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内容: 賜進士及第山東等處督糧道兼管德常臨清倉事務加二級孫星衍撰律出於禮。 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班固以為制禮以止刑。 今文尚書家說,唐虞象刑而民不犯,三王始制刑辟,荀子不信之。 然夏刑條目,僅見尚書大傳;周公寓刑於禮,不制刑書。 則知孔子言道德齊禮,謂上古之世,善人為邦,勝殘去殺,未可以疑象刑之說矣。 秦焚經籍,醫、律幸存。 蕭何入關,先收律令。 藝文志載有李子三十二篇,即李悝法經,其目有六,略具唐律,蓋蕭何、張蒼、晁錯、于定國及魏晉六朝名臣之所增定也。 兵法、醫學之書,皆有淵源。 律令治體所關,豈得不知沿革? 國家輯四庫全書,唐律疏議入於史部法令,祕府所藏,世人罕見。 偶得元刻本,字畫精致,鐫梓傳之。 附宋提刑洗冤錄於後,知檢驗濫觴之有本。 漢時,董仲舒、倪寬皆以經義決疑獄。 後漢郭躬、陳寵世傳法律,馬、鄭諸儒為之章句。 法者,天下之平。 刑律不據經守古,則以吏為師,專阿意指,三尺之法一傾,使民手足無所措;有司不通律學,則姦吏因緣為市,典文者無從別白禁抑,或且變亂舊章,損傷元氣。 是以漢課尉律,魏置律博士,始知蘇軾「讀書不讀律」之言非通論也。 自唐永徽定律已後,宋元皆因其故。 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姦黨一章,以陷正士,而輕其輕罪,重其重罪。 或言輕罪愈輕則易犯,重罪加重則多冤,非善政也。 我朝積德累仁,與民休息,幾致時雍刑措之治。 列聖務行寬大之政,故有改共盜為原情免死之條,增宮刑代從坐死刑之重。 今上至仁天錫,久道化成,特禁雖但從重之文,復侵盜準徒之例,合於哀矜折獄之義,而舞文文致之風漸絕。 夫不讀唐律,不能知先秦歷代律令因革之宜,不足彰聖朝立法之仁、折衷之當。 星衍由翰林改官比部,故公相阿文成曾厭例文繁複,屬令刪除;故司寇胡莊敏公遇疑難之獄,手授平議,宣布曹司,嘗約為大清律音義,蹉跎未就。 及權臬外臺,頗平冤濫,年逾五十,智慮衰頹,日從事尋章摘句之學,思刊有用之書,以貽同志,賢於博弈,義比餼羊。 若夫蠲除刪定,而擇近古便民者以為法程,是在山甫、蘇公明允之才,宣主恩以立明制,非愚所及也。 太歲戊辰六月四日書於安德道署之平津館。 (錄自岱南閣叢書本) 发布时间:2026-03-02 15:05:5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