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九十二 内容: 內外官料錢下   長慶元年二月敕。 司徒兼中書令韓宏。 疾未全平。 尚須在假將息。 其俸料宜從敕下日。 便令所司支給。 四年五月敕。 近日訪聞京城米價稍貴。 須有通變。 以公濟私。 宜令戶部應給百官俸料。 其中一半合給段疋者。 迴給官中所糶粟。 每斗折錢五十文。 其段疋委別貯。 至冬糴粟填納太倉。 時人以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 吏部奏。 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 請令依元額料計支給。 不得更有欠折。 敕旨。 依奏。 其年七月敕。 應外任官帶一品正官京職。 縱不知政事。 且依俸料。 宜付所司。 並令兼給。 七年一月。 戶部侍郎庾敬休奏。 應文武九品已上。 每月料錢。 一半合給段疋絲綿等。 伏以自冬涉春。 久無雨雪。 米價少貴。 人心未安。 自德音放免逋懸。 賑恤貧民。 中外群庶。 已感皇慈。 至于衣冠之家。 素乏儲蓄。 朝夕取給。 猶足為憂。 以臣愚見。 若令百官料錢內。 一半停給段疋絲綿等。 迴給太倉粟。 每斗計七十文。 在眾庶必見懽康。 于公家無所虧減。 待至麥熟。 米價稍賤。 即依前卻給段疋等。 酌于事理。 庶協變通。 敕旨。 宜依。 八年八月。 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奏。 管內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請料錢。 每月各四十五貫。 請各添至六十貫。 敕旨。 依奏。 九年六月敕。 宰相俸料。 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舊例。 並給見錢。 開成二年八月。 戶部侍郎李珏奏。 京諸司六品以下官。 請假往外府。 違假不到。 本官停給料錢。 敕旨。 違限停俸料。 餘依準令式。 四年三月敕。 侍講學士兼太子少師王起。 宜兼給料錢。 五年三月。 中書門下奏。 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 應京諸司勒留官。 令本處剋留手力雜給錢與攝官者。 臣等檢詳諸道正官。 料錢絕少。 雜給手力則多。 今正官勒留。 亦管公事。 俸入多少。 事未得中。 臣等商議。 其料錢雜給等錢。 望每貫割留二百文與攝官。 其職田祿米。 全還正官。 從之。 會昌元年。 中書門下奏。 河東隴州鄜坊邠州等道比遠官。 加給課料。 河東等道。 或興王舊邦。 或陪京近地。 州縣之職。 人合樂為。 祇緣俸課寡薄。 官同比遠。 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 河東。 鳳翔。 鄜坊。 邠州。 易定等道。 令戶部加給課料錢。 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 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 時議以為至當。 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 兼不及時。 觀察使以其虛折。 皆別將破用。 徒有加給。 不及官人。 近地好官。 依前比遠。 臣等商議。 伏望今日以後。 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 諸道並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 隨月加給官人。 不得別將破用。 如有違越。 觀察判官遠貶。 觀察使奏取進止。 選人官成後。 皆于城中舉債。 到任填還。 致其貪求。 罔不由此。 其今年河東隴西鄜坊邠州新授比遠官等。 望許連狀相保。 戶部各借兩月之數。 加給料錢。 至支給時剋下。 所冀初官到任。 不滯息債。 衣食稍足。 可責清廉。 從之。 內外官職田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 內外官各給職分田。 京官一品十二頃。 二品十頃。 三品九頃。 四品七頃。 五品六頃。 六品四頃。 七品三頃五十畝。 八品二頃五十畝。 九品二頃。 雍州及外州官。 二品十二頃。 三品十頃。 四品八頃。 五品七頃。 六品五頃。 七品四頃。 八品三頃。 九品二頃五十畝。 貞觀十一年三月敕。 內外官職田。 恐侵百姓。 先令官收。 慮其祿薄家貧。 所以別給地子。 去歲緣有水旱。 遂令總停。 茲聞卑官頗難支濟。 事須優恤。 使得自資。 宜準元敕。 給其地子。 景龍四年三月。 敕旨頒行天下。 凡屬文武官員五品以下。 各加田五畝。 五品以上。 各加田四畝。 開元十年正月。 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 以給逃還貧民戶。 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 其年六月敕。 所置職田。 本非古法。 爰自近制。 是以因循。 事有變通。 應須刪改。 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地子。 從今年九月以後。 並宜停給。 十八年三月敕。 京官職田。 將令準令給受。 復用舊制。 十九年四月敕。 天下諸州縣。 并府鎮戍官等職田頃畝籍帳。 仍依允租價對定。 無過六斗。 地不毛者。 畝給二斗。 二十九年二月敕。 外官職田。 委所司準例倉中受納。 納畢一時分付。 縣官亦準此。 其年三月敕。 京畿地狹。 民戶殷繁。 計丁給田。 尚猶不足。 兼充百官苗子。 固難周濟。 其諸司官令分在都者。 宜令所司。 具作定額。 計應受職田。 並於都畿給付。 其應退地。 委採訪使與本州長官給貧下百姓。 其應給職田。 亦委採訪使與所由長官勘會同給。 仍永為常式。 天寶元年六月敕。 如聞河東河北官人職田。 既納地租。 仍收桑課。 田樹兼稅。 民何以堪。 自今以後。 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 一切不得更徵絲課。 十二載十月敕。 兩京百官職田。 承前佃民自送。 道路或遠。 勞費頗多。 自今已後。 其職田去城五十里內者。 依舊令佃民自送入城。 自餘限十月內便於所管州縣并腳價貯納。 其腳價五十里外。 每斗各徵二文。 一百里外不過三文。 並令百官差本司請受。 上元元年十月敕。 京官職田。 準式並令佃民輸送至京。 廣德二年十月。 宰臣等奏。 減百司職田租之半。 以助軍糧。 從之。 大歷二年正月詔。 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 宜令準外州府縣官例。 三分取一分。 至十月。 減京官職田。 一分充軍糧。 二分給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 內外文武官職田。 及公廨田。 準式。 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 與諸司文解勘會。 至十月三十日徵收。 給付本官。 近來不守常規。 多不申報。 給付之際。 先付清望要官。 其閒慢卑官。 即被延引不付。 自今以後。 準式各令送付本官。 又準式。 職田黃籍。 每三年一造。 自天寶九載以後。 更不造籍。 宜各委州縣。 每年差專知官巡覆。 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 不得隱漏。 及妄破蒿荒。 如有違犯。 專知官及本典。 準法科罰。 貞元四年八月敕。 準田令。 永業田。 職事官從一品。 郡王。 各五十頃。 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 各四十頃。 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 各三十五頃。 縣公若職事官從三品。 各二十頃。 侯若職事官正四品。 各十四頃。 伯若職事官從四品。 各十一頃。 十四年六月。 判度支于頔請收百官闕職田。 以贍軍須。 從之。 元和六年八月詔。 百官職田。 其數甚廣。 今緣水潦。 諸處道路不通。 宜令所在貯錢。 充度支支用。 百官卻令據數於太倉請受。 十三年三月詔。 百司職田。 多少不均。 為弊日久。 宜令每司各收職田草粟等數。 自長官以下。 據多少人作等差。 除留闕官外分給。 長慶元年七月敕。 百司職田。 在京畿諸縣者。 訪聞本地多被所由侵隱。 抑令貧戶佃食蒿荒。 百姓流亡。 半在於此。 宜委京兆府勘會均配。 務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 司兼中書令合屬內官。 各依舊外。 再加田五畝。 七品以下仍舊。 寶歷元年四月制。 京百司田散在畿內諸縣。 舊制配地出子。 歲月已深。 佃戶至有流亡。 官曹多領虛數。 今欲據額均入。 地盤萬戶。 供輸百司。 盡得隨稅出子。 逐畝平攤。 比量舊制。 孰為允便。 宜委京兆府與屯田審勘計會。 條流聞奏。 開成二年五月。 判國子祭酒事門下侍郎平章事鄭覃奏。 太學新置五經博士各一人。 屯田素無職田。 請依王府官品秩例。 賜以祿粟。 從之。 會昌六年十月。 京兆府奏。 諸縣徵納京百司官秩職田斛斗等。 伏請從今已後。 卻準會昌元年已前舊例。 上司官斛斗。 勒民戶使自送納。 所冀輸納簡便。 百官各得本分職田。 縣司所由。 無因隱欺者。 並從之。 大中元年十月。 屯田奏。 應內外官請職田。 陸田限三月三十日。 水田限四月三十日。 麥田限九月三十日。 已前上者。 入後人。 已後上者。 入前人。 伏以令式之中。 並不該閏月。 每遇閏月。 交替者即公牒紛紜。 有司即無定條。 莫知所守。 伏以公田給使。 須準期程。 時限未明。 實恐遺闕。 今請至前件月。 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 十五日以前上者。 入後人。 已後上者。 入前人。 據今條。 其元闕職田。 並限六月三十日。 春麥限三月三十日。 宿麥限十二月三十日。 已前上者入新人。 已後上者。 並入舊人。 今亦請至前件月。 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 所冀給受有制。 永無訴論。 敕曰。 五歲再閏。 固在不刊。 二稔職田。 須有定制。 自此已後。 宜依屯田所奏。 永為常式。   发布时间:2026-03-14 13:59:47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