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卷二十·魏二十 内容: ◎ 中山王衮衮,武帝子,建安二十一年封平乡侯,明年徙封东乡侯,改封赞侯,黄初二年进爵为公,三年封北海王,四年改封赞王,七年徙封濮阳。 太和六年改封中山,青龙元年削县户七百二十,明年复所削县。 三年薨,谥曰恭王。 ◇ 疾困敕令官属吾寡德忝宠,大命将尽。 吾既好俭,而圣朝著终诰之制,为天下法。 吾气绝之日,自殡及葬,务奉诏书。 昔卫大夫蘧瑗葬濮阳,吾望其墓,常想其遗风。 愿托贤灵,以弊发齿。 营吾兆域,必往从之。 《礼》:男子不卒妇人之手。 亟以时成东堂。 堂成,名之曰遂志之堂,舆疾往居之。 (《魏志·中山恭王衮传》)◇ 令世子汝幼少,未闻义方,早为人君,但知荣,不知苦。 不知苦,必将以骄奢为失也。 接大臣,务以礼。 虽非大臣,老者犹宜答拜。 事兄以敬,恤弟以慈。 兄弟有不良之行,当造膝谏之。 谏之不从,流涕喻之。 喻之不改,乃白其母。 若犹不改,当以奏闻,并辞国土。 与其守宠罹祸,不若贫贱全身也。 此亦谓大罪恶耳。 其微过细故当掩覆之。 嗟尔小子,慎修乃身。 奉圣朝以忠贞,事太妃以孝敬。 闺闱之内,奉令于太妃;阃阈之外,受教于沛王。 无怠乃心,以慰予灵。 (《魏志·中山恭王衮传》)◎ 曹洪洪字子廉,武帝从弟,兴平中为膺扬校尉,迁扬武中郎将。 建安初拜谏议大夫,迁厉锋将军,封国明亭侯,进拜都护将军。 文帝即位,为卫将军,迁骠骑将军,进封野王侯,徙封都阳侯,免。 明帝即位,拜后将军,封乐城侯,复拜骠骑将军。 薨,谥曰恭侯。 ◇ 与魏文帝书汉中地形,实为险固,四岳三途,皆不及也。 张鲁有精钾数万,临高守要,一夫挥戟,千人不得进。 而我军过之,若骇鲸之决细网,奔兕之触鲁缟,未足以喻其易也。 (《御览》三百五十三、八百十九)◇ 上书谢原罪臣少不由道,过在人伦。 长窃非任,遂蒙含贷。 性无检度知足之分,而有豺狼无厌之质。 老忄昏倍贪,触突国网,罪迫三千,不在赦宥。 当就辜诛,弃诸市朝。 犹蒙天恩,骨肉更生。 臣仰视天日,愧负灵神。 俯惟愆阙,惭愧怖悸。 不能雉经,以自裁割。 谨途颜阙门,拜章陈情。 (《魏志·曹洪传》》注引《魏略》)◎ 曹ぁぁ字元首,中常侍腾兄叔兴之后,齐王芳族祖,官弘农太守。 (案:别有清河王ぁ,乃明帝子,非即此。 《晋书·汝南王亮传》:「泰始初,亮都督关中雍凉诸军事,有军司曹ぁ。」则清河王也。)◇ 六代论(并上书)臣闻古之王者,必建同姓以明亲亲,必树异姓以明贤贤。 故传曰:「庸勋亲亲,昵近尊贤。」《书》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诗》云:「怀德维宁,宗子维城。」由是观之,非贤无与兴功,非亲无与辅治。 夫亲亲之道专用,则其渐也微弱;贤贤之道偏任,则其弊也劫夺。 先圣知其然也,故博求亲疏而并用之:近则有宗盟藩卫之固,远则有仁贤辅弼之助;盛则有与共其治,衰则有与守其土;安则有与享其福,危则有与同其祸。 夫然,故能有其国家,保其社稷,历纪长久,本枝百世也。 今魏尊尊之法虽明,亲亲之道未备。 《诗》不云乎:「在原,兄弟急难。」以斯言之,明兄弟相求于丧乱之际,同心于忧祸之间,虽有阋墙之忿,不忘御侮之事。 何则? 忧患同也。 今则不然。 或任而不重,或释而不任。 一旦疆场称警,关门反拒,股肱不扶,胸心无卫。 臣窃惟此寝不安席,思献丹诚,贡策朱阙,谨撰合所闻,叙论成败。 论曰:昔夏、殷、周历世数十,而秦二世而亡。 何则? 三代之君,与天下共其民,故天下同其忧。 秦王独制其民,故倾危而莫救。 夫与民共其乐者,人必忧其忧;与民同其安者,人必拯其危。 先王知独治之不能久也。 故与人共治之;知独守之不能固也,故与人共守之。 兼亲疏而两用,参同异而并建。 是以轻重足以相镇,亲疏足以相卫。 并兼路塞,逆节不生。 及其衰也。 桓文帅礼,苞茅不贡;齐师伐楚,宋不城周。 晋戮其宰,王纲弛而复张,诸侯忄敖而复肃。 二霸之後,浸以陵迟,吴楚凭江,负固方城。 虽心希九鼎,而畏迫宗姬。 奸情散于胸怀,逆谋消于唇吻。 斯岂非信重亲戚,任用贤能? 枝叶硕茂,本根赖之与。 自此之後,转相攻伐。 吴并于越,晋分为三,鲁灭于楚,郑兼于韩。 暨于战国,诸姬微矣,惟燕卫独存,然皆弱小。 西迫强秦,南畏齐楚,忧惧灭亡,匪遑相恤。 至于王赧,降为庶人,犹枝干相持,得居虚位。 海内无主,四十余年。 秦据势胜之地,骋谲诈之术,征伐关东,蚕食九国。 至于始皇,乃定天位,旷日若彼,用力若此,岂非深固根蒂,不拔之道乎? 《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周德其可谓当之矣。 秦观周之弊,将以为小弱见夺。 于是废五等之爵,立郡县之官,弃礼乐之教,任苛刻之政。 子弟无尺寸之封,功臣无立锥之地,内无宗子以自毗辅,外无诸侯以为藩卫。 仁心不加于亲戚,惠泽不流于枝叶。 譬犹芟刈股肱,独任胸腹;浮舟江海,捐弃楫棹。 观者为之寒心,而始皇晏然,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 岂不悖哉! 是时淳于越谏曰:「臣闻殷周之王,分子弟功臣千有馀城。 (《文选》作人)今陛下君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而无辅弼,何以相救? 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始皇听李斯偏说,而绌其议,至于身死之日,无所寄付。 委天下之重于凡夫之手,托废立之命于奸臣之口,至令赵高之徒,诛锄宗室。 胡亥少习刻薄之教,长遭凶父之业,不能改制易法,宠任兄弟,而乃师谟申商,谘谋赵高,自幽深宫,委政谗贼,身残望夷,求为黔首,岂可得哉! 遂乃郡国离心,众庶溃叛,胜广倡之于前,刘项弊之于後,向使始皇纳淳于之策,抑李斯之论,割裂州国,分王子弟,封三代之後,报功臣之劳,士有常君,民有定主,枝叶相扶,首尾为用,虽使子孙有失道之行,时人无汤武之贤,奸谋未发而身已屠戮,何区区之陈项,而复得措其手足哉! 故汉祖奋三尺之剑,驱乌集之众,五年之中,遂成帝业。 自开关以来,其兴立功勋,未有若汉祖之易也。 夫伐深根者难为功,摧枯朽者易为力,理势然也。 汉监秦之失,封殖子弟,及诸吕擅权,图危刘氏,而天下所以不倾动,百姓所以不易心者,徒以诸侯强大,盘石胶固;东牟朱虚授命于内,齐、代、吴、楚作卫于外故也。 向使高祖踵亡秦之法,忽先王之制,则天下已传,非刘氏有也。 然高祖封建,地过古制,大者跨州兼郡,小者连城数十,上下无别,权牢京室,故有吴楚七国之患。 贾谊曰:「诸侯强盛,长乱起奸。 夫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诸侯而少其力,令海内之势,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则下无背叛之心,上无诛伐之事。」文帝不从,至于孝景猥用晁错之计,削黜诸侯,亲者怨恨,疏者震恐。 吴楚倡谋,五国从风,兆发高帝,衅锺文景,由宽之过制,急之不渐故也。 所谓末大必折,尾大难掉。 尾同于体,犹或不从,况乎非体之尾,其可掉哉! 武帝从主父之策,下推恩之令。 自是之後,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淮南三割,梁代五分。 遂以陵迟,子孙微弱,衣食租税,不预政事。 或以酎金免削,或以无後国除。 至于成帝王氏擅朝,刘向谏曰:「臣闻公族者国之枝叶,枝叶落则本根无所庇荫。 方令同姓疏远,母党专政,排摈宗室,孤弱公族,非所以保守社稷安固国嗣也。」其言深切,多所称引,成帝虽悲伤叹息,而不能用。 至于哀平,异姓秉权,假周公之事,而为田常之乱。 高拱而窃天位,一朝而臣四海。 汉宗室王侯解印释绂,贡奉社稷,犹惧不得为臣妾。 或乃为之符命,颂莽恩德,岂不哀哉! 由斯言之,非宗子独忠孝于惠文之间,而叛逆于哀平之际也。 徒以权轻势弱,不能有定耳。 赖光武皇帝挺不世之姿,禽王莽于已成,绍汉嗣于既绝,斯岂非宗子之力邪? 而曾不监秦之失策,袭周之旧制,踵亡国之法,而徼幸无疆之期。 至于桓灵,阉竖执衡,朝无死难之臣,外无同忧之国,君孤立于上,臣弄权于下,本末不能相御,身首不能相使。 由是天下鼎沸,奸凶并争,宗庙焚为灰烬,宫室变为榛薮。 居九州之地,而身无所安处。 悲夫! 魏太祖武皇帝躬圣明之资,兼神武之略,耻王纲之废绝,愍汉室之倾覆。 龙飞谯沛,凤翔衮豫,扫除凶逆,翦灭鲸鲵,迎帝西京,定都颖邑。 德动天地,义感人神。 汉氏奉天,禅位大魏。 大魏之兴,于今二十有四年矣。 观五代之存亡,而不用其长策;睹前车之倾覆,而不改其辙迹。 子弟王空虚之地,君有不使之民。 宗室窜于闾阎,不闻邦国之政。 权均匹夫,势齐凡庶。 内无深根不拔之固,外无盘石宗盟之助,非所以安社稷为万世之业也。 且今之州牧郡守,古之方伯诸侯,皆跨有千里之土,兼军武之任。 或比国数人,或兄弟并据,而宗室子弟,曾无一人间厕其间与相维持,非所以强干弱枝备万一之虞也。 今之用贤,或超为名都之主,名为偏师之帅,而宗室有文者,必限以小县之宰;有武者,必置于百人之上。 使夫廉高之士,毕志于衡辄之内;才能之人,耻与非类为伍,非所以劝进贤能褒异宗室之礼也。 夫泉竭则流涸,根朽则叶枯。 枝繁者荫根,条落者本孤。 故语曰:「百足之虫,至死不僵。」以扶之者众也。 此言虽小,可以譬大。 且墉基不可仓卒而成,威名不可一朝而立,皆为之有渐,建之有素。 譬之种树,久则深固其本根,茂盛其枝叶。 若造次徙于山林之中,植于宫阙之下,虽壅之以黑坟,暖之以春日,犹不救于枯槁,而何暇繁育哉? 夫树犹亲戚,土犹士民。 建置不久,则轻下慢上。 平居犹惧其离叛,危急将若之何。 是以圣王安而不逸,以虑危也;存而设备,以惧亡也。 故疾风卒至,而无摧拔之忧;天下有变,而无颂危之患矣。 (《魏志·武文世王公传》注引《魏氏春秋》,又见《文选》。 「以昔夏殷周」已下为《六代论》)◎ 曹爽爽字昭伯,大司马真子,明帝时为散骑常侍,转武卫将军,拜大将军录尚书事。 齐王即位,加侍中,封武安侯,正始十年为司马懿所诛。 ◇ 与司马宣王书贱子爽,哀惶恐怖,无状招祸,分受屠灭,前遣家人迎粮,于今未反,数日乏匮,当烦见饷,以继旦夕。 (《魏志·曹爽传》》注引《魏末传》)◎ 曹义义,真次子,正始中为中领军,爽败坐诛。 有集五卷。 ◇ 为兄爽表司马懿为太传大司马臣亡父真,奉事三朝,入备冢宰,出为上将,先帝以臣肺腑遗绪,奖饰拔擢,典兵禁省,进无忠恪积累之行,退无羔羊自公之节。 先帝圣体不豫,臣虽奔走侍疾尝药,曾无精诚翼日之应。 猥与太尉懿俱受遗诏,且惭且惧,靡所底告。 臣闻虞舜序贤,以稷契为先;成汤褒功,以伊吕为首。 审选博举,优劣得所。 斯诚辅世长民之大经,录勋报功之令典,自古以来,未之或阙。 今臣虚暗,位冠朝首,顾惟越次,中心愧惕,敢竭愚情,陈写至实:夫天下之达道者三,谓德、爵、齿也。 懿本以高明中正,处上司之位,名足镇众,义足率下,一也;包怀大略,允文允武,仍立征伐之勋,遐迩归功,二也;万里旋旆,亲受遗诏,翼亮皇家,内外所向,三也。 加之耆艾,纪纲邦国,体练朝正,论德则过于吉甫樊仲,课功则逾于方叔召虎。 凡此数者,懿实兼之。 臣抱空名而处其右,天下之人,将谓臣以宗室见私,知进而不知退。 陛下岐嶷,克明克类。 如有以察臣之言,臣以为宜以懿为太傅大司马,上昭陛下进贤之明,中显懿身文武之实,下使愚臣免于谤诮。 (《魏志·曹爽传》注引《魏书》,爽使弟义为表。)◇ 申蒋济叔嫂服议敌体可服,不必尊卑,缘情制礼,不必同族,兄弟亲而伯叔疏,周服者何? 以尊服也。 伯叔母无有骨肉之亲,有缘尊之义,故亦服周。 何独不可缘亲而服嫂乎,苟以交报数然後服,则妻母异域,交亦疏矣;缘爱制服,恩亦微矣。 岂若嫂叔,共在一门之内,同统先人之祀,有相奉养之义,而无服纪之制,岂不诡哉? 且防嫌之道,推而远之;孰与制服,引而重之。 推之则同他人,引之则亲亲者矣。 (《通典》九十二)◇ 九品议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中正,以检虚实。 一州阔远,略不相识。 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 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 (《御览》二百六十五引《曹义集》。)◇ 至公论夫世人所谓掩恶扬善者,君子之大义;保明同好者,朋友之至交。 斯言之作,盖闾阎之日谈,所以救爱憎之相谤,崇居厚之大分耳,非笃正之至理,折中之公议也。 世士不断其数而系其言,故善恶不分,以覆过为弘;朋友忽义,以雷同为美。 善恶不分,乱实由之;朋友雷同,败必从焉。 谈论者以当实为清,不以过难为贵;相知者以等分为交,不以雷同为固,是以达者存其义,不察于文;识其心,不求于言。 且在私论,犹行之有节;明处公议,则无所固之矣。 凡智者之处世。 咸欲兴化致治者也。 兴化致治,不崇公抑□,割□情以顺理,厉清议以督俗,明是非以宣教者,吾未见其功也。 清议非臧否不显,是非非赏罚不明。 故臧否不可以远实,赏罚不可以失中。 若乃背清议,违是非,虽尧不能一日以治;审臧否,详赏罚,故中王可以万世安。 是以君子知私情之难统,至公之易行。 故季友鸩兄而不疑,叔向戮弟而不悔。 斯二士者,皆前世之通士,晋鲁之忠臣也。 亦岂无慈爱骨肉之心、愍恤同生之仁哉? 夫至公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理之要也,人之用也。 昔鲧者,亲禹之父也,舜则殛鲧而兴禹。 禹知舜之殛其父无私,故受命而不辞;舜明禹知己之至公,故用之而无疑。 无私者,虽父黜而子不言,况用之于他哉。 (《艺文类聚》二十二,《御览》四百二十九)◇ 肉刑刑夫言肉刑之济治者,荀卿所唱,班固所述。 隆其趣,则曰像天地为之惟明;察其用,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 其所驰骋,极于此矣。 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艺文类聚》五十四)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 夫死刑者,不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 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 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 且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 夫有由而然者,激之则氵㸒,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 大则其隆足以牟天地,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 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 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 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氵㸒刑以利暴刑。 暴刑所加,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 舍死折骸,又何辜耶? 犹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荣。 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 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 (《艺文类聚》五十四)◎ 曹彦彦,真第五子,正始中为散骑常侍侍讲,爽败坐诛。 ◇ 议复肉刑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 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 鲸则彰刑,而民甚耻。 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 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邪? 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为恶,纵害而不已,将至无人。 天无以神,君无以尊矣。 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众。 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不可革旧。 过此以往,肉刑宜复。 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 重不害生,足以惩奸。 轻则知禁,禁民为非。 所谓相济,经常之法。 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御览》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 发布时间:2026-03-22 16:00:1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560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