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九 内容: 鄉飲酒禮   洪武初、詔中書省詳定鄉飲酒禮條式。 使民歲時燕會、習禮讀律。 期於申明   朝廷之法、敦敘長幼之節。 遂為定制云   洪武五年定、在內應天府、及直隸府州縣、每歲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 在外行省所屬府州縣、亦皆取法於京師。 其民間里社、以百家為一會。 糧長或里長主之。 百人內以年最長者為正賓。 餘以齒序坐。 每季行之於里中。 若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 其武職衙門。 在內、各衛親軍指揮使司、及指揮使司、凡鎮守官、每月朔日、亦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讀之   ○十六年、頒行圖式。 一各處府州縣、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於儒學行鄉飲酒禮。 酒肴於官錢約量支辦。 務要豐儉得宜。 除賓僎外、眾賓序齒列坐。 其僚屬則序爵。 前一日、執事者於儒學之講堂、依圖陳設坐次。 司正率執事習禮。 至日黎明執事者宰牲具饌、主席及僚屬司正先詣學。 遣人速賓僎以下。 比至、執事者先報曰賓至、主席率僚屬出迎於庠門之外以入。 主居東賓居西。 三讓三揖而後升堂。 東西相向立、贊兩拜。 賓坐。 執事又報曰僎至。 主席又率僚屬出迎。 揖讓升堂拜坐如前儀。 賓僎介至。 既就位。 執事者唱司正揚觶。 執事者引司正由西階升。 詣堂中北向立。 執事者唱賓僎以下皆立。 唱揖。 司正揖。 賓僎以下皆報揖。 執事者以觶酌酒授司正司正舉酒曰、恭惟朝廷、率由舊章、敦崇禮教。 舉行鄉飲。 非為飲食。 凡我長幼、各相勸勉。 為臣盡忠。 為子盡孝。 長幼有序。 兄友弟恭。 內睦宗族。 外和鄉里。 無或廢墜、以忝所生。 讀畢。 執事者唱司正飲酒。 飲畢、以觶授執事。 執事者唱揖。 司正揖。 賓僎以下皆報揖。 司正復位。 賓僎以下皆坐。 唱讀律令。 執事者舉律令案於堂之中。 引禮引讀律令者詣案前北向立。 唱賓僎以下皆拱立。 行揖禮如揚觶儀。 然後讀律令。 有過之人、俱赴正席立聽。 讀畢復位。 執事者唱供饌案。 執事者舉饌案至賓前。 次僎。 次介。 次主。 三賓以下、各以次舉訖。 執事者唱獻賓。 主起席北面立。 執事斟酒以授主。 主受爵、詣賓前置於席、稍退。 贊兩拜。 賓答拜訖。 執事者又斟酒以授主。 主受爵、詣僎前置於席。 交拜如前儀。 畢。 主退復位。 執事者唱賓酬酒。 賓起、僎從之。 事者斟酒授賓。 賓受酒、詣主前置於席、稍退、贊兩拜。 賓僎主交拜訖。 各就位坐。 執事者分左右立。 介三賓眾賓以下、以次斟酒於席訖。 執事者唱飲酒。 或三行、或五行。 供湯。 又唱斟酒。 飲酒。 供湯三品畢。 執事者唱徹饌。 候徹饌案訖。 唱賓僎以下皆行禮。 僎主僚屬居東。 賓介三賓眾賓居西、贊兩拜訖。 唱送賓。 以次下堂分東西行。 仍三揖出庠門而退   ○一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 所用酒肴、於一百家內供辦、毋致奢靡。 百家內、除乞丐外。 其餘但係年老者、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 不許攙越。 違者以違制論。 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眾賓席末。 聽講律、受戒諭、供飲酒畢、同退。 不許在眾賓上坐。 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飲、及強坐眾賓之上者、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遷徙邊遠住坐。 其主席者及眾賓、推讓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其各里社、以百家為一會。 百家之內、以里長主席。 其餘百人、選年最高有德人所推服者一人為賓。 其次一人為介。 其餘各依年齒序坐、如有鄉人為官致仕者、主席請以為僎。 擇通文學者、一人為揚觶、一人為讀律、二人為贊禮。 前期一日、主詣賓門。 賓出迎大門之外、肅主以入至中堂。 主賓相揖訖。 主稍前曰、某日行鄉飲酒禮。 吾子年高德邵、敢請為賓。 曰、某固陋、恐辱命、敢辭。 主曰、詢諸眾、莫若吾子賢、敢固請。 賓曰、夫子申命之、某不敢辭。 主再拜。 賓答拜。 介亦如之。 但改請吾子為介。 執事者、設賓席於堂中稍西、南向。 設主席於堂東南、西向。 賓六十以上者、席於堂中上兩序、東西相向。 如賓多、年幼者席於堂下阼階之南、北面西上。 是日清晨、賓及眾賓皆至門外。 主出迎、西向揖。 賓東向答揖。 主先入門而右。 賓入門而左。 至階、主揖賓。 賓揖主。 主先陞自東階。 賓陞自西階。 至中堂。 主西向立。 賓東向立。 贊禮唱拜興。 二主賓皆兩拜。 主肅賓各就位。 贊禮唱揚觶。 揚觶者舉觶酌酒詣中堂北向立。 贊禮唱在坐皆起。 賓主以下皆起拱立。 揚觶者迺揚觶而揚言曰、【 與前同】   畢。 唱揖。 揚觶者揖。 主賓以下皆揖。 揚觶者遂飲酒訖。 復揖。 主賓以下皆揖。 以爵授執事者復位。 賓主以下皆坐。 贊禮唱讀律。 執事者設案於堂中。 次引讀律者詣案前。 贊禮唱在坐者皆起揖。 唱讀律者揖。 賓主以下皆立。 遂展律於案詳緩讀之、訖。 復以申明戒諭讀之。 畢。 贊禮唱揖。 讀律者揖。 賓主以下皆揖。 讀律者復位。 贊禮唱眾皆坐。 賓主以下皆坐。 執事者供饌案行酒。 贊禮唱飲酒。 眾賓皆飲。 或五行、或七行、【禮同前】   食畢。 徹案。 贊禮唱禮畢。 主先行而西向立。 贊禮引賓以下東向立。 贊拜興拜興。 主賓皆兩拜。 主送賓於門外、東西相揖、乃退。 明日、賓介僎眾賓詣主家拜謝鄉飲之賜。 主出門外拜、謂辱屈昨日之來   ○一鄉飲之設、所以尊高年、尚有德、興禮讓。 敢有諠譁失禮者、許揚觶者以禮責之。 其或因而致爭競者、主席者會眾罪之   ○十八年、大誥天下。 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姦頑、異罪人。 其坐席間。 高年有德者居於上。 高年淳篤者並之。 以次序齒而列。 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 不許干於善良之席。 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混淆、察知、或坐中人發覺、罪以違制。 姦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二十二年、再定圖式。 凡良民中、年高有德、無公私過犯者、自為一席、坐於上等。 有因戶役差稅遲誤、及曾犯公杖私笞招犯在官者、又為一席、序坐中門之外。 其曾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起滅詞訟、蠹政害民、排陷官長、及一應私杖徒流重罪者、又為一席、序坐於東門之內。 執壺供事、各用本等之家子弟。 務要分別三等坐次、善惡不許混淆。 其所行儀注、並依原頒定式。 如有不遵圖序坐、及有過之人不行赴飲者、以違制論   主、府知府、州知州、縣知縣。 如無正官、佐貳官代。 位於東南   大賓、以致仕官為之。 位於西北   僎賓、擇鄉里年高有德之人。 位於東北   介、以次長。 位於西南   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 位於賓主介僎之後司正、以教職為之。 主揚觶以罰   贊禮者、以老成生員為之   鄉飲酒禮圖   (見圖)   弘治十七年題准、今後但遇鄉飲酒、延訪年高有德為眾所推服者為賓。 其次為介。 如本縣有以禮致仕官員、主席請以為僎。 不許視為虛文、以致貴賤混淆、賢否無別。 如違、該府具呈巡按御史、徑自提問依律治罪   旌表   國初、凡有孝行節義為鄉里所推重者、據各地方申報、風憲官覈實奏聞、即與旌表。 其後止許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 其有官職及科目出身者、俱不與焉   洪武元年令、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者、有司正官舉名。 監察御史按察司體覈、轉達上司、旌表門閭   ○又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 除免本家差役   ○二十一年、榜示天下。 本鄉本里、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但有一善可稱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實跡、一聞   朝廷、一申有司、轉聞於朝。 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 此等善者、每遇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到來、里老人等亦要報知、以憑覈實入奏   ○二十六年定、禮部據各處申來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理當旌表之人。 直隸府州咨都察院、差委監察御史覈實。 各布政司所屬、從按察司覈實。 著落府州縣、同里甲親鄰保勘相同。 然後明白奏聞。 即行移本處、旌表門閭、以勵風俗   ○二十七年、詔申明孝道。 凡割股或致傷生、臥冰或致凍死、自古不稱為孝。 若為旌表、恐其倣傚。 通行禁約、不許旌表   ○又奏准、天下軍民衙門、將已經旌表軍民孝子節婦、於所在旌善亭內附寫行孝守節緣由。 其未經旌表、果係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卓異者、不拘軍民人等、一體保勘申報○天順元年、詔民間同居共爨五世以上、鄉黨稱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聞、即為旌表   ○成化元年奏准、凡旌表貞節孝行、里老呈告到官、掌印官親自研審、坐令有職官關保、備開實跡具奏。 禮部行勘覈實、類奏旌表。 如有扶同、妄將夫亡時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覈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正德六年、令近年山西等處、不受賊污貞烈婦女、已經撫按查奏者、不必再勘。 仍行有司各先量支銀三兩、以為殯葬之資。 仍於旌善亭傍、立貞烈碑、通將姓字年籍鐫石、以垂永久   ○十三年、令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行卓異者、有司具實奏聞。 不許將文武官進士舉人生員吏典命婦人等、例外陳請   ○嘉靖二年奏准、今後天下文武衙門、凡文職除進士舉人係貢舉賢能、已經豎坊表宅、及婦人已受誥敕封為命婦者、仍照前例不准旌表外。 其餘生員吏典一應人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足以激勵風化、表正鄉閭者、官司仍具實跡以聞、一體旌表   ○又奏准、今後節婦、但係風憲官覈實到部、雖有病故者、亦准類奏旌表   ○三年、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已旌表、年及六十者、孝子冠帶榮身、節婦照八十以上例、給賜絹帛米肉   ○十年題准、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勘實具奏者、免其覆勘、徑行風憲官覈實。 若係風憲官已覈實具奏者、俓候季終類奏旌表   ○四十二年議准、命婦守節、例不題請。 止行所屬以禮存問、仍加周恤。 其戶下優免、與品官相同   ○隆慶三年奏准、孀婦壽至百歲者、照例旌表為貞壽之門   印信   國初設鑄印局、專管鑄造內外諸司印信。 其後又有鑄換辨驗、及儒士食糧冠帶等例。 具列于後、而以印信制度附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開設各處衙門、合用印信、劄付鑄印局官依式鑄造給降。 其有改鑄銷毀等項、悉領之   ○弘治三年奏准、鑄印局儒士食糧三年役滿、不願外補者、咨送吏部冠帶、仍舊食糧辦事、候有本局員缺奏補   ○十三年奏准、兩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帶俸差操   ○十四年議准、在外大小衙門印記、年久印面平乏、篆文糢糊者、方許申知上司驗實具奏、鑄換新印。 其舊印送上司付公差人員繳部、仍發鑄印局看驗。 若印記新降未久、掜奏煩擾、雖已鑄換、仍將申奏官吏治罪   ○嘉靖八年題准、鑄印局官儒、今後應造印記關防、專以洪武正韻為主。 正韻不載、方取許氏說文。 二書無從查考者、方將先儒著述六書等書參考   ○十六年題准、鑄印局增食糧儒士二名、連額設共四名   印信制度   征西鎮朔平羌平蠻等將軍、銀印、虎鈕、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   宗人府、五軍都督府、俱正一品。 銀印、三臺、方三寸四分、厚一寸   六部、都察院、并在外各都司、俱正二品。 銀印、二臺、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衍聖公、張真人、中都留守司、俱正二品。 各布政司從二品。 銀印、二臺、方三寸一分、厚七分。 景泰三年、賜衍聖公三臺銀印   順天應天二府、俱正三品。 銀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釐   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及京衛、并在外各按察司、各衛、俱正三品。 苑馬寺、宣慰司、俱從三品。 銅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太僕寺光祿寺、并在外各鹽運司、俱從三品。 銅印方二寸六分、厚五分五釐   鴻臚寺、并在外各府、俱正四品。 國子監、并在外宣撫司、俱從四品。 銅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   翰林院、左右春坊、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六部各司、宗人府經歷司、并在外各王府長史司、各衛千戶所、俱正五品。 司經局、五府經歷司、并在外招討司、安撫司、俱從五品。 銅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釐   在外各州、從五品。 銅印、方二寸三分、厚四分   都察院經歷司、大理寺左右寺、五城兵馬司、大興宛平上元江寧各京縣、及僧錄司、道錄司、并在外中都留守司經歷司、斷事司、各都司經歷司、斷事司、各衛百戶所、長官司、及各王府審理所、俱正六品。 光祿寺大官等署、并在外各布政司經歷司、理問所、俱從六品。 銅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釐   吏科等六科、行人司、通政司經歷司、工部營繕所、太常寺典簿廳、上林苑監蕃育等署、并在外各按察司經歷司、各縣、俱正七品。 中書舍人、順天應天府經歷司、京衛經歷司、光祿寺典簿廳、太僕寺詹事府各主簿廳、并在外各衛經歷司、鹽運司經歷司、苑馬寺主簿廳、宣慰司經歷司、俱從七品。 銅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   戶部刑部都察院各照磨所、兵部典牧所、國子監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鴻臚寺欽天監各主簿廳、并在外各布政司照磨所、各府經歷司、及各王府紀善、典寶、典膳、奉祠、良醫、工正各所、宣撫司經歷、以上正從八品。 俱銅印、方二寸、厚二分五釐   刑部都察院各司獄司、順天應天二府照磨所、司獄司、鴻臚寺司儀署、司賓署、國子監典籍廳、上林苑監典簿廳、內府寶鈔等各庫、御馬倉草倉、會同館、織染所、文思院、皮作局、顏料局、鞍轡局、寶源局、軍器局、都稅等司、教坊司、并在外留守司司獄司、各都司司獄司、各按察司照磨所司獄司、各府照磨所司獄司、及各王府長史司典簿廳、教授典儀所、各府衛儒學、稅課司、陰陽學、醫學、僧綱司、道紀司、及各巡檢司、以上正從九品。 俱銅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釐   各州縣儒學、倉庫驛遞閘壩批驗所、抽分竹木局、河泊所、織染局、稅課司、陰陽學、醫學、僧道司、俱未入流。 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   以上俱直鈕、九疊篆文   監察御史、銅印、直鈕、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   總制總督巡撫等項、并鎮守、及凡公差官、銅關防、直鈕、闊一寸九分五釐、長二寸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   文淵閣、銀印、直鈕、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 【 宣德年賜。 惟進呈文字等項用之】 发布时间:2026-03-03 16:21:5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