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五十六 内容: 王國禮二   之國   祖制。 皇嫡子正儲位。 眾子封王爵。 必十五歲選婚、出居京邸。 至長、始之國。 累朝以來、財賦地不封。 畿輔地不封。 之國不拘年歲。 儀具於後凡親王之國。 洪武初定、王之國之日、百官送至龍江關。 後定、是日   上御奉天門、早朝畢。 文武百官稍退侍立。 上降寶座後座。 王冕服、由   左順門、內引二人、朝服前導。 由東第二橋上   奉天門、至御前、行五拜禮。 上賜   王酒、飲訖、叩頭、禮畢。 上起送王至東階上。 王叩頭下。 上目送出   午門。 王復叩頭。 闔門。 上還宮。 百官不送。 惟先一日早、赴王府行辭禮   ○又定、凡王之國祭祀禮。 用豕一、羊一、葷素各一壇、祭於端門。 不用制帛。 後罷   端門祭。 用葷素二壇、祭於承天門外   ○凡王之國。 所過州縣、文武官迎接、便服行四拜禮   ○凡沿途合祀神祇。 近大小皆親祭。 遠者望祭。 仍先遣奉祀官、灑掃社稷山川壇、及旗纛廟、預備祭物。 王將到國。 前三日致齋。 至城外。 本處文武官、率耆老出城迎接、不行禮。 導   王詣社稷山川壇祭祀。 各官及耆老隨班陪祭。 禮畢。 送王至宮、陞殿、行賀禮   ○凡王在途。 遇詔赦、迎接行禮畢、先退、不聽開讀。 遇進賀表箋、一體具服行禮   ○天順五年奏准、凡王從舊   王府城外經過、許出相見。 隨即回府。 若不從城外經過者、不許   ○弘治間議定、先期辭長陵等陵。 臨行日、王自祭   承天門之神。 遣官祭大通河之神   ○一沿途祭應祀神祇。 並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 俱翰林院撰祝文。 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錢、買辦祭物   ○一國內社稷山川壇、各一所。 各該神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 旗纛廟一所。 正殿五間。 神廚、神庫、各三間。 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樂舞生一百二十名。 齋郎四十名。 禮生一十名。 鋪排一十名。 屠戶一十名。 醫士二名。 廚役四名。 樂工二十七戶。 燒香道士四名。 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准、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圍席牆、以候朝謁。 其承奉等官廠房、及氍毹綵絹之類、量為減省。 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俱以通州為則。 其餘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 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   ○又議准、道經南京者、謁拜   孝陵。 應天府於城外備行幄。 南京太常寺備酒果。 候   王至、即行禮、不擇日。 南京各衙門官、詣行幄行見   王禮、見畢即回。 教坊司不得送女樂   ○嘉靖三十九年定、 【 時景王之國】 先期辭長陵等陵。 【 俱用酒果】 臨行日、祭   承天門。 總告京都應祀神祗、王自行禮。 是日、祭大通河神 【 遣太常寺官行禮】   ○一沿途、告祀直沽天妃之神、淮河之神、揚子江之神、小孤山之神、漢江之神   ○一道經南京、謁拜   孝陵、行翰林院撰祝文。 太常寺關領香帛。 南京太常寺備辦酒果。 候   王至日行禮。 其南京各衙門官員、赴王行幄處行禮、見畢即回   ○一至國、告祀   南嶽衡山之神。 望祭   社稷之神、山川之神、王自行禮。 俱用牲醴。 其祝文、翰林院撰寫。 祭品、行所在官司備辦   ○一到國之後、謁拜   顯陵。 合用酒果、及沿途往來供應、俱行各該有司備辦。 謁拜畢、即日回府   慶賀   親王之國、及受封、及正旦、冬至、有慶賀禮。 其王府官、與總兵撫按三司等官、禮各不同。 今備載而賀   王妃   世子等禮、及世子長子將軍行禮序次、各附見焉   凡慶賀   親王之國。 洪武十八年定、其日設儀仗於露臺上下之東西。 設大樂於露臺上東西、北向。 陳金鼓旗於承運門外。 軍職官員各守殿、及王城門。 設文武官拜位於丹墀、文東、武西。 設贊禮官二員、於文武官拜位之北、東西相向。 護從執事等官先詣圓殿後候。 典服官啟請   王具冕服訖。 典儀啟執事者先行四拜禮、畢、各就位。 典儀啟請   王陞殿。 導引官前導。 大樂作。 陞座訖。 樂止。 贊排班。 引禮引文武官就拜位。 贊班齊、鞠躬、樂作。 四拜、平身、樂止。 引禮引班首陞自東階、由殿東門入、至殿中。 贊跪。 外贊同贊跪。 班首眾官皆跪。 班首致詞雲。 某官某等、敬惟殿下、欽承   上命、至國之初、禮當慶賀。 如係   王府官、則稱臣某等、後同。 內外贊俯伏、興。 引禮引班首復位贊鞠躬、樂作。 四拜、平身、樂止。 典儀詣殿中跪啟禮畢。 樂作。 導引   王還宮。 樂止。 各官以次出   ○凡慶賀正旦禮。 王冕服。 文武官朝服、四拜。 班首由東階陞殿。 致詞雲。 某官某等、茲遇三陽開泰。 萬物鹹新。 敬惟殿下、茂膺多福。 賀畢。 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   ○凡冬至、王壽日、禮同。 惟改致詞。 冬至雲、茲遇節應黃鐘。 日當長至。 敬惟殿下、茂膺多福。 壽日雲、茲遇殿下壽誕之辰。 某等敬祝千歲壽   ○凡慶賀正旦、冬至、王壽日。 惟王府官屬、及附郭衙門文武官員稱賀。 在外各衛所府州縣衙門、預期摘撥佐貳官、或首領官一員、至日隨班行禮。 其有出使官員、一體隨班   ○十九年定、在外府州縣衛所、及守邊衙門、不必慶賀。 遇有事務、許首領官、承差人等、具本啟聞、並不許差遣將官、有妨公務   ○正德十三年令、凡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撫按等官、俱照出使官員例、便服行四拜禮   ○嘉靖九年議准、王府節旦慶賀、三司等官、具朝服行禮。 不許概稱使臣、一體便服   凡王妃到國。 洪武十八年定、五品以上命婦、出城五裡迎接。 送到宮、行八拜禮   ○凡遇冬至、正旦、五品以上命婦、具服詣宮行賀禮。 贊四拜。 班首由東陛陞殿跪。 外命婦皆跪。 班首致詞雲、某封某氏等。 茲遇正旦雲、履端冬至雲、履長之節。 敬詣   王妃殿下稱賀。 如王府官命婦為班首、則稱妾某封某氏等、後同。 興、復位、四拜、禮畢。 其遇王妃壽誕、禮同。 惟詣   王妃前致詞雲、某封某氏等、敬惟王妃殿下壽誕之辰。 祝千歲壽。 其命婦班次、照夫品級   凡世子千秋、正旦、冬至、本國官員行賀禮、便服四拜。 不稱贊致詞。 出入經過官員迎接、及到國各衙門官員行賀禮、俱便服四拜   凡世子及將軍行禮。 景泰六年奏准、王世子既受封。 遇節令、行公禮、依宗子法、重在世子。 家庭私會、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正德四年題准、各府將軍、係   郡王長子之叔祖、及諸叔者、行禮依宗子法、長子立於郡王後、居中   朝見   王府官每日常朝。 同城三司府州縣、及守禦衛分等官、朝朔朢。 其出使及經過官員、有朝見禮。 妃   父母親屬、有見   王禮。 禮各異、而   靖江王府禮附焉   凡王府朝儀。 洪武十八年定、每日   王府官屬常朝。 依文武左右班立。 遇朔朢、本處守禦衛分、及府州縣等官朝見、各照品級、依文武東西列班。 行叩頭禮畢。 四品以上、及長史紀善入殿。 五品以下、於丹墀東西序立、北向。 若有事召見者、不在朔朢之限。 又   王府凡有辭見官員人等、每日早晚俱引見   ○又令王所居城內、布政司、都指揮司、並衛府州縣雜職官、皆於朔朢日至王府門候見。 若有事召見者、不在此限   ○凡朝臣奉使至王府、或因事經過、見   王、並行四拜禮   ○永樂八年、令各王府、今後遇有朝廷一應公差人員、及經過見   王官員人等、或與酒飯、或不與亦可。 不許賞以物件   ○成化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王府、報名見辭。 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班行禮。 若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正德七年令、親王前門、官員人等照例下馬   凡王於妃父母前行禮。 洪武年定、王立於東、西向。 妃父母立於西、東向。 王行四拜禮。 妃父母立受兩拜、答兩拜。 其余親屬見   王行四拜禮。 王皆坐受。 妃於父母前行四拜禮。 父母正面立受。 其余親屬見   妃、各敘家人禮   靖江王府   洪武二十八年令、靖江王庶子稱王子。 發放言語稱裔旨。 一應官員人等參見、並時節慶賀常服行四拜禮。 常見、行一拜禮、不叩頭   慶祝【表箋進貢附】   國初   親王間以慶賀入朝。 其後至有出城之禁。 凡遇三大節、止於府中行遙祝禮。 有進賀表、有進貢禮物、中宮   東宮壽日、有賀箋、各有定式。 郡王將軍行禮、各有序次。 備列于後凡慶祝禮儀。 洪武六年定、凡遇天子壽日、王於殿前臺上、設香案、具冕服、率文武官具朝服、行祝   天地禮。 若遇正旦、拜   天地後、即詣   祖廟行禮。 畢。 陞正殿。 出使官便服行四拜禮。 文武官具服行八拜禮   ○十八年定、凡遇聖節、及正旦、冬至節日、行告祝   天地禮。 其日設香案於露臺上。 設王拜位於案前。 文武官拜位於丹墀之東西。 王冕服就位。 各官具朝服隨班四拜。 玉詣香案前跪。 眾官皆跪。 王致詞訖。 【 隨意致詞】 俯伏、興、復位、眾官皆俯伏、興、又四拜、禮畢   ○凡遇中宮壽日。 王冕服、妃具禮服、設香案於內宮門露臺上、行告祝   天地禮。 先四拜、興。 王詣香案前跪、告祝訖、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 不用樂。 百官不隨班   ○凡遇東宮壽日、行告祝禮。 王皮弁服。 百官具朝服、隨班行禮。 【 儀同前】   ○弘治五年奏准、郡王將軍、凡遇拜賀   聖節等項、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嘉靖六年題准、郡王管理府事者、凡遇聖旦、正旦、冬至等節、鎮? 等官於布政司行禮。 其管理府事   郡王、率各郡王、將軍、中尉、儀賓、教授等官、於本府行禮   表箋   凡進賀表箋。 洪武十八年定、凡遇正旦、冬至、預期進賀表箋、萬壽聖節、預期進賀表文、俱行十二拜禮。 其日清晨、設龍亭於正殿中。 設儀仗大樂於露臺西。 設表箋案於龍亭前。 設香案於表箋案前。 進表箋使者立於香案東。 捧表箋官立於香案西。 設香案亭於承運門中道。 設王拜位於露臺上。 百官拜位於丹墀。 王冕服就位。 百官朝服隨班。 班齊。 贊鞠躬、樂作。 四拜、平身、樂止。 引禮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 贊百官皆跪。 執事者以表箋跪授王。 王受、以授使者。 使者跪受。 置龍亭訖。 俯伏、樂作。 興、樂止。 復位。 贊鞠躬、樂作。 四拜、平身、樂止。 啟請   王搢圭。 贊百官搢笏。 鞠躬、三舞蹈、跪、山呼者三。 啟出圭。 贊百官出笏。 俯伏、樂作。 興、又四拜、樂止。 禮畢。 儀仗鼓樂前導。 百官朝服送至郊外。 王送至宮城門、就回。 護衛官從王還宮   ○凡遇特進中宮箋文。 王冕服。 百官朝服隨班。 行十二拜禮。 陳設如前儀。 班齊。 四拜。 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 百官皆跪。 執事者以箋跪授王。 王受、以授使者。 使者跪受。 置龍亭訖。 俯伏、興、復位。 再行八拜禮。 畢。 不必舞蹈山呼   ○凡遇特進   東宮箋文。 陳設如前儀。 王具皮弁服。 百官具朝服。 隨班。 行四拜禮。 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 百官皆跪。 執事者以箋跪授王。 王受、以授使者。 使者跪受。 置龍亭訖。 俯伏、興、復位。 又四拜。 禮畢   ○天順六年奏准、郡王同居一城者、從尊屬拜進表箋。 卑屬隨班行禮。 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進   ○嘉靖十六年題准、凡王府奏進慶賀謝恩疏、及表文、但稱聖號。 不許用家人禮   進貢   凡進貢禮物。 弘治十七年題准、凡遇萬壽聖節、千秋、正旦、冬至節、各王府許進禮物馬匹慶賀。 每節差人止許一起其餘如扇鮓之類、俱不必進。 如差人過多、自備腳力回還、不許應付   ○正德四年議准、各府庶人、不許越分進貢   ○嘉靖八年奏准、各王府、及總鎮內外、進貢馬匹、務將毛色齒歲、備細造冊送部。 禮部委官一員、照冊看驗、分別等第、送鴻臚寺類進   迎詔【迎祭受曆附】   王府迎接詔敕赦書。 各有處所。 郡王、將軍、中尉、及文武官、隨從行禮、各有班次。 今備書之。 而以迎祭受曆禮附後凡迎接詔赦。 洪武六年定、凡遇詔赦至王國、武官隨王侍衛、不出郊外。 文官具朝服出郊外奉迎。 安奉詔赦於龍亭。 乘馬前導。 王具冕服、於王城門外五丈餘地奉迎。 至王宮、置龍亭於正殿中。 王於殿前臺上、先行五拜禮。 畢。 陞殿、侍立於龍亭東側。 武官護衛。 文官於臺下自行十二拜禮。 跪聽開讀   ○又定、凡使者欽齎詔書至王府、至王城門外一裡遠下馬、隨龍亭由中門靠東邊入。 龍亭至殿中。 使者立於殿外、東序西向。 候行禮畢。 使者見   王、行四拜禮   ○十八年定、凡有特旨御筆至王所、則遣官於郊外迎接。 設香案於殿中。 候使者至王宮門外。 王出迎。 使者以聖旨置殿上香案。 導引啟王四拜、興。 詣香案前。 使者以聖旨授王。 王跪看畢、仍置於案。 俯伏、興、復位。 又四拜。 禮畢。 各官不必陪班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詔敕禮儀、輪遞從尊行。 著為定式   ○萬曆十年議准、行禮次序。 凡遇迎接詔赦。 親王先率   郡王、將軍、中尉、於殿前臺上、行五拜禮。 畢。 親王侍立於龍亭之傍。 郡王等爵分班侍立於臺上。 俟文武官先行四拜禮。 畢。 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聽宣讀。 讀畢。 仍復原班。 候各官再行八拜禮。 畢。 以次而退。 【 萬曆六年例】 若   郡王管理   親王府事、及另城   郡王管理府事者、迎接詔赦。 文武官俱於本布政司府州衙門行禮。 抄黃送管理   郡王、自率宗儀行禮。 【 嘉靖六年例】 其拜賀   聖節等項、亦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如有錯亂失序、及倨慢不恭者、許典儀等官糾舉。 聽本王參治   凡代行禮儀。 萬曆十年議准、各王府迎接詔赦、及慶賀等項禮儀。 如親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禮者、先期奏請。 世子長子代行。 其府中諸務、仍自行管理、不許   世子長子干預、以起釁端。 若   王果患篤廢之疾、勢難管理者、具奏行勘明白、請敕世子長子代理。 【正德四年例】 至於王已老疾、世子長子先故者、亦許世孫長孫代行。 若以世孫行禮、請給世子冠服者、請旨定奪   迎祭   凡迎祭。 萬曆二年議准、凡朝廷遣祭各王府、若   龍亭至本府、於大門外降階跪迎入廟。 遷主于傍。 宣讀畢。 復降階叩謝   受曆   凡受曆。 洪武十八年定、每歲九月初一日、欽天監進次年曆日、頒訖。 即遣使者齎曆至王國。 長史司官先啟聞。 設香案於殿上。 王常服出殿門迎接。 使者捧曆詣殿上置於案。 退立於案東。 引禮引   王詣前。 贊四拜。 贊跪。 使者取曆立授王。 王受訖、以授執事者、復置於案。 贊王俯伏、興、再四拜。 禮畢 【 後頒曆以十月初一日。 其王府曆日、亦不遣使。 但附於各府齎捧進賀冬表人員、順齎頒授】   來朝   國初   諸王朝覲。 在朝堂、行君臣禮。 在便殿、行家人禮。 見   東宮亦然。 後不行   凡親王來朝。 洪武六年定、親王每歲朝覲、不許一時同至。 務要一   王來朝、還國無虞、信報別   王、方許來朝。 諸王不拘歲月。 自長至幼、以嫡先至。 嫡者朝畢。 方及庶者、亦分長幼而至。 週而復始。 毋得失序。 諸王居邊者、無警、則依期來朝。 有警、則從便、不拘朝期   ○凡天子與   親王、雖有長幼之分。 在朝廷必講君臣之禮。 蓋   天子之位、即   祖宗之位。 宜以祖宗所執大圭、於上轅字題曰。 奉天法   祖。 世世相傳。 凡遇親王來朝。 雖長於天子者、天子執相傳之圭也受禮。 蓋見此圭、如見   祖考也   ○凡諸王來朝祭祀與未辦、先常服見   天子、三叩頭不拜。 奉先殿見畢、不拘何殿樓閣門下、天子執大圭   王具冕服、敘君臣禮。 行五拜三叩頭。 見畢。 諸王係尊長。 夫子係姪孫。 引   王至後便殿。 王坐東面西。 天子衣常服敘家人禮、行四拜、不叩頭。 王坐受。 然雖行家人禮。 君臣之分、不可不謹。 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待尊長。 次見   東宮、行四拜禮。 如王係尊長。 東宮答拜   ○凡親王係   天子伯叔之類、年踰五十、則不朝。 孫姪之類、年踰六十、則不朝。 俱世子代之   ○凡親王來朝。 若遇大宴會、諸王不入筵宴中。 若欲筵宴、於便殿去處、精潔茶飯、敘家人禮。 群臣大會宴中、王並不入席   ○凡親王每歲來朝。 自備飲膳。 其隨從官員軍士、盤費馬匹草料、俱各自備。 毋得干預有司、恐惹事端   ○凡親王入朝。 以王子監國。 其隨侍文武官員馬步旗軍、不拘數目。 若   王恐供給繁重、斟酌從行者聽。 其軍士儀衛旗幟甲仗、務要鮮明整肅、以壯臣民之觀   ○凡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 或守其國。 或在京城。 朝廷或有宣召。 或差儀賓、或駙馬、或內官、齎持   御寶文書、並金符前去。 方許起程詣   〔闕〕   ○二十九年定、親王見   天子畢。 次見   東宮。 引禮官導   王由   文華門東門入、至文華殿前西向立。 東宮冕服執大圭。 詹事府等官六員、導駕出陞座。 東宮官左右侍從。 引禮官引   王就拜位。 贊禮官贊四拜禮。 東宮坐受。 畢。 東宮及王俱衣常服、敘家人禮。 引禮官請   王由殿東門入、至後殿。 各王東坐向西。 東宮面東。 贊禮官贊四拜禮。 王坐受。 【 時諸王皆東宮叔】 如東宮與   王敘坐。 東宮正中南面坐。 各王東西敘坐   ○凡諸王見   皇後父母、亦行四拜禮。 皇後父母立受   ○隆慶元年令、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奏。 禮部通行各王府知會   奏事   宗室非機密重情、不得徑奏。 郡王以下、有事非啟親王、不敢奏。 襲爵請名封等事、非長史等官啟王、不敢類奏。 儀賓不敢託郡縣主君名陳奏。 有越關奏擾者、罰無赦。 光宗藩要例   凡王府奏事。 洪武六年定、王遣使至朝廷。 不須經由各衙門、直詣   御前。 敢有阻當、即是姦臣。 其王使至午門、直門軍官火者、火速奏聞。 若不奏聞、即係姦臣同黨   ○永樂元年令、王府有事發行、三司等衙門、隨即奏聞。 必待   欽准、方許奉行。 敢有擅行者治罪。 如遇在京   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知會遵守   ○弘治五年奏准、各王府一城居住者。 凡有婚喪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十六年奏准、儀賓應奏事情。 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名目。 除機密重情、及與   親王干涉外。 合照   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司具啟親王、參詳代奏   ○正德元年奏准、王府除機密重情、及襲王爵外。 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 聽該長史等官、參詳明白、啟王知會。 一年春秋兩季類奏。 謝恩等項、應本謝、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十一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 不許在外潛住。 事完即回。 違者、照例問發充軍。 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嘉靖元年、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拏問追究。 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並將軍中尉齎奏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   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 其餘凡有奏請、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   郡王、參詳明白、應該奏聞者、方許給批差人齎奏。 【 弘治十三年例】   若本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 仍將本爵參降祿米。 差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輔導等官、通行參究。 其無藉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拏、照前例問遣凡越關奏擾。 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中尉、郡縣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情輕者、革去爵秩。 情重者、送發高牆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婚封祿糧等項、合行長史教授、啟王轉奏。 如親郡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 輕則啟王議處。 重則會奏請旨。 奏內亦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 不許私自越關來京奏擾。 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為庶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 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 已封者、題請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 凡所奏情詞、一概立案不行。 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 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於防範、通候年終類參。 每一府而歲至三起以上者、降調。 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 如有需索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祭祀   立國有社稷。 諸侯王有五廟。 及其風雲雷雨山川旗纛五祀之神、亦祀典所不廢。 俱用王者禮樂。 今具列之   凡王國祀典。 洪武六年定、王國宮城外、立   宗廟社稷等壇。 宗廟、 【 立於王宮門左、與朝廷太廟位置同】   社稷、 【 立於王宮門右、與朝廷太社稷位置同】   風雲雷雨山川神壇、 【 立於社稷壇西】   旗纛廟 【 立於風雲雷雨山川壇西、司旗者致祭】   ○又定凡祭五祀 【 用豕一、祝帛香燭酒果】   司戶之神、 【 於宮門左設香案、正月初四日門官致祭】   司灶之神、 【 於廚捨設香案、四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中霤之神、 【 於宮前丹墀內、近東設香案、六月上旺戊日、承奉司官致祭】   司門之神、 【 於承運門稍東設香案、七月初一日、門官致祭】   司井之神、 【 於井邊設香案、十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十一年定、王府社稷無配位。 社稱國社之神。 稷稱國稷之神   ○十八年定、王府祭社稷儀。 一齋戒、正祭前四日、奉祀所具本啟聞。 於午後沐浴更衣於齋宮。 次日為始。 齋三日。 凡齋戒之日。 不飲酒。 不茹葷。 不弔喪問疾。 不聽樂。 不行刑。 不判署刑殺文書。 不預穢惡事   ○一省牲、正祭前一日、清晨、設香案於宰牲房外。 導引官四員、導   王常服詣牲位。 啟省牲。 執事者牽牲過香案前訖。 啟省牲畢。 遂宰牲。 以盤盛毛血、伺祭瘞之   ○一陳設、前期掃除壇場幕次。 至期、掌祭官率執事陳設籩豆簠簋酒尊等物   ○一正祭、其日昧爽、王具皮弁服。 文武官祭服。 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 導引官四員、導   王詣拜位。 內贊啟就位。 典儀唱瘞毛血。 執事者以毛血瘞於坎內。 典儀唱迎神。 典樂舉麾、唱迎神、樂奏廣清之曲。 候樂作。 內贊啟鞠躬、四拜、興、平身。 樂止。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 典樂舉麾、唱初獻、樂奏壽清之曲。 武生舞武功之舞。 執事者捧帛爵獻於神位前。 讀祝官取祝、跪於神位之左。 內贊啟跪。 典儀唱讀祝。 讀訖。 內贊、啟俯伏、興、平身。 樂作。 通贊同唱百官俯伏、興、平身。 樂止。 典儀唱亞獻禮。 典樂舉麾、唱亞獻、樂奏豫清之曲。 文生舞文德之舞。 執事者、舉爵進獻如前儀訖。 樂作。 典儀唱終獻禮。 典樂舉麾、唱終獻、樂奏熙清之曲。 文生舞文德之舞。 執事官進爵如亞獻儀訖。 樂止。 典儀唱飲福受胙。 典膳以福酒及胙、自神位前由正門左捧出。 內贊啟跪、搢圭。 典膳以福酒跪進。 內贊啟飲福酒訖。 典膳以胙跪進。 內贊啟受胙訖。 啟出圭。 俯伏、興、平身。 內贊啟鞠躬、四拜、興、平身。 通贊同唱百官四拜。 典儀唱徹饌。 典樂舉麾、唱徹饌、樂奏雍清之曲。 執事官各詣神位前徹饌訖。 樂作。 典儀唱送神。 典樂舉麾、唱送神、樂奏安清之曲。 內贊啟四拜。 通贊同唱四拜。 樂止。 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各詣瘞位。 典樂舉麾、唱望瘞、樂奏時清之曲。 內贊啟禮畢   ○一祭山川、儀與社稷同。 但不瘞毛血。 改詣瘞位為燎位、及樂歌不同   ○一祭旗纛、遣武官戎服行禮。 儀與山川同。 但樂用大樂   ○一五祀、遣官致祭。 用大樂。 行三獻禮。 不用飲福受胙   ○又定、王祭   宗廟、用冕服。 文武百官祭服陪祭。 祭器籩豆八、簠簋各二。 牲用少牢。 其廟制許立五廟、二昭、二穆、與始祖之廟為五。 以始封之   王為始祖。 靖江王國、則以南昌王為始祖。 四時之祭、皆用王者禮樂   ○宣德二年、令王府祭   宗廟、用宋朱文公家禮   筵宴   凡大宴禮儀。 洪武十八年定、其日設王座於存心殿。 設酒亭於座西南、膳亭於東南。 設文武官四品以上座次於殿內東西相向、酒尊食卓於殿外、五品以下座次於兩廊。 設細樂於殿內、大樂於殿外。 典儀啟請陞座。 王服常服出。 樂作。 陞座。 樂止。 引禮引文武四品以上官、及長史、詣殿內、五品以下詣殿外、列班北向。 贊鞠躬。 樂作。 四拜。 樂止。 進筵樂作。 有花則進花。 進訖。 樂止。 色長跪啟一奏喜千春之曲。 次唱樂作。 進第一爵酒。 贊各官跪。 色長跪唱進酒。 飲訖。 樂止。 贊眾官俯伏、興。 就座。 執事者進各官卓。 樂作。 有花則散花。 樂止。 色長跪啟承應畢。 進第二爵酒。 色長跪啟二奏永南山之曲。 各官起立。 斟酒畢。 復坐。 執事者隨斟各官酒。 色長跪唱進酒。 飲畢。 樂止。 進湯。 鼓吹響節前導、至殿外、大樂作。 各官起立。 進畢復坐。 執事者即供各官湯。 色長跪唱進湯。 樂作。 食畢。 樂止。 色長跪啟承應畢。 進第三爵酒。 色長跪啟三奏桂枝香之曲。 進酒、進湯如前儀。 色長跪啟承應畢。 進第四爵酒。 色長跪啟四奏初春曉之曲。 進酒進湯如前儀。 色長跪啟承應畢。 進第五爵酒。 色長跪啟五奏乾坤泰之曲。 進酒進湯如前儀。 色長跪啟承應畢。 進第六爵酒。 色長跪啟六奏昌運頌之曲。 進酒進湯如前儀。 色長跪啟承應畢。 進第七爵酒。 色長跪啟七奏泰道開之曲。 進酒進湯如前儀。 畢。 收爵。 進湯及大膳。 如前儀。 畢。 收膳。 色長跪啟承應畢。 贊徹案。 自下而上。 贊起。 文武官如前列班。 樂作。 四拜。 樂止。 分東西序立。 典儀跪啟禮畢。 樂作。 引   王還宮。 樂止。 各官以次出。 常宴五爵、禮儀同。 凡遇正旦、聖節、王壽日、設宴用花。 餘宴不用   ○二十五年令、僉事係方面官、許入殿、坐於長史之上   樂   舊制、王國設宗廟樂生、及樂工、樂器、甚備。 迨後有因而廣置女樂、淫佚無度者、遂行裁革。 今許復樂工舊額、以存王國之體云   凡樂工樂器。 洪武初定、王國宗廟樂生三十六人。 鐘罄各一。 瑟二。 琴八。 塤、箎、簫、笛各二。 笙四。 柷敔各一。 搏拊二。 歌工八。 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三十六人、各執羽籥。 武舞如文舞之數、各執干戚。 中各以二人為引舞   ○又定、王府樂工、例設二十七戶。 於各王境內撥與供用   ○十五年定、樂工樂器冠服之制。 凡朝賀用大樂。 樂工二十七人。 樂器用戲竹二。 頭管四。 笛四。 杖鼓十二。 大鼓一。 花梨木拍板一。 冠服用紅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有花鼓吹冠、錦臂韝、皂靴。 抹額用紅羅彩畫。 束腰用紅絹宴禮七奏樂。 樂工八人。 樂器用紫竹簫二。 紫竹笙二。 (上□下秦)二。 花梨木拍板一。 冠服同前。 迎膳大樂。 樂工八人。 樂器用戲竹二。 笛二。 杖鼓二。 小鼓一。 花梨木拍板一。 冠服亦同前。 其餘樂工冠服、用綠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無花鼓吹冠抹額以紅絹彩畫。 束腰以紅絹   ○正德四年奏准、王府樂舞生、照例將有度牒無過犯道士補充。 不足、於黜退生員內選補。 禮生取附近相應人戶、或黜退生員選補、不許過額。 如有富民額外營充、謀避差徭者、事發問如律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各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或因而私娶花生濫封。 今後各行裁革。 如遇迎接詔敕、拜進表箋、朝賀宴享等項、即於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萬曆十年議准、改正樂工。 凡親王迎接詔敕、及朝賀宴享、合用樂工、各該布政司遵照會典所載原額。 查將先年各府退出數內、撥還二十七戶、聽候供用。 但不得狎近女樂、致有花生冒濫之弊。 郡王原無撥給樂工、不許妄援奏討。 其另城   郡王、如遇迎接詔赦等項行禮、許有司撥送吹鼓手十二名應用。 事畢、即回原州縣當差 【 萬曆七年例】 发布时间:2026-03-03 14:32:16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6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