧局,设大使一人。 皆于内官内选用。 二十八年,重定内官监、司、库、局与诸门官,并东宫六局、王府承奉等官职秩。 凡内官监十一:曰神宫监,曰尚宝监,曰孝陵神宫监,曰尚膳监,曰尚衣监,曰司设监,曰内官监,曰司礼监,曰御马监,曰印绶监,曰直殿监,皆设太监一人,左、右少监各一人,左、右监丞各一人,典簿一人,又设长随、奉御。 各门官七: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玄武门、奉天门、左顺门、右顺门,皆设门正一人,门副一人。 司二:曰钟鼓司,曰惜薪司,皆设司正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 局库九:曰兵仗局,曰内织染局,曰针工局,曰巾帽局,曰司苑局,曰酒醋面局,曰内承运库,曰司钥库,曰内府供用库。 每局库皆设大使一人,左、右副使各一人。 东宫典玺、典药、典膳、典服、典兵、典乘六局,各设局郎一人,局丞二人,惟典玺局增设纪事、奉御。 亲王府承奉司设承奉正,承奉副。 所三:曰典宝所,设典宝正一人,副一人。 曰典膳所,设典膳正一人,副一人。 曰典服所,设典服正一人,副一人。 门官,设门正一人,门副一人。 又设内使十人,各公主位下设中使司,司正、司副各一人。 三十年,置都知监,设太监一人,左、右少监各一人,左、右监丞各一人,典簿一人。 又置银作局,设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太祖尝谓侍臣曰:“朕观《周礼》,奄寺不及百人。 后世至逾数千,因用阶乱。 此曹止可供洒扫,给使令,非别有委任,毋令过多。 ”又言:“此曹善者千百中不一二,恶者常千百。 若用为耳目,即耳目蔽;用为心腹,即心腹病。 驭之之道,在使之畏法,不可使有功。 畏法则检束,有功则骄恣。 ”有内侍事帝最久,微言及政事,立斥之,终其身不召。 因定制,内侍毋许识字。 洪武十七年铸铁牌,文曰:“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置宫门中。 又敕诸司毋得与内官监文移往来。 然二十五年命聂庆童往河州敕谕茶马,中官奉使行事已自此始。 成祖亦尝云:“朕一遵太祖训,无御宝文书,即一军一民,中官不得擅调发。 ”有私役应天工匠者,立命锦衣逮治。 顾中官四出,实始永乐时。 元年,李兴等赍敕劳暹罗国王,此奉使外国之始也。 三年,命郑和等率兵二万,行赏西洋古里、满剌诸国,此将兵之始也。 八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 及洪熙元年,以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备南京,遂相沿不改。 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镇皆设镇守矣。 宣德四年,特设内书堂,命大学士陈山专授小内使书,而太祖不许识字读书之制,由此而废。 赐王瑾、金英印记,则与诸密勿大臣同。 赐金英、范弘等免死诏,则又无异勋臣之铁券也。 英之王振,宪之汪直,武之刘瑾,熹之魏忠贤,太阿倒握,威福下移。 神宗矿税之使,无一方不罹厥害。 其他怙势薰灼,不可胜纪。 而荫弟、荫侄、封伯、封公,则挠官制之大者。 庄烈帝初翦大憝,中外颂圣。 既而镇守、出征、督饷、坐营等事,无一不命中官为之,而明亦遂亡矣。 女官。 六局。 尚宫局,领司四:司记,司言,司簿,司闱。 尚仪局,领司四:司籍,司乐,司宾,司赞,彤史。 尚服局,领司四:司宝,司衣,司饰,司仗,尚食局,领司四:司膳,司酝,司药,司饎。 尚寝局,领司四:司设,司舆,司苑,司灯。 尚功局,领司四:司制,司珍,司彩,司计,宫正司。 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 洪武五年,定为六局一司。 局曰尚宫,曰尚仪,曰尚服,曰尚食,曰尚寝,曰尚功。 司曰宫正。 六局分领二十四司,每司或二人或四人。 女史十八人。 十七年,更定品秩。 二十二年,授宫官敕。 服劳多者,或五载六载,得归父母,听婚嫁。 年高者许归,愿留者听。 现授职者,家给与禄。 二十七年,又重定品职。 六局各铸印给之。 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 其宫官所存者,惟尚宝四司而已。 发布时间:2025-11-30 15:44:18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41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