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六十八 内容: 華亭陳子龍臥子 徐孚遠闇公 宋徵璧尚木 周立勳勒卣選輯   許清胤价夫參閱   謝侍御奏疏(疏)   謝汝儀   ◆疏   救偏弊以裕馬政事   ○救偏弊以裕馬政事 【 馬政】   一曰差御史以專督察、臣伏覩 祖宗養馬之制、州縣有判官縣丞、或主簿一員以管理、每府有通判一員以摠理、又量地方各設太僕寺寺丞一員以分管比較、法誠備而善也、今之馬政日以就壞何哉、正緣州縣管馬之官、貪汙者多。 利馬之死。 不利馬之生。 一遇倒失按月收其常例。 謂之令補。 民苟目前、私圖便益、習染成俗、在在不免、如此而欲馬政之修于州縣難矣、府之通判、較之州縣之官識廉恥、顧行檢者尚多其弊亦有二焉柔懦無用者、恐點馬之起謗。 愒日玩時。 通不查理。 知事而情深者無以官專諉之。 曰我盡心所事。 無復知者。 專務謟悅上官。 營求別委。 或問理刑名。 或追併錢糧。 用以干名。 覬望、旌獎、巳之職業若秦人之視越人、置肥瘠于度外、官以馬為名、謂之何哉、如此而欲馬攻之修于通判難矣、乃若太僕寺寺丞之官。 責重而權輕。 事多掣肘行之不易。 每年出巡比較、兩運備用馬匹、怕不及之是懼、何暇復追種馬、勢固有不及也、况備用不完。 年終有類參之例、種馬則無追補之期吃緊于彼而優游于此固宜耳故倒死既多。 一遇差官印烙之年。 各該州縣同時比併買補買者既多。 價值自貴。 乘時射利之徒以致富、而百姓囊橐。 罄然一空。 鬻及子女者有之。 及印烙一過。 上下帖然、以為無事。 作賤者任伊作賤。 倒死者利其倒死。 凡此弊之在今日者也。 臣愚以民財可惜、邦本宜慮、為今之計、合無遵照成化初年事例、每年南北直隸、各差御史一員、河南山東添差御史一員、一年一次、領敕更替接管。 協同各太僕寺寺丞督理種馬、提調生駒、遇有倒死、即令馬戶以時買補、惟是點烙輪該年分之官、請印照常點烙、如州縣官員、仍前貪污、管馬通判、荒廢本業、與各條所言情弊、逐一訪察禁約、應提問者提問、應參究者參究、庶馬政有益、而餧養得專、官吏知務、而奉法惟謹、則其為寺丞者亦有所藉無復掣肘。 葢寔有所相濟。 而非有所相妨。 此條舉馬政第一義也。 一曰量解駒以示勸懲、臣伏惟種馬之養、正欲其羣葢孳息生駒起解以備邊用、歷考 祖宗之時、成化以前、每騍馬一匹。 俱是每二年納駒一匹。 數不及者各該管馬官員俱有提問降級之例。 時承平則法易湮。 法易湮則官易怠。 平日無提調之方。 臨時無追罪之計。 而紙上裁桑之弊興焉。 如張三原馬未生駒。 預行報生某駒。 及駒生毛色不同。 遂置無用。 不免別買以務合冊。 民由是不堪。 多作倒死。 弘治六年、遂有倒失馬駒、徵銀三兩、虧欠徵銀二兩之例、此例施行、而馬政壞矣、何者每駒一匹。 而餧養三年。 方可起解。 草料之費至少不下十兩。 水草牧放、又用一人主之。 孰若納銀費少而事輕哉故當羣葢之時。 將兒騍馬分布別用。 絕其生意。 間或種馬有孕。 百方衝落。 求為虧欠。 不過納銀二兩。 或一生駒。 致令倒失、納銀三兩。 輪當點烙之年。 官吏懼罪。 逼追小民臨時買駒。 多是如豺如狗。 充數塞白。 有駒之名。 無駒之實正德二年、御史王濟題奉欽依、每年每馬一羣朋合。 買備用大馬一匹起解。 不必較其駒之有無。 有好駒起俵變賣。 悉聽自便所謂變而通之。 此例之行似甚便也。 但自是以來。 種備二馬。 判不相維。 有司每年止是比較買馬起解。 更不提調生駒種馬若無用之物無駒亦不查究有駒任意作踐故建議者有以不必養種馬言者。 有以但徵銀解部召商上納為言者。 此皆徒見末流之弊。 而不求其始。 有乖 祖宗立法之意。 但勢至于此。 而必有以處之之計。 臣所點烙馬匹、共該八萬八千五十九匹。 每日草料馬一分。 歲用財三十一萬七千一十二兩四錢、况一倍再倍而不止者。 惡可浚有限之脂膏。 養此無用之贅物哉。 此弊之在今日者也。 臣愚以為州縣買解之馬、非從天降、非從地出。 俱民間所養。 豈私馬生駒而官馬獨無哉昔之弊也在無駒為有駒。 今之弊也在有種若無種。 勸懲不明。 民心日懈耳。 為今之計、合無申明舊制、參照新例、請自嘉靖三年為始、嚴督各該管馬官員。 務要提調生駒、如三年之內、一馬生有三駒者。 內揀其一駒起俵。 一駒給馬頭以賞其勞。 一駒同貼戶變賣。 起俵之時。 仍照例一戶有馬。 三戶幫價馬頭。 眼同貼戶。 隨丁田多寡分用。 若止生一駒二駒。 馬頭不必給駒。 于變賣銀內隨宜以多坐之。 其起俵之駒、仍照弘治九年事例。 齒少力強。 不及四尺。 亦為准俵。 若能設法使民知養馬之利則俵馬之害息矣以視優異為勸。 如此則民知有養馬之利矣三年之中。 一匹全不生駒者。 其該幫各馬起解之價。 務要一時追給。 一羣全不生駒者。 買俵大馬。 務要四尺以上。 稍不及亦不得准俵。 仍將羣頭馬戶。 各枷號一月問擬發落。 或罰空腹銀二兩為戒。 如此則民知所懲矣。 各該管馬官員、申明提問降級之例、生駒不及、不許考滿、并轉遷、若有前項紙上裁桑之病、許被害之人陳告、行之數年、生駒既多。 流布民間。 不惟牧馬之易。 而 祖宗良法美意、庶幾復矣。 一曰定羣長以明法意、臣惟 祖宗養馬之制、慮馬之多、水草羣葢、或不能皆以其時、騎使作踐、恐稽察之不及、于是乎量為多少、立有羣長、所以都其事而察其弊、又懼乎馬之病。 即人之病。 其弊之多橫死可惜也。 于是乎羣長之下。 又立獸醫。 所以責其往來治療馬匹。 立法之意。 如斯而已。 今有司不能講求法意。 羣長常川存留在縣。 跟同里老人等。 朝暮打卯。 中間一年一換者有之。 半年一換者有之。 甚至三月一換者有之。 不才官吏。 因是利其交代。 以為侵漁之計。 醫獸人有一番。 弓兵各官分派。 侵占狡猾之徒。 因而營求差使為業。 甚者看馬醫獸。 又有一番。 額設醫獸。 又有一番。 看馬者多市井無賴。 額設者輪流應當。 故小民里長之役方滿。 羣長又及。 羣長之役未歇。 醫獸復來。 往來奔命皆馬而巳問其本業。 茫然不知。 有司亦不以其當為者責之。 此其弊之在今日者也。 臣伏覩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馬五匹、立羣長一人、每羣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看治馬匹、永樂十八年事例、每馬十匹、立羣長一人、成化八年事例各處醫獸、每州額設二名、每縣一名、歲終更替、欽此、依臣所歷州縣查之、大約直隸者。 每馬五十匹立一羣長在山東者。 每馬五羣立一羣長之處居多。 惟直隸河間一府。 河南開封三府。 最為參錯不齊。 順德邯鄲一縣。 種馬止有五百九十五匹。 羣長乃有二十九名之多至若醫獸雖馬少州縣。 亦有四五六名。 是成化八年之例未嘗行也。 所以然者。 州縣之大馬。 常至一千之上。 槩以一二名限之。 顧東失西。 更濟何事。 又况起解大馬。 中途恒用一二醫獸跟押看治。 勢不可得而行也。 為今之計合無將羣長遵照永樂十八年事例、通行有馬州縣、定為五十匹立羣長一人、一年方許更替一次、中間參錯不齊者、通行改正、使其常川在鄉、往來調督、各該馬戶羣葢以時、務要生駒、若有將馬耕田耕地使車、賃僱與人等項作踐者、具呈州縣從重究治、獸醫各肄定業、成者一人、專以看治馬匹、州縣多寡降殺、市井無籍、與輪流充當等項、一切革去、仍敕各該州縣。 止許朔望點卯一次、于羣長責其半月之中、提調羣葢、過定駒馬若干、各該作踐馬匹人戶若干、于醫獸責之半月之中、醫過馬若干、致倒失馬若干、各該官員、親筆填註登簿、季點時視、若報定駒而致落胎者罪及馬戶、若未曾舉呈、騐其脊破筋傷者、罪及羣長、醫獸則以療之多寡、定其勤惰、能修其業、復其本身、若療無狀、另行更換、如此、則彼知本分之當為、而咸思勉矣、若州縣官吏、仍常川拘留在縣役替等項、許被害之人、陳告問擬違制、庶幾職業不妨、馬政可修矣、   一曰擬餘地以補迯絕、臣惟直隸養馬之例、每地五十畝、養一兒馬、百畝養一騍馬、此外又有餘地有白地、何謂餘地。 假如一縣原有養馬地百頃。 通以騍馬計之。 算該領馬一百匹。 若止養九十匹。 其剩下十頃者。 聽其養馬。 餘地之謂也。 何謂白地。 直隸之地。 有例不起科者。 以不起科之地。 通融養馬徵粮地內。 牧兒馬。 名為五十畝。 百畝者有之。 騍馬名為百畝。 二頃三頃者有之牧地之謂也。 使此地俱存馬何累哉但編簽之時。 各有官員假手書吏。 得過之家營求撥為餘地。 貧窮下戶。 凑合養馬餘地之費。 每年每畝。 出銀一二分。 若養馬一年。 至少亦費銀一錢。 又况餘地有徵銀之名。 無解銀之寔。 而養馬草料。 日不可無。 買馬坐派。 歲不能免。 故狡猾者束手傍觀。 而小民日以累窮即此由耳。 故一時追馬禁急或將養馬畝地。 捏作白地出賣或受累不過。 舉家逃移。 有馬頭逃而累及貼戶者。 有貼戶逃而累及馬頭者。 往往皆然。 故地之見在者無幾。 臣又訪得各處風土。 多係村落、自相排擠如第一社原編馬五十匹、今雖戶口消耗。 不能減少。 如第二社原養馬二十匹。 今雖人戶蕃息。 馬不增多。 夫州縣之馬。 固有額設。 彼亦烏常有一定哉。 皆狡猾之徒。 以此藉口恐嚇官吏。 而苟祿少剛之徒。 生民之困。 莫之省耳。 此皆弊之在今日者也。 臣以為見在之馬。 而民巳不堪。 烏可復加棄餘地以贍之。 濟時上策。 無過如此。 而司國計者。 恒以軍需為辭。 又恐行之未易也。 為今日之計、合無通行直隸養馬州縣。 逐一查勘、原係養馬地土。 至今逃絕共若干。 即今見在餘地人戶。 照數撥補。 仍點此社不足。 彼社得以補之。 不得自相排擠。 偏累靠損。 而各該逃亡之地。 仍編入餘地內。 候逃戶復業。 照常徵銀解寺。 或軍需緊急之時。 暫令里甲賠納。 亦輕少易辦。 如此狡者不得以幸免。 貧窮者不至于獨累。 養馬之餘地自存。 小民之貧困得蘇矣。 一曰謹里甲以防借撥、臣惟州縣立里甲之馬、所以應付使客、接濟往來、故十年一次、輪流應役之時、各甲名下、預行斂銀買馬、以備差撥、其來舊矣、自配立馬戶。 而有司視種馬為無用之物。 里甲之馬。 多不查究。 其間復有貪污官吏。 暗受偏手。 故行賣放。 專一將種馬輪流差撥。 月無虛日。 歲無虛月。 或馱載雙人。 或負重行李。 救死不贍。 奚暇生駒。 况又賠辦草料出差僱覓一人跟馬。 害有不可盡述者。 一為跑走所傷、療破中風、筋傷腿瘤、遂至倒死、又累馬戶重行買補。 玩法殃民、豈忍言哉、更不止此、有兵備地方調種馬以拿賊者有之府佐下縣、勒種馬以擺道者有之、官吏望風、莫敢誰何、但此之害有時、而里甲之馬不足、無時得休、此亦弊之在今日者也、臣查得弘治九年事例、借撥官馬、至瘦損倒死、州縣五十四、府二百匹以上、借者及管馬官各降一級、欽此、但借撥有多寡之異。 致死有前後之殊。 歲月既深。 難于查考。 禁約雖存。 竟為虛文。 小民忍隱而含冤、官吏違犯而無忌、為今日之計、合無備行有馬府分、嚴督府属州縣、凡遇里長出役、各照詳前年事例、務買馬走逓、以接濟往來、該府仍將督買過里甲馬匹毛齒、每年開坐該管、寺丞處查考、如有前項侵欺賣放情弊。 務要體訪、輕則問罪發落、重則指寔參奏、仍為定法、州縣官但借用種馬一匹、掌印官即以違制議罪、管馬官以廢職受罰、致損五十匹、二百匹以上者、照例送部降級、其兵備官府佐出巡、擅行調用者、一體禁革、庶幾上下有所持循、而馬可無借撥之擾也、   一曰立循環以省季報、臣惟洪武榜例、凡管馬官吏、時常下鄉提調、騐看馬匹、要見定駒若干、見駒若干、明白附寫、以候太僕寺官出巡比較、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月十二月報重駒凡季報原領馬為舊管、買補孳生馬為新收、事故交俵等項為開除、季終為實在、徑送太僕寺類繳、欽此但法久而廢定駒顯駒重駒、官吏通不查騐季報之冊、書吏羣頭人等、遂假此以為科斂之媒、冊之費能幾何。 造冊不足以清理夙弊適足以科斂民間財物耳凡事悉然不止馬戶也而一馬或斂錢百文。 或倍于此。 而計所費亦不貲也。 况其所開報。 舊管新收、開除之數。 俱是紙上彌文。 千無一實。 寺丞出巡。 未聞查對。 臣今點烙。 亦無底冊可考兩不相照。 故民財徒費。 誠為無用。 正德二年、御史王濟、題奉欽依、每年季報之煩、盡皆減省、惟年終各府將種馬并解過備用馬匹數多寡造冊具奏、而今之季報猶在、為此例未嘗革也、臣又訪得州縣官點馬造冊、寺丞出巡造冊、凡寺府管馬官廩給柴炭紙劄。 俱出馬戶。 故養馬之費什一為馬而費者怕什九凡此亦弊之在今日者也臣愚以為欲去其費。 當去其名。 而太僕寺專管馬匹。 漫無稽考。 亦于事體未宜。 為今之計、合無酌量馬匹多寡、各府州縣、動支無礙官錢、通置循環文簿二扇、州縣簿用府印鈐記各府簿用太僕寺印鈐其循字簿、寫開春秋月分、環字簿、寫開冬夏月分、其在州縣之簿、通將印過馬匹毛齒馬頭姓名一樣開造、一留本府、一發各州縣、循去環來、按季查考、每季要見臕損若干、管馬通判輪該季點之時、府中領出存留之簿前去點視比對、開報不實、責及官吏、瘦損倒失者、責限追補臕壯生駒者、別行庀諭、   一曰明賞罰以示勸懲、修舉馬政、誠為緊切、而寺丞之出、亦止弔府簿查點、各將點過緣由、親筆填註附簿、俱不必另造點冊、虛費民財、惟倒死馬匹。 非寺丞不許收補。 其各府之簿不必開造馬齒姓名、止寫各州縣原額、每季臕損倒夫定駒等項畧節總目、一留太僕寺、一發各府、亦循去環來、按季查考、每三夫印烙之後、方許改造一次、惟年終各府將買補過種馬并解過備用馬匹、生過兒騍駒數目、照數造冊具奏、季報之煩、各點馬冊、一切禁革、廩給柴炭紙劄等項俱行州縣動支官銀備用、如此、絕科斂之路、民財自省、有稽考之實、馬政可修矣、倘蒙賜之施行、臣當另為圖式以獻、然臣謂倒死馬匹。 非寺丞不許收補。 亦有說焉。 夫欲生好駒。 必須種馬之良。 州縣管馬官追補馬匹。 非受嘱容情。 即通同買販。 故所補償者常老弱無用旋補旋死。 大為民病臣欲以責之寺丞。 葢量其不可至于此耳。 一曰、填坐派以憐交病、臣查得弘治三年會議備用馬歲取一萬、以後加派漸多民不聊生、正德十年、奏派二萬五千匹、似于民力少寬矣、比之舊規、尚加一倍又半也、故雖馬多本折中半、派空年分、該徵本色馬一萬二千五百匹、臣訪得各州縣買解之馬、每匹用銀二十餘兩、中途草料、日費銀一錢、計又用銀四五兩、若逃亡數多、累一人賠買、一時力不能及、未免稱貸、或甚以取諸馬販、則所費又倍矣、此俵中者然也、萬一揀退、馬之草料。 豈能復如前哉、致令瘦損、轉賣與人、不能如值之半、典賣產業子女、重行補俵、故解馬一次、中人之產蕩然。 此外州縣買馬之受病者如此。 解馬既多。 寄養之人戶數少。 未免差及下戶之人。 所居不避風雨。 馬從何地養之。 未免露置于外寒暑之欺凌。 霜雪之侵薄。 馬以病死。 舉其產不足以償之。 此猶可言。 其甚者一馬死。 一馬又來。 曾未幾何。 死者又繼。 因而逃移。 或累死于獄。 此畿內地方寄養之受病如此。 積時累歲、倒死數多、有司難于追補、通付不省、民無所忌、頑猾之徒、因緣為奸、作踐致死、捏作倒失、而弊端百出矣、如豐潤一縣、前後發下馬一千八百一十餘匹、今見在者止一百七十有零、中間瘦病、恒又半之、其他地方雖不盡然、槩可見矣。 夫州縣買解之馬。 皆竭民脂膏割其骨肉以求充數。 發其寄養曾不及鵝鴨犬豕然言之可傷心也臣愚以為民者國家之元氣、所係不小、中外受傷、彼此交病、似非常策、所宜憐處、此又今日之弊之大者也、臣查得十一年太僕寺清查過順天府所属州縣免粮養馬之地。 實有二萬八千九百三十八頃有餘。 每地五十畝寄養馬一匹。 實編過寄養馬四萬一千五百六十匹其剩下地土今安在哉根本之地。 尤當致意者也。 倘蒙賜之施行政之偏弊、不無有所補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六十八終 发布时间:2026-05-05 15:43:12 来源:班超文学网 链接:https://www.banceo.com/article/61155.html