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六十六 内容: 太僕寺   龍朔二年。 改為司馭寺。 卿為正卿。 咸亨元年。 復為太僕寺。 光宅元年。 改為司僕寺。 神龍元年。 復為太僕寺。 少卿。 景雲元年八月。 加一員。 韓思復為之。 丞。 大足元年三月六日。 加一員。 開成三年。 太僕卿趙蕃奏。 請差少卿一人。 用隨年鐵印印見在牛羊。 堪祠祭及鳴牛。 並不印。 敕旨。 從之。 群牧使   貞觀十五年。 尚乘奉御張萬歲。 除太僕少卿。 勾當群牧。 不入官銜。 至麟德元年十二月。 免官。 三年正月。 太僕少卿鮮于正俗。 檢校隴右群牧監。 雖入銜未置使。 上元五年四月。 右衛中郎將邱義。 除檢校隴右群牧監。 儀鳳三年十月。 太僕少卿李思文。 檢校隴右諸牧監使。 自茲始有使號。 其後蘇幹。 夏侯亮。 陽道昕。 張仁德。 張思廉。 宗元爽。 周履冰。 魏元忠。 李道廣。 賀蘭爽。 姚元之。 宗楚客。 平王隆基。 宋王成器。 王晙。 王毛仲。 牛仙客。 席楚珍。 薄承祧。 韋衢。 章仇兼瓊。 王鉷。 安祿山。 王鳳。 董佚。 唐欽。 呂崇賁。 李輔國。 彭禮盈。 樂子昂。 相次為之。 暨至德後。 西戎陷隴右。 國馬盡沒。 監牧使與七馬坊名額皆廢。 今又有樓煩監牧使。 龍陂監牧使等。 檢校起置年月未獲。 開元三年四月八日敕。 諸道牧監官。 有闕緊要者。 委本使簡擇明閑牧養者。 奏付選司勘實補擬。 如非其材。 所由科貶。 經負犯者。 不在奏補之限。 牧尉有闕。 亦委使司差補。 申牒所由。 如不足。 並申省司速訪補擬。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二十五日敕。 兩京去城五百里內。 不得置私牧地。 如有。 一改官牧。 貞元二十年。 福建觀察使柳冕奏。 置萬安監牧於泉州界。 悉索部內馬五千七百匹。 並驢牛八百頭。 羊三千口。 以為監牧之資。 人情大擾。 經年無所生息。 詔罷之。 元和十一年正月。 樓煩監牧使中官黨文楚。 以供征馬羸瘠。 為諸軍所奏。 奪緋。 沒其家財。 配隸南衙。 十四年五月。 置臨海監牧使。 命淮南節度使兼之。 至太和二年十一月廢。 其年八月。 於襄州穀城縣置臨海監牧。 以牧馬。 仍令山南東道節度使兼充監牧使。 至太和七年正月。 山南東道節度使裴度奏。 請停臨漢監牧。 先置牧養馬三千三百匹。 廢百姓田四百餘頃。 詔許停之。 太和七年十一月。 度支鹽鐵等使奏。 以銀州是牧放之地。 水草甚豐。 國家自艱虞以來。 制置都闕。 每西戎東牧。 常步馬相淩。 致令外夷寖驕。 邊備不立。 臣得銀州刺史劉源狀。 計料於河西道側。 近市孳生堪牧養馬。 每匹上不過絹二十疋。 下至十五疋。 臣已於鹽鐵司方圖收拾羨餘絹。 除正進外。 排比得五萬疋。 約得三千餘疋。 今于銀州置銀州監使。 委劉源充使勾當。 冀得三數年外。 蕃息必多。 敕旨。 劉源宜兼充銀州監牧餘委度支使條流訖聞奏。 開成二年七月。 夏綏銀宥等州節度使劉源奏。 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 委臣於銀州監置監城一所。 收管群牧。 自立務以後。 今計蕃息孳生馬。 約七千餘匹。 若雨澤及時。 水草豐茂。 即並於當監四遠牧放。 或遇天時亢陽。 水草枯竭。 即須散將監馬。 直至綏州界內以來。 就遠水草。 伏以所管官馬。 其數益多。 出於遠界須有憑倚。 今訪擇得綏州南界。 有空地周迴二百餘里。 堪置馬務。 四面懸險。 賊路不通。 縱有突過剽掠。 臨時度其要害。 只著三五十人防捍。 即可固守其地。 是臣當管界內空地。 並非百姓見佃田疇。 今請割隸。 永屬監司。 伏乞聖慈。 允臣所奏。 敕旨。 宜委本道差人。 與本州刺史勘驗。 如實無主。 使任監司收管。 大理寺   龍朔二年。 改為詳刑寺。 卿為正卿。 咸亨元年。 復為大理寺。 光宅元年。 改為司刑寺。 神龍元年。 復為大理寺。 少卿。 本一員。 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 初置。 神龍元年。 加一員。 以侯善業為之。 正。 龍朔二年。 改為詳刑大夫。 咸亨年復舊。 丞。 本八員。 天冊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省兩員。 司直。 武德初。 因隋舊制。 置六員。 評事。 貞觀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置十員。 掌出使推覆。 後加二員。 為十二員。 貞觀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謂封德彝曰。 大理之職。 人命所懸。 此官極須妙選。 公宜陳其堪者。 德彝未對。 上曰。 戴冑忠正清直。 每事用心。 即其人也。 于是除大理少卿。 咸亨三年十月。 張文瓘兼大理卿。 旬日決疑獄事四百條。 莫不允當。 皆無怨言。 文瓘嘗有疾。 繫囚相與設齋。 願其視事。 上元二年疾卒。 大理諸囚。 一時慟哭。 開元八年敕。 內外官犯贓賄。 及私自侵漁入己。 至解免已上。 有訴合雪及減罪者。 並令大理審詳犯狀。 申刑部詳覆。 如實冤濫。 仍錄名送中書門下。 其有遠年斷雪。 近請除罪。 亦准此。 其餘具刑部格。 二十一年七月。 大理卿袁仁敬暴卒。 繫囚聞之。 皆慟哭悲歌曰。 天不恤冤人兮。 何奪我慈親兮。 有理無由申兮。 痛哉安訴陳兮。 天寶九載三月十三日敕。 大理評事。 今後子弟及至親中。 有未歷畿縣者。 不得注授。 建中元年正月敕。 大理司評事直。 授訖三日內。 于四方館上表。 讓一人以自代。 貞元四年十月。 大理卿于頎奏。 諸處推事不盡。 須重勘覆。 或有誣告等。 每失程期。 稽滯既多。 冤濫難息。 諸司及諸館驛。 多以大理為閑司。 文牒遞報。 頗至稽滯失望。 今後各令別置文例。 切約所由。 稍涉稽遲。 許本寺差官累路勘覆。 如所稽遲處分。 州縣本判官。 請書下考。 諸司使本推官。 奪一季俸料。 敕旨。 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 刑部大理。 覆斷繫囚。 過為淹滯。 是長奸倖。 自今以後。 大理寺檢斷。 不得過二十日。 刑部覆下。 不得過十日。 如刑部覆有異同。 寺司重斷。 不得過十五日。 省司重覆。 不得過七日。 如有牒外州府看勘節目。 及于京城內勘。 本推即以報牒到後計日數。 被勘司卻報。 不得過五日。 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 及有牒勘者。 具遣牒及報牒到月日。 牒報都省。 及牒訪察使。 各准敕文。 勾舉糾訪。 如有違越。 奏聽進止。 其有獄情可疑。 宜再三詳審。 非限內可畢者。 即別狀分析。 寺司每月具已斷未斷囚姓名事由聞奏。 並申報中書門下。 五年二月。 大理寺奏。 當寺獄丞四員。 准六典。 合分直守獄。 承前雖俸料寡薄。 當寺自有諸色錢物優賞。 免至虛貧。 十年以來。 曹司貧迫。 無肯任者。 遂令獄務至重。 檢校絕官。 今伏請省兩員。 置兩員。 取所省員料錢。 併以優給見置者。 庶令吏曹可注。 職事得人。 敕旨。 依奏。 十五年。 大理寺奏。 當司府史。 許七考入流。 敕旨。 依奏。 其年六月。 敕減大理評事兩員。 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 大理寺奏。 准吏部起請。 當司府史二十員。 減下三員。 又勒轉選。 請准敕附甲。 及不減員。 敕旨。 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 刑部奏。 大理司直張黔牟。 在寺宿直。 以婢自隨。 合判官一任。 當徒一年。 從之。 其年十一月赦節文。 刑法之官。 人命所繫。 頃頻有詔旨。 令擇才能。 每當朔望。 須備顧問。 宜令中書門下。 更加選擇。 會昌元年六月。 大理寺奏。 當寺司直評事。 應准敕差出使。 請廢印三面。 比緣無出使印。 每經州縣及到推院。 要發文牒追獲等。 皆是自將白牒。 取州縣印用。 因茲事狀。 多使先知。 為弊頗深。 久未釐革。 臣今將請前件廢印。 收鎖在寺庫。 如有出使官。 便令齎去。 庶免刑獄漏泄。 州縣煩勞。 敕旨。 依奏。 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 又奏請創置當寺出使印四面。 臣於六月二十八日。 伏緣當寺未有出使印。 每准敕差官推事。 皆用州縣印。 恐刑獄漏泄。 遂陳奏權請廢印三面。 伏以廢印經用年多。 字皆刓缺。 臣再與當司官吏等商量。 既為久制。 猶未得宜。 伏請准御史臺例。 置前件出使印。 其廢印卻送禮部。 敕旨。 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 中書門下奏。 大理寺法官。 伏見衛覬稱。 刑法者。 國家之所貴重。 而私議之所輕賤。 獄吏者。 百姓之所懸命。 而選任之所卑下。 王政之弊。 未必不由此也。 臣等商量。 望委中書門下。 精擇法官。 選任不得在文學官之後。 如有缺員。 兼委大理卿自舉所知。 舉不得人。 顯加殿罰。 向後御史臺取御史。 數至三人以上。 即須取法官一人。 所冀刑法之官。 皆知勸勵。 敕旨。 從之。 大中三年三月。 大理寺奏。 當寺司直評事。 從前不循公理。 到官便求分司。 迴避出使。 致令官職失守。 勞逸不均。 伏請從今以後。 待次充使後。 即往分司。 如未出使。 不在分司限。 敕旨。 依奏。 四年七月。 大理寺卿劉濛奏。 准文明元年四月敕。 律令格式。 為政之先。 有類準繩。 不可乖越。 如聞內外官寮。 多不習律。 退食之暇。 各宜尋覽。 仍以當司格式。 書于廳之壁。 俯仰觀瞻。 免使遺忘。 今以年代遐曠。 屋壁改移。 文字不脩。 瞻仰無所。 就中大理寺評斷之司。 尤為要切。 臣已于本寺廳粉壁。 重寫律令格式。 敕旨。 尚書省郎官。 亦委都省檢勘。 依舊抄撮要。 即寫於廳壁。 其年十月。 大理少卿崔杞奏。 當寺官人。 今後在寺詳斷。 或出使推案。 有犯贓私者。 請于常式加罪一等。 餘犯即准舊式。 從之。 鴻臚寺   龍朔二年。 改為司賓寺。 卿為正卿。 咸亨元年。 復為鴻臚寺。 光宅元年。 改為司賓寺。 神龍元年。 復為鴻臚寺。 少卿。 本一員。 景雲二年十一月四日。 加一員。 以劉興為之。 開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 鴻臚當司官吏以下。 各施門籍出入。 其譯語掌客出入客館者。 於長官下狀牒館門。 然後與監門相兼出入。 天寶八載三月二十七日敕。 九姓堅昆諸蕃客等。 因使入朝身死者。 自今後。 使給一百貫充葬。 副使及妻。 數內減三十貫。 其墓地。 州縣與買。 官給價直。 其墳墓所由營造。 十三載二月二十七日。 禮賓院。 自今後。 宜令鴻臚勾當檢校。 應緣供擬。 一物已上。 並令鴻臚勾當。 大歷四年七月。 詔罷給客省之廩。 每歲一萬三千斛。 永泰已後。 益以多事。 四方奏計。 或連歲不遣。 仍於右銀臺門置客省以居之。 上書言事者。 常百餘人。 蕃戎將吏。 又數十百人。 其費甚矣。 至是皆罷。 建中元年七月。 以鴻臚寺左右威遠營隸金吾。 元和九年六月。 置禮賓院於長興里之北。 司農寺   龍朔二年。 改為司稼寺。 卿為正卿。 咸亨元年。 改為司農寺。 少卿。 武德初四員。 貞觀二年減兩員。 木炭使   天寶五載九月。 侍御史楊釗。 充木炭使。 永泰元年閏十月。 京兆尹黎幹。 充木炭使。 自後京兆尹常帶使。 至大歷五年停。 貞元十一年八月。 戶部侍郎裴延齡。 充京西木炭採造使。 十二年九月停。 景雲二年六月十三日敕。 中書門下。 御史臺。 尚書省。 造食戶衣糧。 令司農每季給付。 天寶元年六月。 司農少卿王翼奏。 應請司諸祿。 望准開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 並令孟月三旬內給了。 仍望預分請日。 每司一時分付訖。 其歷便封送當寺。 若逢陰雨。 倉司灼然事故未得給者。 當日牒上所由。 待給諸司畢後。 准前勘會分付。 敕旨。 依奏。 天寶五載三月敕。 司農錢穀是司。 其官人等。 並不在差使限。 乾元元年十月。 司農寺奏。 舊規名額。 仍為中署。 特望升入上署。 敕旨。 依奏。 貞元五年。 司農少卿李堅。 立太倉石柱記云。 貞元五年。 四海文明。 天子唯穀是恤。 思富國便民之事。 莫若端本。 尊以農事。 故廩庾囷倉。 尤切聖慮。 俾少卿一人。 專領其署。 蓋欲難其任。 而重其事也。 七年十月。 司農卿李模。 有罪免官。 初。 司農當供三宮冬菜二千車。 以度支給車直稍賤。 又阻雨不時。 菜多傷敗。 模以度支為辭。 上責其不先聞奏。 故免之。 於是模奏司農菜不足。 請京兆市之。 京兆尹薛珏。 萬年令韋彤。 禁有菜者私賣。 上令奪珏俸一月。 彤俸三月。 元和三年八月。 司農少卿崔酆奏。 停太倉一員。 監事二員。 從之。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 司農寺每年供宮內。 及諸廚各藏菜。 並委本寺自供。 其菜價。 委京兆府約每年時價支付。 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 太倉出給納。 太府寺   龍朔二年。 改為外府寺。 卿為正卿。 咸亨元年。 復為太府寺。 光宅元年。 改為司府寺。 神龍元年。 復為太府寺。 少卿。 武德初。 置二人。 貞觀元年。 省兩員。 龍朔二年正月十五日。 加一員。 以韋思齊為之。 太極元年十二月十八日。 又加一員。 分為兩京檢校。 以崔諤為之。 丞。 武德初五員。 貞觀元年省一員。 常平署。 顯慶三年十月三日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 諸州斗秤。 經太府較之。 開元九年敕格。 權衡度量。 并函腳雜令。 諸度。 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 十分為寸。 十寸為尺。 三尺為大尺。 諸量。 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為龠。 十龠為合。 十合為升。 十升為斗。 三斗為大斗。 十斗為斛。 諸權衡。 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 二十四銖為兩。 三兩為大兩。 十六兩為斤。 諸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 調鐘律。 測晷景。 合湯藥。 及冕服制用之外。 官私悉用大者。 京諸司及諸州。 各給秤尺。 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樣。 皆銅為之。 關市令。 諸官私斗尺秤度。 每年八月。 詣金部太府寺平較。 不在京者。 詣所在州縣平較。 並印署。 然後聽用。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 左右藏官。 典職在出納。 不得判攝外事。 及帖諸司。 天寶九載二月十四日敕。 自今以後。 麫皆以三斤四兩為斗。 鹽並勒斗量。 其車軸長七尺二寸。 除陌錢每貫二十文。 餘麫等同。 大歷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 自今以後。 應付行用斗秤尺度。 准式取太府寺較印。 然後行用。 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太府少卿韋光輔奏稱。 今以上黨羊頭山黍。 依漢書律歷志。 較兩市時用斗。 每斗小較八合三勺七撮。 今所用秤。 每斤小較一兩八銖一分六黍。 今請改造銅斗斛尺秤等行用。 制曰。 可。 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 公私所用舊斗秤。 行用已久。 宜依舊。 其新較斗秤宜停。 太和五年八月。 太府奏。 斗秤舊印。 本是真書。 近日已來。 假偽轉甚。 今請省寺各撰新印。 改篆文。 敕旨。 宜依。 六年四月敕。 金部所奏條流。 諸州府斗秤等。 諸州皆有太府寺先頒下銅升斗及秤見在。 每年較勘。 合守成規。 今若忽重條流。 又須別有徵斂。 無益於事。 徒為擾人。 宜並仍舊。 但令所在長吏。 切加點檢。 不得致有差殊。 少府監   武德初。 以兵革未定。 置軍器監。 廢少府監。 貞觀元年正月。 分太府中尚方。 左尚方。 右尚方。 織染方。 掌治方五署。 置少府監。 通將作國子為三監。 龍朔二年。 改為內府監。 咸亨元年。 復為少府監。 光宅元年。 改為尚方監。 神龍元年。 復為少府監。 其令少隨監名改復也。 少監。 本一員。 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 加一員。 以孔仲思為之。 至開元十一年。 罷軍器監。 隸入少府監。 為甲弩坊。 更置少監一員統之。 以馮紹貞為之。 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省一員。 中尚署。 本中尚方。 天后時去方字。 避監號。 開元已來。 別置中尚使。 以檢校進奉雜作。 多以少府監及諸司高品為之。 永徽六年十一月。 詔曰。 少府監非軍國所須。 宗廟之用。 並不須飾以珠玉。 顯慶六年二月十六日敕。 南中有諸國舶。 宜令所司。 每年四月以前。 預支應須市物。 委本道長史。 舶到十日內。 依數交付價值市了。 任百姓交易。 其官市物。 送少府監簡擇進內。 景龍二年四月十四日。 敕少府。 季別先出錢二千貫。 別庫貯。 每別敕索物。 庫內無者。 即令市進。 皆須對主付值。 不得且令供物。 於後還錢。 其錢兼以絹布絲綿充數。 其祠進明衣及布。 亦用此物充。 將作監   龍朔二年。 改為繕工監。 咸亨元年。 復為將作監。 光宅元年。 為營繕監。 神龍元年。 復為將作監。 大監。 本為大匠。 龍朔二年為大監。 咸亨元年為大匠。 天寶十一載為大監。 依舊。 少監。 本一員。 大足元年二月六日。 加一員。 以楊務廉為之。 中校署。 開元二年置。 天寶四載四月敕。 將作監所置。 且合取當司本色人充直者。 宜即簡擇發遣。 內作使典。 亦不得輒取外司人充。 其諸司非本色直。 及額外直者。 亦一切並停。 自今以後。 更不得補置。 如歲月深久。 尚或因人。 所由長官。 量事貶降。 其所應直。 決一頓。 配糴邊軍。 建中元年九月。 將作監上言。 宣政內廊。 有摧壞者。 今當修之。 准陰陽書。 謂是歲孟冬為魁罡。 不利修作。 請卜他時。 上曰。 春秋之義。 啟塞從時。 若修毀完敗。 何時之擇。 詭妄之書勿徵。 乃修。 國子監   武德初。 為國子學。 隸太常寺。 貞觀元年五月。 改為監。 龍朔二年。 改為司成館。 咸亨元年。 復為國子監。 光宅元年。 改為成均監。 神龍元年。 復為國子監。 東都國子監   龍朔二年正月十八日置。 學官學生。 分於兩教授。 祭酒。 龍朔二年。 改為大司成。 咸亨元年。 復為祭酒。 光宅元年。 改為成均祭酒。 神龍元年。 復為祭酒。 貞觀中。 孔穎達為祭酒。 准故事。 上日。 開講五經題。 至天后朝。 諸武駙馬為祭酒。 乃判祥瑞案三道。 非舊典也。 司業。 武德初省。 貞觀六年二月二日。 置一員。 龍朔二年。 改為少司成。 咸亨元年。 復為司業。 本一員。 太極元年二月十八日。 加一員。 以蕭憲為之。 國子博士。 龍朔二年。 改為司成宣業。 咸亨元年復舊。 丞。 武德初。 省隋三員。 置一員。 長安四年四月四日敕。 國子監宜置直講四人。 四考聽選。 大歷五年八月。 皇太子于國學行齒冑之禮。 國子司業歸崇敬。 以國學及官名不正。 並請改之。 上疏曰。 禮記王制曰。 天子學曰辟雍。 五經通義云。 辟雍。 養老教學之所也。 以形制言之。 雍。 壅也。 辟。 璧也。 言壅水環之圜如璧形。 以義理言之。 辟。 明也。 雍。 和也。 言以禮樂明和天下。 禮記亦謂之澤宮。 射義云。 天子將祭。 必先習射于澤宮。 故前代文士。 亦呼為璧池。 亦曰璧沼。 亦謂之學省。 後漢光武立明堂辟雍靈臺。 謂之三雍。 至明帝。 躬行養老于其中。 晉武帝亦作明堂辟雍靈臺。 親臨辟雍。 行鄉飲酒之禮。 又別立國子學。 以殊士庶。 永嘉南遷。 唯有國子學。 不立辟雍。 北齊立國子寺。 隋初亦然。 至煬帝大業十三年。 改為國子監。 今國家富有四海。 聲名文物之盛。 唯辟雍獨闕。 伏請改國子監為辟雍省。 又以祭酒之職。 非學官所宜。 按周禮師氏。 掌以美詔王。 敢請改祭酒為大師氏。 位正三品。 又司業者。 義在禮記云。 樂正司業。 正。 長也。 言樂官之長。 司主此業。 爾雅云。 大板謂之業。 按詩周頌。 設業設虡。 崇牙樹羽。 則業是懸鐘磬之虡也。 今太學既不教樂。 于義則無所取。 請改司業一為左師。 一為右師。 位正四品。 又以五經六籍。 古先哲王致治之式也。 國家創業。 取士之法。 立明經。 發微言于眾學。 釋回增美。 選賢與能。 自艱難以來。 取人頗異。 考試不求于文藝。 及第先取于帖經。 遂使顓門業廢。 請益無從。 師資禮虧。 傳授義絕。 今請以禮記左傳春秋為大經。 周禮儀禮毛詩為中經。 尚書周易為小經。 各置博士一員。 其公羊穀梁。 文疏既少。 請共准一中經。 通置博士一員。 所擇博士。 兼通孝經論語。 依憑章疏。 講解分明。 注引旁通。 問十得九。 兼德行純潔。 文辭雅正。 儀刑規範。 可為師表者。 令四品以上。 各舉所知。 在外者給驛。 年七十已上者。 備禮徵聘。 其國子太學。 四門三館。 各立五經博士。 品秩上下。 生徒之數。 各有等差。 舊博士助教直講直經。 及律館算館書館助教。 請皆罷省。 其教授之法。 學生至監。 謁同業師。 其所贄脩一束。 清酒一壺。 衫布一段。 其色隨師所服。 師出中門。 延入與坐。 割脩酌酒。 三爵而止。 乃發篋出經。 摳衣前請。 師為依經辨理。 舉一隅。 然後就室。 每朝晡二時。 居講堂說釋道義。 發明大體。 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 示以孝悌睦友之義。 旬省月試。 時考歲貢。 以生徒及第多者為博士考課上下。 疏奏不從。 元和元年正月敕。 自今以後。 國子祭酒司業。 及學官。 並須取有德望學識人充。 四月。 國子祭酒馮伉奏。 應解學生等。 國家崇儒。 本于勤學。 既居庠序。 宜在交脩。 其有藝業不勤。 遊處非類。 樗蒱六博。 酗酒喧爭。 凌慢有司。 不脩法度有一于此。 並請解退。 又有文章帖義。 不及格限。 頻經五年。 不堪申送者。 亦請解退。 其禮部所補生。 到日。 亦請准格帖試。 然後給廚役。 每日一度。 試經一年。 等第不進者。 停廚。 庶以上功。 示其激勸。 又准格。 九年不及第者。 即出監。 聞比來多改名卻入。 起今以後。 如有此類。 請退送法司。 准式科處。 敕旨。 依奏。 二年八月。 國子監奏。 准敕。 今月二十四日。 諸州府鄉貢明經進士見訖。 宜令就國子學官講論。 質定疑義。 仍令百寮觀禮者。 伏恐學官職位稍卑。 未足飾揚盛事。 伏請選擇常參官。 有儒學者三兩人。 與學官同為講說。 庶得聖朝大典。 輝映古今。 於是命兵部郎中蔣武。 考功員外郎劉伯芻。 著作郎李蕃。 太常博士朱穎。 郯王府諮議章廷珪。 同赴國子監論講。 其年十二月。 國子監奏。 兩京諸館學生。 總六百五十員。 請每館定額如後。 兩監學生。 總五百五十員。 國子館八十員。 太學館七十員。 四門館三百員。 廣文館六十員。 律館二十員。 書館十員。 算館十員。 又奏。 伏見天寶以前。 各館學生。 其數至多。 並有員額。 至永泰後。 西監置五百五十員。 東監近置一百員。 未定每館員額。 今謹具定額如後。 伏請下禮部。 准額補置。 敕旨。 依奏。 其年十二月敕。 東都國子監。 量置學生一百員。 國子館十五員。 太學館十五員。 四門館五十員。 廣文館十員。 律館十員。 書館三員。 算館二員。 十三年十一月。 祭酒鄭餘慶。 以太學荒墜日久。 生徒不振。 遂請率文官俸祿。 脩廣兩京國子監。 時論美之。 十四年十二月。 鄭餘慶又奏。 京見任文官一品以下。 九品以上。 並外使兼京正員官。 每月所請料錢。 請每貫抽一十文。 以充國子監脩造文宣王廟。 及諸屋宇。 并脩理經壁。 監中公廨雜用。 有餘。 添充本錢。 及諸色。 隨便宜處置。 敕旨。 宜依。 長慶二年閏十月。 祭酒韋乾度奏。 當監四館學生。 每年有及第闕員。 其四方有請補學生人。 並不曾先於監司陳狀。 便自投名禮部。 計會補署。 監司因循日久。 官吏都不檢舉。 但准禮部關牒收管。 有乖大學引進之路。 臣忝守官。 請起今已後。 應四館有闕。 其每年請補學生者。 須先經監司陳狀。 請替某人闕。 監司則先考試通畢。 然後具姓名申禮部。 仍稱堪充學生。 如無監司解申。 請不在收管之限。 舊例。 每給付廚房。 動多喧競。 請起今已後。 當監進士明經等。 待補署畢。 關牒到監司。 則重考試。 其進士等若重試及格。 當日便給廚房。 其明經等考試及格後。 待經監司牒送。 則給廚房。 庶息喧爭。 當監四館學生。 有及第出監者。 便將本任房轉與親故。 其合得房學生。 則無房可給。 請起今已後。 學生有及第出監者。 仰館子先通收納房。 待有新補學生公試畢後。 便給令居住。 當監承前並無專知館博士。 請起今已後。 每館眾定一人知館事。 如生徒無故喧競者。 仰館子與業長。 通狀領過。 知館博士則准監司條流處分。 其中事有過誤。 眾可容恕。 監司自議科決。 自有悖慢師長。 強暴鬥打。 請牒府縣錮身。 遞送鄉貫。 敕旨。 宜依。 太和五年十二月。 國子祭酒裴通奏。 當司所授丞簿。 及諸館博士助教直講等。 謹按六典云。 丞掌判監事。 凡六學生每歲月業成。 上於監者。 以其業與司業祭酒試之。 明經帖經。 口試策經義。 進士帖一中經。 試雜文。 策時務。 徵故事。 注云。 其試法皆依考功口試。 明經帖限通八以上。 明法等皆通九以上。 主簿掌印勾檢。 凡學生有不率師教者。 則舉而免之。 其頻三年下第。 九年在學無成者。 亦如之。 注云。 假如違程限。 及作樂雜戲者。 亦同。 唯彈琴習射不禁。 諸博士助教。 皆分經教授學者。 每授一經。 必令終講。 所講未終。 不得改業。 諸博士助教。 皆計當年講授多少。 以為考課等級。 應補當司諸學生等。 按學令云。 諸生先讀經文通熟。 然後授文講義。 每旬放一日休假。 前一日。 博士考試。 其試讀每千言。 內試一帖。 帖三言講義者。 每二千言內問大義一條。 總試三條。 通二為及第。 通一及不全通者。 酌量決罰。 謹具當司官吏。 及學生令典條件如前。 伏望敕下有司。 允臣所奏。 敕旨。 宜依。 七年八月。 國子監起請。 准今月九日德音節文。 令監司於諸道搜訪名儒。 置五經博士一人者伏以勸學專門。 復古之制。 博採儒術。 以備國庠。 作事之初。 須有獎進。 伏請五經博士。 秩比國子博士。 今左氏春秋禮記周易尚書毛詩為五經。 若論語爾雅孝經等。 編簡既少。 不可特立學官。 便請依舊附入中經。 敕旨。 依奏。 其年十二月。 敕於國子監講論堂兩廊。 創立石壁九經。 并孝經論語爾雅。 共一百五十九卷。 字樣四十卷。 開成元年。 宰相兼國子祭酒鄭覃奏。 請置五經博士各一人。 緣無祿俸。 請依王府官例給祿粟。 從之。 二年八月。 國子監奏。 得覆定石經字體官翰林待詔唐元度狀。 伏准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 覆九經字體者。 今所詳覆。 多依司業張參五經字為准。 其舊字樣。 歲月將久。 畫點參差。 傳寫相承。 漸致乖誤。 今並依字書與較勘。 同商較是非。 取其適中。 纂錄為新加九經字樣一卷。 請附於五經樣之末。 用證繆誤。 敕旨。 依奏。 四年二月。 中書門下奏。 伏以朝廷興復古制。 置五經博士。 以獎顓門之學。 為訓冑之資。 必在得人。 不限官次。 今定為五品俸入。 四方有經術相當。 而秩卑身賤者。 不可以超授。 有官重而通詩達禮者。 不可以退資。 從今已後。 並請敕本色人中選擇。 據資除授。 令兼博士。 其見任博士。 且仍舊。 敕旨。 宜依。 大中五年十一月。 國子祭酒馮審奏。 孔子廟堂碑。 是太宗皇帝建立。 睿宗皇帝書額。 備稱唐德。 具贊鴻猷。 染翰顯然。 貞石斯在。 洎武后權政。 國號僭竊。 於篆額中閒。 謬加大周兩字。 今豈可尚存偽號。 以紊清朝。 疑誤將來。 流傳僭謬。 其大周兩字。 伏望天恩。 許令琢去。 謹錄奏聞。 敕旨。 馮審所請刊正訛文。 頗協事體。 宜依。 廣文館   天寶九載七月十三日置。 領國子監進士業者。 博士助教各一人。 品秩同太學。 以鄭虔為博士。 至今呼鄭虔為鄭廣文。 書算學。 貞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置。 隸國子學。 律學。 顯慶元年十二月十九日。 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奏置。 令習李淳風等注釋五曹孫子等十部算經。 為分二十卷行用。 顯慶三年九月四日。 詔以書算學業明經。 事唯小道。 各擅專門。 有乖故實。 並令省廢。 至龍朔二年五月十七日。 復置律學書算學官一員。 三年二月十日。 書學隸蘭臺。 算學隸祕書局。 律學隸詳刑寺。 軍器監   武德元年置。 貞觀元年三月十日廢。 併入少府監。 開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以軍器使為監。 領弩甲二坊。 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罷。 隸入少府監。 為甲弩坊。 加少監一員以統之。 天寶六載五月二十八日。 復置。 乾元元年六月十三日。 又廢置使。 其監已下並停。 西京軍器庫   開元十一年五月五日置。 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廢。 依舊為甲坊。 乾元元年六月。 敕軍器監改為軍器使。 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判官二員。 其使以內官為之。 貞元四年二月。 自武德東門築垣。 約在藏庫之北。 屬於宮城東垣。 於是武庫遂廢。 其軍式器械。 隸於軍器使。 都水監   武德八年置都水署。 隸將作監。 貞觀六年八月六日。 置監。 罷將作監。 龍朔二年。 改為司津監。 咸亨元年。 復為都水監。 光宅元年二月。 改為水衡監。 神龍元年。 復為都水監。 使者。 武德初。 為都水令。 貞觀六年。 改為使者。 龍朔二年。 改為監。 咸亨元年。 改為使者。 光宅元年。 改為都水府。 神龍元年。 改為使者。 諸津。 在京兆河南府界者。 隸都水監。 外州者。 隸當界州縣。 大歷六年十一月三日敕。 應祠祭乾魚鮍。 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 隨祭供用。 其醢魚肉。 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宮苑監   武德九年七月十九日。 置洛陽宮監。 顯慶二年十二月十日廢洛陽總監。 改青城宮監為東都苑北面監。 明德宮監為東都苑南面監。 洛陽宮農圃監為東都苑東面監。 食貨監為東都苑西面監。 天寶十載八月二十七日。 敕。 白獸。 日華。 叡武。 南辟仗等門。 宜令宮苑通管捉。 西京苑總監   永淳元年五月十日。 置東都監。 管諸圃苑。 未置已前。 隸司農寺。 先天元年十月十日敕。 總監每年支雜物。 到。 其抄數於本門進。 若宮內所須。 別索供訖。 每月終。 宜令監司具破用數進。 開元七年七月十一日敕。 總監破用錢物。 一事已上。 須南衙勾當。 宜令總監自勾。 每月進一本歷來。 內自勾勘。 寶歷二年十二月敕。 總監職掌官員。 並宜停廢一百二十四人。 先屬諸軍。 各歸本司。 餘七百三人。 勒納牒身。 放歸本管。 開成五年四月敕。 總監宜令內官司管。 仍別置使。 其總監及丞簿共四員。 宜並停。   发布时间:2026-03-13 18:26:37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