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 内容:   ○刑制  宋文帝时,侍中蔡廓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狱之词,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卫将军王弘言:"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其法太重。 宜进主守偷五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 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 "从之。 明帝太始四年,诏定黥、刖之制。 有司奏:"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 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 五人以下止相通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远州。 若遇赦,原断徙犹黥面,依旧补冶士。 家口应及坐,悉依旧结谪。 "及帝崩,其例乃寝。 齐高祖时,丹阳尹王僧虔上言:"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名曰救疾,实行冤暴。 岂有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 愚谓囚病必先刺郡,求职司与医对共诊验;远县,家人省视,然後处治。 "上从之。 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二条。 事未施行,其文殄灭。 初,晋张褧、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 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 上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 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乃集定二注,表奏之。 诏公卿、八座参议正,竟陵王子良总其事。 众议异同不能宜者,制旨平决。 是岁书成。 廷尉山阴孔稚珪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苟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於表里,冤魂犹结於狱中。 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走吏之手矣。 今若直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 "崔祖恩言:"汉时习律有家,子孙并传其业。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刑之不措,乃此之由。 "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梁武帝制,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 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能言齐王植之律,於是使损益旧本,以为《梁律》。 天监初又令王亮等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 制刑为十五等之差。 弃市以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次弃市。 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 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 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 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 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 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 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 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 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 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 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 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 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 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 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 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 故为此十五等之差。 又制又九等之差:有一岁,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 又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 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 若人士犯罚,违扞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後科行。 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 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 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靻(之友反)不去廉。 皆作鹤头纽,长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 杖皆用生荆,长六尺。 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 大杖,头围寸三分,小头八分半。 法杖,围寸三分,小头五分。 小杖,围寸一分,小头极杪。 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馀半後决,中分鞭杖。 老小於律令当行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以,熟靻鞭、小杖。 过五十者,稍行之。 将吏以上及女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 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靻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杖、法鞭,自非特诏,皆不得用。 诏鞭杖在京师者,皆於雲龙门行。 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 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 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资财没官。 劫身皆斩,妻子补兵。 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黑詹〉音都感反),髡钳,补冶,锁士终身。 其下又谪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 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 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 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徵者,并讼系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 其尚书录人之月者,并与尚书参共录之。 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又有令三十卷。 天监十一年,诏:"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 "上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则案之如法。 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举家质作。 民既穷窘,奸宄益深。 尝因郊祀,有秣陵老人遮车驾言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道。 "上乃思所以宽之。 十四年,制除〈黑詹〉面之刑。 帝笃尚文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不以鞫狱为意。 奸吏柄权弄法,贿赂成市,枉滥者多。 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 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 是後囚徒或有优剧。 时王侯子弟多骄淫不法。 上年老,厌於万几,又专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不怿。 或谋反逆,事觉,亦泣而宥之。 由是王侯益横,或白昼杀人於都街,或暮夜公行剽掠。 有罪亡命,匿於王家,有司不敢搜捕。 上深知其弊,而溺於慈爱,不能禁也。 中大同元年,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甚矣。 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 其制维重清议、禁锢之科。 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终身不齿。 先与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 其获贼帅,士人恶逆,虽经赦免死,付治,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 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 自馀一用梁法。 其有赃验昭然而不款伏,则上测立。 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员,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 上垛。 一上测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 凡经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 其五岁刑下,并锁一重。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一年赎。 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二岁刑,者若有官者,赎论。 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寒庶人,准决鞭杖。 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亦不计阶品。 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拲手。 至市,脱手械及拲手焉(拲音拱。 两手曰拲)。 当刑於市者,夜须明,雨须晴。 朔日、八节、六斋日、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 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岳,并置正、监、平一。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後魏昭成帝始制法令。 反逆者族。 其馀当死者,听入金、马赎罪。 杀人者,听与死家马、牛、葬具以平之。 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 四部大人共坐王庭决词讼,无系讯连逮之苦,境内安之。 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季年被疾,刑法滥酷。 太宗承之,吏文亦深。 太武帝神{鹿加}中,诏崔浩定律令。 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 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 害其亲者轘之。 为蛊毒者,男女皆斩女焚其家。 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沈诸泉。 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 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於人,守苑囿。 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妇人当刑而孕,产後百日乃决。 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 拷讯不逾四十九。 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 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 诸州囚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其後因官吏黩货,太延中,诏吏人得举告牧守之不法。 於是凶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贪暴於闾阎。 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 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匹。 大平真君十一年,诛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亲党,尽夷其族。 浩修国史,标立石铭刊《国记》,书事备而不典。 既列在衢路,往来行者以为言,浩及秘书郎吏以下并死。 浩之将诛也,幽絷置之槛内,送於平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其上,呼声嗷嗷,闻於行路。 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酷者。 正平中,又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 门房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士民多因酒致斗及议国政,乃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 吉凶之会,听开禁,有日程。 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及州镇;或微服杂乱於府寺间,以求百官过失。 有司穷治,讯掠取服。 百官赃满二丈皆斩。 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孝文除口误,开酒禁。 故事,皆斩裸形伏质,太和初,制不令裸形。 又令高闾修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太和五年,沙门法秀谋反诛。 诏曰:"法秀妖诈乱常,妄说符瑞;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馀人,招结奴隶,谋为大逆,有司科以族诛,诚合刑宪。 但矜愚重命,犹所不忍。 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 "  帝勤於为政,尤重刑罚,大刑多令覆鞫,或囚系积年,群臣颇以为言。 帝曰:"滞狱诚非善治,不犹愈於仓猝而滥乎! 夫人幽苦则思善,故智者以囹圄为福堂。 朕特苦之,欲其改悔而加矜恕耳。 "由是囚系虽滞,而所刑皆得其宜。 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縋石悬於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 帝伤之,乃诏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不得大枷。 太和八年,始班俸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 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仍分命使者,纠察守宰之贪者。 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班禄之後,洪之首以赃败。 帝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 自馀守宰坐赃死者四十馀人。 受禄者无不跼蹐,赇赂殄绝。 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 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 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後列奏以待报。 著之令。 "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 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 "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 《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岁之後听仕,降先阶一等。 "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馀资,得降阶而叙。 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既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实爽。 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於县男,则降为乡男。 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於散男。 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後,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 "从之。 文帝大统十三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 亡奴婢应黥者,止简亡罪。 "  北齐神武秉魏政,迁都於邺,群盗颇起,遂严立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文宣受禅後,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式。 自六年以後,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罃,任情喜怒。 为大镬、长锯、锉、碓之属,并陈於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 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 应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 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蘧蒢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 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 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棊。 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七年,豫州检使白标为左丞卢斐所劾,乃於狱中诬告斐受金。 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 乃敕八座议立《按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 於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 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 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具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三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 其制,刑名五。 一曰死,重者轘之(轘音患),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於乡亭显处。 其次斩刑,殊身首。 其次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 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 未有道里之差。 其有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 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 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 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 妇人配舂及掖庭织。 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 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 死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 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 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 当加减次,如正决法。 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 犯罚绢一匹及杖十以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宗室则不注盗、不入奚官、不加宫刑。 自犯流罪以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以下,侏儒、笃疾、残废非犯死罪,皆讼系之。 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 流罪以上枷杻械。 死罪者桁之(桁,户郎反)。 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执鞭人。 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 鞭疮长一尺。 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 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 决三十以下者,杖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 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 加於殿者,复计为负焉。 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是後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律。 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 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者,阴中以法。 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周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 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条。 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五至五十。 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 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 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 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 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 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 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百,笞七十。 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 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 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 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 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也。 凡恶逆,肆之三日。 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若报雠者,造於法(造,七报反)而自杀之,不坐。 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 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 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 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於拲,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 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 赎徒刑,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 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 赎死刑,金二斤。 鞭者以百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 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 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 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杖十以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 当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 为盗贼者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 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 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 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 死罪者百匹。 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於法。 贫者请而免之。 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条。 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於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雠之法,犯者以杀论。 帝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 其大抵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 自馀依《大律》。 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 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外内不安,俱怀危惧。 其後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戮无度,疏斥大臣。 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法,政令否塞,下无適从。 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 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 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 上书字误者,科其罪。 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 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杖"。 帝既酣饮过度,有下士杨文祐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 "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後更命中士皇甫猛歌,又讽谏,郑译又奏之,又赐猛杖百二十。 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怨。 隋文帝初令高熲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 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 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 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 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 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 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 又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 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 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 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 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矣。 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 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 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尽除之。 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而行杖者不得易人。 又敕四方,敦理辞讼。 有枉屈县不治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治,乃诣阙申诉。 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观录囚徒。 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 後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百五十四条、徒等千馀条,定留唯五百条。 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员。 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断。 其後帝以用律者多致蹐驳,罪同论异。 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後上奏取裁。 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 恒令左右觇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赃汙,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 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 尝怒问事捶楚不甚,即令斩之。 十年,尚书左仆射高熲、理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处,阙廷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 熲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法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乞自退屏,以避贤路。 "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 "元曰:"重。 "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数百,故多致死。 "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委所由。 後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熲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 自是殿内复置杖。 未几怒甚,又於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帝不从,竟於殿廷行决。 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寮之不谏者也。 开皇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十五年。 制死罪三奏而後决。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 是後盗边粮者,一斗以上皆死,家口没官。 十七年,诏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 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 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於律外斟酌决杖。 於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幹能,以守法为懦弱。 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 又定盗一钱弃市法;闻见不告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桶,三人共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 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吾岂求财者耶? 但为枉人来耳。 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 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 "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常发怒,六月棒杀人。 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 "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 天道既於炎阳之时震其威怒,则天而行,有何不可! "遂杀之。 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 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 "命杀之。 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 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回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时以私受蕃客鹦鹉,帝察知之,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复依准科条。 时杨素正被委任。 素又禀性高下,公卿服栗,不敢措言。 素於鸿胪少卿陈延不平,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毡上樗蒲。 旋以白帝,主客令与掌故皆坐棒杀,而搒捶陈延殆至於毙。 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衙奏狱,能顺帝旨。 帝大悦,并遣於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之所不快,则按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计。 远又能附杨素,每於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 其临刑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乃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 开皇旧制,亹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 先时萧岩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 岩以中宫故,君绰缘女人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令诸州犯罪赦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大业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 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 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馀条。 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於旧。 是时百姓久厌严刑,喜於宽刑。 後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 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 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 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 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 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 自是群盗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 及杨元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 其尤重者,行轘裂枭首之刑。 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啖其肉。 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发布时间:2026-03-07 16:06:08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42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