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下 内容: 文選清吏司   凡南京六部等衙門、堂上正佐官皆缺。 洪武永樂以來、委給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   ○弘治十二年奏准、如吏戶禮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於各衙門堂上官內、推舉一員。 三法司缺、就於三法司堂上官內、推舉一員、署掌。 仍將推舉過職名奏聞   凡南京各衙門。 新除復任官員。 吏部咨開職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并各衙門繳到各官文憑收候年終、類繳吏部。 如遇丁憂者、先行咨繳   凡南京大小衙門、陞轉丁憂事故等項官員、作缺到部。 類咨吏部   凡南京各道御史有缺。 吏部咨送試職理刑等官到部。 轉咨南京都察院、分撥各道、取到院日期、咨吏部。 至試職理刑滿日、本院考過、移文本部、咨送吏部、奏請實授凡南京各衙門官員、奏行給假省親。 本部劄送應天府、給引定限回任。 若違限一年半以上、本部暫令到任管事、具奏請旨照例送問   凡南京各衙門官吏、告送幼子還鄉。 行勘明白定限送應天府給引照回   凡南京法司送到還職官員。 係在京所屬、送原衙門復任。 直隸所屬、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日期繳報凡南京坐監監生、不願出仕者、具告到部。 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職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閒住   凡南京國子監呈送願就教職監生到部。 咨送吏部施行   凡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 舊例考過勤謹、逐起差人具奏。 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通類具奏凡南京各衙門寫本監生。 俱行本部、轉行南京國子監取撥。 惟戶工二部、徑自行取。 弘治三年奏准、俱本部取撥轉送凡後湖查冊監生。 正德十二年題准、三箇月滿日、准作實歷。 其餘九箇月、於各衙門歷補   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知印有缺。 本部咨吏部請旨點撥到部、轉送該衙門著役。 三年役滿到部、咨送吏部考試、同九年周歲考滿官類奏   凡南京各衙門三考役滿吏典。 成化十一年詔、免其赴京、從本部照例考試。 中式者、就令冠帶辦事。 不中者、徑發為民   ○二十三年詔、考試不中者、給與冠帶閒住   凡本部每季考過三考吏典。 一等二等冠帶、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從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聽選。 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 三等冠帶閒住、每年類奏   驗封清吏司   凡南京文職散官。 每年正月以裏通行各衙門、取勘歷任親供、應請初授陞授加授散官、類咨吏部、具奏給授凡民瘼事。 每年正月、九月、十一月、三次通類勘合、行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府州、如有蝗蟲生發、即行撲滅、毋貽民患   凡本部編置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勘合紙張底簿、書填盡日、復行編置   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 弘治十年奏准、大小二石、辦事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辦事一年、方許實撥京考。 若缺多、照例以次陞參   凡在京各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 吏部咨到、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用   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 行應天府撥醫看驗。 并告貧難者。 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   凡南京兵部、三年一次差官清查軍冊。 嘉靖十九年題准、南京吏部揀撥辦事吏十二名送用   稽勳清吏司   凡南京各衙門堂上官丁憂、本部咨送吏部關領內府勘合。 其餘官員、就送南京吏科、關填勘合給與。 若辦事官吏監生、俱送應天府、給引照回守制、按季開咨吏部、并南京都察院、轉行原籍官司查勘。 嘉靖十一年題准、南京堂屬官、俱於南京關領勘合   凡倉官聞父母喪、盤糧交割明白、戶部咨送、方許關給勘合守制   凡當該辦事官吏攢典丁憂、告有通狀者。 候各衙門起送前來、別無違礙、方許給引回籍守制   凡起復官吏監生到部。 扣算聞喪服滿年月日比對相同、其在京丁憂者、查有類勘保結在卷、辦事官、監生、付文選司。 吏、付驗封司。 查無類勘保結者、仍付該司暫撥、行查。 在外丁憂吏典、付考功司。 若有洗改咨批緊關字羕者、送問   凡起復官吏批文、經由本布政司。 係直隸府州縣者、經由本管上司。 違者、參問   凡丁憂辦事官、過限年久到部者。 羈候本司、行查。 果無別項事故、方許補辦   凡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 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凡本部、并南京太醫院官吏、及南京行人司監生俸糧、按月支放。 仍用手本、將支過數目、委官該吏、赴南京戶科注銷   凡當該吏典患病一箇月者、勘實、俸糧截日住支、撥補名缺。 病痊、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 若有奸懶託故者、問發為民   凡清理文職貼黃。 三年一次、通行各衙門造冊類繳   考功清吏司   凡南京官員、六年考察。 候吏部咨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會官考察、徑自具題。 除自陳拾遺、兩京事體相同。 其南京庶官拾遺者、仍由吏部覆題   凡南京各衙門官員考滿到部。 舊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應考覈者、本部咨南京都察院考過、咨送吏部覆考。 景泰元年奏准、應考覈者、從本部覆考連人咨送吏部   ○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六年者、本部考覈類奏、免其赴京   凡應天府所屬在外六縣縣官、學官。 三年六年九年考滿。 俱本府考覈、送本部、咨送吏部   凡南直隸所屬司獄司、稅課司局、驛遞、閘壩、河泊等官、三年六年考滿。 景泰元年奏准、俱赴本部給由、考覈復職、行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 其牌冊、差人類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各衙門願告致仕養病官員。 行勘明白、具奏放回   凡各處兩考役滿吏典。 永樂間、定擬廣東廣西四川三布政司、分隸本部   ○宣德十年奏准、添撥江西南安贛州二府、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湖廣永州辰州寶慶三府、及靖州   ○正統元年奏准、添撥湖廣常德長沙衡州三府、并郴州、福建汀州興化二府   ○弘治三年奏准、添撥福建邵武湖廣德安二府   ○十年奏准、添撥福建行都司、并所屬建寧左等五衛、二十五所、并武平常守禦千戶所   ○正德元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布政司、蘇松二府、兩考役滿吏、起送赴部。 係布政司者、三人同一咨批。 係府者、二人同一批申。 不許單人起送凡南京   皇城四門、及江北七倉攢典。 嘉靖三年奏准、俱周歲考滿冠帶、仍發該倉守支盡絕、給引照回省祭   戶部 发布时间:2026-03-02 17:28:49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