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三十一 内容: 輿服上   裘冕   舊制。 天子之服。 則有大裘冕。 袞冕。 鷩冕。 毳冕。 絺冕。 元冕。 通天冠。 武弁。 黑介幘。 白紗帽。 平準帽。 翼善冠之服。 並出於殿中省。 皇后之服。 則有褘衣。 鞠衣。 鈿釵禮衣之服。 並出於內侍省。 太子之服。 則有袞冕。 具服遠遊冠。 公服遠遊冠。 烏紗帽。 弁服。 平巾幘。 進德冠之服。 並出於左春坊。 凡王公第一品。 服袞冕。 二品服鷩冕。 三品服毳冕。 四品服絺冕。 五品服元冕。 六品至九品服爵弁。 武德四年七月定制。 凡衣服之令。 天子之服有十二等。 大裘冕。 袞冕。 鷩冕。 毳冕。 絺冕。 元冕。 通天冠。 武弁。 黑介幘。 白紗帽。 平巾幘。 白帢。 是也。 顯慶元年九月十九日。 修禮官臣無忌志寧敬宗等言。 準武德初撰衣服令。 乘輿祀天地。 服大裘冕。 無旒。 臣勘前件令。 是武德初撰。 雖憑周禮。 理極未安。 謹按郊特牲云。 周之始郊。 日南至。 被袞以象天。 戴冕藻十有二旒。 則天數也。 而此二禮。 俱說周郊。 袞與大裘。 事乃有異。 按月令。 孟冬。 天子始裘。 明以禦寒。 理非當暑。 若啟蟄祈穀。 冬至報天。 行事服裘。 義歸通允。 至於夏季迎氣。 龍見而雩。 炎熾方隆。 如何服之。 謹尋歷代。 唯服袞章。 與郊特牲義旨相協。 按周遷輿服志云。 漢明帝永平二年。 詔採周官禮記。 始制祀天地服。 惟天子備十二章。 沈約宋書志云。 魏晉郊天。 亦皆服袞。 宋魏周齊隋。 禮令祭服。 悉同斯則。 百王通典。 炎涼無妨。 復與禮經。 事無乖舛。 今請憲章故實。 郊祭天地。 皆服袞冕。 其大裘請停。 仍改禮令。 又撿新禮。 皇帝祭社稷。 絺冕四旒。 衣三章。 祭日月。 服元冕三旒。 衣無章。 謹按令文。 是四品五品之服。 此三公亞獻。 皆服袞衣。 孤卿助祭。 服毳及鷩。 斯乃乘輿章數。 同於大夫。 君少臣多。 殊為不可。 周禮云。 祀昊天上帝。 則服大裘而冕。 祀五帝亦如之。 享先王則袞冕。 享先公則鷩冕。 祀四望山川則毳冕。 祭社稷五祀則絺冕。 祀諸小祀則元冕。 又云。 公侯伯子男孤卿大夫之服。 袞冕已下。 皆如王之服。 所以三禮義宗。 遂有二釋。 一云。 公卿大夫助祭之日。 所服之服。 降王一等。 又云。 悉與王同。 求其折衷。 俱未通允。 但名位不同。 禮亦異數。 天子以十二為節。 義在法天。 豈有四旒三章。 翻為御服。 若諸臣助祭。 冕與王同。 便是貴賤無分。 君臣不別。 如其降王一等。 則王著元冕之時。 群臣次服爵弁。 既屈天子。 又貶公卿。 周禮此文。 久不施用。 是故漢魏以來。 下迄隋代。 相承舊事。 唯用袞冕。 今新禮。 親祭日月。 仍服五品之服。 臨事施行。 極不穩便。 請遵歷代故實。 諸祭並用袞冕。 制可之。 無忌等又奏曰。 皇帝為諸臣及五服親舉哀。 依禮著素服。 今令乃云白帢。 禮令乖舛。 須歸一塗。 且白帢出自近代。 事非稽古。 雖著令文。 不可行用。 請改從素服。 以合禮文。 制從之。 儀鳳二年。 太常博士蘇知機又上表。 以公卿以下冕服。 請別立節文。 敕下有司詳議。 崇文館學士校書郎楊炯議曰。 今表請制大明冕十二章。 乘輿服之者。 謹按日月星辰。 已施於旌旗矣。 龍虎火山。 又不逾於古矣。 而云麟鳳有四靈之名。 元龜有負圖之應。 雲有紀官之號。 水有感德之祥。 此蓋別表休徵。 終是無逾比象。 然則皇王受命。 天地興符。 仰觀則璧合珠連。 俯察則銀黃玉紫。 盡南宮之粉壁。 不足寫其形狀。 罄東觀之鉛黃。 無以紀其名實。 固不可畢陳於法服也。 雲也者。 從龍之氣也。 水也者。 藻之自生也。 又不假別為章目也。 鷩冕八章。 三公服之。 鷩者。 太平之瑞也。 非三公之德也。 鷹鸇者。 鷙鳥也。 適可以辨祥刑之職也。 熊羆者。 猛獸也。 適可以旌武臣之力也。 又稱藻為水草。 無所法象。 引張衡賦云。 蔕倒茄於藻井。 披江葩之狎獵。 謂為蓮花。 取其文采者。 夫茄蓮也。 若以蓮花代藻。 變古從今。 既不知木草之名。 亦未達文章之意。 又毳冕六章。 三品服之者。 按此王者祀四望服之名也。 今三品乃得同王之毳冕。 而三公不得同王之袞名。 豈惟顛倒衣裳。 抑亦自相矛盾。 又黼冕四章。 五品服之。 考之於古。 則無其名。 驗之於今。 則非章首。 此則不經之甚也。 夫禮惟從俗。 則命為制。 令為詔。 乃秦王之故事。 猶可以適於今矣。 若乃義取隨時。 則出稱警。 入稱蹕。 乃漢朝之舊儀。 猶可以行於代矣。 亦何取變周公之軌物。 改宣尼之法度者哉。 由是竟寢知機所請。 開元十一年冬。 將有事於南郊。 中書令張說奏稱。 准令。 皇帝祭昊天上帝。 服大裘之冕。 事出周禮。 取其質也。 永徽二年。 高宗享南郊用之。 顯慶元年修禮。 改用袞冕。 事出郊特牲。 取其文也。 自則天已來用之。 若遵古制。 則應用大裘。 若便於時。 則袞冕為美。 令所司造二冕呈進。 上以大裘樸略。 冕又無旒。 既不可通用於寒暑。 乃廢而不用之。 自是。 元正朝會。 用袞冕及通天冠。 大祭祀依郊特牲。 亦用袞冕。 自餘諸服。 雖著在令文。 不復施用。 二十六年。 肅宗為皇太子。 受冊。 太常所撰儀注。 有服絳紗袞之文。 太子以為與皇帝所稱同。 上表辭不敢當。 請有司易之。 上令百官詳議。 尚書左丞相裴耀卿。 太子太師蕭嵩等奏曰。 謹按衣服令。 皇太子具服。 有遠遊冠。 三梁。 加金附蟬九首。 施珠翠。 黑介幘。 髮纓綏。 犀簪。 導絳紗袞。 白紗中單。 皁領。 褾襈。 白裙襦。 方心曲領。 絳紗蔽膝。 革帶。 劍佩。 綬等。 謁廟還宮。 元日冬至朔日。 入朝釋奠則服之。 其絳紗袞。 則是冠衣之內。 一物之數。 與裙襦劍佩等無別。 至於貴賤之差。 尊卑之異。 則冠為首飾。 名制有殊。 並珠旒及裳綵章之數。 多少有別。 自外不可事事差異。 亦有上下通服。 名制是同。 禮重則具服。 禮輕則從省。 今以至敬之情。 有所不敢。 衣服不可減省。 稱謂須更變名。 望所撰儀注。 不以絳紗袞為稱。 但稱為具服。 則尊卑有差。 謙光成德。 議奏。 上手敕改為朱明服。 下所司行用焉。 章服品第   舊儀有朝服亦名具服。 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陪祭朝享。 拜表大事。 則服之。 六品已下。 唯無劍佩綬。 又有公服。 亦名從省服。 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朔望朝謁。 及見東宮。 則服之。 六品已下。 去紛鞶囊。 皆雙綬。 又九品已上。 朔望朝參者。 十月一日已後。 二月三十日已前。 並服蔥褶。 五品已上。 著珂傘。 貞觀四年八月十四日。 詔曰。 冠冕制度。 以備令文。 尋常服飾。 未為差等。 於是三品已上服紫。 四品五品已上服緋。 六品七品以綠。 八品九品以青。 婦人從夫之色。 仍通服黃。 至五年八月十一日。 敕七品以上。 服龜甲雙巨十花綾。 其色綠。 九品以上。 服絲布及雜小綾。 其色青。 至龍朔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孫茂道奏稱。 準舊令。 六品七品著綠。 八品九品著青。 深青亂紫。 非卑品所服。 望請改。 六品七品著綠。 八品九品著碧。 朝參之處。 聽兼服黃。 從之。 咸亨五年五月十日敕。 如聞在外官人百姓。 有不依令式。 遂於袍衫之內。 著朱紫青綠等色短衫襖子。 或於閭野。 公然露服。 貴賤莫辨。 有斁彝倫。 自今以後。 衣服下上。 各依品秩。 上得通下。 下不得僭上。 仍令有司嚴加禁斷。 上元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 一品已下文官。 並帶手巾。 算袋。 刀子。 礪石。 其武官欲帶者。 亦聽之。 文武三品已上服紫。 金玉帶十三銙。 四品服深緋。 金帶十一銙。 五品服淺緋。 金帶十銙。 六品服深綠。 七品服淺綠。 並銀帶。 九銙。 八品服深青。 九品服淺青。 並鍮石帶。 九銙。 庶人服黃銅鐵帶。 七銙。 前令九品已上。 朝參及視事。 聽服黃。 以洛陽縣尉柳延服黃夜行。 為部人所毆。 上聞之。 以章服紊亂。 故以此詔申明之。 朝參行列。 一切不得著黃也。 文明元年七月五日詔。 八品已下。 舊服青者。 並改為碧。 神龍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敕。 停京官六品已下著緋蔥褶令。 各依本品為定。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制。 令內外官。 依上元元年敕。 文武官咸帶七事。 謂佩刀。 刀子。 礪石。 契苾真。 噦厥針筒。 火石袋。 〈韋占〉韘等。 其腰帶一品至五品。 並用金。 六品至七品。 並用銀。 八品九品。 並用鍮石。 開元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敕。 百官所帶跨巾算袋等。 每朔望朝參日著。 外官衙日著。 餘日停。 其年七月二十五日敕。 珠玉錦繡。 既令禁斷。 準式。 三品已上飾以玉。 四品已上飾以金。 五品已上飾以銀者。 宜於腰帶及馬鐙酒杯杓依式。 自外悉斷。 十九年六月敕。 應諸服蔥褶者。 五品已上。 通用紬綾及羅。 六品已下小綾。 除幞頭外。 不得服羅縠。 及著獨窠繡綾。 婦人服飾。 各依夫子。 五等以上諸親婦女。 及五品已上母妻。 通服紫。 九品已上母妻。 通服朱。 五品已上母妻。 衣腰襻褾。 緣用錦繡。 流外及庶人。 不得著紬綾羅縠。 五色線鞾履。 几襇色衣不過十二破。 渾色衣不過六破。 帽子皆大露面。 不得有掩蔽。 正朝會及大禮陳設事。 緣供奉官攝官者。 並依攝官服之。 元和十二年六月九日。 太子少師鄭餘慶奏。 內外官服朝服入祭服者。 其中五品。 多有疑誤。 約職事宜。 自今已後。 其職事官是五品者。 雖帶六品已下散官。 即有劍佩綬。 其六品已下職事官。 縱有五品已下散官。 並不得服劍佩綬。 龍紀元年十一月。 將有事圜丘。 上宿齋於武德殿。 宰臣百寮。 朝服於位。 時兩軍中尉楊復恭。 及兩樞密皆朝服侍上。 太常博士錢珝李綽等奏曰。 今皇帝赴齋。 內臣朝服。 竊詳國朝故事。 及近代禮令。 並無內官朝服助祭之文。 若須要冠服。 請各依所兼正官。 隨資品。 依令式。 服本官之服。 從之。 內外官章服   舊制。 凡授都督刺史。 皆未及五品者。 並聽著緋佩魚。 離任則停之。 若在軍賞緋紫魚袋者。 在軍則服之。 不在軍不在服限。 若經敘錄不合得者。 在軍亦停之。 開元三年四月敕。 宰臣自朝廷出鎮。 請朝官至侍御史已上者。 即許兼受章服。 便為久例。 其年八月詔。 駙馬都尉。 從五品階。 自今已後。 宜準令式。 仍借紫金魚袋。 駙馬都尉借紫。 自此始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 彰施服色。 分別貴賤。 苟容僭濫。 則有乖儀式。 如聞內外絕無官者。 皆詐著綠。 不以為事。 又軍將在陣。 賞借緋紫。 本是從戎〈垂夬〉胯之服。 一得之後。 遂別造長袍。 遞相倣傚。 又入蕃使。 別敕借緋紫者。 使回合停。 自今已後。 衙內宜專定殿中侍御史糾察。 天授二年八月二十日。 左羽林大將軍建昌王攸寧。 賜紫金帶。 九月二十六日。 除納言。 依舊著紫帶金龜。 借紫自此始也。 八年二月二十日敕。 都督刺史品卑者。 借緋及魚袋。 永為常式。 二十五年五月三日敕。 緋紫之服。 班命所崇。 以賞有功。 不可僭濫。 如聞諸軍賞借。 人數甚多。 曾無甄別。 是何道理。 自今已後。 除灼然有戰功外。 餘不得輒賞。 大中元年。 中書門下奏。 幕府遷授章服。 貞元元年之間。 使府奏職至侍御史。 然後許兼省官。 至章服皆計考效。 近日奏行殿中及戎卒。 便請朱紫。 數事俱行。 其中自綠腰金。 皆非典故。 今請自侍御史待年月足後。 更奏始與省官。 至於朱紫。 許於本使府有事績尤異者。 然後許奏請。 惟副使行軍。 奏職特加。 先著綠便許緋。 餘不在此限。 三年五月。 中書門下奏。 增秩賜金紫。 雖有故事。 如觀察使奏刺史善狀。 並須指事而言。 不得虛為文飾。 其諸道副使判官。 如事績尤異。 然後許奏論。 惟副使行軍。 先著綠便許賜緋。 其餘不在此限者。 諸使奏請。 或資品尚淺。 即請章服。 或賜緋未幾。 又請賜紫。 準令。 入仕十六考職事官。 散官皆至五品。 始許著緋。 三十考職事官四品。 散官三品。 然後許衣紫。 除臺省清要。 牧守常典。 自今已後。 請約官品為例。 判官上檢校五品者。 雖欠階考。 量許奏緋。 副使行軍。 俱官至侍御史已上者。 縱階考未至。 亦許奏緋。 如已檢校四品官。 兼中丞。 先賜緋。 經三周年已上者。 兼許奏紫。 其有職事尤異。 關錢穀者。 須指事上言。 監察已下。 量與減年限。 進改殿中已上。 然後可許賜章服。 公事尋常者。 不在奏限。 依奏。 雜錄   乾封二年二月。 禁工商不得乘馬。 神龍二年九月。 儀制令。 諸一品已下。 食器不得用渾金玉。 六品已下。 不得用渾銀。 太和元年五月敕。 衣服車乘。 器用宮室。 侈儉之制。 近日頗差。 宜準儀制令。 品秩勳勞。 仍約今時所宜。 撰等級。 送中書門下參酌奏聞。 三年九月敕。 兩軍諸司內官。 不得著紗縠綾羅等衣服。 六年六月勒。 詳度諸司制度條件等。 禮部式。 親王及三品已上。 若二王後。 服色用紫。 飾以玉。 五品已上。 服色用朱。 飾以金。 七品已上。 服色用綠。 飾以銀。 九品已上。 服色用青。 飾以鍮石。 應服綠及青人。 謂經職事官成。 及食祿者。 其用勳官及爵。 直司依出身品。 仍聽佩刀礪紛帨。 流外官及庶人。 服色用黃。 飾以銅鐵。 其諸親朝賀宴會服飾。 各依所準品。 又請一品二品許服玉。 及通犀。 三品許服花犀斑犀及玉。 又服青碧者。 許通服綠。 餘依禮部式。 又應三省御史臺。 兩京諸司。 及諸道在城職掌官等。 諸不許用本官本品例。 仍並不得服犀玉。 及車馬不得飾以金銀。 又袍襖衫等。 曳地不得長二寸已上。 衣袖不得廣一尺三寸已上。 婦人制裙。 不得闊五幅已上。 裙條曳地。 不得長三寸已上。 襦袖等不得廣一尺五寸已上。 又六典及禮部式。 諸文武官赴朝。 諸府道從職事。 一品及開府儀同三司。 聽七騎。 二品及特進。 聽五騎。 三品及散官。 三騎。 四品五品。 二騎。 六品已下。 一騎。 其散官及以理去官。 五品已上。 將從不得過兩騎。 若京城外。 不在此限。 今約品秩。 職事官一品職七騎。 二品及中書門下三品五騎。 三品及中書門下御史臺五品。 尚書省四品。 三騎。 四品五品兩騎。 鞍通用銀裝。 六品一騎。 通用鍮石裝。 其散官及以理去官者。 五品已上。 不得過一騎。 其若在京城外。 及勳績顯著。 職事繁重者。 不在此限。 七品已下。 非常參官。 並不得以馬從。 未任者聽乘蜀馬。 鞍用烏漆裝。 又請一品二品九騎。 三品七騎。 四品五騎。 五品兩騎。 六品一騎。 其京城內應職事繁重者。 不在此限。 六品以下。 非常參官。 不得馬從。 其六品已上。 非常參官。 周親未任者。 聽乘馬。 餘未任者。 聽乘蜀馬小馬。 鞍用烏漆裝。 其胥吏雜色人。 不在此限。 其鞍轡裝飾。 據所司條流。 得用銀者。 四品已下。 並得許用垂頭押胯。 其用銀及鍮石者。 並不得用鬧裝。 其軍容隊伍。 要資華飾。 不在此限。 餘並請依所司條流。 又制。 節度使。 准儀制令。 諸軍一品已下。 五品已上。 皆通用幰。 六品已下。 皆不得用幰。 令非冊拜及婚會。 並不得用幰。 又准少府式。 公主出降。 犢車兩乘。 一金銅裝。 郡主犢車兩乘。 一銅裝。 縣主犢車兩乘。 一銅裝。 又准鹵簿令。 外命婦一品。 厭翟車。 從車六乘。 二品三品。 白銅飾犢車一乘。 從車四乘。 四品白銅飾犢車一乘。 從車兩乘者。 今此附前件令式。 參酌今時之宜。 且婦人本合乘車。 近來率用檐子。 事已成俗。 教在因人。 今請外命婦一品二品。 中書門下三品母妻。 金銅飾犢車檐子。 舁不得過八人。 三品金銅飾犢車檐子。 舁不得過六人。 非尚書省御史臺。 即以白銅飾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四品五品。 白銅飾犢車。 白銅飾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六品以下。 畫奚車檐子。 舁不得過四人。 胥吏及商賈妻。 並不得乘奚車及檐子。 其老疾者。 聽乘葦轝車及兠籠。 舁不得過二人。 庶人准此。 右伏緣白銅先已禁斷。 今請應合用白銅者。 通用鍮石。 其胥吏及商賈妻女老病者。 聽乘座車及葦轝車。 餘並准所司條流處分。 敕旨。 並依奏。 又奏。 婦人高髻險妝。 去眉開額。 甚乖風俗。 頗壞常儀。 費用金銀。 過為首飾。 並請禁斷。 其妝梳釵篦等。 伏請勒依貞元中舊制。 仍請敕下後。 諸司及州府榜示。 限一月內改革。 又吳越之間。 織造高頭草履。 亦請切加禁絕。 其以彩帛縵成高頭履。 及平頭小花草履。 既任依舊。 餘請准所司條流。 又奏。 准營繕令。 王公已下。 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 三品已上堂舍。 不得過五間九架。 廳廈兩頭門屋。 不得過五間五架。 五品已上堂舍。 不得過五間七架。 廳廈兩頭門屋。 不得過三間兩架。 仍通作鳥頭大門。 勳官各依本品。 六品七品已下堂舍。 不得過三間五架。 門屋不得過一間兩架。 非常參官。 不得造軸心舍。 及施懸魚對鳳瓦獸通袱乳梁裝飾。 其祖父舍宅。 門廕子孫。 雖廕盡。 聽依仍舊居住。 其士庶公私第宅。 皆不得造樓閣。 臨視人家。 近者或有不守敕文。 因循制造。 自今以後。 伏請禁斷。 又庶人所造堂舍。 不得過三間四架。 門屋一間兩架。 仍不得輒施裝飾。 又準律。 諸營造舍宅。 於令有違者。 杖一百。 雖會赦令。 皆令改正。 其物可賣者聽賣。 若經赦百日不改去。 及不賣者。 論如律。 又奏。 商人乘馬。 前代所禁。 近日得以恣其乘騎。 雕鞍銀鐙。 裝飾煥爛。 從以童騎。 最為僭越。 請一切禁斷。 庶人準此。 師僧道士。 除綱維及兩街大德。 餘並不得乘馬。 請依所司條流處分。 諸部曲客女奴婢。 服絁紬絹布。 色通用黃白。 飾以銅鐵。 客女及婢。 通服青碧。 聽同庶人。 兼許夾纈。 丈夫許通服黃白。 如屬諸軍諸使諸司。 及屬諸道。 任依本色目流例。 其女人不得服黃紫為裙。 及銀泥罨畫錦繡等。 餘請依令式。 又制度衣服車乘器用宮室等。 其諸軍使職掌官等。 並請約文武官例。 各委本道本軍本使。 以職掌高下。 約為等第。 比類聞奏。 又應諸色條流。 請委御史臺知彈御史。 兩巡使。 京兆尹。 東都留守。 河南尹。 留臺御史。 外州府長吏。 準條流月日切加糾察。 如違越。 沒入所犯物。 仍量加決責。 其常參官具名聞奏。 其在城諸軍使。 各委本司句當。 不及者。 委臺司覺察聞奏。 敕旨。 理道所關。 制度最切。 其喪葬婚嫁。 吉凶禮物。 雖不在條件之內。 亦委所司。 準令式句當。 仍加捉搦。 其禁軍仗衛雜飾。 及諸道節鎮等使。 軍裝衣服。 即不在此限。 餘並依奏。 其年七月。 度支戶部鹽鐵三司奏。 准今年六月敕。 令三司官典。 及諸色場庫所由等。 其孔目。 句檢。 句覆。 支對。 句押。 權遣。 指引進庫官。 門官等。 請許服細葛布折造。 及無紋綾充衫及袍襖。 依前通服綠。 闇銀藍鐵充腰帶。 不得乘毛色大馬。 鞍轡踏鐙用鍮石。 其驅使官。 有正官。 及在城及諸色倉場官等。 請許服細葛布折造。 及庶人紋綾充衫袍。 依前服綠。 藍鐵充腰帶。 乘小馬。 鞍轡銜鐙用鍮石。 其驅使官。 未有正官。 及與行按令史等。 請許麤葛布及官絁等充衫襖。 亦請依前通服綠。 銅鐵腰帶。 乘蜀馬。 其鞍用烏漆鐵踏鐙。 聽於每司。 各許三人著綠布衫。 其不行按令史並書手。 服白。 仍並不許乘馬及馬從。 通引官許依前麤紫絁及紫布充衫袍。 藍鐵腰帶。 乘小馬。 鞍用烏漆鐵踏鐙。 其行官門子等。 請許依前服紫麤絁充衫襖。 藍鐵腰帶。 仍不許乘馬。 其騾綱車綱等。 緣常押驢騾於諸州府搬運。 及送遠軍衣賜。 須應程期。 請許依前麤紫絁充襖。 藍鐵腰帶。 乘驢車。 出塞即請許乘麤牡馬。 餘並不得違元敕。 揀子及諸色小所由。 並請服白布衫。 及應向外監院職掌所由。 請敕下後。 約省使條流。 遞減一等處分。 除此外。 餘並準元敕處分。 依奏。 七年八月九日敕。 今年十月。 服冬裘後。 其衣服輿馬。 並宜準太和六年六月十七日敕處分。 如固違制度。 九品已上。 量加黜責。 其布衣。 五年不得選舉。 開成四年二月。 淮南觀察使李德裕奏。 臣管內婦人。 衣袖先闊四尺。 今令闊一尺五寸。 裙先曳地四五寸。 今令減五寸。 從之。 五年六月。 御史中丞黎植奏。 伏以朝官出使。 自合驛馬。 不合更乘檐子。 自此請不限高卑。 不得輒乘檐子。 如病。 即任所在陳牒。 仍申中書門下及御史臺。 其檐夫自出錢雇。 節度使有病。 亦許乘檐子。 不得便乘臥轝。 宰相三公師保尚書令正省僕射。 及致仕官疾病者。 許乘之。 餘官並不在乘限。 其檐子任依漢魏故事。 準載步輿步輿之制。 不得更務華飾。 其三品已上官。 及刺史赴任。 有疾亦任所在陳牒。 許暫乘。 病瘥日停。 不得驛中停止。 人夫並須自雇。 又中書門下奏。 臺司所奏條流檐子事。 更須商量。 其常參官或諸司長史。 品秩高者。 有疾及筋力綿怯。 不能控馭。 望許牒臺。 暫乘檐子。 患損勒停。 其出使郎官。 中路遇疾。 令自雇夫者。 若所詣稍遠。 計費極多。 制下檢身。 不合貸借。 輕齎則不濟所要。 無偏則不可支持。 如中路遇疾者。 所在飛牒申奏。 差替去。 以此商量。 庶為折衷。 餘請依御史臺所奏。 冠   唐制。 親王服遠遊三梁冠。 五品已上。 兩梁冠。 九品已上。 一梁冠。 武官及中書門下九品已上。 服武弁平巾幘。 御史服法冠。 武德四年七月敕。 折上巾。 軍旅所服。 即今幞頭是也。 自後紗帽漸廢。 貴賤用之。 故事。 全復皁而向後幙髮。 俗謂之幞頭。 周武建德中。 裁為四腳。 其年十二月。 高祖問秘書丞令狐德棻曰。 丈夫冠。 婦人髻。 競為高大。 何也。 對曰。 在人之身。 冠髻為上。 所以古人方諸君子。 昔東晉之末。 君弱臣強。 江左之士。 莫不衣小而裳大。 及宗武正位之後。 君尊而臣卑。 俄亦變改。 此即近事之徵。 貞觀八年五月七日。 太宗初服翼善冠。 賜貴臣進德冠。 因謂侍臣曰。 幞頭起於周武帝蓋取便於軍容耳。 今四方無虞。 當偃武事。 此冠頗採古法。 兼類幞頭。 乃宜常服。 至開元十七年。 廢不行用。 開元十九年六月敕。 應五品已上。 行六品冠。 去琪珠。 二十五年。 工部太常寺。 衣冠祭服并幘。 諸司供奉官衣冠履舄等。 所司七年一替。 三年一給。 未滿三年。 有損壞者。 並自修理。 乾元元年十月一日。 知司天臺事韓穎奏。 五官正。 奉敕創置。 其官職配五方。 上稽五緯。 臣請冠上加一星珠。 衣從本方正色。 每至元日冬至朔望朝會。 及諸大禮。 即服以朝見。 仍望永為恆式。 敕旨依。 貞元七年十一月。 上問冠冕於宰臣。 時董晉對曰。 古之人服冠冕者。 動有佩玉之響。 以節步也。 故大禹惡衣服而致美於黻冕。 上然之。 巾子   武德初。 始用之。 初尚平頭小樣者。 天授二年。 則天內宴。 賜群臣高頭巾子。 呼為武家諸王樣。 景龍四年三月內宴。 賜宰臣已下內樣巾子其樣高而踣。 皇帝在藩時所冠。 故時人號為英王踣樣。 開元十九年十月。 賜供奉及諸司長官羅頭巾。 及官樣圓頭巾子。 永泰元年。 裴冕為左僕射。 自創巾。 號曰僕射樣。 太和三年正月。 宣令諸司小兒。 勿許裹大巾子入內。 魚袋   永徽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開府儀同三司。 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 並給隨身魚袋。 五年八月十四日敕。 恩榮所加。 本緣品命。 帶魚之法。 事彰要重。 豈可生平在官。 用為褒飾。 纔至亡沒。 便即追收。 尋其始終。 情不可忍。 自今已後。 五品已上有薨亡者。 其隨身魚袋。 不須追收。 咸亨三年五月三日。 始令京官四品五品職事。 佩銀魚。 是日。 出內魚袋賜之。 垂拱二年正月二十日赦文。 諸州都督刺史。 並準京官帶魚袋。 天授元年九月二十六日。 改內外官所佩魚為龜。 至神龍二年二月四日。 京文武官五品已上。 依舊式佩魚袋。 久視元年十月十三日。 職事三品已上龜袋。 宜用金飾。 四品用銀飾。 五品用銅飾。 上守下行。 皆依官給。 神龍元年六月十七日赦文。 嗣王郡王有階級者。 許佩金魚袋。 至開元元年八月二十日。 諸親王長子。 先帶郡王官階級者。 亦聽著紫。 佩魚袋。 二年八月制。 京文官五品已上。 依舊式佩銀魚袋。 景龍三年八月。 令特進佩魚。 散職佩魚。 自茲始也。 蘇氏記曰。 自永徽以來。 正員官始佩魚。 其離任及致仕。 即去魚袋。 員外判試并檢校等官。 並不佩魚。 至開元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書令張嘉貞奏曰。 致仕官及內外官五品已上檢校試判。 及內供奉官。 見占闕者。 聽準正員例。 許終身佩魚。 以為榮寵。 以理去任。 亦許佩魚。 自後恩制賞緋紫。 例兼魚袋。 謂之章服。 景雲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赦文。 魚袋。 著紫者金裝。 著緋者銀裝。 開元二年閏二月敕。 承前諸軍人。 多有借緋及魚袋者。 軍中卑品。 此色甚多。 無功濫賞。 深非道理。 宜敕諸軍鎮。 但是從京借。 並軍中權借者。 並委敕封收取。 待立功日。 據功合德。 即將以上者。 委先借後奏。 其靈武。 和戎。 大武。 幽州鎮軍。 赤水。 河源。 瀚海。 安西。 定遠等軍。 既臨賊衝。 事藉懸賞。 量軍大小。 各封金魚袋一二十枚。 銀魚袋五十枚。 並委軍將。 臨時行賞。   发布时间:2026-03-13 15:29:3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