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八十一 内容: 勳   舊制。 勳官上柱國已下。 至武騎尉為十二等。 有戰功者。 各隨高下以授。 岑文本謂資高而勳卑者。 皆從卑敘。 至貞觀十九年四月九日。 太宗欲重征遼之賞。 因下制。 授以勳級。 本據有功。 若不優異。 無由勸獎。 今討高麗。 其從駕爰及水陸諸軍。 戰陣有功者。 並特聽從高品上累加。 六軍大悅。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二日。 置驃騎大將軍。 為武官散位。 從一品。 五年八月制。 郡公出身。 品正六品下。 縣公從六品上。 侯正七品上。 伯正七品下。 子從七品上。 男從七品下。 龍朔五年七月詔。 諸王子承嫡者封郡王。 出身從四品下。 眾子封郡王。 出身從五品下。 咸亨五年二月。 以國初勳官名號。 與今日不同。 乃下詔申明。 各以類相比。 武德初光祿大夫。 比今日上柱國。 左光祿大夫。 比柱國。 右光祿大夫及上大將軍。 比上護軍。 金紫光祿大夫及將軍。 比護軍。 銀青光祿大夫及上開府。 比上輕車都尉。 正議大夫及開府。 比輕車都尉。 通議大夫及上儀同三司。 比上騎都尉。 朝請大夫及儀同。 比騎都尉。 上大都督。 比驍騎尉。 大都督。 比飛騎尉。 帥都督。 比雲騎尉。 都督。 比武騎尉。 神龍元年十月三日敕。 賜爵勳階與國公者。 累至郡公外。 餘爵聽迴授子孫。 若制敕四階。 先是三品已上者。 每階迴賜爵一級。 如及郡公外。 亦許迴授。 即計階至正六品上。 及正四品上。 准格例未合入五品三品者。 每一階迴賜勳一轉。 開元十七年十月。 諸敘勳應加轉者。 皆於勳官上加。 若無勳官。 一轉驍騎尉。 敘三品於飛騎尉。 敘四品於雲騎尉。 敘五品巳下於武騎尉。 敘其官。 當及免官。 免所居官計。 隆卑於此法者。 聽從高敘。 司勳格。 加累勳。 須其小勳攤銜送中書省及門下省勘會。 并注毀小勳甲。 然許累加。 授武騎尉。 每一轉加一等。 諸勳官犯除名應敘者。 二品於驍騎尉敘。 二十四年二月五日敕。 諸刺史縣令。 與朕共治。 情寄尤切。 等數宜加。 諸州都督刺史。 五府長史都護。 及縣令。 每有制加勳階賜物。 并同京官。 太和四年五月十五日。 司勳奏。 應考少未合敘三品階人。 准格請迴階充勳者。 每階聽迴勳充一轉。 如申文解到省。 檢勘差錯。 其勳便請落下。 會昌五年正月制。 上柱國。 前代勳謂之八柱國。 品居第一。 宜峻寵章。 自後非特恩。 不在累敘之限。 天祐二年六月十六日敕。 司勳所掌勳。 及十二轉。 上柱國。 柱國。 上護軍。 護軍。 上輕車都尉。 輕車都尉。 上騎都尉。 騎都尉。 驍騎尉。 飛騎尉。 雲騎尉。 武騎尉等勳。 有遷陟以顯勤勞。 近年已來。 止述柱國。 恥轉輕車。 殊不知上柱國已比二品。 上輕車已比四品。 官既敘烈。 勳亦近隆。 今後宜復故事施行。 庶止僥倖之路。 階   舊制。 敘階之法。 有以封爵。 謂嗣王郡王。 初出身從四品下敘。 親王諸子封郡公者。 從五品上。 國公縣公侯及伯子男。 遞減一等。 有以親戚。 謂皇帝緦麻已上。 及皇太后周親。 正六品上敘。 皇太后大功親。 皇后周親。 從六品上。 皇帝袒免。 皇太后小功緦麻。 皇后大功。 正七品上。 皇后小功緦麻。 皇太子妃周親。 從七品上。 外戚各依本服降二等敘。 娶郡主。 正六品上。 娶縣主。 正七品上。 郡主子出身。 從七品上。 縣主子。 從八品上敘。 有以勳庸。 謂上柱國正六品上敘。 柱國已下遞減一等。 有以資蔭。 謂一品子。 正七品上敘。 至從三品子。 遞降一等。 四品五品各有從正之差。 亦遞降一等。 從五品並國公子。 八品下敘。 三品已上蔭曾孫。 五品已上蔭孫。 孫降子一等。 曾孫降孫一等。 贈官降正官一等。 散官同職事。 若三品帶勳官。 即依勳官品。 同職事蔭。 四品降一等。 五品降二等。 郡縣公子准從五品孫。 縣男已上子。 降一等。 勳官二品子。 又降一等。 二王後子孫。 准正三品蔭。 有以秀孝。 謂秀才上上第。 正八品上敘。 已下遞降一等。 至中上第。 從八品下。 明經降秀才三等。 進士明法甲第。 從九品上。 乙等降一等。 若本蔭高。 在秀才明經上第加本蔭。 四階已下。 遞降一等。 明經通二經已上。 每一經加一階。 及官人通經者。 後敘加階亦如之。 凡孝義旌表門閭者。 出身從九品上敘。 有以勞考。 謂內外六品已下。 四考滿皆中中考者。 進一階。 每中上考。 又進一階。 每一上下考。 進兩階。 若兼有下考。 得以上考除之。 應入三品五品者。 皆待別制而進之。 不然否。 乾封元年正月十日敕文。 內外官九品以下。 加一階。 七品以上。 宜加一階。 八品已下。 更加勳官一轉。 泛階自此始也。 至宏道元年十二月四日赦文。 見任內外官五品已上經四考。 及守五品經三考。 六品以下計滿三考。 政有清勤。 狀無私犯者。 各加一階。 蘇氏記曰。 乾封以前。 未有泛階之恩。 應入三品者。 以恩舊制特拜入五品者。 因選敘計階至朝散大夫已上。 奏取進止。 每年量多少進取。 餘並從本品授官。 若滿三計至者。 即一切聽加。 自乾封已後。 有泛階入五品三品。 永淳元年正月。 詔曰。 比來文武官計至三品。 一計至者。 多未甄擢。 再計至者。 隨例必升。 賢愚一貫。 深乖獎勸。 今後一計至已上。 有在官清慎。 材堪應務者。 所司具狀錄奏。 當與進階。 若公正無聞。 循默自守。 及未經任州縣官。 雖再經計至。 亦不在加階之限。 萬歲通天元年七月四日制文。 武官加階應入五品者。 並取出身歷十三考已上無私犯。 進階之時。 見居六品及七品已上清官者。 應入三品。 取出身二十五考已上。 亦無私犯。 進階之時。 見居四品者。 自外縱計階應入。 並不在進階限。 其奇才異行。 別效殊功者。 不拘此例。 至開元十一年二月五日敕。 自今以後。 泛階應入五品。 以十六考為定。 及三品。 以三十考為定。 其名賢宿德。 及異跡殊狀。 雖不逢泛階。 或應遷改之次。 年考與節限同者。 亦以名聞。 仍永為常式。 至其月二十八日。 內外官承泛階應入五品者。 制出日。 經三十考。 見任四品官。 本階正四品上。 其考須先已申考訖。 階須已授告身。 其新考雖未校成。 檢勘無勾留私犯。 亦許通計為考。 其殿中侍御史。 補闕。 詹事。 司直。 京兆河南府判司。 太常博士應入品。 並同六品官例。 證聖元年。 懷州獲嘉縣尉劉知幾上表曰。 臣聞君不虛授。 臣無虛受。 授受無失。 是曰能官。 又曰。 妄受不為忠。 妄施不為惠。 皆聖賢之通論也。 惟漢世有賜爵一級。 恩澤封侯。 此乃曠古殊恩。 千載一遇。 非是頻煩渥澤。 每歲常行者也。 今皇家始自文明。 迄於證聖。 其間不過十餘年耳。 海內具寮。 九品以上。 每歲逢赦。 必賜階勳。 無功獲賞。 徼倖實深。 其釐務當官。 尸素尤眾。 每論說官途。 規求仕進。 不希考第取達。 唯擬遭遇便遷。 或言少一品未脫碧衣。 待一階方被朱服。 遂乃早求笏帶。 先辦衫袍。 今日御則天門。 必是加勳一轉。 明日饗宣陽觀。 多應賜給一班。 既而如願果諧。 依期必獲。 得之者自謂己力。 受之者不以為慚。 至於朝野宴聚。 公私集會。 緋服眾於青袍。 象板多於木笏。 望自今後。 稍節私恩。 使士林載清。 人倫有敘。 聖歷二年三月制。 有能通九經者。 特授朝大夫。 通三經已上者。 進兩階。 並隨材擢用。 神龍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 六品已上官。 緣州縣改入上中下階品。 與元授不同者。 宜依舊任考滿日。 依本資選敘。 不須改動者。 開元三年八月十七日敕。 官不濫昇。 才無虛受。 惟名與器。 不可以假人。 左賢右戚。 豈資於繆賞。 駙馬都尉從五品階。 受自先朝。 頗虧前式。 穠華甫降。 紫艾先登。 不循舊章。 有紊彝典。 宜遵古訓。 以革踰弊。 俾九族無私。 千官有敘。 自今已後。 駙馬階宜依令式。 仍借紫金魚袋。 大歷十三年正月,特加朝議郎守門下侍郎平章事常袞九階。 為銀青光祿大夫。 貞元二年十月。 庫部郎中知制誥張濛奏。 伏准貞元元年十一月制。 三品已上。 賜爵一級。 四品已下。 加一階者。 臣謹詳制旨。 本以三品已上。 其階已貴。 故賜爵。 四品以下。 其階未貴。 故加階。 伏緣請條。 不標所限。 司封據品。 通取職官。 其有官是三品已上。 階是四品已下者。 遂以階敘階。 又以官敘階。 爵比於官。 階等者受賜偏優。 臣欲准狀覆成。 則慮於比濫。 檢條破格。 復無以依憑。 官既隨用則遷。 階乃累考方至。 泛恩敘爵。 理合從階。 若許兼約職官。 伏恐競為覬倖。 臣今謹具賜爵例如前。 望為永式。 敕旨。 依奏。 三年正月。 中書舍人高參奏。 准貞元二年十月敕。 准制。 三品已上。 賜爵一級。 並以三品階為限者。 其有以五品受賜者。 並未標格限。 所司檢勘不備。 其貞元元年十二月制。 五品已上賜爵一級。 亦請以五品為限。 仍望為常式。 依奏。 六年六月。 吏部奏。 准格。 內外官承泛階應入五品者。 制出日。 須經一十六考。 見任六品官。 本階加正六品上。 應入三品者。 制出日。 經三十考。 見任四品官。 本階加正四品上。 自建中元年六月初。 有特敕。 諸道將士。 准制加泛階爵勳等。 特許不檢勘注擬。 其正員官不在此限。 日後有司因循。 以例破格。 應試官敘階。 並不限官品。 其中或官是九品。 階稱朝議郎。 或官是六品。 階稱正議大夫。 加一泛階。 並入三品五品。 伏以元敕制令不檢勘。 無不限官階之文。 若以例判成即階。 違格令。 請別立條限。 漸歸舊章。 應將士兼試官敘泛階奏。 敕已到令入三品者。 矜其勞效。 須有優獎。 其官階相當。 並請不限考數。 檢當任一銜有實。 許與結敘。 其階高官卑者。 請准格處分。 十年五月敕。 諸軍功狀內。 其判官等既各有年限。 並諸色文資官。 不合軍行。 自今以後。 更不得敘入戰功。 其掌書記及孔目官等。 亦宜准此。 如有灼然功效可錄。 任具狀奏聞。 十二年四月。 裴延齡自朝請大夫特加銀青光錄大夫。 十五年十二月敕。 內侍省自今以後。 高品官白身等。 官至五品已上。 合結朝散大夫等階。 及准格母妻合得邑號。 并結階累勳階者。 並宜當司磨勘。 具銜奏來。 元和十三年六月。 制書云。 舊例皆云三品以上賜爵三品。 為銀青光祿大夫雲麾將軍已上。 若職事官雖是三品。 散官四品以下。 並不得敘爵。 但有三品以上散官。 雖四品職事官。 並合敘爵。 其所敘爵。 止於郡公。 其郡公更蒙賜爵。 即聽迴授。 其國公及封王。 並須特恩。 不在敘限。 其國公及封王准賜爵。 亦聽迴授。 其制書中有諸色職掌。 臨時處分。 其職掌即不限高卑。 准制便敘。 有司更不得妄授。 須三品階例。 近日有司起請中。 往往有言其敘爵須限職事三品官。 此乃深昧典章。 紊亂綱紀。 其敘階據制書舊例。 四品已下階。 四品謂正議大夫。 忠武將軍。 都不繫職事官。 內外官敘三品者。 皆須文武散官。 至四品上。 敘五品者。 皆須文武散官至六品上。 如四品階并是通議大夫壯武將軍以下。 六品階承議郎昭武副尉以下。 雖制書中累加散階。 亦在不敘三品五品之限。 如一制中累加散階。 亦不得先敘一階。 至正議大夫。 忠武將軍。 朝議郎。 昭武校尉。 因續取制書中所賜。 皆敘三品五品。 永宜禁斷。 如兩制書日月相近。 亦准前不得累敘。 直須制書出時。 以正議大夫。 忠武將軍。 朝議郎。 昭武校尉已成。 方得敘三品。 縱制書中有優勞合加數階。 入三品止於銀青光祿大夫。 雲麾將軍。 入五品至於朝散大夫。 游擊將軍。 不在累敘。 金紫光祿大夫冠軍大將軍以上階。 並須特恩。 不合累敘。 其外命婦封內外官母妻。 各視其夫及子散官品令。 不得約職事官品。 文武五品階為縣君。 四品階為郡君。 三品已上階為郡夫人。 即止。 其國夫人須待特恩。 不在敘例。 如至郡夫人。 又有制書賜封。 即改為郡夫人。 受新恩履歷而已。 十三年六月。 中書省奏。 應敘錄將士兼試官。 加泛階入三品五品。 伏准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吏部所奏。 具有科條。 近日因循。 多不遵守。 遂名器具濫。 昇進無章。 須重申明。 冀絕僥倖。 自今已後。 應敘錄入五品三品階者。 並請准前敕處分。 其正三品以上階。 准格式須有特恩。 不在用考累敘之限。 從之。 會昌四年正月。 內侍省奏。 內侍省敘階長定格。 著紫供奉官。 及銜內有賜紫官。 敘階不得過金紫光祿大夫。 著緋供奉官。 及銜內有賜緋官。 敘階不得過正議大夫。 著綠供奉官。 及銜內有賜綠官。 敘階不得過朝議郎。 敕旨。 內侍省官敘階。 起今以後。 宜依前件。 其會昌二年四月准制合與擬階者。 便依此處分。 其銜內無賜緋官。 先校朝散大夫以上階者。 宜令仍舊。 不得即與改轉。 以後如有特恩。 敕別宣與改轉者。 即不在此限。 永為定規。 用廕   景龍二年七月七日。 皇后表請。 諸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 許同見任職事官。 聽子孫用廕。 制令施行。 開元四年十二月敕。 諸用廕出身者。 一品子。 正七品上。 二品子。 正七品下。 正三品子從七品上。 從三品子從七品下。 正四品子。 正八品上。 從四品子。 正八品下。 正五品子。 從八品上。 從五品及國子。 從八品下。 三品以上廕曾孫。 五品以上廕孫。 孫降子一等。 曾孫降孫一等。 贈官降正官廕一等。 死王事者。 與正官同。 散官同職事。 若三品帶勳官者。 即依勳官廕。 四品降一等。 五品降二等。 四品五品帶勳官者。 不在廕曾孫之限。 郡縣公子。 准從五品廕。 縣男已上子。 降一等。 勳官二品子。 又降一等。 即二王後子孫。 准正三品廕。 戶部格敕。 應用五品以上官廕者。 須相銜告身三道。 若歷任官少。 據所歷任勘。 如申送人色有假濫者。 州縣長官。 上佐。 判官。 錄事參軍。 並與下考。 仍聽人糾告。 每告一家。 賞錢五十千。 錢出廕人及與廕家。 天寶三載九月二十七日詔。 頃敘功勞。 累增勳級。 上柱國外。 許及周親。 是謂賞延。 載榮宗族。 迴充賜物。 匪厚朝恩。 其准格上柱國外。 有餘勳無周親。 折給賜物宜停。 仍永為常式。 六載正月十二日赦文。 內外文武官。 五品已上官。 父祖無資廕者。 其所用廕。 宜同子孫用廕之例。 大中十四年十二月。 鄭薰為吏部侍郎。 時有德音。 官階至朝散大夫。 許封贈。 至正議大夫。 廕一子。 至光祿大夫。 門設棨戟。 一日。 內侍省高品以階至正議。 請廕子。 仍較大歷中魚朝恩舊例。 薰批曰。 正議大夫。 誠宜廕子。 比同高品。 不拘此例。 自是無復請者。 考上   武德二年二月。 上親閱群臣考績。 以李綱孫伏伽為上第。 上初受禪。 以舞人安叱奴為散騎侍郎。 綱上疏論諫。 伏伽亦諫賞獻琵琶弓箭者。 及請擇正人為太子諸王師友。 皆言詞激切。 故皆陟其考第。 以旌寵之。 貞觀三年。 尚書右僕射房元齡。 侍中王珪。 掌內外官考。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奏其不平。 巡按勘問。 王珪不伏舉按。 上付侯君集推問。 秘書監魏徵奏稱。 必不可推鞫。 且元齡王珪。 國家重臣。 俱以忠直任使。 其所考者既多。 或一人兩人不當。 終非有阿私。 若即推繩此事。 便不可信任。 何以堪當重委。 假令錯謬有實。 未足虧損國家。 窮鞫若虛。 失委大臣之體。 且萬紀比來。 恆在考堂。 必有乖違。 足得論正。 當時鑒見。 初無陳說。 身不得考。 方始糾彈。 徒發在已瞋怒。 非是誠心為國。 無益於上。 有損於下。 所惜傷於治體。 不敢有所阿為。 遂釋不問。 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 臣竊見流內九品已上。 令有等第。 而自比年。 入多者不過中上。 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 臣謂令設九等。 正考當今之官。 必不施之於異代也。 縱朝廷實無好人。 猶應於見在之內。 比校其尤善者。 以為上第。 豈容皇朝之士。 遂無堪上下之考者。 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 不知褒一善人。 足以勸善。 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為上上。 其次為上中。 其次為上下。 次為中上。 則中人以上。 可以自勸。 十一年正月十五日敕散位一切以門蔭結階品。 然後依勞進敘。 凡入仕之後。 遷代則以四考為限。 四考中中。 進年勞一階。 每一考上中。 進一階。 一考上上。 進二階。 五品已上。 非特恩。 刺史無進階之令。 上元二年。 大理寺丞狄仁傑考中上。 考使尚書左僕射劉仁軌以新任不錄。 大理卿張文瓘。 稱獨知理司之要。 仁軌乃驚問公斷幾何獄。 文瓘曰。 歲竟。 凡斷一萬七千八百人。 仁軌乃擢為上下考。 三年。 滕王元嬰為全州刺史。 頗縱驕逸。 動作無度。 高宗書戒之。 極為至切。 又敕之曰。 朕以王骨肉至親。 不能致王於理。 今書王下下考。 以媿王心。 開耀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敕。 縣令有聲績可稱。 先宜進考。 員外郎。 侍御史。 京兆河南判司。 及自餘清望官。 先於縣令內簡擇。 開元三年正月五日敕。 內外官考滿。 所司預補替人。 名為守闕。 特宜禁斷縱。 後有闕。 所由不得令上。 其年六月八日敕,刺史能否。 郎官御史出日。 較量殿最。 定為五等奏聞。 考集日。 考使與左右丞戶部長官重詳覆類例。 考限內錄奏。 以憑升黜。 四年四月七日敕。 選人既多。 比銓注過謝了。 皆不及考。 遂使每一年選人。 即虛破一年闕。 在於公私。 俱不利便。 自今已後。 官人初上年。 宜聽計年終以來滿一百日。 許其成考。 仍准遷考例。 至來年考時併校。 永為常式。 十四年。 御史大夫崔隱甫充校外官考事。 舊例。 皆委參問。 經春未定。 隱甫召天下朝集使。 一時集省中。 一日校考便畢。 時人伏其敏斷。 十七年三月。 中書舍人張均。 其父左丞相說校京官考。 時注均考曰。 父教子忠。 古之善訓。 祁奚舉午。 義不務私。 至如潤色王言。 章施帝道。 載參墳典。 例絕常功。 恭聞前烈。 尤難信任。 豈以嫌疑。 敢撓綱紀。 考以上下。 又刑部尚書盧從愿。 頻年充校京官考使。 中丞宇文融承恩用事。 以檢戶口功。 本司校上下考。 從愿抑不與之。 頗以為恨。 遂密奏從愿廣占良田。 至有百頃。 上嘗擇宰相。 有薦從愿者。 以此遂寢。 十八年敕。 京官考滿帶祿選。 有本司要籍。 奏留請不用闕者。 所有選數。 不須與成勞。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 諸州考使六品已下。 朔望日朝。 宜准例賜食。 二十八年三月二日敕。 先是。 內外六品應補授官。 四考滿待替為滿。 是日制。 令以歲為滿。 不待替。 縣令知倉庫供奉伎術及充綱領等。 不在此限。 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敕。 內外六品已下官。 依舊待替。 其無替者。 五考滿後停。 天寶二年八月五日。 考功奏。 准考課令。 考前釐事。 不滿二百日。 不合成考者。 釐事謂都論在任日。 至考時有二百日。 即成考。 請假停務。 並不合破日。 比來多不會令文。 以為不入曹局。 即為不釐事。 因此破考。 臣等參量。 但請俸祿即同釐事。 請假不滿百日。 停務不至解免。 事須卻上其考。 並合不破。 若有停務逾年。 不可更請祿料。 兼與成考。 敕旨。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 所校內外官考。 准令。 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 二月三十日進挾名。 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 三月三十日進挾名。 自今以後。 並了日一時挾名奏。 不須更進單數。 至六月七日。 吏部侍郎李彭年奏。 准例。 出身已來至合檢覆中間。 已敘五品。 勘責皆有所憑。 今重檢尋。 恐為煩擾。 如曾經勘責敘成者。 請從五品以下勘檢。 其五品已前。 但勘考數足。 即為進敘。 敕旨。 依。 乾元二年二月。 御製郭子儀。 李光弼。 苗晉卿。 李麟。 李輔國考辭。 寶應元年十月。 吏部奏。 准今年五月敕。 州縣官自今已後。 宜令三考一替者。 今數州申解。 疑三考後為復。 待替到為復。 便勒停請處分者。 今望令已校三考官。 待替到。 如替人不到。 請校四考後停。 二年正月。 考功奏。 請立京外按察司。 京察連御史臺。 分察使外察。 連諸道觀察使。 各訪察官吏善惡。 其功過稍大。 事當奏者。 使司案成便奏。 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 具狀報考功。 其功過雖小。 理堪懲勸者。 按成即報考功。 至校考日。 參事跡以為殿最。 閏月。 考功又奏。 內外員外郎官等除。 合在定數外。 准敕並任其所適。 既不入曹。 無憑檢考。 比來或有申者。 即與見在同奏。 檢勘之時。 成破不一。 文案混雜。 條流未明。 臣等商量。 望請自今以後。 內外文武員外同正及試官。 除合在任外。 一切不在申校之限。 並聽從授日計考。 准中中例敘用。 從之。 大歷十三年正月敕。 捉獲造偽及光火強盜等賊。 合上考者。 本州府當申刑部。 建中初。 嚴震為興鳳兩州團練使。 理行為山南第一。 特賜上下考。 封鄖國公。 二年六月。 門下侍郎平章事盧杞奏。 准六典。 中書舍人給事中充監中外官考使。 依奏。 至三年閏正月。 復置監考使。 貞元元年九月。 以刑部尚書關播。 吏部侍郎班宏。 為校內外官考使。 其年十二月敕。 六品以下。 本州申中上考者。 納銀錢一千文。 市筆墨朱膠等者。 元置本五分生利。 吏部奏。 見有餘。 自今以後。 其外官京官考錢。 並請敕停。 依奏。 二年九月。 考功奏。 校京官外官考使。 准舊例差定聞奏。 敕。 其校考使宜停。 其考課付所司准式校定。 三年三月詔。 以停減天下官員。 其停官計日成考。 兩考者。 准舊成資。 准常式。 兩考以下。 至來年五月三十日處分。 四年正月敕文。 九品已上正員。 及額內官得替者。 委諸長吏聞薦。 見任者三考敕停。 七年八月。 考功奏。 准考課令。 諸司官皆據每年功過行能。 定其考第。 又准開元天寶以前敕。 朝官每司有中上考。 亦有中中考。 自三十年來。 諸司並一例申中上考。 且課績之義。 不合雷同。 事久因循。 恐廢朝典。 自今以後。 諸司朝官。 皆須據每年功過行能。 仍比類格文。 定其升降。 以書考第。 不得一例申中上考。 應諸司長官書考不當。 三品已上。 具銜牒上中書門下。 四品已下。 依格令各准所失輕重降考。 是月。 考功又奏。 准諸司官皆據功過定其考等。 自至德後。 一切悉申中上考。 今請覆其能否。 以定升降。 從之。 自諫議大夫。 給事中。 郎官。 有書中中考者。 尚書左丞趙憬言。 前薦果州刺史韋誕。 坐贓廢。 請降其考。 校考使吏部尚書劉滋。 以憬能言其過。 奏中上考。 其年十二月。 校外官考使奏。 准考課令。 三品以上官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 並奏取裁注云。 親王及大都督亦同。 伏詳此文。 則職位崇重。 考績褒貶。 不在有司。 皆合上奏。 今緣諸州觀察。 刺史。 大都督府長史。 及上中下都督都護等。 有帶節度使者。 方鎮既崇。 名禮當異。 每歲考績。 亦請奏裁。 其非節度觀察等州府長官。 有帶臺省官者。 請不在此限。 八年七月。 班宏遷刑部侍郎。 兼京官校考使。 時右僕射崔寧。 兵部侍郎劉迺上下考。 宏正議曰。 今夷荒靖難。 專在節制。 尺籍伍符。 不校省司。 夫上多虛美之名。 下開趨競之路。 上行阿容。 下必朋黨。 因削去之。 迺謝之曰。 迺雖不敏。 敢掠一美。 以徼二罪乎。 其年十月。 以刑部尚書劉滋為校外官考使。 吏部侍郎杜黃裳為校京官考使。 給事中李巽宜監京官考。 中書舍人鄭珣瑜宜監外官考。 九年七月制。 縣令以四考為限。 無替者宜至五考。 十年二月。 刑部奏。 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 諸州府五品已上正員。 及額內上佐。 宜四考停。 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 五品不降。 既不許停祿料。 六品已下。 未復資已經四考者。 未量移間。 其祿料伏望亦許准給。 敕旨。 祿料宜准天寶六載七月十四日敕處分。 餘依常式。 十四年六月。 盧邁自司門郎中遷右諫議。 累上表言時事。 轉給事中。 屬校定考課。 邁固讓。 以授官日近。 未有政績。 不敢當上考。 時人重之。 元和二年五月。 中書門下舉今年正月敕文上言。 國家故事。 於中書置具員簿。 以序內外庶官。 爰自近年。 因循遂廢。 清源正本。 莫急於斯。 今請京常參官五品已上。 前資見任。 起元和二年。 量定考數。 置具員簿。 應諸州刺史。 次赤府少尹。 次赤令。 諸陵令。 五府司馬。 及東宮官除左右庶子。 王府官四品已下。 並請五考。 其臺官先定月數。 今請侍御史滿十三月。 殿中侍御史滿十八月。 監察侍御史依前二十五箇月。 與轉。 三省官並三考外。 餘官並四考外。 其文武官四品已下。 並五考商量與改。 尚書省四品已上。 餘文武官三品已上。 緣品秩已崇。 不可限以此例。 須有進改。 並臨時奏聽進止。 其權知官。 須至兩考。 然與正授。 未經正授。 不得用權知官資改轉。 其中緣官闕要人。 及緣事須有移者。 即不在常格敘遷之限。 諸道及諸司副使。 行軍司馬。 判官。 參謀。 掌書記。 支使。 推官。 巡官等。 有敕充職掌。 帶檢校五品已上官。 及臺省官。 三考與改轉。 餘官四考與改轉。 元和七年敕。 諸司府參佐檢校試官。 從元授官月日計。 如是五品已上官。 及臺省官。 經三十箇月外。 任與改轉。 餘官經二十箇月奏改轉。 若是未經考使。 有故事及停替官。 本限之外。 更加十箇月。 即任申奏。 十四年十二月。 考功奏。 自今以後。 應注考狀。 但直言某色行能。 某色異政。 某色樹置。 某色勞效。 推斷某色獄。 糾舉某色事。 便書善惡。 不得更有虛美閒言。 其中以下考。 亦各言事狀。 然注考。 並不得失於褒貶。 如違。 據所失輕重。 准令降書考官考。 又奏。 自今已後。 其有政能卓異。 清苦絕倫者。 不在止於上下考限。 依奏。 又奏。 據寶應二年敕。 御史臺分察使。 及諸道觀察使。 訪察官吏善惡功過。 稍大事當奏聞者。 每年九月三十日具狀報考功。 至校日參驗事跡。 以為殿最。 伏以近日功過。 都不見牒報。 今後諸司不申報者。 州府本判官。 便與下考。 在京諸司追節級糾處。 本判官敕課日量事大小黜陟。 敕旨。 從之。 十五年。 刑部郎中權判考功馮宿奏。 宰相及三品已上官。 故事內校。 遂別封以進。 翰林學士職居內署。 事莫能知。 請依前書上考。 諫官御史亦請仍舊。 並書中上考。 長慶元年正月。 考功員外郎李渤書宰相等下考。 太和六年七月敕。 今後諸州五品長馬權知者。 權知正授通計六考滿停。 其勒留官未滿六考。 停給課料者。 准此卻給。   发布时间:2026-03-15 12:12:11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3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