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十六 内容: 廟議下   會昌元年三月。 中書門下奏。 請尊憲宗為不遷廟曰。 謹按祖有功宗有德。 夏之祖宗。 經傳無文。 殷則一祖三宗。 成湯為始祖。 太甲為太宗。 大戊為中宗。 武丁為高宗。 劉歆曰。 天子七廟。 苟有功德則宗之。 所以勸帝者。 功德博矣。 故周公作無逸。 舉殷之三宗以勸成王。 漢景帝詔曰。 孝文皇帝。 德厚侔天地。 利澤施四海。 廟樂不稱。 朕甚懼焉。 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之舞。 以明休德。 然後祖宗之功。 施于萬代。 其與丞相列侯二千石禮官具儀禮奏焉。 丞相申屠嘉等奏曰。 功莫大于高皇帝。 德莫盛于孝文皇帝。 高皇帝廟宜為帝者太祖之廟。 孝文皇帝廟為帝者太宗之廟。 天子宜世世獻祖宗之廟。 又漢宣帝詔曰。 夙夜惟念孝武帝躬履仁義。 選明將。 討不服。 功德茂盛。 不能盡宣。 而廟樂未稱。 時有司奏。 請尊孝武廟為世宗廟。 奏盛德文始五行之舞。 天子請世世獻之。 此子孫崇褒祖宗之明據也。 自天寶後。 兵宿中原。 彊侯締交。 髖髀甚眾。 貢賦不入。 刑政自出。 包荒含垢。 至於貞元。 德宗懲奉天之難。 厭征伐之事。 戎臣優以不朝。 終老於外。 其卒則以幕吏將校代之。 兩河藩鎮。 或倉卒易帥。 甚於奕碁。 憲宗攄宿憤。 舉昇平之典法。 始命將帥。 順天行誅。 元年戮琳暨闢。 季年梟元濟及李師道。 豈有去天下之害。 不享其名。 致生民之安。 不受其報乎。 臣等敢遵古典。 請尊憲宗章武孝皇帝為百世不遷之廟。 表奏。 留中不出。 其年六月制。 朕近因載誕之日。 展承顏之敬。 太皇太后謂朕曰。 天子之孝。 莫大於丕承。 人倫之義。 莫大於嗣續。 穆宗睿聖文惠孝皇帝。 厭世已久。 星霜屢遷。 禰宮曠合食之禮。 惟帝深濡露之感。 宣懿太后。 長慶之際。 德冠後宮。 夙表沙麓之祥。 實茂河洲之範。 先朝恩禮之厚。 中壼莫偕。 況誕我聖君。 纘承昌運。 已協華於先帝。 方延祚於後昆。 思廣貽謀。 庶宏博愛。 爰遵舊典。 以慰孝思。 當以宣懿皇太后祔在穆宗睿聖文惠孝皇帝廟。 率是彝訓。 其敬承之。 朕祗奉慈旨。 載深感咽。 宜盡令宣示中外。 咸使聞知。 五年八月。 中書門下奏。 東都太廟九室神主。 共二十六座。 自祿山叛後。 取太廟為軍營。 神主棄于街巷。 所司潛收聚。 見在太微宮內。 新造小屋之內。 其太廟屋室並在。 可以脩崇。 太和中。 太常博士王彥威議。 以為東都不合置神主。 車駕東幸。 即載主而行。 至今因循。 尚未脩建。 望令尚書省集公卿及禮官學官詳議。 如不要更置。 須有收藏去處。 如合置。 望以所拆大寺材木脩建。 李石既是宗室。 官為居守。 便望令充脩東都太廟使。 勾當修繕。 奉敕宜依。 六年三月。 太常博士鄭路等奏。 東都太微宮神主二十座。 去年二月二十九日。 禮院分析聞奏訖。 伏奉今月七日敕。 此禮至重。 須遵典故。 宜令禮官學官同議聞奏者。 臣今與學官等詳議訖。 謹具分析如後。 獻祖宣皇帝。 宣莊皇后。 懿祖光皇帝。 光懿皇后。 文德皇后。 高宗天皇大帝。 則天皇后。 中宗大聖大昭孝皇帝。 和思皇后。 昭成皇后。 孝敬皇帝。 孝敬哀皇后。 已前十二座。 親盡迭毀。 宜遷諸太廟。 祔於興聖廟。 禘祫之歲。 乃一祭之。 東都無興聖廟可祔。 伏請且權藏于太廟夾室。 未題神主十四座。 前件神主。 既無題號之文。 難伸祝告之理。 今與禮官等商量。 伏請告遷之日。 但瘞於舊太微宮內空閑之地。 參酌事理。 庶協從宜。 制可。 太常博士段瑰等三十九人奏議曰。 禮之所立。 本於誠敬。 廟之所設。 實在尊嚴。 既曰薦誠。 則宜統一。 昔周之東西有廟。 亦可徵其所由。 但緣卜洛之初。 既須營建。 又以遷都未決。 因議兩留。 酌其事情。 匪務於廣祭法明矣。 伏以東都太廟。 廢已多時。 若議增修。 少乖前訓。 何者。 東都始制寢廟。 於天后中宗之朝。 事出一時。 非貞觀開元之法。 前後因循不廢者。 亦踵鎬京之文也。 記曰。 祭不欲數。 數則煩。 天寶之中。 兩京悉為寇陷。 西都廟貌如故。 東都因此散亡。 是知九廟之靈。 不欲歆其煩祀也。 自建中不葺之後。 彌歷歲年。 今若廟貌惟新。 即須室別有主。 舊主雖在。 大半合祧。 必几筵而存之。 所謂宜祧不祧也。 孔子曰。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也。 謂廟不得無主者也。 舊主如有留去。 新廟便合創添。 謹按左傳云。 祔練作主。 又大戴云。 虞而立几筵。 如或非時成之。 便是以凶干吉。 創添既不典。 虛廟又非儀。 考諸禮文。 進退無守。 或曰。 漢於郡國置宗廟。 凡百餘所。 今止東西立廟。 有何不安者。 當漢氏承秦焚燒之餘。 不識典故。 至於廟制。 率意而行。 比及元成二帝之間。 貢禹韋元成等繼出。 果有正論。 竟從毀除。 足知漢初不本於禮經。 又安可程法也。 或曰。 几筵不得復設。 廟寢何妨脩營。 候車駕時巡。 便合於所載之主者。 究其終始。 又得以論之。 昨者。 降敕參詳。 本為欲收舊主。 主既不立。 廟更何可施。 假令行幸九州。 一一皆立廟乎。 臣愚以為廟不可脩。 主宜藏瘞。 或就瘞於埳室。 或瘞於兩階之間。 此乃百世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敕。 段瑰等詳議東都不可立廟。 李福等狀。 又有異同。 國家制度。 須合典禮。 證據未一。 則難建立。 並令赴都省對議。 須歸至當。 工部尚書薛元賞等議。 伏以建中時。 公卿奏請脩建東都太廟。 當時之議。 大旨有三。 其一曰。 必存其廟。 備立其主。 時享之日。 以他官攝行。 二曰。 建廟立主。 存而不祭。 皇輿時巡。 則就享焉。 三曰。 存其廟。 瘞其主。 臣等取其三議。 參酌禮經。 理宜存廟。 不合置主。 謹按禮祭義曰。 建國之神位。 右社稷而左宗廟。 禮記曰。 君子將營宮室。 宗廟為先。 是知王者建邦設都。 必先宗廟社稷。 況周武受命。 始都於豐。 成王相宅。 又卜於洛。 烝祭歲於新邑。 冊周公於太室。 故書曰。 戊辰。 王在新邑。 烝祭歲。 王入太室。 祼。 成王厥後復歸於豐。 雖成洛邑。 未嘗久處。 逮於平王。 始定東遷。 則周之豐鎬。 皆有宗廟明矣。 又按曾子問。 廟有二主。 夫子告以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嘗禘郊社。 尊無二上。 未知其為禮者。 昔齊桓公作二主。 夫子譏之。 以為偽主。 是知二主不可並設。 亦明矣。 夫聖王建社以厚本。 立廟以尊祖。 所以京邑必有宗社。 今國家定周秦之兩地。 為東西之兩宅。 闢九衢而立宮闕。 設百官而嚴拱衛。 取法元象。 號為京師。 既嚴帝宅。 難虛神位。 若無宗廟。 何謂皇都。 然依人者神。 在誠者祀。 誠非外至。 必由中出。 理合親敬。 用交神明。 位宜存於兩都。 廟可偕立。 誠難專於二祭。 主不並設。 或以禮云七廟五廟無虛主。 是謂不可無主。 所以天子巡狩。 亦有所尊。 嘗飾齋車。 載遷主以行。 今若修廟瘞主。 則東都太廟。 九室皆虛。 既違於經。 須徵其說。 臣復探賾禮意。 因得盡而論之。 所云七廟五廟無虛主。 是論見饗之廟不可虛也。 今之兩都。 雖各有廟。 禘祫享獻。 斯皆親奉於上京。 神主几筵。 不可虛陳於東廟。 且禮云。 惟聖人為能享帝。 孝子為能享親。 昔漢韋元成議廢郡國祀。 亦曰立廟京師。 躬親承事。 四海之內。 各以職來祭。 人情禮意。 如此較然。 二室既不並居。 二廟豈宜偕祔。 但所都之國。 見享之廟。 既無虛室。 則協通經義者。 又欲置主不享。 以俟巡幸。 昔魯作僖公之主。 不於虞練之時。 春秋書而譏之。 合祔之主。 作非其時。 尚為所議。 今若置不合祔之主。 不因時而作。 違經越禮。 莫甚於此。 豈有九室合享之主。 而有置而不享之文。 兩廟始創於周公。 二主獲譏於夫子。 自古制作。 皆範周孔。 舊典猶在。 足可明徵。 臣所以言東都廟則合存。 主不合置。 今將修建廟宇。 誠不虧於典禮。 其見在太微宮中六主。 請待東都修建太廟畢。 具禮迎置於西夾室。 閟而不饗。 式彰陛下嚴祀之敬。 以明聖朝尊祖之義。 吏部郎中鄭亞等五人議。 據禮院奏。 以為東都太廟既廢。 不可復修。 見在太微宮神主。 請瘞於所寓之地。 有乖經訓。 不敢雷同。 臣所以別進議狀。 請脩祔主。 並依典禮。 兼與建中元年禮儀使顏真卿所奏事同。 臣與公卿等重議。 皆以為廟固合修。 主不可瘞。 即與臣等議狀意同。 但眾議猶疑東西二廟。 各設神主。 恐涉廟有二主之義。 請脩廟虛室。 以太微宮所寓神主。 藏於夾室之中。 伏以六主神位。 內有不祧之宗。 今用遷廟之儀。 猶未合禮。 臣等猶未敢署眾狀。 蓋為闕疑。 太學博士直宏文館鄭遂等七人議曰。 夫論國之大事。 必本於正。 而根乎經。 以臻於中道。 聖朝以廣孝為先。 以得禮為貴。 而臣下敢不以經對。 三論六故。 已詳於前議矣。 再捧天問。 而陳乎諸家之說。 求於典訓。 考乎大中。 廟有必脩之文。 主無可置之理。 則正經正史。 兩都之廟可徵。 禮稱天子不卜處。 太廟擇日。 卜建國之地。 則宗廟可知。 若廢廟之說。 恐非所宜。 按詩書禮三經。 及漢朝正史。 兩都並設廟。 而載主之制。 久已行之。 敢不明徵。 而去其文飾。 援據經文。 不易前見。 東都太廟。 合務脩崇。 而舊主當瘞。 請瘞於太微宮所藏之所。 皇帝有事於洛。 則奉齋車載主以行。 太常博士顧德章議曰。 夫禮雖緣情。 事貴合道。 將明厥要。 實在得中。 必過禮而求多。 則反虧於誠敬。 伏以神龍之際。 天命有歸。 移武氏廟於長安。 即其地而置太廟。 以至天寶初復。 不為建都而設。 議曰。 中宗立廟於東都。 無乖舊典。 徵之古意。 不亦謬乎。 又曰。 東都太廟。 至於睿宗元宗。 猶奉而不易者。 蓋緣常所尊奉。 不敢輒廢也。 今則廢已多時。 宜循莫舉之典也。 又曰。 雖貞觀之始。 草創未暇。 豈可謂此事非開元之法者。 謹按定開元六典敕曰。 聽政之暇。 錯綜古今。 法以周官。 作為唐典。 覽其本末。 千載一時。 春秋謂考古之法也。 行之可久。 不曰然歟。 此時東都太廟見在。 六典序兩都宮闕。 西都具太廟之位。 東都則存而不論。 足明事出一時。 又安得云開元之法也。 又三代禮樂。 莫盛於周。 昨者論議之時。 便宜細參。 取法於周。 遷都而立廟。 今立廟不因遷都。 何美之而不能師之也。 又曰。 建國神位。 右社稷而左宗廟。 君子將營宮室。 宗廟為先者。 謹按六典。 永昌中。 則天以東都為神都。 爾後漸加營搆。 宮室百司。 於是備矣。 今之宮室百司。 乃武氏改命所備也。 上都已建國立宗廟。 不合引言。 又曰。 東都洛陽。 祭孝宣等五帝。 長安祭孝成等三帝。 以此為置廟之例。 則又非也。 當漢兩處有廟。 所祭之帝各別。 今東都建廟作主。 與上都盡同。 詳而論之。 失之甚者。 又曰。 今或東洛復置太廟。 有司同日待祭。 以此為數。 實所未解者。 謹按天寶三載詔曰。 頃四時有事於太廟。 兩京同日。 自今已後。 兩京各宜別擇日。 載在祀典。 可得而詳。 且立廟造主。 所以祭神。 而曰存而勿祀。 出自何經。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 而欲立虛廟。 法於何典。 前稱廟貌如故者。 即指建中之中。 就有而言。 以為國之先也。 前以非時不造主者。 謂見有神主。 不得非時而造也。 若江左至德之際。 主並散亡。 不可拘以例也。 或曰。 廢主之瘞。 請在太微宮者。 謹按天寶二年敕曰。 古之制禮。 祭用質明。 義兼取於尚幽。 情實緣於既沒。 我聖祖澹然常在。 為道之宗。 既殊有盡之期。 宜展事生之禮。 自今已後。 每至聖祖宮有昭告。 宜改用卯時者。 今欲以主瘞於宮所。 既與此敕全乖。 又曰。 主不合瘞。 請藏夾室者。 謹按前代藏主。 頗有異同。 至如夾室。 宜用以序昭穆也。 今廟主俱不中禮。 則無禘祫之文。 又曰。 君子將營宮室。 以宗廟為先。 則建國營宮室。 而宗廟必設。 今東都既有宮室。 而太廟不可不營。 凡以論之。 其義斯勝。 而西周東漢。 並列兩都。 各有宗廟之證。 經史昭然。 又得以極。 思於揚搉。 詩曰。 其繩則直。 縮版以載。 作廟翼翼。 大雅瓜瓞。 言豐廟之作也。 又曰。 於穆清廟。 肅雍顯相。 洛邑既成。 以率文王之祀。 此詩言洛之廟也。 書曰。 成王既至洛。 烝祭歲。 文王騂牛一。 武王騂牛一。 又曰。 祼於太室。 康王又居豐。 命畢公保釐東郊。 豈有無廟而可烝祭。 非都而設保釐。 則書東西之廟也。 逮於後漢卜洛。 西京之廟亦存。 建武二年。 於洛陽立廟。 而成哀平三帝。 祭於西京。 一十八年。 親幸長安。 行禘禮。 當時五室列於洛都。 三帝留於京廟。 行幸之歲。 與合食之期相會。 不奉齋車。 又安可以成此禮。 則知兩廟。 周人成法。 載主以行。 漢家通制。 或以當虛一都之廟為不可。 而引七廟無虛主之文。 禮言一都之廟。 室不虛主。 非為兩都各廟。 而不可虛也。 既聯出征之詞。 更明載主之意。 因事而言。 理實相統。 非如詩人。 更可斷章以取義也古人求神之所非一。 奉神之意無二。 故廢桑主作栗主。 既事埋之。 以明其一也。 或又引左氏傳築郿。 凡例謂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而立建主之論。 按魯莊公二十八年冬。 築郿。 左傳為築發凡例。 穀梁譏因藪澤之利。 公羊稱避凶年造邑之嫌。 三傳異同。 左氏為短。 何則。 當春秋二百年間。 魯凡城二十四邑。 惟郿一邑稱築城。 其二十三邑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 執此為建主之端。 又非通論。 或又曰。 廢主之瘞。 何以在於太微宮所藏之所。 宜舍故依新。 前已列矣。 按瘞主之位有三。 或於北牖之下。 或在西階之間。 廟之事也。 其不當立之主。 但隨其所在以瘞之。 夫主瘞於當立之廟。 斯不然矣。 以在所而言。 則太微宮所藏之所。 與漢之寢園無異。 歷代以降。 建一都者多。 兩都者少。 今國家崇東西之宅。 極嚴奉之典。 而以各廟為疑。 合以建都故事。 以相質正。 即周漢是也。 今詳議所徵。 究其年代。 率皆一都之時。 豈可以擬議。 亦孰敢獻酬於其間。 詳考經旨。 古人謀寢。 必及於廟。 未有設寢而不立廟者。 國家承隋氏之弊。 草創未暇。 後雖建於垂拱。 而事有所合。 其後當干戈寧戢之歲。 文物大備之朝。 歷於十一聖不議廢之。 豈不以事雖出於一時。 廟有合立之理。 不可一一革也。 今洛都上自宮殿樓觀。 下及百辟之司。 與西京無異。 鑾輿之至也。 雖廝役之賤。 必歸其所。 理也。 豈先帝之主。 獨無其所安乎。 時也。 虞主尚瘞。 廢主宜然。 或以馬融李舟二人。 稱寢無傷於偕立。 廟不妨於暫虛。 是則馬融李舟。 可法於宣尼矣。 以此擬議。 乖當殊深。 或稱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 無曰邑。 邑曰築。 都曰城者。 謹按春秋二百四十年間。 惟郿一邑稱築。 於城郎費之類。 各有所因。 或以他防。 或以自固。 謂之盡有宗廟。 理則極非。 或稱聖主有復古之功。 簡冊有考文之美。 五帝不同樂。 三王不同禮。 遭時為法。 因事制宜。 此則改作有為。 非有司之事也。 如有司之職,但合一一據經。 變禮從時。 則須候明詔也。 凡不脩之證。 略有七條。 廟主應遷。 一也。 已廢不舉。 二也。 廟不可虛。 三也。 非時不造主。 四也。 合載遷主行。 五也。 尊無二上。 六也。 六典不書。 七也。 謹按文王遷豐立廟。 武王遷鎬立廟。 成王遷洛立廟。 今東都不因遷而欲立廟。 是違因遷立廟也。 謹按禮記曰。 凡祭有其廢之。 莫敢舉也。 有其舉之。 莫敢廢也。 今東都太廟。 已廢八朝。 若果立之。 是違已廢不舉也。 謹按禮記曰。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 今欲立虛廟。 是違廟不可虛也。 謹按左傳丁丑作僖公主。 書不時也。 記又曰。 過時不祭。 禮也。 合禮之祭。 過時猶廢。 非禮之主。 可以作乎。 今欲非時作主。 是違非時不作主也。 謹按曾子問。 古者師行。 必以遷廟主行乎。 孔子曰。 天子巡狩。 必以遷廟主行。 載於齋車。 言必有尊也。 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 則失之矣。 皇氏云遷廟主者。 載遷一室之主也。 今欲載群廟之主以行。 是違載遷之主也。 謹按禮記曰。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嘗禘郊社。 尊無二上。 今欲兩都建廟作主。 是違尊無二上也。 謹按六典序兩都宮闕及廟宇。 此時東都有廟不載。 是違六典不書也。 遍考書傳。 並不合脩。 竊以武德貞觀之中。 作法垂範之日。 文物大備。 儒彥畢臻。 若可脩營。 不應議不及矣。 記曰。 樂由天作。 禮以地制。 天之體。 動也。 地之體。 止也。 此明樂可作。 禮難變也。 伏惟陛下誠明載物。 莊敬御天。 孝方切於祖宗。 事乃求於根本。 再令集議。 俾定所長。 臣實職司。 敢不條白以對。 德章又有上中書門下及禮院詳議兩狀。 並同載於後。 其一曰。 伏見八月六日敕。 欲脩東都太廟。 令會議此事。 時已有議狀。 准禮不合更脩。 尚書丞郎已下三十八人。 皆同署狀。 德章官在禮寺。 實忝司存。 當聖上嚴禋敬事之時。 會相公尚古黜華之日。 脫國之祀典。 有乖禮文。 豈惟受責於曠官。 竊懼貽譏於明世。 所以懃懃懇懇。 將不言而又言。 昨者。 異同之意。 盡可指陳。 一則以有都之名。 便合立廟。 次則欲崇脩廟宇。 以候時巡。 殊不知廟不合虛主。 惟載一時。 謹按貞觀九年詔曰。 太原之地。 肇基王業。 事均豐沛。 義等宛譙。 約禮而言。 須議立廟。 時秘書監顏師古議曰。 臣旁觀祭典。 遍考禮經。 宗廟皆在京師。 不於下土別置。 昔周之豐鎬。 實為遷都。 乃是因事便營。 非云一時別立。 太宗許其奏。 即日而停。 由是而言。 太原豈無都號。 太廟是時猶廢。 東都不立可知。 且廟室惟新。 即須有主。 主既藏瘞。 非虛而何。 是有都立廟之言。 不攻而自破矣。 又按曾子問曰。 古者師行。 必以遷廟主行乎。 孔子曰。 天子巡狩。 必以遷廟主行。 載於齋車。 言必有尊也。 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 則失矣。 皇氏云。 遷廟主者。 惟載新遷一室之主也。 未祧之主。 無載行之文。 假使候時巡。 自可脩營一室。 議構九室。 有何依憑。 夫宗廟尊事也。 重事也。 至尊至重。 安得以疑文而定論。 言苟不經。 則為擅議。 近者敕旨。 凡以議事。 皆須一一據經。 若無經文。 任以史證。 如或經史皆無據者。 不得率意而言。 則立廟東都。 正經史無據。 果從臆說。 無乃前後相違也。 書曰。 三人占。 則從二人之言。 會議者四十八人。 所同者六七人耳。 比夫二三之喻。 又何其多也。 夫堯舜之為帝。 迄今稱詠之者。 非有他術異智者也。 以其有賢臣輔翼。 能順考古道也。 故堯之書曰。 若稽古帝堯。 舜之書曰。 若稽古帝舜。 孔氏傳曰。 傅說佐殷之君。 亦曰事不師古。 匪說攸聞。 考之古道既如前。 驗以國章又如此。 將求典實。 無以易諸。 伏希必本正經。 稍抑浮議。 踵皋夔之古道。 法周孔之遺文。 則天下守真之儒。 實所幸甚。 其餘已具前議。 其二曰。 夫宗廟之設。 主於誠敬。 旋觀典禮。 貳則非誠。 是以匪因遷都。 則不別立廟宇。 記曰。 天無二日。 民無二王。 嘗禘郊社。 尊無二上。 又曰。 凡祭有其廢之。 莫敢舉也。 有其舉之。 莫敢廢也。 則東都太廟。 已廢多時。 若議增脩。 稍違前志。 何者。 聖歷神龍之際。 武后始復明辟。 中宗取其廟。 易置太廟焉。 本欲權固人心。 非經久之制也。 伏以所存神主。 既請祧藏。 今廟室惟新。 即須有主。 神主非時之造。 廟寢又無虛議。 如脩復以候時巡。 則時巡惟載一主。 備在方冊。 可得而詳。 又引經中義有數等。 或是弟子之語。 或是他人之言。 今廟不可虛。 尊無二上。 非時不造主。 合載一主行。 皆大聖祖及宣尼親所發明者。 比之常據。 不可同塗。 又邱明脩春秋。 悉以君子定褒貶。 至陳泄冶以忠獲罪。 晉文以臣召君。 於此數條。 不復稱君子。 將評得失。 特以宣尼斷之。 傳曰。 危疑之理。 須聖言以明也。 或以東都不同他都。 地有壇社宮闕。 欲議構葺。 似是無妨。 此則酌於意懷。 非曰經據也。 但以遍討今古。 無有壇社立廟之證。 用以為說。 實所未安。 謹按上自殷周。 旁稽古實。 除因遷都之外。 無別立廟之文。 制曰。 自古議禮。 皆酌人情。 必若稷嗣知幾。 賈生達識。 方可發揮大政。 潤色皇猷。 其他管窺。 蓋不足數。 公卿之議。 實可施行。 德章所陳。 最為淺近。 豈得苟申獨見。 妄有異同。 事貴酌中。 禮宜從眾。 宜令有司擇日。 脩崇太廟。 以留守李石充使勾當。 六年三月。 擇日既定。 禮官既行。 旋以武宗登遐。 其事遂寢。 至五月。 宣宗即位。 復詔東都備法駕。 迎木主歸祔太廟。 兩都太廟木主。 自此始也。 其年十一月。 太常博士任疇上言。 前月十七日。 饗德明興聖廟。 得廟直候論狀。 稱懿祖室在獻祖之上。 當時雖以為然。 便依行事。 猶牒報監察使及宗正寺。 請遇禮詳窺玉牒。 如有不同。 即相知聞奏。 爾後伏檢高祖神堯皇帝本紀。 伏審獻祖為懿祖之昭。 懿祖為獻祖之穆。 昭穆之位。 天地極殊。 今廟室奪倫。 不即陳奏。 尚為苟且。 罪不容誅。 仍敕脩撰朱儔。 檢討王皞。 研精詳覈。 得報稱。 天寶二年。 制追尊咎繇為德明皇帝。 涼武昭王為興聖皇帝。 十載立廟。 至貞元十九年制從給事中陳京。 右僕射姚南仲等一百五十人之議。 以為禘祫是祖宗以序之祭。 凡有國者。 必尊太祖。 今國家以景皇帝為太祖。 太祖之上。 施於禘祫。 不可為位。 請按德明興聖廟。 共成四室。 祔遷獻懿二祖。 謹尋儔等所報。 即當時表奏。 並獻居懿上。 伏以國之大事。 宗廟為先。 禘祫之禮。 不當失序。 四十餘載。 理難尋詰。 伏祈聖鑒。 即垂詔敕。 具禮遷正。 其月。 疇又奏曰。 伏奉今月十三日敕。 以臣所奏獻祖懿祖二室倒置事宜。 令禮官集議聞奏者。 去月十七日。 緣遇太廟祫享太祖景皇帝已下群主。 准貞元十九年所祔獻祖懿祖於德明廟。 共為四室。 准元敕各於本室行享禮。 審知獻祖合居懿祖之上。 昭穆方正。 其時親見獻祖之室。 倒居懿祖之下。 於後遍檢圖籍。 實見差殊。 遂敢奏聞。 今奉敕宜令禮官集議聞奏者。 臣得奉禮郎李崗。 太祝柳仲年。 協律郎諸葛玫。 李潼。 檢討官王皞。 脩撰官朱儔。 博士閔慶之等七人狀。 稱謹按高祖神堯皇帝本紀。 及皇帝圖譜。 并武德貞觀永徽開元已來諸禮。 著在甲令者。 並云獻祖宣皇帝。 是神堯之高祖。 懿祖光皇帝。 是神堯皇帝之曾祖。 以高曾辨之。 則獻祖是懿祖之父。 懿祖是獻祖之子。 即博士任疇所奏。 倒祀不虛。 臣等伏乞即垂敕詔。 具禮遷正。 其事遂行。 大中六年正月。 吏部尚書李景讓上疏。 言穆宗敬宗文宗武宗四廟。 當遷出。 且穆宗是陛下兄。 敬宗已下。 是猶子。 陛下拜兄尚不可。 拜姪可乎。 使陛下不得親事七廟。 宜升代宗已下八廟。 以正三昭三穆之序。 下百寮集議。 不定而止。 中和元年。 黃巢犯闕。 僖宗避賊於成都。 夏四月。 有司請享太祖已下十一室。 詔公卿議之。 太常卿牛叢與儒者同議其事。 或曰。 王者巡狩。 以遷廟主行。 如無遷廟之主。 則祝史奉幣帛皮珪告於祖禰。 遂奉以出。 載於齋車。 每舍奠焉。 今非巡狩。 是失守宗廟。 夫失守宗廟。 則當罷宗廟之事。 叢疑之。 將作監王儉。 太子賓客李匡乂。 禮部員外郎袁皓。 建議同異。 及左丞崔厚為太常卿。 遂議立行廟。 以元宗幸蜀時道宮元元殿之前。 架幄幙為十一室。 又無神主。 題神版位而行事。 達禮者非之。 明年。 乃特造神主。 以祔行廟。 天祐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左僕射裴贄等二百六十七人奏。 竊以昭宗皇帝。 山陵虞祭畢。 祔太廟。 合定祧遷。 下尚書省集議聞奏者。 伏以廟朝大禮。 宜循故實。 今據太常博士李侗柳莊議狀。 證引不同。 只請准近朝例。 祧順宗一室。 入祔昭宗神主。 從之。   发布时间:2026-03-13 14:19:0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