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八 内容: 工匠一   國初造作工役、以囚人罰充。 役滿、工部咨送刑部、都察院、引赴御橋叩頭發落。 至今猶然。 若供役土匠、則有輪班住坐之分。 輪班者、隸工部。 住坐者、隸   內府內官監   凡工役囚人。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終身、或免徒、流、笞、杖、罰役准折。 如遇造作去處、量度所用多寡。 或重務者、用重罪囚徒。 細務者、用笞杖之數。 臨期奏聞、移咨法司差撥、差人監管督工。 其當該法司、造勘合文冊、一本發工部收掌。 一本發   內府收貯。 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無欠、行移原問衙門、再查犯由明白、於內府銷號。 合疏放者、發應天府給引寧家。 合充軍者、咨呈都府、照地方編發。 若在工有逃竄之數、即便差人勾提。 果有病故等項、相視明白埋瘞移咨原問衙門銷號。 如是缺工未完、移文撥補   准工則例   每徒一年、蓋房一間。 餘罪三百六十日、准徒一年、共蓋房一間。 杖罪不拘杖數、每三名、共蓋房一間   每正工一日   鈔買物料等項、八百文為准   雜工、三日為准   挑土、并磚瓦、附近、三百擔每擔重六十斤為准。 半里、二百擔。 一里、一百擔。 二里、五十擔。 三里、三十五擔。 四里、二十五擔。 五里、二十擔。 六里、一十七擔。 七里、一十五擔。 八里、一十三擔九里、二十一擔。 十里、一十擔   打墻、每墻高一尺、厚三尺、闊一尺、就本處取土為准   囚徒該撥廠分   真犯竊盜、計贓以竊盜論、常人盜倉庫錢糧、常人盜官畜產、卑幼盜已家財、雇工人盜家長財物、撥臺基廠、八裡莊、黑窯廠、修倉。 其計贓准竊盜、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盜賊而故買撥馬鞍山灰廠、周口灰廠、大峪楸棍廠、瓷家務灰廠、演銅山廠、西山齋堂炭廠、楊村南北廠、尹兒灣南北廠、蔡村掘河獨流廠   凡囚徒免役。 洪武十八年詔、聖賢之後、犯工役者、俱免   ○一十八年詔、凡罰役死者、免追家屬補役   ○永樂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無力准工、許詣屯所為民種田、聽官給牛具種子   凡囚徒辦價。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法司送到囚徒。 除年力精壯責令做工外。 如果貧病不堪、照例每月出辦工價銀一錢、委官雇人上工、不許額外多取   凡囚人搬運。 永樂十七年、令做工罪囚、並雜犯死罪囚、准併工運磚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灰炭等物 【 詳見刑部】   ○正德十六年題准、囚犯該運灰炭者、止令赴部秤收。 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該衙門催事人役、領回應用。 如願收價、照原定數目、每灰一百斤、折與銀一錢二分、炭一百斤、折與銀二錢五分、俱免犯人親納。 違者、科道官參究   ○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凡法司送部做工運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給各該委官收掌、登記領過囚數花名、及做過工程、辦過物料。 其囚犯不願做工運灰炭者、折納工價。 每季終、主事親詣繕工司查驗。 價送節慎庫、為雇募用。 磚炭等項、運赴各工。 如有侵收工價、虛報物料者、呈部參問   凡內府年例。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但撥本色。 如或折價、除水和炭、每百斤、照舊折銀二錢外。 其磚灰價銀、每灰一百斤、折銀一錢五釐。 每磚一箇、折銀一分三釐。 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數折算、即於繕工司納完、隨將犯人、轉送法司覆繳。 工部另給勘合、發令車戶運納   內府。 納完、即出實收、繳回勘合、毋得留難。 各監局年例、止照法司原來人犯多寡。 不得執定舊數、一概催取。 其本色、仍以三分為率、二分充   內府年例、一分備各衙門修理   計   內府年例灰炭   御用監、水和炭三十萬斤 【 隆慶三年題准、召商買辦】   兵仗局、水和炭五十萬斤   內官監、水和炭二十五萬斤   織染局、石灰七萬斤   寶鈔司、石灰一十二萬二千五百斤   供用庫、石灰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 以上、俱刑部撥囚撥運。 近年運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節慎庫。 遇額數不多、動支買辦上納】 发布时间:2026-03-05 12:11:1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3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