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九 内容: 驛傳五   符驗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內公差人員、係軍情重務、及奉特旨差遣給驛、兵部填給勘合、所差人員、轉赴內府、關領符驗、給驛前去。 事完就便銷繳   凡符驗。 洪武二十三年重造、給發各王府、及山西、北平、山東、陜西、廣東、福建、遼東、貴州、等處、都司、布政司、各六道。 雲南都司、布政司、陜西涼州衛、各十道。 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西布政司、及金齒衛、各五道。 都司不與。 如有軍務、以多槳快船飛報。 中都留守司、各道按察司、陜西寧夏衛、各四道。 山海、密雲、永平、河州、岷州、洮州、大理、臨安、普安、松潘、建昌、茂州諸衛、各三道。 畢節、烏撒、永寧、普定、平越、楚雄、曲靖、洱海、五開、鎮遠、興隆諸衛、各處宣慰使司、及衍聖公、張真人、各二道。 其餘衙門、及腹裏軍衛、運司、俱不給   ○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按二司符驗、各減一道。 雲南布政司、及涼州衛、減二道。 四川都司給起馬符驗三道。 瀘州衛原領仍許存留。 衍聖公張真人停給。 永樂後、增給浙江寧波衛、宣府都司、符驗各一道。 陜西綏德衛、二道   ○宣德四年奏准、在外有符驗官司、歲終具給驛起數、及所幹事、造冊繳部、以憑稽考   ○弘治九年、申明舊例、凡欽命文武大臣、出外公幹、該請符驗者、兵部具手本赴尚寶司、轉行印綬監、於寶簿內填註所領官員職名、親領應用。 還日徑自奏繳。 本部仍用手本赴監註銷。 其鎮巡等官、在外更調陞用者、本部即於原擬本內、將該用符驗奏准、行令就彼交收、俟其回奏、復用手本、赴監對號轉註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鎮巡參遊等官、原領有符驗、遇陞調事故等項、止許就彼交用、不必另請。 其新設應有符驗衙門、仍照例請給凡南京鳳陽守備內外官、并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及各守一方、不受鎮守節制內外守備、並領符驗奏事   凡分守協守副參遊擊、并內外官、受鎮守等官節制者、所領符驗、止許用於本境傳報聲息、及謝恩一事。 餘事不許   凡監鎗整飭兵備、并一城一堡守備等項官、不許關領符驗   勘合 【火牌附】   凡勘合。 舊例公差往回填行、會同館起關應付。 在外者皆以符驗分關。 嘉靖三十七年、改設內外勘合。 部中給者、為內號。 該應付者、兵部填給編發。 南京兵部各處撫按等衙門者、為外號。 各照地方大小、酌量多寡、編發收貯。 遇有公差員役、及境內大小衙門差人例該應付者、許給一道。 填用將盡、先期開報差人姓名、公差緣由、繳部酌量再給   ○萬曆三年、改用大小勘合。 公差官員例該。 應付廩給夫馬車船者、照舊填用大勘合、仍給長單。 此外如齎敕、及部差舍人、各衙門奏帶書吏、與監生當該、齎奏舍人吏承、南京天文生、各陵墳等役遠方雜職等官、俱另立一式、比舊差小、不開人夫廩糧、隨宜給發。 俱付兵科、及經由衙門掛號外號者亦如之   ○又題准、公差勘合、俱填實職實名。 不許假借   ○又題准、禁革假勘合。 行廠衛五城、嚴加緝訪。 兵部仍懸賞格、首實者給之。 復設小票、預發良鄉、涿州、通州、各驛收照、比對勘合相同。 如無小票、及數目不同、即將勘合繳回、以憑查究   凡關領勘合。 嘉靖九年奏准、在外各衙門差來奏事進貢等項人員、赴該衙門告領印信手本內府差遣人員、給與兵部原編送內府兵字號半印勘合。 或印信揭帖。 及赴部查照應付。 若奉黑字傳帖、兵部遵例應付。 仍具本奏繳   ○三十七年題准、王府勘合、舊例俱赴各該撫按衙門告領。 今議路隔遠者、親王不過十二道。 不甚遠者、及郡王、皆止七八道。 俱咨行彼處巡撫衙門、每年總給長史教授官、收貯候用   ○三十九年題准、親王初封之國、編印勘合一百道、送長史收貯應用。 完日、照例移文、另行印給   ○萬曆二年議准、陜西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奏事、照管糧郎中例、每年量發勘合四道   ○三年題准、分發撫按等衙門、不過二十五道。 總兵等官、不過四五道其勘合行使入境、悉聽撫按掛號、據法減革   凡投繳勘合。 萬曆三年議准、在京人員、差出、給內勘合。 有往回者、回日赴部投繳。 到彼住起者、就便投各撫按衙門、年終類繳。 其自外入京、於撫按等衙門告給外勘合者、赴部投繳。 有往回者、回日換給內勘合、應付到彼、類繳。 仍行撫按衙門、一應公差人員勘合、俱要查繳。 其請給勘合、亦要具數具名、從實繳報、以便再給   凡勘合掛號。 嘉靖十一年題准、各王府、并邊方大小有符驗衙門、除機密重情、及南京內外守備、各處撫按、徑自起關應付。 其餘各衙門、及各王府進貢類奏等項、應給關文者、赴巡撫都御史、無巡撫處、赴巡按御史、查例無礙、方許掛號應付。 每年終、南京內外守備、及各處撫按衙門、通將本衙門差人給驛起數、及掛過各王府鎮守總兵三司等衙門、差人給驛號數、開具御覽揭帖、具本題知、另造清冊、送部查考。 如王府與撫按隔遠、不便掛號者、府州縣查例相應、方許應付   ○萬曆三年議准、奉差人員、經過鎮城者、驛傳該道查驗。 在直隸地方、撫按親驗。 真正無偽、方准掛號應付。 沿途兵備官驗發、即於勘合空白處填寫。 不許仍用號票浮貼、以致添換   ○十一年題准、撫按各官領出勘合、照例造冊、年終盡數奏繳。 如有見用未回者、明開冊內、勿得遺漏   ○十二年令、撫按官不許將勘合私給親故。 及濫給牌票、致擾驛遞。 違者、聽本部并科道官參究   凡勘合長單。 萬曆三年議准、大勘合外、另置長單、隨同給發。 自起程至公幹地方、各經過官司、填註供應數目于各項之下、用印鈐蓋、送使客親註對同二字、俟類繳之日、兵部委主事、同兵科查對。 有違例者、指名參奏   凡番夷勘合。 正德十二年議准、各處番夷進貢回還、兵部出給儉字勘合、付伴送人等、定與每站程、限二日、經過驛遞、查同應付、不許稽遲。 勘合到原差衙門交割。 查驗有無違限、及改添等弊。 就將到彼日期、註寫明白、每年終同歲用馬騾文冊、差人繳送本管都司、類總造冊送部收查。 前項有違、將伴送人提問   ○又議准、今後夷人入貢、務要預呈巡撫、選差甘州左等衛漢人官舍、量數多寡、分批起送。 不許錯亂頂換。 其批文由巡撫衙門掛號定限。 若有違改添易等弊將伴送人員提問   陜西都司、陸路二千六百五十里、計四十三站、限八十六日   秦州衛、陸路三千三百二十里、計五十五站、限一百一十日   岷州衛、陸路四千一百里、計六十一站、限一百二十日   河州衛、陸路四千二百里、計六十三站、限一百二十六日   洮州衛、陸路四千二百二十里、計六十三站、限一百二十七日   階州守禦千戶所、陸路三千七百里、計五十九站、限一百一十八日   文縣守禦千戶所、陸路四千二百四十里、計六十七站、限一百三十四日   西固城、陸路四千五百里、計六十一站、限一百二十日   陜西行都司、并甘州後衛、陸路五千四百里、計八十七站、限一百七十四日   西寧衛、陸路四千五百七十里、計七十五站、限一百五十日   莊浪衛、陸路四千四百六十里、計七十站、限一百四十日   四川都司、陸路五千一百八十五里、計八十六站、限一百七十二日   松潘、陸路五千七百六十五里、計九十六站、限一百九十二日   凡湖廣土夷批文。 嘉靖七年題准、慶賀朝貢、俱要經由都布二司、照禮部定數、將該支廩給口糧腳力、填註原發號紙批文空閒格內。 各布政司仍差承差、或有職人員一名伴送。 原來通事人等、領執前批、遇到驛遞、照例應付、依填印蓋。 到京、將批送部查收。 回還、照例倒換給大批。 原來伴送通事、執往前途、一體應付填註。 到彼、仍送本布政司收、候年終類繳。 有不該朝貢、而擅自起批來京、及假捏批文、迂途經擾腹裏地方者、聽其拏解。 故犯夷人、分派遼東甘肅地方、永遠安置種田。 縱容伴送人役、一體重治   凡火票舊例用牌。 萬曆三年議准、兵部照依牌或刊票、印發各沿邊沿海總督鎮巡衙門收用。 專備飛報聲息、爪探賊情、或三十張、或二十張、用完繳報、再發。 其各衙門紙牌紙票、概不許行。 有濫用者、以故違   明旨論   急遞鋪   洪武二十五年、令急遞鋪接送公文、須辨認果是前鋪鋪兵、方許交領。 但有詐冒、押解赴京   ○凡在外衙門有應遞公文、令鋪兵當官交領。 其差使人員、遇有公文、亦須經由所在官司辨驗、方許入遞   ○凡有於中途鋪分、投下公文、不係知識者、許本鋪司兵、拏解赴京   ○凡有司官吏、鋪長、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驗、輕易接遞、致令別生事端者、治罪   ○二十六年定、凡十里設一鋪。 每鋪設鋪長一名。 鋪兵、要路十名。 僻路或五名。 或四名。 於附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點充。 須要少壯正身。 每鋪設十二時日晷一箇、以驗時刻。 鋪門首置立牌門一座、并牌額全。 常明燈燭一副。 簿曆二本。 鋪兵每名合置夾板一副。 鈴襻一副。 纓鎗一把。 棍一根。 回曆一本○一、遞送公文、照依古法。 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須行三百里。 但遇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 無分晝夜、鳴鈴走遞。 前鋪聞鈴、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內、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 速令鋪兵用袱包裹夾板拴繫、齎小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附寫到鋪時刻、以憑稽考。 毋致停滯差迷。 如是公文到來、不即遞送、停積等待、因而失誤事機者、問罪   ○一、各州縣於額設司吏內、選充鋪長一名。 專一巡點所轄鋪分。 督令各鋪司兵、如法走遞。 親臨府州縣提調官、常加檢點。 鋪長失於整點、隨即問罪。 每月置立文簿、當該提調官署押。 附寫遞過公文時刻角數、以憑稽考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其各衙門、但有入遞公文、須要堅厚好紙封裹轉遞各鋪、明白附曆、於上開寫並無破損、并不曾拆動原封。 但有磨擦破壞、及拆動原封者、就將來文封皮上、寫記原遞鋪兵姓名遞發、及將遞來鋪兵拘捉解官、有司即為追究   ○一、鋪舍損壞、什物不完、鋪兵數少、及有老弱之人在鋪當役者、有司提調官吏、即便修理僉點補替   ○正統三年奏准、各鋪添設鋪司一名。 兩京總鋪添設三名。 各布政司總鋪添設二名。 專一齎送旨意公文。 如有稽違、依律問罪   ○七年議准、及鋪遞送簿曆。 該管官司、每月一次巡視刷勘。 有將公文毀壞、增改沈匿者、問擬明白、發口外充軍   ○弘治十三年奏准、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等項、問罪。 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萬曆三年議准、各衙門公文、悉照鋪遞之法、不得差人傳送、及馬上飛遞、以致騷擾驛傳。 違者、撫按訪實參革   馬快船   洪武初、置江淮、濟川二衛馬快船。 南京錦衣等衛風快船、以備水軍征進之用。 既建北京、逐專以運送郊廟香帛。 上供品物、軍需器仗、及聽候差遣。 俱屬南京兵部掌管、輪流差撥。 遇有損壞、及夫甲在逃、行移各該衙門、勾補修造   凡馬快船原額、共一千一百四十六隻。 嘉靖三十七年、減去餘數、止存留一千隻。 仍將水夫丁甲、通融撥補、足一千之數。 外有餘剩、始編銀兩。 其水夫、太平、寧國、安慶三府、及湖廣、江西、查原編分數、以十分為率、量減一分   ○萬曆二年議准、南京快船、止存五百隻。 餘一百五十一隻、減去二十一隻、將一百三十隻、改為馬船。 即以見在、及添募水夫撥領撐駕、併原額馬船、共四百八十隻   凡馬快船差撥。 正統六年、令編排各船、以五十號為一班、輪赴北京聽用半年一替。 合用口糧於南京倉總領。 其該班船、前班以四月初到。 後班以十月初到。 兵部拘收勘合、發後府轉發通州守備官收掌點視、限滿得替、或遇差撥、仍齎勘合、赴兵部批迴   ○天順八年、令除輪班聽用外、其餘有運物到京者、並將勘合投部、以聽差撥。 或日久無差、仍將原勘合批迴   ○成化十年奏准、南京馬快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備開船數、及小甲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驗放。 若無官帖、而擅投勢豪之人坐回、及私自回者、治罪   ○正德四年題准、南京差來內臣、順押內犯回還者、一名至二名、撥快船一隻。 每二名、加一隻。 今後一應內外官、應付馬快船隻、俱聽兵部臨時酌量撥給、不許濫行奏討   ○嘉靖十年議准、針工巾帽等衙門、討要船隻、聽兵部委官、查照併省貢船例、如鍼工局等料、每船定裝五十五扛。 巾帽局等料、每船定裝四十五扛。 其餘空板箱、及袍袱氈套等、不係工料、每八十扛。 與船一隻。 不許泛濫多討   ○二十一年議准、南京兵部差撥快船照例差官同科道官驗扛。 儘船裝載、不許違例夾帶私貨。 合用人夫、除冰鮮緊急等差酌量加增外。 其餘一遵舊例撥給、逐項於開報箱扛咨內、填寫船隻、人夫、廩給、口糧、各數目、咨兵部知會。 仍填給該司印信空白勘合一紙、付該船小甲收執、自儀真起、將前單投入該縣驛遞、填寫奉到日時、應付過廩糧人夫實數、用印鈐蓋、仍付收執、沿途州縣驛遞、一體填印。 到京之日、將前勘合送司查對。 若有司阿諛奉承、及應付稽遲、一體究治。 進貢事畢、順差撥船回還。 兵部該司仍給印信勘合、沿途填寫、到彼、車駕司收查   ○隆慶元年、令南京兵部遇進貢品物、兵部司官、會同科道官、查驗扛櫃數目、酌量撥船、儘其裝載。 將合用發行船隻、并   上用扛數、註定勘合、預先移文各府州縣、查照上下水例夫名應付。 不許聽其希求、多撥船隻   ○二年題准、內外守備、并科道司官、會同查驗箱扛、滿裝飽載。 戶工管倉管閘官、亦須查驗、不得聽其夾帶客貨。 其杉條竹木、行令照舊找簰起夫撐運、不用快船裝載。 止撥馬船、與內官押坐   凡馬快船禁例。 天順元年令、馬快船裝運官物。 其私載及求索之物、盡數入官   ○四年、令兵部出榜禁約管船官、索要船夫銀兩等項。 不遵者、重罪不饒   ○成化四年奏准、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 若於關文外、多索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察司官、將隨從人役、并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發邊衛、鹽貨入官   ○六年奏准、馬快船附載私貨者、本船小甲、并附船之人、俱發口外充軍。 其空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弘治十三年題准、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并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興販私鹽、起撥人夫、并帶去無藉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洪、管閘等官、就便拏問。 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 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   ○嘉靖七年議准、馬快船管押內官、敢有將船甲需索拷弔者、許南京守備官、奏聞處治。 或南京科道官劾奏。 其沿途科索、許被害小甲、到京奏訴   ○三十七年題准、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節有題准定例、遵照施行、不許紊亂。 其進貢馬快船、如有夾帶貨物人口、許經過撫按河道等官、即行拏問、照例發遣○四十五年題准、過關不許驛所兼支。 軍夫止許貢船兼用。 仍革趕牽馬匹、官船鼓吹   凡南京快平船小甲、例於南京錦衣等四十衛所餘丁內、十年一編。 隆慶六年題准、照近年差數量編。 仍查歷過三年、全未出差、每年量追餘丁銀六兩、以為造修之費。 未經出差、通融均撘定差。 領船、方許關支月糧。 交船截日住支   凡應付馬快船。 欽差內臣公侯伯出外公幹、如操江鎮守之類、應從水路者   ○每年   欽差公侯伯郎中等官、赴各王府冊封者   ○在京大臣以禮致仕、有旨馳驛還鄉、及丁憂病故者   ○襲封衍聖公、嗣教張真人、朝覲回還   ○南京內外官進貢回還   ○安南日本等國使臣朝貢回還   凡親王之國、用船不過五百隻。 其軍校人等、自雇車輛、裝至通州上船所。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兵部先差官往通州、督同分守等官、整理見在聽差馬快船隻、如有不敷、將附近衛分、順回糧船、及張家灣至德州、一帶灣泊軍民船、催來協濟。 軍民船有五百料者、給腳價米十石。 四百料者、八石。 三日料者、七石。 二百料者、六石。 一百料者、五石。 仍計程給與口糧。 俱行戶部、於通州直沽等倉關支 发布时间:2026-03-04 15:37:36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