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 内容: 藝術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凡天文地理醫藥卜筮師巫音樂等項藝術之人、禮部務要備知、以憑取用。 在外行術占卜之人、聽於本鄉。 不許越境興造妖妄等事   凡卜筮者舊有禁。 惟瞽目卜筮、及陰陽人、憑此生理、許開卦肆   凡天文生醫生有缺、各儘世業代補外、仍行天下訪取。 到日、天文生、督同欽天監堂上官、醫生、督同太醫院堂上官、各考驗收用   ○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并山林隱逸之士、及致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有能精通天文曆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卜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用   凡欽天監太醫院各官陞遷、俱從禮部查明考選、定擬職事、咨送吏部詮註。 該監天文生陰陽人、該院醫士醫生、俱三年一次大考   凡欽天監官生、太醫院官醫士生冊籍、每三年一次各清查造報。 如有冒增隱漏等弊、將承行官吏及造冊人等參治。 該院官醫士生有離任回籍者、俱赴部告明、給牒定限。 如私逃及違限、徑行除籍   凡各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醫士堪任正科等官者、俱從禮部勘明、陰陽人劄付欽天監、醫士劄付太醫院、仍委司官會同各堂上官考試。 考中者、咨送吏部銓選。 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 今俱納授不考、徑咨銓選】   僧道   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 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 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凡僧道給度。 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 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   ○二十六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灶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 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巳數多、不與出給   ○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   國初額設定數、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布政司、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 其兩京給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填給度牒   ○三十七年議准、每名量減銀四兩   ○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 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凡僧道禁例。 洪武二十年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   ○二十四年令、佛經番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 道士設醮、亦不許拜奏青詞。 各遵頒降科儀。 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 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 餘僧道俱不許奔走于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 三四人不許。 毋得私刱庵堂。 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于民。 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 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 願還俗者、聽。 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 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 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 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 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 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 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年   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 民間修齋誦經、動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 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 又有無知愚民、妄稱道人、一概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 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 即揭榜申明。 違者殺不赦   ○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 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 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 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 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剌、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 違者罪之   ○宣德八年、令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髮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   ○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 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 違者罪之   ○天順八年令、各處僧人年二十以上無度牒者、即便還俗。 有隱瞞年歲者、并其師治罪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見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嘉靖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 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姦者、各照律例問擬   凡清理寺觀。 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不許雜處於外。 違者治以重罪。 親故相隱者、流。 願還俗者、聽○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 新刱者歸併如舊   ○永樂十五年、禁僧尼私刱庵院   ○正統六年令、新刱寺觀曾有賜額者、聽其居住。 今後再不許私自刱建   ○成化十三年、禁約遊方僧人。 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觀、許二人。 敕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盡數入官   ○十四年、大興隆寺燬、令永不許復。 併大慈恩寺一應修齋俱革。 僧徒聽告就各寺依住。 有歸化者、量給原寺田畝、仍免差徭六年   ○十六年題准、各該有司欽遵   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聽其自求安便。 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頹壞、不許修葺。 民間幼童、不許捨入為僧、私自披剃。 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二十二年、令毀大慈恩寺   ○萬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庵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 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凡禁止戒壇。 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白登簿、不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住持、立限投銷。 一切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 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御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戒、姦淫不法者、訪拏重治   ○萬曆元年、詔禁革萬壽廣善二壇、僧人戒法   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凡僧道罪犯。 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姦淫者、就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若姦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 住持還俗。 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 若漢人冒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尼姑女冠、洪武六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凡真人名號。 洪武中革前代所稱天師、止稱正一真人   ○隆慶二年題准、革正一真人名號、勒令繳納真人府印、止許承襲上清觀提點   ○萬曆五年、仍准復真人名號   凡道士差遣。 萬曆四年題准、道士差往   各陵寢祭告者、止穿本等服色、不許假稱太常寺官、擅乘轎輿、及香帛木匣之外、多用人夫、致擾驛遞   教坊司承應樂舞   朝會宴享等禮、各有承應樂舞。 以教坊隸祠司、故具列焉、而樂戶禁例附   教坊司額設奉鑾一員、左右韶舞二員、左右司樂二員、共五員。 遇缺以次遞補。 又有協同官十員、實授俳長四名、 【隆慶六年以 東宮出閤、添協同□五員、俳長四名】 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名、及抄案執燈色長等、亦以次遞補   凡聖節冬至正旦行朝賀禮、上   徽號、進實錄、冊封、頒詔、進春、進曆、遣祭、郊祀、聽受誓戒、進士傳臚、及進士上表、俱用中和韶樂、兼用堂下樂   中和韶樂、設于奉天殿內。 先一日于御前奏知。 如再用、即奏云安定不動。 計用舉麾奉鑾一員、侍班韶舞一員、看節次色長二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七十二人   凡朔朢并歲首半月、太常寺奏祭祀陞殿、俱用堂下樂   凡大祀   天地、享   太廟、祭   社稷神祇、耕耤田、幸太學、導   駕、俱用堂下樂   堂下樂、設于奉天門北簷下。 計用領樂韶舞等官三員、俳長二人、色長十二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一百三人   凡大祀、慶成、聖節、冬至、正旦大宴、俱用丹陛樂、侑食樂   丹陛樂、設于奉天殿前丹陛上。 計用領樂俳長二人、色長四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一百八人   侑食樂、設于奉天殿內。 計用唱盞奏樂奉鑾等官五員、領樂色長四人、歌工四人、樂工三十一人   凡禮部進表箋、及迎詔、俱用大樂   大樂、提調色長一人   凡大祀   天地導   駕回。 圜丘出南天門、方澤出北天門、錦衣衛官奏起輦、色長一人唱作樂、奉鑾一員唱樂奏神歡之曲、樂作。 導至奉天門、樂止。 駕至奉天門、堂下樂作。 駕至奉天殿、樂止。 上易服。 鴻臚寺官奏請陞殿。 色長唱作樂。 奉鑾舉麾唱樂奏聖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上陞座。 樂止。 鳴鞭。 致詞。 俟贊禮、堂下樂作。 禮畢、樂止。 贊禮畢、奉鑾舉麾唱樂奏定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駕興、還至華蓋殿、樂止。 計用領樂官五員、俳長四人、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人、各色色長八十四人。 樂工十八撥、第一撥一百八人、第二撥至十八撥、每撥不等、大約二三十人、歌工每撥十二人   凡太廟時享導   駕回。 上祭畢、至廟街門內陞輦、錦衣衛官奏起輦、俳長唱作樂、官一員奏、樂奏敬祖宗之曲。 導至午門裏、樂止。 計用領樂官五員、俳長十人、各色色長四十人、樂工四撥、每撥一百八人、歌工十二人   凡祭   社稷導   駕回。 上祭畢、至社稷門內陞輅、錦衣衛官奏起輅、俳長唱作樂、官一員奏、樂奏神歡之曲。 導至午門裏、樂止。 計用領樂官五員、俳長四人、各色色長十六人、樂工二撥、每撥一百二人、歌工十二人   凡祭   山川導   駕回。 上祭畢陞輦、錦衣衛官奏起輦、色長唱作樂、官一員奏、樂奏神歡之曲。 導至奉天門、樂止。 計用樂工十八撥。 樂章樂器并用人數、與   郊祀回同   凡幸太學導   駕回。 上幸太學禮畢、陞輦、錦衣衛官奏起輦、色長唱作樂、官一員跪奏、樂奏神歡之曲。 導至奉天門、樂止。 上陞座、樂作。 坐定、樂止。 百官行禮、樂作。 禮畢、樂止。 駕還宮、樂作。 至奉天殿、樂止。 計用樂工八撥。 樂章樂器并用人數、與   郊祀回同   凡耕耤田導   駕回。 祭   先農畢、至耤田所、戶部尚書捧鞭跪進、本司官引裝扮裏行十八人、內村田樂、老人四人、禾(□耒)十四人、各念禾詞。 外行七十二人、各作樂器攛掇、隨駕行三推禮。 畢、駕至儀門。 【 嘉靖十年後、□御觀耕臺】 陞座、樂止。 觀三公九卿耕訖、本司承應用大樂攛掇百戲院本探子觔斗隊舞。 畢、 【嘉靖十年更定、攛掇百戲俱于宴時承應】 本司官跪贊致語。 駕至殿內陞座、進湯、進膳、俱用樂。 順天府官并耆老人等行禮謝恩、樂作。 禮畢、樂止。 次百官行禮、樂作。 禮畢、樂止。 賜百官酒飯、復入班行禮、樂作。 禮畢、樂止。 尚膳官進膳、樂作。 進訖、樂止。 百官入席、本司官奏、一奏本太初之曲。 進酒、樂作。 進訖、樂止。 進膳、樂作。 進訖、樂止。 本司官跪奏進湯、樂作。 徹湯、樂止。 二奏仰大明之曲。 進酒、進膳、進湯、樂作。 進訖、樂止。 皆如前。 三奏民初生之曲。 進酒、進膳、進湯、樂作。 進訖、樂止。 復皆如前。 徹   御案畢、樂止。 百官行禮、樂作。 禮畢、樂止。 鴻臚寺官奏禮畢、駕起陞輦、仍用十八撥樂工歌工前導。 起輦、色長唱作樂、本司官跪奏、樂奏神歡之曲。 導至午門前、樂止   凡大宴。 駕出至奉天門、色長唱作樂、丹陛樂作。 駕陞奉天殿、樂作。 鴻臚寺贊百官四拜禮畢、樂止。 光祿寺進   御筵、樂作。 內官設案訖、樂止。 進花、進膳、樂作。 進訖、樂止。 奉鑾奏、一奏上萬壽之曲。 侑食樂作。 斟酒。 贊跪。 本司官奏進酒。 樂止。 各官就坐、奏樂、奏平定天下之舞。 引舞樂工二人、舞人樂工三十二人。 舞畢、奏二奏仰天恩之曲。 侑食樂作。 奏進酒。 樂止。 殿外導湯樂作。 領樂俳長一人、色長四人、攛節樂工二十四人、殿內迎湯樂作。 領樂色長二人、歌工四人。 湯至、奏進湯。 樂作。 贊饌成。 徹湯。 樂止。 奏黃童白叟鼓腹謳歌承應舞。 念禾詞俳長一人、歌工四人、樂工十五人、白叟六人、黃童八人。 舞畢、奏樂奏撫安四夷之舞。 引舞樂工二人、歌工四人、樂工十七人。 高麗舞、琉球舞、北番舞、回回舞、各四人。 舞畢、奏三奏感帝德之曲。 【 今欽定感昊德之曲】   侑食樂作。 奏進酒。 樂止。 奏樂奏車書會同之舞。 舞人樂工三十四人。 舞畢、奏四奏民樂生之曲。 侑食樂作。 奏進酒。 樂止。 導湯樂作、迎湯樂作如前。 奏進湯。 樂作。 贊饌成。 徹湯。 樂止。 奏樂奏表正萬邦之舞。 引舞樂工二人、舞人樂工六十四人。 舞畢、五奏感皇恩之曲。 侑食樂作。 奏進酒。 樂止。 導湯樂作、迎湯樂作如前。 奏進膳。 樂作。 徹湯膳并   御筵、樂止。 奏樂奏天命有德之舞。 引舞二人、舞人樂工六十四人。 舞畢、奏纓鞭得勝蠻夷隊舞。 舞人樂工一百四人、承應內獅子舞五人。 舞畢、官二員更迭致語、萬民安樂。 天下太平。 嵩呼萬歲。 再動樂聲。 樂作。 樂止。 百官四拜。 禮畢   凡進士傳臚。 上將陞殿、色長唱作樂、官一員舉麾奏、樂奏聖安之曲。 中和韶樂作。 上陞座、樂止。 舉人行禮堂下樂作。 禮畢、樂止。 傳制黃榜案起、樂作。 至丹墀置定、樂止。 傳臚舉人行禮、樂作。 禮畢、樂止。 案起、樂作。 案至奉天門外、樂止。 大樂迎黃榜出。 鴻臚寺官致詞、百官行賀禮、樂作。 禮畢、樂止。 本司官舉麾奏、樂奏定安之曲。 中和韶樂作。 駕還宮至華蓋殿、樂止   凡進士上表謝恩。 上將陞殿、色長唱作樂、官一員舉麾奏、樂奏聖安之曲。 中和韶樂作。 上陞座、樂止。 鴻臚寺官贊百官行常朝禮、樂作。 禮畢、樂止。 諸進士行禮、樂作。 禮畢、樂止。 進表、表案起、堂下樂作。 安置定、樂止。 宣表畢、進士行禮、俯伏、樂作。 禮畢、樂止。 進士行四拜禮、樂作。 禮畢、樂止。 本司官舉麾奏、樂奏定安之曲。 中和韶樂作。 駕還宮至華蓋殿、樂止   凡慶賀   東宮千秋節、并朔朢朝參、領樂官五員、俳長二人、歌工四人、樂工四十人   凡東宮冠禮畢、宴、用七奏樂、領樂官四員、俳長二人、色長四人、歌章拍板樂工四人、樂工十人   凡慶賀   皇太后聖節、女樂奉鑾等官妻五人、提調女樂四人、歌章二十四人、奏樂一百一十五人   凡慶賀   中宮女樂同   凡每日常朝、樂工二十人于午門外   御道兩旁侍立   凡諸王公主婚嫁、本司用大樂前導   凡進實錄、并纂修書籍成、賜宴禮部、俱本司承應凡進士傳臚後、例於禮部設宴、武舉開榜後、例於兵部開宴、俱本司承應凡四夷人朝貢到京、例于會同館設宴、本司承應凡供應樂器、遇有毀壞、本司申禮部題請、咨工部造辦。 其絃線等料、南京教坊司三年一解、南京禮部咨禮部驗給   凡御樂庫看庫人役、三年一次僉補、每年六月六日、曬晾在庫袍服   凡樂戶禁例。 本司官俳色長、諳曉某藝、于某年月日、補充某役、俱造文冊備照。 如遇官俳色長有缺、皆以次選補。 但係為事革役閒住者、再不得補充。 其本司老疾不堪承應之人、放回原籍為民、一體當差   ○洪武永樂間令、各衙門人指稱本司樂戶、寄附贓物、法司不得追取   ○景泰七年議准、凡良家女子、本司不許買作倡優、犯者問擬如律、子女發回寧家。 仍查原係民戶、今為樂戶、許令改正。 其樂戶內有願從良者、聽其自首、與民一體當差   ○弘治九年議准、樂戶家不許容留盜賊、及不知來歷之人、事發、官俳色長俱治罪   ○又令私買私賣良家子女、及媒合人等、俱於三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照依律例發落。 該管色長并鄰佑人等不首告者、與同罪。 官俳查提從重問擬   【 南京及各□王府同】   ○十三年奏准、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 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主客清吏司 发布时间:2026-03-03 18:30:53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