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一百三十三 乐考六 内容:   ○度量衡  《虞书》:"同律度量衡。 "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注:周尺之数,未详闻也。 按:礼制,周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 疏:郑注,十寸为尺。 按:《玉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 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 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 "  《考工记》:{卤木}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 不耗然後权之权之,然後准之准之,然後量之(改煎,重煎也。 重煎而不减耗,然後秤分之。 秤金多少以拟铸器也。 已秤则知轻重,然後更击锻金,令平正之,齐其金之大小也。 既准讫,量金计人模中铸作也)。 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鬴(以其容为之名也。 四升曰豆,四豆曰区,四区曰鬴。 鬴,六斗四升。 鬴十则锺。 方尺积千寸,於今粟米法计少二升八十一分。 升之二十二其数必容鬴。 此言内方耳,圜其外者为之唇)。 其臀一寸,其实一豆(谓覆之其底深一寸)。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耳在旁可举也)。 重一钧(重三十斤)。 其声中黄锺之宫(应律之首),概而不税(令百姓得以量而不租税)。 "  沙随程氏曰:"鬴铜重一钧,深尺,内方尺,其声中黄锺之宫,岂扣击而得其声否? 平,又汉斛重二钧,方尺,以圜函方,声中黄锺。 夫龠管小差,已不得其调。 周鬴汉斛,相去甚远,乃俱吻合黄锺,此愚所未解也。 有告迥曰:'以声定龠若鬴斛。 '则是离合其数,与黄锺之声会耳,非扣击而得其声也。 "  齐旧四量:豆、区、釜、锺。 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四豆为区,区斗六升。 四区为釜,釜六斗四升。 登,成也。 量音亮,区,乌侯反)。 釜十则锺(六斛四升)。 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锺乃大矣(登,加也。 加一,谓加旧量之一也。 以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则区二斗,釜八斗,锺八斛。 旧本以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直加豆为五升,而区、釜自大,故杜云区二斗,釜八斗是也。 本或作五豆为区,五区为釜者,为加旧豆、区为五,亦与杜注相会,非於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也)。 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贷厚而收薄)。 《汉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本起黄锺之长。 以子榖秬黍中者(孟康曰:"子北方,北方黑,谓黑黍也。 "师古曰:"此说非也。 子榖,犹言榖子耳。 秬黍即黑黍,无取北方为号也。 中者不大不小也。 言取黑黍榖子大、小、中者,率为分、寸也。 秬音钜。 "),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锺之长。 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 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 长十丈,其方法矩,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孟康曰:"高一分,广六分。 一为阳,六为阴也。 ")。 分者,自三微而成著,可分别也。 寸者,忖也。 尺者,蒦也(师古曰:"蒦音约。 ")。 丈者,张也。 引者,信也(师古曰:"信读曰伸,言其长。 ")。 夫度者,别於分,忖於寸,蒦於尺,张於丈,信於引。 引者,信天下也。 职在内官(师古曰:"内官,署名也。 《百官表》云'内官长丞,初属少府,中属主爵,後属宗正'。 "),廷尉掌之(师古曰:"法度所起,故属廷尉也。 ")。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师古曰:"龠音籲。 合音閤。 ")。 所以量多少也(师古曰:"量音力张反。 ")。 本起於黄锺之龠,用度数审其容(师古曰:"因度以生量也。 其容,谓其中所容受之多少也。 "),以子榖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孟康曰:"概欲其直,故以水平之。 井水清,清则平也。 "师古曰:"概所以概平斗斛之上者也。 音工代反,又音工内反。 ")。 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师古曰:"嘉,善也。 ")。 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郑氏曰:"庣音条桑之条,庣,过也。 算方一尺,所受一斛,过九釐五毫,然後成斛。 今尚方有王莽时铜斛,制尽与此同。 "师古曰:"庣,不满之处也,音土彫反。 ")。 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孟康曰:"其上谓仰斛也,其下谓覆斛之底,受一斗。 ")。 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 其状似爵,以縻爵禄(晋灼曰:"縻,散也。 ")。 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 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孟康曰:"三十斤为钧,钧万一千五百二十铢。 ")。 声中黄锺,始於黄锺而反覆焉(孟康曰:"反斛声中黄锺,覆斛亦中黄锺之宫,宫为君也。 "臣瓒曰:"仰覆受一斛,覆底受一斗,故曰反覆焉。 "师古曰:"覆音方目反)。 "君制器之象也。 龠者,黄锺律之实也,跃微动气而生物也。 合者,合龠之量也。 升者,登合之量也。 斗者,聚升之量也。 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夫量者,跃於龠,合於合,登於升,聚於斗,角於斛也。 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师古曰:"米粟之量,故在太仓也。 ")。 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 衡所以任权而钧物平轻重也。 其道如底(师古曰:"底,平也,谓以底石厉物令平齐也。 底音指。 "),以见准之正,绳之直,左旋见规,右折见矩。 其在天也,佐助璇玑,斟酌建指,以齐七政,(师古曰:"七政,日、月、五星也。 ")故曰玉衡。 《论语》曰:"立则见其参於前(孟康曰:"权、衡、量,三等为参。 "),在舆则见其倚於衡也。 "又曰:"齐之以礼。 "此衡在前居南方之义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 本起於黄锺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 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 忖为十八,《易》十有八变之象也(孟康曰:"忖,度也,度其义有十八也。 黄锺、龠、铢、两、钧、斤、石凡七,与下十一象为十八也。 "张晏曰:"象《易》三揲蓍而成一爻,十八变具六爻而成卦。 ")。 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其馀小大之差,以轻重为宜。 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孟康曰:"谓为锤之形如镮也。 "如淳曰:"体为肉,孔为好。 "师古曰:"锤者,秤之权也,音直垂反,又音直睡反。 "),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 铢者,物繇忽微始,至於成著,可殊异也(师古曰:"繇读与由同。 由,从也。 ")。 两者,两黄锺律之重也(李奇曰:"黄锺之管重十二铢,两之二得二十四。 ")。 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工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 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 钧者,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 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 四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节之象也(孟康曰:"六甲为六旬,一岁有八节,六甲周行成岁,以六乘八节得之。 ")。 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 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 始於铢,两於两,明於斤,均於钧,终於石,物终石大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 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 终於十二辰而复於子,黄锺之象也(孟康曰:"数始於铢,终於石。 石重百二十斤,象十二月。 铢之重本取於子。 律,黄锺一龠容千二百黍,为十二铢,故曰复於子,黄锺之象也。 ")。 千九百二十两者,阴阳之数也。 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 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 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 权与物钧而生衡,(孟康曰:"谓锤与物钧,所秤適停则衡平。 "),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韦昭曰:"立准以望绳,以水为平。 ")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是为五则。 规者,所以规圜器械,令得其类也;矩者,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 规矩相须,阴阳位序,圜方乃成。 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 准绳连体,权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师古曰:"繇读与由同。 由,用也。 ")。 辅弼执玉,以翼天子(师古曰:"翼,助也。 ")。 《诗》云:"尹氏太师,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毗,俾民不迷(师古曰:"《小雅 节南山》之诗,言尹氏居太师之官,执持国之权量,维制四方,辅翼天子,使下无迷惑也。 ")。 "咸有五象,其义一也。 职在大衡,鸿胪掌之(平均曲直,齐一远近,故在鸿胪)。 魏初,杜夔造斛,即《周礼》所谓嘉量也。 深尺,方尺,实一鬴(音辅)。 臀一寸,实一豆。 耳三寸,实一升。 重一斤,声中黄锺。 晋氏播迁,亡其彝量。 ◎隋志言历代度量衡之制  △审度  《史记》曰:"夏禹以身为度,以声为律。 "《礼记》曰:"丈夫布手为尺。 "《周官》云:"璧羡起度。 "郑司农云:"羡,长也。 此璧径尺,以起度量。 "《易纬 通卦验》"十马尾为一分。 "《淮南子》云:"秋分而禾蔚定,蔚定而禾熟。 律数十二蔚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 "蔚者,禾穗芒也。 《说苑》云:"度量权衡以粟生,一粟为一分。 "《孙子算术》云:"蚕所生吐丝为忽,十忽为杪,十杪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 "此皆起度之源,其文舛互。 唯《汉志》:"度者,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锺之长。 以子榖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黍为黄锺之长。 一黍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而五度审矣。 "後之作者,又凭此说,以律度量衡,并因秬黍,散为诸法,其率可通故也。 黍有大小之差,年有丰耗之异,末代量校,每有不同,又俗传讹替,渐致增损。 今略诸代尺度一十五等,并异同之说如左。 一、周尺 《汉志》王莽时刘歆铜斛尺。 後汉建武铜尺。 晋泰始十年荀勖律尺,为晋前尺。 祖冲之所传铜尺。 徐广、徐爰、王隐等《晋书》云:"武帝泰始九年,中书监荀勖校太乐八音,不和,始知为後汉至魏,尺长於古四分有馀。 勖乃部著作郎刘恭依《周礼》制尺,所谓古尺也。 依古尺更铸铜律吕,以调声韵。 以尺量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 又汲郡盗发魏襄王冢,得古周时玉律及钟磬,与新律声韵暗同。 於时郡国或得汉时故钟,吹新律命之,皆应。 "梁武《锺律纬》云:"祖冲之所传铜尺,其铭曰:'晋泰始十年,中书考古器,揆校今尺,长四分半。 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钱八曰建武铜尺。 姑洗微强,西京望臬微弱,其馀与此尺同(铭八十二字)。 '此尺者,勖新尺也。 今尺者,杜夔尺也。 雷次宗、何允之二人作《锺律图》,所载荀勖校量古尺文,与此铭同。 而萧吉《乐谱》谓为梁朝所考七品,谬也。 今以此尺为本,以校诸代尺。 "云。 二、晋田父玉尺 梁法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七釐。 《世说》称,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时玉尺,便是天下正尺。 荀勖试以校尺,所造金石丝竹,皆短校一米。 梁武帝《锺律纬》称,主衣从上相承,有周时铜尺一枚,古玉律八枚。 检主衣周尺,东昏用为章信,尺不复存。 玉律一口萧,馀定七校夹锺,有昔题刻。 廼制为尺,以相参验。 取细毫中黍,积次酬定,今之最为详密,长祖冲之尺校半分。 以新尺制为四器,名为通。 又依新尺为笛,以命古钟,按刻夷则,以笛命饮和韵,夷则定合。 按此两尺长短近同。 三、梁表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 萧吉云:"出于《司马法》。 梁朝刻其度於影。 "表以测影按此即奉朝请祖暅所算造铜圭影表者也。 经陈灭入朝。 大业中,议以合古,乃用之调律,以制钟磬等八音乐器。 四、汉官尺 实比晋尺一尺三分七釐。 晋时始平掘地得古铜尺。 萧吉《乐谱》云:"汉章帝时,零陵文学史奚景於泠道县舜庙下得玉律,度为此尺。 "傅畅《晋诸公赞》云:"荀勖新造锺律,时人并称其精密,唯陈留阮咸讥其声高。 後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岁久欲腐,以校荀勖今尺,短校四分。 时人以咸为解。 "此两尺长短近同。 五、魏尺 杜夔所用调律,比晋前尺一尺四分七釐。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云:"王莽时刘歆斛尺弱於今尺四分五釐,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五釐。 "即晋荀勖所云"杜夔尺长於今尺四分半"是也。 六、晋後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釐。 萧吉云,晋氏江东所用。 七、後魏前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八、中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 九、後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即开皇官尺及後周市尺)。 後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釐。 开皇官尺,即铁尺,一尺二寸。 此後魏初及东、西分国,後周未用玉尺之前,杂用此等尺。 甄鸾《算术》云:"周朝市尺,得玉尺九分二釐。 "或传梁时有志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云与多须老翁。 周太祖及隋高祖各自以为谓已。 周朝人间行用。 及开皇初,著令以为官尺,百司用之,终於仁寿。 大业中,人间或私用之。 十、东後魏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分八毫。 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广为尺,齐朝因而用之。 魏收《魏史 律历志》云:"公孙崇永平中,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长,累为寸法。 寻太常卿刘芳受诏修乐,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即为一分。 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广,度黍二缝,以取一分。 三家纷竞,久不能决。 太和十九年高祖诏,以一黍之广,用成分体,九十之黍,黄锺之长,以定铜尺。 有司奏从前诏,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 迄武定未有论律者。 "  十一、蔡邕铜籲尺 後周玉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釐。 从上相承,有铜籲一,以银错题,其铭曰:"籲,黄锺之宫,长九寸,空围九分,容秬黍一千二百粒,秤重十二铢,两之以为一合。 三分损益,转生十二律。 "祖孝孙云:"相承传是蔡邕铜籲。 "後周武帝保定中,诏遣大宗伯卢景宜、上党公长孙绍远、岐国公斛斯徵等,累黍造尺,从横不定。 後因修仓掘地,得古玉斗,以为正器,据斗造律度量衡。 因用此尺,大赦,改元天和,百司行用,终於大象之末。 其律黄锺,与蔡邕古籲同。 十二、宋氏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釐。 钱乐之浑天仪尺。 後周铁尺。 开皇初调锺律尺及平陈後调锺律水尺。 此宋代人间所用尺,传入齐、梁、陈,以制乐律。 与後晋尺及梁时俗尺、刘曜浑仪尺,略相依近。 当由人间恒用,增损讹替之所致也。 周建德六年平齐,以此同律度量,颁於天下。 其後宣帝时,达奚震、牛弘议曰:"窃惟权衡度量,经邦楙轨,诚须详求故实,考校得中。 谨寻今之铁尺,是太祖遣尚书故苏绰所造,当时检勘,用为前周之尺。 验其长短,与宋尺符同,即以调锺律,并用均田度地。 今以上党羊头山黍,依《汉书 律历志》度之。 若以大者稠累,依数满尺,实於黄锺之律,须撼乃容。 若以中者累尺,虽复小稀,实黄锺之律,不动而满。 计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铁尺,终有一会。 且上党之黍,有异他乡,其色至乌,其形圆重,用之为量,定不徒然。 正以时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异,取黍大小,未必得中。 按许慎解,秬黍体大,本异於常。 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满尺,即是会古。 实籲之外,才剩十馀,此恐围径或差,造律未妙。 就如撼动取满,论理亦通。 今勘周、汉古钱,大小有合;宋氏浑仪,尺度无舛。 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索隐钩深,以律计分,义无差异。 《汉书 食货志》云:'黄金方寸,其重一斤。 '今铸金校验,铁尺为近。 依文据理,符会处多。 且平齐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为定,弥合时宜。 至於玉尺累黍,以广为长,累既有剩,实复不满。 寻访古今,恐不可用。 其晋、梁尺量,过为短小,以黍实管,弥复不容,据律调声,必致高急。 且八音克谐,明王盛轨;同律度量,哲后通规。 臣等详校前经,斟酌时事,谓用铁尺,於理为便。 "未及详定,高祖受终,牛弘、辛彦之、郑译、何妥等久议不决。 既平陈,上以江东乐为善,曰:"此华夏旧声,虽随俗改变,大体犹是古法。 "祖孝孙云:"平陈後,废周玉尺律,便用此铁尺律,以一尺二寸即为市尺。 "  十三、开皇十年,万宝常所造律吕水尺 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八分六釐。 今太乐库及内出铜律一部,是万宝常所造,名水尺律。 说称其黄锺律当铁尺南吕倍声。 南吕,黄锺羽也,故谓之水尺律。 十四、杂尺 赵刘曜浑天仪土圭尺,长於梁法尺四分三釐,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间尺 长於梁法尺六分三釐,短於刘曜浑仪尺二分,实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釐。 梁武《锺律纬》云:"宋武平中原,送浑天仪土圭,云是张衡所作。 验浑仪铭题,是光初四年铸,土圭是光初八年作,并是刘曜所制,非张衡也。 制以为尺,长今新尺四分三釐,短俗间尺二分。 "新尺,谓梁法尺也。 △嘉量  《周礼 {卤木}氏》:"为量,鬴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鬴。 其臀一寸,其实一豆。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 重一钧。 其声中黄锺。 概而不税。 其铭曰:'时文思索,允臻其极。 嘉量既成,以观四国。 永启厥後,兹器为则。 '"  《春秋左氏传》曰:"齐旧四量,豆、区、鬴、锺。 "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鬴,六斗四升也。 "鬴十则锺。 "六十四斗也。 郑元以为方尺积千寸,比《九章 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 祖冲之以算术考之,积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 方尺而圆其外,减傍一釐八毫,其径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杪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 商功法》程粟一斛,积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积一千六百二十寸;菽合麻麦一斛,积二千四百三十寸。 此据精粗为,率使价齐而不等。 其器之积寸也,以米斛为正,则同於《汉志》。 《孙子算术》曰:"六粟为圭,十圭为杪,十杪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 "应劭曰:"圭者自然之形,阴阳之始。 四圭为撮。 "孟康曰:"六十四黍为圭。 "《汉志》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 本起於黄锺之龠。 用度数审其容,以子榖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 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 其法用铜,方尺而圆其外,旁有庣焉。 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 其状似爵,以縻爵禄。 上三下二,参天两地。 圆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也。 其圆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也。 声中黄锺,始於黄锺而反覆焉。 "其斛铭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 "祖冲之以圆率考之,此斛当径一尺四寸三分六釐一毫九杪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 刘歆庣旁少一釐四毫有奇,歆数术不精之所致也。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 商功》曰:"当今大司农斛圆径一尺三寸五分五釐,深一尺,积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之三。 王莽铜斛於今尺为深九寸五分五釐,径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毫。 以徽术计之,於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 "此魏斛大而尺长,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梁、陈依古。 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 後周武帝"保定元年辛巳五月,晋国造仓,获古玉升。 暨五年乙酉冬十月,诏改制铜律度,遂致中和。 累黍积龠,同兹玉量,与衡度无差。 准为铜升,用颁天下。 内径七寸一分,深二寸八分,重七斤八两。 天和二年丁亥正月癸酉朔,十五日戊子校定,移地官府为式。 "此铜升之铭也。 其玉升铭曰:"维大周保定元年,岁在重光,月旅蕤宾,晋国之有司,修缮仓廪,获古玉升,形制典正,若古之嘉量。 太师晋国公以闻,敕纳於天府。 暨五年岁在叶洽,皇帝乃诏稽准绳,考灰律,不失圭撮,不差累黍。 遂鎔金写之,用颁天下,以合太平权衡度量。 "今若以数计之,玉升积玉尺一百一十寸八分有奇,斛积一千一百八十五分七釐三毫九杪。 又甄鸾《算术》云:"玉升一升,得官斗一升三合四勺。 "此玉升大而官斗小也。 以数计之,甄鸾所据後周官斗,积玉尺九十七寸有奇,斛积九百七十七寸有奇。 後周玉斗并副金错铜斗及建德六年金错题铜斗,实同以秬黍定量。 以玉秤权之,一升之实,皆重六斤十三两。 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 大业初,依复古斗。 △衡权  衡者,平也;权者,重也。 衡所以任权而钧物平轻重也。 其道如底,以见准之正,绳之直。 左旋见规,右折见矩。 其在天也,佐助璇玑,斟酌建指,以齐七政,故曰玉衡。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 古者黍、累、锤、锱、镮、钩、锵、镒之目,历代差变,其详未闻。 《前志》曰:"权本起於黄锺之重。 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谨矣。 其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 其馀大小之差,以轻重为宜。 圜而环之,令之肉好者,周旋亡端,终而复始,亡穷巳也。 权与物均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衡平而钧权矣。 是为五则。 备於钧器,以为大范。 按《赵书》: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圆石,状如水碓,其铭曰:"律权石,重四钧,同律度量衡。 有辛氏造。 "续咸议是王莽时物。 後魏景明中,并州人王显达献古铜权一枚,上铭八十一字,其铭曰:"律权石,重四钧。 "又云:"黄帝初祖,德市於虞。 虞帝始祖,德吊於辛。 岁在大梁,龙集戊辰。 戊辰直定,天命有人,据土德,受正号即真,改正建丑,长寿隆崇。 同律度量衡,稽当前人。 龙在己巳,岁次实沈,初班天下,万国永遵。 子子孙孙,享传亿年。 "此亦王莽所制也。 其时太乐令公孙崇依《汉志》先修秤尺,及见此权,以新秤秤之,重一百二十斤。 新秤与权,合若符契,於是付崇调乐。 孝文时一依《汉志》作斗尺。 梁、陈依古秤。 齐以古秤一斤八两为一斤。 周玉秤四两,当古秤四两半。 开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 大业中,依复古秤。 唐太宗贞观时,协律郎张文收既定乐,复铸铜律三百六十,铜斛二,铜秤二,铜瓯十四,秤尺一,斛左右耳与臀皆方,积十而登,以至於斛,与古玉尺、玉斗同,皆藏於大乐署。 武后时,太常卿武延秀以为奇玩。 乃献之。 及将考中宗庙乐,有司奏请出之,而秤尺巳亡,其迹犹存,以常用度、量校之,尺当六之五,量、衡皆当三之一。 程氏《演繁露》曰:"《通典》叙六朝赋税,而论其总曰:'其度、量:三升当今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 '注云:'当今,谓即时',盖当今之时也。 唐时一尺比六朝制一尺二寸也。 "又曰:"开元九年敕,度以十寸为尺,尺二寸为大尺;量以十升为斗,斗三升为大斗。 此谓十寸而尺,十升而斗者,皆秬黍为定也。 锺律、冠冕、汤药皆用之,此外官私悉用大者,则黍尺一尺外更增三寸,黍量一斗更增三升也。 《唐志》:'租绢长四丈二尺。 '"  宋朝平定四方,凡新邦悉颁度量於其境,其伪俗尺度斗斛不中法度者皆去之。 太宗淳化三年三月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 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故出纳於有司,系权衡之定式。 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锤钧为奸,害及黎庶。 宜令详定秤法,著为通规。 "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蒙正刘承珪言:"太府寺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 外府岁受黄金,必自毫釐计之,式自钱始,则伤於重。 "遂寻究本末,别制法物。 至景德中,承珪重加参定,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 其法盖取《汉制》子榖秬黍为则,广十参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秬黍,黑黍也。 乐尺,自黄锺之管而生也。 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之制),就成二术(二术谓以尺、黍而求釐、累),因度而求釐(度者,尺丈之总名。 谓因乐尺之原,起於黍而成於寸,拆寸为分,拆分为釐,拆釐为毫,拆毫为丝,拆丝为忽,则十忽为一丝,十丝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自积黍而取参(从积黍而取参,则十黍为参十参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参铢皆以铜为之),以釐、参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秤,各悬三毫,以生准之。 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秤之法。 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 初毫星准半钱,至梢总一钱半,拆成十五分,分列十釐(第一毫下等半钱,当十五釐,若十五斤秤等五斤也);中毫至梢一钱,拆成十分,分列十釐;末毫至梢半钱,拆成五分,分列十釐。 等一两者,亦为一秤之则。 其衡合乐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 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星等五絫(每铢之下,复出一星,等五絫,则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计二千四百黍为十两)。 中毫至梢五钱,布十二铢,铢列五星,星等二絫(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四絫为半两);末毫至梢六铢,铢列十星,星等一絫(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为二钱半)。 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 较定实重两铢四絫为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秤之则。 其法,初以清黍为准,然後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 故自忽、丝、毫、釐、黍、絫铢各定一钱之则(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後制取等秤也)。 忽万为分(以一万忽为一分则,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 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微而著,言可分别也),丝则千(千丝为一分,以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毫则百(一百毫为一分,以千毫定为一钱之则。 毫者,毛也。 自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者也),釐则十(一十釐为一分,以百釐定为一钱之则。 釐者,氂牛尾毛也,曳赤金成丝以为之也),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转以十倍倍之,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之则也),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一龠容十二百黍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者,是两龠为两者也),絫以二百四十(谓以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也),铢比二十四(转相因成十絫为铢,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 铢者,盖言殊异也),遂成其秤。 秤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重。 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 又每分析为二十釐,则每釐计二黍十分黍之四(以十釐分二十四黍,则每釐先得二黍。 馀四黍都分成四十分,则一釐每得四分,是每釐得二黍十分黍之四者也)。 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釐、三之数极矣。 一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 每百黍为铢,十铢为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四黍为分。 一絫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重一釐二毫五丝,则黍、絫之数成矣。 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重。 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寺旧秤四十、旧式六十,以新式校之,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 式既若是,权衡可知矣。 又比用大秤如百斤者,皆悬钩於架,植镮於衡,镮或偃仆,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 至是,更铸新式,悉由黍、絫而齐其斤、石,不可得增损也。 又令每月用大秤,必显以丝绳。 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 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十有二、铜牌二十授於太府。 又置新式於内府、外府,颁於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 先是,守藏史受天下岁输金币,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故诸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 又守藏更代,校计争讼,动必数载。 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便(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 凡遇改元,即差变新法者,即以年印而识之,其印有方印、八角印、芴头印之别,所以明制度而防伪滥也)。 度、量、衡,旧太府寺掌之。 熙宁四年,诏归文思院。 绍圣四年,立增损衡、量及私造卖之禁令,转运司置局鬻卖。 大观四年,诏以所定乐指尺颁之天下,其长短阔狭之数,以今尺计定。 政和元年,诏诸路转运司以所颁乐尺制给诸州,州制以给属县。 自今年七月为始,毁弃旧尺。 二年,臣僚上言,请以《大晟》乐尺帝指为数制量权衡式,颁之天下,仍釐正旧法。 又言,新尺既颁,诸条内尺寸宜以新尺纽定(谓如帛长四十二尺、阔二尺五分为疋,以新尺计四十三尺七寸五分、阔二尺一寸三分五釐之五为疋,即是一寸四分一釐三分釐之二为一尺,如天武等杖五尺八寸,以新尺计六尺四分一釐三分釐之二之类)。 仍令民间旧有斗、升、秤、尺限半年首纳,出限许人告,断罪给赏。 发布时间:2026-03-07 13:23:20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42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