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杀妻者 内容: 闻诸耆旧云:昔有人因他适,回见其妻为奸盗所杀。 但不见其首,肢体俱在。 既悲且惧,遂告于妻族。 妻族闻之,遂执婿而入官丞,横加诬云:“尔杀吾爱女! ”狱吏严其鞭捶,莫得自明,洎不任其苦,乃自诬杀人,甘其一死。 款案履既成,皆以为不谬。 郡主委诸从事,从事疑而不断,谓使君曰:“某滥尘幕席,诚宜竭节,奉理人命,一死不可再生,苟或误举典刑,岂能追悔也。 必请缓而穷之。 且为夫之道,孰忍杀妻,况义在齐眉,局能断颈。 纵有隙而害之,盍作脱祸之计也,或推病殒,或托暴亡,焉事存尸而弃首? 其理甚明。 ”使君许其谳义之。 从事乃别开其第,权作狴牢,慎择司存,移此系者,细而劾之,仍给以酒食汤沐,以平人待之。 键户棘垣,不使系于外。 然后遍勘在城伍作行人,令各供通近来应与人家安厝坟墓多少去处文状。 既而一面洁之曰:“汝等与人家举事,还有可疑者乎? ”有一人曰:“某于一豪家举事,共言杀却一奶子,于墙上异过,凶器中甚似无物,见在某坊。 ”发之,果得一女首级,遂将首对尸,令诉者验认,云:“非也。 ”遂收豪家鞫之。 豪家伏辜而具款,乃是杀一奶子,函首而葬之,以尸易此良家之妇,私室蓄之。 豪士乃全家弃市。 吁,伍辞察狱,得无慎乎? 发布时间:2026-04-27 17:58:59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0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