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九十三 内容: 諸司諸色本錢上   武德元年十二月。 置公廨本錢。 以諸州令史主之。 號捉錢令史。 每司九人。 補於吏部。 所主纔五萬錢以下。 市肆販易。 月納息錢四千文。 歲滿授官。 貞觀元年。 京師及州縣。 皆有公廨田。 以供公私之費。 其後以用度不足。 京官有俸賜而已。 諸司置公廨本錢。 以番官貿易取息。 計員多少為月料。 十一年。 罷諸司公廨本錢。 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 視防閣制。 而收其課。 計官多少而給之。 十二年。 復置公廨本錢。 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 言七十餘司。 更一二歲。 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 太學高第。 諸州進士。 拔十取五。 猶有犯禁罹法者。 況廛肆之人。 苟得無恥。 不可使其居職。 太宗乃罷捉錢令史。 復給百官俸。 又令文武職事三品以上。 給親事帳內。 以六品七品子為親事。 以八品九品子為帳內。 歲納錢千五百。 謂之品子課錢。 凡捉錢品子。 無違負者。 滿二百日。 本屬以簿附朝集使。 上於考功兵部。 滿十歲。 量文武授官。 十八年。 以京兆府岐同華邠坊州隙地陂澤可墾者。 復給京官職田。 二十一年二月。 令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本錢。 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 令迴易納利。 以充官人俸。 至永徽元年。 廢之。 以天下租腳直為京官俸料。 其後又薄斂一歲稅。 以高戶主之。 月收息給俸。 尋顓以稅錢給之。 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三十緡。 光宅元年。 秘書少監崔沔請計戶均出。 每丁加升尺。 所增蓋少。 流亡漸復。 倉庫充實。 然後取於正賦。 罷新加者。 至開元十年。 中書舍人張嘉貞。 又陳其不便。 遂罷天下公廨本錢。 復稅戶以給百官。 籍內外職田。 開元十八年。 御史大夫李朝隱奏。 請籍百姓一年稅錢充本。 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 隨月收利。 將供官人料錢。 並取情願自捉。 不得令州縣牽捉。 其年。 復給京官職田。 州縣籍一歲稅錢為本。 以高下捉之。 月收贏以給外官。 復置天下公廨本錢。 收贏十之六。 天寶元年。 員外郎給料。 天下白直。 歲役丁十萬。 有詔罷之。 計數加稅以供用。 人皆以為便。 自開元後。 置使甚眾。 每使各給雜錢。 至德二年七月。 宣諭使侍御史鄭叔清奏。 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 多給空名告身。 雖假以官。 賞其忠義。 猶未盡才能。 今皆量文武才藝。 兼情願穩便。 據條格議。 同申奏聞。 乾元元年敕。 長安萬年兩縣。 各備錢一萬貫。 每月收利。 以充和雇。 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別設。 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 二縣置本錢。 配納質債戶收息。 以供費。 諸使捉錢者。 給牒免徭役。 有罪府縣不敢劾治。 民閒有不取本錢。 立虛契。 子孫相承為之。 寶應元年敕。 諸色本錢。 比來將放與人。 或府縣自取。 及貧人將捉。 非惟積利不納。 亦且兼本破除。 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并貧典吏。 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人。 均使翻轉迴易。 仍放其諸色差遣。 庶符永存官物。 又冀免破家。 大歷六年三月敕。 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 放在人上。 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 宜於數內收一千貫文。 別納店鋪課錢。 添公廨收利雜用。 貞元元年四月。 禮部尚書李齊運奏。 當司本錢至少。 廚食闕絕。 請準秘書省大理寺例。 取戶部闕職官錢二千貫文。 充本收利。 以助公廚。 可之。 其年九月八日敕。 自今後。 應徵息利本錢。 除主保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 餘並準舊徵收。 其所欠錢。 仍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 量事糶貨。 充填本數。 并已後所舉。 不得過二十貫。 十二年。 御史中丞王顏奏。 簡勘足數十王廚。 二十貫文。 十六王宅。 三百九十二貫八百二十五文。 門下省。 三千九百七十貫四十文。 中書省。 五千九百九十八貫文。 集賢院。 四千四百六十八貫八百文。 崇元館。 五百貫文。 宏文館。 七百二十六貫二百文。 太清宮。 一千貫文。 史館。 一千三百一十貫四百文。 尚書都省。 一萬二百一十五貫二百三十八文。 吏部尚書銓。 三千一百八十二貫二十文。 東銓。 二千四百四十五貫三百一十文。 西銓。 二千四百三十三貫六百六十一文。 南曹。 五百八十貫文。 甲庫。 二百八十四貫六十五文。 功狀院。 二千五百貫文。 流外銓。 三百貫文。 急畫。 五百貫文。 主事。 五百貫文。 白院。 五千六百二十三貫文。 考功。 一千五百二十六貫一百九十五文。 司勳。 二百二十八貫文。 兵部。 六千五百二十貫五百五十二文。 戶部。 六千貫五百五十六文。 工倉部。 四百二十七貫三百三十文。 刑部。 六十貫文。 禮部。 三千五百二十八貫五百三十七文。 工部。 四千三百二十貫九百五十九文。 御史臺。 一萬八千五百九十一貫文。 東都御史臺。 五百貫文。 西京觀察使。 五千四十六貫八百五文。 三衛使。 五百貫文。 軍器使。 二千一百九十一貫一百三十文。 監食使。 七十四貫五十文。 秘書省。 四千七十貫文。 殿中省。 二百三十八貫五百文。 太常寺。 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四貫八百文。 太常禮院。 一千七百貫文。 光祿寺。 一百五十六貫文。 衛尉寺。 一千二百四貫八百七文。 宗正寺。 一千八百八十四貫文。 大理寺。 五千九十二貫八百文。 大僕寺。 三千貫文。 鴻臚寺。 六千六百五貫一百二十九文。 司農寺。 五千六百五貫二百八十二文。 太倉諸色供。 七百八十七貫四百二十四文。 太府寺。 二千二百八十一貫六百三文。 左藏庫將作監。 七百貫文。 少府監。 六百七十八貫七百文。 中尚。 七百七十貫文。 國子監。 三千三百八十二貫三百六十文。 詹事府。 一千七百一十六貫七百三十二文。 家令寺。 七百八十七貫九百文。 僕寺。 四百貫文。 左春坊。 一百八十四貫六百文。 右春坊。 二百八十貫文。 崇文館。 八百一十貫文。 司天臺。 二百八十貫文。 皇城留守。 一千二百三十四貫八百文。 右金吾衛。 九千貫文。 右金吾引駕仗。 三千三百六十九貫文。 右街使。 一千八百六十貫八百三十文。 左金吾衛。 九千九貫五百文。 左金吾引駕仗。 六千一百二十貫文。 左街使。 三千九百十六貫三百八十文。 總監。 三千貫文。 京兆府。 四萬八千八百八十九貫二百二十四文。 京兆府御遞院。 二千五百貫文。 二十一年正月制。 百官及在城諸使息利本錢。 徵放多年。 積成深弊。 宜委中書門下與所司商量其利害。 條件以聞。 不得擅有禁錢。 務令通濟。 其年七月中書門下奏。 敕釐革京百司息利本錢。 應徵近親。 及重攤保。 并遠年逃亡等。 今年四月十七日敕。 本利并放訖。 其本事須借錢添填。 都計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貫六百九十九文。 伏以百司本錢。 久無疏理。 年歲深遠。 亡失頗多。 食料既虧。 公務則廢。 事須添借。 令可支持。 伏望聖恩。 許令準數支給。 仍請以左藏庫度支除陌錢充。 敕旨。 宜依。 諸司諸色本錢下   元和二年六月。 中書門下上言。 聖政維新。 事必歸本。 疏理五坊戶色役。 令府縣卻收。 萬民欣喜。 恩出望外。 臣等敢不釐革舊弊。 率先有司。 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 總一百二十四人。 望令歸府縣色役。 敕旨。 從之。 六年四月。 御史臺奏。 諸使慮有捉利錢戶。 請同臺省例。 如有過犯差遣。 並任府縣處置。 從之。 其年五月。 御史中丞柳公綽奏。 請諸司諸使應有捉利錢戶。 其本司本使給戶人牒身。 稱準放免雜差遣夫役等。 如有過犯。 請牒送本司本使科責。 府縣不得擅有決罰。 仍永為常式者。 臣昨因奉進止。 追勘閑廄使下利錢戶割耳進狀。 劉嘉和訴。 被所由分外科配等事由。 因勘責劉嘉和所執牒身。 所引敕文。 檢敕不獲。 牒閑廄使勘敕下年月日。 又稱遠年文案失落。 今據閑廄使利錢案。 一使之下已有利錢戶八百餘人。 訪聞諸使。 並同此例。 戶免夫役者。 通計數千家。 況犯罪之人。 又常僥倖。 所稱捉利錢戶。 先亦不得本錢。 百姓利其牒身。 情願虛立保契。 文牒一定。 子孫相承。 至如劉嘉和情願充利錢戶事由。 緣與人毆鬥。 打人頭破時。 便於閑廄使情願納利錢。 得牒身免府縣科決。 實亦不得本錢。 已具推問奏聞訖。 伏奉進止。 今臣具條流奏聞者。 今請諸司諸使所管官錢戶。 並依臺省舉本納利人例。 諸司諸使更不得妄有準敕給牒身免差遣夫役。 及有過犯。 許作府縣處分。 如官典有違。 請必科處。 使及長官。 奏聽進止。 其先給牒者。 並仰本司本使收毀。 入後在人戶處收毀不盡。 其官典必有科責。 其捉錢戶原不得本錢者。 亦任使不納利。 庶得州府不失丁夫。 姦人免有僥倖。 敕旨。 宜依。 九年十一月。 戶部奏。 準八月十五日敕。 諸司食利本錢。 出放已久。 散失頗多。 各委本司勘會。 其合徵錢數。 便充食錢。 若數少不充。 以除陌五文錢。 量其所欠。 添本出放者。 令準敕各牒諸司勘會。 得報。 據秘書省等三十二司牒。 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 各隨司被逃亡散失。 見在徵數額。 與元置不同。 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 秘書省。 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 太常寺。 六千七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 光祿寺。 一千二百九十九貫六十四文。 宗正寺。 一百十七貫九十五文。 衛尉寺。 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 太僕寺。 一千九貫五百文。 大理寺。 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 鴻臚寺。 二千六百六十貫文。 司農寺。 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七十文。 太府寺。 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 殿中省。 九百九十貫五百五十文。 詹事府。 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七文。 國子監。 二千六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文。 少府監。 一千三百三十四貫七百三十一文。 將作監。 一千六百十七貫文。 左春坊。 一千三百八貫七百七文。 右春坊。 一千貫文。 司天臺。 三百八十貫文。 家令司。 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 太僕寺。 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 總監。 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 左藏庫。 六百二十貫文。 尚食局。 三百三十八貫文。 尚舍局。 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 尚輦局。 一百貫文。 太倉。 二千四百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 內中局。 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 萬年縣。 三千四百貫六百文。 長安縣。 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 左衛。 五百四十貫文。 左司禦帥府。 二百一十貫文。 右司禦帥府。 一百貫文。 敕。 宜委御史臺仔細簡勘。 具合徵放錢數。 及量諸司閒劇人目。 加減條流奏聞。 其年十二月敕。 比緣諸司食利錢。 出舉歲深。 為弊頗甚。 已有釐革。 別給食錢。 其御史臺奏。 所勘責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數內。 有重攤轉保。 稱甚困窮者。 據所欠本利並放。 其本戶中納利。 如有十倍已上者。 既緣輸利歲久。 理亦可矜。 量准前本利並放。 其納經五倍已上。 從今年十二月以前。 應有欠利並放。 起元和十年正月已後。 準前計利徵收。 其餘人戶等。 計其倍數。 納利非多。 不可一例矜放。 宜並委本司準前徵納。 其諸司所徵到錢。 自今以後。 仍於五分之中。 常抽一分。 留添官本。 各勒本司以後相承收管。 其諸司應見徵納。 及續舉放所收利錢。 並準今年八月十五日敕。 充添修司廨宇什物。 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 仍委御史臺勾當。 每常至年終。 勘會處分。 其諸司除疏理外。 見在本錢。 據額更不得破用。 如有欠失。 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 據數填賠。 其中書門下兩省。 及尚書省御史臺。 應有食利錢外。 亦便令準此條流處分。 十年正月。 御史臺奏。 秘書省等三十二司。 除疏理外。 見在食利本錢。 應見徵納及續舉放。 所收利錢。 準敕並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 及令史驅使官廚料等用。 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 仍委御史臺勾當。 每至年終。 勘會處分。 及諸司疏理外。 見在本錢。 據額不得破用。 如有欠失。 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填陪者。 其諸司食利本錢疏理外。 合徵收者。 請改案額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錢。 應緣添修廨宇什物。 及令史府史等廚並用。 勒本司據見在戶名錢數。 各置案歷。 三官通押。 逐委造帳。 印訖入案。 仍不得侵用本錢。 至年終勘會。 欠少本利官典。 諸節級準法處分。 庶官錢免至散失。 年額既定。 勾當有憑。 敕旨。 宜依。 十一年八月敕。 京城百司諸軍諸使。 及諸道應差所由。 并召人捉本錢。 右御史中丞崔從奏。 前件捉錢人等。 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 所防耗折。 裨補官利。 近日訪聞商販富人。 投身要司。 依託官本。 廣求私利。 可徵索者。 自充家產。 或逋欠者。 證是官錢。 非理逼迫。 為弊非一。 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 不得過官本錢。 勘責有賸。 並請沒官。 從之。 其年九月。 東都御史臺奏。 當臺食利本錢。 從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十倍以上者。 二十五戶。 從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七倍以上者。 一百五十六戶。 從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 息利四倍以上者。 一百六十八戶。 伏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 並條流甄免。 其東都未蒙該及者。 竊以淮寇未平。 供饋尚切。 人力少疲。 衣食屢空。 及納息利年深。 正身既沒。 子孫又盡。 移徵親族旁支。 無支族。 散徵諸保人。 保人逃死。 或所由代納。 縱倪旄孤獨。 仰無所依。 立限踰年。 虛繫錢數。 公食屢闕。 民戶不堪。 伏乞天恩。 同京諸司例。 特甄減裁下。 敕旨。 從奏。 十二年正月。 門下省奏。 應管食利本錢。 總三千四百九十八貫三百二十一文。 宰相已下至主錄等食利三百七十八貫三百四十餘文。 直省院本錢。 準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 以留院入錢置本。 中書省奏。 當省食利本錢。 共五千貫文。 宰相以下官至主錄等食利錢一千貫。 直省院食利本錢。 準建中二年四月敕。 當院自斂置本。 準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 令勘會疏理。 其見在合徵錢。 準敕合充添修當司廨宇什物。 其省院本錢。 緣是當院自斂置本。 請便充本添廚等用。 敕旨。 依奏。 十四年十月。 御史中丞蕭俛奏。 應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 伏緣臣當司及秘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 伏準本年七月十三日赦文。 至十倍者。 本利並放。 展轉攤保。 至五倍者。 本利並放。 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 節文並不該及。 其中有納利百姓。 見臣稱訴納。 利已至十倍者。 未蒙一例處分。 求臣上達天聽。 臣已面陳奏訖。 伏以南北諸司。 事體無異。 納利百姓。 皆陛下赤子。 若恩澤均及。 則雨露無偏。 伏望聖慈。 特賜放免。 敕旨。 從奏。 十五年二月詔。 內外百官食利錢十倍至五倍以上。 節級放免。 仍每經十年。 即內外百司各賜錢一萬貫充本。 據司大小。 公事閒劇。 及當司貧富。 作等第給付。 其年八月。 賜教坊錢五千貫。 充本以收息利。 長慶元年三月敕。 添給諸司本錢。 準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 內外百司。 準二月五日赦文。 宜共賜錢一萬貫文。 以戶部錢充。 仍令御史臺據司額大小。 公事閒劇。 為等第均配。 三年十一月。 賜內園本錢一萬貫。 軍器使三千貫。 其年十二月。 賜五坊使錢五千貫。 賜威遠鎮一千貫。 以為食利。 太和元年十二月。 殿中省奏。 尚食局新舊本錢。 總九百八十貫文。 伏以尚食貧虛。 更無羨餘添給。 伏乞聖慈。 更賜添本錢二千貫文。 許臣別條流方圓諸色改換。 收利支用。 庶得不失公事。 敕旨。 賜本錢一千貫文。 以戶部五文抽貫錢充。 七年八月敕。 中書門下省所將本錢。 與諸色人給驅使官文牒。 於江淮諸道經紀。 每年納利。 並無元額許置。 如聞納利殊少。 影射至多。 宜並勒停。 兩省先給文牒。 仍盡追收。 其去年所減人數。 雖挾名尚執兩省文牒。 亦宜收訖聞奏。 以後不承正敕。 不在更置之限。 開成三年七月敕。 尚書省自長慶三年賜本錢後。 歲月滋久。 散失頗多。 或息利數重。 經恩放免。 或民戶逋欠。 無處徵收。 如聞尚書丞郎官入省日。 每事闕供。 須議添助。 除舊賜本錢徵利收。 及吏部告身錢外。 宜每月共賜一百貫文。 委戶部逐月支付。 其本錢任準前收利添充給用。 仍委都省納勒舊本。 及新添錢量多少均配。 逐行分析聞奏。 四年六月。 上御紫宸殿。 宰臣李珏奏。 堂廚食利錢一千五百貫文。 供宰相香油蠟燭。 捉錢官三十人。 頗擾百姓。 今勘文書堂頭。 共有一千餘貫。 所收利亦無幾。 臣欲總收此錢。 用自不盡。 假令十年之後。 更無此錢。 直令戶部供給亦得。 兩省亦有此錢。 臣亦欲商量。 共有三百餘人。 在外求利。 米鹽細碎。 非國體所宜。 上曰。 太細碎。 楊嗣復曰。 百司食利。 實為煩碎。 自貞觀以後。 留此弊法。 臣等即條流聞奏。 乃奏宰臣置廚捉錢官並勒停。 其錢並本錢追收。 勒堂後驅使官置庫收掌破用。 量入計費十年用盡後。 即據所須。 奏聽進止。 敕旨。 宜依。 會昌元年正月敕節文。 每有過客衣冠。 皆求應接行李。 苟不供給。 必致怨尤。 刺史縣令。 但取虛名。 不惜百姓。 宜委本道觀察使條流。 量縣大小。 及道路要僻。 各置本錢。 逐月收利。 或觀察使前任臺省官。 不乘館驛者。 許量事供給。 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 每至年終。 由觀察使。 如妄破官錢。 依前科配。 並同入己贓論。 仍委出使御史糾察以聞。 其年四月。 河南府奏。 當府食利本錢。 出舉與人。 敕旨。 河南府所置本錢。 用有名額。 既無別賜。 所闕則多。 宜令改正名額。 依舊收利充用。 其年六月。 河中。 晉。 絳。 慈。 隰等州觀察使孫簡奏。 準赦書節文。 量縣大小。 各置本錢。 逐月四分收利。 供給不乘驛前觀察使刺史前任臺省官等。 晉慈隰三州。 各置本錢訖。 得絳州申。 稱無錢置本。 令使司量貸錢二百貫充置本。 以當州合送使錢充。 敕旨。 宜依。 仍付所司。 是月。 戶部奏。 準正月九日敕文。 放免諸司食利錢。 每年別賜錢二萬貫文。 充諸司公用。 今準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敕。 賜諸司食利本錢。 共八萬四千五百貫文。 四分收利。 一年秖當四萬九百九十二貫文。 今請落下。 徵錢驅使官二百文課。 並更請於合給錢內四分中落一分。 均攤分配。 所得新賜錢。 均給東都臺省等一十四司。 雖落下一分錢。 緣置驅使官員。 於人戶上徵錢。 皆被延引。 雖有四分收利之名。 而無三分得利之實。 今請每月合得利錢數外。 更添至三百貫文。 內侍省據自司報。 牒稱省內公用稍廣。 利錢比於諸司最多。 今請於合得錢外。 亦添至三百貫文。 兵部吏部尚書等銓一十一司。 緣有舊本錢。 準敕放免。 又有公事。 今請每月共與一百五十貫文。 臣今於新賜外。 更請添賜上件錢。 所費不廣。 所利至多。 則內外諸司。 永得優足。 伏望聖恩。 允臣所奏。 敕旨。 宜依。 二年正月敕。 去年赦書所放食利。 祗是外百司食錢。 令戶部共賜錢訖。 若先假以食利為先。 將充公用者。 並不在放免。 如聞內諸司息利錢。 皆以食利為名。 百姓因此。 亦求蠲免。 宜各委所司。 不在放免之限。   发布时间:2026-03-14 14:07:48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