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八 内容: 喪禮三   皇妃   永樂十八年   昭獻貴妃王氏喪禮   一聞喪、輟朝五日   ○一初喪。 上祭一壇、皇后祭一壇、皇妃祭一壇、皇太子祭一壇、親王共祭一壇、公主共祭一壇   ○一贈謚冊文、行焚黃禮   ○一七七、百日、周年、二周年、每次祭祀壇數、與初喪同   ○一開塋域、遣官祀   后土   ○一行內外衙門造辦喪儀銘旌冥器等項   ○一發引、前期辭靈、祭祀壇數、與初喪同。 惟增六尚司祭一壇、內官內使祭一壇   ○一啟奠、祖奠、遣奠、各遣祭一壇   ○一發引日、文武百官各素服烏紗帽黑角帶、送至路祭處所。 皇親駙馬共一壇、公侯伯文武衙門共一壇、外命婦共一壇   ○一過門祭祀 【 內門遣內官、外門遣太常寺官行禮】   ○一下葬遷奠、遣祭一壇   ○一掩壙、遣官祀   后土   ○一迎靈轎至享堂、行安神禮、遣祭一壇   ○天順七年、初喪、七七、百日、周年、二周年、辭靈、各增祭一壇   嘉靖二十九年   皇貴妃王氏喪禮   一初喪、增六尚司祭一壇、內官內使共祭一壇   ○一行翰林院撰謚冊文、及各祭文壙誌文   ○一焚黃。 【 用黃絹裝褙如冊樣兩葉、寫冊文】   是日陳設祭儀、以祝文及冊文置於靈前、遣司禮監官行禮、獻爵讀祝訖。 女官宣冊禮畢、焚祝及冊   ○一   靈柩前儀仗。 內使女樂三十二人、并花旛雪柳女隊子二十八人、女將軍二十四人   ○一   靈柩至墳園、奉安御祭一壇。 【 遣護喪內官行禮】 其餘各祭俱同前○一墳園及各壇路祭、并   靈柩頓歇處所、行工部預為搭蓋席殿。 其輓歌執翣人等、該用孝巾孝帶、俱工部轉行   內府該衙門製造   嘉靖二十九年未封   皇妃喪禮   喪聞、賜封號。 輟朝一日   御祭一壇、皇妃以下各祭一壇 【 俱遣內官行禮。 光祿寺備祭】   ○翰林院撰冊文祝文壙誌文   ○擇日行焚黃禮   ○七七、百日、周年、二周年、每次   御祭一壇、皇妃共祭一壇   ○開塋域祀   后土、及辭靈祭祀壇數、與初喪同。 【 俱遣內官行禮】 發引以後、合行事宜同前 【 凡未封   ○妃喪葬禮儀、隆殺不等。 俱禮部開坐、題請施行】   皇太子   洪武二十五年   懿文太子喪禮   皇帝以日易月、服齊衰十二日、祭畢釋之。 在內文武百官、即日於公署齋宿。 翌日、素服入臨   文華殿。 給衰麻服。 越三日成服、詣   春和門會哭。 明日素服行奉慰禮。 其當祭祀及送葬者、仍衰絰以行。 在京停大小祀事及樂、至復土日而止。 停嫁娶六十日。 在外文武百官聞喪易服、於公署發哀。 次日成服行禮。 停大小祀事及樂十三日。 停嫁娶三十日   嘉靖二十八年   莊敬太子喪禮   一聞喪第四日成服。 皇上遣祭一壇、母妃祭一壇、裕王、景王共祭一壇、公主共祭一壇、內官內使共祭一壇、東宮六局官共祭一壇   ○一文武百官自聞喪次日為始、具素服烏紗帽黑角帶、于本衙門宿歇。 至第四日早、具齊衰服不杖、赴南城   明德宮、候大殮畢、舉哀行四拜禮。 仍共舉祭一壇   ○一每七、百日、皇上遣祭一壇、母妃祭一壇、裕王、景王共祭一壇   ○一自聞喪次日為始、輟朝不鳴鐘鼓、十日止   ○一聞喪第五日、百官具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詣   西角門行奉慰禮。 退易布裹紗帽絰帶麻履、于各衙門辦事。 通前成服日為始、十二日而除。 在京軍民人等、各素服十二日而除。 禁屠宰五日。 聽選辦事官吏監生僧道耆老人等、俱于成服日、赴順天府舉哀行四拜禮。 官具衰服、監生人等具素服   ○一翰林院撰祭文。 光祿寺辦祭物   ○一各王府、直隸各布政司等處、禮部請敕差官訃告   ○一   諸王、及世子、王妃、郡王以下、聞訃次日、具素冠服舉哀行四拜禮。 畢、服十二日而除   ○一在外文武官員人等聞訃次日、各具衰服舉哀行四拜禮、畢。 易素冠服絰帶麻履、十二日而除。 其各王府、及天下文武衙門、俱免進香   ○一謚冊。 先期題請   欽定大臣二員充正副使。 行翰林院擬請謚號、撰謚冊文、謚寶文、壙誌文、祭告文。 并各該衙門造辦謚冊謚寶壙誌。 欽天監擇吉。 先期一日、遣大臣告于太廟寢。 內侍官設節冊寶案于皇太子靈柩前。 至日早、鴻臚寺設節冊寶案于奉天門稍東。 百官青衣黑角帶侍班。 正副使各就拜位。 候序班舉節冊案至丹墀中道置定。 鳴贊贊行五拜三叩頭禮。 畢、序班舉案、正副使後隨、由   左順中門至明德宮。 內侍預設素饈于皇太子靈柩前。 正副使捧節冊寶置于案。 就位上香。 贊宣冊寶。 太常寺堂上官立宣訖、復置于案。 贊禮畢。 正副使捧節復命。 次日敕諭禮部、以賜謚頒示天下、照例差官齎捧○一安葬。 先期擇地擇日、遣工部堂上官祭告啟土   ○一發引。 先期   命大臣一員護喪、一員題主。 各衙門堂上官、題請各一員、照例率領所□□喪。 欽天監差官二員前去候時。 工部搭蓋各處席殿。 前一日起、禁屠宰三日。 遣官一員、以葬期告于太廟寢。 內命婦告于孝烈皇后几筵。 及遣官祭告經過各門橋。 司禮監錦衣衛官提督執事者、設靈輿謚冊寶輿、并真亭儀仗于明德宮門外。 設方相冥器于北安門外以俟。 是晚、皇上遣祭一壇、母妃祭一壇、皇妃共祭一壇、裕王、景王共祭一壇、公主共祭一壇。 【 俱遣內官行禮】 至日、文武百官布裹紗帽素服絰帶麻履、候于北安門外、步送至西直門外、祭畢即回。 其分送入山官員、俱免辭廟、步送出西直門、騎送至墳所。 還日朝見。 【 護喪官并各執事冠服同】 啟奠、遣奠、靈輿至墳所、皇上皆遣祭一壇。 【 護喪官行禮】 路祭、文武官等衙門共祭一壇、皇親駙馬共祭一壇。 【 俱西直門外席殿行禮】 祭畢而回。 其護喪官并墳所執事官、待葬畢回。 凡回還官員、俱易烏紗帽青衣黑角帶。 次日以後常服辦事   ○一下葬、皇上遣祭一壇。 母妃以下祭同前。 【 俱內侍官於將葬時行禮】 葬畢、行贈禮如儀。 掩壙後、皇上遣祭一壇。 【 俱護喪官行禮】 掩壙畢、題主官題   主。 訖、護喪官獻酒。 贊讀祝禮畢。 安神、皇上遣祭一壇。 葬畢、祀   后土、遣工部堂上官行禮   ○一百日、期年、每次   皇上遣祭一壇。 母妃以下祭同前隆慶元年加謚   憲懷太子、靖悼王儀 【 蓬萊太和二公主追封同】 前期一日、鴻臚寺官設節案、內侍官設冊輿   并香亭於皇極門東。 是日早、遣官以冊謚告   奉先殿。 上具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絰、親告   世宗肅皇帝几筵。 各用祝文祭品如常儀。 至期、上仍具前冠服御皇極門。 百官俱照常烏紗帽素服黑角帶、入班行叩頭禮畢、左右侍班。 遣官就拜位。 序班舉節案置於中。 贊五拜三叩頭禮。 畢序班舉節、內侍官舉冊輿香亭俱由左階降。 【 公主冊由右】 鴻臚寺奏禮畢。 上還。 錦衣衛官校接節冊輿香亭、由   午門等左門出。 【 公主冊由右】   遣官隨行至墳園行禮。 太常寺先於墳園陳設祭品如常儀。 鴻臚寺設節案于享殿內正中、冊案二於左右、設香案于節案前。 內侍官設主案二於殿東、置淨水刷子粉盞肇硯盥盆帨巾等物。 候節冊輿至墳園、由中門進至享殿前。 捧節冊官捧由殿中門入、各置於案。 導引官引遣官至香案前上香。 贊宣冊。 宣冊官取   憲懷太子冊立宣訖、仍置于案。 贊宣冊。 宣冊官取   靖悼王冊立宣訖、仍置于案。 執事官隨舉主案于香亭前稍東、西向。 題主官進至主案前東立、西向。 內侍官二員分詣神床前跪啟、謹請   憲懷太子神主敬用奉題。 謹請   靖悼王神主敬用奉題。 內侍官各盥手捧主、安于案上、洗磨舊字、別塗以粉。 中書官重寫。 題主官盥手各奉題。 訖、內侍官奉主各安于神座、跪啟謹請   憲懷太子神靈上神主、謹請   靖悼王神靈上神主。 內贊贊遣官奠獻讀祝行禮如常儀。 禮畢、內侍官啟匱覆   主、奉安于神座。 訖、次日遣官持節復命   親王【世子世孫附】   喪聞、上輟朝三日。 禮部奏差官掌行喪祭禮。 翰林院撰祭文謚冊文壙誌文。 工部造銘旌。 差官造墳。 【 又欽天監取官一員前去卜葬】 國子監取監生 【 八名】 報訃各王府。 御祭一壇、 【 牲用牛犢羊豕、餘祭止用羊豕】   太皇太后、皇太后、東宮各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壇。 七七、下葬、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 下葬以前。 凡御祭及東宮文武衙門二祭、總差候伯一員行禮、周年以後三御祭、各差行人一員行禮、太皇太后皇太后二祭、遣本府內官行禮】   其祭物、本布政司轉屬買辦。 冥器喪儀、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其初喪、本國內禁屠宰三日、禁音樂嫁娶至葬畢乃至。 其封內文武衙門各祭一壇。 非封內者不弔祭。 發引、在城軍民會送。 其大小殮、七七、百日、遷柩、祖奠、發引、下葬、題主、虞禮、本府俱自有祭祀。 其服制。 王妃、世子、眾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宮人、俱斬衰三年。 封內文武官員、齊衰三日、哭臨五日而除。 在城軍民、俱素服五日。 郡王、眾子、郡君、為兄及伯叔父、服齊衰期年。 郡王妃、服小功五月   凡親王因事革爵、後復原爵者、例遣官祭、仍給葬   凡世子喪禮。 聞喪、御祭一壇。 東宮祭一壇。 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 俱遣本布政司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謚冊壙誌文。 工部造銘旌。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 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 【 世子墳價、隆慶三年議革】 轉屬買辦祭物。 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凡世孫喪禮。 聞喪、御祭一壇、東宮祭一壇。 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翰林院撰祭文。 布政司造墳安葬、 【 今革】 轉屬買辦祭物   親王妃【郡王妃世子世孫妃附】   喪聞、御祭一壇、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東宮、公主各祭一壇。 【 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壙誌文。 工部造銘旌。 行布政司委官開壙合葬、 【今准差欽天監官】 及轉屬買辦祭祀品物。 【祭用羊豕】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 其冥器喪儀、本處該衙門成造。 繼妃次妃祭禮同。 其夫人、則御祭一壇。 俱造壙祔葬 【 今次妃止一祭、夫人俱革】   凡親王革爵其妃未奪封號者、准給祭葬。 郡王妃喪禮、與   親王妃同。 惟聞喪無。 公主祭一壇、郡王繼妃次妃喪禮、與正妃同。 親郡王生母追封次妃未葬者、與祭一壇、造壙祔葬 【 嘉靖四十四年議革。 萬曆九年更議 親郡王生母封次妃者、各與祭一壇、葬革】   凡世子妃世孫妃喪禮、俱與   郡王妃同   公主   喪聞、上輟朝一日。 御祭一壇、皇太后、中宮、東宮各祭一壇各公主共祭一壇。 翰林院撰祭文。 壙誌文。 戶部給齋糧一百石。 工部造銘旌神主魂帛棺槨墳壙誌石冥器儀仗。 順天府買辦麻布一百疋、及真亭綵卓長明燈油等物。 欽天監差官選地擇日。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 孝服花冠等件、內府內官監等衙門成造。 其七七、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下葬、輟朝一日。 上位、皇太后、中宮、東宮、公主各祭一壇、皇親命婦共一壇、公侯伯都督命婦共一壇、六部等衙門四品以上官命婦共一壇、都指揮指揮命婦共一壇。 其啟土、遷柩、祖奠、過門、過橋、掩壙、題主、奉安神主、虞祭、各祭物、俱光祿寺備辦   嘉靖二十三年未封   公主喪禮   喪聞、賜封。 御祭一壇、皇妃共祭一壇、裕王、景王共祭一壇、公主共祭一壇、涇簡王妃祭一壇。 【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欽天監差官擇地、并選出殯等項日期。 工部差屬官一員造墳享堂等項。 破土祀   后土、遣大臣行禮。 發引、御祭一壇、皇妃以下祭同前。 【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靈柩由東上南門、東上北門、北中門、北安門出、各祭一壇。 【 內官行禮】 西直門祭一壇。 【 太常寺官行禮】   工部內監官、於墳所安設享堂。 合用儀物、俱行   內府該衙門預行製造。 錦衣衛撥旗校擺路、教坊司撥女樂三撥并樂人三百員名、送至墳所。 靈柩至墳、及下葬、各御祭一壇。 【 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掩土後祀   后土、并題   神主安神各祭、 【 俱遣大臣行禮】 百日、周年、二周年、每次   御祭一壇。 皇妃以下祭數同前。 【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聞喪下葬、並免輟朝   郡王【長子附】   喪聞、上輟朝一日。 翰林院撰祭文謚冊壙誌文。 工部造銘旌。 行人司差官掌行喪禮。 【 本處陰陽生一名卜葬】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 御祭一壇、東宮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壇。 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三。 【 下葬以前諸祭、總遣行人一員行禮。 周年以後、遣布政司官行禮】 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 【 今減半給價】 轉屬買辦祭物。 【祭用羊豕】 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郡王及妃、已經奏准襲封、未及冊封而故者、給祭葬與已冊封同。 但免輟朝報訃、并差官行禮。 其享爵後復原爵者。 與妃夫奪封號者、亦如之。 革管府事者、與祿米革三分之一者、比   郡王例減半。 其革爵戴平頭巾閒住者、止與祭一壇、發地安葬   凡長子喪禮。 聞喪、御祭一壇。 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 【 自長子至中尉諸祭、俱遣本府長史等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 本布政司造墳安葬、 【 今革】   轉屬買辦祭祀品物。 長子夫人、已經奏准封妃、未及冊封而故者、例與妃同   凡郡王嫡長孫故、與祭三壇。 嫡曾長孫故、與祭一壇   凡郡王喪禮、與   郡王妃同。 惟無壙誌文   凡鎮國將軍喪禮、與世孫同   凡輔國將軍喪禮、無周年、除服二祭。 餘與鎮國將軍同 【 鎮國將軍革爵復冠帶者、給祭如輔國將軍例】   凡奉國將軍喪禮、無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 餘與輔國將軍同   凡鎮國輔國奉國中尉、御祭各一壇。 鎮輔二中尉、有司造墳安葬。 奉國中尉、有司量與造墳 【 造墳今並革】   凡鎮國將軍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御祭一壇、造壙合葬 【 葬革】   凡將軍生母追封夫人者與祭一壇 【 今革】   凡縣主、郡君、縣君喪禮、御祭、中宮祭俱一壇、造墳安葬 【 葬革】   凡鄉君喪禮、止   御祭一壇 【 自王妃至鄉君諸祭、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凡儀賓卹典。 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   親郡王府者、照例   賜祭、不給葬價。 係將軍以下者、祭葬俱革   ○萬曆七年更定、親郡王儀賓祭葬、一體併革   凡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俱免給   ○萬曆七年更定、郡王墳價量給一半。 若係   帝孫者、照舊全給。 其將軍以下並免   凡親郡王將軍等葬、俱世長子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王葬妃、及將軍等葬其妻、得親至墳所看視一次、當日即回   凡將軍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弟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姪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親郡主將軍受封之後、止許出城祭掃一次、當日即回   凡宗室庶人、并母妻喪、所在官司、會同該府教授等官、於本處空閑相應地內、造墳安葬 【 今革】   凡宗室為事送發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願留供祀者、鳳陽府月給衣糧三石   凡王府奏討墳戶。 嘉靖三年、准撥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萬曆九年議准、親王每墳撥給軍校五名。 郡王不許一概濫給   凡親王致祭、舊例遣侯伯給敕行。 嘉靖四十四年議罷、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禮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郡王府、給精微批、不必請敕   ○萬曆三年議准、各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其輔導官 发布时间:2026-03-03 18:00:09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