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五十五 内容: 省號下   中書舍人   武德初。 因隋號為內史舍人。 三年三月十日。 改為中書舍人。 龍朔二年。 改為西臺舍人。 咸亨元年。 復為中書舍人。 光宅年。 改為龍閣舍人。 神龍年。 復為中書舍人。 開元元年十二月一日。 改為紫微舍人。 五年。 復為中書舍人。 貞觀元年。 中書舍人高季輔上封事曰。 時已平矣。 功已成矣。 然而刑典未措者。 何哉。 良由謀獻之臣。 不宏簡易之政。 臺閣之吏。 昧於經遠之道。 執憲者以深刻為奉公。 當官者以侵下為益國。 未有坦平恕之懷。 副聖明之旨。 伏願隨方訓誘。 使各揚其職。 敦樸素。 革澆浮。 使家識孝慈。 人知廉恥。 杜其利欲之心。 載以清淨之化。 自然家肥國富。 禍亂何由而作。 上善之。 特賜鍾乳一劑曰。 卿進藥石之言。 故以藥石相報。 咸亨元年二月二十一日。 西臺舍人徐齊聃上奏曰。 齊獻公。 陛下外氏。 雖子孫有犯。 不合上延於祖。 今周忠孝公廟甚修。 而齊獻公廟毀壞。 不審陛下將何以垂示海內。 以彰孝治之風。 上納之。 其年三月十九日敕。 令突厥酋長子弟。 事東宮。 齊聃又上疏曰。 昔姬誦與伯禽同業。 晉儲以師曠為友。 匪唯專賴師資。 故亦詳觀近習。 皇太子自可招尋園綺。 寤寐應劉。 陛闥小臣。 必採於端士。 驅馳所任。 並歸於正人。 方流好善之風。 永播崇賢之美。 今乃使氊裘之子。 解辮而事春闈。 冒頓之苗。 削衽而陪望苑。 在於道義。 臣竊有疑。 詩云。 敬慎威儀。 以近有德。 書曰。 任官惟賢才。 左右惟其人。 蓋殷勤於此。 防微之至也。 天授元年。 壽春郡王成器兄弟五人初出閣。 同日受冊。 有司撰選儀注。 忘載冊文。 及百僚在列。 方知闕禮。 宰相相顧失色。 中書舍人王教。 立召小吏五人。 各令執筆。 口授分寫。 同時須臾俱畢。 詞理典贍。 時人歎服。 大足元年。 則天常引中書舍人陸餘慶入。 令草詔。 餘慶回惑至晚。 竟不能裁一詞。 由是轉左司郎中。 景龍四年六月二日。 初定內難。 唯中書舍人蘇頲。 在太極殿後。 文詔填委。 動以萬計。 手操口對。 無毫釐差誤。 主書韓禮。 談子陽。 轉書詔草。 屢謂頲曰。 望公稍遲。 禮等書不及。 恐手腕將廢。 中書令李嶠見之。 歎曰。 舍人思若湧泉。 嶠所不測也。 開元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紫微令姚崇奏。 中書舍人六員。 每一人商量事。 諸舍人同押連署狀進說。 凡事有是非。 理均與奪。 人心既異。 所見或殊。 抑使雷同。 情有不盡。 臣令商量。 其大事執見不同者。 望請便作商量狀。 連本狀同進。 若狀語交互。 恐煩聖思。 臣既是官長。 望於兩狀後略言二理優劣。 奏聽進止。 則人各盡能。 官無留事。 敕曰。 可。 五年。 高仲舒為中書舍人。 侍中宋璟。 每詢訪故事。 時又有中書舍人崔琳。 達於政治。 璟等亦禮焉。 嘗謂人曰。 古事問高仲舒。 今事問崔琳。 又何疑也。 十三年。 行封禪之禮。 中書令張說。 自定升山之官。 多引兩省錄事主書。 及己之所親。 攝官而上。 中書舍人張九齡言於說曰。 官爵者。 天下之公器。 德望為先。 勞舊次焉。 若顛倒衣裳。 則詛謗起矣。 今登封霈澤。 千載一遇。 清流高品。 不沐殊恩。 胥吏末班。 先加章紱。 但恐制出之後。 四方失望。 今進草之制。 事猶可改。 唯審籌之。 不可貽後悔也。 說曰。 事已決矣。 悠悠之談。 何足慮也。 後果為宇文融所劾。 建中二年六月六日。 門下侍郎盧杞奏。 六典云。 中書舍人。 給事中。 充監中外考使。 重其事也。 今者有知考使。 無監考使。 既闕相臨。 難令詳揀。 請依舊置監使。 敕旨。 令依。 其年十月。 舊制。 中書舍人分押尚書六曹。 以憑奏報。 開元初。 廢其職。 至是。 門下侍郎盧杞請復之。 中書侍郎楊炎。 固以為不可而止。 貞元初。 中書舍人五員皆缺。 在省唯高參一人。 未幾。 亦以病免。 唯庫部郎中張濛獨知制誥。 宰相張延賞李泌。 累以才可者上聞。 皆不許。 其月。 濛以姊喪給假。 或須草詔。 宰相命他官為之。 中書省案牘。 不行者十餘日。 四年二月。 以翰林學士職方郎中吳通微。 禮部郎中顧少連。 起居舍人吳通元。 左拾遺韋執誼。 並知制誥。 故事。 舍人六員。 通微等與庫部郎中張濛凡五人。 以他官知制誥。 而六員舍人皆缺焉。 十八年八月。 中書舍人權德輿。 獨直禁垣。 數旬一歸家。 嘗上疏請除兩省官。 詔報曰。 非不知卿勞苦。 以卿文雅。 尚未得如卿等比者。 所以久難其人。 德輿居西掖八年。 其間獨掌者數歲。 及以本官知禮部貢舉。 事畢仍掌命書。 元和十三年二月敕。 舊制。 刑憲皆大理寺刑部詳斷聞奏。 然後至中書裁量。 近多不至兩司中書。 使自處置。 今後先付法司。 具輕重聞奏。 下中書令舍人等參酌。 然後據事例裁斷。 十五年閏正月。 上曰。 中書舍人職事。 准故事。 合分押六司。 以佐宰臣等判案。 沿革日久。 頓復稍難。 宜漸令修舉。 有須慎重者。 便令參議。 知關機密者。 即且依舊。 長慶二年七月敕。 自今已後。 員外郎知制詔。 敕復授本官。 通計二周年。 然後各依本行轉。 郎中亦依二周年與正除。 如是中行後行郎中。 仍更轉前行一周年。 即與正除。 如更是卑官知誥。 合轉員外者。 亦以二周年為限。 諫議大夫知者。 同前行郎中。 給事中并翰林學士別宣。 並不在此限。 其年六月。 武儒衡以諫議大夫知制誥。 膳部郎中元稹。 繼掌命書。 稹常通結內官魏宏。 簡約車僕。 自詣其家。 不由宰臣而得掌誥。 時人皆鄙之。 莫敢言者。 獨儒衡一日會食公堂。 有青蠅入瓜上。 忽發怒命掣去之曰。 適從何所來。 而遽集於此。 一座皆愕然。 儒衡神氣自若。 太和四年七月。 中書門下奏。 伏以制誥之選。 參用高卑。 遷轉之時。 合係勞逸。 頃者。 緣無定制。 其間多有不均。 准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 始令自員外以上及卑官知者。 同以授職滿一年後。 各從本秩。 遞與轉官。 如至前項正郎。 即以周歲為限。 皆計在職日月。 以為等差。 不論本官年考。 頗協通理。 凡是因職轉敘。 皆與此文相當。 其有本官已是前行郎中。 年月已深。 方被獎用。 即授官數月。 合正除。 比類舊制。 卻成僥倖。 將垂永久。 須有商量。 自今以後。 從前行郎中知者。 並不許計本官日月。 但約知制誥滿一周年。 即與正授。 其從諫議大夫知者。 亦宜準此。 即遲速有殊。 比類可遵。 并請依長慶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敕處分。 敕旨。 依奏。 其年十月二十二日敕。 今後大理寺結斷。 行文不當。 刑部詳覆。 於事不精。 即委中書舍人。 舉書其輕重出入所失之事。 然後出。 會昌四年十一月。 中書門下奏。 請復中書舍人。 故事。 伏見天寶以前。 中書舍人六員。 除樞密遷授之後。 其他政皆得商量。 宰臣姚崇奏云。 事有是非。 理均與奪。 人心既異。 所見或殊。 抑使雷同。 情有不盡。 臣既居官長。 望於狀後略言事理優劣。 奏聽進止。 自艱難以來。 務從權便。 政頗去於臺閣。 事多係於軍期。 決遣萬機。 事在宰弼。 伏以陛下神武功成。 昧旦思治。 精覈庶政。 在廣詢謀。 詩云。 不愆不忘。 率由舊章。 前漢魏相。 好觀故事。 以為古今異制。 方今務在奉行故事而已。 數條漢興以來國家便宜行事。 奏請施行。 臣等商量。 今日以後。 除樞密及諸鎮奏請有司支遣錢穀等。 其他臺閣常務。 關於沿革。 州縣奏請。 係於典章。 及刑獄等。 並令中書舍人依故事商量。 臣等詳其可否。 當別奏聞。 敕旨從之。 大中六年六月敕。 太和中敕旨。 條流制誥改轉事。 頗為得中。 實重官業。 自後因循不守。 有紊典章。 遂便遷轉頻繁。 近日卻成壅滯。 自今以後。 宜舉太和四年舊敕。 便永遵行。 仍每選知制誥。 於尚書六行郎中官。 精擇有文學行實。 公論顯著者。 以備擢用。 不得偏取前行正郎。 餘準太和四年七月十三日敕處分。 景福二年十月。 以翰林學士禮部尚書李磎為中書侍郎平章事。 宣制日。 水部郎中知制誥劉崇魯。 抱其麻哭之。 奏云。 李磎奸邪。 協附權倖。 不合為相。 乃左授太子少師。 時宰相薛昭緯與磎不協。 密遣崇魯沮之。 諫議大夫   武德五年六月一日。 置四員。 龍朔二年二月四日。 改為正諫大夫。 神龍元年二月。 復為諫議大夫。 至德元年九月十日敕。 諫議大夫論事。 自今以後。 不須令宰相先知。 乾元二年四月四日敕。 兩省諫官。 十日一上封事。 直論得失。 無假文言。 冀成殿最。 用存沮勸。 大歷七年二月十一日。 其四員外。 內供奉不得過正員數。 貞元四年五月十五日。 分為左右。 加置八員。 左右各兩員。 其左右諫議隸中書省。 至元和元年閏六月詔。 卻置四員。 罷左右名。 貞觀元年正月十五日。 上謂侍臣曰。 朕雖不明。 至於大奸大惡。 容或知之。 幸諸公數相諫正。 諫議大夫王珪曰。 臣聞木從繩則正。 后從諫則聖。 故古聖王。 必設諫臣七人。 言而不用。 則繼以死。 自是。 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內平章國計。 必使諫官隨入。 得聞政事。 有所開說。 太宗必虛己以納之。 其年三月。 上謂侍臣曰。 為政之道。 唯在得人。 須以德行學識為本。 諫議大夫王珪對曰。 人臣若無學業。 不識前言往行。 豈堪大任。 漢昭帝時。 時有詐稱衛太子。 聚觀者數萬人。 莫不致惑。 京兆尹雋不疑。 斷以蒯瞶之事。 由是眾皆信服。 昭帝曰。 大臣當用經術。 明於古義者。 此固非刀筆俗吏。 可以比擬。 上曰。 信如卿言。 二年。 上問魏徵曰。 人主何為而明。 何為而暗。 對曰。 兼聽則明。 偏信則闇。 昔堯清問下民。 故有苗之惡。 得以上聞。 舜明四目。 達四聰。 故共鯀驩苗。 不能蔽也。 秦二世偏信趙高。 以成望夷之禍。 梁武帝偏信朱异。 以取臺城之辱。 煬帝偏信虞世基。 以致鼓城閣之變。 是故人君兼聽廣納。 則貴臣不得壅蔽。 而下情得以上通也。 上曰。 善。 上又謂侍臣曰。 人言天子至尊。 無所畏憚。 朕則不然。 上畏皇天之鑒臨。 下憚群臣之瞻仰。 兢兢業業。 猶恐不合天意。 未副人望。 魏徵曰。 此誠至治之要。 願陛下慎終如始。 則善矣。 十七年。 太宗問諫議大夫褚遂良曰。 舜造漆器。 禹雕其俎。 當時諫舜禹者。 十有餘人。 食器之間。 苦諫何也。 遂良對曰。 雕琢害農事。 綦組傷女工。 首創奢淫。 危亡之漸。 漆器不已。 必金為之。 金器不已。 必玉為之。 所以諍臣必諫其漸。 及其滿盈。 無所復諫。 太宗以為然。 因曰。 夫為人君。 不憂萬姓而事奢淫。 危亡之機。 可反手而待也。 永徽二年九月一日。 左武候引駕盧文操。 踰垣盜左藏庫物上以引駕職在糾繩。 而身行盜竊。 命有司誅之。 諫議大夫蕭鈞進曰。 文操所犯。 情實難原。 然準諸常法。 罪未至死。 今致之極刑。 將恐天下聞之。 必謂陛下輕法律。 賤人命。 任喜怒。 貴財物。 臣之所職。 以諫為名。 愚臣所懷。 不敢不奏。 上納之。 謂鈞曰。 卿職在司諫。 遂能盡規。 特為卿免其死。 顧侍臣曰。 真諫議也。 五年八月十七日。 太常樂工宋四通入監內教。 因為宮人通傳消息。 上令處斬。 仍遣附律。 蕭鈞奏曰。 四通等所犯。 在未附律前。 不合至死。 上曰。 今喜得蕭鈞之言。 特免死。 配流遠處。 景龍三年。 中宗宴侍臣及朝集使曰。 酒酣各為回波詞。 眾皆為諂佞之文。 及自邀榮位。 次至諫議大夫李景伯曰。 回波爾時酒卮。 微臣職在箴規。 侍晏既過三爵。 諠譁雜混。 竊恐非儀。 上不說。 中書令蕭至忠曰。 此真諫議大夫。 開元十二年四月敕令。 自今以後。 諫官所獻封事。 不限旦晚。 任封狀進來。 所由門司。 不得有停滯。 如須側門論事。 亦任隨狀面奏。 即便令引對。 如有除拜不稱於職。 詔令不便於時。 法禁乖宜。 刑賞未當。 征求無節。 冤抑在人。 並極論失。 無所迴避。 以稱朕意。 其常詔六品以上。 亦宜准此。 貞元二年六月。 以秘書郎陽城為諫議大夫。 仍遣長安縣尉楊寧。 齎束帛詣夏縣所居致禮。 城遂以褐衣赴京師。 且詣闕上表陳讓。 上使中官齎章服衣之。 而召見。 賜帛五十疋。 其後陸贄李充等。 以讒毀受譴。 朝廷震懼。 上怒未解。 勢不可測。 滿朝無敢言者。 城聞而起曰。 吾諫官也。 不可令天子殺無罪人。 即率拾遺王仲舒等數人。 守延英門上疏。 論延齡奸佞。 贄等無罪。 上大怒。 召宰臣入語。 將加城等罪。 良久乃解。 令宰相諭遣之。 於是金吾將軍張萬福武將不識文字。 亦知感激。 端笏詣城。 與諸諫官等。 泣而且拜曰。 今日始知聖朝有直臣。 時議以為延齡朝夕為宰相。 城獨謂同列曰。 延齡倘入相。 吾唯抱白麻慟哭。 後竟坐延齡事。 改為國子司業。 十三年八月。 以左諫議大夫薛之輿為國子司業。 之輿少居於海岱之間。 永泰中。 淄青節度使李正己。 辟為從事。 因奉使京師。 之輿逗遛不歸。 正己召之再三。 之輿報曰。 大夫既未入朝。 之輿焉敢歸使。 因逃匿於山險間十餘年。 建中後。 方復仕宦。 上知之。 故賞慰以為諫議大夫。 奏諫官所上封章。 事皆機密。 每進一封。 須門下中書兩省印署文牒。 每有封奏。 人且先知。 請別鑄諫院印。 須免漏洩。 又累上言時事。 上不說。 故改官無幾。 以疾免。 元和四年正月。 先是。 諫議大夫段平仲。 充冊立南詔及弔祭使。 諫議大夫呂元膺。 充河南江西宣慰。 議者以為諫官盡去。 恐傷大體。 於是元膺罷行。 平仲繼止。 六年十一月。 左衛上將軍知內侍省事吐突承璀出監淮南軍。 時劉希昂與承璀。 皆久居權任。 既黜之。 有李涉者。 託附承璀。 邪險。 求投匭上疏曰。 承璀公忠。 才用可輔政化。 既承恩寵。 不合斥棄。 諫議大夫知匭使孔戣。 覽其副章。 大怒。 命逐之。 涉乃以賂進光順門。 達其疏。 戣聞之。 因上陳古今之佞倖。 可為鑒戒者。 又言涉之奸險欺天。 請加顯戮。 上悟。 貶涉而黜承璀焉。 十二年十月。 以比部員外郎張宿。 為權知諫議大夫。 初。 上欲以諫議大夫授宿。 宰臣崔群王涯奏曰。 諫議大夫。 前時亦有拔自山林。 然起於卑位者。 其例則少。 用皆有由。 或道德章明。 不求聞達。 或材行卓異。 出於等倫。 以此選求。 實愜公議。 其或事跡未著。 恩由一時。 雖有例超升。 皆時論非允。 張宿本非文詞入用。 望實稍輕。 臣等所以累有奏。 請依資且與郎中。 事貴適中。 非於此人有薄厚耳。 授宿職方郎中。 上命如初。 群等乃請以權知命之。 宿為布衣時。 上在藩邸。 因軍使張茂宗。 得出入東宮。 辨譎敢言。 洎監撫登位之時。 驟承顧倖。 擢居諫列。 以舊恩數召入禁中。 機事不密。 貶郴州郴縣尉。 十餘年。 徵入。 歷贊善補闕比部員外郎。 擢為諫議大夫。 頗恃恩顧。 掌權者往往因之搏擊。 宿思逞其志。 頗害清直之士。 韋貫之出。 時人亦以為宿有力焉。 宿亦陰事左右。 以固恩寵。 及為淄青宣慰使。 卒於道路。 正直相賀焉。 十四年。 穆宗即位之始。 頻出遊宴。 時吐蕃寇邊。 諫議大夫鄭覃等進奏曰。 陛下即位以來。 宴樂過多。 畋遊無度。 今蕃寇在境。 緩急奏報。 不知乘輿所在。 臣等忝備諫官。 不勝憂惕。 伏願稍減畋遊。 留心政道。 伏聞陛下晨夜昵狎倡優。 近習之徒。 賞賜太厚。 凡金銀貨帛。 皆出自生靈膏血。 不可使無功之人。 濫霑賞賜。 縱內帑有餘。 亦乞用之有節。 如邊上有急。 則支用無闕。 免令有司。 重斂百姓。 實天下幸甚。 穆宗初不悅其言。 顧宰相蕭俛曰。 此輩何人也。 俛對曰。 諫官也。 帝意乃解曰。 朕之過失。 臣下盡規。 忠也。 召覃謂曰。 閣中奏事。 殊不從容。 今後有事面陳。 延英相見。 時人無閣中奏事。 覃等抗論。 人皆相賀。 十五年十月。 諫議大夫鄭覃。 崔郾。 右補闕辛邱度。 左拾遺韋瓘溫。 會於閣中奏事。 諫以上宴樂過度。 上曰朕有所闕。 臣下能犯顏直諫。 豈非忠耶。 宰臣等皆拜舞賀。 上又謂覃等曰。 允卿所請。 至延英對宰臣。 又令宣諭焉。 長慶二年三月。 以處士李源為諫議大夫。 詔曰。 禮著死綏。 傳稱握節。 殞身守位。 取重人倫。 為義甚明。 其風咸替。 言念於此。 慨然興懷。 而朝之公卿有上言者。 稱天寶之季。 盜起幽陵。 振蕩生靈。 吞噬河洛。 贈司徒忠烈公李憕。 處難居守。 正色就屠。 兩河聞風。 再固危壁。 首立殊節。 至今稱之。 其子源。 有曾閔之行。 可貫於神明。 有巢由之風。 可希於太古。 山林以寄其跡。 爵祿不入於心。 泊然無營。 五十餘載。 夫褒忠可以勸臣節。 旌孝可以激人倫。 尚義可以鎮澆浮。 敬老可以厚風俗。 舉茲四者。 大儆於時。 是用擢自衡門。 登於文陛。 處以諫職。 冀聞讜言。 仍加印綬。 式示光寵。 可守諫議大夫。 仍賜魚袋。 河南尹差官。 命所在敦諭發遣。 初。 李憕既為羯胡所害。 源方八歲。 群賊所虜。 流浪南北。 展轉人家。 凡六七年。 逮洛陽平。 父之故吏有識認者。 以金帛贖之。 歸於親近。 代宗聞之。 授河南府參軍。 源遂絕酒肉。 不婚娶。 不役僮。 常依洛城北之慧林寺。 即憕之別墅也。 寓於一室。 依僧而食。 人未嘗見其所習之業。 齊榮辱。 混是非。 熙熙而無不合。 蓋自有得也。 先命穴其野。 以備終制。 時往眠其間。 至是。 御史中丞李德裕抗表薦。 故有是命。 時源年已八十餘。 四年八月。 以諫議大夫賈直言。 為檢校右庶子。 兼御史丞。 充昭義軍司馬。 仍賜金紫。 初。 直言父德宗時得罪死。 且飲之以毒藥。 直言在側。 適中使手中掣得藥。 一飲而盡。 中使蒼黃復奏。 德宗感其事。 遂不之罪。 直言飲藥迷死。 一日。 藥潰左肋而出。 卻得生活。 身遂偏枯。 久之。 又李師道請為從事。 直言具以逆順諭師道。 遂以紙畫檻車二枚呈師道。 師道問是何物。 答曰。 此是檻車。 囚送罪人至京師者。 天子神聖。 公為反逆不悛。 必當滅公父子。 同載於此車。 送都市顯戮。 豈不悲乎。 因大哭於前。 師道命殺之。 左右感其義。 莫有應者。 師道懼不敢殺。 遂牢囚之。 劉悟破師道。 得直言於狴獄中而用之。 鄆帥之情。 皆因之以歸。 無動搖者。 後失帥。 亦不變於前。 宰臣上陳直言。 寵其官秩。 遂非次除諫議大夫。 劉悟累表乞留云。 軍中事非直言不可。 從其請改。 復有斯授。 其年三月十九日。 上坐朝甚晚。 自即位以來。 坐朝皆晚。 此日尤甚。 群臣候朝至宣武門。 已立數刻。 至紫宸門。 又絕晚。 不召群官。 有至不任端立。 欲傾仆者。 諫議大夫李渤出次。 白宰相曰。 昨日已有疏論坐晚。 今又益晚。 不能回上意。 是某之罪。 遂出閣門。 赴金吾仗待罪。 有頃。 喚仗入。 退朝。 百官趨出。 左拾遺劉栖楚獨進諫曰。 歷觀前王嗣位之初。 莫不躬勤庶政。 坐以待旦。 陛下即位以來。 放情嗜寢。 樂色忘憂。 安寢宮闈。 日晏方起。 西宮密邇。 未過山陵。 鼓吹之聲。 日喧于內。 臣伏見憲宗皇帝。 大行皇帝。 皆是長君。 勤恪庶政。 四方猶有叛亂。 陛下運當少主。 即位未幾。 惡德布聞。 恐福祚之不久也。 臣忝位諫官。 致陛下有此。 請碎首以謝陛下。 遂以額叩龍墀。 振響之聲。 聞于閣外。 門下侍郎李逢吉懼栖楚致死。 遂宣言曰。 栖楚休叩額。 聽進止。 栖楚捧首起立。 又奏宦官中。 大行時。 有協比邪人。 動搖國本事。 又叩額如前。 上為之動容。 以袖連揮栖楚。 栖楚又奏云。 可臣奏即退。 不可臣奏臣即碎首而死。 叩額。 中書侍郎牛僧孺遽請宣付栖楚云。 所奏知。 門外待進止。 栖楚乃拜舞而出。 以袂掩血。 行至仗頭。 則不能起矣。 栖楚出後。 宰臣於上前。 更贊其事。 上心定。 乃自仗下。 遂降中書宣諭栖楚。 令歸私第。 是日聞者莫不感異。 以為耳目所聞見。 諫官論事。 未有如今日之盛。 後一日。 有進止。 令中使持緋衫牙笏。 就宅宣賜栖楚。 旌拜起居郎。 堅讓不起。 遂歸東洛。 至十二月。 拜諫議大夫。 以旌直諫也。 會昌二年十二月。 檢校司徒兼太子太保牛僧孺等奏。 伏奉十二月二十八日敕。 中書門下奏。 諫議大夫。 巡六典。 隋氏門下省署。 諫議大夫七員。 從四品下。 正五品上。 自大歷二年。 門下中書侍郎為正三品。 兩省遂闕四品。 建官之制。 有所未備。 謹案左氏傳。 袞職有闕。 惟仲山甫補之。 能補過也。 仲山甫即周之大臣。 漢書。 汲黯稱願出入禁闥。 補過拾遺。 張衡為侍中。 常居幃幄。 從容諷議。 拾遺左右。 此皆大臣之任。 其秩峻。 其任重。 則君敬其言。 而用其道。 況謇諤之地。 宜有老成之人。 秩不優崇。 則難用耆德。 其諫議大夫。 望改為正四品下。 分為左右。 以備兩省四品之缺。 向後為丞郎出入迭用。 以重其選。 伏以前代帝王。 建官設正之制。 互有沿革。 升降廢置。 並于一時所宜。 苟得其宜。 則為當代之美。 臣等伏據六典故事。 諫議大夫官。 歷代之品制。 位不常定。 至于諷議之所賴。 則古今之任不殊。 今陛下方啟納諫之門。 俾崇品秩。 迭用丞郎。 蓋千年一時之盛美也。 臣等又據故事。 諫議大夫掌規諫諷諭。 侍從贊相。 今分置左右。 以備兩省四品之缺。 臣等參詳事理。 眾議僉同。 伏請著於典章。 永為定制。 敕旨。 依奏。 匭   垂拱二年六月。 置匭四枚。 共為一室。 列於廟堂。 東方木位。 主春。 其色青。 配仁。 仁者以亭育為本。 宜以青匭置之於東。 有能告朕以養人及勸農之事者。 可投書於青匭。 名之曰延恩匭。 南方火位。 主夏。 其色赤。 配信。 信者風化之本。 宜以丹匭置之於南。 有能正諫論時政之得失者。 可投書於丹匭。 名之曰招諫匭。 西方金位。 主秋。 其色白。 配義。 義者以決斷為本。 宜以素匭置之於西。 有欲自陳屈抑者。 可投書於素匭。 名之曰申冤匭。 北方水位。 主冬。 其色元。 配智。 智者謀慮之本。 宜以元匭置之於北。 有能告朕以謀智者。 可投書於元匭。 名之曰通元匭。 宜令正諫大夫補闕拾遺一人充使。 於廟堂知匭事。 每日所有投書。 至暮並進。 又三司授事。 本防枉滯。 如有人訴冤屈抑。 不得與投匭之列。 後方獲申明。 所由之官。 節級科罪。 冀寰中靡隔。 天下無冤。 理匭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充使。 萬歲通天元年。 侍御史徐有功上疏曰。 陛下所令朝堂受表設匭投狀。 空有其名。 竟無其實。 並不能正直。 各自防閑。 延引歲時。 拖曳來去。 叩閽不聽。 撾鼓不聞。 抱恨銜冤。 吁嗟而已。 至誠所感。 和氣必傷。 豈不由受委任者不副天心。 是陛下務使直申其冤。 是有司務在重增其枉。 塵埃聖德。 掩蔽宸聰者。 其三司受表。 及理匭申冤使不速與奪。 致令壅滯。 臣望准前彈奏。 天寶九載三月十八日。 改理匭為獻納使。 至德元年十月。 復改為匭令。 右補闕閻式。 請先視其事狀。 然後為投。 上責壅塞。 貶式為朗州武陵縣。 至大歷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有敕。 理匭使但任投匭人投表狀於匭中。 依進來。 不須勘責副本。 并妄有盤問。 及方便止遏。 大歷十四年七月。 理匭使崔造奏。 亡官失職。 婚田兩競。 追理財物等。 并合先本司。 本司不理。 然後省司。 省司不理。 然後三司。 三司不理。 然後合報投匭進狀。 如進狀人未經三處理。 及事非冤屈。 輒妄來進狀者。 不在進限。 如有急切須上聞。 不在此限。 其妄進狀者。 臣今後請并狀牒送本司及臺府處理。 敕旨。 依奏。 建中二年六月六日。 敕御史中丞。 依前充理匭使。 擇諫議大夫一人。 充知匭使。 貞元三年十二月。 知匭使右諫議大夫裴佶奏。 其使典與準大歷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敕。 前四人糧料。 今依六典置二人。 請置驅使官二人。 敕旨。 依奏。 長慶三年。 理匭使諫議大夫李渤奏。 今後有投匭進狀者。 請事之大者奏聞。 次申中書門下。 小者各牒諸司處理。 處理不當。 再來投匭者。 即具事聞奏。 如無理妄訴。 本罪外加一等。 從之。 四年七月。 理匭使諫議大夫李渤奏。 伏準寶應元年五月敕。 給事中韓賞。 中書舍人楊綰。 同充理匭使。 其時二人奏。 大理評事盧翰充判官。 又準六典。 匭使常以御史中丞及侍御史為之。 臺中人吏強幹。 首列百司。 明敕特并入匭。 實同創置。 其官吏手力食料紙筆。 委本司條流聞奏。 至其年九月。 遂罷匭使。 初。 渤以故事至重。 請增置胥吏。 及添給課料。 事多不允。 渤遂請詔罷。 亦從之。 開成三年八月。 諫議大夫知匭使事李中敏奏。 應舊例。 所有投匭進狀。 及書策文章。 皆先具副本。 呈匭使。 其有詭異難行。 不令進入。 臣檢尋文案。 不見降敕處所由等。 但云貞元中奏宣。 恐是一時之事。 臣以為本置匭函。 每日從內將出。 日暮進入。 意在使冤濫無告。 有司不為申理者。 或論時政。 或陳利害。 宜通其必達之路。 所以廣聰明而慮幽枉。 若使有司先具裁其可否。 即非重密其事。 俾壅塞自申於九重之意也。 臣伏請自今以後。 所有進狀及封章。 臣等但為狀引進。 取舍可否。 斷自中旨。 庶使名實在茲。 明置匭之本意。 敕旨。 依奏。 其月。 知匭使事諫議大夫李中敏奏。 伏準今年八月一日敕。 朝廷體設諫匭。 將防漏塞。 若徵副本。 恐不盡言。 依中敏所奏。 仍令本司及金吾所由。 須知進狀人姓名住居去處。 或要召問。 如過旬日無處分。 即任東西者。 伏以舊例。 詣光順門進狀。 即有金吾押官責定住處。 匭院投狀。 即本司收投使狀人名。 便差院子審復家第及主人。 旋牒報京兆府。 若又令牒金吾責狀。 恐進狀人勞擾。 又慮煩併。 今伏請準前準牒京兆府。 敕旨。 依奏。 五年四月敕。 匭函所設。 貴達下情。 近者所投文狀。 頗甚煩碎。 極言不諱。 豈假匿名。 如知朝廷得失。 軍國利害。 實負冤屈。 有司不為申明者。 任投匭進狀。 所由畫時引進。 其餘並不在投匭之限。 宜與匭使准此勾當。 仍具副本。 會昌元年四月敕。 應投匭進封事人等。 宜起今後。 並須將所進文書。 到匭院驗卷軸。 入匭函。 不得便進。 如軸稍大。 入函不得。 即依前降使宣取。 仍永為常式。 大中四年七月敕。 應投匭及詣光順門進狀人。 其中有已曾進狀。 令所司詳考。 無可採取。 放任東西。 未經兩三個月。 又潛易姓名。 依前進擾公廷。 近日頗甚。 自今以後。 宜令知匭使及閣門使。 如有此色。 不得收狀與進狀。 如故違與進者。 必重書罰。   发布时间:2026-03-13 17:29:5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