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答朱希祖君 内容: 本刊第三十期介绍《清华学报》(五卷一号),于朱希祖君之《中国铁制兵器先行于南方考》一文曾加论列。 顷承朱君贻书见教,良用感荷。 朱君首谓前评纯用感情,不任理智,末谓作者出言詈人。 吾人复检原文,深自省察,不胜惶惑。 本刊前评,其他本刊一切文字亦皆然,就文论文,不涉文外一语。 其中含有评价性质之三数语,亦皆就事论事,不涉事外一语。 吾人实自苦不知其感情于何表现,致有朱君之印象。 事之出人意外,有如是也。 兹于答复朱君之前,有当附言者。 我国古代铁兵先行于南方之说,七年前章鸿钊君于其《中国铜铁器时代沿革考》中已发之,(其结论谓,春秋战国即公元前五世纪,吴楚诸国始用铁兵)而朱君文中所引证,除二三条外亦无出章君此文及其所著《石雅》之外者,然朱君文中绝未称及章君之著作。 (后于章君而先于朱君者,日人松本文三郎有《古代支那の鐵器に就ぃて》,其中主要引证亦尽见于朱君文中。)吾人虽诧于契合之奇巧,亦不欲抹杀闭门造车,出门合辙之可能。 今所欲申明者,吾人虽与朱君辨难,实即操戈而造章君之室耳。 以下照录朱君来书并逐条加以答复:《大公报文学副刊》编辑先生左右:读贵刊《清华学报》第五卷第一期评论(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此评论不署名,故陈之编辑者),首评拙著《中国古代铁制兵器先行于南方考》一文,历将拙著疑点举出,不胜感谢。 惟观通篇评论,纯任主观,不任客观,纯任感情,不任理智,实非至当之评论。 何以言之? 既云中国古代铁制兵器先行于南方之说不能成立,完全推翻,理宜举出中国古代铁制兵器先行于北方之确据,作为一种反攻之铁证,然后可以折服吾心。 空言古代南方之证据如何不可信,然古代北方,并如何不可信之证据亦不能举出,则先生亦可以休矣。 此就其大体之评论,已觉其失当者也。 按朱君所举铁兵先行于南方之证据能否成立,此为一问题。 吾人能否证明铁兵先行于北方,此又为一问题。 不能谓在后一问题未解决之先,则前一种证据,无论其如何不充分,皆得成立,而不容置议,亦可以休也。 此理至明也。 而朱君云云,一若真理之探求,同于体育场上之球赛,苟甲方不出阵,则乙方天然胜利也者,此在逻辑上为误用不容间律,在历史方法上为误用默证。 铁兵先行北方(其定义详后)之证据,古籍中颇有之。 本刊前评之兴趣,专在考察朱君证据之是否充分,故未举及。 亦以此种证据,已为近代学者所熟道,初无待本刊拾取唾余,滥塞篇幅。 今既承朱君下问(看第三节),吾人亦何惮略举所知以告。 (一)《逸周书克殷解》:帝辛自燔,武王斩之以黄钺。 二女缢,武王斩之以玄钺。 盖黄钺以铜为之,而惟铁质乃能为玄钺。 章炳麟君曰:自缢者骨肉如故,非铁钺不可斩。 自燔者肉枯而骨销,其质浮疏,故仪仗之铜钺亦得斩焉。 其说是也。 此周初岐镐间已用铁兵之证也。 (二)《中庸》记孔子曰: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 必精铁乃能为白刃,此春秋时鲁国已用铁兵之证也。 (三)《左传》文十二年,晋襄公使莱驹以戈斩囚,囚呼,莱驹失戈,狼瞫取戈以斩囚,禽之以从公乘。 章炳麟曰:古者戈为钩兵,不任斫斩,晋乃用以斩人,则必已易铜为铁明矣。 章炳麟又曰:且左氏称虞叔有宝剑,虞公求之。 谷梁氏称孟劳者鲁之宝刀。 是皆春秋时事也。 夫唯铸以钢铁,或以锻工,万辟千灌成之,然后谓之宝。 若徒一铜剑也,上剑之制,其重九锊,为三斤十二两,不当半铢之钱千枚。 何得为宝耶? 观此,则春秋时晋国当亦已用铁兵也。 (四)墨子为鲁人,楚之攻宋也,墨子方在鲁(此据《墨子公输》篇,《吕氏春秋》谓在齐,无论齐鲁,皆为北方)。 闻之星夜至楚,谓:臣(墨子)之弟子禽滑釐等三百人持臣守圉之器在宋城上而待楚寇矣。 《备城门》以下七篇乃墨子教禽滑釐守圉之术。 按其中所用守圉之器若铁錍、铁矢之类,皆墨子之器,即鲁国之器也。 此铁兵先行于北方之铁证。 而朱君乃举以为铁兵先行于南方之证,是盖未读《墨子》原文,望文生义,遂至错误(看第三节)也。 由此四证断之,我国古代铁兵先行南方之说,实根本推翻,而朱君亦可以休矣乎。 再就其纲目观之:(一)谓所谓南方,绝无明确之定义。 按拙著第四节,明言大江流域先行铁兵(即指吴、越、楚),次言淮汉流域先行铁兵(即指楚、宋),又言中国西有汉,东有淮,为南北之分界,所谓江汉江淮是。 其分界正确与否,又当别论。 谓无明确之定义,则评者毋乃太忽略而轻率。 拙著所谓古代南方,以时间言,乃以战国末为界;以空间言,乃以淮汉流域为界。 何以故? 因战国之末,南方以楚为代表故。 荀子言:居夏而夏,居楚而楚。 (《荀子儒效》篇)夏为诸夏,即古代之中国,属北方,故与南方楚国对举。 楚国疆域,西包今陕西之汉中,东包今山东之琅邪,中有今河南南部,如南阳之宛叶、陈州汝宁之陈蔡,皆其所属。 此稍治历史者皆能知之。 宋国虽非属楚,与楚地犬牙相接,且以地域而论,与陕西、山东之南部同其纬度,皆在今所谓北纬三十四五度之间,故亦以宋属之南方。 言中国古代南北学术,亦大都以此为界,如陈、宋之学者,有老子、庄子,亦为南方学者之代表,与北方之学迥异。 南北学术之不同,乃地理使然,似亦不可否认。 尊论谓拙著:举南方用铁兵主要之证据,屡及宋国,按宋地在今河南商丘县附近(当云宋都在河南商丘附近,言宋地者不词),文中指为宋国产品者,绝未证明为宋国之何部分,(按墨子因楚欲攻宋,为宋守城,而作《备城门》以下数篇,则其城当然指宋都而言,或指宋都以南近楚诸城而言,读过《墨子》者皆知之,何必指出何部分)而遂颟顸其词曰,是产于淮水附近,何武断之甚耶? 商丘附近而可指为南方,则以同纬度推之,陕西、山东亦为南国矣。 此吾人所不敢赞同者也。 夫赞同与否,当为别一问题。 惟山东、陕西之南部,当然属于南国,其同纬度之河南南部,亦当然属于南国。 所谓淮汉流域,在战国时代,谓为属于南方,自有种种根据,何颟顸武断之有? 推尊论之意,必以今地理分南北,所为扬子江流域属南方,黄河流域属北方。 然不观孟子论禹之治水乎? 所谓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宋在淮、泗之间,陈蔡、宛叶在汝、汉之间,则犹是扬子江流域也。 (汉之支流,散布于河南之南阳旧府属,而其本流,则经陕西之南部,至湖北入江。 淮之本流,合汝、泗诸流,散在河南汝州及汝宁、陈州、归德旧府属,及山东之南部、安徽之北部,至江苏北部入海,而其支流,则经安徽之中部入江。 焦循《孟子正义》言之甚详。 宋境内有三大水,南曰睢水,商丘即在其北;中曰丹水,有孟诸泽;北曰黄沟,宋蔡、丘、黄、郜诸邑在其南。 此三水皆会泗而入淮。)则宋属南方无疑,然尊意必又以今地理之省界论古地理,谓今陕西、河南、山东,必归北方,余之立论,大抱野心,侵入此三省之南部,故遭驳斥乎? 不知《禹贡》九州,以今地理论,惟荆州纯属南方。 梁州北至华阳,扬州北至淮水,已侵入北方范围,则南方毋乃太小乎? (当时五岭以南,必尚未入版图)依下文言,尊论必不染近人翻案立异之恶习,而信《禹贡》,则论南北分界,必准《禹贡》九州平分,乃为公平。 荆河之豫州,在适中之地,必分而为二,以为南北之界。 伊、洛、瀍、涧、泾、渭、济、漯入河,归北方。 汝、汉、淮、泗入江,属南方,而华阳黑水之梁州(今陕西华山终南以南)、海岱及淮之徐州(今山东泰山琅邪以南),亦属南方,则南方有荆、梁、扬、徐四州,北方有青、冀、兖、雍四州,而豫州中分南北,乃适得其均平。 是则南方之疆界,与战国之楚、宋不相出入,则宋属于南方,又何疑乎? 按本刊前评谓朱君于南方无明确之定义者,正以其未说明以宋属于南方之故。 今观朱君补说,谓宋之南部与楚北境相错,宜并属南方。 按楚国之拓地汉阳,乃春秋中叶以后之事,不能因楚国本部属于南方,遂并其后来势力所及之宛叶、陈蔡亦属于南方,犹秦地本在西陲,不能因其后版图并有齐鲁,遂以齐鲁为西土。 此理之至明也。 《史记》老子楚人,或引作陈人。 庄子蒙人,蒙或以为属梁,或以为属宋,至今尚非无定论。 朱君遽以为陈、宋之学者实嫌武断,而近人以南北分先秦学术,亦未为笃论(看柳诒徵《近人论诸子学之失》)。 朱君又以淮之支流入江,遂以淮河流域之全部属长江流域,故为南方,则当黄河夺淮入海之时,淮当为黄河流域,属北方矣。 同一空间,随时而异其南北,有是理耶? 墨子所言铁兵,虽为宋用,实赍自鲁。 朱君未能证明其出自宋之何部分,而遽曰是产于淮水附近,读者思之,此种论断之评价,除颟顸与武断外,尚有何辞可用耶? 至论南北之分界,吾人以为依现代地理学眼光,宜以淮水、汉水之北属于北方,其南属于南方。 宋在淮北,自属北方。 即如朱君之说以宋属南方,而墨子所言铁兵,不出于宋,则亦不能证明其古代铁兵先行于南方之说。 (二)谓:引《墨子备城门》篇毋以竹箭,楛、赵(桃)、(柘)、榆可。 盖(益)求齐(赍)铁夫(孙云当为矢)。 谓:此以铁夫为铁矢,若不致误,则宋亦有铁矢矣。 按《备城门》篇,乃墨子在宋之言,而劝人毋以竹箭求赍铁矢,似正可证明宋人尚用竹箭,而不知用铁矢,无论退若干步言,亦不足以证明宋人之先用铁矢也。 此段议论,盖未读《墨子》原文,望文生义,遂致错误。 《墨子》原文,作:及多为矢,节(即)毋(无)以竹箭,楛、赵(桃)、(柘)、榆可。 盖(益)求齐(赍)铁夫(矢)。 孙诒让谓:当作及多为矢,即无竹箭,以楛、桃、柘、榆可,益求赍铁矢。 竹箭,犹言竹筱。 《尔雅释地》:东南之美者,有会稽之竹箭焉。 郭璞注云:竹箭,筱也。 古者矢杆用竹箭,矢镞用铜,及至墨子时,矢杆亦可用楛、桃、柘、榆诸木,而矢镞益求用铁。 且宋当时既有铁錍,自可证明已用铁矢。 尊论既不解竹箭之古谊,又误读《墨子》之句读,欲证明宋无铁矢,又忘却宋有铁錍矣。 (三)谓:其关于铁剑一项,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吴、楚精长于铁剑之制造,然不能据是即谓铁剑先行于吴、楚,犹今日欧洲虽精于制造火药,然不能据是遂谓火药先行于欧洲也。 按欧洲虽精于制造火药,然不能谓火药先行于欧洲者,以火药先行于中国,有历史事迹可证。 吴、楚之铁剑以今日炼钢术之进步,似亦不可谓为精制,然欲否认铁剑非先行吴、楚,而先行于北方燕、赵等国,亦当有历史之事迹举出,乃可推翻吾之论据,而为史学上之一大发明,与火药先行于中国说,同其价值,此吾日夜求之而未得者。 鄙人读书不精,在古书中,或有北方先行铁兵之论据,不过鄙人疏漏,尚未发见,正求通人指示,以破吾之迷惑。 如尊论之空无证据,实不足以餍吾之心。 (以上驳本论意)按《说文》云:箭,矢也。 又释名之:矢又谓之箭。 箭,进也。 此前评释箭为矢之所据,何望文生义之有? 孙氏之诂,亦一种测度,何能据为天经地义? 墨子教禽滑守宋,而语其求赍铁矢,赍者,移至异地,故曰可证宋之不知用铁矢也。 又观上文所举证,铁兵之先行于北方者已多。 孔子之言白刃,虽不能断定其指刀抑剑,然春秋时晋、鲁既已有剑,而又有白刃,而谓其只有白刃之刀,而无白刃之剑,有是理乎? 朱君所举证,只能证明南方制剑之精。 (谓坚利也,此所云精乃就当时与北方比较而论,非以今日眼光观之也。 朱君引秦昭王之楚之铁剑利,夫必有楚以外之剑不利,与之比较,故特举楚而言也,此实暗示北方亦出铁剑。)即无上述之证据,亦不能断定铁剑其先行于南方,又况其有耶? 又谓:作者染近人翻案立异之恶习,力言古代南方文化之高。 按古代南方,若以余前立之定义而言,则文化之高下,尚未易下定评。 推尊论之意,似必谓古代南方文化不高,方不是翻案,方不是立异。 盖尊论之古代南方,其空间时间,均不知以何为界,恐真如尊论所谓绝无明确之定义矣。 若以夏、商、周以前为古代,以《禹贡》所谓梁州、荆州、扬州为南方,或者尊意以为真是古代,真是南方乎? 则试问《禹贡》扬、荆、梁三州有铁,皆属南方,独北方诸州不言铁,是当时采铁冶铁诸术,南方必先发达可知,非必北方无铁,特采冶之术未发明耳。 否则,南方天产独精,人工自易独擅其美。 但近人有不信《禹贡》者,以为唐虞之时,尚未知冶铁之术,故詈为伪书。 尊意如不信《禹贡》,则亦为染翻案立异之恶习,如笃信《禹贡》,则又翻南方文化不高之定案。 立言不慎,真古人所谓进退维谷者矣。 按吾人并不反对合理之怀疑,并不反对以充分之证据推翻旧说,惟无可靠之证据而谬创新论,斯为翻案立异而为吾人所极端反对,非有所爱恶于新旧也。 此又已于本刊第八期《评广东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中详之。 朱君(毋宁谓章鸿钊君)铁兵先行于南方之说,既根本不能成立,其所举以明南方文化发达之三证,亦同一辙。 朱君不服,容俟下文申论。 至其反讥吾人所谓古代及南方,绝无明确定义,夫吾人所评者为朱君之文,在纠驳其所举三证时,所谓古代,自指其三证所涉及之时代,此何待言者。 关于南方,在纠驳朱君时,即是自申其定义,即谓宋及其同纬度之地不得认为南方,而其以南即为南方。 此意凡曾平心一读前评者,自能喻之,何必为枝节之周纳。 《禹贡》所载,吾人根本不信为唐虞时代之事。 朱君谓吾人如不信《禹贡》,则亦为染翻案立异之恶习,此实不通逻辑之论。 朱君之推论之历程,若以逻辑析之,当如下。 (一)翻案立异者不信《禹贡》。 (二)君反对翻案立异。 (三)故君不当不信《禹贡》。 此种三段论法,实犯illicit process之谬误,因不信《禹贡》一辞在大前提为undistributed,而在结论则为distributed也。 朱君既昧于逻辑,若但以逻辑上术语折之,恐难使其心服,则试再类喻以明之。 使朱君之论,而可以成立者,则下列之结论亦当为正确矣。 (一)凡人皆有死。 (二)飞鸟不是人。 (三)故飞鸟不当有死。 然朱君试思之,果谁当进退维谷耶? 要之所翻案立异者,不在于信某书、疑某书,而在于所信所疑之是否合理,故王静安先生固不同意近人过度之怀疑(看其《古史新证》),然亦不信《禹贡》也。 次辩驳古代南方文化之高之证据。 (余并无南方文化高于北方之论,不过言南方文化为北方文化所湮没,故表章之。)(一)则蚩尤作铜兵。 此说仅见于战国以后书,绝难置信。 按此说出《管子》《山海经》,谓为战国以后书尚无定论。 (二)则苗民始作劓、刵、椓、黥之刑法。 夫肉刑而可为文明之征,则用凌迟形之旧日中国人,其文化宜高出于今日之欧洲万万矣。 按拙著原文,但言文化,未言文明。 文化发生,自有次序,如先有石器,而后有铜器、铁器、电器,不能谓石器非一种文化。 盖有器必胜于无器也,刑法亦然。 古者刑法不分轻重,苗民始作肉刑,即所谓五刑,始分别罪之轻重,而施其刑。 当时北方,盖并此法而无之,故自唐、虞、夏、商、周以及秦、汉,皆习用其法而稍改正。 所谓墨(即黥)、劓、剕(代刵)、宫(即椓)、大辟(即杀)是也。 至汉文帝,始去四种肉刑,乃为刑法之一进步。 至于今日,并笞与杀而去之,乃更进化矣。 然亦不能谓肉刑非一种文化,盖有法必胜于无法也。 尊论既不知五刑之沿革与分别,漫然以凌迟刑比之,已觉浑而不析,而又不识文化与文明二词之分,而贸然以肉刑为文明之征相讥,根本既属误解,枝节更属非是。 (三)则谓南方有《三坟》《五典》《八索》《九邱》。 按《左传》记楚左史倚相能读此诸书,然未尝言其为南方之书也。 而观倚相所以讽楚王之诗(《祈招》之诗),乃北方之传说,则知《坟》《典》诸籍,当亦北方之书也。 若其为南方之书,何致只有左史能读之,且以其能读传为美谈乎? 按《三坟》《五典》《八索》《九邱》,古代北方,不闻有其书。 左氏传据楚史,始得闻其名。 汉儒训《三坟》《五典》为三皇五帝之书,《八索》《九邱》为八卦九州之志,皆附会而无确证。 余疑为南方古代之典籍,故倚相能读,楚王以为博学,今则与楚《梼杌》俱亡,故南方文化,湮没无传。 此说之是否,姑且不论。 尊论以倚相举《祈招》之诗讽楚王证明《三坟》等书为北方之典籍,则又误读《左传》。 《左》昭十二年传,子革语楚王,左史倚相趋过。 王曰:是良史也,子善视之(子指子革),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邱》。 对曰:臣尝问焉(子革对王言臣尝问之于倚相。 此对曰二字,尊论误以为倚相对,则下文皆不可通),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必有车辙马迹焉。 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王是以获没于祗宫。 臣问其诗而不知也。 若问远焉,其焉能知之? 王曰:子能乎? 对曰:能,其诗曰:祈招之愔愔(臣问其诗而不知,即子革问《祈招》之诗于倚相,而倚相不知。)准此,则倚相仅能知南方本国之古籍,而不能知北方之古籍,故子革讥其不能知远。 《祈招》之诗若为北方之传说,则更足证明《三坟》等为南方之古籍矣。 (以上驳附论完)按朱君若据《管子》及《山海经》中言蚩尤事为信史,此种路史式之古史观,吾人无再与辩论之必要。 文化、文明二词,乃近人以译英文之civilization及culture者。 civilization及culture二字在普通文字中常相代用,而不必有轩轾之分。 近世人类学家,恒以culture(文明)一字代表国家形式未成立以前之文化成绩,则更不含有优胜之评价,前评之用文明二字正如是也。 朱君不明近代术语,漫然相讥,是亦可以已乎? 朱君云古者刑法不分轻重,是殆谓在未采用五虐之刑以前,无论大小罪皆一例惩罚耶? 则曷不读《尧典》? 流共工于幽州,放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其间轻重之别显然,盖刑罚轻重之分初不系于肉刑之有无。 今欧洲虽无肉刑,而法固有轻重也。 朱君有何证据以明古代惩罚罪犯,其不分轻重,而五虐之刑为一种进步耶? 《三坟》《五典》等书虽左氏传外无征,然先秦北方古籍亡佚者多,不能据是遂断定其书无闻于北地。 左氏文中言及此诸书,乃出自楚王之口,朱君何从知左氏于此诸书之名以外,有无所闻耶? 前评以讽《祈招》之诗者为倚相,乃作者记忆之误,承朱君指正,为感。 然此更正,不能改变《三坟》等非南方古籍之说,且足助其说张目。 何也? 盖子革曾问左史以北方《祈招》之诗而左史不知,其对楚王因谓若问远焉,安能知之。 是以《三坟》等书,视《祈招》之诗为更远。 夫岂有本国之书,为本国人所应知者,反观外邦之传说为更远? 若《三坟》为楚书,则子革不当为是言明矣。 综尊论全文,对于拙著本论,以为问题不能成立;对于附论,以为染近人翻案立异之恶习,其所以不能成立者,盖亦以为翻案耳。 夫翻案立异,只要证据确凿,亦何尝是恶习? 现在科学进步,一新说出,即将旧说推倒,盖亦用证据使然。 若不如此,而墨守旧说,不求学术之进步,则真是所谓恶习矣。 按朱君以证据确凿,为衡论其准绳,正与吾人同调。 吾人之态度,于前评《广东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周刊》中已陈之,上文复已申述,兹不赘。 吾人不苟同朱君之论者,正以其证据不确凿耳。 再者,贵附刊第二十七期(本年七月九日)《评论〈燕京学报〉第三期》,对于拙著《明季史籍五种跋文》:(一)《崇祯长编》,(二)《弘光实录钞》,(三)《狩缅纪事》,(四)《守尘纪略》,(五)《蕲黄四十八砦纪事》,仅评论一句曰其书不重要,以示不屑批判之意。 夫人各有专门之学,在中国史学中,有专门研究明季史事者,则视此等书甚为重要。 若以学文学之人视之,则自为不重要。 所以评论专门之学,必须学此专门之学,方能评论。 若未尝研究此学,而一笔抹杀之曰不重要,此种全任主观、任感情之评论,不但毫无价值,且太轻视学问。 贵副刊既以文学标帜,理当谨守文学范围,不必将其他专门之学,一切包办而评论之。 否则,颟顸武断之弊,贵副刊所持以詈人者,恐将不免自詈矣。 按本刊名文学副刊,实仿西方各著名报纸中Literary Supplement之例,凡一切自然科学以外之新著作,皆所批评,初未尝以狭义之文学自划,此意于第一期引言中已详之。 其批评之能否尽皆确当,谁能自必? 然求真之志,未敢或渝。 读者及作者之论难,深所欢迎,毁誉之来,亦不暇顾。 新著旧说,吾人以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详加论列,故必衡其轻重以为去取。 轻重之标准,即以其贡献及关涉之大小。 朱君所跋五种史籍,吾人认为不甚重要,即据此标准,原无涉不涉之意存乎其间也。 若欲吾人放弃此标准,以适专门家之意,则殊不可能。 以上吾人答复朱君竟。 吾人深谢朱君之诘驳,使前评之疑点,得以祛除,而本刊之态度及旨趣,得借此机会更详细表白于读者之前。 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32、33、34期,1928年8月13、20、27日 发布时间:2026-02-21 14:01:53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2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