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四十六 内容: 華亭陳子龍臥子 徐孚遠闇公 宋徵璧尚木 周立勳勒卣選輯   宋徵輿轅文參   周恭肅集(疏 書)   周用   ◆疏   鹽法疏   埋河事宜疏   ○鹽法疏 【 兩浙塩法】   條議淮塩者多條議浙塩者少存之   照得蘇州府所屬太倉州崇明崑山常熟等縣南連松江府浙江海鹽一帶近海沿海居民專一興販私鹽太倉又當江海之交。 尤易招集流亡。 越境私販淮鹽侵占浙西行鹽地方。 以致松江分司虗設、衙門日就倒塌但存荒基、私鹽既行、徒黨日眾、卒難解散、盜賊隨起、若先年施天泰、近日王班頭等、始則圖利販鹽、繼而結黨行刼、又至出海通番、往往爭利、互相讐殺、雖旋加勦除、禍根終在原其所自、實由聚眾販鹽失今不為之處、將來地方之患未巳、處之之法、惟在浙西鹽貨流通餘鹽皆有下落使鹽徒解散方為有益緣照各鹽塲俱有鹽課定額。 除浙江嘉興分司外、松江分司鹽塲、俱係松江府所屬華亭上海二縣地方、華亭縣有浦東袁浦青村青浦共四塲、上海縣有天賜下砂并下砂二塲下砂三塲亦四塲、共計八塲內除青沛天賜二塲坍海外、實該六塲、大約每年額課、每一大引。 與每小引。 二引折一大引。 各四百觔、共該五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引九十八觔零、每引折銀六錢每年解部課銀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六兩七錢二分七釐二毫七絲二忽五微、其轉解運司本色折銀一萬五千四百二十六兩一錢二分三釐七毫五絲、通共課銀三萬五百七十二兩八錢四分一釐一絲二忽五微、內該二縣水鄉竈丁無徵鹽課銀七千五百八十九兩二錢一刀四釐五毫六絲二忽九微七纖五沙、俱於二縣秋粮內包補、華亭縣包補四千三百二十九兩六錢三分六釐二毫四絲二忽九微七纖五沙。 上海縣三千二百五十九兩五錢七分八釐三毫二絲。 前項鹽課。 俱係竈丁出辦。 其自煎餘鹽。 卻不許明白變易。 前項無徵課銀。 俱係二縣民戶包補。 其竈丁餘鹽。 亦不許轉倉用餘鹽既不許賣又不許買官司又不如先年給價收貯。 若不私相轉販餘鹽將何下落。 竈丁將何養活。 切見凡議鹽法者、皆稱商鹽宜通。 私鹽宜塞、多方設法、日新月盛、其實商鹽未嘗不塞、私鹽未嘗不通。 然商鹽之塞。 是官府自塞。 私鹽之通。 是官府自通。 緣商鹽以引目為名。 利在買求夾帶。 及不繳退引。 官司以盤掣為名。 利在縱容夾帶。 又不追退引。 所以商鹽但求苟免捕獲。 其實滲漏影射居多。 故謂商鹽未嘗不塞。 其官司廵捕私鹽。 一向通同作弊。 其實家至戶到。 俱食私鹽。 故謂私鹽未嘗不通。 鹽法至此。 豈惟商鹽不通。 併商鹽亦俱變為私鹽。 止多一方。 專在處置餘鹽。 且竈丁煎種辦課。 即是民戶種田辦粮民戶辦粮餘米聽其變易生理惟竈丁辦課之外餘鹽郄作私鹽一切有禁。 况鹽貨實出天地自然之利。 竈丁不得自食其力。 人情物理實有不堪。 為今地方之計、莫若將松江分司六鹽塲查照原額鹽課銀兩。 每塲各該若干。 本塲竈戶每戶若干。 又每丁若干。 照依徵粮排甲? ?厺則。 立為三限。 修復松江分司衙門。 行令浙江運司官一員前來住劄。 及時聽令商人入塲收買。 責令總催仳併各竈依限將課銀完納。 限內天色晴乾雨濕逐日開記。 另報運司查驗。 量為遲速。 此則不論浙塩可以通之各處課銀未完就於地頭嚴禁鹽貨出塲。 中間若有先自辦納課銀。 停鹽待價者。 聽從其便。 但遇課銀一完。 隨即開報運司。 并廵鹽衙門各塲餘鹽。 聽令各竈丁自行發賣。 或轉賣陸路肩挑背負。 并水路三板小船各人販賣但不許挾持軍器。 及越過行鹽地方大約每年限上半年辦課下半年開禁各竈丁既知餘鹽許令自賣。 必肯早辦課銀。 商人既知餘鹽許容平買。 必不營求夾帶。 其餘一應人等。 亦知餘鹽不禁轉賣。 必不冐法聚眾興販。 前項越境淮鹽。 無處發賣。 不禁自止日前一應私販。 俱可轉為商人。 此法若無窒礙、亦可與嘉興分司一體舉行。 其該縣水鄉竈丁。 亦可因此招回復業。 增辦課銀。 漸補無徵之數。 如或鹽流通。 價直低賤仍聽竈丁免納折色。 俱納本色上倉。 作為存積亦可漸復召商開中以實邊儲之法或謂私鹽自來有禁。 不知鹽法自來亦自不同。 如洪武年間煎鹽工本。 在官支給。 隨其多少。 俱屬官物。 其後鹽課。 立有定額。 其外餘鹽。 亦有本塲收貯。 給與米麥之類。 故時禁賣私鹽。 一是原領在官工本。 一是不肯送納本價。 罪以私鹽情? ?厺猶有可據。 此後煎鹽工本既不如先年出於在官竈丁餘鹽又不如先年官為收買惟獨禁賣私鹽之法。 未見處置。 但餘鹽决無委棄之理。 鹽徒决有聚眾之勢。 官司决難。 去通縱之弊。 地方决難免擾攘之患。 立法之始、本以惠民足國、末流之弊、遂至爭民迤奪、誠為可慮、其餘鹽法事宜、不能備悉、特緣關係地方生靈、輒為處置、如蒙敕下該部詳議施行、則民生國計幸甚、   ○埋河事宜疏 【 治河】   臣伏覩節該欽奉 敕書內開、凡修河事宜、敕內該載不盡者、俱聽爾便宜處置、臣自嘉靖二十二年四月、奉 命總理河道、伏念漕河係今日軍國重務、而臣至愚至陋、誤蒙 陛下不以為不肖、俾承官乏、居常懍懍、寢食靡寧、緣見凡今治河事宜、前此諸臣相繼、悉心矢? 見畫、然又莫不皆以黃河徙决不常、將來利害不能逆覩、惴惴然日惟聽河之所為。 則是從長之議經久之圖、固有所不敢任者。 近日查到山東兗州府濟寧州見行文卷一件、為開墾荒田以蘇民困事、又一件為效愚忠興農功廣 聖心以隆 聖化事、又一件為專責任墾荒田正民習以固國本事、俱該戶部題奉欽依、轉行山東布政司各府州縣開墾荒田、自嘉靖八年以來、累經有行、稽諸文案、未見成功、臣窃伏惟念以為治河墾田、事實相因、水不治則田不可治、田治則水當益治事相表裏、若欲為之。 莫如古人所謂溝洫者爾。 今欲舉臣之末議。 相與乘時整理、此一機會也、又當朝覲考察之年、百度維新將來任事得人、是又一機會也、敢以臣之私憂過計為 陛下陳之、臣惟古今稱聖人之治水者必曰大禹、禹治水之功、莫大於河、自告厥成功、至周定王五年河徙砱礫、中間自龍門至於碣石入海。 不為中國害者。 蓋一千七百年。 然禹之治水。 莫備於禹貢。 則皆紀其成功也。 而禹之自言。 則日予決九川距四海濬畎澮距川。 至孔子稱禹。 又曰盡力乎溝洫。 夫以聖人之所為。 遺于萬世而不泯固宜不可名言。 而禹之自言。 與孔子之稱之者。 惟曰濬畎澮。 曰盡力乎溝洫。 然則歷千七百年。 而河不為中國害者。 實大禹盡力溝洫之賜。 故自禹至殷盤庚而稱五遷厥邦以避河圯溝洫蓋小壞伏圯猶未徙也。 至周定王時而河徙。 則溝洫加壞矣。 徙猶未決也。 至秦廢井田、開阡陌、溝洫掃地矣。 秦祚不延、及漢而河決酸棗、決瓠子、決則甚伏、歷漢而唐而宋元。 河徙河決、不可勝紀、今年治河、費若干萬、明年治河費若干萬、大畧塞之而已矣、溝洫之政無聞焉、自今黃河言之、每歲冬春之間、自西北演迤而來、固亦未見大害、逮乎夏秋霖潦時至、吐洩不及、震盪衝激、於斯為甚、攷之前代傳記、黃河徙決於夏月者、十之六七、秋月十之四五、冬月蓋無幾焉。 此其證也。 夫以數千里之黃河。 挾五六月之霖潦。 建瓴而下。 乃僅以河南開封府蘭陽縣以南之渦河。 與直隸徐州沛縣百數里之間。 拘而委之於淮。 其不至於橫流潰決者。 實徼萬一之幸也。 夫今之黃河。 古之黃河也。 其自今陜西西寧。 至山西河津。 所謂積石龍門合涇渭澧汭漆沮汾沁。 及伊洛瀍澗。 諸名川之水。 與納每歲五六月之霖潦。 古與今。 亦無少異也。 何獨大禹則能使之安於東北之故道歷千百年而不變。 而後世曾不能保之於數十年之久。 由前之。 此其由於阡陌之壞。 溝洫之不修者。 較然甚明。 仰惟 陛下臨御以來。 愛養元元。 無所不至。 故於乞墾荒田之疏屢蒙開允。 則於今日肇修溝洫之政。 以繼神禹。 地平天成。 萬世永賴之功。 臣愚實有望焉。 且黃河所以有徙決之變者無他。 特以未入于海之時。 霖潦無所容之也。 溝洫之為用。 說者一言以蔽之。 則曰備旱潦而已。 其用以備旱。 潦一言以舉。 之則曰容水而。 已故自溝洫至于海。 其為容水一也。 夫天下之水。 莫大于河。 天下有溝洫。 天下皆容水之地黃河何所不容天下皆修溝洫。 天下皆治水之人。 黃河何所不治。 水無不治則荒田何所不墾。 一舉而興天下之大利平天下之大患。 以是為政。 又何所不可臣窃見河南府州縣。 密邇黃河。 地方歷年親被衝決之患。 民間田地。 決裂破壞。 不成壠畝。 耕者不得種。 種者不得收。 徒費工力。 無損饑餓。 加以額辦稅糧。 催科如故。 中土之民。 困於河患實不聊生。 至於運河以東。 山東濟南東昌兗州三府州縣。 地方雖有汶沂洸泗等河。 然與民間田地支節脉絡不相貫通。 每年泰山徂徠諸山。 水發之時。 漫為巨浸。 潰決城郭。 漂沒盧舍。 耕種失業亦與河南河患相同。 或不幸而值旱暵。 又並無自來修繕。 陂塘渠堰。 蓄水以待雨澤。 遂致齊魯之間。 一望赤地。 於時蝗蝻四起。 草穀俱盡。 東西南北橫亘千里。 天災流行。 往往有之。 此皆溝洫不修之故也。 若使溝洫既修。 則豈惟山東河南。 見在凋瘵之民。 得以衣食生活。 前日四遠流移之民。 孰不願復業墾田以圖飽暖。 昔者招之不來。 今也麾之不去。 民利於此。 安得不興。 臣惟善救時者在乎得其大綱。 善復古者。 不必拘於陳迹。 臣之所謂修溝洫者。 非謂自畎遂溝洫。 一一如古之所謂。 止是各因水勢地勢之相因。 隨其縱橫曲直。 但令自高而下自小而大。 自近而遠盈科而進不為震驚委之于海而巳矣臣又惟念遠謀不可以倖致。 美功不容以雜施溝洫之政。 歷千百年。 影迹湮沒。 竟莫舉行。 究其所由。 夫豈無故。 孔子曰。 無欲速無見小利。 古今事功半途而廢者。 率由於此臣愚以為欲修溝洫之政、雖曰不拘陳迹。 然時異勢殊。 變而通之。 不能無所事事。 今畧舉其大綱。 若正疆里以稽工程。 若集人力以助夫役。 若蠲荒粮以復流移。 若專委任以責成功。 若持定論以察羣議。 其諸條目。 未敢覼缕。 議定之後。 循其次第。 毋以欲速而輒更張。 母因小利而生沮撓。 及今黃河南行。 雨暘時若。 又適遭遇 詔令。 開墾荒田至再至三。 機會可乘之時。 始於河南山東。 次及直隸遠年。 近日黃河徙決地方。 自日而月。 自月而歲自州縣達之司府。 自腹裏達之邊方。 在下有臣工相與恊力。 在上賴 聖明俯賜斡旋。 如無成效。 臣甘伏欺罔之罪。 臣蚤夜營思。 以為治河裕民之計。 無出於此是以不揣迂謬。 昧死上聞。 ◆書   論均粮書   ○論均粮書   下諭吳中田粮事、敬服急於民隱、如吳江虗粮、病民尤甚、豈容不整理。 始謂莫如復圩田原額、則虗粮自除。 中間寬狹。 民間亦自有持衡之法。 宜次第舉行、今均粮極是良法。 但均後適見粮重。 此非均粮之過。 亦幸因均粮而知弊端。 猶惜未能從上面尋究耳。 如吳江平時官民田地相兼之家、每年每畝正耗本折須四斗、更重者五斗完官、此外人戶、固有出辦輕於此者、今均每畝米二斗銀九分、若以戶部准米則例、則是每畝六斗以常年則例、則是五斗、即以九分比照准米、亦是四斗七升、所以因均粮始知粮重。 今當因其重□求弊端。 似不必以每銀五分。 准米一斗。 縮作每畝三斗七升。 姑示其輕也。 况與戶部准銀則例不同。 則粮當溢原額矣。 其弊端多在立法派徵之間。 蓋田粮各有正數。 戶部每年先頒會計而官吏每□不以示民增損始得任心矣亦各有盈數。 會計之時。 以粮盈數立法。 加田正數派徵。 徵收之時。 以田盈數納粮。 從粮正數支銷。 惟餘田不得入會計。 其利上不在官。 下不在民。 皆從作弊者。 操縱出沒。 難以究詰。 今塘長抄出民間各圩辦粮田數。 多於實徵。 可騐也。 官既享均平之美名當為吾民祛蒙蔽之宿弊。 不然、則是去虗粮之餼羊。 虧均粮之一簣。 將來益無從發端究竟。 不然則得自部而撫院而府而縣而都而圖而圩而戶田粮帳目彼此經緯。 相通一本。 使上下通知。 雖重無妨也、雇役一事。 人多稱便。 或云不利役頭。 官府亦惟擇利勝於害者則為之耳。 又嘗見他處雇役差役。 弊則夏之如循環。 大抵專在得人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四十六終 发布时间:2026-05-05 13:44:45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