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十四 内容: 禘祫下   貞觀十二年。 祫祭太廟。 近例。 祫祭及親拜郊。 令中使引傳國寶至壇所。 昭示武功也。 至是。 上以傳國大事。 中使引之。 非宜。 乃令禮官一人。 就內庫監引領。 至太廟焉。 十九年三月。 給事中集賢學士陳京奏。 禘是大合祖宗之祭。 必尊太祖之位。 以正昭穆。 今年遇禘。 伏恐須定向來所議之禮。 是月。 敕禘祫之祭。 禮之大者。 先有眾議。 猶未精詳。 宜令百寮集議以聞。 時尚書左僕射姚南仲等奏議狀五十七道。 有進止。 送尚書省。 更集百寮都商。 議定奏聞。 戶部尚書王紹等五十五人奏議。 請奉遷獻祖懿祖神主。 祔于德明興聖廟。 為修廟未成。 今月十五日內。 移獻祖主於德明興聖廟中。 一處安置。 九室數已定。 請於德明興聖廟東北。 量地之宜。 權設幕屋為行廟。 奉安神主。 候新廟成。 準禮遷祔神主入新廟。 每至禘祫年。 各於本室行享禮。 其月十五日。 戶部尚書王紹等。 又奏請於德明興聖廟。 添造兩室。 奉安神主。 今緣就舊廟增修。 則德明興聖廟殿南垣內。 陳設四室。 權安神主。 庶為宜稱。 敕旨從之。 是月十五日。 徙二祖神主于德明興聖廟。 二十四日。 有司行禘享于太廟。 自此景皇帝始居東向之尊。 元皇帝已下。 依左昭右穆之列矣。 時鴻臚卿王權議曰。 按祭法曰。 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 故毛詩清廟章云。 清廟。 祀文王也。 不言太王王季也。 又按雍禘章疏云。 太王王季已上。 皆祔于后稷之廟。 蓋以太祖東向之位。 至尊也。 太王王季之尊。 私禮也。 祔之后稷之廟。 天下為公。 不敢以私奪公也。 又按鄭玄注云。 祭法曰。 古者。 先王遷廟之主。 以昭穆合藏于始祖廟。 今獻祖懿祖之主。 愚臣竊以為宜祔于興聖廟。 不當祭于太廟也。 如此。 則太祖東向之位得其尊。 獻祖懿祖之位得其所也。 時前後議者。 亦多言祔于興聖廟。 然引據無文。 上意不決。 自寶歷已前。 太祖尚在昭穆位。 故虛東向。 以祔太祖。 廣德二年。 太廟室數已滿。 二祖居夾室。 方正太祖東向之位。 凡十七年。 建中二年冬。 祫祭。 有司誤引東晉蔡謨議。 請虛東向。 當晉蔡謨議。 本請築宮廟以居潁川京兆以上四府君。 其宮廟未成以前。 請權虛東向之位。 待別廟成。 遷四府君神主于別廟。 然後太祖正東向之位。 雖有此議。 屬晉室兵革。 議不暇行。 建中初。 雖有司引蔡謨議。 虛東向之禮。 終亦不行。 乃誤以宣皇帝居東向。 降太祖在昭穆之位。 及是。 上覽群臣之議。 以太祖居東向。 是百代不刊之典。 以二祖皆是追崇。 非有土宇人民之尊。 禮當別祔廟。 及覽權議。 引據詩禮成文。 上意遂定。 遷二祖于德明興聖廟。 每禘祫年一享。 遂正太祖東向之位。 乃下詔曰。 奉遷獻祖懿祖神主。 正太祖景皇帝東向之位。 虔告之禮。 當任重臣。 宜令檢校司空平章事杜祐。 攝太尉告太清宮。 門下侍郎平章事崔損。 攝太尉告太廟。 又下詔曰。 國之大事。 式在于明禋。 王者孝享。 莫重于殷祭。 所以尊祖而重昭穆也。 朕承列聖之休德。 荷上天之眷命。 虔奉牲幣。 二十五年。 永維宗廟之位。 禘嘗之序。 夙夜祗慄。 不敢自專。 是用延訪公卿。 稽參古禮。 博考詳議。 至於再三。 敬以令辰。 奉遷獻祖宣皇帝神主。 懿祖光皇帝神主。 祔於德明興聖皇帝廟。 太祖景皇帝正東向之位。 宜令所司備禮。 務極精嚴。 祗肅祀典。 載深感惕。 咨爾中外。 宜悉朕懷。 會昌六年十月。 太常禮院奏。 禘祫祝文稱號。 穆宗皇帝。 宣懿皇后韋氏。 敬宗皇帝。 文宗皇帝。 武宗皇帝。 緣從前但序親親。 以穆宗皇后室稱為皇兄。 未合禮文。 得修撰官朱儔等狀稱。 禮序尊尊。 不敘親親。 陛下於穆宗敬宗武宗祝文。 恐須但稱嗣皇帝臣某。 昭告于某宗以下四室。 敕旨令禮官同商量聞奏者。 臣與今博士閔慶之。 修撰官朱儔。 檢討官王皞。 同考禮經。 更無別議。 請依前狀。 從之。 仍付所司。 文德元年四月。 將行禘祭。 有司引舊儀。 禘德明興聖二廟。 及獻祖懿祖神主祔德明興聖廟。 通為四室。 時黃巢之亂。 廟已焚毀。 及是。 將禘祫。 俾議其儀。 太常博士殷盈孫議曰。 臣以德明等四廟。 仍非創業。 義止追封。 且於今皇帝年代極遙。 昭穆甚遠。 可依晉韋泓屋毀乃已之例。 因而廢之。 敕下百僚都省會議。 禮部員外郎薛昭緯奏議曰。 伏以禮貴從宜。 過猶不及。 祀有常典。 禮當據經。 謹按德明追尊。 實為遐遠。 徵諸歷世。 莫有其倫。 自古典禮該詳。 無踰周室。 后稷實始封之祖。 文王乃建極之君。 且不聞后稷之前。 別議立廟。 以至兩漢之於劉累。 梁魏之於蕭曹。 稽彼簡書。 並無追號。 迨于興聖。 事非有據。 蓋以始王于涼。 遂列為祖。 類長沙於後漢之世。 等楚元于宋高之朝。 悉無尊祀之名。 足為憲章之驗。 重以獻祖懿祖。 皆非宗有德而祖有功。 親盡宜祧。 禮當毀瘞。 遷于二廟。 亦出一時。 且武德之初。 議宗廟之事。 神堯聽之。 太宗參之。 碩學通儒。 森然在列。 而不議立皋陶涼武昭之廟。 蓋知其非所宜立也。 尊太祖世祖為帝。 而以獻祖為宣簡公。 懿祖為懿王。 卒不加帝號者。 謂其親盡則毀矣。 春秋左氏傳曰。 孔子在陳。 聞魯廟災曰。 其桓僖乎。 已而果如其言。 蓋以親盡不毀。 宜致天災。 炯然之徵。 不可忽也。 據太常禮院狀所引。 至德二載。 克復後。 不作宏農府君廟神主。 及晉韋泓屋毀乃已之議。 頗為明據。 深協禮經。 其興聖等四室。 請依禮院之議。 從之。 大順元年。 將行禘祭。 有司請以三太后神主祔享於太廟。 三太后者。 孝明太皇太后鄭氏。 宣宗皇帝母。 恭僖皇太后王氏。 敬宗皇帝母。 貞獻皇太后韋氏。 文宗皇帝母。 三后之崩。 皆作神主。 有故不當入太廟。 當時禮官建議。 並置別廟。 每年五享。 三年一祫。 五年一禘。 皆於本廟行事。 無奉神主入太廟之文。 至是亂離之後。 舊章散失。 禮院憑曲臺禮。 欲以三太后祔享太廟。 太常博士殷盈孫獻議非之曰。 臣謹按三太后。 憲宗穆宗之后也。 二帝已祔太廟。 三后所以立別廟者。 不可入太廟故也。 與帝在位皇后別廟不同。 今有司誤用王彥威曲臺禮。 禘別廟太后於太廟。 乖戾之甚。 臣竊究事體。 有五不可。 曲臺禮云。 別廟皇后。 禘祫于太廟。 祔于祖姑之下。 此乃皇后先崩。 已造神主。 夫在帝位。 如昭成肅明。 元獻昭德之比。 昭成肅明之崩也。 睿宗在位。 元獻之崩也。 元宗在位。 昭德之崩也。 肅宗在位。 四后於太廟。 未有本室。 故創別廟。 當為太廟合食之主。 禘祫乃奉以入饗。 其神主但題云。 某諡皇后。 明其後太廟有本室。 即當遷祔。 帝方在位。 故皇后暫立別廟耳。 本是太廟合食之祖。 故禘祫乃升。 太廟未有位。 故祔祖姑之下。 今恭僖貞獻二太后。 皆穆宗之后。 恭僖會昌四年造神主。 合祔穆宗廟室。 時穆宗廟已祔武宗母宣懿皇后神主。 故為恭僖別立廟。 其神主直題云皇太后。 明其終安別室。 不入太廟故也。 貞獻太后。 大中元年作神主。 別立廟。 其神主亦題為太后。 並與恭僖義同。 孝明咸通五年作神主。 合祔憲宗廟室。 憲宗廟已祔穆宗之母懿安皇后。 故孝明亦別立廟。 是懿宗祖母。 故題其主為太皇太后。 與恭僖貞獻。 亦同帝在位后先作神主之例。 今以別廟太后神主。 禘祭升享太廟。 一不可也。 曲臺禮別廟皇后禘祫于太廟儀注曰。 內常侍奉別廟皇后神主入置于廟庭。 赤黃褥位。 奏云。 某諡皇后禘祫祔享太廟。 然後以神主升。 今即須奏云。 某諡太皇太后。 且太廟中。 皇后神主。 二十一室。 今忽以皇太后入列于昭穆。 二不可也。 若但云某諡皇后。 即與所題都異。 神何依憑。 此三不可也。 古今禮要云。 舊典。 周立姜嫄別廟。 四時祭薦。 及禘祫與七廟皆祭。 惟不入太祖廟為別配。 文思甄后。 明帝母。 廟及寢依姜嫄之廟。 四時及禘。 皆與諸廟同。 此舊禮明文。 得以為證。 今以別廟太后。 禘祫於太廟。 四不可也。 所以置別廟太后。 以孝明不可以懿安並祔憲宗之室。 今禘享乃處懿安於舅姑之上。 此五不可也。 且祫合祭也。 合猶不入太祖之廟。 而況於禘乎。 竊以為並皆置於別廟為宜。 且恭僖貞獻二廟。 以在朱陽坊。 禘祫赴太廟。 皆須備法駕。 典禮甚重。 儀衛至多。 咸通之時。 累遇大享。 耳目相接。 年代未遙。 人皆見聞。 事可詢訪。 非敢以臆斷也。 或曰以三廟故。 禘祫於別廟或可矣。 而將來有可疑焉。 謹按睿宗親盡已祧。 今昭成肅明二后。 同在夾室。 如或後代憲宗穆宗親盡而祧。 三太后神主。 其得不入夾室乎。 若遇禘祫。 則如之何。 對曰。 此又大誤也。 三太后若親盡合祧。 但當閟而不享。 安得處于夾室。 禘祫則就別廟行之。 歷代已來。 何嘗有別廟神主。 復入太廟夾室乎。 禘祫禮之大者。 無宜錯失。 時宰相孔緯。 以大祭日迫。 不可遽改。 時人非之。 獻俘   武德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秦王平薛仁杲。 凱旋。 獻俘于太廟。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秦王破宋金剛。 復并州地。 凱旋。 獻俘于太廟。 四年七月九日。 秦王平東都。 被金甲。 陳鐵馬一萬。 甲士三萬。 俘王世充竇建德。 及隋神器輦輅。 獻俘於太廟。 貞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張寶相俘頡利可汗。 獻俘于太廟。 二十三年正月。 阿史那社爾執龜茲王訶利布失畢。 及其相那利等。 獻于社廟。 太宗釋之。 以為左武衛大將軍。 永徽元年九月七日。 高侃執突厥車鼻可汗。 獻太廟。 顯慶三年十一月。 蘇定方俘賀魯到京師。 上謂侍臣曰。 賀魯背恩。 今欲先獻俘于昭陵。 可乎。 許敬宗對曰。 古者出師凱還。 則飲至策勳于廟。 若諸侯以王命討不庭。 亦獻俘于天子。 近代將軍征伐克捷。 亦用斯禮。 未聞獻俘于陵所也。 伏以園陵嚴敬。 義同清廟。 陛下孝思所發。 在禮無違亦可行也。 十五日。 還獻于昭陵。 十七日。 告于太廟。 皇帝臨軒。 大會文武百寮。 夷狄君長。 蘇定方戎服。 操賀魯獻于樂懸之北。 上責之。 不能對。 攝刑部尚書長孫沖跪于階下奏曰。 伊麗道獻俘賀魯。 請付所司。 大理官屬受之以出。 詔免其死。 顯慶五年正月。 左驍騎大將軍蘇定方。 討思結闕俟斥都曼。 獻俘於東都。 上御乾陽殿。 定方操都曼等以獻。 法司請斬之。 定方請曰。 都曼反叛。 罪合誅夷。 臣欲生致闕廷。 與之有約。 述陛下好生之德。 必當待以不死。 今既面縛待罪。 臣望與其餘命。 上曰。 朕屈法申恩。 全卿信誓。 乃宥之。 乾封元年十月二十一日。 李勣平高麗還。 上令領高藏等俘囚。 便道獻于昭陵。 仍備軍容。 奏凱歌于京城。 獻于太廟。 總章元年十二月。 以高麗平。 獻俘于含光殿。 大會。 李勣及部將已下。 大陳設于廷。 永隆二年十月。 定襄道大總管裴行儉。 執降俘突厥阿史那伏念等獻之。 初行儉許伏念以不死。 侍中裴炎害其功。 乃奏曰。 伏念其副將程務挺逼逐窘急而降。 上乃命斬于都市。 封行儉聞喜縣公。 行儉歎曰。 渾濬前事。 古今恥之。 但恐殺降之後。 無復來者。 因稱疾不出。 開元二十六年六月。 幽州節度使副大使張守珪。 大破契丹林胡。 遣使獻捷。 擇日告廟。 二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敕。 幽州節度奏破奚契丹。 宜擇日告廟。 自後。 諸軍每有克捷。 必先告廟。 上元元年閏四月赦節文。 其諸軍所獲首級。 除元惡之外。 一切不得傳送。 元和元年十月。 東川節度使高崇文。 平西蜀。 生擒逆賊劉闢以獻。 上御興安門觀之。 命中使詰其叛狀。 劉闢曰。 臣不敢反。 五院子弟為惡。 臣不能制。 上曰。 朕遣中使送旌節等。 何為不受。 闢引罪無詞。 命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二年十月。 平浙西。 擒逆賊李錡。 至闕下。 上御興安門親詰其反狀。 錡曰。 臣本不反。 張子良教臣。 上曰。 汝以宗臣為統帥。 子良為惡。 何不斬之。 而後入告。 錡不能對。 命獻太清宮太廟太社。 即與其男師回。 並腰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二年十一月。 隋唐節度使李愬。 平淮西。 擒逆賊吳元濟以獻。 上御興安門。 大陳甲士旌旗于樓南。 文武群臣。 皇親。 諸幕使人。 皆列位。 元濟既獻于太廟太社。 露布引之。 令武士執曳樓南。 攝刑部尚書王播奏。 請付所司。 制曰。 可。 大理卿受之以出。 斬于子城之西南隅。 十四年二月。 魏博節度使田宏正奏。 今月九日。 淄青兵馬使劉悟。 斬逆賊李師道。 並男二人首級。 請降。 上御興安門受田宏正所獻賊俘。 群臣稱賀於樓下。 授劉悟義成軍節度使。 封彭城郡王。 李師道妻魏氏并女。 沒入掖庭。 堂弟師和。 配流嶺表。 長慶元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伏以太宗平突厥。 高祖平高麗。 皆告陵廟。 蓋以高祖嘗蓄憤于北虜。 太宗挫銳氣于東夷。 武功未終。 後聖繼志。 亦既平盪。 所宜啟告。 伏以鎮冀一道。 幽薊八州。 不勞干戈。 盡復區宇。 禮宜獻俘函首。 布告清廟。 下禮官擇日撰儀。 薦告太廟。 從之。 太和三年五月。 宣慰使諫議大夫柏耆奏。 斬李同捷于將陵滄。 丁亥。 御興安樓下受滄州所獻俘。 其李同捷母妻并男元達等。 詔並宥之。 令于湖南安置。 百寮稱賀於樓前。 翌日。 貶宣慰使柏耆為循州司戶。 宣慰判官殿中侍御史沈亞之為虔州南康尉。 以擅入滄州取李同捷。 為諸鎮所怒。 奏論故也。 會昌四年二月。 河東監軍呂義忠奏。 擒賊楊弁元榮并同謀大將軍五十四人。 獻俘于闕下。 其年八月。 平澤潞。 梟逆賊劉禎。 傳首京師。 十八日。 御安福門受獻。 其日。 先告宗廟社稷畢。 文武及在京九品官。 宗子諸親。 蕃客諸道使客等。 並在樓前立班稱賀。 中和三年七月。 徐州節度使時溥。 函送黃巢首級以獻。 帝受俘。 獻于行廟。 光啟二年。 車駕幸興元。 邠州節度使朱玫立嗣襄王熅于京城。 十二月。 敗奔河中。 為王重榮斬首以獻。 上御興元城門。 閱俘。 受賀。 時太常博士殷盈孫獻議曰。 伏以偽熅違背宗社。 僭竊乘輿。 已就誅夷。 所宜稱賀。 然物議之間。 或有未允。 臣按禮經。 公族有罪。 獄既具。 有司聞于君曰。 某之罪在大辟。 君曰赦之。 如是者三。 有司走出致刑。 君復使謂之曰。 雖然。 固當赦之。 有司曰。 不及矣。 君為之素服不舉樂三日。 今偽熅皇族也。 雖犯誅死之罪。 宜就屠戮。 其可以朝群臣而受賀乎。 臣以偽熅迫脅之際。 不能守節效死。 而乃甘心逆謀。 宜黜為庶人。 絕其屬籍。 其首仍委所在。 以庶人禮葬。 其大捷之慶。 當以朱玫首級到日稱賀。 從之。 龍紀元年二月。 汴州行軍司馬李璠。 檻送秦宗權并妻趙氏以獻。 上御延喜門受俘。 百寮稱賀于樓前。 以之徇市。 告社廟。 斬于獨柳樹。 乾寧二年十一月。 慶州行營兵馬都統斬王行瑜。 函首級獻于京師。 上御延喜門受俘馘。 百僚稱賀于樓前。   发布时间:2026-03-13 14:07:37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