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四十 内容: 君上慎恤   武德二年二月。 武功人嚴甘羅行劫。 為吏所拘。 高祖謂曰。 汝何為作賊。 甘羅言。 饑寒交切。 所以為盜。 高祖曰。 吾為汝君。 使汝窮乏。 吾罪也。 因命捨之。 貞觀二年十月三日。 殿中監盧寬。 持私藥入尚食廚。 所司議當重刑。 上曰。 秖是錯誤。 遂赦之。 三年三月五日。 大理少卿胡演。 進每月囚帳。 上覽焉。 問曰。 其閒罪。 亦有情或可矜。 何容皆以律斷。 對曰。 原情宥過。 非臣下所敢。 上謂侍臣。 古人曰。 鬻棺之家。 欲歲之疫。 非惡於人。 而利於棺。 故今之法司。 覆理一獄。 必求深刻。 欲成其考。 今作何法。 得使平允。 王珪奏曰。 但選良善平恕人。 斷獄允當者。 賞之。 即姦偽自息。 上曰。 古者斷獄。 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 今三公九卿。 即其職也。 自今天下大辟罪。 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 及尚書議之。 至三月十七日。 大理引囚過次。 到岐州刺史鄭善果。 上謂胡演曰。 鄭善果等官位不卑。 縱令犯罪。 不可與諸囚同列。 自今三品已上犯罪。 不須將身過朝堂聽進止。 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 決罪人不得鞭背。 初。 太宗以暇日閱明堂孔穴圖。 見五臟之系。 咸附于背。 乃嘆曰。 夫箠。 五刑之最輕者也。 豈容以最輕之刑。 而或致之死。 古帝王不悟。 不亦悲夫。 即日遂下此詔。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詔。 死刑雖令即決。 仍三覆奏。 在京五覆奏。 以決前一日三覆奏。 決日三覆奏。 惟犯惡逆者。 一覆奏。 著于令。 初。 河內人李好德。 風疾瞀亂。 有妖妄之言。 詔大理丞張蘊古按其事。 蘊古奏。 好德顛病有徵。 法不當坐。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 劾蘊古貫屬相州。 好德兄厚德為其刺史。 情在阿縱。 遂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 遂有此詔。 至上元元年閏四月十九日赦文。 自今已後。 其犯極刑。 宜令本司。 依舊三覆。 其年十一月九日敕。 前敕在京決死囚日。 進蔬食。 自今已後。 決外州囚第三日。 亦進蔬食。 因謂三品已上曰。 今曹司未能奉法。 在下仍多犯罪。 數行刑戮。 使朕數食空飯。 公等豈不為媿。 宜各存心。 以盡匡救。 六年十二月十日。 親錄囚徒。 放死罪三百九十人。 歸于家。 令明年秋來就刑。 其後應期畢至。 詔悉原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詔。 三品已上。 犯公罪流。 私罪徒。 送問皆不追身。 總章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以常法外。 先決杖一百。 各致殞斃。 乃下詔曰。 別令於律外決杖一百者。 前後總五十九條。 決杖既多。 或至於死。 其五十九條內。 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 今後量留一十二條。 自餘四十七條。 並宜停。 開元十二年四月敕。 比來犯盜。 先決一百。 雖非死刑。 大半殞斃。 言念於此。 良用惻然。 今後抵罪人。 合杖敕杖。 並從寬。 決杖六十。 一房家口。 移隸磧西。 其嶺南人移隸安南。 江淮人移隸廣府。 劍南人移隸姚嶲州。 其磧西姚嶲安南人。 各依常式。 天寶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 官吏准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 自今已後。 特宜加至二十四。 仍即編諸律。 著為不刊。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 刑之所設。 將以閑邪。 法不在嚴。 貴於知禁。 今後應犯徒罪者。 並量事宜。 配于諸軍效力。 貞元八年十一月敕。 比來所司斷罪。 拘守科條。 或至死刑。 猶先決杖。 處之極法。 更此傷殘。 惻隱之懷。 實所不忍。 自今已後。 罪之死者先決杖宜停。 十三年四月敕。 農事方興。 時雨猶少。 言念囚繫。 慮有滯冤。 京城百司及畿內。 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 合處極法。 宜從寬典。 各決四十。 配流諸州。 其餘禁繫者。 委御史臺與諸司計會。 敕到後五日內。 疏理訖聞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 自今已後。 在京諸司。 應決死囚。 不承正敕。 並不得行決。 如事跡兇險。 須速決遣。 并有特敕處分者。 亦宜令一度覆奏。 時。 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 稱奉敕令杖死殺人僧惠寂。 府司都不覆奏。 故有是詔。 八年九月詔書。 減死戍邊。 前代美政。 量其遠近。 宜有便宜。 自今已後。 兩京及關內。 河南。 河東。 河北。 淮南。 山南東西兩道。 州府犯罪繫囚。 除大逆及手殺人外。 其餘應入死罪。 並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諸鎮。 有妻兒者。 亦任自隨。 又緣頃年已來。 所有配隸。 或非重辟。 便至遠遷。 有司上陳。 又煩年限。 今後如有輕犯。 更不得配流五城。 開成四年五月敕。 京城百司。 及府縣禁囚。 動經歲月。 推鞫未畢。 其有絕小事者。 經數箇月不速窮詰。 延至暑時。 蓋由官吏因循。 致茲留獄。 炎蒸在候。 冤滯難堪。 宜付御史臺。 委裴元裕選強明御史三兩人。 各本司分閱文按。 據理疏決聞奏。 如官吏稽慢。 亦具名銜聞奏。 其年十月敕。 自今已後。 將敕決死囚。 不令覆奏者。 有司亦須准故事覆奏。 太和二年二月。 刑部奏。 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 刑獄之內。 官吏用情。 推斷不平。 因成冤濫者。 無問有贓無贓。 並不在原免之限。 又准律文。 出入人罪。 合當坐者。 不言有贓無贓。 今請准律科本罪。 不得原免。 敕旨。 依。 三年三月敕。 京畿之內。 萬類聚居。 觸刑章者。 多於天下。 加以百役牽應。 由斯致咎。 若一一不恕。 則殺戮滋多。 應京畿內見禁囚犯。 死者降一等。 從流當徙者。 以遠近節級遞減一等處分。 四年四月敕。 法寺用法。 或持巧詐。 分律兩端。 遂成其罪。 既奸吏得計。 則黎庶何安。 今後宜令每書罪定刑。 但直指其事。 不得舞文。 妄有援引。 仍須頒示天下長吏。 嚴加覺察。 不得輒用奸吏。 如有此色。 當即停解。 八年四月敕。 朕比屬暇日。 周覽國史。 伏睹太宗因閱明堂孔穴圖。 見五臟之系。 咸附于背。 乃制決罪人不得鞭背。 且人之有生。 系於臟腑。 針灸失所。 尚致夭傷。 鞭撲苟施。 能無枉橫。 況五刑之內。 笞最為輕。 豈可以至輕之刑。 而或致之死。 朕恭承丕業。 思奉貽謀。 言念于茲。 載懷惻隱。 其天下州府。 應犯輕罪人。 除罪狀巨蠹。 法所難原者。 其他過誤罪愆。 及尋常公事違犯。 並宜准貞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處分。 不得鞭背。 今年以後。 每立夏至秋已前。 犯罪人就州府常條之中。 亦宜量與矜減。 仍速為疏理。 不得久令禁繫。 仍並委御史臺切加糾察。 永為常式。 咸通十四年五月敕。 慎恤刑獄。 大易格言語曰。 如得其情。 則哀矜而勿喜。 而獄吏苛刻。 務在舞文。 守臣因循。 罕聞親事。 以此械繫之輩。 溢於狴牢。 逮捕之徒。 繁於簡牘。 實傷和氣。 用致沴氛。 況時屬歊蒸。 化先茂育。 宜覃赦宥。 以順生成。 其諸州府罪人。 並委本道十日內速理。 或信任人吏。 生情繫留。 觀察使判官。 州府本曹官。 必加懲譴。 光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 近日用刑。 皆隳舊例。 多黷斧鑕。 鮮行鞭笞。 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 切須明于格律。 不得以軍法戮人。 臣下守法   武德四年。 王世充竇建德平。 大赦天下。 既而責其黨與。 並令遷配。 治書侍御史孫伏伽上表諫曰。 今月十三日。 發雲雨之制。 既云常赦不免。 皆赦除之。 非直赦其有罪。 亦是與天下以更新。 因何世充建德部下。 赦後又欲遷之。 此是陛下自違本心。 欲遣下人。 若何取法。 如臣愚見。 經赦合免責罰。 諸欲遷配者。 請並放之。 則天下幸甚。 貞觀元年。 太宗務正奸吏。 乃遣人以財物試之。 有司門令史受餽絹一匹。 上怒。 將殺之。 民部尚書裴矩諫曰。 此人受賂。 誠合重誅。 但陛下以物試之。 即行極法。 所謂陷人於罪。 恐非道德齊禮之義。 上納其言。 謂百寮曰。 矩能廷折。 不肯面從。 每事如此。 天下何憂不理。 其年。 溫州司戶參軍柳雄。 於隋資妄加階級。 人有言之者。 上令其自首。 若不首。 與爾死罪。 固言是真。 竟不肯首。 大理推得其偽。 將處雄死罪。 少卿戴冑奏據法止合徒。 上曰。 我已與其斷。 當與死罪。 冑曰。 陛下既不即殺。 付臣法司。 罪不至死。 不可酷濫。 上作色遣殺。 冑言之不已。 至四五。 然後赦之。 仍謂之曰。 曹司但能為我如此守法。 豈畏濫有誅夷也。 七年。 貝州鄃縣令裴仁軌。 私役門夫。 上欲斬之。 殿中侍御史李乾佑奏曰。 法令者。 陛下制之於上。 率土遵之於下。 與天下共之。 非陛下獨有也。 仁軌犯輕罪而致極刑。 便乖畫一之理。 臣忝憲司。 不敢奉制。 十四年。 尚書左丞韋悰。 勾司農木橦七十價。 百姓者四十價。 奏其乾沒。 上責有司。 召大理卿孫伏伽。 亟書司農罪。 伏伽曰。 司農無罪。 上驚問之。 伏伽曰。 只為官木橦貴。 所以百姓者賤。 向使官木橦賤。 百姓無由賤矣。 但見司農不識大體。 不知其過也。 上乃悟。 顧謂韋悰曰。 卿識用不逮伏伽遠矣。 遂罷司農罪焉。 永徽元年正月。 有洛陽人李宏泰。 誣告太尉長孫無忌謀反。 上令不待時而斬之。 侍中于志寧上疏諫曰。 陛下情篤功臣。 恩隆右戚。 以無忌橫遭誣告。 事並是虛。 故戮告人。 以明賞罰。 竊據左傳聲子曰。 賞以春夏。 刑以秋冬。 順天時也。 又按禮記月令曰。 孟春之月。 無殺昆蟲。 省囹圄。 去桎梏。 無肆掠。 止獄訟。 又漢書董仲舒曰。 王者欲有所為。 宜求其端于天。 天道之大者。 在于陰陽。 陽為德。 陰為刑。 刑主殺。 而德主生。 陽常居大夏。 而以生育長養為事。 陰常居大冬。 而積于空虛不用之處。 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伏惟陛下暫迴聖慮。 察古之言。 儻蒙垂納。 則生靈幸甚。 疏奏。 從之。 上元三年九月七日。 左威大將軍權善才。 右監門中郎將范懷義。 並為斫昭陵柏木。 大理奏。 以官減死。 并除名。 上特令殺之。 大理丞狄仁傑執奏。 稱不當死。 上引入。 謂曰。 善才斫陵上柏。 是我不孝。 必須殺之。 仁傑又執奏。 上作色令出。 仁傑進曰。 臣聞逆龍鱗。 忤人主。 自古為難。 臣愚以為不然。 居桀紂時則難。 居堯舜時則易。 臣今幸逢堯舜。 不懼比干之誅。 昔漢文時。 有盜高廟玉環。 張釋之廷諍。 罪止棄市。 魏文將徒其人。 辛毗引裾而諫。 亦見納用。 且明主可以理奪。 忠臣不可以威懼。 今陛下不納臣言。 臣恐瞑目之後。 羞見釋之。 辛毗于地下也。 陛下作法。 縣之于象魏。 徒罪死罪。 具有等差。 豈有犯罪極輕。 即令賜死。 法既無常。 則萬姓何以措手足。 陛下必欲變法。 請從今日為始。 古人云。 假使盜長陵一坏土。 陛下何以加之。 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 殺二軍將。 千載之後。 謂陛下為何如主。 此臣所以不敢奉詔。 殺善才。 陷陛下于不道。 上意乃解。 謂仁傑曰。 既能為善才正我。 豈不能為我正天下也。 神龍元年正月。 韋月將上變。 告武三思謀逆。 中宗大怒。 命斬之。 大理卿尹思貞。 以發生之月。 執奏以為不可行刑。 竟決杖流嶺南。 三思令所由司以非法害之。 思貞又固爭之。 三年。 節愍之誅。 武三思事變之後。 其詿誤守門者。 並配流未行。 有韋氏黨。 密奏請盡誅之。 上令鞫斷。 大理卿鄭惟忠奏曰。 今大獄始決。 人心未寧。 若更改推。 必遞相驚恐。 則反側之子。 無由自安。 遂依舊斷。 開元二年八月。 監察御史蔣挺有犯。 敕朝堂杖之。 黃門侍郎張廷珪執奏曰。 御史。 憲司清望。 耳目之官。 有犯當殺即殺。 當流即流。 不可決杖。 可殺而不可辱也。 十年八月。 冀州武強縣令裴景仙。 犯乞取贓積五千匹。 事發。 上大怒。 令集眾殺之。 大理卿李朝隱奏曰。 景仙緣是乞贓。 罪不至死。 又景仙曾祖。 故司空寂。 往屬締構。 首參元勳。 載初年中。 家陷非罪。 凡其兄弟。 皆被誅夷。 唯景仙獨存。 今見承嫡。 據贓未當死坐。 准犯猶入議條。 十世宥賢。 功實宜錄。 一門絕祀。 情或可哀。 願寬暴市之刑。 俾就投荒之役。 則舊勳不棄。 平典斯允。 手詔不許。 朝隱又奏曰。 有斷自天。 處之極法。 生殺之柄。 人主合專。 輕重有條。 臣下當守。 枉法者。 枉理而取。 十五匹便抵死刑。 乞取者。 因乞為贓。 數千匹止當流坐。 若今乞取得罪。 便處斬刑。 後有枉法當科。 欲加何辟。 所以為國惜法。 期守律文。 非取以法隨人。 曲矜仙命。 射兔魏苑。 驚馬漢橋。 初震皇赫。 竟從廷議。 豈威不能制。 而法貴有常。 又景仙曾祖寂。 定為元勳。 恩倍常數。 若寂勳都棄。 仙罪特加。 則叔向之賢。 何足稱者。 若敖之鬼。 不其餒而。 捨罪念功。 乞垂天聽。 遂決杖一百。 配流。 元和三年三月。 御史中丞盧坦奏。 前山南西道節度使柳晟。 授任方隅。 所寄尤重。 至於赦令。 理合遵行。 一時歸朝。 固違明旨。 復修貢賦。 有紊典章。 伏請付法。 又奏前浙東觀察使閻濟美。 到城亦有進獻。 當時勘者。 稱離越州後。 方見赦文。 道路已遙。 付納無處。 既經恩赦。 須為商量。 將誡來者之心。 必舉贖刑之典。 已書罰訖。 伏准今年正月制。 自今已後。 諸道長吏。 有離任赴闕廷者。 並不得取本道財物。 妄稱進奉。 苟有違越。 必舉憲章。 柳晟等既違新令。 不敢不奏。 上曰。 山南所進。 與柳晟並不相關。 先釋放訖。 閻濟美。 制書頒下之時。 尋離本道。 身已在近。 物須有歸。 以此奏請進納。 非赦文所革之意。 其罰亦宜釋放。 坦既奏晟濟美二人皆當罪。 上召坦等褒慰久之曰。 晟等所獻。 皆是家財。 朕已許原。 不可失信。 坦奏曰。 赦令。 陛下之大信也。 天下皆知之。 今二臣違令。 是不畏法。 陛下奈何受小利。 而失大信乎。 上曰。 朕已受之如何。 坦曰。 歸之有司。 不入內藏。 使四方知之。 以昭聖德。 上嘉納之。 六年九月。 富平縣人梁悅。 為父報讎殺人。 自投縣請罪。 敕。 復讎殺人。 固有彝典。 以其申冤請罪。 視死如歸。 自詣公門。 發於天性。 志在殉節。 本無求生。 寧失不經。 特減死宜。 決一百。 配流循州。 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 獻復讎議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 復讎據禮經。 則義不同天。 徵法令。 則殺人者死。 禮法二事。 皆王教大端。 有此異同。 固宜辨論。 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 伏以子復父讎。 見於春秋。 見於禮記。 見於周官。 見於諸子史。 不可勝數。 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詳于律。 而律無其條。 非闕文也。 蓋以為不許復讎。 則傷孝子之心。 而乖先王之訓。 許復讎。 則人將倚法專殺。 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于聖人。 然執而行之者。 有司也。 經之所明者。 制有司者也。 丁寧其義于經。 而深沒其文于律者。 其意將使法吏一斷于法。 而經術之士。 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 凡殺人而義者。 令勿讎。 讎之則死。 義。 宜也。 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 子得復讎也。 如百姓相讎者也。 公羊傳曰。 父不受誅。 子復讎可也。 不受誅者。 罪不當誅也。 誅者。 上施于下之辭。 非百姓之相殺者也。 又周官曰。 凡報讎者。 書于士。 殺之無罪。 言將復讎。 必先言于官。 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 思立定制。 惜有司之守。 憐孝子之心。 示不自專。 訪議群下。 臣愚以為復讎之名雖同。 而其事各異。 或百姓相讎。 如周官所稱。 可議于今者。 或為官吏所誅。 如公羊所稱。 不可行于今者。 又周禮所稱。 將復讎先告于士。 則無罪者。 若孤稚羸弱。 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 恐不能自言于官。 未可以為斷于今也。 然則殺之與赦。 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 凡有復父讎者。 事發。 具其事申尚書省集議奏聞。 酌其宜而處之。 則經律無失其指矣。 八年二月。 僧鑒虛付京兆府。 決重杖一頓處死。 仍籍其財產。 鑒虛在貞元中。 以講說丐斂。 用貨利交權貴。 恣為姦濫。 事發。 中外掌權者。 欲便保捄之。 有詔。 初命釋其罪。 時御史中丞薛存誠不受詔。 翌日。 又宣旨。 吾要此僧。 面詰其事。 非赦之也。 存誠又奏曰。 鑒虛。 陛下欲召之。 請先貶臣。 然後取。 上嘉其有守。 遂令杖殺之。 開成二年八月。 上御紫宸殿。 召御史中丞狄兼謩。 問李伯展獄如何。 兼謩奏曰。 不知陛下疑何事。 李伯展。 盧行簡。 及和州知場官盧元度。 已結奏訖。 並合處極法。 臣是法官。 只知有法。 陛下若欲原宥。 特降恩旨即得。 上嘉嘆之曰。 從前法不一。 是向前大臣不守。 定贓估   開元十六年五月三日。 御史中丞李林甫奏。 天下定贓估。 互有高下。 如山南絹賤。 河南絹貴。 賤處計贓。 不至三百。 即入死刑。 貴處至七百已上。 方至死刑。 即輕重不侔。 刑典安寄。 請天下定贓估。 絹每匹計五百五十價為限。 敕依。 其應徵贓入公私。 依常式。 至上元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敕。 先准格例。 每例五百五十價。 估當絹一匹。 自今已後。 應定贓數。 宜約當時絹估。 並准實錢。 庶協從寬。 俾在不易。 刑部尚書盧正己奏。 天寶六年四月八日敕節文。 其贖銅如情願納錢。 每觔一百二十文。 若負欠官物。 應徵正贓。 及贖物無財。 以備官役折庸。 其物雖多。 止限三年。 一人一日折絹四尺。 若會恩旨。 其物合免者。 停役。 上元二年正月敕。 名例律。 評贓者。 皆據犯處當時物價。 及上絹估評功庸者。 計一人一日。 為絹三尺。 牛馬驢騾車亦同。 其船及碾磑邸店之類。 各依當時賃直。 庸雖多不得過其本價。 自今已後。 應定贓數。 宜約當時絹估。 並准實錢。 元和三年正月敕。 今後應坐贓。 及他罪當贖者。 諸道委觀察判官一人。 專勾當。 及時申報。 如蔽匿不申者。 節級科貶加罪。 不係奏官長。 量情處置者。 其贓但准前申送御史臺。 充本色給用。 仍差御史一人。 專知贓贖。 不得以贓罰為名。 如罪名未正。 妄罰其財。 亦委觀察判官勾當。 差定後先。 具名聞奏。 太和九年十月。 大理丞周太元奏。 准制條云。 雜物依上估絹結贓。 所犯若干匹。 並無估定計折字者。 伏以監利物與兩稅物。 好惡有殊。 一例科決。 慮憂有屈。 今請盜換兩稅綢綾絹等物。 請依元盜換匹數結罪科斷。 更不估定。 如盜換監利物。 雜麻布焦葛匹段絲綿紙。 及諸色進貢物。 不是兩稅匹段等。 請准法式估定數。 依上絹結贓科斷。 敕旨。 依奏。 大中六年閏七月敕。 應犯贓人。 其平贓定估等。 議取所犯處及所犯月上絹之價。 假有蒲州盜鹽。 嶲州事發。 鹽已費使。 依令懸平。 即蒲州中估之鹽。 准蒲州上絹之價。 於嶲州決斷之類。 縱有賣價貴賤。 所估不同。 亦依估為定。 其年十月。 中書門下奏。 其犯贓人平贓定估等。 其外州府比者。 雖准律文。 取當處上估絹定贓平估。 或有不出土絹處。 縱有出處。 亦慮結獄之時。 須為勘估。 因其貴賤。 便生異端。 兼以州府絹價。 除果閬州外。 無貴於宋亳州。 上估絹者。 則外州府不計有土絹及無土絹處。 並請一例。 取宋亳州上絹估。 每匹九百文結計。 如所取得絹已費使。 及不記得當時州土色目。 即請取犯處市肆見貨當處中估絹價平之。 如不出絹處。 亦請以當處見貨雜州中估絹價平之。 庶推劾有准。 斷覆無疑。 從之。 論赦宥   貞觀二年七月。 上謂侍臣曰。 凡赦。 唯及不軌之輩。 古語云。 小人之幸。 君子不幸。 一歲再赦。 善人喑啞。 凡養稂莠者傷禾稼。 惠奸宄者賊良人。 昔文王作罰。 刑茲無赦。 夫小仁者。 大仁之賊。 故我有天下已來。 不甚放赦。 今四海安寧。 禮義興行。 數赦則愚人常冀僥倖。 唯欲犯法。 不能改過。 當須慎赦。 證聖元年。 獲嘉縣主簿劉知幾上表曰。 臣聞小不忍。 亂大謀。 小仁者。 大仁之賊。 竊以赦之為用。 復何益于國哉。 若乃皇業權輿。 天地初闢。 嗣君即位。 黎元更始。 則時藉非常之慶。 申以再造之恩。 必求之政術。 猶為未允。 況乃時非變革。 代屬清平。 而輒降彼謬恩。 原茲罪罰者乎。 是以歷觀敻古。 兩漢舊事。 匡衡儒學之俊才。 吳漢弼諧之良輔。 至於讜言規主。 惟願勿赦。 劉先主亦嘗謂諸葛亮曰。 我周旋陳元方鄭康成閒。 每見啟告理亂之道備矣。 曾不語赦也。 若劉景升季玉父子。 歲歲赦宥。 何益於理。 及後主嗣業。 蜀赦漸多。 故孟光於眾中責費禕曰。 夫赦者。 偏枯之物。 非明世所宜有也。 今主上仁賢。 百寮稱職。 有何旦夕之急。 而數惠奸宄之徒。 上違天時。 下違人理。 豈具瞻之美。 所望於明德哉。 自是蜀政凌遲。 浸以彫弊。 自皇家受命。 赦宥之澤。 可謂多矣。 近則一年再降。 遠則每歲無遺。 至若違法悖禮之徒。 無賴不仁之輩。 編戶則敓攘為業。 當官則贓賄是求。 莫不公然故犯。 了無疑憚。 設使身嬰桎梏。 跡窘狴牢。 而元日之朝。 指期天澤。 重陽之節。 佇降皇恩。 如其忖度。 咸果釋免。 且下愚不移。 習性難改。 雖頻煩肆眚。 每放自新。 而見利忘義。 終焉不易。 用使俗多頑悖。 時罕廉隅。 為善者不沐恩光。 作惡者獨承僥倖。 若乃方正直言之士。 守善嫉惡之夫。 每欲覽轡埋輪。 效鷹鸇而報國。 褰帷露冕。 去蝥賊以安人。 而遇赦無以效其功。 閱恩無所施其巧。 古語云。 小人之幸。 君子不幸。 其斯之謂也。 伏望遠覽匡吳陳鄭之說。 近尋劉葛費孟之談。 而今而後。 頗節於赦。 開成元年五月。 上御紫宸殿。 問宰臣曰。 為政之道。 自古所難。 宰臣李石曰。 但朝廷法令行則易。 上曰。 凡犯罪過人。 不得赦宥。   发布时间:2026-03-13 16:10:18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