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十八 内容: 國初兵荒之後。 民無定居。 耕稼盡廢。 糧餉匱乏。 初   命諸將分屯於龍江等處。 後設各衛所。 創制屯田。 以都司統攝。 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 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 軍士三分守城。 七分屯種。 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 皆以田土肥瘠、地方衝緩為差。 又令少壯者守城。 老弱者屯種。 餘丁多者亦許、其徵收則例、或增減殊數、本折互收。 皆因時因地而異云   在京錦衣等五十四衛、並後軍都督府   原額、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零   見額、屯田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 【嘉靖四十一年、清查數】   糧。 二萬八千二石陸斗五升三合七勺   ○新增、並勘出還官首地銀、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三分六釐六   毫三絲。 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萬曆七年、屯田御史冊報數】   北直隸各衛所   原額、屯田一萬六十四頃二十五畝六分八釐   見額、屯田四萬三千六百七十八頃四十六畝一分七釐零。 糧、二十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七升六合九勺   ○新增、並勘出首地銀、四萬四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二釐九毫零。 秋青草、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三束穀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   原額、屯田九千三百六十八頃七十九畝三分七釐零   見額、屯田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三分五釐。 糧、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三勺。 銀、一萬二百六十六兩四錢八分六釐三絲   南直隸各衛所   原額、屯田二萬七千四十一頃四畝八分零見額、屯田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八頃三十六畝一分六釐五毫。 糧、四十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零。 銀、六兩三錢七分五釐   浙江都司   原額、屯田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六分   見額、屯田并地山園池蕩兜漊潭塘灘溝共二千三百九十頃六十畝九分六釐零。 糧、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六石三斗五升一合三勺零   江西都司   原額、屯田地五千六百二十三頃四十一畝二分五釐   見額、屯田地五千四百七十一頃三十八畝四分三釐零。 糧、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六石四斗二升五合   湖廣都司、并留守司、行都司   原額、屯田共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五頃二十五畝   見額、屯田共五萬七百四十九頃七十二畝六分一釐二毫。 糧、共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五石四斗四升九合   福建都司、并行都司   原額、屯田五千三百八十一頃三十七畝見額、屯田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二十二畝三分一釐。 糧、一十五萬一千八百四石九斗一升四合八勺   山東都司   原額、屯田二千六十頃   見額、屯田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七頃四十九畝二分二釐零。 糧、八萬三百四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河南都司   原額、屯田三萬六千三百九十頃一十七畝三分二釐   見額、屯田五萬五千五百九十八頃二十三畝四分八釐零。 糧、三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九石四斗九合八勺   廣東都司   原額、屯田七十二頃三十三畝七分六釐   見額、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七十九畝八分八釐零。 糧、一十五萬一百二十九石四斗七升八合四勺零   廣西都司   原額、屯田五百一十三頃四十畝   見額、屯田四千六百一十頃三十四畝六分零。 糧、五萬五千五十四石三斗四升九合四勺。 內除民里徵收、及荒剷停徵田、實在屯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頃三十七畝零。 糧、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石四斗四升一合零   四川都司、并行都司   原額、屯田六十五萬九千五百四十五頃二十六畝七分三釐零   見額、屯田四萬八千八百四頃一十畝三分五釐零。 花園倉基、一千九百三十八所。 糧、二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五合七勺零   山西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三頃八畝五分五釐   見額、山西鎮屯田地、三萬三千七百一十四頃八十八畝七分零。 糧、一十萬一千九十八石一斗六升一合零。 租銀、一千二十七兩八錢五釐九毫零。 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銀一十六兩二錢   山西行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一百一十八頃二十畝五分零   見額、大同鎮屯田、二萬八千五百九十頃三十四畝四分五釐零。 糧、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 牛具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六頃二十九畝九分一釐零。 徵銀、八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一分一釐零   萬全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九千六十五頃七十二畝六分   見額、宣府鎮屯田、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二頃、四十七畝零。 糧、一十九萬八千六十一石六斗八升三合九勺   陝西都司、并行都司   原額、屯田四萬二千四百五十六頃七十二畝三分五釐零   見額、屯田一十六萬八千四百四頃四畝一分零。 糧、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斗五升八合四勺零。 草折糧、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五升九合零。 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八分零。 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零。 草價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九分三釐零。 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斗八升一合二勺零。 地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七分六釐零   雲南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三分   見額、屯田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一分八釐零。 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斗三升三勺零   貴州都司   原額、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   見額、屯田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一釐零。 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零   遼東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   見額、屯田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一分零。 糧、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凡開立屯田。 洪武元年、命諸將分軍、屯種於滁和廬鳳地方。 開立屯所。 京衛旗軍、七分下屯。 三分守城。 每分田五十畝、設都指揮一員、統之   ○又置北平都司於北平府。 領燕山等衛。 復置大寧都司於兀良哈地。 各置屯田。 以五十畝為一分。 七分屯種。 三分守城   【受田之制、以五十畝為中】   ○十一年、置貴州都司衛所、開設屯堡   ○十八年、雲南諸蠻平。 增置衛所、開屯戌守。 悉以瘦田給軍、並歸附之眾。 二十三年以後、始以千戶所、建立屯倉、委官收貯   ○二十六年、五開蠻平。 始設衛所屯種   ○永樂二年、以廣西各縣田地、開設屯所。 撥官軍屯種自食。 不納稅糧   ○又營建北京。 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 增設衛所。 調興州營州等衛屯軍、拱衛京師。 照例七分下屯   ○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隸京師、衛所三十七。 徙大寧都司於保定府、領衛所一十二。 各置屯田   【是後、元良哈屯田、捐之朵顏諸胡。 薊永一帶、遂為邊鎮】   ○景泰六年題准、順聖地土肥饒。 築立城堡。 撥軍耕種。 定為則例起科   ○又議准、沿邊關營城堡、附近空閒地土。 將見在關營軍士、二分守關。 一分屯種。 見在守城軍士、一分操練。 一分屯種。 每名撥田五十畝。 委官提督耕種。 子粒照例上倉凡設官管屯。 永樂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廣西廣東河南雲南四川按察司、增置僉事一員、陝西福建山東山西按察司、增置僉事二員、盤量屯糧   ○宣德二年、令巡按陝西監察御史、兼理屯田   ○正統二年、添設浙江福建陝西等處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提督屯田   ○五年、令廣東按察司推委僉事一員、提督屯種   ○六年、添設貴州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三年、令提督南京倉場、並巡撫南直隸蘇松等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種   ○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監督永平等處收支、兼理屯田   ○天順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員、於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田   ○成化五年奏准、鳳陽倉糧。 令本部監督英武飛熊廣武三衛屯倉主事、就近兼管   ○九年題准、行南京都察院差御史一員、巡視南京衛所屯田   【 南京巡屯御史始此】   ○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總督銀場僉事、兼理屯田   ○十三年、添設雲南按察司副使一員、專管屯田   ○二十二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屯種   ○二十三年、裁革山東按察司管屯僉事。 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弘治三年奏准、河南僉事、奉敕提督直隸安慶等二十八衛屯種   ○正德三年題准、每歲選差御史一員、請敕督理北京、並直隸衛所屯種。 比較子粒。 禁革姦弊。 年終更替 【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嘉靖四年題准、將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凡詞訟有干屯政者聽其綜理。 仍給關防、以便行事   ○八年題准、南京衛所屯田、地方廣闊。 巡屯御史、周歲不能遍歷。 請給敕印、定限以三年為滿   ○又題准、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員、領敕清查。 三年一替。 其屯田僉事裁革   ○十二年題准、貴州屯田水利二事、責令各該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 提學官不必兼管   ○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省屯田事宜。 各該管屯副使僉事、並分守官、悉聽節制   ○一十四年、令各衛屯田。 有管糧通判處、行通判帶管。 其無通判處、行各該兵備官帶管   ○二十九年、令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北直隸山西宣大屯牧   ○三十八年、令宣大添設同知一員、專管屯政   ○隆慶二年、差都御史三員、一督理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處、各屯政。 後罷   ○三年、令給宣大兵備守巡敕書、專理屯田。 聽巡按御史舉劾   ○萬曆元年、令鞏昌府清軍同知、臨洮府管糧通判、各加管屯職銜、分理應隸衛所屯田   凡屯種徵折。 洪武四年詔、河南山東陝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後、每畝收租一斗   ○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一。 稅糧照民田例   ○又令屯軍種田五百畝者、歲納糧五十石   ○又令陝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莊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軍士屯田、每歲所收穀種外。 餘糧以十分之二上倉、給守城軍士   ○三十年詔、廣西遷仁屯田所土兵、免納屯糧   ○三十五年、始定科則。 每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 收貯屯倉。 聽本軍支用。 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 每衛以指揮一員、每所以千戶一員、提督。 都司不時委官督查。 年終上倉。 並給過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   ○永樂二年奏准、屯田所受、每粟穀、糜黍、大麥、蕎、穄、各二石、稻穀、蜀秫、各二石五斗、穇、稗、各三石、並各准米一石。 小麥、芝麻、與米同   ○又令每軍分田三十畝。 計遠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 以減輕例、徵糧四石   ○二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其間多有艱難、辦納子粒不敷。 除自用十二石外。 餘糧免其一半。 止納六石   ○洪熙元年、令每軍減徵餘糧六石、共正糧一十八石上倉   ○宣德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正糧子粒一十二石、給軍士用。 不必盤量。 止徵餘糧六石、於附近軍衛有司官倉交納   ○正統元年奏准、陝西旗軍餘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納糧五升   ○二年、令每軍正糧免上倉。 止徵餘糧六石   【科則至是始定】   ○三年、令四川都司衛所屯種水田者、納米。 陸地者、納豆。 無豆者、抵斗折米   ○七年、減延綏等處屯田軍子粒。 每百畝、歲納六石者、止納四石   ○又減陝西行都司屯田子粒。 每百畝、歲納一十石   ○又減延綏等處屯田子粒。 每百畝、歲納八石   ○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衛、并延平衛屯田、准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解京濟邊   ○又減陜西行都司等處屯田子粒。 歲納八石   ○十二年、令開平衛屯軍。 餘糧六石、減免一石   ○成化六年、令陜西延綏等處屯田。 每軍百畝、徵草二束   ○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軍民屯田。 每一百畝、於鄰堡上納子粒六石   ○弘治二年題准、成都右等衛屯田。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六分。 布政司貯庫、聽支軍糧   ○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屬建寧延邵三衛、都司所屬福州左等衛屯田。 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十一年題准、洪川順聖川地土。 每一頃、徵糧三石。 每分、二頃五十畝、共糧七石五斗、照舊徵草十束。 於原定倉場上納。 願依前例折銀者聽○十五年議准、京衛新增地畝。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 尋議輕減、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 放支官軍月糧   ○十六年題准、浙江除昌國衛田畝數多。 溫州衛田地膏瘦外。 其餘各衛所屯軍、全納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 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附近有司官庫收貯備支   ○十七年議准、成都右等衛所屯地。 山岡瘠薄、難納本色。 每石折銀三錢   ○又議准、山東登菜沿海瘠地。 照輕科則例、每畝三升三合   ○嘉靖八年奏准、浙江爵谿所屯田。 並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千戶所屯田。 照有司秋糧折銀事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又令薊州三十三衛所、先年丈出屯糧餘地。 自八年以後。 比照通州等衛地畝減徵事例、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解納薊州庫、以備官軍折俸   ○又令遼東各該衛所。 除見種屯田。 每五十畝、辦納屯糧一分外。 其餘關銀糧、樣田糧、並贍軍養馬奏討等項各色、悉與革除   ○九年題准、南京各衛新增田。 每畝止納銀一分六釐、似為過輕。 令每畝量加五釐。 熟田內、每畝止納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備欠額   【新增地畝銀、至是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十二年議准、福建建寧左右衛屯田。 不論舊額新增、會計除彀成化年間實徵本折舊數外。 左衛、踏出實有開荒田三十六頃五十一畝。 該增糧六百一十六石二斗。 右衛、有開荒田一十五頃三十三畝。 該增糧三百一十二石八斗。 照例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與同舊額折色解京。 其該納本色田糧。 仍每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給軍。 其餘折補、並荒陷不堪、無種無徵糧田、盡行停徵   ○二十年議准、查勘過天津等二十衛所、新增地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六頃零、除荒鹼水占不堪外。 實堪種徵銀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四頃二十九畝七分零。 該徵租銀九千六百一十兩二錢七釐九毫六絲五忽。 照則依期與原額屯糧一併徵納   ○三十八年議准、大同屯田。 折糧五萬三千五百二十石七斗七升零。 原折銀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五兩七分零。 通融折納。 惟期不失原數。 其加增銀兩、盡行除豁   ○四十四年、勘過真定衛實在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頃八十六畝六分七釐五毫三絲。 其堪種地、每畝徵糧二升五合六勺。 徵銀九釐。 沙薄下地、每畝徵糧一升三合三勺。 徵銀五釐。 神武右衛左後前中所、原額軍糧、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合五勺。 銀、一百六十八兩八錢二分四釐八毫。 令丈勘、均徵糧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二勺八抄九撮七圭。 均徵銀四百二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隆慶二年、令宣鎮屯種官地。 每畝原徵糧不及一斗者、照舊徵納。 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為止。 其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 應徵糧石、酌量定為三等。 除本色照舊。 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糧則例上納。 該鎮屯田地畝等糧、以原額為準、以後虛增糧數、盡行除豁。 將來徵收、務足一十八萬四千五百三十五畝之數   ○三年議准、將保德所屯糧、照依先年舊規。 每石徵銀五錢。 永寧州馬房等處屯田。 係原額者、照舊徵銀八錢。 係新增者、改徵三錢。 依期照數完納   凡督比屯種。 洪武三十五年、令各處衛所。 每衛委指揮一員、每所委千戶一員、提督屯種。 年終、以上倉並給軍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 各該都司、每歲、仍委指揮一員督察。 年終、同赴京復奏   ○又令各處屯田衛所。 每軍歲徵正糧一十二石。 直隸、差御史比較。 各都司所屬、巡按御史、同按察司掌印官比較。 年終、造冊奏繳戶部。 不及數者、具奏降罰。 所收子粒、行御史等官盤查   ○永樂二年、令各處衛所。 凡屯軍一百名以上、委百戶一員、三百名以上、委千戶一員、五百名以上、委指揮一員、提督。 不及一百者、亦委百戶一員提督。 若官員軍餘家人、自願耕種者、不拘頃畝、任其開墾。 子粒自收。 官府不許比較   ○三年、更定屯田則例。 令各屯置紅牌一面、寫刊於上。 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 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 所收子粒、多寡不等。 除下年種子外。 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 將剩餘、並不敷子粒數目、通行計算。 定為賞罰。 令按察司、都司、並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是實、然後准行。 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並各府委官、及本衛隔別委官點閘。 歲收子粒、如有稻穀粟蜀秫大麥蕎麥等項麤糧。 俱依數折算細糧。 如各軍名下、除存種子並正糧及餘糧外。 又有餘剩數、不分多寡、聽各該旗軍自收。 不許管屯官員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   ○宣德五年、令各處屯田。 都布按三司、各委官提督。 在京、並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提督。 若有總兵官鎮守去處、亦令提督   ○正統三年、令各都司衛所管屯官。 三年滿日、造冊。 二千里以裏者、赴京比較。 二千里以外者、從按察司並巡按御史比較   ○弘治九年題准、河南各衛。 除正操守關漕運等項旗軍支糧外。 其餘革去月糧。 悉令屯種、辦納子粒。 一應雜差。 俱查餘丁應役、准給口糧   ○六年題准、各都司衛所屯田子粒違限。 年終不完者、先將都司、及衛所管屯、並有屯糧官員之家、截日住支俸糧。 若經一年之上不完、將都司衛所掌印、並按察司管屯官員、一體住俸   ○嘉靖十二年議准、各該撫按官、選委指揮千戶、催督屯田錢糧。 其掌印巡捕領操上運等官、不許朦朧營管侵盜。 仍選有司佐貳官一員、協同收支、互相覺察。 毋得和同侵剋。 其有陞遷去任。 申呈撫按交代、方許離任   ○二十二年題准、將南贛所屬衛所屯糧、令屯田道派定、呈報御史。 行各兵備道、就近督徵   ○三十一年、令比較屯田官員。 見徵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 監併家屬。 五分以上者參問。 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見任。 侵欺者、比照私役軍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級。 以下、降一級   ○萬曆元年題准、各衛所屯糧、通限、當年完足。 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 掌印官姑免。 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 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革任差操。 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 以上住俸降俸等官。 俱不許別項差委、致滋規避。 通候完至九分以上。 住俸者、方准開俸。 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 降俸者、准復原俸。 止以報完之日為始。 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 仍調邊衛。 係邊衛者、改調極邊衛分、俱帶俸差操。 掌印官降二級、革任差操。 都司掌印管屯官、總計所屬衛所完欠分數、一體查參   ○九年題准、通行各撫按官、以後題參衛所掌印管屯各官。 查果屯軍消乏、屯地荒蕪、糧必難完、從實具奏。 始准比照有司凋疲地方事例、遞為減等降罰凡撥軍開墾。 正統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應襲外。 其舍餘、及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領、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 照屯田例、辦納子粒   ○四年、令大同宣府遼東陜西沿邊空閒之處、許官軍戶下人丁、儘力耕種。 免納子粒   ○七年、令屯田有自開墾荒地。 每畝歲納糧五升三合五勺   ○八年題准、廣西桂林等衛所屯田。 每軍加給一十畝。 如有餘剩田地、即令軍捨、及勾補軍旗、如數撥給。 照例納糧   ○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下田地儘見在旗軍、撥與屯種。 餘剩頃畝、驗官軍戶下餘丁、有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撥下屯。 若田地尚有餘剩、官旗軍民願承種者、一體撥與。 其拋久積荒潣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後、俱照例徵收子粒。 就於附近官倉交納。 候有軍之日、撥軍屯種   ○天順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隸八府、及山東河南等處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種、無糧差者。 撥與所在衛所軍餘、屯種納糧   ○弘治四年題准、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將官舍占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 願認糧者、亦准與查明分數、照例徵收本色。 不許徵銀花銷   ○正德十五年題准、湖廣各衛所新增田地。 以十分為率、減除三分。 其七分、撥軍舍承種納糧   ○嘉靖六年詔、各該巡撫督率管屯方面等官、查勘衛所屯田。 其官舍軍餘、占種年久故軍之田、仍與領種、代納糧草。 如軍見存無田者、即令退還本軍為業。 其領種故軍之田、一人止許一分。 一戶止許二分。 其餘俱令退出   ○八年議准、甘肅等處屯田。 除見種成熟、不許更換外。 今後凡有荒蕪堪種地土。 止論人丁。 于一衛之內、許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頂。 其衛所撥補、務查屯丁住居。 先儘本渠分地土。 不許隔遠、及將無影地土虛撥、致令包陪糧則○隆慶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 每十頃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 若副參開種不及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四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 如果歲增粟十萬五萬石、自墾至百頃千頃者、重加陞賞   凡稽查改併。 正統十一年、令各處衛所、類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頃畝子粒數目文冊。 一本繳合干上司、一本發該管州縣、以備查考   ○弘治十五年奏准、後湖并南京戶部、及各衛所、俱無屯冊。 將今次清過屯田、行令管屯官各造冊送後湖交收。 仍將屯田頃數、刻記碑陰、以圖經久   ○十八年、令直隸武平衛屯糧、歸併南直隸管理。 其河南屯田冊除豁   ○正德十年題准、南京衛新增屯地銀、改解南京太倉銀庫、聽給官軍月糧   ○十五年題准、每年七月、南京戶部預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員。 會同過江驗看屯田。 果有被災去處、即時督同軍衛有司、踏勘輕重分數、造冊奏請。 不許屯軍臨時告災、以圖冒免   ○嘉靖十五年議准、給南京屯田戶由。 每十年、一造   ○二十四年、令各該管糧郎中主事、嚴督監收委官、及倉攢人役、收受完日、填寫循環文簿。 季終、送管糧官處倒換稽考。 如有插和情弊事發從重問擬。 虧折之數、就令監收委官、及經該官攢人役均陪。 其查盤官受賄容隱、一體究治   ○四十年題准、山西寧山衛平定所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 仍於山西屯田冊內開除   凡處補折抵。 嘉靖十一年題准、定遼左等二十五衛所、掌印管屯等官、將關銀樣田參究地畝賦稅、巡撫續選陞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項糧料、改作屯田糧料、補足原額屯糧二十五萬九千九百餘石之數。 出給該所印信票帖、付各納糧軍餘、依期赴倉上納。 仍行遼東總理郎中、嚴督都司衛所掌印管屯官、照數追徵   ○十三年題准、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田。 如遇借力征守。 其該支月糧、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該納屯糧   凡侵占禁例。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強占種屯田者問罪。 官、調邊衛帶俸差操。 旗軍餘丁人等、發邊衛充軍。 民、發口外為民。 凡軍職舍餘、及旗軍餘丁人等、若侵種不係用強、或不及五十畝者、依侵占官田問罪、照常發落   ○嘉靖十三年題准、陜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发布时间:2026-03-02 17:53:3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