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唐會要卷八十六 内容: 奴婢   舊制。 凡反逆相坐。 沒其家為官奴婢。 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 皆謂之官奴婢。 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農。 十五已上者。 以其年長。 令遠京邑。 配嶺南為城奴也。 一免為番戶。 再免為雜戶。 三免為良人。 皆因赦宥所及。 則免之。 凡免。 皆因恩言之。 得降一等二等。 或直入良人。 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 是番戶之總號。 非謂別有一色。 武德五年。 安州刺史李大亮。 以破輔公祏功。 賜奴婢百人。 大亮謂曰。 汝輩多衣冠子女。 破亡至此。 吾亦何忍以汝為賤隸乎。 一一皆放還。 高祖聞而嗟賞。 更賜奴婢三十人。 顯慶二年十二月敕。 放還奴婢為良。 及部曲客女者。 聽之。 皆由家長手書。 長子已下連署。 仍經本屬申牒。 除附諸官奴婢。 年六十已上及廢疾者。 並免賤。 永昌元年九月。 越王貞破。 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 於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 逆人家奴婢。 及緣坐等色入官者。 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 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 士庶家僮僕。 有驍勇者。 官酬主直。 並令討擊契丹。 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也。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 西北緣邊州縣。 不得畜突厥奴婢。 景龍三年。 司農卿趙履溫奏。 請以隋代番戶子孫數千家。 沒為官奴婢。 仍充賜口。 以給貴倖。 監察御史裴子餘。 以為官戶承恩。 始為番戶。 且今又是子孫。 不可抑之。 奏免之。 天寶八載六月十八日敕。 京畿及諸郡百姓。 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 限勒到五日內。 一切送付內侍省。 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 各作限約。 定數驅使。 雖王公之家。 不得過二十人。 其職事官。 一品不得過十二人。 二品不得過十人。 三品不得過八人。 四品不得過六人。 五品不得過四人。 京文武清官。 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 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 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 請各依本品。 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 其有別承恩賜。 不在此限。 其蔭家父祖先有者。 各依本蔭職減。 比見任之半。 其南口請禁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 大歷十四年五月。 詔曰。 邕府歲貢奴婢。 使其離父母之鄉。 絕骨肉之戀。 非仁也。 宜罷之。 其年八月。 都官奏。 伏准格式。 官奴婢。 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 一通送尚書。 一通留本司。 并每年置簿。 點身團貌。 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 又準格式。 官戶受有勳及入老者。 並從良。 比來因循。 省司不立文案。 伏恐日月滋深。 官戶逃散。 其受勳及入老者無定數。 伏請令諸司準式造籍送省。 并孳生及死亡者。 每季申報。 庶憑勘會。 敕旨。 宜並準式處分。 自今已後。 有違闕者。 委所司奏聞。 準法科罪。 元和四年閏三月敕。 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 雖處遐俗。 莫非吾民。 多罹掠奪之虞。 豈無親愛之戀。 緣公私掠賣奴婢。 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 并審細勘責。 委知非良人百姓。 乃許交關。 有違犯者。 準法處分。 八年九月詔。 自嶺南諸道。 輒不得以良口餉遺販易。 及將諸處博易。 又有求利之徒。 以良口博馬。 並敕所在長吏。 嚴加捉搦。 如長吏不任勾當。 委御史臺訪察聞奏。 長慶元年三月。 平盧軍節度使薛苹奏。 應有海賊詃掠新羅良口。 將到當管登萊州界。 及緣海諸道。 賣為奴婢者。 伏以新羅國雖是外夷。 常稟正朔。 朝貢不絕。 與內地無殊。 其百姓良口等。 常被海賊掠賣。 於理實難。 先有制敕禁斷。 緣當管久陷賊中。 承前不守法度。 自收復已來。 道路無阻。 遞相販鬻。 其弊尤深。 伏乞特降明敕。 起今已後。 緣海諸道。 應有上件賊詃賣新羅國良人等。 一切禁斷。 請所在觀察使嚴加捉搦。 如有違犯。 便準法斷。 敕旨。 宜依。 三年正月。 新羅國使金柱弼進狀。 先蒙恩敕。 禁賣良口。 使任從所適。 有老弱者栖栖無家。 多寄傍海村鄉。 願歸無路。 伏乞牒諸道傍海州縣。 每有船次。 便賜任歸。 不令州縣制約。 敕旨。 禁賣新羅。 尋有正敕。 所言如有漂寄。 固合任歸。 宜委所在州縣。 切加勘會。 責審是本國百姓情願歸者。 方得放回。 寶歷二年十一月敕。 朝官及節度觀察使。 自今已後。 並不許更置私白身驅使。 太和二年十月敕。 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 禁斷掠買餉遺良口。 前後制敕。 處分重疊。 非不明白。 衛中行李元志等。 雖云買致。 數實過多。 宜各令本道施行。 准元和四年閏三月五日。 及八年九月十八日敕文。 切加約勒。 仍逐管各差判官奏當司應管諸司所有官戶奴婢等。 據要典及令文。 有免賤從良條。 近年雖赦敕。 諸司皆不為論。 致有終身不霑恩澤。 今請諸司諸使。 各勘官戶奴婢。 有廢疾及年近七十者。 請准各令處分。 其新羅奴婢。 伏准長慶元年三月十一日敕。 應有海賊詃掠新羅良口。 將到緣海諸道。 賣為奴婢。 並禁斷者。 雖有明敕。 尚未止絕。 伏請申明前敕。 更下諸道切加禁止。 敕旨。 宜依。 會昌五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天下諸寺奴婢。 江淮人數至多。 其間有寺已破廢。 全無僧眾。 奴婢既無衣食。 皆自營生。 或聞洪潭管內。 人數倍一千人以下。 五百人以上處。 計必不少。 臣等商量。 且望各委本道觀察使。 差清強官與本州刺史縣令同點檢。 具見在口數。 及老弱嬰孩。 並須一一分析聞奏。 如先自營生。 及已輸納者。 亦別項分析。 深恐無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綱維。 潛計會藏隱。 事須稍峻法令。 如有犯者。 便以奴婢計估。 當二十千已上。 並處極法。 官人及衣冠。 奏聽進止。 如有人糾告。 便以奴婢充賞。 待勘知人數。 續具條流。 其京城委功德。 亦準此條流。 仍具數奏聞。 敕旨。 依奏。 其年八月。 中書門下奏。 應天下廢寺。 放奴婢從良百姓者。 今聞有細口。 恐刺史以下官人。 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 計會藏隱。 及量與錢物索取。 敕下後。 如有此色。 並仰首出。 卻還父母。 如有依前隱蔽。 有人糾告。 官人已下遠販商人百姓。 並處極法。 其告事人。 每一口賞錢一百千。 便以官錢充給。 續徵所犯人填納。 敕旨。 宜依。 六年二月敕。 山南江淮間。 寺家奴婢。 比來有敕釐革。 或有父母贖男女將歸。 歲月既深。 今卻搜檢。 情非違敕。 事恐擾人。 如有此色。 勘檢有憑。 並宜不要進收。 自會昌元年以後者。 不在此限。 大中五年二月敕。 邊上諸州鎮。 送到投來吐蕃回鶻奴婢等。 今後所司勘問了。 宜並配嶺外。 不得隸內地。 九年閏四月二十三日敕。 嶺南諸州。 貨賣男女。 奸人乘之。 倍射其利。 今後無問公私土客。 一切禁斷。 若潛出券書。 暗過州縣。 所在搜獲。 以強盜論。 如以男女傭賃與人。 貴分口食。 任於當年立年限為約。 不得將出外界。 大順二年四月二十日敕。 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 或因收擄百姓男女。 宜給內庫銀絹。 委兩軍收贖。 歸還父母。 其諸州府。 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 不得壓良為賤。 道路   貞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移五崤道於莎柵。 復舊路。 開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 令兩京道路。 並種果樹。 令殿中侍御史鄭審充使。 天寶三載五月。 京兆尹蕭炅奏。 請於要道築甬道。 載沙實之。 至於朝堂。 從之。 九月。 炅又奏廣之。 七載四月。 河南尹齊澣奏。 於偃師縣東山下開驛路。 通孝義橋北坡義堂路也。 廣德元年八月敕。 如聞諸軍及諸府。 皆於道路開鑿營種。 衢路隘窄。 行李有妨。 苟徇所資。 頗乖法理。 宜令諸道諸使。 及州府長吏。 即差官巡檢。 各依舊路。 不得輒有耕種。 并所在橋路。 亦令隨要修葺。 大歷八年七月敕。 諸道官路。 不得令有耕種。 及斫伐樹木。 其有官處。 勾當填補。 貞元七年八月。 商州刺史李西華。 請廣商山道。 又別開偏道。 以避水潦。 從商州西至藍田。 東抵內鄉。 七百餘里皆山阻。 行人苦之。 西華役功十餘萬。 修橋道。 起官舍。 舊時每至夏秋。 水盛阻山澗。 行旅不得濟者。 或數日。 糧絕。 無所求糴。 西華通山間道。 謂之偏路。 人不留滯。 行者為便。 太和二年二月。 鄭州刺史楊歸厚奏。 當州郭下管城。 不置在州城內。 使命往來。 出入非便。 伏請准汝州例。 驛路於城西。 敕旨。 宜依。 其年。 定州奏。 當管白石嶺南路。 官驛險峻。 請移於易州西紫荊嶺路修置。 從之。 開成元年四月。 昭義節度使奏。 請開夷儀山路。 通太原晉州。 從之。 大中三年十一月。 山南西道節度使鄭渥。 鳳翔節度使李玭等奏。 當道先准敕。 新開文川谷路。 從靈泉驛至白雲驛。 共一十所。 並每驛側近。 置私客館一所。 其應緣什物糧料遞乘。 並作大專知官。 及橋道等開修制置畢。 其斜谷路。 創置驛五所。 平州驛一所。 連雲驛一所。 松嶺驛一所。 靈谿驛一所。 鳳泉驛一所。 並已畢功訖。 敕旨。 蜀漢道古今敧危。 自羊腸九曲之盤。 入鳥道三巴之外。 雖限戎隔夷。 誠為要害。 而勞人御馬。 常困險難。 鄭渥首創厥功。 李琵繼成巨績。 校兩路之遠近。 減十驛之途程。 人不告勞。 功已大就。 偃師開路。 祇為通津。 桂陽列亭。 止於添驛。 此則通千里之險峻。 便三川之往來。 實為良能。 克當寄任。 宜依所奏。 仍付史館。 四年六月。 中書門下奏。 山南西道新開路。 訪聞頗不便人。 近有山水摧損橋閣。 使命停擁。 館驛蕭條。 縱遣重修。 必倍費力。 臣等今日延英面奏。 宣旨卻令修斜谷舊路及館驛者。 臣等商量。 望詔封敖及鳳翔節度使觀察使。 令速點檢。 計料修置。 或緣館驛未畢。 使命未可經通。 其商旅及私行者。 任取穩便往來。 不得更有約勒。 敕旨。 依奏。 其年八月。 山南節度使封敖奏。 當道先准詔令臣檢討。 卻修置斜谷路者。 臣當時差軍將所由領官健人夫。 併力修置。 道路橋閣等。 去七月二十日畢功。 通過商旅騾馬擔馱往來。 七月二十二日。 已具聞奏訖。 其館驛先多摧毀破壞。 併功修樹。 今並已畢。 臣已散牒緣路管界州縣。 及牒鳳翔劍南東西南川觀察使。 並令取八月十五日以後。 於斜谷路過使命。 謹具如前。 敕旨。 宜依。 仍付所司。 街巷   開元十九年六月敕。 京洛兩都。 是惟帝宅。 街衢坊市。 固須修築。 城內不得穿掘為窯。 燒造磚瓦。 其有公私修造。 不得於街巷穿坑取土。 廣德元年九月敕。 城內諸街衢。 勿令諸使及百姓輒有種植。 永泰二年正月十四日。 京兆尹黎幹奏。 京城諸街種植。 大歷二年五月敕。 諸坊市街曲。 有侵街打牆。 接簷造舍等。 先處分一切不許。 並令毀拆。 宜委李勉常加勾當。 如有犯者。 科違敕罪。 兼須重罰。 其種樹栽植。 如聞並已滋茂。 亦委李勉勾當處置。 不得使有斫伐。 致令死損。 並諸橋道。 亦須勾當。 貞元四年二月敕。 京城內莊宅使界諸街坊牆。 有破壞。 宜令取兩稅錢和雇工匠修築。 不得科斂民戶。 十二年。 官街樹缺。 所司植榆以補之。 京兆尹吳湊曰。 榆非九衢之玩。 亟命易之以槐。 太和五年七月。 左右巡使奏。 伏准令式。 及至德長慶年中前後敕文。 非三品以上。 及坊內三絕。 不合輒向街開門。 各逐便宜。 無所拘限。 因循既久。 約勒甚難。 或鼓未動即先開。 或夜已深猶未閉。 致使街司巡檢。 人力難周。 亦令奸盜之徒。 易為逃匿。 伏見諸司所有官宅。 多是雜賃。 尤要整齊。 如非三絕者。 請勒坊內開門。 向街門戶。 悉令閉塞。 請准前後除准令式各合開外。 一切禁斷。 餘依。 其月。 左街使奏。 伏見諸街鋪。 近日多被雜人及百姓諸軍諸使官健。 起造舍屋。 侵占禁街。 切慮停止奸人。 難為分別。 今除先有敕文。 百姓及諸街鋪守捉官健等舍屋外。 餘雜人及諸軍諸使官健舍屋。 並令除拆。 所冀禁街整肅。 以絕奸民。 敕旨。 所拆侵街舍。 宜令三個月限移拆。 如不礙敕文者。 仍委本街使看便宜處分。 九年八月敕。 諸街添補樹。 並委左右街使栽種。 價折領於京兆府。 仍限八月栽畢。 其分析聞奏。 大中三年六月。 右巡使奏。 義成軍節度使韋讓。 前任宮苑使日。 故違敕文。 于懷真坊西南角亭子西。 侵街造舍九間。 敕旨。 韋讓侵街造舍。 頗越舊章。 宜令毀拆。 橋梁   顯慶五年五月一日。 修洛水月堰。 舊都城洛水天津之東。 有中橋及利涉橋。 以通行李。 上元二年。 司農卿韋機。 始移中橋。 自立德坊西南。 置于安眾坊之左。 南當長夏門街。 都人甚以為便。 因廢利涉橋。 所省萬計。 然每年洛水泛溢。 必漂損橋梁。 倦于繕葺。 內使李昭德始創意。 令所司改用石腳。 銳其前以分水勢。 自是無漂損之患。 初。 韋機橋畢。 上大悅。 令于中橋南刻一方石。 刻其年辰簡速之跡。 紀一十六字。 蓋黃絹之辭也。 先天二年八月敕。 天津橋除命婦以外。 餘車不得令過。 開元九年十二月九日。 增修蒲津橋。 絙以竹葦。 引以鐵牛。 命兵部尚書張說刻石為頌。 十九年六月敕。 兩京城內諸橋。 及當城門街者。 並將作修營。 餘州縣料理。 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 改造天津橋。 毀皇津橋。 合為一橋。 天寶元年二月。 廣東都天津橋。 中橋石腳兩眼。 以便水勢。 移斗門自承福東南。 抵毓財坊南百步。 八載二月。 先是。 東京商人李秀昇。 於南市北。 架洛水造石橋。 南北二百步。 募人施財鉅萬計。 自五年創其始。 至是而畢。 十載十一月。 河南尹裴迴。 請稅本府戶錢。 自龍門東山抵天津橋東。 造石堰以禦水勢。 從之。 大歷五年五月敕。 承前府縣。 並差百姓修理橋梁。 不逾旬月。 即被毀拆。 又更差勒修造。 百姓勞煩。 常以為弊。 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搦。 勿令違犯。 如歲月深久。 橋木爛壞。 要修理者。 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 申報中書門下。 計料處置。 其坊市橋。 令當界修理。 諸橋街。 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其年八月敕。 其坊市內有橋。 不問大小。 各仰本街曲當界共修。 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 及當坊市所由勾當。 每年限正月十五日內令畢。 如違。 百姓決二十。 仍勒依前令修。 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 節級科貶。 如後續有破壞。 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 計定數修理。 不得輒賸料率。 及有隱欺。 貞元元年正月敕。 宜令京兆府與金吾計會。 取城內諸街枯死槐樹。 充修灞滻等橋板木等用。 仍栽新樹充替。 關市   武德九年八月十七日詔。 關梁之設。 襟要斯在。 義止懲奸。 無取苛暴。 近世拘刻。 禁禦滋章。 非所以綏安百姓。 懷來萬邦者也。 其潼關以東。 緣河諸關。 悉宜停廢。 其金銀綾絹等雜物。 依格不得出關者。 不得須禁。 天授二年七月九日敕。 其雍州已西。 安置潼關。 即宜廢省洛州南北面各置關。 長安二年正月。 有司表請稅關市。 鳳閣舍人崔融上議曰。 臣伏見有司稅關市事條。 不限工商。 但是行旅盡稅者。 臣謹按周禮九賦。 其七曰關市之賦。 竊惟市縱繁雜。 關通未游。 欲令此徒止抑。 所以咸增賦稅。 夫關市之稅者。 惟斂出入之商賈。 不稅往來之行人。 今若不論商民。 通取諸色。 事不師古。 法乃任情。 悠悠末世。 於何瞻仰。 又四海之廣。 九州之雜。 關必據險路。 市必憑要津。 若乃富商大賈。 豪宗惡少。 輕死重氣。 結黨連群。 喑嗚則彎弓。 睚眥則挺劍。 小有失意。 且猶如此。 一旦變法。 定是相驚。 非惟流逆齊民。 亦自擾亂殊俗。 求利雖切。 為害方深。 而有司上言。 不識大體。 徒欲益帑藏。 助軍國。 殊不知軍國益擾。 帑藏愈空。 且如天下諸津。 舟航所聚。 洪舸巨艦。 千軸萬艘。 交貨往還。 昧旦永日。 今若江津河口。 置鋪納稅。 稅則檢覆。 覆則遲留。 此津纔過。 彼鋪復止。 非惟國家稅錢。 更遭主司僦賂。 至如關市之稅。 史籍有文。 秦政以雄圖武力捨之而不用也。 漢武以霸略英才。 去之而勿取也。 何則。 關為詰暴之所。 市為聚民之地。 稅市則民散。 稅關則暴興。 暴興則起異圖。 民散則懷不軌。 況澆風久扇。 變法為難。 徒欲禁末遊。 規小利。 豈知失元默。 亂大倫乎。 古人有言。 王者藏於天下。 諸侯藏於百姓。 農夫藏於庾。 商賈藏於篋。 惟陛下詳之。 必若師興有費。 國儲多窘。 即請倍算商賈。 加斂平民。 如此則國保富強。 人免憂懼。 天下幸甚。 臣知其不可也。 天寶二年十月敕。 如聞關已西諸國。 興販往來不絕。 雖託以求利。 終交通外蕃。 因循頗久。 殊非穩便。 自今已後。 一切禁斷。 仍委四鎮節度使。 及路次所由郡縣。 嚴加捉搦。 不得更有往來。 乾元元年八月敕。 大散關宜依舊令鳳翔府收管。 寶應元年九月敕。 駱谷金牛子午等路。 往來行客所將隨身器仗等。 今日以後。 除郎官御史。 諸州部統進奉事官。 任將器仗隨身。 自餘私客等。 皆須過所上具所將器仗色目。 然後放過。 如過所上不具所將器仗色目數者。 一切于守捉處勒留。 元和九年五月。 豐州奏。 中受降城與靈州城接界。 請置關。 從之。 十二年二月。 時討淮蔡既久。 濟師十倍。 賊知其必屈。 每思竊發于中。 以緩師期。 故有折陵寢之戟。 爇芻藳之場。 流矢飛書。 往往不絕。 蓋關防之罪也。 及平淄青後。 簿書獲賞蒲潼關吏文案。 乃明吏卒取于賊而容其奸也。 大中三年七月。 涇州節度使康季榮奏。 六月二十七日。 收原州城及諸關。 石門關。 驛藏關。 木峽關。 制勝關。 六盤關。 石峽關。 其月。 邠寧監軍小使張文銳奏。 當兵道兵馬。 今月十三日收蕭關。 六年三月。 隴州防禦使薛逵奏。 伏奉正月二十六日詔旨。 令臣築故關訖聞奏者。 伏以汧源西境。 切任故關。 昔有隄防。 殊無制置。 僻在重岡之上。 苟務高深。 今移要會之口。 實堪控扼。 舊絕泉井。 遠汲河流。 今則臨水挾山。 當川限谷。 危牆深塹。 克揚營壘之勢。 伏乞改為定戎關。 關吏鈐轄往來。 臣當界又有南由路。 亦是要衝。 舊有水關。 亦請准前扼捉。 去正月二十七日起工。 今月十七日畢。 謹畫圖進上。 敕旨。 薛逵新置關城。 得其要害。 形于圖畫。 頗見公忠。 宜依所奏。 市   貞觀元年十月敕。 五品以上。 不得入市。 七年七月二十日。 廢州縣市印。 顯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洛州置北市。 隸太府寺。 垂拱二年十二月敕。 三輔及四大都督。 并衝要當路。 及四萬戶以上州縣令。 并赤縣錄事。 並宜省補。 天授三年四月十六日。 神都置西市。 尋廢。 至長安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又置。 至開元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又廢。 其口馬。 移入北市。 長安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廢京中市。 至天寶八載十月五日。 西京威遠營置南市。 華清宮置北市。 景龍元年十一月敕。 諸非州縣之所。 不得置市。 其市當以午時擊鼓二百下。 而眾大會。 日入前七刻。 擊鉦三百下。 散。 其州縣領務少處。 不欲設鉦鼓。 聽之。 車駕行幸處。 即於頓側立市。 官差一人權檢校市事。 其月。 兩京市諸行。 自有正鋪者。 不得于鋪前更造偏鋪。 各聽用尋常一樣偏廂。 諸行以濫物交易者。 沒官。 諸在市及人眾中相驚動。 令擾亂者。 杖八十。 開元二年閏三月敕。 諸錦。 綾。 羅。 縠。 繡。 織成紬絹絲。 犛牛尾。 真珠。 金。 鐵。 並不得與諸蕃互市。 及將入蕃。 金鐵之物。 亦不得將度西北諸關。 大歷八年七月敕。 京城內諸坊市門。 至秋成後。 宜令所由勾當修補。 十四年七月。 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吏。 無得與人爭利。 先于揚州置邸肆貿易者。 罷之。 先是。 諸道節度觀察使。 以廣陵當南北大衝。 百貨所集。 多以軍儲貨販。 列置邸肆。 名託軍用。 實私其利息。 至是乃絕。 貞元以後。 京都多中官市物于廛肆。 謂之官市。 不持文牒。 口含敕命。 皆以監估不中衣服。 絹帛雜紅紫之物。 倍高其估。 尺寸裂以酬價。 市之經商。 皆匿名深居。 陳列廛閈。 唯麤弱苦窳。 市後又強驅于禁中。 傾車乘。 罄輦驢。 已而酬以丈尺帛絹。 少不甘。 毆致血流者。 中人之出。 雖沽漿賣餅之家。 無不徹業塞門。 以伺其去。 蒼頭女奴。 輕車名馬。 惴惴衢巷。 得免捕為幸。 京師之人嗟愁。 叫閽訴闕。 則左右前後。 皆其人也。 貞元十四年八月。 右金吾將校趙洽。 田岩。 並配流天德軍。 時屢有中官于京城市肆。 強買人間。 率用直百錢物。 買人數千錢物。 仍索腳價。 及進奉門戶。 謂之宮市。 是時吳湊為京兆尹。 數上言。 切為條理。 無幾。 中貴人等奏云。 百姓蒙宮市存養。 頗獲厚利。 吳湊再論奏者。 湊之金吾舊吏趙洽等獻計也。 故洽等坐焉。 湊。 代宗元舅。 早承恩顧。 上即位。 復寵遇之。 潔廉謹慎。 未嘗不以公忠之言匡啟於上。 至是。 又以宮市事懇論於上前。 事雖不從。 時論歸美。 二十一年二月赦文。 應緣宮市並出正文帖。 依時價買賣。 不得侵擾百姓。 寶歷二年十月。 京兆尹劉栖楚奏。 術者數之妙。 苟利於時。 必以救患。 伏以前度甚雨。 閉門得晴。 臣請今後每陰雨五日。 令坊市閉北門。 以禳諸陰。 晴三日。 便令盡開。 使啟閉有常。 永為定式。 從之。 開成五年十二月敕。 京夜市宜令禁斷。 會昌二年四月敕。 舊課種桑。 比有敕命。 如能增數。 每歲申聞。 近知並不遵行。 恣加翦伐。 列于廛市。 賣作薪蒸。 自今委所由嚴切禁斷。 六年七月敕。 如聞十六宅置宮市以來。 稍苦于百姓。 成弊既久。 須有改移。 自今以後。 所出市一物以上。 並依三宮直市。 不得令損刻百姓。 大中二年九月敕。 比有無良之人。 于街市投匿名文書。 及于箭上或旗旛。 縱為奸言。 以亂國法。 此後所由潛加捉搦。 如獲此色。 使即焚瘞。 不得上聞。 五年八月。 州縣職員令。 大都督府市令一人。 掌市內交易。 禁察非為。 通判市事丞一人。 掌判市事。 佐一人。 史一人。 師三人。 掌分行檢察州縣市。 各令準此。 其月敕。 中縣戶滿三千以上。 置市令一人。 史二人。 其不滿三千戶以上者。 並不得置市官。 若要路須置。 舊來交易繁者。 聽依三千戶法置。 仍申省。 諸縣在州郭下。 並置市官。 又准戶部格式。 其市吏壁師之徒。 聽于當州縣供官人市買。 城郭   永徽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和雇雍州夫四萬一千人。 修京羅城郭。 三十日畢。 九門各施觀。 明德觀正門。 以工部尚書閻立德為始。 顯慶五年九月。 改東明門為賓耀門。 西明門為宣耀門。 長壽元年九月。 神都改造文昌臺。 及造定鼎上東等城門。 修築外郭。 並鳳閣侍郎李昭德所制。 時人以為能。 開元十八年四月一日。 築京城。 九十日畢。 二十三年七月敕。 兩京城皇城及諸門。 并助鋪及京城守把捉兵之處。 有城牆若門樓舍屋破壞須修理者。 皆與所司相知。 并量抽當處職掌衛士。 以漸修營。 若須登高臨內。 即聞奏之。 二十八年。 都畿採訪使御史中丞張倚。 請整齊都城侵街牆宇。 天寶二年正月二十八日。 築神都羅城。 號曰金城。 六載十二月二十一日。 築會昌城于湯所。 置百司及公卿邸第。 十三載十月十七日。 和雇華陰扶風馮翊三郡丁匠。 及京城人夫一萬三千五百人。 築興慶宮城。 並起樓。 四十九日畢。 至德二載正月二十七日。 改丹鳳門為明鳳門。 安化門為達禮門。 安上門為先天門。 及坊名有安者。 悉改之。 尋並卻如故。 建中元年五月。 築奉天城。 四年十月。 上避難于奉天。 初。 術士桑道茂奏請城奉天。 為王者之居。 至是方驗。 貞元八年。 新作元武門。 九年二月。 詔復築鹽州城。 先是。 貞元三年。 城為吐蕃所壞。 自後塞外無保障。 犬戎入寇。 既城之後。 邊患頓息。 元和三年。 涇原節度使段佑。 請修臨涇城。 在涇州北八十里。 以扼犬戎之衝。 詔從之。 八年。 河東節度使張宏靖奏修古舜城。 從之。 長慶四年三月。 夏州節度使李祐奏。 于塞外築烏延。 宥州。 臨塞。 陰河。 陶子等五城。 以備蕃寇。 太和元年四月。 鳳翔府築臨汧城于汧陽縣西北八十里。 會昌六年正月。 閑廄宮苑使奏。 苑內諸面苑子等門。 共九十四所。 今伏緣大禮日近。 準例鑾駕赴郊廟後。 並請鎖閉。 匙鑰各令進入。 候還宮日。 即便請卻開。 應赴郊廟一物以上。 請宣下事件前。 並須搬載出盡。 其留司官健等。 令併支糧料。 鑾駕赴郊廟後。 不得出入。 敕旨。 依奏。 咸通六年四月。 西州節度使牛藂奏。 于蠻界築新安城。 遏戎州。 功畢時。 南詔蠻入寇姚嶲。 陳許大將顏復戍嶲州。 奏築二城。 其年秋。 六姓蠻攻遏戎州。 為復所敗。 退去。   发布时间:2026-03-15 12:36:16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5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